信訪制度的歷史沿革及現(xiàn)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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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制度的歷史沿革及現(xiàn)狀 信訪制度是反映中國國情的,一項特殊的實現(xiàn)權利救濟和民意表達的制度。國外雖然也有類似的民愿表達機制,如瑞典稱之為議會行政監(jiān)察專員制度、美國有所謂的公民申訴制度,等等,但信訪制度仍然可以說是我們國家獨有的。信訪體制建于20 世紀50 年代,1995年國務院以185號令的形式出臺了《信訪條例》,將信訪制度上升到行政法規(guī)的高度進行規(guī)范。該條例于2005年1月有了修訂版。與舊的《信訪條例》相比,其中最大的變化就是,設計了一系列信訪程序,如受理程序、答復程序、處理程序、復查程序、復核程序等以及督辦程序。而且根據(jù)這部條例,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新條例5月1起施行之后,信訪量大增,而且因為有了相關程序規(guī)定,就等于有了解決問題的時間表,信訪事項的處理效率也大大提升。 根據(jù)《信訪條例》的規(guī)定,信訪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在實踐中,相比較“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等形式,寫信訪和實地走訪(主要是進京訪)是信訪人普遍采取的形式。根據(jù)信訪方式不同,還可以分為正常訪和“非正常訪”兩種。正常訪就是按照信訪條例規(guī)定的形式、程序和受理機構進行的信訪,“非正常訪”一般是指越級訪、使用非正常的手段以及到非信訪機構上訪等情況。有一個時期,國家信訪部門每月會對各省(區(qū)、市)“非正常上訪”人次數(shù)進行排名,各省市信訪部門也會對各地市排名,直至縣市及鄉(xiāng)鎮(zhèn)政府。由于信訪案件多發(fā)于基層,縣市級及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信訪工作很快成為對當?shù)攸h政干部政績考核的指標之一,這一指標又逐步演化為:各級黨政領導成為信訪責任人,其管轄的轄區(qū)內訪民進京上訪次數(shù)與黨政領導的前途直接掛鉤。各地對此也出臺了詳細的評分體系。應該說,這些考核和排名的初衷應該說是好的,是希望各地重視信訪工作,暢通信訪途徑,加強信訪責任,盡可能地化解信訪事項,但最終卻是播下了“龍種”,收獲了“跳蚤”,一些侵犯基本人權的事件頻頻發(fā)生(像在截訪過程中出現(xiàn)毆打信訪人造成人身傷害、變相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在集中監(jiān)管過程中信訪人被強奸等惡性刑事案件),而且浪費了大量的社會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財力(在敏感時期,有些地方花在一個信訪人身上的各項費用高達十幾萬甚至幾十萬。而且為了穩(wěn)控息訪,不管有理沒理,只要答應不再訪就給錢,所謂花錢買平安),同時滋生了腐?。ㄉ踔列纬僧a業(yè)鏈),最嚴重的是,出現(xiàn)“信訪不信法”、甚至形成信訪是唯一的救濟渠道的、不好的社會導向,很多人對政府工作不滿意上訪,對人民法院的司法處理結果不服也上訪,導致涉法涉訴信訪量也激增,極大地動搖了司法的權威。也增加了信訪部門的工作壓力(好多信訪人都。 習近平總書記在去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就坦率地分析了“信訪”面臨的尷尬,指出:“如果一個社會大多數(shù)人對法律沒有信任感,認為靠法律解決不了問題,還是要上訪、信訪,要靠找門路、托關系,甚至要采取聚眾鬧事等極端行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會。”“要引導全體人民遵守法律,有問題依靠法律來解決,決不能讓那種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現(xiàn)象蔓延開來,否則還有什么法治可言呢?”十八屆三中全會發(fā)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明確提出:改革信訪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之后,各省信訪排名逐步取消,國家信訪局也出臺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包括《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初信初訪辦理工作的辦法》等,明確“不接受越級上訪”,實行網(wǎng)上受理信訪制度,重視初信初訪,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將信訪問題在基層屬地妥善解決,等等。 今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后出臺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這標志著我國的信訪制度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涉法涉訴信訪近年來,信訪問題逐漸成為全社會一個頭疼的問題,公民纏訪、鬧訪,引發(f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問題甚至成為常態(tài)。而公民之所以會“信訪不信法”,一個主要原因就在于:司法權威不足,沒有在全社會形成司法是最終裁決這一意識;另外,目前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司法裁判不公、執(zhí)行不力等問題,導致老百姓不得不轉而向更高的行政權力尋求救濟,一級一級上訪,形成上訪問題。將“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可謂是找到了這一問題的癥結所在。這一提法雖然寥寥數(shù)語,但我個人認為,至少包含四個方面的內容:首先,與三中全會決定相比,表述上有變化,從“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到“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范圍更寬,要求也更進一步。其次,所謂進入“法治化軌道”是指信訪工作機構處理信訪事項,從受理到答復到復查、復核,全程都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權限依法進行,不缺位、不越位。第三,要區(qū)分訴求的合理合法性,保障合理合法訴求得到合理合法結果的言外之意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訴求不屬于解決范圍,無理鬧訪、纏訪的,不應得到支持;應當引入終結制度,對信訪程序而言,對已經窮盡法律程序,經中央或者省級政法機關審核,認定涉法涉訴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經得到公正處理,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依法不再啟動復查程序;對司法而言,涉訴涉法信訪問題,經省級或最高司法機關,認定法院裁判合法正確,信訪人無可以保護的合法權益的,不應再啟動復查程序。最后一點,“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實際不但是對信訪工作的要求,也是對行政機關執(zhí)法、人民法院司法以及普通百姓守法的整體要求;同時,從中也可以看出信訪工作的邊界:屬于信訪處理的事項,按照信訪途徑解決;不屬于信訪處理的事項,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程序解決。-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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