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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安市某塑膠有限公司“66”機械傷害事故6月6日上午10時許,瑞安市某塑膠有限公司內發(fā)生一起塑料拌料機傷人致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尹紅,漢族,男,36歲,安徽省懷遠縣常墳鎮(zhèn)后尹村人。系該廠新職工,今年2月份進廠。 1、企業(yè)情況 瑞安市某塑膠有限公司創(chuàng)辦于2003年2月,私營企業(yè),廠房系租用,主要產品為圣誕樹葉片薄膜,注冊資本255萬元,實際資產1000多萬元,其中固定資產200多萬元,現(xiàn)有員工57名人,上年產值900多萬元。 2、事故經過 2004年6月6日,因1號塑料拌料機主軸承損壞需停機修理,整條薄膜生產線停產。上午8時,修理工李道洪將1號塑料拌料機頂蓋打開,并準備繼續(xù)拆除該機內的拌
2、料臂和機筒。10時許,李道洪拿來三腳葫蘆、鋼絲索和拉模,自己在機邊扣鋼絲索馬口扣,煉膠工尹紅進入機筒內用三爪拉模拆卸拌料臂。正在這時,2號塑料拌料機操作工蔣紅華加完2號塑料拌料機的原料,準備起動電機拌料。他在按起動按扭時,誤按1號塑料拌料機的起動按扭,使正在修理中的1號塑料拌料機突然起動,并聽到1號拌料機筒內有人“啊”的一聲慘叫,他馬上按停止按扭,將1號拌料機停下來。這時,李道洪往機筒內一看,尹紅已被碾得血肉模糊。在場的銷售負責人上操作臺將1號機的總閘拉下,并與車間負責人一起,準備將尹紅從機筒內抱出來,但尹紅的衣服被筒內的拌料臂緊緊扣住,無法拉出來,就叫人拿來剪刀將尹紅的衣服剪了后才抱出來,發(fā)
3、現(xiàn)尹紅已經停止呼吸。之后,企業(yè)負責人馬上打120求救,120過來后,經醫(yī)生診斷,尹紅已經死亡。后打110報案。 3、現(xiàn)場調查 調查組成員通過調查發(fā)現(xiàn): (1)1號機停機檢修時沒有切斷總電源。 (2)配電屏和機臺均沒有標號。 (3)蔣紅華原系1號拌料機操作工,因當天1號機故障停機修理,是生產負責人臨時將他調到2號機操作的。 (4)企業(yè)沒有制定安全檢修制度和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5)職工缺乏安全教育。 4、事故原因 蔣紅華原系1號拌料機操作工,因當天1號機故障停機修理,是生產負責人臨時將他調到2號機操作的。在起動電機時,由于習慣性動作,誤將1號配電屏按扭起動,造成停機修理的1號機起動,將機內修
4、理人員尹紅碾死。這是發(fā)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瑞安市某塑膠有限公司負責人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沒有制定安全檢修制度和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職工在操作時無規(guī)可循;配電屏和機臺均沒有標號;隨意調換職工崗位;職工缺乏安全知識教育;修理塑料拌料機時違規(guī)作業(yè),在沒有切斷電源的情況下修理1號塑料拌料機,最終導致事故發(fā)生。這是發(fā)生事故的間接原因。 5、事故性質 責任事故。 6、事故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應該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yè)人員嚴格執(zhí)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而瑞安市某塑膠有限公司沒有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縱使員工違規(guī)作業(yè),導致事故發(fā)生。瑞安市某塑膠有限公司負責人應對該起事故負主要責任。 現(xiàn)場管理負責人現(xiàn)場管理不力,防范措施沒有落實,對這起事故也負一定責任。塑料拌料機操作工蔣紅華,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忽視安全生產,操作時注意力不集中,誤將1號配電屏按扭起動,致使尹紅被1號機的拌料臂碾死,對該起事故負有較大的責任。 根據(jù)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安全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有關部門對這起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個人作出了相應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