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概述》PPT課件》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商法概述》PPT課件(43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wǎng)上搜索。
1、 商 法 教 材n 使 用 教 材 : 范 健 主 編 的 商 法 第 四 版 , 高 教 、 北大 出 版 社n 參 考 教 材 :n 1、 覃 有 土 主 編 商 法 學 第 四 版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版 社n 2、 施 天 濤 主 編 商 法 學 第 四 版 , 法 律 出 版 社n 3、 朱 羿 錕 主 編 商 法 學 第 二 版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 教學目的 n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使學生初步掌握商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和基本原理,培養(yǎng)商法的精神,樹立商法的理念,能夠運用商法的基本原理分析和解決一般的商法理論與實務問題。 教學要求 n ( 1) 了 解 商 法 總
2、 論 的 基 本 內 容 , 正 確 理解 商 法 的 概 念 、 特 征 、 調 整 對 象 和 方 法 、歷 史 沿 革 與 發(fā) 展 、 基 本 理 念 與 精 神 、 基本 原 則 與 規(guī) 則 、 重 要 地 位 與 作 用 、 主 要體 例 與 體 系 等 。( 2) 初 步 掌 握 公 司 法 、 破 產(chǎn) 法 等 商 事 特別 法 律 的 基 本 內 容 。( 3) 學 會 用 商 法 的 原 理 分 析 和 解 決 日 常生 活 中 遇 到 的 一 般 的 商 法 理 論 與 實 務 問題 。 第一章 商 法n 第 一 節(jié) 概 述n 一 、 商 的 含 義n 二 、 商 法 的 概
3、 念n 三 、 商 法 的 基 本 特 征 n 四 、 商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n 一、商的含義 n 我國古代的漢書中稱:“通財鬻貨曰商”;白虎通商賈解釋道:“商其遠近,度其有無,通四方之物,故謂商?!?n韋氏新國際辭典指出:“商事是指商品交換行為或買賣行為”。n布萊克法律辭典認定:商是指“貨物、生產(chǎn)品或任何種類的財物之交換”。 n 隨著商品貿易的發(fā)展,交易的規(guī)模不斷擴大,出現(xiàn)了職業(yè)的從事買賣的階層,他們以賺取買賣的差價為生。這時對商的理解就多了一層含義:那就是商是以營利為目的貨物交易行為。 法學意義上商n 它 是 指 商 主 體 從 事 各 種 營 利 性 行 為 的總 稱 的 。 n商
4、的主體資格n商的目的 n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yè) 法 人 登 記 管 理 條 例 第 2條 的 規(guī) 定 可 以 視 為 對 商 的 范 圍 的 規(guī) 定 ,包 括 農(nóng) 、 林 、 牧 、 漁 、 水 利 業(yè) 及 其 服 務 業(yè) 、工 業(yè) 、 地 質 普 查 和 勘 探 業(yè) 、 建 筑 業(yè) 、 交通 運 輸 業(yè) 、 郵 電 通 訊 業(yè) 、 商 業(yè) 、 公 共 飲食 業(yè) 、 物 資 供 銷 業(yè) 、 倉 儲 業(yè) 、 房 地 產(chǎn) 經(jīng)營 業(yè) 、 居 民 服 務 業(yè) 、 咨 詢 服 務 業(yè) 、 金 融 、保 險 業(yè) 等 。 關 鍵 要 把 握 兩 個 基 本 點 n 1營利性。n 營 利 性 是
5、 商 的 本 質 屬 性 , 只 有 主 體 以 營利 為 目 的 行 為 才 屬 于 商 。n 正 是 對 利 潤 的 無 限 追 求 , 才 推 動 了 商 事 活 動的 不 斷 發(fā) 達 與 繁 榮 , 正 是 對 營 利 性 行 為 的 保障 和 規(guī) 制 , 才 有 了 商 法 的 產(chǎn) 生 和 發(fā) 展 。 2營業(yè)性 n 是 指 營 利 行 為 是 連 續(xù) 不 斷 的 經(jīng) 營 活 動 ,具 有 連 續(xù) 性 。n 一 次 性 的 營 利 行 為 , 雖 然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營 利 ,但 不 是 營 業(yè) , 不 能 稱 之 為 商 。 注 意n 不 過 , 隨 著 社 會 交 易 活
6、動 的 頻 繁 , 產(chǎn) 生 于 商活 動 中 的 某 些 行 為 進 入 到 非 商 領 域 , 不 再 具有 營 利 性 或 營 業(yè) 性 , 甚 至 兩 者 均 不 具 有 , 但在 法 律 上 仍 然 視 為 商 , 適 用 商 法 , 如 某 些 票據(jù) 行 為 。 二、商法的概念 n 商 法 是 調 整 商 事 關 系 的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總 稱 。n商法形式意義的商法實質意義的商法民商分立民商分立民商合一 n 形 式 意 義 的 商 法 , 是 指 民 商 分 立 的 國 家所 制 定 的 以 “ 商 法 典 ” 命 名 的 商 法 , 如法 國 商 法 典 、 日 本 商 法 典
7、 、 德 國 商 法 典 、韓 國 商 法 典 等 ; n 實 質 意 義 的 商 法 , 是 指 一 切 調 整 商 事 關系 的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總 和 。 中國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義的商法n 大 多 數(shù) 學 者 認 為 中 國 宜 采 用 民 商 合 一 的立 法 體 例 , 因 此 以 后 也 不 必 制 定 形 式 意義 的 商 法 。 實 質 意 義 的 商 法 卻 是 大 量 存在 的 。 不 僅 民 法 、 經(jīng) 濟 法 和 行 政 法 中 有大 量 的 調 整 商 事 關 系 的 規(guī) 范 , 國 家 還 頒布 了 公 司 法 、 票 據(jù) 法 、 證 券法 、 海 商 法 等
8、單 行 商 法 , 基 本 上構 成 了 一 個 完 整 的 商 法 體 系 。 三、商法的特征n ( 一 ) 營 利 性 n 商 法 的 營 利 性 并 不 是 指 它 是 指 導 人 們 如 何 營 利 的“ 淘 金 術 ” , 而 是 指 商 法 規(guī) 范 的 是 商 事 主 體 的 營利 行 為 。 (二)調整對象的特定性n 商 法 調 整 商 主 體 或 商 行 為 。 (三)技術性和易變性 n 商 法 以 經(jīng) 濟 效 用 為 主 要 目 的 , 為 維 護 交易 的 便 捷 、 公 平 與 安 全 , 其 規(guī) 范 具 有 技術 性 。 主 要 體 現(xiàn) 在 商 行 為 法 部 分 。n
9、 如 公 司 法 中 關 于 董 事 和 監(jiān) 事 的 選 舉 、 獨 立 董事 的 人 名 、 公 司 機 關 的 召 集 程 序 及 議 事 規(guī) 則等 。 n 如 保 險 法 中 關 于 保 險 標 的 、 保 險 費 用 、 保 險金 額 等 。 (四)公法性n 為 了 保 障 私 法 規(guī) 定 的 實 現(xiàn) , 尤 其 為 了 確保 交 易 安 全 , 商 法 中 設 定 了 許 多 公 法 性規(guī) 范 , 形 成 了 眾 所 周 知 的 商 法 公 法 化 的趨 勢 。 (五)國際性 n 商 人 無 國 界 , 哪 里 有 利 可 圖 , 哪 里 就 有 商 人的 影 子 。 商 人 活 動
10、 的 這 種 特 性 也 決 定 了 商 法的 國 際 性 。n 中 世 紀 的 商 人 基 爾 特 自 治 法 便 是 由 不 分 國 籍的 歐 洲 商 人 在 交 易 中 形 成 和 發(fā) 展 起 來 的 。 四、商法的基本原則n ( 一 ) 商 主 體 嚴 格 法 定 原 則n 為 了 維 護 商 品 交 易 的 安 全 和 第 三 人 利 益 , 現(xiàn)代 商 法 大 都 借 助 強 行 性 規(guī) 則 , 對 商 事 主 體 資格 施 加 嚴 格 控 制 , 從 而 形 成 商 事 主 體 法 定 原則 。 1、商主體類型法定n 是 指 從 事 經(jīng) 營 活 動 的 商 主 體 的 組 織 形
11、式 ,由 商 法 明 確 規(guī) 定 , 商 主 體 的 創(chuàng) 設 、 變 更 ,只 能 嚴 格 依 照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主 體 類 型 和 標 準進 行 , 禁 止 任 何 人 創(chuàng) 設 法 定 類 型 之 外 的 非典 型 或 過 渡 性 的 商 主 體 。 n 從 現(xiàn) 代 商 法 來 看 , 商 主 體 通 常 分 為 商 事公 司 、 非 公 司 企 業(yè) 和 商 個 人 。 其 中 , 商事 公 司 又 可 分 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有 限 責任 公 司 、 無 限 責 任 公 司 、 兩 合 公 司 和 股份 兩 合 公 司 。 2、商主體內容法定n涉及商主體要素的財產(chǎn)關系和組
12、織關系,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創(chuàng)設非規(guī)范性的財產(chǎn)關系和組織關系。 商 主 體 內 容 法 定 達 致 以 下 效 果I.合法存在的商主體在內容上必須符合法律作出的特定要求;II.對商主體內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構成了不同類型的商主體相互之間的根本性差異,形成了不同商主體自身的特點。 3、商主體公示法定n 商 主 體 的 設 立 、 變 更 及 終 止 必 須 按 照 法 定 程序 予 以 公 示 , 以 便 交 易 相 對 人 及 時 知 曉 ; 未經(jīng) 法 定 公 示 者 , 不 得 用 以 對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n 商 主 體 公 示 法 定 原 則 是 通 過 商 事 登 記 制
13、度 實現(xiàn) 的 。 復 習n 商 法 的 特 征 有 哪 些 ? (二)公平交易原則 商 主 體 應 本 著 公 平 的 觀 念 從 事 商 行 為 , 正 當 行使 權 利 和 履 行 義 務 , 在 商 事 交 易 中 兼 顧 他 人 利益 和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n 商 事 主 體 的 地 位 平 等 誠 實 信 用 (三)交易簡便、迅捷原則n、交易簡便n 強 行 法 規(guī) 則 預 先 規(guī) 定 若 干 類 型 的 典 型 交 易 方式 , 使 得 任 何 組 織 或 個 人 , 無 論 何 時 從 事 交易 , 均 可 以 獲 得 同 樣 的 法 律 效 果 。 n 合 同 生 效 后
14、 , 當 事 人 就 質 量 、 價 款 或 者報 酬 、 履 行 地 點 等 內 容 沒 有 約 定 或 者 約定 不 明 確 的 , 可 以 協(xié) 議 補 充 ; 不 能 達 成補 充 協(xié) 議 的 , 按 照 合 同 有 關 條 款 或 者 交易 習 慣 確 定 。 n 要 式 和 文 義 的 行 為 方 式 n 如 格 式 條 款 、 票 據(jù) 、 提 單 等 、交易迅捷n 、短期時效n 商 法 對 商 事 請 求 權 采 用 短 期 時 效 制 度 ,以 督 促 當 事 人 及 時 行 使 權 利 。 (四)鼓勵交易原則 (五)交易明確、安全原則n、公示主義n其目的在于增強市場的透明度,減
15、少信息不對稱。 、要式主義n 有 些 商 事 交 易 在 形 式 上 必 須 嚴 格 依 照 法 律的 規(guī) 定 , 當 事 人 不 得 隨 意 加 以 改 變 。n 如 匯 票 必 須 記 載 下 列 事 項 : 表 明 “ 匯 票 ” 的字 樣 ; 無 條 件 支 付 的 委 托 ; 確 定 的 金 額 ; 付款 人 名 稱 ; 收 款 人 名 稱 ; 出 票 日 期 ; 出 票 人簽 章 。 n 匯 票 上 未 記 載 前 款 規(guī) 定 事 項 之 一 的 , 匯 票 無效 。 、外觀主義n交易一旦完成,原則上不允許以內心真意和外在表示不符而撤銷交易。 n 民 法 上 注 重 內 心 真 意 , 雖 有 表 見 代 理 , 但 不 具 有 普 遍性 。 商 法 上 這 類 規(guī) 定 具 有 普 遍 性 , 如 不 實 登 記 的 責 任 。外 觀 主 義 在 票 據(jù) 法 中 體 現(xiàn) 得 最 為 明 顯 。 、嚴格責任n無過錯責任n連帶責任 無過錯責任n在某些商事交易中,商法要求債務人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對債權人負責。n如出賣人要對標的物的品質和權利承擔全面擔保責任,甚至要擔保標的物的適銷性。 連帶責任n 公 司 法 規(guī) 定 , 股 份 公 司 發(fā) 起 人 在 公 司 不 能成 立 時 , 對 設 立 行 為 所 產(chǎn) 生 的 債 務 和 費 用負 連 帶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