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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國際法視角論人身自由與安全權
[摘要]:人身自由與安全權是一項古老而又備受現代人推崇的基本人權,也是保障公民的健康不受損害、保證自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放逐及其他非法侵害的一項重要權利。人身自由與安全權與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尊嚴權有密切的聯系。
[關鍵詞]:人身自由與安全權 生命權 人格尊嚴權 健康權
人身自由與安全權是最古老的基本權利之一,最早出現在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大憲章》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凡自由民除經其貴州依法判決或遵照國內法律之規(guī)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監(jiān)禁、沒收財產、剝奪其法律保護權或加以放逐、傷害、搜索或逮捕?!?676年
2、,英國國會輝格黨人為反對查理二世復辟封建王朝的倒行逆施、保護自己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促使國會通過了著名的《人身保護法》。該法案規(guī)定了不準非法拘捕以及將合法拘捕的人及時提交法庭審判。在法國***時期,為了避免橫向的侵害,人身安全被賦予極高的優(yōu)越性。可以說,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權利是資產階級革命運動的產物。
一、概念及公約規(guī)定
人身安全權通常和人身自由緊密聯系在一起?!霸缙谒枷爰以谡撌鋈松碜杂膳c安全時也常把它們視為一個整體,或權利的兩個方面?!?[1]歐洲人權委員會在宣布受理阿德勒和比威斯訴聯邦德國案中說:作為僅指人身自由與安全而言,從其固有聯系看,自由與安全應視為一個整體。本文中人
3、身安全權和人身自由放在一起論述,合稱人身自由與安全權。人身自由與安全權是指公民人身健康受自己支配,而且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放逐、剝奪、限制、酷刑、不人道的懲罰、奴役和科加勞動義務以及不法侵害的權利。[2]
很多人權公約把人身自由與安全放在一起加以規(guī)定,如《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1款、《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第1款、《美洲人權公約》第7條第1款、《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第6條等。剝奪自由和逮捕或拘禁同義。[3]逮捕指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拘禁指剝奪自由的狀態(tài),不管它是否出自逮捕(監(jiān)禁或審前拘禁)、定罪(囚禁)、綁架或其他行為。如《世界人權宣言》
4、第三條規(guī)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分。”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薄豆駲嗬驼螜嗬麌H公約》第九條第1款規(guī)定:“人人有權享有自由與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薄稓W洲理事會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第五條:“(一)人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薄斗侵奕藱嗪兔褡鍣鄳椪隆返谑艞l:“每一個人均有權享有人身自由與安全。除非根據事先已經制定好的依據和條件,任何人均不得被剝奪自由。尤其是,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或拘捕?!薄断磺行问椒N族歧視國際公約》第五條:“締約國依本公約第二條所規(guī)定的基本義務承諾禁止并消除一
5、切形式種族歧視,保證人人有不分種族、膚色或民族或人種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權利,尤得享受下列權利:……(丑)人身安全及國家保護的權利以防強暴或身體上的傷害,不問其為政府官員所加抑或為任何私人、團體或機關所加?!?
針對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與安全,幾個公約專門做出了規(guī)定。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四條:“每一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視?!薄秲和瘷嗬浴啡邨l:“締約國應確保:(a)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對于未滿十八歲的人所犯罪行不
6、得判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b)不得非法或任意剝奪人和兒童的自由。對兒童逮捕、拘留或監(jiān)禁應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僅作為最后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薄断龑D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第十一條:“1、締約國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yè)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f)在工作條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機能的權利。”
二、人身自由與安全權的含義
人身自由與一般意義上的自由是不同的,二者不能混淆。所有的人權最終都是為了實現人的自由,作為人權之一的人身自由屬于自由的一個方面。人身自由從最狹窄的意義上理解就是身體活動的自由。[4]因
7、此在這個層面上理解,對于人身自由的干預就是把某個人強行拘禁于某個場所的結果。這個場所可以是監(jiān)獄、勞動教育場所、精神病院、戒毒所甚至家里。但是如前面所列的條約所規(guī)定的那樣,這種拘禁必須要有程序上的保障,被逮捕者和被拘禁者被賦予一些權利:被告知的權利、獲得法庭人身保護令的權利[5]、獲得賠償的權利??疾旄鲊鴮θ松碜杂傻睦斫猓覀兛梢钥闯?,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解釋。比如在新加坡,人身自由被解釋為 “與個人身體有關的自由”,對人身自由的限制被限定為個人物理身體的監(jiān)禁、懲罰和遭受痛苦。但是在美國的判例中,人身自由被解釋為所有與人身有關的自由,包括表達自由、宗教自由,獲得平等機會的自由、隱私權以及生育權等。
8、[6]
我們要明確的是,追求人身自由不是以完全廢除剝奪人身自由的國家措施為目的??疾旃s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發(fā)現,公約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反對剝奪自由,而是反對任意和非法剝奪自由。國家機關必須準確界定可以剝奪自由的情況以及相關程序,并有義務防止國家機關及執(zhí)法公務人員任意和非法地剝奪公民自由。
人身安全在法國***時期曾倍受推崇,它保證公民得到國家的保護,以免由橫向層次上的干預造成的對其人身自由和財產的損害?,F代國際公約中的“安全”有相似的含義,締約國負有積極義務保護公民身體完整性。一種系統(tǒng)性的解釋表明,人身安全為個人提供了獨立于人身自由之外的法律自由主張,這些主張主要針對由私人實施的
9、對人身和人格完整性的干預。[7] 1990年7月12日,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于德爾加多。帕埃滋訴哥倫比亞案中指出:“從法律上講,國家不能僅僅因為一個人沒有被逮捕或以其他方式被拘禁,而無視在其管轄權下為人所知的對他或她的生命的威脅。國家負有義務采取合理的與合適的措施來保護他們?!?
人身自由與安全權的內涵應包括:
1、公民健康受自己支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第十一條第一款的(f)規(guī)定“在工作條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機能的權利”。
2、不受非法拘留或逮捕以及人身自由不被剝奪的權利。剝奪自由和逮捕或拘禁同義?!妒澜缛藱嘈浴返诰艞l:“任何人不得加以
10、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美洲人權公約》第七條:“(三)不得對任何人任意進行逮捕和關押。”歐洲人權機構對人身自由與安全的內涵僅限于禁止非法逮捕或拘禁和拘束,這未免顯得過于狹窄。[8]其實與剝奪自由相關的情況還有精神疾病、流浪、吸毒、教育目的、移民控制、為公共安全而采取的預防性拘禁等。但是聯合國大會第三委員會以微弱優(yōu)勢(30贊成,27票反對)支持對“逮捕”和“拘禁”作廣義解釋,因此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吸毒者、流浪者以及私人對自由的剝奪,都應理解為逮捕或拘禁。但是在我國,逮捕和拘禁還是只具有狹義的意義,不做擴大解釋。
很多國際條約明確規(guī)定不能任意剝奪自由,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11、約》第九條的規(guī)定,拘禁必須基于法律確定的程序和根據,必須告知被逮捕人逮捕的理由和對他的指控,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審判或釋放,賦予因追捕或拘禁被剝奪自由的人向法庭起訴的權利以及得到賠償的權利。[9]“在合理的時間內審判或釋放”是指被剝奪自由的人有權讓法庭不拖延地審查這種拘禁,不管拘禁他們的理由是什么;如果發(fā)現拘禁不合法,他們有權要求法庭釋放他們。如在伊內滋。托里斯訴芬蘭案(第291/1988號來文)中,人權事務委員會認為,拘禁幾乎達3個月之久,原則上講是“太長了”。[10]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的一般性意見中強調,在任何情況下,拘留的時間不能超過“幾天”。這說明國際條約雖然規(guī)定了合理的時間,但是具體是多少并沒有明確界定。有些國家如美國通過發(fā)布人身保護令狀來保障人身自由與安全。所謂人身保護令狀,是從法院對任何監(jiān)禁他人的人發(fā)出的一種法律文件,要監(jiān)禁者必須把被監(jiān)禁的人帶到法庭說明監(jiān)禁此人的要求。被監(jiān)禁的人可以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發(fā)出人身保護令狀,并陳述認為他是被非法監(jiān)禁的根據。[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