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教育局經(jīng)常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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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教育局經(jīng)常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 序號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jù)(列到具體條款) 處罰細化標準 備注 1 非法舉辦學?;蚱渌逃龣C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民辦學校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xù);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舉辦學?;蚱渌逃龣C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民辦學校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xù); 2.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 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宣布考試無效;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 違法頒發(fā)學位、學歷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條: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頒發(fā)證書的資格。 1.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違法頒發(fā)證書超過3本或有其他嚴重違法情節(jié)的,宣布證書無效,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取消其頒發(fā)證書的資格。 4 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責令停止招生;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3.擅自分立、合并過程中學校未進行財務清算、未妥善安置學生的,或有其他嚴重違法情節(jié)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5 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責令停止招生;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3.擅自變更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導致辦學資金減少、學校達不到改變后設立條件、設置標準,或有其他嚴重違法情節(jié)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6 民辦學校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1.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責令停止招生;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3.發(fā)布虛假廣告、招生簡章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7 民辦學校非法頒發(fā)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yè)證書、培訓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1.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責令停止招生;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3.非法頒發(fā)或偽造證書3本以上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8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chǎn)生惡劣社會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責令停止招生;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3.導致受教育者上訪、投訴、舉報,影響惡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9 民辦學校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責令停止招生;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3.提供虛假出資證明文件或其他重要文件,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10 民辦學校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1.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責令停止招生;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3.2次以上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或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牟利,或有其他嚴重違法情節(jié)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11 民辦學校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jīng)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1.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責令停止招生;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3.2次以上抽逃、挪用,抽逃、挪用金額達5000元,終止辦學后給學生造成損害或有其他嚴重違法情節(jié)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12 民辦學校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jié)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1.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仍不改正,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13 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guī)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 2.2次以上擅自取得回報,提取回報數(shù)額超過1萬元,或有其他嚴重違法情節(jié)的,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吊銷辦學許可證。 14 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jīng)費中提取回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 2.2次以上從其他經(jīng)費中提取回報,提取回報數(shù)額超過1萬元,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吊銷辦學許可證。 15 不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 3.2次以上違規(guī)計算辦學結余或確定取得回報比例,或有其他嚴重違法情節(jié)的,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吊銷辦學許可證。 16 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chǎn)生惡劣社會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 2.取得回報的比例高于同級同類其他學校20%,超過辦學結余80%,或有其他嚴重違法情節(jié)的,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吊銷辦學許可證。 17 民辦學校未按規(guī)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1.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招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2次以上未按規(guī)定報審批機關備案,或有其他嚴重違法情節(jié)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8 民辦學校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1.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逾期不改正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 3.2次以上備案材料不真實或有其他嚴重違法情節(jié)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辦學許可證。 19 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jīng)Q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責令停止招生;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3.因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教學秩序混亂,15日不能恢復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0 民辦學校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產(chǎn)生惡劣社會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責令停止招生;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3.采取措施后,教學條件教育質量仍不能達到要求,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1 民辦學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責令停止招生;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3.因存在安全隱患影響教學,發(fā)生財產(chǎn)損失、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2 民辦學校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chǎn)管理混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責令停止招生;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3.學校財務資產(chǎn)管理混亂造成學校資產(chǎn)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3 民辦學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chǎn)生惡劣社會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責令停止招生;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3.導致受教育者上訪、投訴、舉報,影響惡劣,或有其他嚴重違法情節(jié)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4 民辦學校違反國家規(guī)定聘任、解聘教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責令停止招生;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3.導致教學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專職教師數(shù)量低于法定標準或有其他嚴重違法情節(jié)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25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應出資金額或者抽逃資金額兩倍以下、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1. 責令改正; 2.拒不改正,虛假出資或抽逃資金額在3萬元以內的(含3萬元),處以虛假出資或抽逃資金額一倍的罰款; 3. 拒不改正,虛假出資或抽逃資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處以虛假出資或抽逃資金額兩倍、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 4.拒不改正,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26 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撤銷其教師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并收繳其教師資格證書。 27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 《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條: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28 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沒收假證書,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沒收假證書,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29 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 1.《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教師,永遠喪失教師資格。 2.《<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喪失教師資格者,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fā)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教師,永遠喪失教師資格,喪失教師資格者,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fā)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30 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虛報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及其他欺詐手段取得考試資格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宣布考試無效;已經(jīng)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責令學校退回招收的學員。 宣布考試無效;已經(jīng)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責令學校退回招收的學員。 31 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考場舞弊行為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宣布考試無效;已經(jīng)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責令學校退回招收的學員。 宣布考試無效;已經(jīng)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責令學校退回招收的學員。 32 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破壞報名點、考場、評卷地點秩序,使考試工作不能正常進行或以其他方法影響、妨礙考試工作人員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責任以及其他嚴重違反考場規(guī)則的行為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宣布考試無效;已經(jīng)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責令學校退回招收的學員。 宣布考試無效;已經(jīng)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責令學校退回招收的學員。 33 考生以作弊行為非法獲得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取得入學資格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其所在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 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其所在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 34 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jié)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責令限期整頓。 35 普通話測試應試人員違紀行為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取消其測試成績,情節(jié)嚴重的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宣布本次測試成績無效。 36 幼兒園未經(jīng)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 1.《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2.《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1.責令限期整頓; 2.逾期仍不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37 幼兒園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 1.《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2.《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1.責令限期整頓; 2.逾期仍不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38 幼兒園存在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等行為 1.《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2.《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1.限期整頓; 2.限期仍不整頓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39 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 1.《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變相體罰幼兒情節(jié)較輕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200元罰款。 2.體罰幼兒,情節(jié)較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500元罰款。 3.大面積體罰幼兒、情節(jié)嚴重并造成極壞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 40 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 1.《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使用個別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200元罰款。 2.使用部分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處以500元罰款。 3.大面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 41 克扣、挪用幼兒園經(jīng)費 1.《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挪用幼兒園經(jīng)費,情節(jié)較輕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200元罰款。 2.克扣幼兒園經(jīng)費,情節(jié)較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500元罰款。 3.克扣、挪用幼兒園經(jīng)費,情節(jié)嚴重并造成極壞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 42 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 1.《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侵占幼兒園園舍、設備,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200元罰款。 2.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500元罰款。 3.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造成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 43 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 1.《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初次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對幼兒未造成負面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200元罰款。 2.再次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對幼兒造成負面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500元罰款。 3.嚴重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對幼兒造成負面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 44 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設和設施 1.《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幼兒園周圍設置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設和設施,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200元罰款。 2.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的建設和設施,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500元罰款。 3.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設和設施,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 45 拒絕或者妨礙衛(wèi)生監(jiān)督員工作 《學校衛(wèi)生工作條例》第三十六條:由衛(wèi)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二百元以下罰款。 46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確定各類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占經(jīng)常辦學費用的比例或不按照確定的比例執(zhí)行的,或者將積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資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或拒不改正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逾期仍不改正,責令停止招生; 3.情節(jié)嚴重,造成社會影響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47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 責令限期改正; 2.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48 到期不繳納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德州市教育局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 許可事項 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實施遠程學歷教育網(wǎng)校審批 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jù)(列到具體條款)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 第22項:“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實施遠程學歷教育的教育網(wǎng)校審批,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2.《教育網(wǎng)站和網(wǎng)校暫行管理辦法》第七條: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按與面授教育管理對口的原則負責對教育網(wǎng)站和網(wǎng)校進行審批和管理,并報教育部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第八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報開辦教育網(wǎng)站和網(wǎng)校,必須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經(jīng)審查批準后方可開辦。已開辦的教育網(wǎng)站和網(wǎng)校,如未經(jīng)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應及時補辦申請、批準手續(xù)。未經(jīng)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開辦教育網(wǎng)站和網(wǎng)校。 行政許可數(shù)量及方式 無數(shù)量限制,核準 行政許可條件 開辦各類教育網(wǎng)站,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具有必要的資金及資金來源的有效證明。(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開辦教育網(wǎng)校,除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必須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與所辦網(wǎng)校相同類型教育活動資格的事業(yè)法人,或者是與該機構合作并由其提供質量保證的事業(yè)法人或者企業(yè)法人組織。 申請材料 一、開辦教育網(wǎng)校的書面申請,包括教育網(wǎng)校的類別、網(wǎng)校設置地點、輔導站地點(如果設置)、預定開始服務日期和申辦機構性質、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碼、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等。 二、經(jīng)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高中段教育活動資格的事業(yè)法人證明,或者是與該機構合作并由其提供質量保證的事業(yè)法人或者企業(yè)法人組織證明。 三、申辦機構概況,包括設立網(wǎng)校的網(wǎng)絡軟件功能和硬件設備的基本情況。 四、由學校與企業(yè)合資開辦教育網(wǎng)校的,應提供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信證明或者驗資報告,還應提供申辦機構的公司章程和合作辦學協(xié)議書等文件。 五、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開辦教育網(wǎng)校的辦學條件,包括教學大綱、教學管理手段、師資力量、招生對象和資信擔保證明等資料。 辦理行政許可程序 一、受理:德州市教育局電化教育館 二、初審: 1、按照許可條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適法性和真實性審查;對辦學現(xiàn)場進行實地考察。 2、提出審查意見,交科室負責人復核處理。 三、評議 1、組織網(wǎng)校設立評議組專家審閱申辦材料,考察辦學現(xiàn)場。 2、召開評議組評審會議,綜合專家意見,形成網(wǎng)校設立評議組集體評議意見,填寫《網(wǎng)校設置評審意見書》。 四、決定 1、科室負責人召集科室人員會議,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規(guī)范、真實、有效,以及初審結果是否符合法定規(guī)定等進行復核,結合評議意見提出科室是否批準申請人申請的意見報主管局領導審批。 2、主管局領導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3、科室負責人對準予許可的申請制作批準的文字決定(即批文),并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標準的,不予許可,將申請材料退回,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五、頒證 1、對準予許可的申請人發(fā)給批文;對不予許可的,發(fā)給不予許可理由的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工作人員根據(jù)批文并經(jīng)科室負責人同意后,制作證書并頒發(fā)網(wǎng)校辦學許可證。 六、變更:已獲準開辦的網(wǎng)校,如果開辦者主體或者名稱、地點等需要變更的,應在變更前20個工作日內向負責批準的原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對新的承辦主體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變更報批手續(xù)。 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無限制期限 申請人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的救濟權利 依法享有陳述權與申辯權;享有要求組織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被駁回的,有權要求予以說明理由;當事人不服行政許可決定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許可受理地點.時間.監(jiān)督機構及公示網(wǎng)站 辦理地址:德州市德城區(qū)湖濱大道329號 電話:2348020 受理時間:每年6、12月份 監(jiān)督機構: 紀檢監(jiān)察室 公示網(wǎng)站:德州教育信息網(wǎng) 網(wǎng)址:http://www.sdedu.gov.cn/sdedu_dfjy/sdedu_dzhou/default.htm 德州市教育局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 許可事項 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認定 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jù)(列到具體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yǎng)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guī)定的學歷或者經(jīng)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jīng)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yè)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具備本法規(guī)定的學歷或者經(jīng)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第五章:教師資格認定 4、《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山東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 行政許可數(shù)量及方式 無數(shù)量限制,認可 行政許可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履行《教師法》規(guī)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2、具備中國公民身份。3、具備《教師法》規(guī)定的相應學歷。4、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申請材料 1、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身份證(或戶籍)原件、復印件和工作單位證明(或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證明)。 3、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山東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格檢查表》。 5、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6、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的《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 7、非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的申請人員,需提供《山東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合格證》及教育教學能力測評成績證明。 8、申請認定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還需提供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或工人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9、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兩張。 辦理行政許可程序 受理:德州市教育局人事科 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過程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1、了解信息階段: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發(fā)布受理教師資格申請的有關事項,申請人員了解掌握相關信息。 2、準備階段:申請人員參加相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的普通話測試、體檢,補修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課程,參加全省統(tǒng)一組織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請有關單位進行思想品德鑒定。 3、申請階段:申請人員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正式提出申請,本人填寫《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進行初步審查。 4、認定階段:經(jīng)初步審查合格的申請人員參加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的教育教學能力測評。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的結論,并通知申請人,合格人員發(fā)放《教師資格證書》。 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無限制期限 申請人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的救濟權利 依法享有陳述權與申辯權;當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被駁回的,有權要求予以說明理由;當事人不服行政許可決定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許可受理地點.時間.監(jiān)督機構及公示網(wǎng)站 辦理地址:德州市德城區(qū)湖濱大道329號 電話:2322432 受理時間:每年上半年 監(jiān)督機構: 紀檢監(jiān)察室 公示網(wǎng)站:德州教育信息網(wǎng) 網(wǎng)址:http://www.sdedu.gov.cn/sdedu_dfjy/sdedu_dzhou/default.htm 29-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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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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