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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編號:160009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服務指南
(項目編碼:160009 )
發(fā)布日期: 2016年12月 日
實施日期: 2017年01月 日
發(fā)布機構: 黃河水利委員會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在黃委本級負責審查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的申請和辦理。
二
2、、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審批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74號,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主席令第88號,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第二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根據(jù)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第十一條;
4.水利部、國家計委《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水政〔1992〕7號);
5.水利部《關于黃河水利委員會審查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
3、權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號);
6.水利部《關于印發(fā)<簡化整合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水規(guī)計〔2016〕22號);
7.黃委《關于印發(fā)<簡化整合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黃規(guī)計〔2016〕297號,2017年9月11日以黃辦〔2017〕285號修訂);
8.《黃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黃水政〔1993〕35號,2017年9月11日以黃辦〔2017〕285號修訂);
9.《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技術審查標準(試行)》(黃建管〔2007〕48號,2017年9月11日以黃辦〔2017〕285號修訂)。
四、受
4、理機構
黃河水利委員會行政許可辦公室(以下簡稱黃委許可辦)。
五、決定機構
黃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黃委)。
六、審批數(shù)量
無數(shù)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申請受理條件
1.申請人: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業(yè)主,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2.申請項目:所申請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屬于黃委職權范圍。
3.項目申請報送程序符合規(guī)定,申請材料齊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報告內容格式符合規(guī)范。
(二)準予許可的條件
1.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guī)劃、區(qū)域綜合規(guī)劃及防洪規(guī)劃、岸線利用規(guī)劃、河道整治規(guī)劃等專業(yè)規(guī)劃;
2.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
3.對河勢穩(wěn)定、水流形
5、態(tài)、水質、沖淤變化無不利影響,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可通過采取措施予以補救;
4.不妨礙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可通過采取措施予以補救;
5.不妨礙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可通過采取措施予以補救;
6.不妨礙防汛搶險;
7.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適當;
8.不影響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權益或與第三人達成有關協(xié)議;
9.符合其他有關規(guī)定和協(xié)議。
不具備或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不予批準。
八、申請材料目錄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原件/復印件
紙質/電子
要求
1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申請函
6、
原件
3份紙質
簡要說明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方案、前期工作進展情況、相關部門意見等。
2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申請書
原件
3份紙質
3
建設項目依據(jù)文件
復印件
3份紙質
4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原件
3份紙質
5
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
原件
3份紙質
報告內容包括: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情況及該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質的影響以及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6
有關部門初步意見
原件
3份紙質
建設項目在黃委直管河段的,需提供省級河務主管部門的初步意
7、見。
7
其他有關材料
原件/復印件
3份紙質
1、建設項目影響黃委所屬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的,需按照“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jiān)測工程的審批”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2、建設項目涉及蓄滯洪區(qū)、洪泛區(qū)的,按照“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注:所需材料、份數(shù)可視項目情況以及技術審查要求增減。
九、申請接收
申請人可通過到行政許可窗口報送、郵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1.窗口接收:河南省鄭州市金水路11號黃河水利委員會行政許可辦公室(107室)
2.郵寄接收: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路11號黃河水利委員會行政許可辦公室,郵編450003
十、辦理基本流程
8、
1.申請:建設單位以正式公文形式向黃委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
2.申請受理:黃委許可辦受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申請,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分別做出處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并發(fā)出受理通知書;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3.審查:申請受理后,由黃委總工辦組織召開技術審查會議。對于洪水影響評價類涉及兩種情形及以上的建設項目,審查會議采取“一次會議審查”的形式,審查時針對相應情形分別出具審查意見。
4.決定:對于單獨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
9、設方案審批,通過審查的發(fā)放建設項目審查同意書;屬于兩種及以上整合情形的,通過審查的,發(fā)放黃委批復文件。經(jīng)審查不同意的,做出不予許可決定。
5.許可送達:許可決定做出后,由黃委許可辦制作行政許可審批文件,并送達申請人和有關單位。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十一、辦理方式
新辦,參見基本流程圖。
十二、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不包括依法聽證、專家評審、現(xiàn)場查勘、技術報告修改等所需時間)內做出審批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jīng)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
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十三、收費依據(jù)及標準
不收費。
十四、審批結果
黃委文件。
十五、結果送達
審批決定做出后通過現(xiàn)場領取、郵寄等方式將結果送達申請人和有關單位,并進行網(wǎng)上公告。
十六、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權利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2.申請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法
11、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補償。
(二)申請人義務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和第三十一條,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十七、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黃委許可辦
(二)電話咨詢:
十八、監(jiān)督投訴渠道
12、電話投訴:黃委廉政辦 電話
郵箱投訴:
十九、辦公時間和地址
(一)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夏季3:00-6:00,其他季節(jié)2:30-5:30,公共節(jié)假日除外。
(二)辦公地址:水利委員會行政許可辦公室(107室),郵編450003。
二十、辦理進程和結果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過以下方式查詢審批狀態(tài)和結果:
(一)窗口電話:
(二)黃委門戶網(wǎng)站:
申請函示范文本
關于申請xxxx建設項目
工程建設方案審批的函
(公文編號)
黃河水利委員會:
【項目基本情況】介紹項目建設的必要性、項目概況、建設依據(jù)、項目進展情況等。
【防洪評價報告編制情況】簡述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委托編制情況,具體可參考如下形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我單位委托xxxx單位編制完成了《xxxx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現(xiàn)將防洪評價報告及有關申請材料(詳見申請書材料目錄)報送你委,請予審查批準”。
單 位
年 月 日
(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