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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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實施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環(huán)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科學發(fā)展,規(guī)范領導干部決策行為、決策程序,防范決策風險,依據(jù)《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yè)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辦發(fā)〔2010〕17號)及中共中央辦公室印發(fā)的《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yè)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的內容和范圍 第二條 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1.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內重要法規(guī)和國家重要法律法規(guī)及上級組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 2.集團公司中長期發(fā)展戰(zhàn)略、發(fā)展規(guī)劃; 3.年度工作目標、工作計劃、安全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4.破產、改制、兼并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 5.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及對機構、人員較大規(guī)模的調整; 6.財務預決算、稅后利潤分配、對外投資、資本運營、利益調配、股權結構調整、信貸融資、對外提供擔保等; 7.用工制度、工資制度、職工工資分配方案、經營者收入以及職工福利制度的制定、調整、實施的重大問題; 8.黨建、紀檢和企業(yè)文化建設方面的重要規(guī)劃和方案; 9.其他涉及企業(yè)、股東和職工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 1.集團公司中層及以上干部和所屬企業(yè)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調動和對違紀違法人員的處理; 2.后備干部人選的確定; 3.向控股和參股企業(yè)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四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 1.年度投融資計劃,年度設備物資采購計劃; 2.重大技術改造及技術引進方案; 3.預算外新購置大型設備等固定資產,即單項(批次)概預算在50萬元及以上的物資設備采購; 4.預算外的項目或預算項目調整:含15萬元以上的辦公、生活設施建構筑物、綠化的新建改建及有關非生產性項目,概預算在3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 5.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五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主要包括: 1.年度資金使用計劃;除上述第四條所列出第3點、第4點外,年度預算外單筆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資金的使用。 2.對外大額捐贈、贊助和借款及對困難職工的補助方案; 3.合作項目的資金投入; 4.其它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方式及規(guī)則 第六條 集體決策的機制和分工 黨委書記、董事長、總裁為實施本辦法的主要負責人,分別負責公司黨委會、董事會、總裁會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和議事規(guī)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堅持務實高效,保證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保證決策合法合規(guī)。 黨委、董事會、經營層應當以會議的形式,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shù)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黨委、董事會、經營層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董事會、經營層應當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七條 黨委參與原則 董事會、經營層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黨委溝通,聽取黨委的意見,黨委書記、紀委書記應出席總裁會或列席董事會,并對決策實施中發(fā)現(xiàn)的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應當向上級反映。 第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規(guī)則 1.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分析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或聘請中介機構參與。研究決定企業(yè)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集體決策要有計劃地進行,無特殊情況,不討論臨時動議議題。 2.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并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3.參與決策的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并分別發(fā)表意見,做到各抒己見、集思廣益、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民主集中,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4.“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記錄、紀要、決定等形式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程序 第九條 由職能部門負責擬定集體決策事項議案,發(fā)起填報《**環(huán)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提交表》及《**環(huán)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會簽表》,并組織開展相關可行性研究論證:其中涉及財務及資金使用安排的財務部門要參與方案制訂并負責專業(yè)把關,涉及工程建設內容的工程管理部門要參與方案制訂并負責專業(yè)把關,涉及技術工藝的技術部門要參與方案制訂并負責專業(yè)把關,涉及人事事項的黨群部門要參與方案制訂與把關,審計、監(jiān)察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事前把關監(jiān)督。 第十條 分管領導初步審核,并根據(jù)決策事項議案內容及集團公司相應議事規(guī)則初步確定報送黨委會、董事會或總裁會。 第十一條 黨委會、董事會、總裁會集體研究決策 黨委會、董事會、總裁會集體研究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會議實施過程將依照《黨委會議事規(guī)則》、《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及《總裁工作細則》組織。 出席黨委會、董事會、總裁會的領導成員應對各項“三重一大”事項提案發(fā)表明確的意見。 出席的領導成員應當認真閱讀有關會議材料,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獨立、審慎地發(fā)表意見。 出席領導成員可以在會議進行中向職能部門就提交審議的集體決策事項議案進一步解釋有關情況。 出席領導成員的表決意向分為贊成、反對和棄權。與會領導成員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應當重新選擇。 第十二條 集體決策后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并明確落實部門(企業(yè))和責任人。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zhí)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guī)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十三條 重要人事任免必須按《**環(huán)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流程細則》規(guī)定完成相關程序 第五章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四條 公司黨委負責向上級黨委報告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zhí)行情況。 第十五條 “三重一大”制度執(zhí)行情況列入集團公司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人員述職述廉報告的主要內容,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內容,并列入企務公開和職工民主監(jiān)督的范圍,同時作為對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jù)。 第十六條 對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實施責任追究。-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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