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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價格鑒證師《理論與實務》知識點
預習:價格鑒證的程序
1、價格鑒證程序中的時間限制
一般由委托方和受理方協(xié)商確定,但是涉案物品價格鑒定中, 應在受理之日7日內(nèi)作出結(jié)論,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準日一般由委托方確定,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的基準日由委托 機關確定。
2、回避
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與事項由利害關系、其他可能影響公正 的其他關系,都應該回避。
3、委托程序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遇有本辦法第二 條所列情形時,應當委托同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進行估價。
第八條 委托機關在委托估價時,應當送交《扣押、追繳、沒收 物品佑價委托書)?!犊垩?、追繳、沒
2、收物品佑價委托書》,應當包括 以下內(nèi)容:
(一)估價的理由和要求
(二)扣押、追繳、沒收物品的品名、牌號、規(guī)格、種類、數(shù)量、
來源,以及購置、生產(chǎn)、使用時間;
(三)起獲扣押、追繳、沒收物品時其被使用、損壞程度的記錄, 重要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應當附照片;
(四)起獲扣押、追繳、沒收物品的時間、地點;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委托機關送交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委托書 )必須加蓋 單位公章。
第九條 價格事務所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撿察院、公安機關的《扣 押、追繳、沒收物品佑價委托書》時,應當認真審核委托書的各項內(nèi) 容及要求,如委托書所提要求無法做到時,應當立即與委托機
3、關協(xié)商。
4、估價程序
第十條 價格事務所在接受委托后,應當按照《扣押、追繳、沒 收物品估價委托書)載明的情況對實物進行查驗,如發(fā)現(xiàn)差異,應立 即與委托機關共同確認。
價格事務所一般不留存扣押、追繳、沒收物品,如確需留存時,
應當征得委托機關同意并嚴格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十一條價格事務所估價確實需要時,可以提請委托機關協(xié)助 查閱有關的帳目、文件等資料??梢韵蚺c委托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進行調(diào)查或索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價格事務所應當在接受佑價委托之日起七日內(nèi)作出 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jié)論;另有約定的,在約定期限內(nèi)作 出。
第十三條 價格事務所辦理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
4、鑒定, 應當由兩名以上估價工作人員共同承辦, 出具的估價鑒定結(jié)論,必須 經(jīng)過內(nèi)部審議。
價格事務所估價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估價事項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與該估價事項有利害關系
的;
(二)與估價事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扣押、追繳、 沒收物品公正估價的。
第十四條 價格事務所在完成估價后,應當向委托機關出具《扣 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jié)論書》。《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 價鑒定結(jié)論書》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估價范圍和內(nèi)容;
(二)估價依據(jù);
(三)估價方法和過程要述;
(四)估價結(jié)論;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及有關材料;
(六)估價工作人
5、員簽名。
價格事務所出具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jié)論書》 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 委托機關對價格事務所出具的《扣押、追繳、沒收物 品估價鑒定結(jié)論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原估價機構(gòu)要求補充鑒定或者 重新鑒定,也可以直接委托上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復核或者
重新估價。
第十六條接受委托的價格事務所認為必要時,在征得委托機關 同意后,可以將委托事項轉(zhuǎn)送上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進行估 價,并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原委托估價機關。
第十七條 國家計劃委員會直屬價格事務所是扣押、 追繳、沒收 物品估價的最終復核裁定機構(gòu)。
6、復核裁定的程序
第十四條 行政、司法機關對價格事務所
6、出具的涉案物品價格鑒 定結(jié)論提出異議的,可向原價格鑒定單位提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 定,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復核裁定機構(gòu)提 出復核裁定。案件當事人對價格事務所出具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jié)論 持有異議的,可向行政、司法機關提出要求復核裁定,由行政、司法 機關根據(jù)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提出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復核裁定。
第十五條 行政、司法機關在提出復核裁定時,應出具《涉案物 品價格鑒定復核裁定委托書》,《委托書》應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提
出復核裁定的主要理由;
(二)提出復核裁定主要理由的依據(jù),以及收集依據(jù)及取證過程 要述;
(三)收集依據(jù)及取證具體經(jīng)辦人簽名。
《涉案物
7、品價格鑒定復核裁定委托書》須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六條價格鑒定的復核裁定機構(gòu)接到《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復 核裁定委托書》,并在了解委托復核裁定事項的基本情況后,即可受
理委托。接受委托的機構(gòu)在辦理復核裁定的同時, 應及時通知原作出 價格鑒定結(jié)論的機構(gòu)。
第十七條價格鑒定的復核裁定機構(gòu)如遇下列情況應拒絕受理
復核裁定:
(一)人民法院對案件已作出終審判決的;
(二)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價格鑒定復核裁定機構(gòu)作出最終復核 裁定的;
(三)司法機關按照當時法律已經(jīng)結(jié)案的;
(四)按照有關規(guī)定,司法機關認為無需進行價格鑒定的。
第十八條 價格鑒定的復核裁定機構(gòu)必須按照公平、 公正、實事 求是的
8、原則進行復核裁定。每項復核裁定工作必須由兩名以上的持證 人員進行,一般應在接受委托后7日內(nèi)完成,如另有約定的,從其約
第十九條價格鑒定的復核裁定機構(gòu)在完成涉案物品價格鑒定
的復核裁定后,必須向委托人出具《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復核裁定書》 或《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最終復核裁定書》,《復核裁定書》或《最終復
核裁定書》應包括以下內(nèi)容:(一)接受復核裁定的理由;
(二)復核裁定使用的方法及使用該種方法的理由;
(三)復核裁定主要過程要述;
(四)復核裁定結(jié)論。
第二十條 價格鑒定的復核裁定機構(gòu)按照規(guī)定日期完成復核裁
定或最終復核裁定后,應將《復核裁定書》或《最終復核裁定書》同
時送往原作出價格鑒定結(jié)論的價格評估機構(gòu)。
《復核裁定書》或《最終復核裁定書》要加蓋單位公章,并應 有具有復核裁定資格的工作人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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