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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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 洪 標 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一 修 改 背 景 及 修 改 主 要 內 容二 條 文 解 析 及 新 舊 標 準 銜 接三 有 關 防 洪 標 準 的 設 計 案 例四 規(guī) 劃 設 計 中 防 洪 標 準 探 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1 防 洪 標 準 沿 革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能 源 部 、 水 利 部 水 利 水 電 樞 紐 工程 等 級 劃 分 及 設 計 標 準 ( 山 區(qū) 、 丘 陵 區(qū) 部 分 部 分 )SDJ12-78 1978.9.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能 源 部 、 水 利 部 水 利 水 電 樞 紐 工程 等

2、級 劃 分 及 設 計 標 準 ( 平 原 、 濱 海 部 分 ) SDJ217-87 1988.6.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 防 洪 標 準 GB50201-94 1994.6.發(fā) 布 , 1995, 1.實 施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 防 洪 標 準 GB50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2 修 改 的 章 節(jié) 調 整1 增 加 了 “ 術 語 ” 一 章 ;2 增 加 了 “ 防 洪 保 護 區(qū) ” 一 章 , 將 原 “ 城 市 ” 和“ 鄉(xiāng) 村 ” 并 入 本 章 , 設 置 了 “ 一 般 規(guī) 定 ” 、 “ 城 市 防 護 區(qū) ”和

3、“ 鄉(xiāng) 村 防 護 區(qū) ” 三 節(jié) 內 容 ;3 增 加 了 “ 環(huán) 境 保 護 設 施 ” 一 章 , 設 置 了 “ 尾 礦 庫工 程 ” 、 “ 貯 灰 場 工 程 ” 和 “ 垃 圾 處 理 工 程 ” 三 節(jié) 內 容 ;4 在 “ 交 通 運 輸 設 施 ” 一 章 中 , 取 消 了 原 “ 木 材 水運 工 程 ” 一 節(ji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5 在 “ 電 力 設 施 ” 一 章 中 單 獨 設 置 了 “ 核 電 廠 ” 一節(jié) ; 6 在 “ 水 利 水 電 工 程 ” 一 章 中 , 將 “ 水 利 水 電 樞 紐工 程 的 等 別 和 級 別 ” 一 節(jié) 拆

4、 分 為 “ 水 利 水 電 工 程 的 等 別 ”和 “ 水 利 水 電 工 程 建 筑 物 級 別 ” 兩 節(jié) ; 將 “ 水 庫 和 水 電 站工 程 ” 一 節(jié) 拆 分 為 “ 水 庫 工 程 ” 和 “ 水 電 站 工 程 ” 兩 節(jié) ;將 “ 灌 溉 、 治 澇 和 供 水 工 程 ” 一 節(jié) 拆 分 為 “ 灌 溉 與 排 水 工程 ” 和 “ 供 水 工 程 ” 兩 節(jié) ; 增 加 了 “ 攔 河 水 閘 工 程 ” 一 節(ji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3 修 改 的 內 容 調 整1 在 “ 總 則 ” 一 章 中 增 加 了 1.0.5條 和 1.0.6條 , 取 消

5、了 原 1.0.9條 和 1.0.5條 , 合 并 了 原 1.0.7條 和 1.0.8條 ;2 “ 城 市 防 護 區(qū) ” 人 口 的 統 計 口 徑 調 整 為 “ 常 住 人口 ” ; 3 在 “ 城 市 防 護 區(qū) ” 的 分 等 指 標 中 , 引 入 了 “ 當 量 經濟 規(guī) 模 ” 指 標 ;4 調 整 了 鐵 路 的 防 護 等 級 劃 分 數 量 、 指 標 取 值 和 涵 洞的 防 洪 標 準 , 增 加 了 客 運 專 線 的 防 洪 標 準 ;5 調 整 了 公 路 的 類 型 、 防 護 等 級 劃 分 數 量 和 指 標 取 值 ,增 加 了 隧 道 的 防 洪 標

6、 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6 調 整 了 民 用 機 場 的 分 等 指 標 和 防 洪 標 準 ;7 調 整 了 火 電 廠 的 分 等 指 標 和 防 洪 標 準 ;8 調 整 了 核 電 廠 的 防 洪 標 準 ;9 調 整 了 高 壓 和 超 高 壓 輸 變 電 設 施 的 分 等 指 標 和 防 洪標 準 ; 10 在 “ 通 信 設 施 ” 一 章 中 增 加 了 光 纜 中 繼 站 的 防 洪標 準 ; 11 增 加 了 世 界 級 文 物 古 跡 的 防 洪 標 準 , 調 整 了 旅 游設 施 的 分 等 指 標 內 容 ;12 在 “ 水 利 水 電 工 程

7、” 一 章 中 , 增 加 了 對 梯 級 水 庫防 洪 標 準 的 原 則 性 規(guī) 定 ; 增 加 了 灌 排 泵 站 工 程 的 等 級 劃 分 和防 洪 標 準 ; 增 加 了 通 航 工 程 的 等 級 劃 分 ; 對 部 分 水 利 水 電 工 程 的 等 級 劃 分 指 標 和 防 洪 標 準 進 行 了 調 整 和 補 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目 次1 總 則 12 術 語 33 防洪保護區(qū) 4 3.1 一般規(guī)定 4 3.2 城市防護區(qū) 4 3.3 鄉(xiāng)村防護區(qū) 44 工礦企業(yè) 65 交通運輸設施 7 5.1 鐵 路 7 5.2 公 路 7 5.3 航 運 8 5.4

8、 民用機場 9 5.5 管道工程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6 電力設施 11 6.1 火電廠 11 6.2 核電廠 11 6.3 高壓、超高壓和特高壓輸變電設施 127 環(huán)境保護設施 13 7.1 尾礦庫工程 13 7.2 貯灰場工程 13 7.3 垃圾處理工程 148 通信設施 169 文物古跡和旅游設施 17 9.1 文物古跡 17 9.2 旅游設施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10 水利水電工程 18 10.1 水利水電工程等別 18 10.2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物級別 20 10.3 水庫工程 21 10.4 水電站工程 21 10.5 攔河水閘工程 22 10.6

9、灌溉與排水工程 23 10.7 供水工程 23 10.8 堤防工程 24本標準用詞說明 25引用標準名錄 25附:條文說明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一 修 改 背 景 及 修 改 主 要 內 容二 條 文 解 析 及 新 舊 標 準 銜 接三 有 關 防 洪 標 準 的 設 計 案 例四 規(guī) 劃 設 計 中 防 洪 標 準 探 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1 總 則1.0.1 為 適 應 國 民 經 濟 各 部 門 、 各 地 區(qū) 的 防 洪 要 求 和 防洪 建 設 需 要 , 保 護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的 防 洪 安 全 , 制 定 本 標 準 。1.0.2 本 標

10、 準 適 用 于 防 洪 保 護 區(qū) 、 工 礦 企 業(yè) 、 交 通 運 輸設 施 、 電 力 設 施 、 環(huán) 境 保 護 設 施 、 通 信 設 施 、 文 物 古 跡 和 旅游 設 施 、 水 利 水 電 工 程 等 防 護 對 象 , 防 御 暴 雨 洪 水 、 融 雪 洪水 、 雨 雪 混 合 洪 水 和 海 岸 、 河 口 地 區(qū) 防 御 潮 水 的 規(guī) 劃 、 設 計 、施 工 和 運 行 管 理 工 作 。1.0.3 防 護 對 象 的 防 洪 標 準 應 以 防 御 的 洪 水 或 潮 水 的 重現 期 表 示 ; 對 于 特 別 重 要 的 防 護 對 象 , 可 采 用 可

11、 能 最 大 洪 水表 示 。 防 洪 標 準 可 根 據 不 同 防 護 對 象 的 需 要 , 采 用 設 計 一 級 或 設 計 、 校 核 兩 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1.0.4 各 類 防 護 對 象 的 防 洪 標 準 , 應 根 據 經 濟 、 社 會 、政 治 、 環(huán) 境 等 因 素 對 防 洪 安 全 的 要 求 , 統 籌 協 調 局 部 與 整體 、 近 期 與 長 遠 及 上 下 游 、 左 右 岸 、 干 支 流 的 關 系 , 通 過綜 合 分 析 論 證 確 定 。 有 條 件 時 , 宜 進 行 不 同 防 洪 標 準 所 可能 減 免 的 洪 災

12、 經 濟 損 失 與 所 需 的 防 洪 費 用 的 對 比 分 析 , 或采 用 其 他 分 析 方 法 合 理 確 定 。1.0.5 同 一 防 洪 保 護 區(qū) 受 不 同 河 流 、 湖 泊 或 海 洋 洪 水威 脅 時 , 宜 根 據 不 同 河 流 、 湖 泊 或 海 洋 洪 水 災 害 的 輕 重 程度 分 別 確 定 相 應 的 防 洪 標 準 。1.0.6 防 洪 保 護 區(qū) 內 的 防 護 對 象 , 當 要 求 的 防 洪 標 準高 于 防 洪 保 護 區(qū) 的 防 洪 標 準 且 能 夠 進 行 單 獨 防 護 時 , 該 防 護 對 象 的 防 洪 標 準 應 單 獨 確

13、 定 , 并 應 采 取 單 獨 的 防 護 措 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1.0.7 當 防 洪 保 護 區(qū) 內 有 兩 種 以 上 的 防 護 對 象 , 且 不 能分 別 進 行 防 護 時 , 該 防 洪 保 護 區(qū) 的 防 洪 標 準 , 應 按 防 洪 保 護區(qū) 和 主 要 防 護 對 象 中 要 求 較 高 者 確 定 。1.0.8 對 于 影 響 公 共 防 洪 安 全 的 防 護 對 象 , 應 按 自 身 和公 共 防 洪 安 全 兩 者 要 求 的 防 洪 標 準 中 較 高 者 確 定 。1.0.9 防 洪 工 程 規(guī) 劃 確 定 的 兼 有 防 洪 作 用

14、 的 路 基 、 圍 墻等 建 筑 物 、 構 筑 物 , 其 防 洪 標 準 應 按 防 洪 保 護 區(qū) 和 該 建 筑 物 、構 筑 物 的 防 洪 標 準 中 較 高 者 確 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1.0.10 下 列 防 護 對 象 的 防 洪 標 準 , 經 論 證 可 適 當提 高 或 降 低 :1 遭 受 洪 災 或 失 事 后 損 失 巨 大 、 影 響 十 分 嚴 重 的防 護 對 象 , 可 適 當 提 高 防 洪 標 準 。2 遭 受 洪 災 或 失 事 后 損 失 和 影 響 均 較 小 、 使 用 期限 較 短 及 臨 時 性 的 防 護 對 象 ,

15、可 適 當 降 低 防 洪 標 準 。3 采 用 高 于 或 低 于 本 標 準 規(guī) 定 的 防 洪 標 準 , 不 影響 公 共 防 洪 安 全 時 , 應 報 行 業(yè) 主 管 部 門 批 準 ; 影 響 公 共防 洪 安 全 時 , 尚 應 報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批 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1.0.11 按 本 標 準 規(guī) 定 的 防 洪 標 準 進 行 防 洪 建 設 ,經 論 證 確 有 困 難 時 , 在 報 請 主 管 部 門 批 準 后 , 可 分 期 實施 、 逐 步 達 到 。1.0.12 各 類 防 護 對 象 的 防 洪 標 準 , 除 應 符 合

16、 本 標準 外 , 尚 應 符 合 國 家 現 行 有 關 標 準 的 規(guī) 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2 術 語2.0.1 防 護 對 象 flood protection objects防 洪 保 護 對 象 的 簡 稱 , 指 受 到 洪 ( 潮 ) 水 威 脅 需 要進 行 防 洪 保 護 的 對 象 。2.0.2 防 洪 保 護 區(qū) flood protection area洪 ( 潮 ) 水 泛 濫 可 能 淹 及 的 、 需 要 防 洪 工 程 設 施 保護 的 區(qū) 域 。2.0.3 防 護 等 級 grade of flood protection對 于 同 一 類

17、型 的 防 護 對 象 , 為 了 便 于 針 對 其 規(guī) 模 或性 質 確 定 相 應 的 防 洪 標 準 , 從 防 洪 角 度 根 據 一 些 特 性 指 標將 其 劃 分 的 若 干 等 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2.0.4 當 量 經 濟 規(guī) 模 equivalent economic scale防 洪 保 護 區(qū) 人 均 GDP指 數 與 人 口 的 乘 積 稱 為 當 量 經 濟規(guī) 模 。 2.0.5 可 能 最 大 洪 水 probable maximum flood在 河 流 設 計 斷 面 以 上 , 水 文 氣 象 上 可 能 發(fā) 生 的 、 一 定歷 時 的

18、 、 近 似 于 物 理 上 限 的 洪 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3 防 洪 保 護 區(qū)3.1 一 般 規(guī) 定3.1.1 在 確 定 防 洪 標 準 時 , 應 分 析 受 洪 水 威 脅 地 區(qū) 的洪 水 特 征 、 地 形 條 件 , 以 及 河 流 、 堤 防 、 道 路 或 其 他 地 物 的分 隔 作 用 , 可 以 分 為 幾 個 部 分 單 獨 進 行 防 護 時 , 應 劃 分 為 獨立 的 防 洪 保 護 區(qū) , 各 個 防 洪 保 護 區(qū) 的 防 洪 標 準 應 分 別 確 定 。3.1.2 劃 分 防 洪 保 護 區(qū) 防 護 等 級 的 人 口 、 耕 地

19、、 經 濟指 標 的 統 計 范 圍 , 應 采 用 相 應 標 準 洪 水 的 淹 沒 范 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3.2.2 位 于 平 原 、 湖 洼 地 區(qū) 的 城 市 防 護 區(qū) , 當 需 要 防御 持 續(xù) 時 間 較 長 的 江 河 洪 水 或 湖 泊 高 水 位 時 , 其 防 洪 標 準 可取 本 標 準 表 3.2.1規(guī) 定 中 的 較 高 值 。3.2.3 位 于 濱 海 地 區(qū) 的 防 護 等 級 為 等 及 以 上 的 城 市防 護 區(qū) , 當 按 本 標 準 表 3.2.1的 防 洪 標 準 確 定 的 設 計 高 潮

20、位低 于 當 地 歷 史 最 高 潮 位 時 , 還 應 采 用 當 地 歷 史 最 高 潮 位 進 行校 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4.0.2 濱 海 區(qū) 中 型 及 以 上 的 工 礦 企 業(yè) , 當 按 本 標 準 表 4.0.1的 防 洪 標 準 確 定 的 設 計 高 潮 位 低 于 當 地 歷 史 最 高 潮 位 時 , 還 應 采用 當 地 歷 史 最 高 潮 位 進 行 校 核 。4.0.3 工 礦 企 業(yè) 應 根 據 遭 受 洪 災 后 的 損 失 和 影 響 程 度 , 按 下列 規(guī) 定 確 定 防

21、 洪 標 準 :1 當 工 礦 企 業(yè) 遭 受 洪 水 淹 沒 后 , 損 失 巨 大 , 影 響 嚴 重 , 恢 復生 產 所 需 時 間 較 長 時 , 其 防 洪 標 準 可 取 本 標 準 表 4.0.1規(guī) 定 的 上 限或 提 高 一 個 等 級 。2 工 礦 企 業(yè) 遭 受 洪 災 后 , 其 損 失 和 影 響 較 小 , 很 快 可 恢 復 生產 時 , 其 防 洪 標 準 可 按 本 標 準 表 4.0.1規(guī) 定 的 下 限 確 定 。3 地 下 采 礦 業(yè) 的 坑 口 、 井 口 等 重 要 部 位 , 應 按 本 標 準 表 4.0.1規(guī) 定 的 防 洪 標 準 提 高

22、一 等 進 行 校 核 , 或 采 取 專 門 的 防 護 措 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4.0.4 當 工 礦 企 業(yè) 遭 受 洪 水 淹 沒 后 , 存 在 爆 炸 或 導致 毒 液 、 毒 氣 、 放 射 性 等 有 害 物 質 大 量 泄 漏 、 擴 散 的 風 險時 , 其 防 洪 標 準 應 符 合 下 列 規(guī) 定 :1 對 于 中 、 小 型 工 礦 企 業(yè) , 應 采 用 本 標 準 表 4.0.1中 等 的 防 洪 標 準 。2 對 于 特 大 、 大 型 工 礦 企 業(yè) , 除 采 用 本 標 準 表4.0.1中 等 的 上 限 防 洪 標 準 外 , 尚 應

23、采 取 專 門 的 防 護 措施 。 3 對 于 核 工 業(yè) 和 與 核 安 全 有 關 的 廠 區(qū) 、 車 間 及 專 門設 施 , 應 采 用 高 于 200年 一 遇 的 防 洪 標 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5.1.2 經 過 行 、 蓄 、 滯 洪 區(qū) 鐵 路 的 防 洪 標 準 ,應 結 合 所 在 河 段 、 地 區(qū) 的 行 、 蓄 、 滯 洪 區(qū) 的 要 求 確定 , 不 得 影 響 行 、 蓄 、 滯 洪 區(qū) 的 正 常 運 用 。5.1.3 工 礦 企 業(yè) 專 用 標 準 軌 距 鐵 路 的 防 洪 標 準 ,應 根 據 本 標

24、準 表 5.1.1的 規(guī) 定 結 合 工 礦 企 業(yè) 的 防 洪 要求 確 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5.2.2 經 過 行 、 蓄 、 滯 洪區(qū) 公 路 的 防 洪 標 準 , 應 結 合 所 在河 段 、 地 區(qū) 的 行 、 蓄 、 滯 洪 區(qū) 的要 求 確 定 , 不 得 影 響 行 、 蓄 、 滯洪 區(qū) 的 正 常 運 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5.3.4 當 按 本 標 準 表 5.3.3的 防 洪 標 準 確 定 的 海港 主 要 港 區(qū) 陸 域 的 設 計 高

25、潮 位 低 于 當 地 歷 史 最 高 潮 位時 , 應 采 用 當 地 歷 史 最 高 潮 位 進 行 校 核 。 有 掩 護 的 等 海 港 主 要 港 區(qū) 陸 域 的 防 洪 標 準 , 可 按 50年 一 遇 的 高潮 位 進 行 校 核 。5.3.5 當 河 ( 海 ) 港 區(qū) 陸 域 的 防 洪 工 程 是 城 鎮(zhèn) 防洪 工 程 的 組 成 部 分 時 , 其 防 洪 標 準 不 應 低 于 該 城 鎮(zhèn) 的防 洪 標 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6.2 核 電 廠6.2.1 核

26、 電 廠 與 核 安 全 相 關 物 項 的 防 洪 標 準 應 為 設 計 基 準洪 水 , 設 計 基 準 洪 水 應 根 據 可 能 影 響 廠 址 安 全 的 各 種 嚴 重 洪 水 事件 及 其 可 能 的 不 利 組 合 , 并 結 合 廠 址 特 征 、 專 家 經 驗 與 工 程 判 斷 ,綜 合 分 析 確 定 。6.2.2 可 能 影 響 核 電 廠 廠 址 安 全 的 嚴 重 洪 水 事 件 , 應 包 括天 文 潮 高 潮 位 、 海 平 面 異 常 、 風 暴 潮 增 水 、 假 潮 增 水 、 海 嘯 或 湖涌 增 水 、 徑 流 洪 水 、 潰 壩 洪 水 、 波

27、 浪 , 以 及 其 他 因 素 引 起 的 洪 水等 。 6.2.3 對 于 濱 海 、 濱 河 和 河 口 核 電 廠 , 應 根 據 廠 址 的 自 然條 件 , 分 別 確 定 可 能 影 響 廠 址 安 全 的 嚴 重 洪 水 事 件 , 并 應 按 相 關 規(guī) 定 進 行 組 合 , 應 選 擇 最 大 值 作 為 設 計 基 準 洪 水 位 。6.2.4 最 終 確 定 的 核 電 廠 設 計 基 準 洪 水 位 不 應 低 于 有 水 文記 錄 或 歷 史 上 的 最 高 洪 水 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

28、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

29、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一 修 改 背 景 及 修 改 主 要 內 容二 條 文 解 析 及 新 舊 標 準 銜 接三 有 關 防 洪 標 準 的 設 計 案 例四 規(guī) 劃 設 計 中 防 洪 標 準 探 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一 修 改 背 景 及 修 改 主 要 內 容二 條 文 解 析 及 新 舊 標 準 銜 接三 有 關 防 洪 標 準 的 設 計 案 例四 規(guī) 劃 設 計 中 防 洪 標 準 探 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防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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