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準則》PPT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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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 ) 生 成 于 改 革 開 放 和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的 建 立 與 完 善( 二 ) 生 成 于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執(zhí) 政 地 位 與 反 腐 實 踐 1992年 10月 黨 的 十 四 大 改 革 目 標 :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1993年 1997年 1月 中 紀 委 : 縣 ( 處 ) 級 黨 政 機 關 領 導 干 部 提 出 “31個 不 準 ” 國 企 領 導 提 出 “8個 不 準 ” 1997年 3月 : 廉 政 準 則 ( 試 行 ) 十 六 大 以 來 , 以 胡 錦 濤 同 志 為 總 書記 的 黨 中 央 高 度 重 視 黨 風 廉

2、政 建 設和 反 腐 敗 斗 爭 , 在 繼 承 中 發(fā) 展 、 實踐 中 創(chuàng) 新 , 作 出 了 建 立 健 全 懲 治 和預 防 腐 敗 體 系 的 戰(zhàn) 略 決 策 年 月 , 印 發(fā) 了 建 立 健 全 懲治 和 預 防 腐 敗 體 系 年 工 作 規(guī) 劃 09年 十 七 屆 四 中 全 會 明 確 提 出 加 快 推 進懲 治 和 預 防 腐 敗 體 系 建 設 , 深 入 開 展 反腐 敗 斗 爭 。 廉 政 準 則 ( 試 行 ) 實 施 13年 來 , 對促 進 黨 員 領 導 干 部 廉 潔 從 政 , 和 改 進 黨 的建 設 發(fā) 揮 了 重 要 作 用 。 隨 著 形 勢

3、和 任 務 的發(fā) 展 特 別 是 黨 風 廉 政 建 設 和 反 腐 斗 爭 的 深入 , 廉 政 準 則 ( 試 行 ) 有 必 要 進 一 步修 訂 和 完 善 ( 中 央 的 新 要 求 、 實 踐 中 提 出 的 要 求 、 與 其 他 黨 內 法 規(guī) 的 銜 接 、 地 方 和 部 門 的 反 映 ) 2007年 初 , 中 紀 委 著 手 開 展 修 訂 工 作 。隨 后 形 成 了 初 稿 ( 修 訂 送 審 稿 ) 。2009年 1月 16日 , 中 紀 委 書 記 辦 公 會議 審 議 并 原 則 同 意 。 2009年 9月 十 七 屆 四 中 全 會 召 開 后 , 在認

4、 真 、 深 入 學 習 全 會 精 神 基 礎 上 , 對 修訂 送 審 稿 又 進 行 了 修 改 , 先 后 經 中 紀 委常 委 會 議 、 中 央 黨 建 工 作 領 導 小 組 審 議并 原 則 通 過 , 后 呈 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會審 議 并 原 則 同 意 , 最 后 經 中 央 政 治 局 會議 審 議 通 過 。 2009年 12月 29日 ,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召 開會 議 聽 取 中 央 紀 委 2009年 工 作 匯 報 , 分 析 當 前 黨 風 廉 政 建 設 和 反 腐 敗 工 作 形 勢 , 研 究 部 署 2010年 黨 風 廉 政

5、 建 設 和 反 腐 敗 工 作 , 審 議 并 通 過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員 領 導 干 部 廉 潔 從 政 若 干 準 則 2010年 1月 18日 , 中 央 正 式 印 發(fā)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員 領 導 干 部 廉 潔 從政 若 干 準 則 為 進 一 步 促 進 黨 員 領 導 干 部 廉 潔 從政 , 根 據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 結 合黨 員 領 導 干 部 廉 潔 自 律 工 作 實 際 , 制定 本 準 則 。 新 的 廉 政 準 則 是 在 原 廉 政 準 則 與 后 來 中 央 和 中 紀 委 提 出 的 65項 新 要求 的 基 礎 上 形 成 的

6、 。 同 時 吸 收 和 借 鑒了 地 方 和 部 門 的 好 經 驗 、 好 做 法 。 核 心 內 容 : 8個 方 面 的 禁 止 , 即 52個“ 不 準 ” 總 則 第 一 章 廉 潔 從 政 行 為 規(guī) 范 (八 個 禁 止 , 52個 不 準 )第 二 章 實 施 與 監(jiān) 督 第 三 章 附 則 執(zhí) 政 黨 的 黨 風 關 系 黨 的 生 死 存 亡 。 堅決 懲 治 和 有 效 預 防 腐 敗 , 是 黨 必 須 始終 抓 好 的 重 大 政 治 任 務 。 黨 員 領 導 干 部 廉 潔 從 政 是 堅 持 以 鄧 小 平理 論 和 “ 三 個 代 表 ” 重 要 思 想 為

7、 指 導 ,深 入 貫 徹 落 實 科 學 發(fā) 展 觀 , 全 面 貫 徹 黨的 路 線 方 針 政 策 的 重 要 保 障 ; 是 新 時 期從 嚴 治 黨 , 不 斷 加 強 黨 的 執(zhí) 政 能 力 建 設和 先 進 性 建 設 的 重 要 內 容 ; 是 推 進 改 革開 放 和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建 設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正 確 行 使 權 力 、 履 行 職 責 的 重 要 基 礎 。 ( 意 義 ) 黨 員 領 導 干 部 必 須 具 有 共 產 主 義 遠 大理 想 和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堅 定 信 念 , 踐行 社 會 主 義 核 心 價 值 體

8、 系 ; 必 須 堅 持 全心 全 意 為 人 民 服 務 的 宗 旨 , 立 黨 為 公 、執(zhí) 政 為 民 ; 必 須 在 黨 員 和 人 民 群 眾 中 發(fā)揮 表 率 作 用 , 自 重 、 自 省 、 自 警 、 自 勵 ; ( 要 求 : 5個 “ 必 須 ” ) 必 須 模 范 遵 守 黨 紀 國 法 , 清 正 廉 潔 ,忠 于 職 守 , 正 確 行 使 權 力 , 始 終 保持 職 務 行 為 的 廉 潔 性 ; 必 須 弘 揚 黨的 優(yōu) 良 作 風 , 求 真 務 實 , 艱 苦 奮 斗 ,密 切 聯 系 群 眾 。 ( 要 求 : 5個 “ 必 須 ” ) 促 進 黨 員

9、領 導 干 部 廉 潔 從 政 , 必 須 堅持 標 本 兼 治 、 綜 合 治 理 、 懲 防 并 舉 、 注重 預 防 的 方 針 , 按 照 建 立 健 全 懲 治 和 預防 腐 敗 體 系 的 要 求 , 加 強 教 育 , 健 全 制度 , 強 化 監(jiān) 督 , 深 化 改 革 , 嚴 肅 紀 律 ,堅 持 自 律 和 他 律 相 結 合 。 ( 基 本 原 則 ) 第 一 條 禁 止 利 用 職 權 和 職 務 上 的 影 響 謀 取 不 正 當 利 益 第 二 條 禁 止 私 自 從 事 營 利 性 活 動 第 三 條 禁 止 違 反 公 共 財 物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規(guī) 定

10、 , 假 公 濟 私 、 化 公 為 私 第 四 條 禁 止 違 反 規(guī) 定 選 拔 任 用 干 部 第 五 條 禁 止 利 用 職 權 和 職 務 上 的 影 響 為 親 屬 及 身 邊 工 作 人 員 謀 取 利 益 第 六 條 禁 止 講 排 場 、 比 闊 氣 、 揮 霍 公 款 、 鋪 張 浪 費 第 七 條 禁 止 違 反 規(guī) 定 干 預 和 插 手 市 場 經 濟 活 動 , 謀 取 私 利 第 八 條 禁 止 脫 離 實 際 , 弄 虛 作 假 , 損 害 群 眾 利 益 和 黨 群 干 群 關 系 ( 一 ) 索 取 、 接 受 或 者 以 借 為 名 占 用 管 理 和 服

11、 務 對 象 以 及 其 他 與 行 使 職 權 有 關 系 的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的 財 物( 二 ) 接 受 可 能 影 響 公 正 執(zhí) 行 公 務 的 禮 品 、 宴 請 以 及 旅 游 、 健 身 、 娛 樂 等 活 動 安 排( 三 ) 在 公 務 活 動 中 接 受 禮 金 和 各 種 有 價 證 券 、 支 付 憑 證 ( 四 ) 以 交 易 、 委 托 理 財 等 形 式 謀 取 不 正 當 利 益 ( 五 ) 利 用 知 悉 或 者 掌 握 的 內 幕 信 息 謀 取 利 益( 六 ) 違 反 規(guī) 定 多 占 住 房 , 或 者 違 反 規(guī) 定 買 賣 經 濟 適 用

12、房 、 廉 租 住 房 等 保 障 性 住 房 ( 一 ) 個 人 或 者 借 他 人 名 義 經 商 、 辦 企 業(yè)( 二 ) 違 反 規(guī) 定 擁 有 非 上 市 公 司 ( 企 業(yè) ) 的 股 份 或 者 證 券 ( 三 ) 違 反 規(guī) 定 買 賣 股 票 或 者 進 行 其 他 證 券 投 資 ( 四 ) 個 人 在 國 ( 境 ) 外 注 冊 公 司 或 者 投 資 入 股 ( 五 ) 違 反 規(guī) 定 在 經 濟 實 體 、 社 會 團 體 等 單 位 中 兼 職 或 者 兼 職 取 酬 , 以 及 從 事 有 償 中 介 活 動 ;( 六 ) 離 職 或 者 退 休 后 三 年 內

13、, 接 受 原 任 職 務 管 轄 的 地 區(qū) 和 業(yè) 務 范 圍 內 的 民 營 企 業(yè) 、 外 商 投 資 企 業(yè) 和 中 介 機 構 的 聘 任 , 或 者 個 人 從 事 與 原 任 職 務 管 轄 業(yè) 務 相 關 的 營 利 性 活 動 ( 一 ) 用 公 款 報 銷 或 者 支 付 應 由 個 人 負 擔 的 費 用( 二 ) 違 反 規(guī) 定 借 用 公 款 、 公 物 或 者 將 公 款 、 公 物 借 給 他 人( 三 ) 私 存 私 放 公 款( 四 ) 用 公 款 旅 游 或 者 變 相 用 公 款 旅( 五 ) 用 公 款 參 與 高 消 費 娛 樂 、 健 身 活 動

14、和 獲 取 各 種 形 式 的 俱 樂 部 會 員 資 格 ( 六 ) 違 反 規(guī) 定 用 公 款 購 買 商 業(yè) 保 險 , 繳 納 住 房 公 積 金 , 濫 發(fā) 津 貼 、 補 貼 、 獎 金 等( 七 ) 非 法 占 有 公 共 財 物 , 或 者 以 象 征 性 地 支 付 錢 款 等 方 式 非 法 占 有 公 共 財 物( 八 ) 挪 用 或 者 拆 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 住 房 公 積 金 等 公 共 資 金 或 者 其 他 財 政 資 金 ( 一 ) 采 取 不 正 當 手 段 為 本 人 或 者 他 人 謀 取 職 位( 二 ) 不 按 照 規(guī) 定 程 序 推 薦

15、 、 考 察 、 醞 釀 、 討 論 決 定 任 免 干 部( 三 ) 私 自 泄 露 民 主 推 薦 、 民 主 測 評 、 考 察 、 醞 釀 、 討 論 決 定 干 部 等 有 關 情 況( 四 ) 在 干 部 考 察 工 作 中 隱 瞞 或 者 歪 曲 事 實 真 相 ( 五 ) 在 民 主 推 薦 、 民 主 測 評 、 組 織 考 察 和 選 舉 中 搞 拉 票 等 非 組 織 活 動( 六 ) 利 用 職 務 便 利 私 自 干 預 下 級 或 者 原 任 職 地 區(qū) 、 單 位 干 部 選 拔 任 用 工 作( 七 ) 在 工 作 調 動 、 機 構 變 動 時 , 突 擊 提

16、 拔 、 調 整 干 部( 八 ) 在 干 部 選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封 官 許 愿 , 任 人 唯 親 , 營 私 舞 弊 ( 一 ) 要 求 或 者 指 使 提 拔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 其 他 親 屬 以 及 身 邊 工 作 人 員( 二 ) 用 公 款 支 付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以 及 其 他 親 屬 學 習 、 培 訓 、 旅 游 等 費 用 , 為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以 及 其 他 親 屬 出 國 ( 境 ) 定 居 、 留 學 、 探 親 等 向 個 人 或 者 機 構 索 取 資 助( 三 ) 妨 礙 涉 及 配 偶

17、、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 其他 親 屬 以 及 身 邊 工 作 人 員 案 件 的 調 查 處 理 ( 四 ) 利 用 職 務 之 便 , 為 他 人 謀 取 利 益 , 其 父 母 、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以 及 其 他 特 定 關 系 人 收 受 對 方 財 物( 五 ) 默 許 、 縱 容 、 授 意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 其 他 親 屬 以 及 身 邊 工 作 人 員 以 本 人 名 義 謀 取 私 利 ( 六 ) 為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以 及 其 他 親 屬 經 商 、 辦 企 業(yè) 提 供 便 利 條 件 , 或 者 黨 員

18、領 導 干 部 之 間 利 用 職 權 相 互 為 對 方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以 及 其 他 親 屬 經 商 、 辦 企 業(yè) 提 供 便 利 條 件 ( 七 ) 允 許 、 縱 容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 在 本 人 管 轄 的 地 區(qū) 和 業(yè) 務 范 圍 內 個 人 從 事 可 能 與 公 共 利 益 發(fā) 生 沖 突 的 經 商 、 辦 企 業(yè) 、 社 會 中 介 服 務 等 活 動 , 在 本 人 管 轄 的 地 區(qū) 和 業(yè) 務 范 圍 內 的 外 商 獨 資 企 業(yè) 或 者 中 外 合 資 企 業(yè) 擔 任 由 外 方 委 派 、 聘 任 的 高 級 職

19、務 ( 八 ) 允 許 、 縱 容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在 異 地 工 商 注 冊 登 記 后 , 到 本 人 管 轄 的 地 區(qū) 和 業(yè) 務 范 圍 內 從 事 可 能 與 公 共 利 益 發(fā) 生 沖 突 的 經 商 、 辦 企 業(yè) 活 動 ( 一 ) 在 公 務 活 動 中 提 供 或 者 接 受 超 過 規(guī) 定 標 準 的 接 待 , 或 者 超 過 規(guī) 定 標 準 報 銷 招 待 費 、 差 旅 費 等 相 關 費 用( 二 ) 違 反 規(guī) 定 決 定 或 者 批 準 興 建 、 裝 修 辦 公 樓 、 培 訓 中 心 等 樓 堂 館 所 , 超 標 準 配 備 、 使

20、 用 辦 公 用 房 和 辦 公 用 品 ( 三 ) 擅 自 用 公 款 包 租 、 占 用 客 房 供 個 人 使 用( 四 ) 違 反 規(guī) 定 配 備 、 購 買 、 更 換 、 裝 飾 或 者 使 用 小 汽 車( 五 ) 違 反 規(guī) 定 決 定 或 者 批 準 用 公 款 或 者 通 過 攤 派 方 式 舉 辦 各 類 慶 典 活 動 ( 一 ) 干 預 和 插 手 建 設 工 程 項 目 承 發(fā) 包 、 土 地 使 用 權 出 讓 、 政 府 采 購 、 房 地 產 開 發(fā) 與 經 營 、 礦 產 資 源 開 發(fā) 利 用 、 中 介 機 構 服 務 等 市 場 經 濟 活 動( 二

21、) 干 預 和 插 手 國 有 企 業(yè) 重 組 改 制 、 兼 并 、 破 產 、 產 權 交 易 、 清 產 核 資 、 資 產 評 估 、 資 產 轉 讓 、 重 大 項 目 投 資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經 營 活 動 等 事 項 ( 三 ) 干 預 和 插 手 批 辦 各 類 行 政 許 可 和 資 金 借 貸 等 事 項( 四 ) 干 預 和 插 手 經 濟 糾 紛( 五 ) 干 預 和 插 手 農 村 集 體 資 金 、 資 產 和 資 源 的 使 用 、 分 配 、 承 包 、 租 賃 等 事 項 ( 一 ) 搞 勞 民 傷 財 的 “ 形 象 工 程 ” 和 沽 名 釣 譽

22、的 “ 政 績 工 程 ”( 二 ) 虛 報 工 作 業(yè) 績( 三 ) 大 辦 婚 喪 喜 慶 事 宜 ,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 或 者 借 機 斂 財 ( 四 ) 在 社 會 保 障 、 政 策 扶 持 、 救 災 救 濟 款 物 分 配 等 事 項 中 優(yōu) 親 厚 友 、 顯 失 公 平( 五 ) 以 不 正 當 手 段 獲 取 榮 譽 、 職 稱 、 學 歷 學 位 等 利 益( 六 ) 從 事 有 悖 社 會 公 德 、 職 業(yè) 道 德 、 家 庭 美 德 的 活 動 作 了 進 一 步 充 實 完 善 , 重 申 和 明 確 了各 級 黨 委 (黨 組 )和 紀 檢 機 關 貫

23、 徹 落 實 廉 政 準 則 的 責 任 , 并 分 別 從 教 育 、監(jiān) 督 、 考 核 、 責 任 追 究 等 方 面 提 出 了具 體 要 求 明 確 了 廉 政 準 則 的 適 用 對 象 , 并 對有 關 地 區(qū) 部 門 單 位 依 據 廉 政 準 則 制定 具 體 規(guī) 定 提 出 了 要 求 總 的 來 看 , 廉 政 準 則 貫 徹 了 黨 中 央和 中 紀 委 的 要 求 , 體 現 了 反 腐 倡 廉 建 設和 領 導 干 部 廉 潔 自 律 工 作 的 新 進 展 , 反映 了 經 濟 社 會 的 發(fā) 展 變 化 和 黨 員 領 導 干部 廉 潔 從 政 的 實 際 需 要

24、 , 是 一 部 比 較 全面 、 系 統(tǒng) 規(guī) 范 黨 員 領 導 干 部 廉 潔 從 政 行為 的 基 礎 性 法 規(guī) ( 一 ) 腐 敗 的 嚴 重( 二 ) 腐 敗 的 ( 制 度 ) 根 源 1、 從 經 濟 學 方 法 看 : 信 息 不 對 稱 尋 租 ( 壟 斷 ) 2、 精 神 文 化 ( 信 仰 、 信 念 、 理 想 ) 層 面 看 : 教 育 的 缺 失 1、 正 確 的 方 針 : 標 本 兼 治 、 綜 合 治 理 、 懲 防 并 舉 、 注 重 預 防 幸 福 效 用 欲 望 、 09年 反 腐 新 成 效 : 全 面 貫 徹 黨 的 十 七 屆 四 中 全 會 精

25、 神 深 入 推 進 黨 風 廉 政 建 設 和 反 腐 敗 斗 爭 賀 國 強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七 屆 中 央 紀 律檢 查 委 員 會 第 五 次 全 體 會 議 上 的 工 作 報 告 ( 年 月 日 ) 建 設 科 學 嚴 密 完 備 管 用 的 反 腐 倡 廉 制 度 體 系 , 不 斷 取 得 黨 風 廉 政 建 設 和 反 腐 敗 斗 爭 新 成 效 胡 錦 濤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七 屆 中 央紀 律 檢 查 委 員 會 第 五 次 全 體 會 議 上 的 講 話 加 強 重 點 領 域 反 腐 倡 廉 制 度 建 設 , 切 實 提 高 制 度 執(zhí)

26、 行 力 溫 家 寶 在 國 務 院 第 三 次 廉 政 工作 會 議 上 的 講 話 中 紀 委 通 報 2009年 黨 風 廉 政 建 設 和 反 腐 敗 工 作 情 況 劉 志 華 : 北 京 市 原 副 市 長王 益 : 國 家 開 發(fā) 銀 行 原 副 行 長米 鳳 君 : 吉 林 省 人 大 原 副 主 任陳 少 勇 : 福 建 省 委 原 常 委 、 秘 書 長朱 志 剛 : 全 國 人 大 財 經 委 原 副 主 任 委 員 皮 黔 生 : 天 津 市 委 原 常 委 、 濱 海 新 區(qū) 工 委 原 書 記黃 松 有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原 副 院 長陳 紹 基 : 廣

27、東 省 政 協(xié) 原 主 席王 華 元 : 浙 江 省 紀 委 原 書 記 鄭 少 東 : 公 安 部 黨 委 原 委 員 、 部 長 助 理 陳 同 海 : 中 石 化 集 團 原 總 經 理孫 瑜 :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qū) 原 副 主 席 許 宗 衡 : 深 圳 市 委 原 副 書 記 、 原 市 長李 堂 堂 : 寧 夏 回 族 自 治 區(qū) 原 副 主 席黃 瑤 : 貴 州 省 政 協(xié) 原 主 席 宋 勇 : 遼 寧 省 人 大 原 副 主 任康 日 新 : 中 核 集 團 黨 組 原 書 記 、 原 總 經 理張 春 江 : 中 移 動 集 團 黨 組 原 書 記 、 原 副 總

28、經 理 各 級 紀 檢 監(jiān) 察 機 關 接 受 信 訪 舉 報 1318362件 (次 ) 初 步 核 實 違 紀 線 索 140828件 , 立 案134504件 , 結 案 132808件 , 給 予 黨 紀 政紀 處 分 138708人 ,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處 理 人 有 名 領 導 干 部 違 反 規(guī) 定 收 送 現金 、 有 價 證 券 、 支 付 憑 證 , 并 主 動 上 繳 發(fā) 現 “ 小 金 庫 ” 個 , 涉 及 金 額 億 元 查 辦 商 業(yè) 賄 賂 案 件 件 , 涉 案金 額 億 元 查 處 縣 處 以 上 官 員 3743名 , 移 送 司 法機 關 的 縣

29、 處 級 以 上 干 部 764人 。 挽 回 損失 44億 。 我 國 縣 級 城 市 2863個 , 則 平 均 每 個 縣查 處 貪 官 1.4個 左 右 各 級 紀 檢 監(jiān) 察 機 關 初 步 核 實 違 紀 線 索數 增 長 4.7%,, 立 案 件 數 增 長 4.5% 受 黨 紀 處 分 人 數 占 黨 員 總 數 0.11%, 其中 因 貪 污 賄 賂 行 為 被 開 除 黨 籍 并 移 送司 法 機 關 處 理 2231人 , 占 受 黨 紀 處 分人 數 2.6% 處 分 縣 處 級 以 上 干 部 人 數 增 長 10.8%, 處 分 貪污 賄 賂 金 額 在 100萬

30、元 以 上 干 部 人 數 增 長19.2% 查 處 宏 觀 調 控 中 的 違 紀 違 法 案 件 88件 , 處 分黨 員 干 部 198人 查 處 商 業(yè) 賄 賂 案 件 15548件 ( 全 年 ) , 涉 案 金額 32.9億 元 , 其 中 涉 及 公 務 員 的 案 件 2906件 ,涉 及 公 務 員 3202人 嚴 格 執(zhí) 行 黨 政 領 導 干 部 問 責 有 關 規(guī) 定 ,對 名 領 導 干 部 進 行 了 問 責 。 加 大 干 部 教 育 培 訓 力 度 , 對 全 國 近 名 縣 紀 委 書 記 進 行 集 中 培 訓 邵 道 生 : 中 國 社 科 院 研 究 員

31、 、 著 名 反 腐 敗 研 究 專 家 反 腐 力 度 加 大 制 度 改 革 與 創(chuàng) 新 即 打 “ 老 虎 ” , 又 抓 “ 蒼 蠅 ” 反 腐 與 打 黑 相 結 合 充 分 利 用 網 絡 8年8年 12年 自 由 自 由12年 5年5年合 作 不 合 作合作不合作 甲乙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黨 政 領 導 干 部 選 拔 任 用 工 作 條 例 ( 2002)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內 監(jiān) 督 條 例 ( 試 行 ) ( 2004)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內 處 分 條 例 ( 2004)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員 權 利 保 障 條 例 ( 2004) 關 于 進

32、 一 步 加 強 和 改 進 輿 論 監(jiān) 督 工 作 的 意 見 ( 2005)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信 息 公 開 條 例 ( 2007) 建 立 健 全 懲 治 和 預 防 腐 敗 體 系 2008 2012年 工 作 規(guī) 劃 ( 2008) 中 國 共 產 黨 巡 視 工 作 條 例 ( 試 行 ) ( 2009) 關 于 實 行 黨 政 領 導 干 部 問 責 的 暫 行 規(guī) 定 ( 2009) 國 有 企 業(yè) 領 導 人 廉 潔 從 業(yè) 若 干 規(guī) 定 ( 2009) 關 于 進 一 步 規(guī) 范 中 央 企 業(yè) 負 責 人 薪 酬 管 理 的 指 導 意 見 ( 20

33、09) 關 于 開 展 工 程 建 設 領 域 突 出 問 題 專 項 治 理 工 作 的 意 見 ( 2009) 關 于 深 入 開 展 “ 小 金 庫 ” 治 理 工 作 的 意 見 ( 2009) 關 于 在 黨 政 機 關 和 事 業(yè) 單 位 開 展 “ 小 金 庫 ” 專 項 治 理 工 作 的 實 施 辦 法 ( 2009) 設 立 “ 小 金 庫 ” 和 使 用 “ 小 金 庫 ” 款 項違 紀 行 為 適 用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 2009) 關 于 進 一 步 從 嚴 管 理 干 部 的 意 見 ( 2009) ( 帶 病 提 拔 、 上 崗 ) 關 于 進 一 步

34、 加 強 政 府 采 購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見 ( 2009) 關 于 加 強 和 改 進 村 民 委 員 會 選 舉 工 作 的 通 知 ( 2009) 機 構 編 制 違 紀 行 為 適 用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 2009) 關 于 建 立 促 進 科 學 發(fā) 展 的 黨 政 領 導 班 子 和 領 導 干 部 考 核 評 價 機 制 的 意 見 ( 2009中 央 辦 公 廳 ) 地 方 黨 政 領 導 班 子 和 領 導 干 部 綜 合 考 核 評 價 辦 法 (試 行 ) 、 黨 政 工 作 部 門 領 導 班 子 和 領 導 干 部 綜 合 考 核 評 價 辦 法

35、(試 行 ) 、 黨 政 領 導 班 子 和 領 導 干 部 年 度 考 核 辦 法 (試 行 ) ( 2009配 套 中 組 部 ) 關 于 加 強 地 方 縣 級 紀 檢 監(jiān) 察 機 關 建 設 的 若 干 意 見 ( 2009) 關 于 縣 級 紀 檢 監(jiān) 察 機 關 辦 公 辦 案 裝 備 配 置 標 準 和 實 施 辦 法 的 通 知 ( 2009) 關 于 開 展 工 程 建 設 領 域 突 出 問 題 專 項 治 理 工 作 的 意 見 ( 2009) 關 于 黨 政 機 關 厲 行 節(jié) 約 若 干 問 題 的 通 知 ( 2009) 關 于 領 導 干 部 定 期 接 待 群

36、眾 來 訪 的 意 見 ( 2009) 中 央 和 國 家 機 關 干 部 下 訪 的 意 見 ( 2009) 把 矛 盾 糾 紛 排 查 化 解 工 作 制 度 化 的 意 見 ( 2009) 關 于 堅 決 制 止 公 款 出 國 (境 )旅 游 的 通 知 ( 2009) 統(tǒng) 計 違 法 違 紀 行 為 處 分 規(guī) 定 ( 2009) 黨 政 領 導 干 部 選 拔 任 用 工 作 責 任 追 究 辦 法 ( 試 行 ) ( 2010) 領 導 干 部 選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報 告 辦 法 ( 試 行 ) ( 2010) 地 方 黨 委 常 委 會 向 全 委 會 報 告 干 部 選 拔 任 用 工 作 并 接 受 民 主 評 議 辦 法 ( 試 行 ) ( 2010) 市 縣 黨 委 書 記 履 行 干 部 選 拔 任 用 工 作 職 責 離 任 檢 查 辦 法 ( 試 行 ) ( 2010) 加 強 廉 政 文 化 建 設 的 指 導 意 見 ( 2010) 中 國 共 產 黨 黨 員 領 導 干 部 廉 潔 從 政 若 干 準 則 ( 2010) 建 立 健 全 懲 治 和 預 防 腐 敗 體 系 20082012年 工 作 規(guī) 劃 目 標 : 2012年 全 面 建 成 懲 治 和 預 防 腐 敗 體 系 基 本 框 架 再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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