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PPT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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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nèi) 部 資 料 注 意 保 密仲 裁 制 度 與 商 事 仲 裁周 明2011.09 1 協(xié) 議 仲 裁 充 分 尊 重 當(dāng) 事 人 的 自 愿 選 擇 , 或 裁 或 審 選 擇 仲 裁 形 式 解 決 爭 議 , 應(yīng) 在 合 同 中有 仲 裁 條 款 或 事 后 達 成 仲 裁 協(xié)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依 法 獨 立 辦 案 。 仲 裁 委 員 會 由 當(dāng) 事 人 協(xié) 議 選 定 , 仲 裁 不 實 行 級 別 和 地 域 管 轄 。仲 裁 依 法 獨 立 進 行 , 不 受 行 政 機 關(guān) , 社 會 團 體 和 個 人 干 涉 。 一 裁 終 局 。 裁 決 作 出 后 , 當(dāng) 事
2、 人 就 同 一 糾 紛 再 申 請 仲 裁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的 , 仲 裁 委 員 會或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 程 序 有 較 大 透 明 度 和 自 主 性 當(dāng) 事 人 從 申 請 立 案 , 組 成 仲 裁 庭 到 開 庭 審 理 每 個 程 序 都 能提 出 決 定 性 的 建 議 。 仲 裁 員 有 較 高 資 望 。 法 院 的 支 持 和 監(jiān) 督 當(dāng) 事 人 對 仲 裁 協(xié) 議 的 效 力 有 異 議 , 可 以 請 求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 當(dāng) 事 人 申 請 財 產(chǎn) 保 全 、 證 據(jù) 保 全 的 , 仲 裁 委 員 會 應(yīng) 將 申 請 按
3、 民 事 訴 訟 法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提 交人 民 法 院 當(dāng) 事 人 提 出 證 據(jù) , 證 明 裁 決 不 符 合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情 形 的 , 可 以 向 仲 裁 委 員 含 所 在 地 的 中 級 人民 法 院 申 請 撤 銷 裁 決 45362789 仲裁的特點和主要內(nèi)容 10 當(dāng)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裁 決 , 另 一 方 可 依 照 民 訴 法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請 執(zhí) 行 , 受 申 請 的 人民 法 院 應(yīng) 當(dāng) 執(zhí) 行 2 二 、 仲裁法的調(diào)整范圍 所 謂 仲 裁 法 的 調(diào) 整 范 圍 , 是 指 仲 裁 作 為 一 種 解 決 糾 紛
4、的 方 式 , 可 以 解 決哪 些 糾 紛 , 不 能 解 決 哪 些 糾 紛 。 對 此 仲 裁 法 明 確 規(guī) 定 , 平 等 主 體 的 公 民 、 法人 和 其 它 組 織 之 間 發(fā) 生 的 合 同 糾 紛 和 其 他 財 產(chǎn) 權(quán) 益 糾 紛 , 可 以 仲 裁 。 同 時 規(guī)定 , 婚 姻 、 收 養(yǎng) , 監(jiān) 護 , 撫 養(yǎng) 、 繼 承 糾 紛 和 依 法 應(yīng) 當(dāng) 由 行 政 機 關(guān) 處 埋 的 行 政爭 議 , 不 能 仲 裁 。 這 一 規(guī) 定 體 現(xiàn) 兩 層 含 義 : 第 一 、 將 糾 紛 提 靖 仲 裁 的 當(dāng) 事 人必 須 是 民 事 主 體 , 非 平 等 主 體
5、 之 間 的 糾 紛 。 如 勞 動 爭 議 , 農(nóng) 業(yè) 經(jīng) 濟 承 包 糾 紛不 能 進 行 仲 裁 : 第 二 , 提 交 仲 裁 的 糾 紛 限 于 民 事 糾 紛 , 包 括 合 同 糾 紛 和 涉 及財 產(chǎn) 權(quán) 益 的 非 合 同 糾 紛 , 唯 有 這 些 糾 紛 才 能 提 交 仲 裁 機 構(gòu) 解 決 (1)經(jīng) 濟 合 同 糾 紛 : 購 銷 合 同 、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 加 工 承 攬 合 同 、 貨 物 運 輸 合 同 、 供 用 電 臺 同, 倉 儲 保 管 合 同 , 財 產(chǎn) 租 賃 合 同 , 借 款 合 同 , 財 產(chǎn) 保 險 合 同 以 及 其 它
6、 經(jīng) 濟 合 同 糾 紛 。 (2)技 術(shù) 合 同 糾 紛 : 技 術(shù) 開 發(fā) 合 同 , 技 術(shù) 轉(zhuǎn) 讓 合 同 、 技 術(shù) 咨 詢 合 同 、 技 術(shù) 服 務(wù) 合 同 等 糾 紛 。 (3)著 作 權(quán) 合 同 糾 紛 : 許 可 使 用 合 同 、 委 托 創(chuàng) 作 合 同 , 出 版 合 同 等 糾 紛 , (4)商 標(biāo) 許 可 使 用 合 同 糾 紛 。 (5)房 地 產(chǎn) 合 同 糾 紛 , 房 地 產(chǎn) 轉(zhuǎn) 讓 合 同 、 房 地 產(chǎn) 抵 押 合 同 , 房 屋 租 賃 合 同 等 糾 紛 。 (6)涉 外 經(jīng) 濟 合 同 糾 紛 : 中 外 合 資 經(jīng) 營 企 業(yè) 合 同 、 中 外
7、合 作 經(jīng) 營 合 同 、 中 外 合 作 勘 探 開 發(fā) 資 源 合 同 等糾 紛 , 以 及 涉 外 經(jīng) 濟 貿(mào) 易 中 的 其 他 合 同 糾 紛 。 3 三 、 仲裁的基本原則 自 愿 原 則 以 仲 裁 的 方 式 解 決 糾 紛 , 出 于 當(dāng) 事 人 雙 方 的 共 同 意 愿 。 解 決 民 事 經(jīng) 濟 糾 紛 的 最 具 有 效 性 , 權(quán) 威 性 的 途徑 有 兩 個 , 一 十 是 訴 訟 , 一 個 是 仲 裁 。 到 法 院 打 官 司 , 只 要 糾 紛 的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依 法 提 起 訴 訟 即 可 , 無 需 征 詢對 方 當(dāng) 事 人 的 同 意 仲 裁
8、 則 不 然 。 將 糾 紛 提 交 仲 裁 解 決 , 必 須 基 于 雙 方 當(dāng) 事 人 的 共 同 選 擇 , 沒 有 這 一 共 同 選擇 , 沒 有 記 載 著 雙 方 共 同 意 向 的 仲 裁 協(xié) 議 , 任 何 一 方 僅 憑 自 己 單 方 面 的 愿 望 是 不 能 將 糾 紛 提 請 仲 裁 的 。 在 開 庭 和 裁 決 的 程 序 中 , 當(dāng) 事 人 還 可 以 約 定 審 理 方 式 , 開 庭 形 式 等 有 關(guān) 的 程 序 事 項 。 例 如 : 仲 裁 般 應(yīng) 當(dāng) 開庭 進 行 , 但 如 果 當(dāng) 事 人 協(xié) 議 不 開 庭 , 仲 裁 庭 也 可 以 對 案
9、 件 進 行 書 面 審 理 ; 仲 裁 一 般 不 公 開 進 行 , 除 涉 及 國 家秘 密 的 外 , 當(dāng) 事 人 協(xié) 議 公 開 的 , 也 可 以 公 開 進 行 , 裁 決 書 應(yīng) 當(dāng) 寫 明 爭 議 事 實 及 裁 決 理 由 , 但 如 果 當(dāng) 事 人 協(xié) 議不 愿 寫 明 的 , 可 以 不 寫 這 些 內(nèi) 容 在 訴 訟 活 動 中 根 本 不 可 能 由 當(dāng) 事 人 確 定 的 , 而 仲 裁 則 賦 予 了 當(dāng) 事 人 一 系 列的 自 治 性 的 權(quán) 利 。 仲 裁 獨 立 的 原 則 仲 裁 的 獨 立 , 指 的 是 從 仲 裁 機 構(gòu) 的 設(shè) 置 到 仲 裁
10、糾 紛 的 整 個 過 程 , 都 具 有 依法 的 獨 立 性 。 包 括 仲 裁 機 構(gòu) 不 隸 屬 于 行 政 機 關(guān) ; 仲 裁 庭 享 有 獨 立 的 仲 裁 權(quán) 。 仲 裁 的 獨 立 性 , 不 僅 僅 限 于 仲 裁獨 立 于 行 政 , 在 有 關(guān) 仲 裁 的 組 織 體 系 中 , 仲 裁 協(xié) 會 、 仲 裁 委 員 會 與 仲 裁 庭 三 者 之 間 出 (目 應(yīng) 存 在 著 獨 立 性 。 各仲 裁 委 員 會 設(shè) 在 區(qū) 級 以 上 的 中 心 城 市 , 其 相 互 間 無 高 低 之 分 , 無 上 下 級 之 分 , 相 互 獨 立 , 沒 有 隸 屬 關(guān) 系
11、。 我國 仲 裁 法 所 確 立 的 仲 裁 獨 立 的 原 則 , 是 我 國 仲 裁 制 度 發(fā) 展 完 善 的 一 個 里 程 婢 根 據(jù) 事 實 , 符 合 法 律 規(guī) 定 , 公平 合 理 解 決 糾 尉 的 原 則 。 向 哪 個 仲 裁 機 構(gòu) 提 請 仲 裁 , 由 當(dāng) 事 人 雙 方 協(xié) 商 選 定 當(dāng) 事 人 約 定 仲 裁 機 構(gòu) 不 受 地 城 和 級 別 管 轄 的 限 制 , 可 以 任 選 他 們 所 共 同 信 任 對 糾 紛 處 理較 為 方 便 的 仲 裁 機 構(gòu) 處 理 他 們 之 間 所 發(fā) 生 的 爭 議 。 這 一 點 與 訴 訟 及 我 國 已 往
12、 的 仲 裁 制 度 有 著截 然 的 不 同 。 組 成 仲 裁 庭 的 仲 裁 員 由 當(dāng) 事 人 在 仲 裁 員 名 冊 中 自 上 選 定 , 也 可 委 托 仲 裁 機 構(gòu) 主任 代 為 指 定 。 4 四 仲裁的基本工作制度 基 本 工 作 制 度協(xié) 議 仲 裁 制 度 。 當(dāng) 事 人 將 爭 議 提 文 仲 裁 解 決 , 必 須 在 當(dāng) 事 人 達 成 仲 裁 協(xié) 議 的 基 礎(chǔ) 上 。 或 裁 或 審 制 度 。 我 國 仲 裁 法 規(guī) 定 : 當(dāng) 事 人 雙 方 達 成 仲 裁 協(xié) 議 , 一 方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理 。 對 當(dāng)
13、 事 人 來 說 , 達 成 仲 裁 協(xié) 議 的 , 雙 方 就 應(yīng) 信 守 協(xié) 議 , 不 能 單 方 毀 約 ; 達 成 了 仲 裁 協(xié) 議 , 就 章 味 著 放 棄了 起 訴 權(quán) , 就 不 能 再 去 法 院 起 訴 。 一 裁 終 局 制 度 。 仲 裁 委 員 會 作 出 的 裁 決 , 即 為 終 局 裁 決 。 裁 決 自 作 出 之 日 起 , 發(fā) 生 法 律 效 力 , 當(dāng) 事 入 應(yīng) 當(dāng) 履行 , 并 不 得 就 同 一 糾 紛 再 向 其 他 仲 裁 機 構(gòu) 申 請 仲 裁 ,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 先 行 調(diào) 解 與 自 愿 和 解 制 度 。 仲
14、 裁 庭 在 作 出 裁 決 前 , 應(yīng) 該 先 行 調(diào) 解 , 當(dāng) 事 人 申 請 仲 裁 后 , 也 可 以 通 過 自 行 協(xié)商 , 分 清 責(zé) 任 , 相 互 諒 解 , 自 行 和 解 。 達 成 和 解 協(xié) 議 的 , 可 以 請 求 仲 裁 庭 根 據(jù) 和 解 協(xié) 議 作 出 裁 決 書 , 也 可以 撤 回 仲 裁 申 請 。 這 充 分 體 現(xiàn) 了 尊 重 當(dāng) 事 人 意 志 , 有 利 于 經(jīng) 濟 糾 紛 的 及 時 解 決 。 財 產(chǎn) 保 全 制 度 。 我 國 仲 裁 法 規(guī) 定 : 方 當(dāng) 事 人 因 另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的 行 為 。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
15、 可 能 使 裁 決 不能 執(zhí) 行 或 者 難 以 執(zhí) 行 的 , 可 以 審 請 財 產(chǎn) 保 全 。 仲 裁 委 員 會 應(yīng) 當(dāng) 將 當(dāng) 事 人 的 審 請 依 照 民 事 訴 訟 法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提 交 人 民 法 院 。 自 覺 執(zhí) 行 與 強 制 執(zhí) 行 相 結(jié) 合 。 我 國 仲 裁 法 規(guī) 定 仲 裁 裁 決 自 作 出 之 口 起 發(fā) 生 法 律 效 力 。 當(dāng) 事 人 應(yīng) 當(dāng) 履 行。 如 果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不 執(zhí) 行 , 另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可 以 依 照 民 事 訴 訴 訟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請 執(zhí) 行 , 受 申 請 的人 民 法
16、 院 應(yīng) 當(dāng) 執(zhí) 行 。 回 避 制 度 仲 裁 委 員 會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 仲 裁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必 須 回 避 , 當(dāng) 事 人 也 有 權(quán) 提 出 回 避 申 請 不 公 開 審 理 和 開 庭 辯 論 制 度 。 仲 裁 不 公 開 進 行 。 除 非 當(dāng) 事 人 協(xié) 議 公 開 , 但 涉 及 國 家 秘 密 的 除 外 。 在 仲 裁 委 員會 審 理 案 件 , 秘 密 進 行 審 理 , 已 成 為 幾 乎 所 有 國 家 仲 裁 機 構(gòu) 的 習(xí) 慣 做 法 , 這 有 利 于 保 守 商 業(yè) 秘 密 和 減 少 紛 曝光 而 對 當(dāng) 事 人
17、 產(chǎn) 生 的 感 情 影 響 。 有 利 于 爭 議 雙 方 今 后 的 繼 續(xù) 商 事 往 來 。 5 五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經(jīng)濟糾紛的前提條件 采 用 仲 裁 方 式 解 決 經(jīng) 濟 糾 紛 的 前 提 條 件 足 必 須 有 仲 裁 協(xié) 議 。 仲 裁 協(xié) 議 包 括合 同 中 訂 立 的 仲 裁 條 款 和 以 其 他 書 面 方 式 在 糾 紛 發(fā) 生 前 或 者 糾 紛 發(fā) 生 后 達成 請 求 仲 裁 的 協(xié) 議 。 沒 有 仲 裁 協(xié) 議 , 一 方 審 請 仲 裁 的 , 仲 裁 委 員 會 不 預(yù) 受理 。 仲 裁 裁 決 被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裁 定 撤 銷 或 者 不
18、 予 執(zhí) 行 的 , 當(dāng) 事 人 就 該 糾 紛可 以 根 據(jù) 雙 方 重 新 達 成 的 仲 裁 協(xié) 議 申 請 仲 裁 。 仲 裁 貫 徹 的 一 個 重 要 原 則 是當(dāng) 事 人 意 思 自 治 的 原 則 , 仲 裁 協(xié) 議 的 內(nèi) 容 必 須 是 雙 方 共 同 研 宄 決 定 的 , 只有 共 擇 的 內(nèi) 容 才 是 雙 方 意 志 的 共 同 體 現(xiàn) 。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能 強 迫 另 一 方 達 成辦 議 。 這 也 符 合 國 際 慣 例 。 當(dāng) 事 人 旦 選 擇 仲 裁 , 實 際 上 就 放 放 棄 了 向 法院 訴 訟 的 權(quán) 利 不 能 再 向 法 院 起
19、訴 。 6 六 。 仲裁的效力與執(zhí)行 仲 裁 裁 決 的 效 力 也 稱 仲 裁 裁 決 的 法 律 效 力 。 我 國 的 仲 裁 法 根 據(jù) 國 際 慣 例實 行 一 級 仲 裁 , 即 仲 裁 委 員 會 依 法 作 出 的 裁 決 是 終 局 的 , 立 即 發(fā) 生 法 律 效力 , 對 雙 方 當(dāng) 事 人 均 有 約 束 力 , 必 勸 無 條 件 地 執(zhí) 行 裁 決 所 規(guī) 定 的 義 務(wù) 。 一方 當(dāng) 事 人 不 履 行 的 、 另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可 以 依 照 民 事 訴 訟 法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向 人 民法 院 申 請 執(zhí) 行 。 受 申 請 的 法 院 應(yīng) 當(dāng) 執(zhí)
20、 行 。 執(zhí) 行 亦 即 是 強 制 執(zhí) 行 。 是 指 國 家權(quán) 力 機 關(guān) 對 法 律 文 書 所 確 定 內(nèi) 容 的 執(zhí) 行 仲 裁 法 第 六 十 二 條 規(guī) 定 : 當(dāng)事 人 應(yīng) 當(dāng) 履 行 仲 裁 裁 決 。 按 這 一 規(guī) 定 要 求 , 在 仲 裁 庭 作 山 仲 裁 裁 決 后 , 雙方 當(dāng) 事 人 應(yīng) 當(dāng) 自 覺 、 全 面 , 及 時 地 履 行 裁 決 內(nèi) 容 所 確 定 的 義 務(wù) 。 仲 裁 法 第 五 十 七 條 規(guī) 定 : 裁 決 書 自 作 出 之 日 起 , 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除 經(jīng) 法 律 程序 撤 銷 以 外 , 均 有 國 家 強 制 力 作
21、 后 盾 , 可 通 過 人 民 法 院 強 制 執(zhí) 行 、 當(dāng) 事 人拒 絕 執(zhí) 行 的 , 將 承 擔(dān) 相 應(yīng) 的 法 律 后 果 。 7 七 、 仲裁與審判的區(qū)別 (1)受 理 機 構(gòu) 不 同 其 性 質(zhì) 也 不 同 : 仲 裁 是 由 仲 委 員 會 受 理 。 仲 裁 委 員 會獨 立 于 行 政 機 關(guān) , 是 中 國 仲 裁 協(xié) 會 的 會 員 審 判 是 由 人 民 法 院 負 責(zé) 人 民法 院 是 代 表 國 家 行 使 審 判 權(quán) 的 機 關(guān) (2)受 理 案 件 的 依 據(jù) 不 同 。 仲 裁 委 員 會 只 有 根 據(jù) 雙 方 當(dāng) 事 人 達 成 的 仲 裁 協(xié)議 和
22、方 當(dāng) 事 人 的 申 請 , 才 能 受 理 爭 議 案 件 , 實 行 協(xié) 議 管 轄 人 民 法 院 作為 國 家 的 審 判 機 關(guān) , 具 有 法 定 的 管 轄 權(quán) , 審 判 是 強 制 管 轄 (3)審 理 組 織 的 組 成 原 則 不 同 。 仲 裁 庭 組 成 的 仲 裁 員 應(yīng) 當(dāng) 各 自 選 定 或 者 各自 委 托 仲 裁 委 員 會 上 任 指 定 而 審 判 庭 的 組 成 人 員 的 人 數(shù) 和 人 選 , 訴 訟 當(dāng)事 人 無 權(quán) 過 問 , 完 全 山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指 定 。 (4)法 院 審 理 案 件 一 般 是 公 開 的 , 而 仲 裁
23、 庭 審 理 案 件 一 般 是 不 公 開 進 行 ,案 情 不 公 開 , 裁 決 也 不 公 開 。 開 庭 時 沒 有 旁 聽 , 審 理 中 仲 裁 庭 或 仲 裁 委 員秘 書 書 處 不 接 受 任 何 人 采 訪 這 樣 有 利 于 保 守 當(dāng) 事 人 的 商 業(yè) 秘 密 , 也 有 利 于 維 護 當(dāng) 事 人 的 商 業(yè) 信 譽 (5)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對 人 民 法 院 判 決 不 服 的 可 以 上 訴 , 我 國 法 院 是 兩 審 終 審 制, 仲 裁 裁 決 是 一 裁 終 局 , 不 能 上 訴 ( 6) 確 認(rèn) 仲 裁 8 八 、 不公開仲裁的規(guī)定 仲 裁 委
24、 員 會 在 審 理 糾 紛 時 , 為 了 維 護 當(dāng) 事 人 的 信 譽 , 保 護 其 商 業(yè) 秘 密 和有 利 于 糾 紛 的 解 決 。 根 據(jù) 仲 裁 法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 采 取 不 公 開 仲 裁 的 原 則 即 除 了 當(dāng) 事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以 及 有 關(guān) 證 人 、 鑒 定 人 員 參 加 仲 裁 活 動 外 ,不 允 許 其 他 任 何 人 員 以 參 觀 、 旁 聽 、 采 訪 等 9 開 庭 仲 裁 是 在 仲 裁 庭 的 主 持 下 , 組 織 申 請 人 , 被 申 請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及其 他 仲 裁 參 加 人 對 發(fā) 生 糾
25、紛 的 事 實 進 行 調(diào) 查 , 對 糾 紛 爭 改 的 焦 點 和 責(zé) 任 的承 擔(dān) 進 行 辯 淪 的 程 序 開 庭 仲 裁 可 以 通 過 擺 事 實 , 講 道 理 , 達 到 有 益 于 澄清 事 實 , 明 確 責(zé) 仟 , 公 平 , 公 正 裁 決 的 目 的 果 當(dāng) 事 人 協(xié) 議 不 開 庭 仲 裁 的, 仲 裁 庭 根 據(jù) 當(dāng) 事 人 的 仲 裁 申 請 書 、 答 辯 書 以 及 其 他 證 據(jù) 材 料 進 行 書 面 審理 作 出 裁 決 。 開 庭 仲 裁 與 不 開 庭 仲 裁 只 是 審 理 糾 紛 的 不 同 方 式 , 不 影 響 裁決 的 法 律 效 力
26、 九 、 開庭仲裁與不開庭仲裁 10 十 、 仲裁委員會的選定和仲裁協(xié)議 基 本 案 情我 國 仲 裁 法 已 明 確 規(guī) 定 仲 裁 不 實 行 級 別 管 轄 和 地 域 管 轄 仲 裁 委 員 會 應(yīng) 當(dāng) 由 當(dāng) 事 人協(xié) 議 選 定 。 也 就 是 說 , 提 交 仲 裁 的 雙 方 當(dāng) 事 人 對 仲 裁 地 點 和 仲 裁 委 員 會 是 可 以 自 由選 擇 的 為 了 避 免 發(fā) 生 爭 議 時 產(chǎn) 生 無 休 止 的 磋 商 , 在 擬 定 仲 裁 協(xié) 議 時 就 應(yīng) 明 確 選 定仲 裁 委 員 會 仲 裁 協(xié) 議 對 仲 裁 委 員 會 沒 有 約 定 或 者 約 定 不
27、 明 確 的 , 當(dāng) 事 人 可 以 補 充協(xié) 議 ; 達 不 成 補 充 協(xié) 議 的 , 仲 裁 協(xié) 議 無 效 。 仲 裁 條 款 : 專 指 合 同 中 規(guī) 定 的 將 爭 議 提 交 仲 裁 的 條 款 它 是 在 一 份 有 雙 方 當(dāng) 事 人 簽 字 的 合 同 文件 中 , 專 門 規(guī) 定 將 合 同 當(dāng) 事 入 之 間 的 爭 議 提 交 仲 裁 的 一 條 規(guī) 定 。 仲 裁 條 款 是 最 常 見 的 仲 裁 協(xié) 議 的形 式 盡 管 仲 裁 條 款 是 整 個 合 同 的 組 成 部 分 , 但 它 被 視 為 一 項 單 獨 的 合 同 。 其 有 效 性 并 不 取
28、決 于合 同 其 他 部 分 的 有 效 性 在 包 含 仲 裁 條 款 的 合 同 因 變 更 、 解 除 、 終 止 、 失 效 或 無 效 后 , 該 仲 裁 條款 的 規(guī) 定 對 當(dāng) 事 人 依 舊 有 約 束 力 。 仲 裁 協(xié) 議 : 在 爭 議 發(fā) 生 后 達 成 的 書 面 仲 裁 協(xié) 議 是 一 個 單 獨 的 法 律 文 件 。 它 可 以 是 對 原 合 同 的 一 個補 充 文 件 這 種 形 式 我 們 通 常 稱 之 為 “ 仲 裁 協(xié) 議 書 ” , 以 區(qū) 別 廣 義 的 仲 裁 協(xié) 議 。 仲 裁 協(xié) 議 書 的 達成 時 間 不 限 于 爭 議 發(fā) 生 之
29、后 , 也 可 在 爭 議 發(fā) 生 前 達 成 仲 裁 協(xié) 議 的 內(nèi) 容 繁 簡 不 一 , 一 般 來 說 , 仲 裁 協(xié) 議 應(yīng) 當(dāng) 早 量 訂 得 完 整 些 , 以 便 一 旦 發(fā)生 爭 議 需 要 仲 裁 時 , 能 有 所 遵 循 我 國 仲 裁 法 規(guī) 定 仲 裁 協(xié) 議 應(yīng) 當(dāng) 具 有 下 列 內(nèi) 容 : (1)請 求 仲 裁 的 意 思 表 示 , 即 愿 意 通 過 仲 裁 解 決 爭 議 ; (2)仲 裁 事 項 , 就 什 么 事 項 進 行 仲 裁 ; (3)選 定 的 仲 裁 委 員 會 , 即 具 體 選 定 哪 個 仲 裁 委 員 會 進 行 仲 裁 。 11
30、 仲 裁 事 項 和 仲 裁 委 員 會 都 仲 裁 協(xié) 議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 仲 裁 事 項 足 仲 裁 的內(nèi) 容 , 解 決 “ 仲 裁 什 么 ” 的 問 題 , 仲 裁 委 員 會 是 仲 裁 的 機 構(gòu) , 解 決 “ 在 哪里 仲 裁 ” 的 問 題 如 果 一 個 仲 裁 協(xié) 議 , 只 有 請 求 仲 裁 的 意 思 表 示 , 而 無 明確 的 仲 裁 事 項 或 仲 裁 委 員 會 則 空 有 其 光 而 無 其 實 , 雖 有 仲 裁 的 愿 望 , 并不 清 楚 仲 裁 什 么 或 到 哪 里 去 仲 裁 , 仲 裁 愿 望 必 然 落 空 , 仲 裁 協(xié) 議 無 效 所以 雙 方 當(dāng) 事 人 應(yīng) 該 相 互 主 動 協(xié) 商 , 達 成 書 面 補 充 協(xié) 議 我 國 仲 裁 法 第十 八 條 對 仲 裁 協(xié) 議 中 仲 裁 事 項 或 者 仲 裁 委 員 會 沒 有 約 定 或 者 約 定 不 明 確 的, 作 有 專 項 規(guī) 定 : (1)仲 裁 事 項 或 者 仲 裁 委 員 會 沒 有 約 定 或 者 約 定 不 明 確的 , 當(dāng) 事 人 可 以 補 充 協(xié) 議 。 能 夠 達 成 補 充 協(xié) 議 的 , 仲 裁 協(xié) 議 才 有 效 。 仲裁事項或仲裁委貝會約定不明確怎么辦 1 2 請 各 位 批 評 指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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