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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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 理 建 設 單 位 辦 理 質 量 監(jiān) 督 手 續(xù) 辦 理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注 冊 的 依 據u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筑 法 u 建 設 工 程 質 量 管 理 條 例 u 關 于 建 設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機 構 深 化 改 革 的 指 導 意 見 u 建 設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機 構 監(jiān) 督 工 作 指 南 u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工 作 導 則 u 江 蘇 省 建 設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機 構 深 化 改 革 的 實 施 意 見 u 江 蘇 省 建 設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工 作 實 施 細 則 建 設 單 位 到 窗 口 領 取 或
2、下 載 建 設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申 報 表 建 設 單 位 按 要 求 填 寫 、 蓋 章 建 設 單 位 攜 帶 “ 申 報 表 ” 及 有 關 文 件 資 料到 質 監(jiān) 站 申 報質 監(jiān) 站 查 驗 相 關 資 料 建 設 單 位 交 納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費 質 監(jiān) 站 登 記 注 冊 , 簽 發(fā) 建 設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通 知 書 江蘇省人民政府文件蘇 政 發(fā) 2008 78號省政府關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 決 定 取 消 和 停 止 征 收 行 政 事 業(yè) 性 收 費 項 目 59項 、 政 府 性 基金 項 目 2項 , 規(guī)
3、范 調 整 行 政 事 業(yè) 性 收 費 項 目 62項 , 自 2008年 9月 1日 起 執(zhí) 行 。 對 涉 及 到 部 門 和 單 位 履 行 行 政 管 理 職 能 所 必 需 的 經 費 , 由各 地 和 有 關 部 門 按 照 公 共 財 政 、 分 級 負 擔 、 平 穩(wěn) 過 渡 、 規(guī) 范 管理 的 原 則 統(tǒng) 籌 安 排 , 妥 善 解 決 。 序 號 (按 一 級 項 目 ) 序 號 (按 末 級 項 目 ) 項 目 名 稱 征 收 部 門(二 )停 止 征 收 項 目 (17項 ) (二 )停 止 征 收 項 目 (28項 ) _省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工 程
4、質 量 監(jiān) 督 工 作 經 費 落 實 自 查 情 況 表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機 構 人 員 2008年 經費 支 出( 單 位 :萬 元 ) 2009年 經費 支 出( 單 位 :萬 元 ) 取 消 工 程 質 量監(jiān) 督 費 后 落 實經 費 情 況 未 落實 經費 的主 要原 因個數 自 收自 支(個數 ) 全額拔款(個數 ) 參公(個數 ) 人數 其 中 :在 編人 數 基本支出 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 項目支出 已 落實 ( 個 ) 未 落實 ( 個 )省 級地 市 級縣 級 監(jiān) 督 申 報 表 填 報 要 求 1、 建 設 單 位 按 本 表 的 要 求 , 逐 項 填 寫 。 內
5、容 應 真 實 、 齊 全 。2、 建 設 單 位 須 加 蓋 法 人 章 , 各 質 量 責 任 主 體 單 位 名 稱 應 填 寫 全 稱 。3、 結 構 類 型 為 : 框 架 、 框 架 抗 震 墻 、 抗 震 墻 、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墻 、框 架 核 心 筒 、 筒 中 筒 、 板 柱 -抗 震 墻 、 排 架 、 砌 體 結 構 、 底 部 框架 抗 震 墻 、 多 排 柱 內 框 架 、 鋼 結 構 、 木 結 構 等 。4、 地 基 類 型 為 : 天 然 地 基 ; 深 層 攪 拌 樁 、 擠 密 樁 、 碎 石 樁 、 石 灰 樁等 復 合 地 基 。5、 基 礎
6、類 型 為 : 樁 基 礎 ( 注 明 樁 基 類 型 ) 、 條 基 、 整 板 基 礎 、 獨 立基 礎 、 箱 型 基 礎 等 。6、 辦 理 監(jiān) 督 手 續(xù) 時 工 程 形 象 進 度 為 : 未 開 工 、 樁 基 、 基 礎 、 主 體 、裝 飾 裝 修 、 已 竣 工 等 ; 除 未 開 工 外 , 還 應 注 明 具 體 的 進 度 如 層 數或 工 作 量 如 樁 根 數 等 。 7、 “ 建 設 各 方 責 任 主 體 基 本 情 況 登 記 表 ” 要 認 真 、 準 確 、 清 楚 地 填寫 。 “ 施 工 單 位 ” 欄 若 有 總 包 單 位 , 除 填 寫 總 包
7、 單 位 外 , 還 應 填 寫 各 分 包 單 位 ; 若 無 總 包 單 位 , 應 填 寫 各 承 包 單 位 。 所 謂 新 建 , 是 指 從 基 礎 開 始 建 造 的 建 設 項 目 。 按 照 國 家 規(guī) 定 也 包 括原 有 基 礎 很 小 , 經 擴 大 建 設 規(guī) 模 后 , 其 新 增 固 定 資 產 價 值 超 過 原 有固 定 資 產 價 值 三 倍 以 上 , 并 需 要 重 新 進 行 總 體 設 計 的 建 設 項 目 ; 遷移 廠 址 的 建 設 工 程 ( 不 包 括 留 在 原 廠 址 的 部 分 ) , 符 合 新 建 條 件 的建 設 項 目 。所
8、謂 擴 建 , 是 指 在 原 有 基 礎 上 加 以 擴 充 的 建 設 項 目 ; 包 括 擴 大 原 有產 品 生 產 能 力 、 增 加 新 的 產 品 生 產 能 力 以 及 為 取 得 新 的 效 益 和 使 用功 能 而 新 建 主 要 生 產 場 所 或 工 程 的 建 設 活 動 ; 對 于 建 筑 工 程 , 擴 建主 要 是 指 在 原 有 基 礎 上 加 高 加 層 ( 需 重 新 建 造 基 礎 的 工 程 屬 于 新 建項 目 ) 。所 謂 改 建 , 是 指 不 增 加 建 筑 物 或 建 設 項 目 體 量 , 在 原 有 基 礎 上 , 為提 高 生 產 效
9、率 , 改 進 產 品 質 量 , 或 改 變 產 品 方 向 , 或 改 善 建 筑 物 使用 功 能 、 改 變 使 用 目 的 , 對 原 有 工 程 進 行 改 造 的 建 設 項 目 。 裝 修 工 程 也 是 改 建 。 企 業(yè) 為 了 平 衡 生 產 能 力 , 增 加 一 些 附 屬 、 輔 助 車 間 或非 生 產 性 工 程 , 也 屬 于 改 建 項 目 。 土 木 工 程 包 括 礦 山 、 鐵 路 、 公 路 、 隧 道 、 橋 梁 、 堤 壩 、 電 站 、碼 頭 、 飛 機 場 、 運 動 場 、 營 造 林 、 海 洋 平 臺 等 工 程 ;建 筑 工 程 是
10、指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即 有 頂 蓋 、 梁 柱 、 墻 壁 、 基 礎 以及 能 夠 形 成 內 部 空 間 , 滿 足 人 們 生 產 、 生 活 、 公 共 活 動 的 工 程實 體 , 包 括 廠 房 、 劇 院 、 旅 館 、 商 店 、 學 校 、 醫(yī) 院 和 住 宅 等 工程 ;線 路 、 管 道 和 設 備 安 裝 工 程 包 括 電 力 、 通 信 線 路 、 石 油 、 燃 氣 、給 水 、 排 水 、 供 熱 等 管 道 系 統(tǒng) 和 各 類 機 構 設 備 、 裝 置 的 安 裝 活動 ;裝 修 工 程 包 括 對 建 筑 物 內 、 外 進 行 以 美 化 、
11、 舒 適 化 、 增 加 使 用功 能 為 目 的 工 程 建 設 活 動 ; 建 筑 類 型 : 將 建 筑 按 照 不 同 的 分 類 方 法 區(qū) 分 成 不 同 的 類 型 , 以使 相 應 的 建 筑 標 準 、 規(guī) 范 對 同 一 類 型 的 建 筑 加 以 技 術 上 或 經 濟上 的 規(guī) 定 。民 用 建 筑 : 供 人 們 居 住 和 進 行 各 種 公 共 活 動 的 建 筑 的 總 稱 。居 住 建 筑 : 供 人 們 居 住 使 用 的 建 筑 。公 共 建 筑 : 供 人 們 進 行 各 種 公 共 活 動 的 建 筑 。工 業(yè) 建 筑 : 以 工 業(yè) 性 生 產 為
12、主 要 使 用 功 能 的 建 筑 。農 業(yè) 建 筑 : 以 農 業(yè) 性 生 產 為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的 建 筑 。 砌 體 結 構 : 以 砌 體 為 主 制 作 的 結 構 。 它 包 括 磚 結 構 、 石 結 構 和 其 它 材料 的 砌 塊 結 構 。 有 無 筋 砌 體 結 構 和 配 筋 砌 體 結 構 ?;?凝 土 ( 砼 ) 結 構 : 以 混 凝 土 為 主 制 作 的 結 構 。 它 包 括 素 混 凝 土 結 構 、鋼 筋 混 凝 土 結 構 和 預 應 力 混 凝 土 結 構 等 。構 件 : 組 成 結 構 的 單 元 。部 件 : 結 構 中 由 若 干
13、構 件 組 成 的 組 合 件 。 如 樓 梯 、 陽 臺 、 樓 蓋 等 。剪 力 墻 : 房 屋 或 構 筑 物 中 主 要 承 受 風 荷 載 或 地 震 作 用 引 起 的 水 平 荷 載的 墻 體 。 防 止 結 構 剪 切 破 壞 。 又 稱 抗 風 墻 或 抗 震 墻 、 結 構 墻 。 分 平面 剪 力 墻 和 筒 體 剪 力 墻 。 建 筑 抗 震 設 計 規(guī) 范 GB50011中 的 “ 抗 震 墻 ” 即 混 凝 土 結 構 設 計規(guī) 范 GB50010 中 的 剪 力 墻 。 豎 向 構 件 截 面 長 邊 、 短 邊 (厚 度 )比 值 大 于 4時 , 宜 按 墻
14、的 要 求 進 行 設 計 。 房 地 產 開 發(fā) 企 業(yè) 資 質 管 理 : ( 77)u一 級 資 質 的 房 地 產 開 發(fā) 企 業(yè) 承 擔 房 地 產 項 目 的 建 設 規(guī) 模 不 受限 制 , 可 以 在 全 國 范 圍 承 攬 房 地 產 開 發(fā) 項 目 。u二 級 資 質 及 二 級 資 質 以 下 的 房 地 產 開 發(fā) 企 業(yè) 可 以 承 擔 建 筑 面積 25萬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開 發(fā) 建 設 項 目 , 承 擔 業(yè) 務 的 具 體 范 圍 由 省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確 定 。u各 資 質 等 級 企 業(yè)
15、 應 當 在 規(guī) 定 的 業(yè) 務 范 圍 內 從 事 房 地 產 開 發(fā) 經營 業(yè) 務 , 不 得 越 級 承 擔 任 務 。 勘 察 設 計 企 業(yè) 資 質 管 理 ( 93) 取 得 工 程 勘 察 綜 合 資 質 的 企 業(yè) , 承 接 工 程 勘 察 業(yè) 務 范 圍 不受 限 制 ; 取 得 工 程 勘 察 專 業(yè) 資 質 的 企 業(yè) , 可 以 承 接 同 級 別 相 應專 業(yè) 的 工 程 勘 察 業(yè) 務 ; 取 得 工 程 勘 察 勞 務 資 質 的 企 業(yè) , 可 以 承接 巖 土 工 程 治 理 、 工 程 鉆 探 、 鑿 井 工 程 勘 察 勞 務 工 作 。 取 得 工 程
16、 設 計 綜 合 資 質 的 企 業(yè) , 其 承 接 工 程 設 計 業(yè) 務 范 圍不 受 限 制 ; 取 得 工 程 設 計 行 業(yè) 資 質 的 企 業(yè) , 可 以 承 接 同 級 別 相應 行 業(yè) 的 工 程 設 計 業(yè) 務 ; 取 得 工 程 設 計 專 項 資 質 的 企 業(yè) , 可 以承 接 同 級 別 相 應 的 專 項 工 程 設 計 業(yè) 務 。 取 得 工 程 設 計 行 業(yè) 資 質 的 企 業(yè) , 可 以 承 接 本 行 業(yè) 范 圍 內 同級 別 的 相 應 專 項 工 程 設 計 業(yè) 務 , 不 需 再 單 獨 領 取 工 程 設 計 專 項資 質 。 根 據 民 用 建
17、筑 的 類 型 和 特 征 等 因 素 將 民 用 建 筑 分 為 特 、 一 、 二 、 三 級 四個 等 級 , 劃 分 工 程 等 級 的 類 型 及 特 征 詳 見 附 表 , 工 業(yè) 建 筑 及 構 筑 物 的 等 級 分類 和 特 征 在 各 級 別 資 質 承 擔 任 務 范 圍 中 表 述 。 各 級 別 設 計 單 位 承 擔 任 務 范 圍如 下 : ( 一 ) 甲 級 承 擔 建 筑 工 程 設 計 頂 日 的 范 圍 不 受 限 制 。 ( 二 ) 乙 級 1、 民 用 建 筑 : 承 擔 工 程 等 級 為 二 級 及 以 下 的 民 用 建 筑 設 計 項 目 。
18、2、 工 業(yè) 建 筑 : 跨 度 不 超 過 30米 、 吊 車 噸 位 不 超 過 30噸 的 單 層 廠 房 和 倉庫 , 跨 度 不 超 過 12米 、 6層 及 以 下 的 多 層 廠 房 和 倉 庫 。 3、 構 筑 物 : 高 度 低 于 45米 的 煙 囪 , 容 量 小 于 100立 方 米 的 水 塔 , 容 量 小于 2000立 方 米 的 水 池 , 直 徑 小 于 12米 或 邊 長 小 于 9米 的 料 倉 。 ( 三 ) 丙 級 1、 民 用 建 筑 ; 承 擔 工 程 等 級 為 三 級 的 民 用 建 筑 設 計 項 目 。 2、 工 業(yè) 建 筑 : 跨 度 不
19、 超 過 24米 、 吊 車 噸 位 不 超 過 10噸 的 單 層 廠 房 和 倉庫 , 跨 度 不 超 過 6米 、 樓 蓋 無 動 荷 載 的 3層 及 以 下 的 多 層 廠 房 和 倉 庫 。 3、 構 筑 物 : 高 度 低 于 30米 的 煙 囪 , 容 量 小 于 80立 方 米 的 水 塔 , 容 量 小于 500立 方 米 的 水 池 , 直 徑 小 于 9米 或 邊 長 小 于 6米 的 料 倉 。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設 計 等 級 分 類 表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承 接 工 程 范 圍 ( 102) 甲 級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可 以 監(jiān) 理 經 核 定
20、的 工 程 類 別 中 一 、 二 、 三 等 工 程 ;乙 級 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可 以 監(jiān) 理 經 核 定 的 工 程 類 別 中 二 、 三 等 工 程 ; 丙 級工 程 監(jiān) 理 企 業(yè) 可 以 監(jiān) 理 經 核 定 的 工 程 類 別 中 三 等 工 程 。工 程 類 別 一 等 二 等 三 等房屋建筑工程 一 般 房 屋建 筑 工 程 28層 以 上 ; 36米 跨度 以 上 ( 輕 鋼 結 構除 外 ) ; 單 項 工 程建 筑 面 積 30000平 方米 以 上 14-28層 ; 24-36米 跨度 ( 輕 鋼 結 構 除外 ) ; 單 項 工 程 建筑 面 積 10000-
21、30000平 方 米 14層 以 下 ; 24米 跨度 以 下 ( 輕 鋼 結 構除 外 ) ; 單 項 工 程建 筑 面 積 10000平 方米 以 下 高 聳 構 筑工 程 高 度 120米 以 上 高 度 70-120米 高 度 70米 以 下 住 宅 小 區(qū)工 程 建 筑 面 積 12萬 平 方米 以 上 建 筑 面 積 6-12萬 平方 米 建 筑 面 積 6萬 平 方 米以 下 施 工 總 承 包 企 業(yè) 承 包 工 程 范 圍 : ( 87)u特 級 企 業(yè) : 可 承 擔 各 類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的 施 工 。u一 級 企 業(yè) : 可 承 擔 單 項 建 安 合 同 額
22、 不 超 過 企 業(yè) 注 冊 資 本 金 5倍 的 下 列 房 屋 建 筑 工 程的 施 工 : ( 1) 40層 及 以 下 、 各 類 跨 度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 2) 高 度 240米 及 以 下 的 構 筑 物 ; ( 3) 建 筑 面 積 20萬 平 方 米 及 以 下 的 住 宅 小 區(qū) 或 建 筑 群 體 。u二 級 企 業(yè) : 可 承 擔 單 項 建 安 合 同 額 不 超 過 企 業(yè) 注 冊 資 本 金 5倍 的 下 列 房 屋 建 筑 工 程的 施 工 : ( 1) 28層 及 以 下 、 單 跨 跨 度 36米 及 以 下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23、( 2) 高 度 120米 及 以 下 的 構 筑 物 ; ( 3) 建 筑 面 積 12萬 平 方 米 及 以 下 的 住 宅 小 區(qū) 或 建 筑 群 體 。u三 級 企 業(yè) : 可 承 擔 單 項 建 安 合 同 額 不 超 過 企 業(yè) 注 冊 資 本 金 5倍 的 下 列 房 屋 建 筑 工 程的 施 工 : ( 1) 14層 及 以 下 、 單 跨 跨 度 24米 及 以 下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 2) 高 度 70米 及 以 下 的 構 筑 物 ; ( 3) 建 筑 面 積 6萬 平 方 米 及 以 下 的 住 宅 小 區(qū) 或 建 筑 群 體 。u 注 : 房 屋 建
24、筑 工 程 是 指 工 業(yè) 、 民 用 與 公 共 建 筑 ( 建 筑 物 、 構 筑 物 ) 工 程 。 工 程內 容 包 括 地 基 與 基 礎 工 程 , 土 石 方 工 程 , 結 構 工 程 , 屋 面 工 程 , 內 、 外 部 的 裝 修 裝飾 工 程 , 上 下 水 、 供 暖 、 電 器 、 衛(wèi) 生 潔 具 、 通 風 、 照 明 、 消 防 、 防 雷 等 安 裝 工 程 。 注 冊 建 造 師 一 級 注 冊 建 造 師 可 以 擔 任 建 筑 業(yè) 企 業(yè) 資 質 等級 標 準 中 規(guī) 定 的 必 須 由 特 級 、 一 級 建 筑 業(yè) 企 業(yè)承 建 的 建 設 工 程
25、項 目 施 工 的 項 目 經 理 ; 二 級 注 冊 建 造 師 只 可 以 擔 任 二 級 及 以 下 建 筑 業(yè)企 業(yè) 承 建 的 建 設 工 程 項 目 施 工 的 項 目 經 理 。 建 設 單 位 現(xiàn) 場 質 量 管 理 機 構 設 置 項 目 負 責 人土 建 安 裝 材 料 技 術 負 責 人 見 證 員 施 工 單 位 現(xiàn) 場 管 理 機 構 監(jiān) 理 單 位 現(xiàn) 場 管 理 機 構 監(jiān) 督 注 冊 時 需 提 交 的 資 料 及 要 求 u 建 設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申 報 表 u巖 土 工 程 勘 察 報 告 和 施 工 圖 設 計 文 件 審 查 批 準 書 (按
26、規(guī) 定 不需 要 審 查 的 , 應 提 供 勘 察 和 設 計 單 位 資 質 等 級 證 書 )。u施 工 中 標 通 知 書 或 施 工 合 同 ;u監(jiān) 理 中 標 通 知 書 或 監(jiān) 理 合 同 ;u其 它 需 要 的 文 件申 報 表 填 寫 內 容 應 真 實 、 字 跡 端 正 、 墨 跡 一 致 、 不 得涂 改 , 需 蓋 章 處 必 須 加 蓋 法 人 章 。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費 的 收 取 u建 設 單 位 按 有 關 財 政 、 物 價 部 門 批 準 的 文 件 規(guī) 定 ,交 納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費 。u質 量 監(jiān) 督 機 構 在 收 取 工 程 質
27、量 監(jiān) 督 費 時 不 得 隨 意降 低 或 提 高 收 費 標 準 。 發(fā) 放 建 設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通 知 書 建 立 受 監(jiān) 工 程 信 息 庫u 建 設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申 報 表 經 審 查 符 合 要 求 并 收取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費 后 , 建 筑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注 冊 人 員應 在 一 個 工 作 日 內 簽 發(fā) 建 設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通 知書 。u質 量 監(jiān) 督 人 員 須 按 有 關 規(guī) 定 建 立 受 監(jiān) 工 程 信 息 庫 。 違 規(guī) 處 理 建 設 單 位 未 按 照 規(guī) 定 辦 理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手 續(xù) 的 ,
28、責 令 整 改 , 并 按 國 務 院 建 設 工 程 管 理 條 例 第 五十 六 條 的 相 關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的; 思 考 !u未 辦 理 監(jiān) 督 注 冊 手 續(xù) 實 體 已 完 工 程 質 量 怎 樣 認 定 ?u先 監(jiān) 督 , 后 辦 理 手 續(xù) ( 待 辦 工 程 ) 。u對 實 體 已 完 工 程 質 量 進 行 鑒 定 , 符 合 要 求 以 后 辦 理 監(jiān) 督 手 續(xù) 。u對 實 體 已 完 工 程 質 量 加 大 監(jiān) 督 檢 測 , 符 合 要 求 以 后 辦 理 監(jiān) 督手 續(xù)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筑 法 建 設 工 程 質 量 管 理 條 例 關 于 建 設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機 構 深 化 改 革 的 指 導 意 見 建 設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機 構 監(jiān) 督 工 作 指 南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工 作 導 則 江 蘇 省 建 設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機 構 深 化 改 革 的 實 施 意 見 江 蘇 省 建 設 工 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工 作 實 施 細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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