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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證保險法律論文
保證保險法律論文
2014/09/20
一、本文結論:保證保險為保險
根據對上述學說的分析,我們不難發(fā)現,他們大多是從保證保險的表象進行分析論證,對比保證保險與保證制度或保險制度的相似性或相異性,從而給出保證保險的定性。我們知道,在界定一項制度的法律屬性時,應當從其制度本質入手,而不能僅僅停留在表象的分析,表象的外在性、繁雜性、多變性很容易使我們的陷入無休止的爭論之中。在制度個性中,保證保險最特有的個性當屬其有效解決信用風險的機制,這一機制來源于保險制
2、度。信用風險是在信貸消費中普遍存在的,存在大量同質風險,風險的發(fā)生不具有必然性,而且不履行義務造成風險損失也是可測定的,這些都表明此類風險是一種可保風險,即可以運用保險機制進行匯集和分散來解決的風險。保險公司制定經營策略吸引有該類風險的潛在投保人投保,雙方簽訂保證保險合同,依據商業(yè)經營原則,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按照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給予受損失的被保險人以經濟補償,從而實現保險基金積聚的根本目的即補償損失。這樣的運行機制,使得所有投保人基于保險基金形成了互濟共助的關系,把風險分散給所有投保人,使風險在所有投保人之間分攤,讓本應由少數人承受的風險變成多數人來承擔,從而有效地解決了消費信貸中的信
3、用風險。
為了更好地理解保證保險的法律性質,我們還要回答以下兩個問題:問題一:保證保險中保險人所收取的保費并非依據保險中大數法則、概率計算確定的,而僅僅是一種手續(xù)費。筆者認為,保險公司作為營利性的市場主體,其承保信用風險這一將來可能需要賠付的業(yè)務,其必然要經過精密計算以及調查、評估投保人的信用狀況等,以確保該項業(yè)務的盈利。若保費僅為手續(xù)費,那么費用的高低如何確定,依據是什么?若保費僅為手續(xù)費,不需要保險公司特有的計算,那么任何其他實力雄厚的市場主體便亦可以經營此項簡單的業(yè)務,這與現實相矛盾。問題二:保證保險中保險人在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投保人追償,這與保險的運行機制不符。筆者認為,首先,其忽視了
4、保險制度中代位求償權的存在。在責任保險中,責任人造成保險事故發(fā)生的,保險人在承擔保險責任后有權向責任人追償。保證保險中正是由于投保人沒能及時履行約定義務,才使保險事故發(fā)生,投保人即為保險事故的責任人。同時,由于在保證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與投保人存在如此緊密聯(lián)系,雖然我國《保險法》明確規(guī)定,由于投保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但是在無法確定主觀故意等特殊情況下,實行對投保人的追償更有利于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其次,保證保險的代位追償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若責任人因被保險人享有保險賠償而不承擔賠償責任,實際上使得責任人通過保險合同獲益,這不符合公平原則。另外,在某些情況
5、下,若保險人沒有代位求償權,則債權人在獲得保險人的賠償后,仍然有可能再次向投保人主張債權,使其獲得雙重利益,這與保險的填補損害原則不符,為防止這種沖突,由保險人向投保人追償正當合理。根據上述分析,保證保險的主要制度個性在于其運用保險的運作機制來集中并分散信用風險,使其區(qū)別于其他解決此類信用風險的制度。而由于保證保險的這一制度個性源自于保險制度,或者說是依托保險制度的先天優(yōu)勢建立的,同時也同保險制度集中、分散風險的制度核心追求相一致,所以其應當歸屬在保險制度項下。由此,保證保險的法律定性應當為保險。
二、保證保險的法律適用
(一)保證保險法律適用現狀基于多年來保證保險在我國發(fā)展的這一嚴峻現狀
6、,使得關于保證保險存在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具體如下:第一,不存在一個具有普遍說服力的的理論觀點,致使理論界對該問題不存在統(tǒng)一的認識,理論的滯后影響到保證保險制度的進一步應用和發(fā)展。這一問題是保證保險在實踐運用中出現問題的根本原因所在。第二,立法缺位。盡管保證保險業(yè)務在我國興起已有一段時間,但我國現行法律對該項業(yè)務的法律規(guī)范屈指可數。我國對2002年的《保險法》進行了一次修訂,但修訂后的《保險法》并沒有涉及到保證保險,隨后在2005年修訂的《保險公司管理規(guī)定》中僅僅是提到保證保險這一名詞,接下來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也未對提到的保證保險的概念和具體內容以及法律適用進行明確規(guī)定。這種立法現狀是
7、造成保證保險業(yè)務在實際開展的過程中無法可依以及在司法實踐中裁判不一的直接原因。第三,現行銀保合作關系存在障礙。銀行和保險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中重要的兩類重要的兩類金融機構,他們在保證保險法律關系中處于至關重要的地位。但是,在進行保證保險業(yè)務的實踐中,二者存在一定矛盾沖突,或者至少說是存在不合作的現象。比如由于保證保險合同使銀行錯誤的認識到有保險公司為其債權實現提供最后保障。所以其在借貸活動中放松了對借貸人的審查,間接地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風險。而保險公司為搶奪市場,放寬對客戶的要求,最終導致保險事故經常發(fā)生,不利于保證保險這一制度的健康發(fā)展。
(二)保證保險法律適用問題的解決對策通過以上對我國保證保
8、險的法律適用的現狀分析,為了使這一新生險種得以在我國得到健康的發(fā)展,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決。首先,加強對這一理論問題研究的投入,期待盡快形成統(tǒng)一的理論認識。其次,健全立法。針對現行保險法中對保證保險的規(guī)定只是提及該名詞的現狀,立法者應當考慮對這一規(guī)定進行豐富與完善,同時行政機關或行業(yè)協(xié)會應當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人民法院應出臺針對保證保險實踐當中具體問題爭議解決的司法解釋。最后,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互相信任的關系,在保證利益的前提下進行互相協(xié)調,優(yōu)化合作質量,在不減少保險公司占有市場份額的前提下,加強對投保人代償能力的審查,最終實現共贏。
作者:田金花郭笑凝云濤蔣偉華尹吉利單位:佳木斯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