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二 三 美國式的資產階級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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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新知預習巧設計名師課堂一點通高頻考點巧解密創(chuàng)新演練大沖關教材問題解答專題二 返回 主 旨 概 括 民 主 思 想 的 發(fā) 展 與 成 熟 引導 著 政 治 變 革 。 本 專 題 主 要 概 述 英 、法 、 美 三 國 在 近 代 將 民 主 思 想 法 制 化和 形 成 具 體 的 民 主 政 治 制 度 的 歷 程 。在 世 界 近 代 發(fā) 展 的 大 背 景 下 , 中 國 也開 始 了 民 主 道 路 的 探 索 。 由 于 各 國 的發(fā) 展 狀 況 、 文 化 傳 統 的 差 別 , 各 國 的發(fā) 展 道 路 、 制 度 形 式 也 各 有 特 色 。 但有 兩 點 是 共 同

2、的 : 一 是 都 強 調 法 律 的 返回 至 高 無 上 , 并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確 定 民 主的 原 則 ; 二 是 都 以 代 議 民 主 的 政 治 組織 形 式 否 定 了 個 人 的 專 制 獨 裁 。 各 國的 民 主 化 進 程 都 不 是 一 帆 風 順 的 , 而民 主 制 度 的 最 終 確 立 則 體 現 了 人 類 政治 文 明 的 發(fā) 展 趨 勢 。 返回 學 法 指 導 1 學 習 本 專 題 要 把 握 的 基 本 線 索 是 : “ 寫 進 法 律 文 獻的 民 主 ” 是 英 、 美 、 法 通 過 權 利 法 案 獨 立 宣 言 和 人 權 宣

3、言 將 民 主 意 識 上 升 為 國 家 意 識 , 讓 更 多 的 人 認 可和 遵 行 , 體 現 了 從 理 論 到 實 踐 的 民 主 進 程 ; “ 實 現 民 主 的 政治 構 建 ” “ 美 國 式 的 資 產 階 級 民 主 ” 和 “ 近 代 中 國 創(chuàng) 建 民 主制 度 的 斗 爭 ” 則 體 現 了 從 實 踐 到 制 度 的 民 主 政 治 實 現 的 一 般流 程 。 這 些 國 家 走 向 民 主 的 歷 史 步 伐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規(guī) 范 了 各國 民 主 政 治 的 走 向 , 是 近 代 民 主 進 程 中 的 豐 碑 。 返回 2 應 突 出 的

4、重 點 是 : 權 利 法 案 獨 立 宣 言 人權 宣 言 三 個 法 律 文 獻 的 思 想 淵 源 、 體 現 的 民 主 思 想 及 在反 對 專 制 斗 爭 中 發(fā) 揮 的 作 用 。 3 要 注 意 的 核 心 問 題 是 : (1)縱 向 把 握 英 、 法 、 美 代 議 制 政 體 的 形 成 過 程 與 意 義影 響 ; 還 要 注 意 結 合 國 情 對 三 國 政 體 作 橫 向 聯 系 比 較 。 (2)以 全 球 史 觀 審 視 百 日 維 新 、 臨 時 約 法 對 近 代 中國 民 主 政 治 的 影 響 。 返回 返回 返回 一 、 獨 立 之 初 的 美 國

5、 民 主 建 設 1 背 景 (1)美 國 革 命 是 以 民 族 獨 立 戰(zhàn) 爭 的 形 式 出 現 的 資 產 階 級革 命 。 (2)美 國 沒 有 經 過 封 建 社 會 。 (3)美 利 堅 民 族 的 文 化 觀 念 來 源 于 17世 紀 以 來 的 洲文 化 傳 統 。 (4)美 國 獨 立 之 初 , 邦 聯 政 府 對 內 不 能 解 決 經 濟 、 社 會問 題 , 對 外 不 能 應 付 英 國 、 西 班 牙 的 嚴 重 威 脅 。 (5)1786年 謝 司 起 義 爆 發(fā) 。 歐 返回 2 制 定 1787年 9月 , 通 過 了 1787年 憲 法 草 案 。 3

6、 內 容 (1)中 央 政 府 的 構 建 原 則 “ 三 權 分 立 ” 。 立 法 權 : 屬 于 由 參 議 院 和 眾 議 院 組 成 的 國 會 。 行 政 權 屬 于 總 統 , 總 統 掌 握 行 政 和 權 , 對 立 法 擁有 否 決 權 。 司 法 權 由 最 高 法 院 執(zhí) 掌 , 有 權 宣 布 總 統 違 憲 ; 最 高 法 院法 官 由 總 統 任 命 。 (2)美 國 政 治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則 : 天 賦 人 權 、 人 民 主 權 、 三權 分 立 、 制 和 法 治 原 則 。 軍 事聯 邦 返回 4 影 響 (1)是 世 界 上 第 一 個 憲 法

7、 , 有 利 于 維 護 美 國 的 獨 立 和 統一 , 有 利 于 美 國 經 濟 的 發(fā) 展 。 (2)它 所 確 立 的 資 產 階 級 民 主 政 體 , 為 歐 洲 的 反 封 建 斗 爭 樹 立了 一 面 旗 幟 , 也 為 資 產 階 級 政 治 統 治 的 鞏 固 與 完 善 奠 定 了 重 要 的法 律 基 礎 。 特 別 提 醒 1787年 憲 法 使 美 國 建 立 起 聯 邦 制 國 家 , 聯 邦 的立 法 、 行 政 和 司 法 機 關 在 全 國 范 圍 內 行 使 主 要 國 家 權 力 , 各 州 政府 對 本 州 的 政 治 、 經 濟 、 財 政 、 文

8、 化 教 育 等 享 有 一 定 的 自 主 權 ,既 避 免 了 聯 邦 制 的 松 散 , 又 防 止 了 中 央 權 力 的 過 于 集 中 。成 文 返回 二 、 憲 法 的 局 限 性 1 憲 法 前 十 條 修 正 案 (1)背 景 : 資 產 階 級 派 和 人 民 群 眾 斗 爭 。 (2)內 容 : 規(guī) 定 了 公 民 享 有 言 論 、 出 版 、 集 會 、 請 愿 、 信仰 等 自 由 及 建 立 陪 審 團 制 度 等 。 2 評 價 (1)進 步 性 : 為 美 國 200多 年 來 的 政 治 穩(wěn) 定 和 民 主 政 治 的發(fā) 展 提 供 了 強 有 力 的 法

9、律 保 證 。民 主 返回 (2)局 限 性 : 1787年 憲 法 的 制 定 不 合 乎 嚴 格 的 立 法 程 序 。 憲 法 實 際 上 承 認 制 , 也 沒 有 任 何 有 關 人 民 的 民 主權 利 的 內 容 。 印 第 安 人 和 奴 隸 制 下 的 黑 人 以 及 廣 大 婦 女 的 基 本 權 利 也得 不 到 保 障 。 特 別 提 醒 制 憲 會 議 對 是 否 繼 續(xù) 堅 持 州 權 主 義 、 中 央 與州 的 關 系 、 大 州 與 小 州 的 關 系 、 中 央 政 府 各 部 門 的 制 衡 關 系 、北 部 工 商 業(yè) 主 與 南 部 奴 隸 制 種 植

10、 園 主 的 關 系 進 行 了 討 論 , 經 過 4個 多 月 的 激 烈 辯 論 , 在 各 方 妥 協 的 基 礎 上 最 終 達 成 一 致 。奴 隸 返回 三 、 美 國 政 治 生 活 中 的 利 益 集 團 1 主 要 目 標 (1)選 舉 和 投 票 是 公 民 參 與 國 家 政 治 管 理 的 重 要 手 段 ,但 不 能 完 全 反 映 社 會 不 同 階 層 和 各 種 社 會 團 體 的 特 殊 利 益 要求 , 于 是 在 近 代 西 方 社 會 便 產 生 了 許 多 為 保 護 特 殊 利 益 而 結成 的 利 益 集 團 。 (2)利 益 集 團 試 圖 通

11、 過 其 活 動 影 響 的 政 策 , 來 維護 本 集 團 的 利 益 , 或 促 進 本 集 團 所 追 求 的 理 想 和 事 業(yè) 。政 府 返回 2 類 別 利 益 集 團 可 分 為 經 濟 利 益 集 團 和 非 經 濟 利 益 集 團 。 3 特 點 (1)美 國 憲 法 修 正 案 第 一 條 規(guī) 定 , 人 民 有 向 政 府 請 愿 、言 論 自 由 和 自 由 的 權 利 , 這 就 為 各 種 利 益 集 團 的 合 法存 在 和 開 展 活 動 提 供 了 憲 法 依 據 。 (2)美 國 是 建 立 在 多 元 經 濟 和 文 化 基 礎 之 上 的 , 隨 著

12、工業(yè) 革 命 的 擴 展 , 美 國 社 會 利 益 的 特 點 日 益 明 顯 。出 版 多 元 化 返回 4 影 響 (1)利 益 集 團 通 過 游 說 國 會 、 政 府 , 或 者 進 行 等手 段 影 響 政 府 決 策 。 (2)利 益 集 團 不 僅 影 響 決 策 , 有 時 還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取 得 了直 接 參 與 決 策 的 地 位 。 (3)在 美 國 , 利 益 集 團 被 稱 為 “ 政 黨 的 補 充 ” 或 “ 院 外 集團 ” 。 特 別 提 醒 美 國 政 治 生 活 中 利 益 集 團 的 形 成 與 發(fā) 展 , 是美 國 歷 史 發(fā) 展 狀

13、況 與 現 實 政 治 生 活 相 結 合 的 產 物 , 與 政 黨 政 治既 有 明 顯 的 區(qū) 別 , 又 有 密 切 的 聯 系 。 法 院 訴 訟 返回 返回 返回 一 、 如 何 認 識 美 國 1787年 憲 法 的 特 點 、 進 步 性 和 局 限 性 ? 1 特 點 (1)在 國 家 權 力 分 配 上 采 取 “ 三 權 分 立 , 相 互 制 衡 ” 的 原則 。 (2)在 國 家 體 制 上 , 實 行 聯 邦 制 的 總 統 制 共 和 制 。 在 聯 邦與 州 的 關 系 上 , 肯 定 了 聯 邦 的 地 位 高 于 州 的 原 則 , 同 時 也 確 定了 聯

14、 邦 與 州 分 權 的 原 則 。 (3)美 國 憲 法 的 原 文 從 未 修 改 過 , 而 是 通 過 憲 法 修 正 案 的形 式 來 適 應 新 情 況 , 并 附 于 憲 法 之 后 , 與 憲 法 形 成 一 體 。 返回 2 進 步 性 (1)從 確 立 意 義 來 看 , 美 國 1787年 憲 法 是 近 代 世 界 歷 史 上 第一 部 成 文 憲 法 。 它 所 確 立 的 分 權 制 衡 體 制 被 歷 史 證 明 是 一 種 有效 地 防 止 專 制 的 機 制 。 (2)從 資 本 主 義 政 治 制 度 史 的 發(fā) 展 來 看 , 通 過 1787年 憲 法

15、,美 國 率 先 建 立 了 聯 邦 制 、 三 權 分 立 制 , 這 些 對 后 來 的 資 本 主 義國 家 起 了 示 范 作 用 。 返回 (3)從 美 國 的 發(fā) 展 來 看 , 憲 法 調 整 了 美 國 社 會 的 各 種 矛盾 , 使 美 國 在 政 治 上 獲 得 了 長 期 穩(wěn) 定 的 發(fā) 展 , 一 系 列 治 國 原則 的 確 立 和 社 會 改 革 的 完 成 , 為 美 國 資 本 主 義 的 迅 速 發(fā) 展 奠定 了 基 礎 。 3 局 限 性 憲 法 允 許 奴 隸 制 存 在 , 不 承 認 廣 大 黑 人 和 印 第 安 人 具 有和 白 人 相 等 的

16、權 利 , 這 就 違 背 了 獨 立 宣 言 中 人 人 平 等 的原 則 , 深 深 地 打 上 了 種 族 歧 視 的 烙 印 。 返回 1 1787年 憲 法 使 獨 立 后 的 美 國 從 邦 聯 制 發(fā) 展 為 聯 邦 制 共 和 政體 , 其 重 要 作 用 是 ( ) 結 束 了 松 散 狀 態(tài) , 維 護 了 國 家 統 一 滿 足 了 人 民 群 眾對 權 益 的 要 求 確 立 了 美 國 的 責 任 內 閣 制 促 進 了 美國 資 本 主 義 的 發(fā) 展A B C D 返回 解 析 : 本 題 考 查 美 國 1787年 憲 法 的 內 容 和 作 用 。 它 使 美

17、 國 從 邦聯 制 政 體 發(fā) 展 為 聯 邦 制 政 體 , 這 有 利 于 加 強 中 央 集 權 , 維 護 國家 統 一 和 社 會 穩(wěn) 定 , 促 進 了 美 國 資 本 主 義 的 發(fā) 展 , 正 確 ;它 最 初 沒 有 規(guī) 定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 是 其 局 限 性 的 體 現 , 錯 誤 ;它 規(guī) 定 實 行 總 統 制 , 錯 誤 。答 案 : A 返回 二 、 如 何 看 待 美 國 政 治 生 活 中 的 利 益 集 團 ? 1 美 國 利 益 集 團 產 生 的 法 律 依 據 美 國 憲 法 的 第 一 條 修 正 案 規(guī) 定 , 人 民 有 向 政 府

18、 請 愿 的 權利 , 言 論 自 由 和 出 版 自 由 , 這 就 為 利 益 集 團 的 合 法 存 在 和 開展 活 動 提 供 了 憲 法 依 據 。 2 美 國 利 益 集 團 與 政 黨 的 區(qū) 別 政 黨 以 尋 求 執(zhí) 政 為 其 目 的 , 而 利 益 集 團 是 通 過 一 系 列 活動 來 影 響 政 府 的 政 策 , 從 而 維 護 集 團 的 利 益 , 或 促 進 本 集 團所 追 求 的 理 想 和 事 業(yè) 。 返回 3 美 國 利 益 集 團 與 政 府 、 國 會 的 關 系 (1)利 益 集 團 通 過 游 說 國 會 、 政 府 或 者 進 行 法 院

19、 訴 訟 等 手段 影 響 政 府 決 策 。 它 們 與 國 會 議 員 及 其 助 手 直 接 接 觸 , 或 直接 出 席 國 會 委 員 會 和 小 組 委 員 會 表 達 自 己 的 利 益 要 求 。 (2)利 益 集 團 同 政 府 機 構 的 關 系 也 十 分 密 切 , 甚 至 在 人 員上 兩 者 之 間 雙 向 流 動 。 政 府 的 許 多 高 官 來 自 利 益 集 團 或 由 利益 集 團 推 薦 , 一 些 國 會 議 員 和 政 府 高 級 官 員 離 職 后 , 常 被 利益 集 團 和 大 企 業(yè) 以 高 薪 聘 為 顧 問 或 說 客 。 返回 (3)利

20、 益 集 團 不 僅 影 響 決 策 , 某 些 集 團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還 取得 了 直 接 參 與 決 策 的 地 位 。 4 美 國 利 益 集 團 存 在 的 重 要 性 利 益 集 團 為 公 民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提 供 了 更 廣 闊 的 舞 臺 , 是公 民 參 與 政 治 的 一 個 重 要 渠 道 , 同 時 也 反 映 了 公 民 日 益 增 強的 參 與 意 識 。 因 此 , 在 美 國 利 益 集 團 被 稱 為 “ 政 黨 的 補 充 ”或 “ 院 外 集 團 ” 。 返回2 利 益 集 團 在 美 國 政 治 生 活 中 扮 演 著 非 常 特 殊

21、 的 角 色 , 關于 它 的 說 法 不 正 確 的 是 ( )A 主 要 目 標 是 尋 求 執(zhí) 政 , 維 護 本 集 團 利 益B 主 要 分 為 經 濟 利 益 集 團 和 非 經 濟 利 益 集 團C 與 政 府 和 國 會 形 成 三 角 關 系D 存 在 的 憲 法 依 據 是 1790年 的 權 利 法 案 返回 解 析 : 本 題 主 要 考 查 學 生 對 問 題 的 理 解 能 力 。 利 益 集 團 不 同于 政 黨 , 其 目 標 并 非 尋 求 執(zhí) 政 , 而 是 通 過 其 活 動 影 響 政 府 決策 , 從 而 實 現 維 護 本 集 團 利 益 的 目 標

22、 , 故 A項 說 法 錯 誤 , 符合 題 意 。 B、 C、 D三 項 均 與 史 實 相 符 。答 案 : A 返回 返回 示 例 (2012 福 建 高 考 )閱 讀 下 列 材 料 , 回 答 問 題 。 材 料 一 享 受 英 國 習 慣 法 的 保 護 , 包 括 由 附 近 地 區(qū) 陪 審團 審 訊 的 權 利 、 舉 行 公 開 集 會 以 討 論 群 眾 疾 苦 的 權 利 、 向 英王 請 愿 的 權 利 , 是 殖 民 地 人 民 的 天 賦 權 利 。 第 一 屆 大 陸 會 議 殖 民 地 權 利 宣 言 (1774年 ) 高頻考點考 查 美 國 走 上 獨 立 戰(zhàn)

23、 爭 的 道 路 和 聯 邦 制 的 確 立 返回 材 料 二 13個 主 權 國 家 既 彼 此 爭 斗 , 又 一 起 同 聯 邦 首 腦 斗 ,必 然 會 很 快 地 同 歸 于 盡 。 可 是 , 如 果 我 們 能 制 定 出 一 部 充 滿 活力 的 開 明 的 憲 法 , 實 行 嚴 格 的 相 互 鉗 制 和 相 互 監(jiān) 督 , 我 們 就 完全 有 可 能 一 定 程 度 上 恢 復 我 們 的 尊 嚴 和 舉 足 輕 重 的 地 位 。 華 盛 頓 歐 文 華 盛 頓 傳 (1)指 出 材 料 一 所 述 宣 言 與 獨 立 宣 言 對 美 洲 政 治 屬 性認 識 的 差

24、 異 。 結 合 所 學 知 識 , 分 析 出 現 上 述 差 異 的 原 因 。 (2)材 料 二 所 述 獨 立 后 的 美 國 政 治 局 面 , 是 如 何 通 過 “ 充滿 活 力 的 開 明 的 憲 法 ” 改 變 的 ? 返回 解 析 解 答 本 題 的 關 鍵 是 提 取 材 料 有 效 信 息 , 并 將 信息 與 所 學 知 識 進 行 聯 系 , 第 (1)問 的 第 一 小 問 從 政 治 地 位 上去 分 析 ; 第 二 小 問 從 對 英 國 的 不 同 態(tài) 度 分 析 。 第 (2)問 結 合美 國 獨 立 后 在 國 家 結 構 形 式 和 權 力 架 構 上

25、 的 措 施 分 析 。 答 案 (1)差 異 : 前 者 是 殖 民 地 ; 后 者 是 獨 立 國 家 。原 因 : 前 者 對 宗 主 國 英 國 存 在 幻 想 ; 后 者 幻 想 破 滅 , 走 上 獨立 戰(zhàn) 爭 道 路 。 (2)改 變 : 改 邦 聯 制 為 聯 邦 制 ; 確 立 三 權 分 立 體 制 。 返回 圖文探究美 國 三 權 分 立 的 政 治 體 制探究目的(1)知 識 層 面 : 考 查 三 權 分 立 的 理 論 和 美 國 聯 邦 政 府實 踐 了 三 權 分 立 、 制 約 與 平 衡 的 原 則(2)能 力 層 面 : 從 材 料 中 獲 取 信 息 ,

26、 認 識 美 國 式 的 資產 階 級 民 主 制 度 的 確 立 , 體 現 了 民 主 化 進 程 有 一 個由 思 想 理 論 到 形 成 法 律 的 必 經 過 程 返回 探 究 示 例 返回 問 題 生 成 (1)上 面 兩 幅 示 意 圖 所 體 現 的 原 則 有 何 相 同 之 處 ? 兩 者 屬于 什 么 關 系 ? (2)兩 幅 圖 反 映 的 具 體 政 治 體 制 類 型 有 何 差 別 ? 兩 幅 圖 可以 說 明 什 么 問 題 ? 返回 探 究 思 路 本 題 主 要 考 查 學 生 對 三 權 分 立 的 內 容 及 影 響 的 分 析 理 解能 力 。 注 意

27、 獲 取 如 下 信 息 : 孟 德 斯 鳩 的 三 權 分 立 學 說 設 計 了一 種 資 產 階 級 進 行 社 會 改 革 的 方 案 ; 美 國 三 權 分 立 的 政 治 體制 是 對 這 一 思 想 的 具 體 社 會 實 踐 ; 兩 者 之 間 存 在 內 在 的 批 判與 繼 承 關 系 。 第 (1)問 注 意 從 圖 中 獲 取 三 權 分 立 這 一 信 息 來分 析 。 第 (2)問 , 第 一 小 問 注 意 圖 1中 行 政 權 由 國 王 行 使 這 一信 息 , 這 實 際 上 是 君 主 立 憲 制 ; 第 二 小 問 根 據 所 學 知 識 回 答即 可

28、。 返回 嘗 試 解 答 (1)都 體 現 了 三 權 分 立 的 原 則 。 前 者 是 理 論 , 后 者 是 前者 影 響 的 產 物 , 是 具 體 實 踐 。 (2)前 者 是 君 主 立 憲 制 , 后 者 是 共 和 制 。 說 明 三 權 分 立的 思 想 為 西 方 民 主 政 治 的 實 踐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理 論 依 據 。 返回 點 此 進 入 返回 一 、 學 習 思 考 1 查 閱 資 料 , 結 合 我 們 學 過 的 知 識 , 想 一 想 : 美 國 獨立 時 , 為 什 么 會 選 擇 建 立 邦 聯 形 式 的 中 央 政 府 ? (教 材 P30

29、) 提 示 : 殖 民 地 時 期 , 英 國 政 府 分 而 治 之 , 使 獨 立 時 各 州的 權 力 和 利 益 訴 求 強 烈 。 同 時 , 各 州 普 遍 擔 心 一 個 強 勢 的 中央 政 府 會 因 集 權 而 侵 害 各 州 以 及 個 人 的 權 力 。 基 于 上 述 考 慮和 擔 心 , 美 國 在 建 國 之 初 選 擇 建 立 了 邦 聯 式 的 中 央 政 府 。 返回 2 美 國 1787年 憲 法 對 中 央 政 府 是 怎 樣 予 以 構 建 的 ? 它 體 現了 什 么 原 則 ? 這 一 原 則 是 源 于 啟 蒙 運 動 中 誰 的 理 論 ? (

30、教 材 P31) 提 示 : 構 建 : 憲 法 規(guī) 定 立 法 權 屬 于 由 參 議 院 和 眾 議 院 組 成 的國 會 ; 行 政 權 屬 于 總 統 ; 司 法 權 由 最 高 法 院 執(zhí) 掌 。 原 則 : 主 要 是 三 權 分 立 且 制 衡 的 原 則 。 人 物 : 孟 德 斯 鳩 。 3 美 國 1787年 憲 法 中 權 力 的 分 配 和 制 約 關 系 是 怎 樣 的 ?(教 材 P31) 提 示 : 立 法 權 屬 于 由 眾 議 院 和 參 議 院 組 成 的 國 會 ; 行 政 權 屬于 總 統 ; 司 法 權 由 最 高 法 院 執(zhí) 掌 。 這 樣 , 國

31、家 的 主 要 權 力 立法 、 行 政 、 司 法 權 分 屬 于 三 個 部 門 , 構 成 了 權 力 的 相 互 牽 制 與 制約 。 返回 4 結 合 美 國 1787年 憲 法 的 內 容 , 請 你 對 1787年 憲 法 做 出全 面 客 觀 的 評 價 。 談 談 該 憲 法 的 民 主 性 體 現 在 哪 些 方 面 , 是 否發(fā) 現 其 中 有 非 民 主 因 素 的 存 在 ? (教 材 P32) 提 示 : 評 價 : 美 國 1787年 憲 法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個 成 文 憲法 , 它 確 立 的 聯 邦 制 、 共 和 制 、 三 權 分 立 制 開 世

32、界 先 河 , 有 利于 維 護 美 國 的 獨 立 和 統 一 , 有 利 于 美 國 經 濟 的 發(fā) 展 。 它 所 確 立的 資 產 階 級 民 主 原 則 和 政 體 , 為 歐 洲 的 反 封 建 斗 爭 樹 立 了 一 面旗 幟 , 也 為 資 產 階 級 政 治 統 治 的 鞏 固 與 完 善 奠 定 了 重 要 的 法 律基 礎 。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 這 部 憲 法 也 為 世 界 各 國 憲 法 提 供 了 一 個重 要 藍 本 。 但 是 , 美 國 1787年 憲 法 沒 有 提 及 任 何 有 關 人 民 民 主權 利 的 內 容 , 因 此 給 這 部 憲

33、法 留 下 了 污 點 。 返回 民 主 性 : 主 要 體 現 在 天 賦 人 權 、 人 民 主 權 等 民 主 原 則 。 非 民 主 因 素 : 印 地 安 人 和 奴 隸 制 下 的 黑 人 沒 有 基 本 人 權 ,廣 大 婦 女 的 基 本 權 利 也 沒 有 得 到 保 障 。 5 你 能 用 收 集 到 的 一 些 時 事 資 料 , 說 明 美 國 利 益 集 團 在美 國 大 選 或 其 他 政 治 生 活 中 所 發(fā) 揮 的 特 殊 作 用 嗎 ? (教 材 P33) 提 示 : 從 金 錢 政 治 和 國 家 壟 斷 資 本 主 義 等 角 度 去 思 考 。 返回

34、二 、 自 我 測 評 美 國 獨 立 戰(zhàn) 爭 中 著 名 的 思 想 家 、 革 命 家 托 馬 斯 潘 恩 說 :“ 統 治 最 少 的 政 府 是 最 好 的 政 府 。 ” 你 認 為 1787年 憲 法 是 本著 這 一 原 則 來 規(guī) 定 政 府 權 力 的 嗎 ? 為 什 么 ? 提 示 : 潘 恩 的 “ 統 治 最 少 的 政 府 是 最 好 的 政 府 ” 的 提 出 ,是 其 倡 導 代 議 制 政 府 而 針 對 專 制 政 府 的 弊 端 所 講 的 。 1787年憲 法 是 本 著 防 范 政 府 專 制 的 原 則 來 規(guī) 定 政 府 權 力 的 。 美 國 由“

35、 邦 聯 制 ” 發(fā) 展 到 “ 聯 邦 制 ” , 加 強 了 中 央 政 權 , 是 形 勢 發(fā)展 的 必 然 , 所 以 這 不 是 民 主 的 一 種 倒 退 和 對 天 賦 人 權 理 論 的一 種 泯 滅 。 在 此 可 以 引 導 學 生 對 政 府 的 產 生 、 政 府 的 職 責 及專 制 政 府 的 弊 端 進 行 探 討 。 返回 三 、 材 料 閱 讀 與 思 考 你 認 為 利 益 集 團 的 存 在 與 聯 邦 政 府 集 中 行 使 權 力 是 否 有矛 盾 ? 簡 要 闡 明 你 的 觀 點 。 提 示 : 沒 有 矛 盾 。 中 央 集 權 是 指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關 系 , 而利 益 集 團 是 一 個 持 有 共 同 態(tài) 度 、 向 社 會 其 他 集 團 提 出 要 求 的集 團 。 利 益 集 團 的 目 的 是 要 更 好 地 維 護 其 自 身 的 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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