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外聘律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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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外聘律師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外聘律師工作的管理,使外聘律師高 效、經(jīng)濟地服務于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工作,根據(jù)公司《法律事務管 理辦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可根據(jù)業(yè)務需要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聘請律師事務 所的執(zhí)業(yè)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也可以就單個案件聘請執(zhí)業(yè)律 師作為案件代理人。 第三條 案件代理人工作指公司因處理訴訟、仲裁等案件的 需要,聘請律師作為訴訟、仲裁或其他有關事務的代理人,在公 司授權范圍內(nèi)處理案件的相關事務,獲取約定報酬的工作。 第四條 常年法律顧問工作指公司與受聘律師所在的律師事 務所建立法律顧

2、問合同關系, 由所聘請的律師在一定的期間內(nèi)為 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公司按照約定的金額支付律師服務費用。 第五條 由公司聘請?zhí)峁┓煞展ぷ鞯穆蓭煈敺先缦? 條件: (一)律師執(zhí)業(y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 的許可證照并已按期辦理年審手續(xù); (二)律師具有司法行政部門頒發(fā)的律師執(zhí)業(yè)證并已按期 辦理年審手續(xù), 與公司簽訂合同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律師執(zhí)業(yè)證 記載的律師事務所一致; (三)在業(yè)內(nèi)有良好的聲譽,無不良執(zhí)業(yè)記錄; (四)具有較強業(yè)務能力、協(xié)調(diào)溝通能力和良好的社會關 系。 第六條總公司法律合規(guī)部作為公司外聘律師管理工作的主 管部門,負責管理、指導全公司的外聘律

3、師工作。 第二章案件的代理 第七條 外聘律師代理案件,應根據(jù)案件的不同類型,采取 相應的合作方式。本辦法所稱案件,分為保險業(yè)務類的車險案件、 非車險案件以及非保險業(yè)務案件。 追償案件的代理,適用本辦法關于非車險案件代理的規(guī)定。 第八條 案件代理分為固定收費代理和風險代理兩種方式。 固定收費代理,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案件, 委托 人按照約定的固定金額向受托人支付代理費的代理方式。 風險代理指委托人支付的代理費金額與案件處理的結果掛 鉤,使受托人的收益與委托人實現(xiàn)的利益緊密相關的付費方式。 第九條風險代理收費為不定額收費,一般依案件處理的實 際效果,在代理工作完成后按照委托

4、人實際減免損失金額的一定 比例支付。 采用風險代理收費方式時可視案件風險及復雜情況在約定 的風險比例收費之外支付一定前期費用。前期費用為定額收費, 由委托方與受托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風險代理方式中實際減免損失的金額按照案件訴 訟標的額或爭議所涉險種的保險金額(以較低者為準)減去生效 法律文書確定的委托人承擔責任的金額的差額計算。 適用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上訴案件、再審案件 可以原審判決確定的責任金額減去二審、 再審判決、調(diào)解確定的 金額計算實際減免損失。 風險代理案件為追償案件時,按照最終執(zhí)行到賬的金額確定 實際減免損失的金額。執(zhí)行財產(chǎn)為非貨幣資產(chǎn)的, 減免損失金額

5、 按資產(chǎn)處置后的實際到帳金額作為計算基數(shù)。 如該資產(chǎn)短期內(nèi)無 法處置或委托人對該資產(chǎn)暫不做處置的,按資產(chǎn)評估價或委托 人、受托人雙方對該資產(chǎn)的協(xié)商價作為實際減免損失的金額。 各機構也可設定其他合理的實際減免損失的計算標準和方 式。 第十一條 對于機構發(fā)生的具體案件,總公司可以指定案件 代理律師并決定案件代理收費方案。 第十二條 車險案件可根據(jù)案件的復雜程度、訴訟標的額 的大小采取固定收費代理或風險代理的方式。 第十三條對于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比較清晰、爭議不大的 車險案件,分支機構出于人員、技術等原因須外聘律師代理的, 應采取單個案件固定收費的方式委托。 第十四條 車險案件固定收

6、費的標準應參照當?shù)匦袠I(yè)內(nèi)一 般標準協(xié)商確定。 如約定異地辦案的差旅交通費的, 該費用標準 不得高于公司規(guī)定的一般員工的標準。 第十五條 下列車險案件,可以采取風險代理的委托方式: (一)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車險案件; (二)一審為公司自行應訴或者由律師固定收費代理, 上訴 階段改由律師代理或者換聘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的二審車 險案件; (三)再審案件。 第十六條 車險類風險代理案件前期費用不得超過 1000 元,風險收費比例在 20% 以內(nèi)協(xié)商確定,特殊案件按本辦法規(guī) 定報批后可適當提高。 第十七條 非車險案件一般應采取風險代理的方式委托律 師代理。 第十八條 采

7、取風險代理的非車險案件, 前期費用最高不超 過訴訟標的額的 0.8% 。風險收費比例按照如下標準分段計算: (一)實際減免損失金額在 100 萬元(等值人民幣,下同) 以內(nèi)的,收費比例最高不超過實際減免損失金額的 25% ; (二)實際減免損失金額超過 100 萬元但不超過 500 萬元 的,超過 100 萬元的收費比例最高不超過實際減免損失金額的 15% ; (三)實際減免損失金額超過 500 萬元的,超過 500 萬元 部分收費比例最高不超過實際減免損失金額的 10% 追償案件的風險收費比例不得超過實際到賬金額的 30% 。 機構所確定的風險收費比例方案不同于或者高于

8、本條所規(guī) 定的標準的,應上報總公司審批。 實際減免損失計算方法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非保險業(yè)務案件, 應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 合理 確定代理方式。 非保險業(yè)務案件, 采取風險代理方式的, 風險收費標準可以 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標準確定。 第二十條 采用風險代理收費的車險、 非車險案件、 非保險 業(yè)務案件調(diào)解或和解結案的, 風險收費比例應相對應判決結案適 當下調(diào)。 第二十一條 外聘律師代理案件, 應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 理合同,明確收費方式和標準,并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委托代理合同的格式文本作為本辦法附件一并下發(fā), 各分支 機應采用總公司制定的

9、格式文本。 第二十二條 分公司轄內(nèi)的案件,確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外聘律師代理的,統(tǒng)一由分公司簽訂。三級、四級機構不得對外 簽署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十三條 起訴金額在 20 萬以下的車險案件, 如采取固 定收費代理方式, 分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聘請律師, 案件固定收 費標準按照經(jīng)總公司審批同意的框架委托代理合同中確定的標 準執(zhí)行。 如分公司未曾向總公司上報過框架委托代理合同的或者或 者擬支付的固定代理費超過經(jīng)總公司審批同意的框架委托代理 合同中的標準的,分公司應就個案委托代理方案上報總公司審 批。 第二十四條 起訴金額在 20 萬以上且擬采取固定收費代 理方式的車險案件,

10、 分公司已經(jīng)總公司審批同意并簽訂框架委托 代理合同的, 分公司仍應將具體車險案件的委托代理方案上報總 公司審批。 第二十五條 采取風險代理方式的車險案件,無論案件起 訴金額在 20 萬以下或以上,分公司都應將個案委托代理方案報 總公司審批。風險代理案件應單獨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十六條 非車險案件和非保險業(yè)務案件分公司均應將 個案委托代理方案報總公司審批, 并根據(jù)審批同意的委托代理方 案單獨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十七條 分公司依據(jù)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 向總公司上報委托代理方案的審批流程, 參見本辦法第四章的規(guī) 定。 第三章 常年法律顧問 第二十八條 經(jīng)總裁

11、室審批同意后,總公司可以聘請常年法 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 未設置專職法律事務崗位的分公司報總公司法 律合規(guī)部審批同意后, 可與分公司本部所在地一家律師事務所簽 訂常年法律顧問合同,聘請 1 至 2 名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第三十條 設置了專職法律事務崗位的分公司應當由該崗 位人員按照 《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的規(guī)定履行法律事務人員職責, 原則上不得另行付費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第三十一條 三、 四級機構不得付費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 問。 第三十二條 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分公司應當要求有關律師 承擔如下工作: (一)對分公司(在本條中含轄內(nèi)各分支機構)的承保業(yè)務

12、辦理中的法律相關事項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二)對分公司的理賠業(yè)務,尤其是存在疑問的拒賠案件出 具書面法律意見; (三)參與重大賠案的談判工作,參與重大風險事件的處置 或提供法律建議; (四)對分公司擬對外簽訂的所有合同類法律性文件于事 前出具書面法律審查意見; (五)解答分公司各類法律問題的咨詢,對重大事項應出具 書面意見; (六)對分公司租賃、裝修、采購等合同糾紛出具書面法律 意見; (七)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顧問承擔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 已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分公司上報總公司的各 類管理或業(yè)務類審批事項涉及法律審查事務的, 應在上報材料中 附上常年法律顧問的法律審查意見

13、。 第三十四條 外聘律師從事常年法律顧問工作應當簽訂服務 合同。常年法律顧問合同應采用公司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三十五條 常年法律顧問聘用合同應當詳細列明法律顧問 的職責, 以及履行職責的期限和方式。 常年法律顧問聘用期限一 般應為一年。 第三十六條 訴訟案件數(shù)量較多的分公司, 應將案件批量合作 與常年法律顧問工作相結合, 爭取免費或較低費用獲得常年法律 顧問服務。 第三十七條 常年法律顧問應每季度結束后 7 日內(nèi)向公司提 交加蓋公章的書面工作報告。 分公司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 分公司應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 條的規(guī)定將常年法律顧問提交的季度工作報告在季度結束后 10 日內(nèi)

14、上報總公司法律合規(guī)部。 第四章 外聘律師管理和律師工作評價 第三十八條 分公司因業(yè)務需要擬簽訂框架委托代理合同 聘請律師代理案件或者擬簽訂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聘請律師 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應將合同上報總公司審批。 各分公司因業(yè)務需要擬簽訂個案委托代理合同且根據(jù)本辦 分公 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審批權限屬于總公司的, 司應將個案委托代理合同方案上報總公司審批。 第三十九條 分公司擬對外簽訂框架性委托代理合同的, 應向 總公司上報以下材料: (一)擬聘律師及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基本情況及相關材料; (二)擬簽訂的框架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中應明確寫明案件 代理范圍、代理

15、權限、代理期限以及代理費計費方式及標準,代 理費如超過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應詳細說明理由; (三)擬續(xù)簽框架委托代理合同的, 還應提供上一代理合同 期限內(nèi)的代理情況報告; (四)總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 對于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超分 公司權限的案件,分公司擬對外簽訂個案委托代理合同的, 應向 總公司上報以下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況,包括案情簡介、案件爭議點或疑難點; (二)案件相關影印資料,包括起訴狀、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材 料、法院文書等資料; (三) 個案代理方案,方案中應明確寫明案件代理權限、 代理審級、以及代理費計費方式及標準,代理費如超過本辦法規(guī) 定

16、的標準應詳細說明理由; (四)分公司對案件的分析處理意見; (五)總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案件是保險案件的情形下,對于前款第(二)項所稱的“案 件相關影印資料”,如果分公司已經(jīng)上傳至理賠系統(tǒng),可不必再 行上報,但應注明案件事故號,并說明已上傳至理賠系統(tǒng)。 第四十一條 分公司擬對外簽訂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的, 應 向總公司上報以下材料: (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原因; (二)擬聘律師及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基本情況及相關材料; (三)擬簽訂的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 合同中應明確寫明 服務范圍、服務期限、顧問費標準及支付進度; (四)擬續(xù)簽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的的, 還應提交上一服

17、務期 限內(nèi)常年法律顧問工作報告; (六)總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條 分公司向總公司上報審批外聘律師事項,應通過公 司辦公系統(tǒng)工作聯(lián)系函進行。 第四十三條分公司擬簽訂保險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包括框 架委托代理合同和個案委托代理合同)的上報審批流程如下: 分公司經(jīng)辦人通過辦公系統(tǒng)工作聯(lián)系函創(chuàng)建公文, 由分公司 文秘流轉綜合管理部負責人(經(jīng)辦人屬于分公司客服條線的,無 需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審批,可直接跳過)、客戶服務部負責人、 分管客服工作的經(jīng)理室領導審批通過后,上報總公司辦公室文 秘。由總公司辦公室文秘流轉法律合規(guī)部審批, 總公司法律合規(guī) 部審批通過后,轉總公司客戶服務部會簽

18、。分公司按照總公司法 律合規(guī)部和客戶服務部的會簽意見執(zhí)行O 第四十四條 分公司擬就非保險業(yè)務案件簽訂個案委托代理 合同以及擬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合同時的上報審批流程如下: 分公司經(jīng)辦人通過辦公系統(tǒng)工作聯(lián)系函創(chuàng)建公文, 由分公司 文秘流轉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分公司經(jīng)理室領導審批通過后,上 報總公司辦公室文秘。由總公司辦公室文秘流轉法律合規(guī)部審 批。分公司按照總公司法律合規(guī)部的審批意見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稱經(jīng)辦人由 分公司法律事務崗擔任,分公司未有法律事務崗人員的, 由兼職 負責處理訴訟法律事務的人員作為經(jīng)辦人。 第四十六條對于聘請律師代理的非保險業(yè)務案件、非車

19、險 案件以及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超分公司權限的 車險代理案件,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后,需要聘請律師代理 二審的,分公司應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流 程將二審委托代理方案上報總公司審批,并附上一審法院判決書 或裁定書以及一審代理律師的代理意見和對判決的分析報告。 第四十七條 對于聘請律師代理的非保險業(yè)務案件、非車險 案件以及超分公司權限的車險案件,法院終局判決、裁定、調(diào)解 作出后,分公司應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流 程向總公司上報生效判決、裁定、調(diào)解和律師結案分析報告。需 要聘請律師代理再審的,可一并上報再審委托代理方案。 第四十八條為加強對外聘

20、律師在代理案件和提供顧問服務 的管理,公司對外聘律師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工作效果的評 價,并以此作為外聘律師甄選、更換和續(xù)聘的依據(jù)。 外聘律師不能勝任案件代理工作或者常年法律顧問工作的, 由合同簽訂機構要求該外聘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更換律師。 外聘律師在代理案件或者提供法律顧問服務過程中嚴重失 職或者嚴重侵害公司利益的, 合同簽訂機構應解除與其所在律師 事務所之間的委托代理合同或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第四十九條 總公司法律合規(guī)部具體負責對外聘律師工作情 況的評價工作。評價形式分為日常性評價和期終評價。 第五十條 日常性評價貫穿于外聘律師代理公司案件和提 供法律顧問服務的全過

21、程。 總公司法律合規(guī)部通過對總公司或分 公司外聘律師處理公司訴訟和非訴訟事務情況調(diào)查了解, 對外聘 律師的法律工作進行日常性評價。 對于外聘律師在代理案件和提供法律顧問服務過程中的突 出表現(xiàn)之處或者不足、 未盡職之處, 分公司應通過郵件及時上報 總公司法律合規(guī)部。 第五十一條 對外聘律師工作情況的期終評價, 由總公司法律 合規(guī)部于下列期限屆滿時進行 : (1) 外聘律師框架委托代理合同期滿; (2) 外聘律師未與公司簽訂框架委托代理合同, 而是個案 逐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公司案件的,每一自然年度期滿; (三)外聘律師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期滿。 第五十二條 總公司或分公

22、司應要求各自所聘請的律師于前 條所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后 7 日內(nèi), 向公司提交加蓋公章的外聘律師 書面工作報告。外聘律師既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又代理公司案件 的, 應分別提交常年法律顧問工作報告和代理案件工作報告。 外 聘律師工作報告應詳細記錄外聘律師具體工作事項及工作成效。 分公司應將其外聘律師提交的工作報告于前條所規(guī)定的上 期限屆滿后 10 日內(nèi),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流程上報 總公司法律合規(guī)部, 上報時應一并附上分公司對該外聘律師期間 內(nèi)整體工作情況的客觀評價意見。 總公司結合分公司上報的外聘 律師工作報告與外聘律師工作評價意見, 對分公司外聘律師做出 期終評價。 第

23、五十三條 總公司法律合規(guī)部結合對律師的日常評價和期 終評價,將律師評價為分為優(yōu)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等。總 公司法律合規(guī)部將分公司外聘律師的評價結果通知分公司。 律師 評價結果被評定為一般、 不合格的外聘律師, 分公司不得與之續(xù) 簽委托代理合同和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 第五十四條 評價結果為優(yōu)秀的律師,公司將其列入優(yōu)秀 律師資源庫,優(yōu)先委托其處理公司重大法律事務。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五條 各級機構在外聘律師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或 未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上報、 審批手續(xù)的, 對有關機構及責任 人員按照公司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因疏于管理或未履行報批手續(xù)給公司造成經(jīng)濟 損失的,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仲裁案件外聘律師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總公司法律合規(guī)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附件: 1 、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范本) 2 、框架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3 、個案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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