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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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2008版)條款 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本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yè)性運輸的客車、2噸以下貨車或低速載貨汽車。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 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 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 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地震; (二) 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征用; (三) 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yè)性維修、養(yǎng)護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 (四) 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 (五) 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六) 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七) 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4、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八)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九) 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未向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xù); (十) 除另有約定外,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十一)被保險機動車拖帶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或被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其他機動車拖帶。 第七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 精神損害賠償;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四) 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五) 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六)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七) 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八條 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已經失效的,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九條 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 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 (二) 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10%; (三) 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增加免賠率10%; (四) 投保時約定行駛區(qū)域,保險事故發(fā)生在約定行駛區(qū)域以外的,增加免賠率10%。 第十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 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本保險合同時按保險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限額檔次協(xié)商確定。 保險期間 第十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 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四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fā)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 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 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六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yè)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yè)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如指定駕駛人的,應當同時提供被指定駕駛人的駕駛證復印件。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yè)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本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xié)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及其他證明。 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二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產,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選擇自行協(xié)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 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y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機動車重復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與各保險合同責任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yè)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支付賠款后,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后,本保險合同繼續(xù)有效,直至保險期間屆滿。 保險費調整 第二十九條 保險費調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險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保險費率方案的規(guī)定為準。 本保險及其附加險根據上一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賠償的次數,在續(xù)保時實行保險費浮動。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條 本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xié)商一致。 第三十一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的,投保人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xù)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 保險期間(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費率(年保險費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險期間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一個月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 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保險合同(含附加險)中下列術語的含義: 競賽:指被保險機動車作為賽車參加車輛比賽活動,包括以參加比賽為目的進行的訓練活動。 測試:指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性能和技術參數進行測量或試驗。 教練:指尚未取得合法機動車駕駛證,但已通過合法教練機構辦理正式學車手續(xù)的學員,在固定練習場所或指定路線,并有合格教練隨車指導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污染:指被保險機動車正常使用過程中或發(fā)生事故時,由于油料、尾氣、貨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飛濺、排放、散落等造成的污損、狀況惡化或人身傷亡。 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指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過程中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后至全車被追回。 低速載貨汽車:指最高設計時速小于等于70km/h的,具有四個車輪的貨車。每側驅動輪為兩個輪胎的六輪汽車,視同為四輪汽車。 營業(yè)運輸:指經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行為。未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以牟利為目的,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視為營業(yè)運輸。 轉讓:指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處分被保險機動車的行為。被保險人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將被保險機動車交付他人,但未按規(guī)定辦理轉移(過戶)登記的,視為轉讓。 第三十六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保險費率方案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在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 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條款為準。 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本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yè)性運輸的客車、2噸以下貨車或低速載貨汽車。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 碰撞、傾覆、墜落; (二) 火災、爆炸; (三) 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 暴風、龍卷風; (五) 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駕駛人隨船的情形)。 第五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地震; (二) 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征用; (三) 競賽、測試,在營業(yè)性維修、養(yǎng)護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 (四) 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 (五) 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六) 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七) 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4、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八)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九)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未向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xù); (十) 除另有約定外,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第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 (二) 玻璃單獨破碎,車輪單獨損壞; (三) 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五)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 (六) 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xù)使用被保險機動車,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七)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八) 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九) 標準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 (十) 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 (十一) 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二) 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三)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十四) 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 第八條 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照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 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15%; (二) 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30%; (三) 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選擇自行協(xié)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不能證明事故原因的,免賠率為20%; (四) 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增加免賠率10%; (五) 投保時約定行駛區(qū)域,保險事故發(fā)生在約定行駛區(qū)域以外的,增加免賠率10%。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十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被保險機動車同類型新車的價格(含車輛購置稅)。 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投保時保險合同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 (二)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 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 被保險機動車的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9 座以下客車月折舊率為0.6%,10 座以上客車月折舊率為0.9%,低速載貨汽車月折舊率為1.1%, 2噸以下貨車月折舊率為0.9%,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 折舊金額=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 (三) 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內協(xié)商確定。 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三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fā)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四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 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 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五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yè)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yè)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如指定駕駛人的,應當同時提供被指定駕駛人的駕駛證復印件。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yè)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投保人應當在本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xié)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發(fā)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條 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必須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由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和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獲得賠償金額的證明材料。 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選擇自行協(xié)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協(xié)助保險人勘驗事故各方車輛、核實事故責任,并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xié)議書。 第二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xié)商處理。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選擇自行協(xié)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fā)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合同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 折舊金額=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 2、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按核定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二)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xié)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fā)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三) 施救費用賠償的計算方式同本條(一)、(二),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被保險機動車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重復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yè)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后,本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 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全部損失; (二)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三) 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條 保險費調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險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保險費率方案的規(guī)定為準。 本保險及其附加險根據上一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賠償的次數,在續(xù)保時實行保險費浮動。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xié)商一致。 第三十二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的,投保人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xù)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 保險期間(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費率(年保險費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險期間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一個月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 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保險合同(含附加險)中下列術語的含義: 電話營銷:指以電話為主要溝通手段,借助網絡、傳真、短信、郵寄、遞送等輔助方式,通過保險公司專用電話營銷號碼,以保險公司名義與客戶直接聯(lián)系,并運用公司自動化信息管理技術和專業(yè)化運行平臺,完成保險產品的推介、咨詢、報價、保單條件確認等主要營銷過程。 不定值保險合同: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碰撞:指被保險機動車與外界物體直接接觸并發(fā)生意外撞擊、產生撞擊痕跡的現象。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按規(guī)定載運貨物時,所載貨物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撞擊。 傾覆:指意外事故導致被保險機動車翻倒(兩輪以上離地、車體觸地),處于失去正常狀態(tài)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的狀態(tài)。 墜落:指被保險機動車在行駛中發(fā)生意外事故,整車騰空后下落,造成本車損失的情況。非整車騰空,僅由于顛簸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的,不屬墜落責任。 火災:指被保險機動車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即有熱、有光、有火焰的劇烈的氧化反應)所造成的災害。 暴風:指風速在28.5米/秒(相當于11級大風)以上的大風。風速以氣象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地陷:指地殼因為自然變異、地層收縮而發(fā)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蝕時,地下有孔穴、礦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玻璃單獨破碎:指未發(fā)生被保險機動車其他部位的損壞,僅發(fā)生被保險機動車前后風擋玻璃和左右車窗玻璃的損壞。 車輪單獨損壞:指未發(fā)生被保險機動車其他部位的損壞,僅發(fā)生輪胎、輪輞、輪轂罩的分別單獨損壞,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損壞,或三者的共同損壞。 競賽:指被保險機動車作為賽車參加車輛比賽活動,包括以參加比賽為目的進行的訓練活動。 測試:指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性能和技術參數進行測量或試驗。 自燃:指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于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tǒng)、供氣系統(tǒng)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發(fā)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污染:指被保險機動車正常使用過程中或發(fā)生事故時,由于油料、尾氣、貨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飛濺、排放、散落等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污損或狀況惡化。 低速載貨汽車:指最高設計時速小于等于70km/h的,具有四個車輪的貨車。每側驅動輪為兩個輪胎的六輪汽車,視同為四輪汽車。 營業(yè)運輸:指經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行為。未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以牟利為目的,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視為營業(yè)運輸。 單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轉讓:指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處分被保險機動車的行為。被保險人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將被保險機動車交付他人,但未按規(guī)定辦理轉移(過戶)登記的,視為轉讓。 第三十七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保險費率方案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 在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 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條款為準。 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本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yè)性運輸的客車、2噸以下貨車或低速載貨汽車。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在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自然人。 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 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二)被保險人及駕駛人以外的其他車上人員的故意、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三)違法、違章搭乘人員的人身傷亡; (四)車上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斗毆、自殺、犯罪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五)車上人員在被保險機動車車下時遭受的人身傷亡。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車上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 (二)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征用; (三)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yè)性維修、養(yǎng)護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 (四)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 (五)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六)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七)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4、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八)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九)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未向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xù); (十)除另有約定外,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第七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精神損害賠償; (二)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人身傷亡; (三) 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 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 第八條 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 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15%; (二) 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增加免賠率10%; (三) 投保時約定行駛區(qū)域,保險事故發(fā)生在約定行駛區(qū)域以外的,增加免賠率10%。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責任限額 第十條 駕駛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xié)商確定。投保乘客座位數按照被保險機動車的核定載客數(駕駛人座位除外)確定。 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三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 第十四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 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 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五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yè)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yè)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如指定駕駛人的,應當同時提供被指定駕駛人的駕駛證復印件。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yè)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本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xié)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和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獲得賠償金額的證明材料。 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第二十二條 每次事故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駕駛人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駕駛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位乘客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賠償人數以投保乘客座位數為限。 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y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機動車重復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與各保險合同責任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yè)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支付賠款后,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后,本保險合同繼續(xù)有效,直至保險期間屆滿。 保險費調整 第二十七條 保險費調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險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保險費率方案的規(guī)定為準。 本保險及其附加險根據上一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賠償的次數,在續(xù)保時實行保險費浮動。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xié)商一致。 第二十九條 本保險合同生效后,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的,被保險人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xù)。 第三十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xù)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 保險期間(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費率(年保險費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險期間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一個月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一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 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含附加險)中下列術語的含義: 競賽:指被保險機動車作為賽車參加車輛比賽活動,包括以參加比賽為目的進行的訓練活動。 測試:指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性能和技術參數進行測量或試驗。 教練:指尚未取得合法機動車駕駛證,但已通過合法教練機構辦理正式學車手續(xù)的學員,在固定練習場所或指定路線,并有合格教練隨車指導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污染:指被保險機動車正常使用過程中或發(fā)生事故時,由于油料、尾氣、貨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飛濺、排放、散落等造成的人身傷亡。 低速載貨汽車:指最高設計時速小于等于70km/h的,具有四個車輪的貨車。每側驅動輪為兩個輪胎的六輪汽車,視同為四輪汽車。 營業(yè)運輸:指經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行為。未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以牟利為目的,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視為營業(yè)運輸。 轉讓:指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處分被保險機動車的行為。被保險人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將被保險機動車交付他人,但未按規(guī)定辦理轉移(過戶)登記的,視為轉讓。 第三十四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保險費率方案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在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 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條款為準。 機動車盜搶保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機動車盜搶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本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yè)性運輸的客車、2噸以下貨車或低速載貨汽車。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 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 (二) 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后,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三) 被保險機動車在被搶劫、搶奪過程中,受到損壞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地震; (二) 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征用; (三) 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yè)性維修、養(yǎng)護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 (四) 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 (五) 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六)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七) 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未向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xù); (八) 除另有約定外,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九)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提供機動車停駛手續(xù)或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第六條 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 (二) 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xù)使用被保險機動車,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三) 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四) 標準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 (五) 非全車遭盜竊,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或損壞; (六) 被保險機動車被詐騙造成的損失; (七) 被保險人因民事、經濟糾紛而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被搶劫、搶奪; (八) 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造成人身傷亡或本車以外的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八條 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 發(fā)生全車損失的,免賠率為20%; (二) 發(fā)生全車損失,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證明)或免稅證明的,每缺少一項,增加免賠率1%; (三) 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增加免賠率5%; (四) 投保時約定行駛區(qū)域,保險事故發(fā)生在約定行駛區(qū)域以外的,增加免賠率10%。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十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內協(xié)商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被保險機動車同類型新車的價格(含車輛購置稅)。 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 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投保時保險合同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 被保險機動車的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9 座以下客車月折舊率為0.6%,10 座以上客車月折舊率為0.9%,低速載貨汽車月折舊率為1.1%, 2噸以下貨車月折舊率為0.9%,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 折舊金額=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 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三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fā)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四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 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 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五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yè)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yè)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如指定駕駛人的,應當同時提供被指定駕駛人的駕駛證復印件。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本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在24小時內向出險當地公安刑偵部門報案,并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xié)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發(fā)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條 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必須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由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證明)或免稅證明、機動車停駛手續(xù)以及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第二十二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全車損失,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合同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 折舊金額=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 (二)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后,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保險人賠付結案。 第二十五條-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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