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大2014年刑事訴訟法形成性考核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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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學作業(yè) 1一、名詞解釋1、刑事訴訟答:刑事訴訟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揭露、證實和懲罰犯罪并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全部活動。2、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答: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指由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反映刑事訴訟理念和目的,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或者主要訴訟階段,對于刑事訴訟過程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和規(guī)范作用,指引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進行刑事訴訟活動以及訴訟參與人參加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行為準則。3、職能管轄答:職能管轄又稱立案管轄或者部門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國家專門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圍上的權限劃分。4、辯護答:辯護是指針對控訴,提出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制度。5、刑事訴訟代理答:刑事訴訟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進行活動,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法律后果的一項法律制度。二、簡答題1 答: 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第 1 款規(guī)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除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其他的絕大多數(shù)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即由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第 2 款規(guī)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經(jīng)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不通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直接立案和審判。這類案件稱為自訴案件。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第 3 款規(guī)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 答: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3 答:一般來說,刑事辯護適用于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系往往相反;此外刑事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由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是使辯護人參加訴訟,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參與訴訟,在什么權限范圍內(nèi)從事活動均需授權決定。三、案例分析題案例 1 答:王師傅:報案人;王某:被害人;張某:被告人;張某的父親:(張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的妻子: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案例 2 答:有錯誤。1、辯護權是被告人的一項權利,權利是一種權利主體行為選擇的自由,因此被告人堅持不委托辯護人,縣人民法院就無權強制。2、根據(jù)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符合法定情形需要指派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自己無權直接指定。3、刑事訴訟法第 43 條規(guī)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xù)為他辯護,且沒有規(guī)定是委托的辯護人,還是指派的辯護人,只要是辯護人都可以被被告人當庭拒絕。刑事訴訟法學作業(yè) 2一、名詞解釋1、犯罪嫌疑人答: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 2、鑒定意見 答:鑒定意見,是指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提出的書面意見。如法醫(yī)鑒定報告、指紋鑒定報告、血跡鑒定報告等。3、監(jiān)視居住答:監(jiān)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jiān)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4、拘傳 答: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的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5、附帶民事訴訟 答: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二、簡答題 1 答:1、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2、有獲得辯護的權利。3、申請回避的權利。4、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5、未經(jīng)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6、有權參與法庭審理,有權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7、有進行最后陳述的權利。8、有權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 ,對于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2 答: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jù)予以排除的統(tǒng)稱,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不得采納非法證據(jù),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jù),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有利于司法機關嚴肅執(zhí)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員非法取證行為;有利于徹底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減少冤假錯案;有利于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利,能促進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制觀念的轉變。3 答:首先,在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方面,明確寫明辯護人也有權申請,以前沒有提到。第二,增設了取保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這個是法案的第 69 條。對于公安機關監(jiān)管取保候審人提供了更多的口實,這是一個細化的規(guī)定。第三,監(jiān)視居住的適用方式問題。第四,保證金的監(jiān)管。第五,逮捕的適用條件。第六,羈押期限。最后,對被逮捕人家屬的知情權也做了修改。 三、案例分析題案例 1 答:1、偵查階段不能稱呼被告人,只能叫犯罪嫌疑人。2、刑事訴訟法第第118 條 規(guī)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guī)定 3、吳某有權聘請律師。4、這是一種典型的誘供方式,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嚴厲禁止的行為。5、偵查人員可以交代政策,但不能未經(jīng)審判就對當事人進行處罰,這不是公安機關的職責權限。案例 2 答:1、本案收集到的證據(jù)種類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2、本案偵查人員收集到的證據(jù)中屬于直接證據(jù)的有:摔壞手表的時針指在 6 點 05 分;婦女張某的證言;司機楊某的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辯解;同車陳某的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證言。屬于傳來證據(jù)的有:婦女張某的證言。3、本案偵查人員收集到的證據(jù)中屬于無罪證據(jù)的有:司機楊某的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辯解;同車陳某的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證言;時針指在 6 點 05 分的被害人手上被摔壞的手表、事故現(xiàn)場不遠處的證明事故發(fā)生地距甲市 15 公里的里程碑和證明司機楊某 7 日 6 點10 分回廠的出車登記表共同組成無罪證據(jù)。屬于言詞證據(jù)的有:婦女張某的證言;廠調度員證明司機楊某 7 日早晨駕車從乙市返回甲市,下車后臉上神色慌張的證言;同車陳某的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證言;司機楊某的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辯解;法醫(yī)對被害人進行鑒定所作鑒定意見。刑事訴訟法學作業(yè) 3一、名詞解釋1、立案答: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fā)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2、偵查答:偵查是指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3、通緝答:通緝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通令緝拿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的一種偵查行為。4、不起訴答: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5、公訴答: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二、簡答題1 答:技術偵查,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jīng)過嚴格審批,采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即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jiān)聽、電子監(jiān)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2 答:(1)法定不起訴:A 、實施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B、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C 、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D、依照刑法規(guī)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已告訴又撤回告訴的; E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F 、其他法律,法令規(guī)定的免于刑事處罰的。(2)酌定不起訴:A、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處罰情形; B、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jīng)受過刑事處罰的; C、嫌疑人又聾又啞,或是盲人犯罪; D、嫌疑人因防衛(wèi)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 E、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F、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G、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人員; H、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人員;I、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現(xiàn);J、其他情形。(3)證據(jù)不足不起訴:經(jīng)過退回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以上這三種情況是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可以采用的不起訴情況。3 答: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 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jù)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jù)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里所指“有犯罪事實” ,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jīng)發(fā)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反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后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jù)并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jié)。(二) 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三、案例分析題案例 1 答:不正確。要注意的事項有:1、由不少于兩名偵查人員進行;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在現(xiàn)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xiàn)場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3、應當個別進行,同一案件有多名證人、被害人需要詢問時,分別進行詢問時,其他人不得在場,并分別制作筆錄。4、詢問證人、被害人,應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jù)、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5、詢問證人、被害人,一般應先讓證人、被害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況進行陳述,然后在詢問。6、訊問筆錄應當交證人、被害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證人親筆書寫證詞。案例 2 答:1、對公安局長的回避決定,不應由上級公安機關作出。刑事訴訟法第 30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2、審判長武某無權同時也不應駁回趙某對書記員李麗的回避申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法庭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問題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審判長武某無此權限。同時還規(guī)定,參加過本案偵查、起訴的偵查、檢察人員,如果調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而刑事訴訟法有關回避的規(guī)定適用于法庭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審判長武某應上報院長決定。刑事訴訟法學作業(yè) 4一、名詞解釋1、證明對象答:證明對象是指由實體法律規(guī)范所確定的,對訴辯請求產(chǎn)生法律意義的,應當由當事人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的事實。2、簡易程序答: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根據(jù)《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3、延期審理答: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公告開庭審理日期后,或者在開庭時,由于出現(xiàn)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4、死刑復核程序答:死刑復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核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至二百零二條對死刑復核程序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有關的司法解釋也已將這些規(guī)定具體化,為死刑復核工作提供了較周密的準則。5、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答: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是指對于被處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jiān)或者收監(jiān)以后又決定改為暫時監(jiān)外服刑,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并由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xié)助進行監(jiān)督的刑罰執(zhí)行制度。二、簡答題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有哪些?答: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174 條以及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在 2003 年 3 月下發(fā)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 )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2)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4)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2、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有哪些?答:1、依法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2、屬于該法院管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jù)。3、什么是刑事訴訟中的反訴?反訴有哪些條件?答: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提起反訴的情況是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jīng)開始的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案的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關的獨立反請求。根據(jù)《刑訴解釋》第 206 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提起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的自訴人;2、反訴的內(nèi)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3、只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才可以提起反訴。第三類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不得提起反訴。三、案例分析案例 1 答:1、法院進行刑事立案是錯誤的。自訴案件只有當符合條件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才能立案受理。本案中,宋某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分割二人同居期間的財產(chǎn),并未要求人民法院追究馮某的刑事責任。法院的做法違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則。2、人民法院不予撤訴是錯誤的。侮辱罪和故意傷害(輕傷) 罪都屬自訴案件。此類案件中,被害人有權不起訴,也有權在起訴之后,判決宣告之前撤訴。本案中宋某沒有刑事自訴,同時對人民法院錯列刑事自訴的行為要求改正,人民法院不予改正的行為都是錯誤的。3、人民法院將宋某拘傳至法庭上是錯誤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于自訴人可以適用傳喚。當自訴人經(jīng)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當按撤訴處理,而不應對其適用拘傳措施。案例 2 答:1、案件的受理。公、檢、法都應當受理。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2、立案管轄。本案應由公安機關管轄。理由是:(1)陳甲的行為已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本案中,陳甲因此事對其妹辱罵、毆打、辱罵、禁閉等形式,非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已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我國《刑法》第 257:“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根據(jù)此項規(guī)定,陳甲非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受害人死亡,不屬于告訴的才處理的案件。 (2) 《刑事訴訟法》第 18 定,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因此,本案不屬于自訴案件,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應由公安機關受理立案。-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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