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亡事故責任者追究處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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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章制度:_傷亡事故責任者追究處理制度單位:_部門: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頁 共 7 頁傷亡事故責任者追究處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職業(yè)危害防治責任制,強化安全生產管理,督促廣大員工提高安全生產自覺性,防止傷亡事故的發(fā)生,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建設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公司傷亡事故責任者追究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傷亡事故責任者,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違章作業(yè)、冒險蠻干或違章指揮、玩忽職守等原因造成人員傷害的事故責任者。本辦法所稱傷亡事故,是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第三條對發(fā)生的責任事故應按國家規(guī)定程序和“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調查。根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和對事故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間接責任者,再按其在事故發(fā)生過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按事故的后果和責任者應負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第四條確定事故責任的原則為:(一)因設計上的錯誤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設計者負責。(二)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者負責。(三)因工藝條件、技術操作方法上的錯誤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工藝條件、技術操作方法的確定者負責。(四)因缺少安全管理制度,職工無章可循,或因安全生產投入不足,導致事故隱患及重大危險源點未能及時解決、控制或不按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項目部)領導負責。(五)因官僚主義、瞎指揮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揮者負責。(六)因生產作業(yè)現場缺少安全防護設施、裝置、安全信號、警告標志而造成事故的,由生產組織者負責。(七)不按規(guī)定發(fā)給職工勞保用品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項目部)領導負責。(八)因設備、設施嚴重失修,嚴重超期、超負荷運轉(使用)而造成事故的,由主管領導負責。(九)因隨意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設施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決定者負責。(十)因違反安全規(guī)定、冒險作業(yè)或操作錯誤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負責。(十一)明知存在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項目部)領導負責;事故隱患已經上報有關部門,能夠解決而未及時解決造成事故的,由貽誤部門負責。(十二)曾經發(fā)生過事故,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的,由工程公司(項目部)領導負責。(十三)由于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的,由當事者負責。(十四)按國家規(guī)定撥付安全措施經費,或挪用安全措施經費,致使一些重大事故隱患長期得不到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決策者和計劃部門負責。(十五)由于安全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員不足,致使現場安全監(jiān)督檢查不力,事故不斷發(fā)生的,由單位領導負責。(十六)在工傷事故搶救中,因搶救不及時或領導組織不得力而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領導負責;醫(yī)務人員在搶救中有延誤搶救時間,違反搶救規(guī)程,采取搶救措施不當,以及因玩忽職守,草率從事或誤診誤治造成傷勢加重以致死亡的,由醫(yī)療衛(wèi)生部門負責。第五條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包括:待崗、罰款、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薪、留廠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第六條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給予事故責任者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情節(jié)特別嚴重者,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一)不聽勸阻、違章作業(yè)、冒險蠻干造成輕傷事故的,給予責任者100500元罰款;造成重傷事故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二)強迫他人冒險作業(yè),造成輕傷事故的,給予指揮者警告處分;造成重傷事故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三)違章指揮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輕傷事故的,給予責任者2001000元罰款;造成重傷事故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四)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規(guī)定,造成輕傷事故的,給予責任者100500元罰款;造成重傷事故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五)明知他人違章作業(yè),不勸阻,不制止,以致造成事故的,除給予違章者處分外,對檢查人員或當事者也要給予處分;造成重傷事故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六)安全投入不足或不按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而造成重傷事故的,給予有關責任者警告處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七)因設計、制造、安裝、檢修錯誤或缺陷,造成人員傷亡的,要追究設計、制造、安裝、檢修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重傷事故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并追究經濟賠償;造成死亡事故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并追究經濟賠償。(八)因采購假、冒、偽、劣勞動保護用品、工具、原料、材料、配品備件,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重傷事故的,給予責任者記過以上處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第七條在給予事故責任者行政處分的同時,可對責任者處以罰款或經濟賠償。對個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處以200xx元罰款;對個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視損失大小控制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520%;還可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事故責任者降薪一個月、三個月和半年,降薪期間,只發(fā)給基礎工資。第八條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造成嚴重后果的,給當事人處以1000xx元的經濟處罰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第九條在傷亡事故的處理中,對公司主要領導人員的責任追究,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一)每發(fā)生1人死亡事故、2人重傷事故或59人多人傷害事故時,行政正職到集團公司作檢查;當年發(fā)生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10人以上多人傷害事故或多人傷害事故中重傷超過3人、累計因工死亡3人時,集團公司視事故責任大小給予單位主要領導行政處分;當年發(fā)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50人以上多人傷害的重大事故或累計因工死亡4人時,集團公司將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有關規(guī)定給予單位負責人黨紀、政紀處分。(二)各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各部室主要負責人責任追究參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三)在進行上述責任追究的同時,還可根據事故情節(jié)輕重、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大小對被追究人員給予10005000元的經濟處罰。第十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各部室。第十一條本制度若與上級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第 6 頁 共 7 頁規(guī)章制度本文至此結束,感謝您的瀏覽!(資料僅供參考)下載修改即可使用第 7 頁 共 7 頁-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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