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 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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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畢業(yè)畢業(yè)生生畢業(yè)論畢業(yè)論文文 題題 目目: : 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 院系名稱:院系名稱: 法學院法學院 專業(yè)班級:專業(yè)班級: 學生姓名:學生姓名: 學學 號:號: 指導教師:指導教師: 教師職稱:教師職稱: 講講 師師 2008 年年 6 月月 3 日日目目 次次中文摘要 .I英文摘要.II引言.1一、概述.2(一)產品召回的概念及特征.2(二)產品召回的作用.3(三)產品召回制度的發(fā)展現狀.4(四)我國建立召回制度的重要意義.6二、產品召回制度的適用范圍.7(一)產品外延的界定.8(二)缺陷產品的認定標準.8(三)缺陷的內涵及分類.9三、召回主體.11(

2、一)制造商和銷售商.11(二)消費者.11(三)政府主管部門.11四、產品召回方式.12(一)政府強制召回.12(二)企業(yè)主動召回.14五、產品召回的法律責任.15結論.18參考文獻.19后記.20中文摘要中文摘要產品召回制度是針對已經流入市場的缺陷產品而建立的。缺陷產品潛在的危害是巨大的,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以及環(huán)境會造成嚴重危害。為避免危害的發(fā)生,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應運而生。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在美國首先建立,并且在西方許多發(fā)達國家建立并經過數十年的發(fā)展已相當完善。由于我國有關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和法律實踐起步較晚,目前,我國有關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規(guī)定過少,操作性不強,

3、并且有關該制度專門規(guī)定的法律位階過低。因而,我們有必要加快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完善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本文從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適用范圍、召回主體、產品召回方式以及產品召回的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加以論述。同時,我從比較研究的角度對國外的一些先進經驗也加以論述和借鑒,希望借此能為我國該制度的建設提供一種參考。我希望我國能盡早完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以保護企業(yè)和消費者的利益,同時也便于政府主管部門的有效監(jiān)管。關鍵詞關鍵詞: 缺陷產品 召回 法律制度 AbstractProduct Recall system is established for the producti

4、ve products that have come into the market. Defective products potential hazards are enormous. If we do not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it, the personal and property safety of consumers and the environment will cause serious harm. To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hazards, defective products recall system c

5、ame into being. The United States is the first country to establish recall system for defective products and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in the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has been established and after several decades of development has been very comprehensive. Since Chinas recall system for de

6、fective products related to the research and legal practice started relatively late, at present, the provisions of the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is too small,operated not strong, and some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pecialized system ranks low. Thus, it is necessary to speed up the reca

7、ll of defective products on the system and improve the response of defective products back system. This article discusses Recall system for defective products in China from the recall system for defective products i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the subject of products recall, product recalls way and t

8、he leg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recall system. At the same tim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studying I talks about and draw, from something of the advanced foreign experience and hope that can take something useful to the system for Chinas development of a reference. Finally, I hope that Chi

9、na can sound system for defective products recall as soon as possible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enterprises and consumers,but also facilitate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in charge of effective supervision.Keywords : defective products recall legal system引引 言言隨著我國經濟的發(fā)展,人們的生活日益改善,因而人們的消費層次也逐步提高,然而,在我

10、國市場上仍有大量的缺陷產品。我國要改變這種現狀就必須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產品召回制度,是指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或進口商在得知其生產、進口、銷售的產品存在可能引發(fā)消費者健康、安全問題的缺陷時,依法向職能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設法從市場上和消費者手中收回缺陷產品,并進行修理、更換的制度。1產品召回制度是在二十世紀中后期隨著缺陷產品規(guī)模的日益擴大而出現的。所謂缺陷產品,是指因產品設計上的失誤或生產線某環(huán)節(jié)上出現的錯誤而產生的,大批量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或危害環(huán)境的產品。由于缺陷產品往往具有批量性的特點,當這些產品投放到市場后,如不加以干預,其潛在的危害是巨大的。如果企業(yè)不及時采取措施,就會

11、失去迅速在社會上消除隱患的時機,使損害進一步擴大。因此,我們有必要制訂相關法律和行政規(guī)定,監(jiān)督缺陷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使之對其生產和銷售的缺陷產品進行收回、改造,并采取措施消除產品設計、制造、銷售等環(huán)節(jié)上的缺陷,以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召回制度在各國的實踐表明,召回制度是產品質量的有力保障。實施產品召回制度有利于企業(yè)關注技術改造和環(huán)保問題,有利于規(guī)范市場競爭秩序,有利于維護我國消費者國際經濟利益。近年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己經逐步得到我國學者和司法界的極大關注, 有關該制度在我國的建設已提到日程。因此,研究和規(guī)范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一一、概述、概述(一)產品召回的概念及特征產品

12、召回制度是指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或進口商對于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產品存在危及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缺陷的,依法將產品從市場上收回,并免費對其進行修理或更換的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對于預防和消除缺陷產品對公民人身和財產的危害具有獨特的特征,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預防性。民事訴訟法律制度實行的是事后救濟制度,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民事訴訟時則通常意味著損害結果已經發(fā)生,只能采取一定的事后補救措施。與此不同,產品召回的啟動通常以潛在的產品缺陷為基礎,并不要求損害的實際發(fā)生??梢?,該制度可以防患于未然,避免缺陷產品潛在危險的現實發(fā)生。2.主動性。傳統的法律救濟方式是以受害人的請求為基礎,

13、非受害人請求,加害人一般不需要主動承擔法律責任。產品召回的啟動通常不需要消費者等主動請求。缺陷產品的生產者只要發(fā)現其生產的產品具有應當召回的缺陷時,就負有主動召回所有同類缺陷產品的義務。3.廣泛性。產品召回制度的廣泛性包括兩方面的內涵:一方面是指義務主體的廣泛性,即產品召回制度對廣大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是指保護對象的廣泛性,產品召回制度并不是以保護某個或者某幾個特定消費者的利益為出發(fā)點,而是為同類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的所有消費者提供廣泛的救濟渠道。4.公益性。傳統民事法律制度以個人利益為本位,民事權利的賦予和保護通常具有私益性和個體性。但產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保護不特定消費者的

14、利益和公共安全。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可以督促企業(yè)增強社會責任,提高產品質量,從而形成一個良好的公共消費環(huán)境。5.效益性。召回制度的效益性主要體現在,對廣大生產企業(yè)或者銷售者來說,主動召回也是企業(yè)提高產品質量,樹立企業(yè)形象的重要渠道之一。召回產品皆在防止產品的潛在缺陷轉變?yōu)楝F實的危險。在現實危險發(fā)生之前,生產者對產品采取相應的糾正或者補救措施,成本相對較小,而如果待缺陷產品潛在的危險發(fā)生時,補救成本會增大,而且可能會危害整個社會的公共安全。對消費者來說,缺陷產品及時召回,潛在的危險得以消除,這比起損害實際發(fā)生后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來說,是一種成本最小的權利救濟方式。產品召回制度是法律現代化的一個重要特

15、征,尤其是其突破了傳統私法保障單個民事主體私權利的模式,其主要關注的是某一類缺陷產品可能影響的公共利益,具有公法和私法的雙重特點。(二)產品召回的作用首先,產品召回“召回”了安全。因為在司法實踐中,當消費者提起訴訟時,通常損害已經發(fā)生,司法提供的救濟只能是事后性的。同時,其他未受到損害的消費者也將繼續(xù)生活在缺陷產品的危機之中,這是可怕的。產品召回制度會提高市場準入門檻,通過一整套復雜苛刻的產品質量檢測認定標準把問題產品拒于市場之外。生產者發(fā)現產品存在缺陷時,即應主動采取召回措施,對于尚未受到侵害的消費者通過產品召回可以排除其人身、財產遭受侵害的隱患??梢?,產品召回制度具有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

16、全方面具有積極性、主動性和預防性的優(yōu)點。其次,產品召回“召回”了利益。產品召回制度可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由于信息不對稱、個體分散及經濟困難等原因,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消費者往往很難獲得補償。有了“產品召回制度”以后,政府與司法機構的力量就可以依法介入廠商與消費者的糾紛,使廠商在事故發(fā)生之前回收改良自己的缺陷產品,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企業(yè)也可以省去訴訟等費用及高額賠償。 再次,產品召回“召回”了信賴。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無疑給生產廠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提高生產商和銷售商的產品質量意識。從而消費者可以用到“放心產品。”企業(yè)積極主動地召回其缺陷產品,不但不會損害其商業(yè)信譽,反而

17、會為其贏得消費者對其產品的信賴。如果沒有“產品召回制度”,消費者與廠商之間因缺陷產品產生的矛盾就會激化。反之廠商主動召回自己的缺陷產品,可以樹立起良好的形象,化解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因此召回缺陷產品,盡管短期內可能會影響企業(yè)的利益,但從長遠看,卻是利大于弊。最后,產品召回“召回”了良性發(fā)展。產品召回制度使企業(yè)付出的違法成本增大,迫使企業(yè)拋棄那種不成熟的盈利方法,為了節(jié)約成本,維護自己的形象,減少法律訴訟,不斷從原材料、工藝流程、生產環(huán)境等方面規(guī)范自己的生產活動。從而使企業(yè)樹立和增強品牌意識,走上健康、穩(wěn)定、良性的發(fā)展之路。另外,產品召回制度也有利于規(guī)范市場競爭秩序。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國企

18、業(yè)都要依照國際市場的游戲規(guī)則進行經濟運作。因而一個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是必不可少的,產品召回制度正是造就良好市場環(huán)境的必要保障。(三)產品召回制度的發(fā)展現狀在西方發(fā)達國家中,美國是首先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國家。1966 年的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標志著該制度在美國的創(chuàng)立。此后,美國又相繼頒布了消費者產品安全法 、 兒童安全保護法 、 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和交通召回增加責任與文件等文件。這些法律文件的施行使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在美國全面實施。同樣,法國于 1984 年 1 月 29 日生效的消費者保護法,其中就有缺陷產品召回的規(guī)定。英國的 1978 年的產品安全法授權主管機關可以命令制造人或供應

19、者就懷疑有缺陷的產品提供資訊,且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命令停業(yè)經營或強制制造人為警告,主管部門本身不得命令召回。2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韓國等也都建立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在我國經歷了一定的探索過程。2002年10月24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了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草案),這標志著我國實施汽車召回制度進入倒計時。上海市于2002年10月通過了上海市消費者保護條例。該條例第3章第33條明確規(guī)定了產品召回的有關內容。這是我國實行產品召回制度的有益嘗試。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正式實施。這是我國以缺陷汽車產品為試點首次實施召回制度。2007年7月國務院出

20、臺了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以下簡稱特別規(guī)定),要求生產企業(yè)發(fā)現其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應主動召回。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2007年12月6日制定了藥品召回管理辦法。這些法規(guī)和規(guī)章雖已確認了一些產品的召回制度,但體系化不夠使得這一制度的構建和實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雖然目前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產品召回制度,填補了消費者維權領域內的立法空白,但是現有的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尚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存在諸多缺陷:1.法律規(guī)定過于原則、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 條的規(guī)定雖然是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依據之一,但對“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缺乏具體的操作程序,如生產企業(yè)在發(fā)現產品缺陷后

21、應在何時向哪個行政部門報告,報告什么,采取什么方式告知消費者,應當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危害的發(fā)生,怎樣評價經營者是否盡到義務而沒有懈怠和隱瞞等。另外,在“法律責任”一章中,也沒有規(guī)定對違反告知義務和采取防范措施義務的經營者所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而美國等國家所建立和實行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均具備了較為完備的法律基礎,既包括針對所有產品的一般法,又包括針對特定產品的特別法。此外,針對不同的缺陷產品,都有相應的專門法律、法規(guī)賦予某一特定政府部門制定和實行各種具體規(guī)定和辦法,并據以進行管理,操作性強。2.現行規(guī)定的立法位階過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是一個部門規(guī)章,無法對其他部門產生法律效力。業(yè)內人士

22、認為,目前在汽車消費過程中,涉及制造、銷售環(huán)節(jié)的,有車管、工商、稅務、交通、保險、質量監(jiān)督等部門,因此需要有一個高于各部門的“國家汽車法”進行協調。由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級別不夠”,在實施上難免受到各部門摯肘。反觀其他實行產品召回制度的國家,召回制度往往是以國家大法的形式出現,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較強的約束力。3.現行規(guī)定中召回對象類型單一。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從2002年12月1日至2004年7月30日進行的六種醫(y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檢測中,就收到可疑醫(y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596份。特別是高風險植入類醫(yī)療器械等出現的問題更為嚴重。特別規(guī)定適用的產品包括食品、食用農產品、藥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

23、命安全有關的產品。而對于機器設備、建筑產品、一般消費品等則缺乏相應的規(guī)定,這與美國等國家全面周到的產品召回制度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4.召回責任不明,缺乏威懾力。法律責任的目的在于通過使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得以落實,實現法的價值。法律責任是對經營者的有效約束,對此應作出具體、詳盡的規(guī)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僅設定了經營者的相關義務,但違反這些義務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承擔多大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等卻沒有說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中最高5 萬元罰款有時甚至不到一輛車的利潤,根本無法達到懲戒的效果。5.相關行政部門職權分工不清,影響政府的管理效力。我國在缺陷產品管

24、理上有很多部門。各主管部門之間的權責不明,可能導致多頭管理或互相扯皮的情形出現,影響召回制度的具體執(zhí)行。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等都是缺陷汽車召回的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農業(yè)、衛(wèi)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jiān)督管理部門是食品等產品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然而立法對這些部門在產品召回程序中的職責規(guī)定卻不清楚, 必然導致具體執(zhí)行工作中的困難。多家政府部門都可以對同一產品召回事件的發(fā)生進行管理,但沒有一個部門負全責。(四)我國建立召回制度的重要意義構建我國自己的“產品召回制度”對于促進我國市場經濟走向成熟,推動廠商趨于理性具有重要的意義。具體來說,其意

25、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有利于完善社會主義法治,促進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和發(fā)展,是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管理制度來保證的。所以盡快建立和實行“召回”制度已經成為規(guī)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2.有利于降低國內市場上商品嚴重過剩的程度。我國的經濟已由短缺型轉化為相對過剩型,在國內貿易中通過強制召回的手段,把那些質量差、技術落后、存在安全隱患、污染環(huán)境的缺陷產品逐出市場。這顯然能夠抑制商品供給量的過快增長,緩解國內市場上商品供求關系的嚴重失衡。3.有利于促進我國企業(yè)的技術進步,引導企業(yè)重視產品質量。目前,在產品質量問題上,我國企業(yè)的普遍做法是打服務牌籠絡用戶,用

26、“良好的售后服務”掩蓋產品設計缺陷,存在著“出事了再滅火,沒事就蒙混過關”的饒幸心理。針對這種現象,如果建立了“產品召回制度”,就會迫使廠商不斷修改設計,提高質量,彌補產品的內在缺陷,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方式加工產品。這自然會促進我國境內的中外廠商不斷改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4.完善消費者權益救濟體系,更切實地維護消費者權益。在沒有“產品召回制度”的情況下,中國市場的準入門檻很低。即使截至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自己的產品質量檢測認定標準,沒有建立起商品檢驗的技術準則,缺乏一套強制召回產品的法規(guī)。這種尷尬的局面使大量的“洋垃圾”毫無阻礙地進入了中國市場。我國現行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主要采取

27、事后補救的救濟方式。事后補救的救濟方式對于消費者的財產損失可以起到實質的救濟作用, 但對于給消費者造成的人身損害,卻無法給予實質性的救濟。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所確立的事先防范的救濟模式彌補了事后補救的救濟方式的不足,對于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5.規(guī)范經營行為,促進企業(yè)提高誠信水平,維護市場秩序。主動召回缺陷產品是企業(yè)誠信的表現,給消費者和全社會樹立一個負責守信的形象。市場經濟作為法治經濟,它必須依靠國家法律建立起有序競爭的市場秩序。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可以規(guī)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從而維護市場的有序運行。6. 減少產品責任糾紛,節(jié)約國家的訴訟資源。產品存在缺陷而引發(fā)的產品責任

28、糾紛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即使是一些小額紛爭,仍要占用大量的訴訟資源。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阻止了大量產品責任糾紛和消費爭議的發(fā)生,大大節(jié)約了國家的訴訟資源。7. 有利于政府轉變職能,為公眾更好服務。召回制度的建立不單是企業(yè)的問題,政府也負有重要責任。政府除制定“召回”相關法規(guī),監(jiān)督企業(yè)認真加以實施外,政府還應建立起一個公開、透明的使廠家和消費者都能及時發(fā)布和得到信息的網絡,在廠家和消費者之間架起一座橋梁。同時,政府還應建立公益性的權威檢測機構,這樣有利于更好履行監(jiān)管職責,還可以代表眾多的消費者行使其無法行使的權利,督促企業(yè)召回缺陷產品。8.避免消費者在國際民事糾紛中受到歧視性待遇,提升民族的國際地位

29、。中國由于制度的缺失,在東芝事件中,中國消費者要求東芝公司召回問題筆記本電腦并賠償損失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從而給東芝公司的“歧視性處理”提供了可乘之機。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今天,建立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對于維護我國消費者在國際民事交往中的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已加入WTO數年,我國與國際上的交往更加頻繁,國外的產品已大量擁入國門。我國的法律為了對本國的消費者提供更有力的保護,防止不公平現象的發(fā)生,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在我國的建立勢在必行。另外,我國的經濟已逐步與世界接軌,因而,我國相關的一些法律規(guī)定也要適時修改,保持同步,并與國際通行的做法接軌。然而,許多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完善的國家對該制度都由特

30、別法加以調整,因而,我國應借鑒他國經驗,由國家頒布特別法來調整產品召回管理制度應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課題。二、產品召回制度的適用范圍二、產品召回制度的適用范圍要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要明確產品召回的適用范圍。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還要明確產品、缺陷產品以及缺陷這幾個范疇。(一)產品外延的界定如何理解產品的含義不僅是個重要的理論問題,同時也極具實踐意義。產品的定義和其劃定的范圍直接影響到召回制度中缺陷產品的范圍。1973 年海牙公約第 2 條規(guī)定:“產品一詞應包括天然產品和工業(yè)產品,而不論是未加工還是加工過的,是動產還是不動產?!?989 年德國產品責任法第 2條規(guī)定:“

31、本法所稱產品是指任何動產,即使已被裝配在另一動產或不動產之內,還包括電。但未經初步加工的包括種植業(yè)、畜牧業(yè)、養(yǎng)蜂業(yè)、漁業(yè)產品在內的農產品(初級農產品)除外,狩獵產品亦然?!?979 美國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第 102 條 C 款則將產品定義為:“指具有真正價值的,為進入市場而生產的,能夠作為組裝整件或作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但人體組織、器官、血液組成成分除外?!蔽覈漠a品質量法第 2 條則規(guī)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筑工程不適用本法規(guī)定?!睆囊陨系亩x我們不難看出,產品應包括經過加工的動產已無多大爭議。然而,分歧也是明顯的,比如:初級農產品、血液制品、無形產品、人

32、體組織、器官、精神產品等是否應劃入產品的范圍。我認為,為保護我國農業(yè),初級農產品不應劃入產品的范圍,但是高科技農產品如轉基因產品應劃入產品的范圍。同樣,血液制品、無形產品、精神產品也應劃入產品的范圍。而為防止出現道德風險,人體組織、器官不應劃入產品的范圍。這樣做有利于保護我國的消費者,同時也可以阻止外國企業(yè)肆無忌憚地傾銷其劣質產品。(二)缺陷產品的認定標準明確了產品的含義及其范圍后,那么什么樣的產品才屬于召回的范圍呢?這里不可避免地要提到“缺陷產品”這一概念,它是指因產品設計上的失誤或生產線某環(huán)節(jié)上出現的錯誤而產生的,大批量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或危害環(huán)境的產品。歐美國家的產品責任立法一般都

33、將產品缺陷定義為產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美國侵權行為法重述第 402A 條將缺陷定義為“對使用者或消費者或者其財產有不合理危險的缺陷狀態(tài)?!币嗉词且环N“在產品離開賣方時,直接消費者無法預期的不合理的危險?!?侵權行為法重述第 402 的注釋(I)對此標準作了如此的解釋:“產品之危險程度超出購買該產品的普通消費者以對該產品的特性的人所共知的常識所能夠預見的范圍?!蔽覈?2000 年修改前的產品質量法第 34 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笨梢?,我國產品質量法上判斷危險的合理與否

34、或判斷某一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標準分為一般標準和法定標準。一般標準是人們有權期待的安全性,即一個理性人在正常情況下對一件產品所應具有的安全性的期望;法定標準是國家和行業(yè)對某些產品制定的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專門標準。4 各國關于具有不合理的危險的認定標準規(guī)定得也不盡相同,概括起來有消費者期待標準和成本利益分析標準兩種認定標準。5我國產品質量法把“不合理危險”作為認定缺陷的判斷標準,這無疑體現了立法的進步。但不合理危險仍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我們在實踐操作中還應考慮以下因素:(1)生產者制造產品的預期用途。也就是說,生產者已經知道其產品存在危險時,會不會將其投入市場。(2)一個具有一般常識的

35、理性消費者,對其所購買的產品的合理期望。(3)由于在產品生產或投入市場時的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還不能發(fā)現其危險,應認為產品不具不合理的危險。(4)對我國產品質量法第 34 條規(guī)定的兩種標準,產品如果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時,不能就此認定不具不合理的危險。堅持認定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這一標準,把這一標準作為基本的絕對的標準;同時輔之以一定的強制標準。6 法律規(guī)定強制性標準,其目的是最有效地保護消費者,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由于技術條件等的限制,也可能出現如有的學者指出的那樣:“在實踐中,可能出現雖然符合質量標準但卻具有危險性的情況?!?(三)缺陷的內涵及分類需要強調的是,雖然有的學者以論產品瑕

36、疵為題論述產品缺陷8,但是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也是兩個迥異的概念。對產品質量法中“瑕疵”的概念有關人士的解釋是:“本法所稱瑕疵,是指產品不符合本法第 14 條規(guī)定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采用的產品標準、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明示擔保的條件,但是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未喪失產品原有的使用價值?!?梁慧星教授指出:“所謂缺陷是指對于使用者或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具有的危害性。這與合同法上瑕疵僅指產品規(guī)格質量不符合法定或約定標準是完全不同的?!?0此外,在產品責任立法中對承擔賠償責任的缺陷作出明確的分類,是有助于更好地認定缺陷以便確定產品責任。11 各國為了更好地認定缺陷,將其從外

37、延上分為設計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和發(fā)展缺陷四種形態(tài)。前三種是承擔產品責任的客觀基礎,其中,警示缺陷在產品質量法中與在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中的意義不同,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缺陷的界定不能直接適用于缺陷產品召回立法。設計缺陷、制造缺陷和發(fā)展缺陷應當是形成缺陷產品的原因,對于這幾類產品可以實施召回,進行免費維修和更換,而存在警示缺陷的產品則不屬于召回的范圍,對于產品因存在警示缺陷可能被消費者不正確或不恰當使用的情況,應當由生產者和銷售者通過在電視、報紙、因特網發(fā)布緊急公告等方式對產品做出補充說明,以消除危險隱患,而不需要對產品本身實施召回。12發(fā)展缺陷往往構成抗辯事由,利用產品質量法(2000 年修改前

38、)第 29 條有關“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缺陷的存在的”不承擔產品責任的規(guī)定,可進行免責抗辯。13 設計缺陷是產品設計本身存在的缺陷。美國加州最高法院提出了判斷設計缺陷的兩種方法。第一種方法是:當產品被以其應當的或可以合理地預見的方式使用時,沒能如一個普通消費者所期待的那樣安全的運行;第二種方法是:如果原告表明產品設計最貼近地導致他的傷害并且被告不能證明,根據相關因素,被質疑的設計的收益超過該設計內在的危險。我們因此可以將判斷產品設計缺陷的標準概括為兩個并行的標準,既直接標準和經濟分析標準,直接標準包括消費者期望標準和銷售者預期標準;經濟分析標準即成本收益標準。制造缺陷是由于

39、制造過程出現問題而產生的缺陷。根據美國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的規(guī)定,確定制造缺陷,必須認定:產品脫離制造者控制時,即在一些重要方面不符合制造者的設計說明書或性能標準或不同于同一生產線上生產出的同種產品。目前,在美國制造缺陷并非爭議很大的問題,與美國不同,中國產品責任案件中,大部分缺陷產品屬于制造缺陷。警示缺陷是指產品提供者對產品的危險性沒有作出必要的說明、警告或安全使用方面的指導,從而對使用者構成的不合理危險。警示缺陷的稱謂很多,如指示缺陷、說明缺陷、警告缺陷、未預先通知缺陷以及經營缺陷等。14實際上,警示缺陷的內容主要包括警告和指示。1993 年美國法律協會在產品責任法律重述中指出“當因產品可預

40、見的危險造成的損害,銷售者或是商業(yè)供輸環(huán)節(jié)上的行為人,若未為合理或類似的指示或警告來減低損害,而且因行為人未使用指示或警告而使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時,稱為不適當指示或警告造成之瑕疵?!?5三、召回主體三、召回主體(一)制造商和銷售商召回方式的不同使得缺陷產品召回過程可能涉及不同主體,包括政府主管部門,產品的制造商、銷售商、修理商、租賃商和某些情況下的進口商等等,但各方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盡相同。一般而言,制造商是召回行動的責任主體和行為主體,并具體負責組織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等有關方進行召回行動。制造商一般都設有產品召回工作的專門機構,對各類產品質量信息進行統計分析處理,調查、研究、確認召回事

41、件,并按國家規(guī)定的召回程序申報并執(zhí)行和報告產品實際召回情況。比如在交通車輛方面,制造商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按照道路車輛識別代號中的規(guī)定,在每輛出廠車輛上標注永久性車輛識別代碼(VIN);建立、保存車主信息的有關記錄檔案并隨時在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備案;建立收集產品質量問題、分析產品缺陷的管理制度;建立汽車產品技術服務信息通報制度等。此外,銷售商、進口商、租賃商、修理商應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門報告所發(fā)現的汽車產品缺陷及相關信息,配合主管部門進行相關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并配合制造商進行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二)消費者產品使用人有權使其產品缺陷得到無償消除,同時也有義務配合制造商進行召回行動。

42、我國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草案)明確表示:車主若發(fā)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過有效方式向銷售商或主管部門投訴或報告。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又將之具體化,即車主有權向主管部門、有關經營者投訴或反映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門提出開展缺陷產品召回的相關調查的建議。車主應當積極配合制造商進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三)政府主管部門雖然產品召回大多是企業(yè)主動召回,但政府的有效監(jiān)管不可或缺。政府主管部門是召回行動的管理者,負責接受制造商主動召回備案、審查召回效果和必要時指令制造商進行召回并進行監(jiān)督。主管部門的責任包括組織建立缺陷產品信息系統,負責收集、分析與處理有關缺陷產品的信息;聘請專家組成專家

43、委員會,并由專家委員會實施對產品缺陷的調查和認定;對制造商進行的召回過程加以監(jiān)督,并根據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機構進行有關召回監(jiān)督的具體工作。目前,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承擔著全國數萬種產品的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工作。如果實行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后,仍然由其一家承擔眾多紛繁復雜、特別是專業(yè)性強的產品質量檢測難免是力不從心。我們不妨規(guī)定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對涉及除食品、化妝品、保健品、藥品、醫(yī)療器械及機動車外的其它大部分產品質量的檢測與召回,食品、化妝品、保健品、藥品、醫(yī)療器械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機動車及其配件則由交通部下設一個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負責。通過這種規(guī)定,一是避免給國家質量

44、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帶來繁重的負擔,二是通過專門機構的專業(yè)監(jiān)督鑒定有利于保證產品召回決定的權威性。 四、產品召回方式四、產品召回方式(一)政府強制召回不同國家缺陷產品召回的方式有所區(qū)別,主要有制造商主動召回和主管部門強制召回兩種。強制召回又稱指令召回,是指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和行政規(guī)定,責令缺陷產品的制造商,對其已投放市場的缺陷產品進行收回,并采取措施消除產品設計或制造缺陷,以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經濟秩序的行政監(jiān)管制度。美國采用的是“自愿認證,強制召回”的形式,即在美國,政府不對產品進行直接要求,而由企業(yè)自己提出標準,進行規(guī)范。產品投入市場前政府進行形式認證,產品投放市場后抽查產品的一致

45、性。企業(yè)自身承擔全部的責任。一旦出現問題或發(fā)現隱患,政府有權要求企業(yè)進行回收。強制召回必須符合一下條件:首先,確有證據證明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如果是一般的瑕疵,就不必責令召回。其次,缺陷產品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損害。若缺陷產品存在較小范圍,就沒必要強制完全召回所有產品。最后,政府主管機構應當首先通知企業(yè)進行召回,企業(yè)可以對此提出異議,如果異議不能成立,則主管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責令企業(yè)召回。參照各國產品召回程序,結合我國的實際,我認為產品召回可以采用以下一般程序:1缺陷產品報告或投訴。企業(yè)確認其產品存在缺陷后,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部門報告缺陷的具體內容。有消費者對產品進行投訴時,

46、政府有關部門也可要求企業(yè)予以說明并提交書面報告。此外,政府有關部門還要不定期進行市場抽檢,當檢測到不合格產品時也可進人下一程序。2初步危害評估。接到報告或投訴后,政府有關部門即初步評定產品是否存在“實質性產品危害”,作為是否需要進入下一步鑒定程序的依據。3產品缺陷鑒定。產品缺陷的鑒定是決定產品是否需要召回的關鍵。政府有關部門的產品缺陷鑒定專家不僅要鑒定產品是否符合相關法規(guī)和標準的要求,還要重點權衡以下因素:(1)缺陷類型。(2)缺陷產品銷售量。(3)危險的嚴重程度。(4)傷害發(fā)生的幾率及其他。4.發(fā)出強制召回通知書。主管部門確認產品中存在缺陷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yè)后,企業(yè)在合理的期間沒能提供充分

47、材料證明其產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動或拒絕實施主動召回的,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其發(fā)出指令召回通知書,責令其召回缺陷產品。5.異議。企業(yè)接到通知后,如對主管部門的決定有異議,要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復議、訴訟期間,通知書中關于召回的內容可暫不實施,但企業(yè)應通知銷售商、進口商停止銷售、進口缺陷產品,并告知消費者主管部門的決定。6.召回計劃的制定。召回一旦確認,政府有關部門就立即通知相關企業(yè),并要求其迅速制定全面、翔實、可行的書面召回計劃。政府工作人員將直接指導企業(yè)完成召回計劃中的每一個細節(jié),如召回信息發(fā)布方式、采取何種補救措施等。7召回信息發(fā)布。召回信息發(fā)布方式有多種,最常用的是網絡通告,此

48、外還有電視新聞、海報、廣播和報紙公告。對召回公告的內容和格式也應有一定要求,一般情況下企業(yè)應將信息發(fā)布稿件先交給政府有關工作人員審閱。8實施召回。實施召回的具體內容包括產品回收、糾正和補救措施等。召回實施由企業(yè)具體執(zhí)行,政府有關部門全程監(jiān)督。9驗收和終止召回。一般情況下,召回并不意味著對所有產品都能回收。當政府有關部門認為企業(yè)已經采取了積極有效的措施,缺陷消費品對大眾的危害風險降到了最低限度時,便可確認召回結束。主管部門收到召回總結報告后予以審查,并及時將審查結論向社會公布,以便公眾監(jiān)督。產品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傷害為目的。一般召回是以更換、修理缺陷部件、收回為主要特征,具體召回活動由制造商

49、組織完成并承擔相應費用。如果遇到產品存在嚴重的質量缺陷,無法通過維修和更換來彌補,則可以采取退賠的方式,這是召回方式常態(tài)的一種例外。退賠不是召回的內容,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在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專門的召回法規(guī)應當主要規(guī)定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免費維修和更換義務,這樣比較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二)企業(yè)主動召回一些歐洲國家采用的是“強制認證,自愿召回”的形式,即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都要經過政府的管理程序,在投入市場前由政府對產品進行鑒定,在滿足標準后方準許進入市場。政府對社會承擔責任,保證投入生產的產品是滿足使用要求的。例如法國的公平貿易、消費和欺詐監(jiān)督總局很少通過發(fā)布政

50、令的方式進行強制性商品召回,而是鼓勵生產廠商自行進行商品召回。只有當有問題的商品對消費者構成嚴重威脅,或生產廠商對存在的安全問題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時,行政機關才會通過法律手段強制生產廠商實行召回。由此可見,盡管“強制召回”和“自愿召回”都是由企業(yè)來執(zhí)行,但前者的實行是迫于懲戒的壓力和政府的強制性,而后者則是企業(yè)本著對自己負責、對市場負責的原則主動實行的。主動召回又稱自愿召回,是指制造商發(fā)現其生產且已售出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主動收回其缺陷產品,進行修理、更換,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除了一般召回程序,政府有關部門還應建立召回簡易程序,即如果企業(yè)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

51、報告其產品的潛在缺陷,并在此后短期內自愿與政府有關部門合作,提交并執(zhí)行合乎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的召回計劃,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便可以不作出“實質性產品危害”的結論,而直接進行召回確認、發(fā)布信息并實施補救措施,使召回程序大大簡化,也使企業(yè)及政府有關部門更早地啟動“糾正措施”計劃,減少可能出現的損害。經營者一旦主動采取召回措施,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只是給予必要的協助,但有義務對經營者實施的召回行動進行監(jiān)督。這種召回是最有效、最合理且效果最好的一種方式,這在那些已經較為成功地實行了召回制度的國家的實踐經驗中已經得到證明。無論是美國還是歐盟,已經發(fā)生的召回中絕大多數是主動召回。盡管經營者為了自己的聲譽會主動

52、召回其缺陷產品但是不排除經營者在特定情況下不愿意主動召回,或者在主動召回中規(guī)避法律規(guī)定不積極執(zhí)行召回計劃,在這種情形下,主管部門有必要發(fā)出強制性指令要求其召回,以保證有效消除產品中的缺陷。但這種召回方式在世界上采用的較少,即使在日本也只發(fā)生過兩起政府指令的強制性汽車召回。上述兩種召回形式在操作層面上是相互配合、共同發(fā)生作用的。指令召回是主動召回的補充,可以對公共利益起基本保證作用和對缺陷產品經營者起威懾作用。正是迫于指令召回的威懾,一些經營者可能基于避免被指令召回的考慮而采取主動召回,因而主動召回和指令召回兩種制度在缺陷產品管理中缺一不可。五、產品召回的法律責任五、產品召回的法律責任一項好的法

53、律制度要得到好的貫徹落實,必須輔之于有效的法律制裁手段。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公布后,廣大消費者普遍認為其罰則太輕,未能起到應有的效果。我國缺陷產品召回的相關法律在責任設定上存在不足。行政責任對違法行為難以起到事前預防、事后懲戒的作用,缺乏應有的威懾力。由于違法經營者違法成本會大大低于守法成本,對其惡意違法行為難以起到抑制作用。其他法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僅原則上規(guī)定經營者的告知義務和采取防范措施的義務,這種立法的缺失使經營者缺乏相應的法律制約,也為其怠于履行義務提供了可乘之機。在我國, 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主要是補償性的賠償責任,補償性賠償遠不能彌補對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在補償性賠償制

54、度下,由于受補償數額所限及時間、精力和訴訟成本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受害人往往有一部分提出索賠,就這一部分受害人也難得到周全的補償,這樣加害人對全部受害人的補償是不完全的。這就使得實施這種侵權行為成為一種有利可圖的勾當,而怠于危險的預防和控制。我認為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最大特征是:一是對已造成社會損害的企業(yè)的懲戒,二是對尚未造成損害、但已發(fā)現問題的產品的預警。只要發(fā)現有批量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并有可能對消費者造成傷害,企業(yè)就有義務將產品召回。鑒于此,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順利實施,一方面依靠企業(yè)對產品質量的清醒認識和對召回制度的自覺遵守,另一方面依靠嚴厲的懲罰制度。在歸責原則上,產品召回法律應當與產品質量法

55、相區(qū)別。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對生產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銷售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產品召回法律應當規(guī)定生產者和銷售者對產品召回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出現了缺陷產品,就必須無條件地召回,主觀上有無過錯并不是實施召回的前提。不在主觀過錯上詳加區(qū)別可以更好地督促其一旦發(fā)現缺陷產品就立即實施召回,強調的是缺陷產品的事實,目的是對公共安全的無條件的保護。召回義務人違反召回義務的主要后果是行政責任,因為在實踐中,消費者難以發(fā)現產品的潛在缺陷,因此廣大消費者也難以自行要求生產者承擔民事責任。對廣大消費者權益的維護仍需要行政機關對生產者課以行政責任來實現。此責任兼具公法和私法的雙從特點。建立產品召回制度

56、體現了法律對公共利益的關注和社會化發(fā)展趨勢。政府作為公共安全和利益的維護者,應當根據法律對這種違法行為予以糾正。這種糾正具體表現為讓違法者承擔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行政法上的責任。因生產者不召回缺陷產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且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就民事責任來說,對損害的救濟一般是通過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來救濟的,尤其是侵權責任要求有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所以民事責任都是事后救濟。在產品的潛在缺陷尚未暴露出來前,消費者不能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行使侵權請求權,而只能根據買賣合同請求合同相對人承擔修理、更換或退貨等違約責任。如果消費者沒有直接從生產商購買,則與生產者就沒有形成合同關系,

57、不能直接向生產者請求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違反召回義務將產生民事責任的后果,就使得召回制度伴隨著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與傳統的民事責任體系不太符合,在理論上難以得到合理的解釋。在特殊情況下,尤其召回義務人明知其產品具有召回的情形而仍然拒不召回,主觀上有惡意,法律上是否可以為召回義務人設置一定的民事責任,值得探討。即使設置,這種民事責任主要表現為一種侵權責任,可能導致懲罰性賠償或者加重精神損害賠償的后果。我國正在實行的補償性賠償制度明顯已不合時宜,確有必要引入英美法系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又稱示范性賠償(exemplary damages)或報復性賠償(vi

58、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做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遏制或懲罰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16懲罰性賠償是在被告人承擔補償性賠償責任的前提下而由其額外承擔一定金額的損害賠償,以懲罰不法侵害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我國首次確認了懲罰性賠償,該法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懲罰性賠償“不僅宣示了法院對被告行為的不認可,而且意在制止行為人重犯這種行為,并且有可能進一步地制止其他人效法這種行為。另外,可觀的賠償金也會激勵受害人行使索賠權,間接遏制加害人的違法行為,但我國懲罰性

59、賠償的范圍還極為有限,僅限于欺詐,并且須由消費者證明經營者具有欺詐的故意。筆者認為在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中實行懲罰性賠償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實行懲罰性賠償可以有效地制裁產品系統性缺陷的惡意制造者,維護公眾安全和公共利益。懲罰性賠償是一種周全的補償,能夠對于補償性賠償制度所不能正常填補的損害與費用提供充分的補救。在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中實行懲罰性賠償必須具備一定要件:行為人的過錯應當既包括故意,也包括嚴重的過失。美國在運用懲罰性賠償時通常很注重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但將懲罰性賠償僅限定于故意這種過錯還是不夠的, 還應當包括重大過失。當然,客觀的實際損害也是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必要條件。懲罰性賠償是以補償性

60、賠償為前提的,是在實際損害雖存在但不能準確地確定,或通過補償性賠償難以彌補受害人損失的情況下適用的,因而,損害結果也應作為適用條件之一。懲罰性賠償制度與產品召回制度同步實施,有利于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使企業(yè)認真履行召回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有效地對缺陷產品進行控制和管理。如果在制度上沒有足夠的懲罰性賠償的警戒,企業(yè)接受懲戒的成本還比召回的成本小,那么在投機和逐利的心理支配下企業(yè)必然不愿意召回其缺陷產品,制定的產品召回法律也將成為一紙空文。另一方面,中國已經加入 WTO,如果我國法律法規(guī)不與國際接軌,懲罰力度不夠,則意味著我國的產品進入國際市場一旦有質量問題,將面臨著幾十倍甚至上百倍于產品價格的巨

61、額懲罰,而國外產品進入中國市場則頂多面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49 條的雙倍賠償。中國的經營者在國外要承擔很重的責任,外國的經營者在中國則不承擔或承擔很輕的責任,守法的成本可能會高于違法成本,這對我國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結結 論論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已在許多發(fā)達國家實行數十年,其強大的功效已經顯現。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在立法上的滯后已是不爭的事實,結合國外許多國家的先進經驗,在構建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過程中我提出以下建議:完善法律法規(guī)體系,覆蓋全部產品;做到管理機構多元化,既與現有行政機構掛鉤,也有專門管理機構,便于按照產品類別管理;保證規(guī)定翔實,操作性強,尤其要提供快速通道,可簡化程序,提

62、高效率;促使召回制度與消費者質量意識及維權意識有機結合,構筑全社會的質量意識和消費者維權的環(huán)境。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即將融入世界經濟的大潮中。召回制度的直接出發(fā)點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短期內可能給實施召回的企業(yè)帶來一定壓力。從長遠的利益考慮,該制度有益于企業(yè)提高技術管理水平,保護好自己的品牌,更適宜于國際競爭。另外,我國實施該制度可以避免我國企業(yè)和消費者在國際市場上遭受不公正待遇,提高我國產品的競爭力,以融入世界市場。無論是從消費者的角度,還是從企業(yè)的角度考量,健全我國缺陷產品管理制度是實現雙贏的制度選擇,也是世界潮流的大勢所趨。參考文獻參考文獻1 謝非. 美國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消費

63、經濟,2001(4):32-352 容纓. 關于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法律思考. 政法學刊,2004(5):55-583 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Publish Co.,P990,19914 宋才發(fā). 中國:侵權行為認定與賠償. 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835 朱克鵬,田衛(wèi)紅. 論產品責任法上的產品缺陷. 法學評論,1994(6):28-306 吳憶萍. 產品責任與產品缺陷探析. 現代法學,1999(3):99-1017 王利明. 民法侵權行為法.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978 韓子清. 論產品瑕疵. 法律適用,1995(12):24-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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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W.Wade,VicterE.Schwartz,Kathryn Kelly and David Partlett;Torts,Cases and Materials Method;West Publishing Co.,P720,199316 王利明. 懲罰性賠償研究. 中國社會科學,2000(4):112-115后后 記記大學生活即將結束,在這期間我學到了不少的專業(yè)知識,這與法學院老師們的辛苦耕耘分不開的,在此我對法學院所有的老師表示衷心的感謝!為我順利完成學業(yè)提供了諸多便利與幫助,這是我獲取知識、開拓視野、提高水平的必要保障。我感謝母校為我的學習和生活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環(huán)境和一個很好的展示

66、才能的平臺!在畢業(yè)論文完成之際,我非常感謝我的導師老師在我完成畢業(yè)論文過程中對我的指導和幫助。從論文選題到論文的完成的每一步工作,劉老師都給予了精心的指導。老師嚴謹的治學態(tài)度,對工作的認真負責,對科學的不懈追求,以及對學生的耐心指導和細心教誨,都使我倍受感動并受益匪淺。在這里我向尊敬的導師表示衷心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同時,在我寫作論文的過程中,我的許多老師也給我提出了許多寶貴的建議,在此,我對他們的關愛和幫助表示衷心的感謝!感謝圖書館提供的圖書和文獻,使我能夠翻閱資料,找到所需要的內容。感謝我的朋友在學習和生活上的幫助和關懷,感謝他們?yōu)槲姨峁┑膶氋F資料。最后,感謝幫助和鼓勵我的所有老師和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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