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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文摘要 行政強制法的頒布對維護被強制人的權益提供了有效保障。本文在對行政強制和被強制人權益的界定的基礎上,以案例的形式揭示了我國行政強制執(zhí)行中存在的問題,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并在新頒布的行政強制法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議。
論文關鍵詞 行政強制執(zhí)行 被強制人 侵權 權益維護
一、行政強制法的頒布及其必要性
(一)行政強制法的頒布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11年6月30日通過,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政府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進一步完善了我國行政法律規(guī)范體系。
(二)行政強制法頒布的必要性分
2、析
1.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我國現(xiàn)階段的法治目標是依法治國,而何為法治?如何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際上,法治的最深層次的含義是如何防止權力對權利的侵犯,防止權力被濫用,在行政權中就表現(xiàn)為行政權與個人私權的平衡。行政權在法治中的表現(xiàn)是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方面之一。法治對行政法的總體要求是:行政權不能被濫用,更不能侵犯公民的私權。具體來說包括三個方面:第一,任何體系的構建都必須以權力制衡為核心,劃分好權力與權利的界限。第二,行政權必須有明確的界限,有明確的內涵,防止其被濫用,行政權必須要受到合理控制,公民個人的私權才不被侵害。第三,行政體系中各個方面必須協(xié)調統(tǒng)一。以上三個方面要求的實現(xiàn),必須
3、依賴于合法行政。因此,行政強制行為作為與行政相對人的利益有著最緊密聯(lián)系的政府權力,加強行政強制行為的合法性,對實現(xiàn)我國現(xiàn)階段的法治目標,構建和諧社會有著不可磨滅的作用。
2.是規(guī)范行政強制權的需要
行政權,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其他特定的社會公共組織對公共行政事務進行直接管理或主動為社會成員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力。它具有積極性、主動性、直接性、廣泛性、經常性、連續(xù)性等特性。而行政強制權是行政權的形式之一,是行政強制行為的本質部分,而行政強制行為則是行政強制權的物質載體與表現(xiàn)。行政強制作用主要體現(xiàn)在它對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做出的行政決定的最終實現(xiàn)上,即它是通過國家強制力來實現(xiàn)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職權所要達到的
4、目的的一種方式。也可以說,行政強制權本質上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職權的一種表現(xiàn),是行政權的一項權能。簡而言之,行政強制權兼具“行政性”與“強制性”。行政強制對其相對人權益造成侵害的根源性原因也是起因于這兩種特性,即因“行政性”使得相對人被列為行政的對象范圍中,因“強制性”使得相對人權益受到不可阻擋的侵害。這有其目的正當性、行為合法性的一面,但也不能排除其目的正當、行為非法性或者目的、行為均處于非法性的一面。規(guī)范行政強制權,使其處于應然范圍內,達到行政強制主體與其相對人處于最佳結合點上,既體現(xiàn)了行政強制主體的最佳服務、管理職能,又充分發(fā)揮其相對人的積極作用。相對人權益是行政強制權直接作用并受到最直接
5、影響的一方,因此,相對人從自身角度最能判斷出行政強制權運行的是否適當。大力加強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保障,提高其法治觀念、參政意識、形成對行政強制權的有力監(jiān)督,不僅能夠規(guī)范行政強制行為,規(guī)范行政權力的運作,而且能夠促進行政權整體水平的提高,完善政府管理效能。
3.是保障公民人權的需要
首先,我們來看以下兩個案例。2008年的某天,準備赴京上訪的某市一個52的農民孫某,剛來到火車站便被一輛面包車上下來的三個人給圍住。最終,孫某被強制關閉在精神院里20余天,直到他簽下保證書不再上訪才被放出。該案例在當時引起一時的轟動,有感媒體人也進行了及時的跟蹤調查,經過長時間的調查,最終得出的結論是許多上訪者被
6、無緣無故的被認為是精神病患者,最嚴重的是有些行政相對人沒有通知其做精神病鑒定而就出來了鑒定結果,并且該結果被政府操控,有些行政相對人還說他們被強制性的送進精神病醫(yī)院而接受檢查。
2009年,某縣縣委、縣政府為了讓項目承包開發(fā)商早日正常開工,答應開發(fā)商讓修建工程范圍內的980戶居民迅速按照開發(fā)商給出的條件搬遷。以行政命令搞強制拆遷。其中很多抗拒拆遷的用戶被強制拆遷,并以“妨礙公務罪”被捕進入了拘留所。
以上案例只是我國眾多行政強制執(zhí)行違法中的兩個,其中卻反映出了近年我國強制執(zhí)法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其中,第一個案例中,人身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對人身權的采取的強制行政措施如果可以濫用,那么其它
7、的權利的保障就更無從談起了。第二個案例中,被拆遷人在應對自己最根本的財產權—房屋時卻不得不面對來自政府行政強制權的干預。因此,迫切需要立法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人權。
二、我國行政強制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一)立法尚需完善
1.行政強制的設定權缺乏限制
在我國現(xiàn)行的行政強制法頒布實施前,許多行政主體都能夠設置行政強制措施,包括法律、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部門及政府規(guī)章都可以設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也可以設定。我國現(xiàn)行的行政強制法明確規(guī)定,只有法律才能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而法規(guī)和規(guī)章無權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此可看出,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范圍縮小了,只限于行政法律,排除了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
8、提高了立法層次,這樣做的直接意義就是更好的推行依法行政,合法行政,最終實現(xiàn)依法治國。但是,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來設定也有例外情況,主要是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從這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行政處罰法》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因此,我國現(xiàn)行的有關行政法律法規(guī)仍然混亂,并且這種混亂狀態(tài)很難得到發(fā)展,尤其是行政強制措施不能通過授權來制定,防止無權的行政機關在取得授權后濫用職權,所以把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主體擴大到地方政府或者其他部門是不合理的,有損法律的權威性。因為這種權力如果被濫用,就很容易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
9、成極大的危害,也影響著政府的權威性與公信力。
2.事前告誡和聽證程序不健全
要改變行政強制執(zhí)法的混亂局面,防止權力機關濫用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充分發(fā)揮政府的行政職能,必須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行政執(zhí)法程序,程序正義才能保證實體正義。新的行政強制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采取事前告誡,即以書面告知的形式通知被強制人,如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義務的可實施強制執(zhí)行和聽證程序,即以見證人的方式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但是,要達到某一項法律體系設計的立法目的,是一件復雜的事情,并不是簡簡單單是進行立法就可以做到的。為了防止聽證制度不能發(fā)揮其應有作用,必須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最好的辦法就是建立意見回應
10、機制。該機制尤其在非正式聽證來說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唯有如此,行政主體才能詳細的了解相對人的需求,也才能維護公眾的積極性。
3.行政強制權力與被強制人權益不對等
目前的情況是,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縮小,而行政機關的權力膨脹。在行政機關的權力膨脹方面,法律授權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的的領域擴大,并且行政機關有權制定行政強制措施。在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縮小方面,行政相對人的權利領域過窄,權利過于弱小,行政相對人想通過自己具有的權利來對抗行政權是極其不可能的。
(二)現(xiàn)實操作和執(zhí)行的困境
1.人性主導的權力擴張欲
任何權力都有被濫用的可能性,都具有擴張性,其極易被濫用,這是由其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
11、人都具有貪婪性,當一個人具備了行政權力,就想最大化的利用該權利甚至為自己謀利。由于行政法律事物具有廣泛性,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法不可能都對其進行有效的規(guī)范和控制,未解決這個問題,行政法廣泛的賦予行政主體自由裁量權,當行政法律未對有關方面做出規(guī)定時,行政主體就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極容易被濫用的,在上面的案例中,行政權力被明顯濫用了。將上訪人作為精神病人進行管理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提高行政機關的政績,緩和行政法律關系雙方的矛盾,而并不是為了支持社會秩序的安定與發(fā)展,也不是為了維護行政相對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2.執(zhí)行效率凌駕于執(zhí)行程序之上
行政強制措施設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
12、解決實務中的一些緊急問題,但是這種行政權的發(fā)揮雖然極大的提高了行政效率,但是很難遵循已有的行政執(zhí)行程序,這就涉及到了行政效率與行政程序之間的權衡問題。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以遵循行政程序為前提,否則,會極大的損害公民的合法權利。
三、建議
(一)完善立法
1.進一步限制行政強制的設定權
為了避免行政機關濫用行政強制的設定權,應在實踐中把地方行政強制權的設定嚴格限制在省級層次,并規(guī)定在設定之前,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得到批準。
2.平衡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與被強制人權益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強制決定時,必須全面考量各方面的利益需求,不能片面地追求公共利益或者某一方利
13、益,必須依照實際情況,客觀得衡量,同時尊重和考量公益和被強制人的利益。在具體實踐中,這種衡量需要通過比例原則的適用來實現(xiàn)。作為公益和被強制人的私益的平衡調節(jié),比例原則的適用能夠有效地處理公益與被強制人私益之間的緊張的沖突關系,在公益和私益的衡量和取舍過程中,進行權衡。
3.完善事前告誡和聽證程序
完善告誡制度??梢约又馗嬲]在行政強制執(zhí)行中的分量,將其作為行政強制程序的核心。因為行政強制執(zhí)行是因相對人違反了行政義務,而且不愿履行義務,才由行政機關采取強制行為。細化、完善告誡制度和相關程序對于保障被強制人權益具有極其重要作用。完善聽證制度。這對于保證行政決定的正確作出,減少行政機關自行調查的時
14、間、降低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保障相對人平等、有效參與行政權力的運作具有重大意義。同時建立完善的意見回應機制,可以設立獨立采取匿名投訴和意見保證行政機關思考相對人所提意見,保持公眾參與的熱情。
(二)解決現(xiàn)實操作困境
在行政法律事務中,行政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實行并沒有一個有效的方式,其弊端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首先,行政強制措施的執(zhí)行缺乏有效監(jiān)督,無監(jiān)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沒有監(jiān)督,行政自由裁量權就會無限制的放大,這雖然提高了行政效率,但是不能有效的遵循行政程序。其次,行政執(zhí)行程序如果過于健全詳細,但就會嚴重影響行政行為的效率,再加上我國在這方面的缺乏監(jiān)督,所以行政執(zhí)行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這就很難做到有效的監(jiān)督職能??刂菩姓嗾f認為行政復議是控制行政權的主要手段,其功能是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保證行政權在法定的范圍和幅度內運作。因此,應大力提倡、鼓勵行政強制相對人為維護自合法權益提起復議,保障權益的應有價值與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