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chǎn)法第三章》PPT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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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三 章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n 學 習 目 的 與 要 求 : 通 過 本 章 學 習 , 把 握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的 概 念 、 法 律 地 位 、 任 職 資格 與 選 任 方 式 、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的 職 責 , 了解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的 義 務 與 監(jiān) 督 。 本 章 主 要 內(nèi) 容n 第 一 節(jié)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概 說n 第 二 節(jié)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的 任 職 資 格 與 選 任 方 式n 第 三 節(jié)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的 職 責 與 監(jiān) 督 ( 一 )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的 概 念n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是 指 依 照 破 產(chǎn) 法 規(guī) 定 , 在 破 產(chǎn)
2、重 整 、 破產(chǎn) 和 解 和 破 產(chǎn) 清 算 程 序 中 負 責 債 務 人 財 產(chǎn) 管 理 和 其他 事 項 的 機 構(gòu) 或 個 人 。n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是 破 產(chǎn) 程 序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個 機 構(gòu) , 它 具體 管 理 破 產(chǎn) 中 的 各 項 事 務 , 破 產(chǎn) 程 序 進 行 中 的 其 他機 關(guān) 或 組 織 僅 起 監(jiān) 督 或 輔 助 作 用 。n 破 產(chǎn) 程 序 能 否 在 公 正 、 公 平 和 高 效 的 基 礎(chǔ) 上 順 利 進行 和 順 利 終 結(jié) , 與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關(guān) 系 至 為 重 大 。n 注 意 : 我 國 破 產(chǎn) 法 并 未 用 破 產(chǎn) 管
3、理 人 的 用 詞 , 用 的是 “ 管 理 人 ” 的 用 詞 。第 一 節(jié)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概 說 ( 二 )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的 法 律 地 位n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上 的 地 位 , 關(guān) 涉 著 破 產(chǎn)法 上 的 諸 多 制 度 設 計 , 比 如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的產(chǎn) 生 方 式 、 職 權(quán) 的 行 使 等 。 對 此 , 國 內(nèi) 外理 論 界 存 在 著 代 理 說 、 職 務 說 、 財 團 代 表說 等 多 種 主 張 。 1、 代 理 說n 代 理 說 是 關(guān) 于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法 律 地 位 最 早 的 一 種 學 說 。 該 說 認 為 ,
4、 破 產(chǎn) 管 理人 是 代 理 人 , 以 他 人 名 義 行 使 破 產(chǎn) 程 序 中 的 職 務 權(quán) 限 。 根 據(jù) 代 理 的 對 象 不同 , 代 理 說 又 可 分 為 破 產(chǎn) 人 代 理 說 、 債 權(quán) 人 代 理 說 、 破 產(chǎn) 人 及 債 權(quán) 人 共 同代 理 說 、 破 產(chǎn) 財 團 代 理 說 等 。 代 理 說 的 主 要 依 據(jù) 是 , 破 產(chǎn) 程 序 性 質(zhì) 上 屬 于清 償 程 序 , 重 在 破 產(chǎn) 人 與 破 產(chǎn) 債 權(quán) 人 之 間 的 私 人 清 償 關(guān) 系 。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雖依 法 被 選 任 或 由 法 院 指 定 , 但 仍 然 不 失 其 為 私
5、法 上 之 代 理 人 地 位 。n 在 破 產(chǎn) 法 學 術(shù) 界 中 , 對 代 理 說 的 不 同 觀 點 主 要 有 三 點 : 其 一 , 如 果 管 理 人 和 破 產(chǎn) 人 的 關(guān) 系 是 代 理 與 被 代 理 的 關(guān) 系 , 便 無 法 對管 理 人 就 破 產(chǎn) 人 的 行 為 行 使 否 認 權(quán) 做 出 合 理 的 解 釋 , 因 代 理 人 是 無 權(quán)否 認 被 代 理 人 行 為 的 ( 31條 ) 。 其 二 , 如 果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是 基 于 代 理 關(guān) 系 活 動 的 , 其 對 破 產(chǎn) 財 產(chǎn) 的 管 理處 分 就 應 以 被 代 理 人 本 人 的 名 義
6、進 行 , 但 法 律 卻 規(guī) 定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本 身即 是 當 事 人 , 無 需 以 他 人 名 義 對 破 產(chǎn) 財 產(chǎn) 行 使 處 分 權(quán) , 從 而 在 法 律 上否 認 了 代 理 關(guān) 系 的 存 在 。 其 三 ,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對 破 產(chǎn) 財 產(chǎn) 的 管 理 、 處 分 和 分 配 具 有 執(zhí) 行 的 性 質(zhì) ,而 這 種 公 法 上 的 執(zhí) 行 性 質(zhì) 顯 然 是 與 代 理 關(guān) 系 相 悖 的 。 2、 職 務 說n 該 說 認 為 , 破 產(chǎn) 程 序 在 法 律 上 為 全 體 債 權(quán) 人 對 破 產(chǎn) 人 所 進 行的 強 制 執(zhí) 行 程 序 , 重 視 國
7、家 強 制 執(zhí) 行 機 關(guān) 對 破 產(chǎn) 人 與 破 產(chǎn) 債權(quán) 人 之 間 的 公 法 關(guān) 系 , 故 而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應 視 為 類似 強 制 執(zhí) 行 機 關(guān) 工 作 人 員 的 公 務 員 , 其 行 為 是 一 種 職 務 行 為 。n 在 破 產(chǎn) 理 論 上 否 定 職 務 說 的 根 據(jù) 也 有 三 點 :首 先 ,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是 由 法 院 任 命 的 人 員 , 而 不 是 法 院 的 工作 人 員 ,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并 不 具 有 所 謂 的 公 務 員 身 份 , 其 權(quán) 限是 由 破 產(chǎn) 法 規(guī) 定 的 , 而 不 是 法 院 組
8、織 法 規(guī) 定 的 ;其 次 , 對 破 產(chǎn) 財 產(chǎn) 的 占 有 、 管 理 不 是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行 使 強 制權(quán) 的 結(jié) 果 , 因 而 不 能 將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同 執(zhí) 行 機 關(guān) 及 其 工 作 人員 相 提 并 論 ; 再 次 , 根 據(jù) 破 產(chǎn) 法 的 一 般 理 論 ,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是 訴 訟 法 上 的當 事 人 。 如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具 有 公 務 員 身 份 , 將 導 致 國 家 的 執(zhí)行 機 關(guān) 在 破 產(chǎn) 程 序 中 成 為 訴 訟 當 事 人 , 這 顯 然 是 與 執(zhí) 行 法的 理 論 相 背 離 的 。 3、 破 產(chǎn) 財 團 代 表 說
9、 該 說 認 為 , 債 務 人 財 產(chǎn) 因 破 產(chǎn) 宣 告 而 成 為 以 破 產(chǎn) 清 算 為 目 的 而 存 在 的 獨 立財 產(chǎn) , 這 些 財 產(chǎn) 被 整 體 人 格 化 后 , 則 形 成 類 似 財 團 法 人 性 質(zhì) 的 破 產(chǎn) 財 團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是 這 種 人 格 化 財 產(chǎn) 的 代 表 機 關(guān) 。 由 于 代 理 說 和 職 務 說 無 法 圓 滿 解 釋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所 為 之 行 為 及 相 關(guān) 的 法 律 現(xiàn)象 , 代 理 說 之 優(yōu) 點 恰 恰 構(gòu) 成 職 務 說 的 缺 陷 , 反 之 亦 然 , 因 而 并 未 獲 得 學 界的 普 遍 贊 同
10、 。 究 其 原 因 , 主 要 有 兩 個 方 面 : ( 1) 兩 種 學 說 始 終 將 破 產(chǎn) 財 團 視 為 權(quán) 利 客 體 , 無 法 在 思 想 上 實 現(xiàn) 突 破 ; ( 2) 由 于 認 定 破 產(chǎn) 財 團 為 權(quán) 利 客 體 , 勢 必 引 起 該 權(quán) 利 客 體 應 歸 屬 于 何人 的 問 題 , 兩 種 學 說 均 認 為 應 歸 屬 于 破 產(chǎn) 人 。 相 比 之 下 , 采 用 破 產(chǎn) 財 團 代 表 說 能 夠 釋 明 破 產(chǎn) 法 上 的 諸 多 法 律 現(xiàn) 象 , 對 于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執(zhí) 行 職 務 時 加 害 于 他 人 的 情 形 , 也 能 直 接
11、 使 破 產(chǎn) 財 團 對 被 害 人負 侵 權(quán) 行 為 之 責 , 學 理 上 不 生 代 理 人 無 法 代 理 侵 權(quán) 行 為 的 難 題 。 同 時 , 因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被 解 釋 為 是 破 產(chǎn) 財 團 的 代 表 機 關(guān) , 所 以 , 其 為 法 律 行 為 時 , 除 得 以 代 表 人 地 位 行 使 職 權(quán) 外 , 亦 得 以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地 位 執(zhí) 行 職 務 。 正 因 為此 , 該 說 成 為 日 本 法 學 界 最 有 力 的 學 說 , 德 國 也 有 許 多 學 者 主 張 此 說 , 美國 破 產(chǎn) 法 則 明 文 規(guī) 定 , 管 理 人 就 是
12、 財 團 的 代 表 人 , 我 國 臺 灣 也 有 不 少 學 者贊 同 此 說 。 4、 教 材 的 觀 點 ( 破 產(chǎn) 財 團 代 表 說 )n 該 說 既 能 使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在 利 害 關(guān) 系 上 獨 立 于 破 產(chǎn) 人和 破 產(chǎn) 債 權(quán) 人 , 保 證 破 產(chǎn) 程 序 公 正 合 理 地 進 行 , 又能 使 諸 如 破 產(chǎn) 財 產(chǎn) 的 主 體 歸 屬 、 破 產(chǎn) 宣 告 前 債 權(quán) 債務 關(guān) 系 的 承 接 以 及 破 產(chǎn) 宣 告 后 新 生 債 權(quán) 債 務 關(guān) 系 的承 受 、 撤 銷 權(quán) 的 主 張 對 象 、 企 業(yè) 能 否 因 原 組 織 機 構(gòu)管 理 職 能 的
13、 喪 失 而 獲 得 或 者 喪 失 獨 立 存 在 的 價 值 等方 面 的 理 論 難 題 迎 刃 而 解 , 便 于 其 最 大 限 度 地 收 集法 定 的 破 產(chǎn) 財 產(chǎn) , 維 護 破 產(chǎn) 財 團 的 各 項 權(quán) 利 , 保 持破 產(chǎn) 財 產(chǎn) 合 理 的 價 值 構(gòu) 成 , 從 而 滿 足 債 權(quán) 人 盡 多 比例 的 清 償 要 求 。 ( 一 )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的 任 職 資 格 我 國 企 業(yè) 破 產(chǎn) 法 第 24條 規(guī) 定 : 管 理 人 可 以 由 有 關(guān) 部門 、 機 構(gòu) 的 人 員 組 成 的 清 算 組 或 者 依 法 設 立 的 律 師 事 務所 、 會 計
14、 師 事 務 所 、 破 產(chǎn) 清 算 事 務 所 等 社 會 中 介 機 構(gòu) 擔任 。 人 民 法 院 根 據(jù) 債 務 人 的 實 際 情 況 , 可 以 在 征 詢 有 關(guān)社 會 中 介 機 構(gòu) 的 意 見 后 , 指 定 該 機 構(gòu) 具 備 相 關(guān) 專 業(yè) 知 識并 取 得 執(zhí) 業(yè) 資 格 的 人 員 擔 任 管 理 人 。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不 得 擔 任 管 理 人 : ( 1) 因 故 意 犯 罪 受 過 刑 事 處 罰 ; ( 2) 曾 被 吊 銷 相 關(guān) 專 業(yè) 執(zhí) 業(yè) 證 書 ; ( 3) 與 本 案 有 利 害 關(guān) 系 ; ( 4) 人 民 法 院 認 為
15、 不 宜 擔 任 管 理 人 的 其 他 情 形 。 個 人 擔任 管 理 人 的 , 應 當 參 加 執(zhí) 業(yè) 責 任 保 險 。第 二 節(jié)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的 任 職 資 格 與 選 任 方 式 ( 二 )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的 選 任 方 式n 各 國 立 法 例 : 法 院 選 任 ( 如 日 本 ) ; 債 權(quán) 人 選 任 與 法 院 選 任 相結(jié) 合 ( 如 德 國 27條 : 破 產(chǎn) 程 序 開 始 時 , 破 產(chǎn) 法 院 任 命 一 名 破 產(chǎn)財 產(chǎn) 管 理 人 。 57條 : 債 權(quán) 人 在 破 產(chǎn) 財 產(chǎn) 管 理 人 受 托 后 的 第 一 次債 權(quán) 人 會 議 上 ,
16、 可 選 任 另 外 的 破 產(chǎn) 財 產(chǎn) 管 理 人 以 替 代 法 院 的 任命 。 法 院 僅 在 被 推 舉 者 不 適 合 擔 任 此 職 務 時 方 可 否 認 此 項 選 舉 。對 法 院 的 否 認 , 每 個 債 權(quán) 人 均 可 立 即 上 訴 。 ) 。 n 企 業(yè) 破 產(chǎn) 法 規(guī) 定 , “ 管 理 人 由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 債 權(quán) 人 會 議認 為 管 理 人 不 能 依 法 、 公 正 執(zhí) 行 職 務 或 者 有 其 他 不 能 勝 任 職 務情 形 的 , 可 以 申 請 人 民 法 院 予 以 更 換 。 指 定 管 理 人 和 確 定 管 理人 報 酬
17、的 辦 法 ,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規(guī) 定 。 ” n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可 以 為 1人 , 也 可 為 數(shù) 人 。 我 國 法 沒 有 規(guī) 定 , 應 當認 為 可 以 為 2人 或 以 上 。 1、 管 理 人 名 冊 的 編 制n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guān) 于 審 理 企 業(yè) 破 產(chǎn) 案 件 指 定 管 理 人 的 規(guī) 定 ( 法釋 2007 8號 )n 第 一 條 人 民 法 院 審 理 企 業(yè) 破 產(chǎn) 案 件 應 當 指 定 管 理 人 。 除 企業(yè) 破 產(chǎn) 法 和 本 規(guī) 定 另 有 規(guī) 定 外 , 管 理 人 應 當 從 管 理 人 名 冊 中指 定 。n 第 二
18、條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應 當 根 據(jù) 本 轄 區(qū) 律 師 事 務 所 、 會 計 師事 務 所 、 破 產(chǎn) 清 算 事 務 所 等 社 會 中 介 機 構(gòu) 及 專 職 從 業(yè) 人 員 數(shù)量 和 企 業(yè) 破 產(chǎn) 案 件 數(shù) 量 , 確 定 由 本 院 或 者 所 轄 中 級 人 民 法 院編 制 管 理 人 名 冊 。 人 民 法 院 應 當 分 別 編 制 社 會 中 介 機 構(gòu) 管 理 人 名 冊 和 個 人 管 理人 名 冊 。 由 直 轄 市 以 外 的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編 制 的 管 理 人 名 冊 中 ,應 當 注 明 社 會 中 介 機 構(gòu) 和 個 人 所 屬 中 級
19、 人 民 法 院 轄 區(qū) 。 n 第 三 條 符 合 企 業(yè) 破 產(chǎn) 法 規(guī) 定 條 件 的 社 會 中 介 機 構(gòu) 及 其 具 備相 關(guān) 專 業(yè) 知 識 并 取 得 執(zhí) 業(yè) 資 格 的 人 員 , 均 可 申 請 編 入 管 理 人名 冊 。 已 被 編 入 機 構(gòu) 管 理 人 名 冊 的 社 會 中 介 機 構(gòu) 中 , 具 備 相關(guān) 專 業(yè) 知 識 并 取 得 執(zhí) 業(yè) 資 格 的 人 員 , 可 以 申 請 編 入 個 人 管 理人 名 冊 。 2、 管 理 人 的 指 定 第 十 五 條 受 理 企 業(yè) 破 產(chǎn) 案 件 的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管 理 人 , 一 般 應 從 本 地
20、管 理人 名 冊 中 指 定 。 對 于 商 業(yè) 銀 行 、 證 券 公 司 、 保 險 公 司 等 金 融 機 構(gòu) 以 及 在 全 國 范 圍 內(nèi) 有 重 大影 響 、 法 律 關(guān) 系 復 雜 、 債 務 人 財 產(chǎn) 分 散 的 企 業(yè) 破 產(chǎn) 案 件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從所 在 地 區(qū)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編 制 的 管 理 人 名 冊 列 明 的 其 他 地 區(qū) 管 理 人 或 者 異 地人 民 法 院 編 制 的 管 理 人 名 冊 中 指 定 管 理 人 。 第 十 六 條 受 理 企 業(yè) 破 產(chǎn) 案 件 的 人 民 法 院 , 一 般 應 指 定 管 理 人 名 冊
21、中 的 社會 中 介 機 構(gòu) 擔 任 管 理 人 。 第 十 七 條 對 于 事 實 清 楚 、 債 權(quán) 債 務 關(guān) 系 簡 單 、 債 務 人 財 產(chǎn) 相 對 集 中 的 企業(yè) 破 產(chǎn) 案 件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指 定 管 理 人 名 冊 中 的 個 人 為 管 理 人 。 第 十 八 條 企 業(yè) 破 產(chǎn) 案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指 定 清 算 組 為管 理 人 : ( 一 ) 破 產(chǎn) 申 請 受 理 前 , 根 據(jù)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已 經(jīng) 成 立 清 算 組 , 人 民 法 院 認 為 符 合 本 規(guī) 定 第 十 九 條 的 規(guī) 定 ;
22、 ( 二 ) 審 理 企 業(yè) 破 產(chǎn)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條 規(guī) 定 的 案 件 ; ( 三 ) 有 關(guān) 法 律 規(guī) 定 企 業(yè) 破 產(chǎn) 時 成 立 清 算 組 ; ( 四 ) 人 民 法 院 認 為 可 以 指 定 清 算 組 為 管 理 人 的 其 他 情 形 。 ( 三 )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的 變 更 與 解 任n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款 債 權(quán) 人 會 議 認 為 管 理 人 不 能 依 法 、公 正 執(zhí) 行 職 務 或 者 有 其 他 不 能 勝 任 職 務 情 形 的 , 可 以申 請 人 民 法 院 予 以 更 換 。n 第 二 十 九 條 管 理 人 沒 有
23、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辭 去 職 務 。 管理 人 辭 去 職 務 應 當 經(jīng) 人 民 法 院 許 可 。n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條 管 理 人 于 辦 理 注 銷 登 記 完 畢 的 次 日終 止 執(zhí) 行 職 務 。 但 是 , 存 在 訴 訟 或 者 仲 裁 未 決 情 況 的除 外 。 1、 申 請 更 換n 第 三 十 一 條 債 權(quán) 人 會 議 根 據(jù) 企 業(yè) 破 產(chǎn) 法 第 二 十 二條 第 二 款 的 規(guī) 定 申 請 更 換 管 理 人 的 , 應 由 債 權(quán) 人 會議 作 出 決 議 并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人 民 法 院 在 收 到 債 權(quán)
24、人 會 議 的 申 請 后 , 應 當 通 知 管理 人 在 兩 日 內(nèi) 作 出 書 面 說 明 。n 第 三 十 二 條 人 民 法 院 認 為 申 請 理 由 不 成 立 的 , 應當 自 收 到 管 理 人 書 面 說 明 之 日 起 十 日 內(nèi) 作 出 駁 回 申請 的 決 定 。n 人 民 法 院 認 為 申 請 更 換 管 理 人 的 理 由 成 立 的 , 應 當自 收 到 管 理 人 書 面 說 明 之 日 起 十 日 內(nèi) 作 出 更 換 管 理人 的 決 定 。 2、 更 換 理 由 ( 中 介 機 構(gòu) )n 第 三 十 三 條 社 會 中 介 機 構(gòu) 管 理 人 有 下 列
25、 情 形 之 一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據(jù) 債 權(quán) 人 會 議 的 申 請 或 者 依 職 權(quán)逕 行 決 定 更 換 管 理 人 :n ( 一 ) 執(zhí) 業(yè) 許 可 證 或 者 營 業(yè) 執(zhí) 照 被 吊 銷 或 者 注 銷 ;n ( 二 ) 出 現(xiàn) 解 散 、 破 產(chǎn) 事 由 或 者 喪 失 承 擔 執(zhí) 業(yè) 責 任 風險 的 能 力 ;n ( 三 ) 與 本 案 有 利 害 關(guān) 系 ;n ( 四 ) 履 行 職 務 時 , 因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過 失 導 致 債 權(quán) 人利 益 受 到 損 害 ; n ( 五 ) 有 本 規(guī) 定 第 二 十 六 條 規(guī) 定 的 情 形 。清 算
26、組 成 員 參 照 適 用 前 款 規(guī) 定 。 2、 更 換 理 由 ( 個 人 )n 第 三 十 四 條 個 人 管 理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根 據(jù) 債 權(quán) 人 會 議 的 申 請 或 者 依 職 權(quán) 逕 行 決 定 更 換 管 理 人 。( 一 ) 執(zhí) 業(yè) 資 格 被 取 消 、 吊 銷 ;( 二 ) 與 本 案 有 利 害 關(guān) 系 ;( 三 ) 履 行 職 務 時 , 因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過 失 導 致 債 權(quán) 人 利 益 受 到損 害 ;( 四 ) 失 蹤 、 死 亡 或 者 喪 失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 五 ) 因 健 康 原
27、 因 無 法 履 行 職 務 ;( 六 ) 執(zhí) 業(yè) 責 任 保 險 失 效 ;( 七 ) 有 本 規(guī) 定 第 二 十 六 條 規(guī) 定 的 情 形 。 ( 第 二 十 六 條 社 會中 介 機 構(gòu) 或 者 個 人 有 重 大 債 務 糾 紛 或 者 因 涉 嫌 違 法 行 為 正 被相 關(guān) 部 門 調(diào) 查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應 指 定 該 社 會 中 介 機 構(gòu) 或 者 個人 為 本 案 管 理 人 。 n 清 算 組 成 員 的 派 出 人 員 、 社 會 中 介 機 構(gòu) 的 派 出 人 員 參 照 適 用前 款 規(guī) 定 。 3、 辭 職n 第 三 十 五 條 管 理 人 無 正 當
28、 理 由 申 請 辭 去 職 務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許 可 。 正 當 理 由 的 認 定 , 可 參 照 適 用本 規(guī) 定 第 三 十 三 條 、 第 三 十 四 條 規(guī) 定 的 情 形 。n 第 三 十 六 條 人 民 法 院 對 管 理 人 申 請 辭 去 職 務 未 予許 可 , 管 理 人 仍 堅 持 辭 去 職 務 并 不 再 履 行 管 理 人 職責 的 , 人 民 法 院 應 當 決 定 更 換 管 理 人 。 4、 更 換 程 序n 第 三 十 七 條 人 民 法 院 決 定 更 換 管 理 人 的 , 原 管 理 人 應 當自 收 到 決 定 書 之 次 日 起
29、 , 在 人 民 法 院 監(jiān) 督 下 向 新 任 管 理 人移 交 全 部 資 料 、 財 產(chǎn) 、 營 業(yè) 事 務 及 管 理 人 印 章 , 并 及 時 向新 任 管 理 人 書 面 說 明 工 作 進 展 情 況 。 原 管 理 人 不 能 履 行 上述 職 責 的 , 新 任 管 理 人 可 以 直 接 接 管 相 關(guān) 事 務 。在 破 產(chǎn) 程 序 終 結(jié) 前 , 原 管 理 人 應 當 隨 時 接 受 新 任 管 理 人 、債 權(quán) 人 會 議 、 人 民 法 院 關(guān) 于 其 履 行 管 理 人 職 責 情 況 的 詢 問 。n 第 三 十 八 條 人 民 法 院 決 定 更 換 管 理
30、 人 的 , 應 將 決 定 書 送達 原 管 理 人 、 新 任 管 理 人 、 破 產(chǎn) 申 請 人 、 債 務 人 以 及 債 務人 的 企 業(yè) 登 記 機 關(guān) , 并 予 公 告 。 ( 一 )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的 職 責n 我 國 企 業(yè) 破 產(chǎn) 法 圍 繞 破 產(chǎn) 財 產(chǎn)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價 、處 理 和 分 配 等 對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的 職 責 作 了 如 下 規(guī) 定 , 主 要 包括 : 接 管 債 務 人 的 財 產(chǎn) 、 印 章 和 賬 簿 、 文 書 等 資 料 ; 調(diào) 查 債 務 人 財 產(chǎn) 狀 況 , 制 作 財 產(chǎn) 狀 況 報 告 ; 決 定
31、債 務 人 的 內(nèi) 部 管 理 事 務 ; 決 定 債 務 人 的 日 常 開 支 和 其 他 必 要 開 支 ; 在 第 一 次 債 權(quán) 人 會 議 召 開 之 前 , 決 定 繼 續(xù) 或 者 停 止 債 務 人 的 營 業(yè) ; 管 理 和 處 分 債 務 人 的 財 產(chǎn) ; 代 表 債 務 人 參 加 訴 訟 、 仲 裁 或 者 其 他 法 律 程 序 ; 提 議 召 開 債 權(quán) 人 會 議 ; 人 民 法 院 認 為 管 理 人 應 當 履 行 的 其 他 職 責 。第 三 節(jié)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的 職 責 與 監(jiān) 督 對 照 公 司 董 事 會 的 職 權(quán)n 第 四 十 七 條 董
32、事 會 對 股 東 會 負 責 , 行 使 下 列 職 權(quán) : ( 一 ) 召 集 股 東 會 會 議 , 并 向 股 東 會 報 告 工 作 ; ( 二 ) 執(zhí) 行 股 東 會 的 決 議 ; ( 三 ) 決 定 公 司 的 經(jīng) 營 計 劃 和 投 資 方 案 ; ( 四 ) 制 訂 公 司 的 年 度 財 務 預 算 方 案 、 決 算 方 案 ; ( 五 ) 制 訂 公 司 的 利 潤 分 配 方 案 和 彌 補 虧 損 方 案 ; ( 六 ) 制 訂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減 少 注 冊 資 本 以 及 發(fā) 行 公 司 債 券 的 方案 ; ( 七 ) 制 訂 公 司 合 并 、 分
33、 立 、 解 散 或 者 變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方 案 ; ( 八 ) 決 定 公 司 內(nèi) 部 管 理 機 構(gòu) 的 設 置 ; ( 九 ) 決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經(jīng) 理 及 其 報 酬 事 項 , 并 根 據(jù) 經(jīng) 理的 提 名 決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經(jīng) 理 、 財 務 負 責 人 及 其 報 酬事 項 ; ( 十 ) 制 定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 十 一 ) 公 司 章 程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職 權(quán) 。 ( 二 )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職 責 的 執(zhí) 行n 1、 根 據(jù) 實 際 需 要 , 聘 任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員
34、第 二 十 八 條 管 理 人 經(jīng) 人 民 法 院 許 可 , 可 以 聘 用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員 。n 2、 個 人 交 易 的 限 制日 本 公 司 更 生 法 54條 : 未 經(jīng) 法 院 許 可 , 不 得 受 讓公 司 的 制 品 或 財 產(chǎn) 或 向 公 司 轉(zhuǎn) 讓 自 己 的 制 品 或 財產(chǎn) , 以 及 進 行 其 他 自 己 或 第 三 者 與 公 司 的 交 易 。 3、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為 數(shù) 人 時 , 應 共 同 執(zhí) 行 職 務 日 本 破 產(chǎn) 法 163條 : 破 產(chǎn) 財 產(chǎn) 管 理 人 為 數(shù) 人時 , 共 同 行 使 其 職 務 。 但 經(jīng) 法 院 許 可
35、 , 得 分 掌 職務 。n 4、 善 良 管 理 人 的 注 意破 產(chǎn) 法第 二 十 七 條 管 理 人 應 當 勤 勉 盡 責 , 忠 實 執(zhí) 行 職務 。 5、 經(jīng) 法 院 許 可 的 事 項 第 二 十 六 條 在 第 一 次 債 權(quán) 人 會 議 召 開 之 前 , 管 理 人 決 定 繼 續(xù) 或 者 停 止 債務 人 的 營 業(yè) 或 者 有 本 法 第 六 十 九 條 規(guī) 定 行 為 之 一 的 , 應 當 經(jīng) 人 民 法 院 許 可 。 第 六 十 九 條 管 理 人 實 施 下 列 行 為 , 應 當 及 時 報 告 債 權(quán) 人 委 員 會 : ( 一 ) 涉 及 土 地 、 房
36、 屋 等 不 動 產(chǎn) 權(quán) 益 的 轉(zhuǎn) 讓 ; ( 二 ) 探 礦 權(quán) 、 采 礦 權(quán) 、 知 識 產(chǎn) 權(quán) 等 財 產(chǎn) 權(quán) 的 轉(zhuǎn) 讓 ; ( 三 ) 全 部 庫 存 或 者 營 業(yè) 的 轉(zhuǎn) 讓 ; ( 四 ) 借 款 ; ( 五 ) 設 定 財 產(chǎn) 擔 保 ; ( 六 ) 債 權(quán) 和 有 價 證 券 的 轉(zhuǎn) 讓 ; ( 七 ) 履 行 債 務 人 和 對 方 當 事 人 均 未 履 行 完 畢 的 合 同 ; ( 八 ) 放 棄 權(quán) 利 ; ( 九 ) 擔 保 物 的 取 回 ; ( 十 ) 對 債 權(quán) 人 利 益 有 重 大 影 響 的 其 他 財 產(chǎn) 處 分 行 為 。 未 設 立 債 權(quán)
37、 人 委 員 會 的 , 管 理 人 實 施 前 款 規(guī) 定 的 行 為 應 當 及 時 報 告 人 民 法院 。 ( 三 )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的 報 酬n 管 理 人 的 報 酬 由 人 民 法 院 確 定 。 債 權(quán) 人 會議 對 管 理 人 的 報 酬 有 異 議 的 , 有 權(quán) 向 人 民法 院 提 出 。 ( 28條 2款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guān) 于 審 理 企 業(yè) 破 產(chǎn) 案 件 確 定 管 理 人 報酬 的 規(guī) 定 ( 法 釋 2007 9號 ) 第 二 條 人 民 法 院 應 根 據(jù) 債 務 人 最 終 清 償 的 財 產(chǎn) 價 值 總 額 , 在 以 下 比 例 限
38、制 范 圍 內(nèi) 分 段 確 定 管 理 人 報 酬 :( 一 ) 不 超 過 一 百 萬 元 ( 含 本 數(shù) , 下 同 ) 的 , 在 12%以 下 確 定 ;( 二 ) 超 過 一 百 萬 元 至 五 百 萬 元 的 部 分 , 在 10%以 下 確 定 ;( 三 ) 超 過 五 百 萬 元 至 一 千 萬 元 的 部 分 , 在 8%以 下 確 定 ;( 四 ) 超 過 一 千 萬 元 至 五 千 萬 元 的 部 分 , 在 6%以 下 確 定 :( 五 ) 超 過 五 千 萬 元 至 一 億 元 的 部 分 , 在 3%以 下 確 定 ;( 六 ) 超 過 一 億 元 至 五 億 元
39、的 部 分 , 在 1%以 下 確 定 ;( 七 ) 超 過 五 億 元 的 部 分 , 在 0.5%以 下 確 定 。擔 保 權(quán) 人 優(yōu) 先 受 償 的 擔 保 物 價 值 , 不 計 入 前 款 規(guī) 定 的 財 產(chǎn) 價 值 總 額 。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認 為 有 必 要 的 , 可 以 參 照 上 述 比 例 在 30%的 浮 動 范 圍 內(nèi) 制 定符 合 當 地 實 際 情 況 的 管 理 人 報 酬 比 例 限 制 范 圍 , 并 通 過 當 地 有 影 響 的 媒 體 公 告 , 同 時 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備 案 。 第 十 三 條 管 理 人 對 擔 保 物 的
40、維 護 、 變 現(xiàn) 、 交 付 等 管 理 工 作 付 出 合 理 勞 動的 , 有 權(quán) 向 擔 保 權(quán) 人 收 取 適 當 的 報 酬 。 管 理 人 與 擔 保 權(quán) 人 就 上 述 報 酬 數(shù) 額不 能 協(xié) 商 一 致 的 , 人 民 法 院 應 當 參 照 本 規(guī) 定 第 二 條 規(guī) 定 的 方 法 確 定 , 但 報酬 比 例 不 得 超 出 該 條 規(guī) 定 限 制 范 圍 的 10%。 ( 四 )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的 監(jiān) 督n 對 于 破 產(chǎn) 管 理 人 的 一 般 監(jiān) 督 , 我 國 企 業(yè) 破 產(chǎn) 法 第23條 規(guī) 定 : “ 管 理 人 依 照 本 法 規(guī) 定 執(zhí) 行 職
41、務 , 向 人 民法 院 報 告 工 作 , 并 接 受 債 權(quán) 人 會 議 和 債 權(quán) 人 委 員 會 的監(jiān) 督 。 管 理 人 應 當 列 席 債 權(quán) 人 會 議 , 向 債 權(quán) 人 會 議 報告 職 務 執(zhí) 行 情 況 , 并 回 答 詢 問 。 ” 該 法 第 61條 還 把“ 監(jiān) 督 管 理 人 ” 列 為 債 權(quán) 人 會 議 的 職 權(quán) 之 一 。n 為 更 有 效 地 實 現(xiàn) 對 管 理 人 以 及 破 產(chǎn) 管 理 事 務 的 監(jiān) 督 ,我 國 新 企 業(yè) 破 產(chǎn) 法 專 門 規(guī) 定 了 “ 債 權(quán) 人 委 員 會 ”制 度 。 按 照 規(guī) 定 , 債 權(quán) 人 會 議 可 以 決
42、 定 設 立 債 權(quán) 人 委員 會 , 行 使 下 列 職 權(quán) : ( 1) 監(jiān) 督 債 務 人 財 產(chǎn) 的 管 理和 處 分 ; ( 2) 監(jiān) 督 破 產(chǎn) 財 產(chǎn) 分 配 ; ( 3) 提 議 召 開 債權(quán) 人 會 議 ; ( 4) 債 權(quán) 人 會 議 委 托 的 其 他 職 權(quán) 。 破 產(chǎn) 法 上 的 機 構(gòu) 與 公 司 組 織 結(jié) 構(gòu) 的 比 較n 破 產(chǎn) 法 上 的 機 構(gòu) n 公 司 的 組 織 結(jié) 構(gòu)股 東 ( 大 ) 會董 事 會( 董 事 長 )經(jīng) 理監(jiān) 事 會債 權(quán) 人 會 議破 產(chǎn) 管 理 人債 權(quán) 人 委 員 會注 : 債 權(quán) 人 委 員 會 在 其 它 國 家 稱 為
43、“ 監(jiān) 查 人 ” 、 “ 檢 查 人 ” 或“ 監(jiān) 察 委 員 ” 等 。 2007年 司 法 考 試 題 第 28題n 28( 單 選 ) 千 葉 公 司 因 不 能 清 償 到 期 債 務 , 被 債權(quán) 人 百 草 公 司 申 請 破 產(chǎn) , 法 院 指 定 甲 律 師 事 務 所 為管 理 人 。 下 列 哪 一 選 項 是 錯 誤 的 ? n A 甲 律 師 事 務 所 租 賃 百 草 公 司 酒 店 用 作 管 理 人 辦 公室 的 行 為 不 違 反 破 產(chǎn) 法 的 規(guī) 定 n B 甲 律 師 事 務 所 有 權(quán) 處 分 千 葉 公 司 的 財 產(chǎn) n C 甲 律 師 事 務 所
44、 有 權(quán) 因 擔 任 管 理 人 而 獲 得 報 酬 n D 如 甲 律 師 事 務 所 不 能 勝 任 職 務 , 債 權(quán) 人 會 議 有 權(quán)罷 免 其 管 理 人 資 格 解 析 : 企 業(yè) 破 產(chǎn) 法 第 22條 規(guī) 定 : “ 管 理 人 由人 民 法 院 指 定 。 債 權(quán) 人 會 議 認 為 管 理 人 不 能 依 法 、 公正 執(zhí) 行 職 務 或 者 有 其 他 不 能 勝 任 職 務 情 形 的 , 可 以 申請 人 民 法 院 予 以 更 換 。 指 定 管 理 人 和 確 定 管 理 人 報 酬的 辦 法 ,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規(guī) 定 。 ” 依 據(jù) 該 條 規(guī)
45、定 , 管理 人 由 法 院 指 定 , 同 時 賦 予 債 權(quán) 人 會 議 向 人 民 法 院 申請 更 換 不 能 勝 職 務 管 理 人 的 權(quán) 利 。 管 理 人 有 取 得 報 酬的 權(quán) 利 。 選 項 C符 合 法 律 規(guī) 定 , 表 述 正 確 , 不 是 本 題 正確 答 案 。 選 項 D的 表 述 錯 誤 , 是 本 題 的 正 確 答 案 。 債 權(quán) 人 會 議 有 權(quán) 申 請 法 院 更 換 不 能 勝 任 職 務 的 管 理 人 , 而不 是 自 己 有 權(quán) 直 接 作 出 罷 免 的 決 定 ; 企 業(yè) 破 產(chǎn) 法 第 25條 規(guī)定 : “ 管 理 人 履 行 下
46、列 職 責 : ( 一 ) 接 管 債 務 人 的 財 產(chǎn) 、 印 章和 賬 簿 、 文 書 等 資 料 ; ( 二 ) 調(diào) 查 債 務 人 財 產(chǎn) 狀 況 , 制 作 財 產(chǎn)狀 況 報 告 ; ( 三 ) 決 定 債 務 人 的 內(nèi) 部 管 理 事 務 ; ( 四 ) 決 定 債務 人 的 日 常 開 支 和 其 他 必 要 開 支 ; ( 五 ) 在 第 一 次 債 權(quán) 人 會 議召 開 之 前 , 決 定 繼 續(xù) 或 者 停 止 債 務 人 的 營 業(yè) ; ( 六 ) 管 理 和 處分 債 務 人 的 財 產(chǎn) ; ( 七 ) 代 表 債 務 人 參 加 訴 訟 、 仲 裁 或 者 其 他
47、法 律 程 序 ; ( 八 ) 提 議 召 開 債 權(quán) 人 會 議 ; ( 九 ) 人 民 法 院 認 為管 理 人 應 當 履 行 的 其 他 職 責 。 本 法 對 管 理 人 的 職 責 另 有 規(guī) 定 的, 適 用 其 規(guī) 定 。 ” 依 據(jù) 該 條 第 6項 的 規(guī) 定 , 選 項 B表 述 正 確 , 非本 題 正 確 答 案 。 管 理 人 在 破 產(chǎn) 程 序 中 應 保 持 中 立 地 位 , 選 項 A所表 述 的 行 為 , 看 似 有 違 其 要 求 , 但 是 就 本 題 所 給 信 息 很 難 判 斷 其 違 反 了 破 產(chǎn) 法 的 規(guī) 定 , 且 本 題 是 單 項 選 擇 題 , 最 佳 答 案 是 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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