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基本理論.ppt
《刑事訴訟法基本理論.ppt》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刑事訴訟法基本理論.ppt(44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wǎng)上搜索。
第二講:刑事訴訟基本理論,一、刑事訴訟目的 二、刑事訴訟價值 三、刑事訴訟結構,一、刑事訴訟目的,刑事訴訟目的是指國家制定刑事訴訟法、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所期望達到的目標,是立法者根據(jù)國家和社會的需要并對刑事訴訟固有屬性的認識預先設計的關于刑事訴訟結果的理想模式。它可以分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兩個方面。 根本目的在于維護國家的憲政和秩序。 直接目的有兩個方面:一是懲罰犯罪;二是保障人權。,刑事訴訟目的的歷史演進,原始社會:以補償被害人為惟一目的 原因:對犯罪的認識停留在原始階段,將犯罪僅僅視為對個人利益的侵害。 封建社會:維護專制皇權 原因:將犯罪視為對封建君主統(tǒng)治的直接威脅。 近現(xiàn)代社會: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 原因:對犯罪的重新認識以及對國家與個人關系的重新界定。,犯罪控制模式(crime control model) 正當程序模式(due process model),美國學者帕卡(Parker)根據(jù)刑事程序的目的不同,將刑事 訴訟分為兩種模式:犯罪控制模式(crime control model) 和正當程序模式(due process model)。 犯罪控制模式:以維護國家利益不受侵犯及社會治安為本 位,刑事程序往往以懲罰犯罪為目的,追求打擊的效率而忽 視保障; 正當程序模式:以被告人的人權為本位,刑事程序則追求對 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障,而對國家官員的權力多加限制,日本刑事訴訟目的論,三足鼎立 (1)實體真實論:強調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查明實體真實,正確適用刑事實體法; (2)實體真實、正當程序并重論; (3)正當程序論:刑事訴訟的最終目的只有一個,即確保刑事訴訟法得到公正的實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權得到保障。,,宋英輝:《刑事訴訟法目的論》 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懲罰犯 罪和保障人權應當并重。不宜 確立某一方面的絕對優(yōu)越地位 ,但在中國目前的條件下,應 當適當強調加強人權保障。,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實現(xiàn),懲罰犯罪:機構、權力、規(guī)則 保障人權: 含義:第一,保障任何公民免受無根據(jù)或者非法的刑事追究;第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中受到公正的待遇;第三,保障被依法認定為有罪的被告人受到人道的處罰,禁止酷刑。 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 實現(xiàn)方式:第一,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主體地位以及享有各種程序性權利;第二;對偵查、起訴等各種強制權加以合法的限制;第三,通過控、審分離,不告不理等原則限制審判權的啟動,確立審判中心主義。,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統(tǒng)一:懲罰犯罪是保障社會成員之安全的需要,不能忽視保障人權。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片面強調懲罰犯罪,人權就得不到保障;片面強調保障人權,對犯罪打擊不力,人權最終得不到保障。 對立:原因――特定時空條件下政府與個人在刑事訴訟中所追求的利益的沖突。 政府證實犯罪、懲罰犯罪的人力、物力的有限性,偵查、起訴、審判人員素質和技術手段的有限性,犯罪的復雜化、新型化等等 處理:保持動態(tài)的平衡,我國的現(xiàn)狀與改革思路,1、打擊犯罪為首要任務,保障人權并未取得與之并列的地位。保障人權停留在防止錯案即保障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上。 2、關鍵:提高對個人權利的重視程度,充分認識到政府權力的正當根據(jù)在于尊重和保障個人權利。 3、內容:A擴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性權利,使其成為真正的訴訟主體:廢除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如實回答偵查人員提問的規(guī)定,全面確立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徹底推行無罪推定和一事不再理原則;擴大律師對偵查程序的參與程度,保障律師為履行辯護職責所必要的條件和權利。 B嚴格限制偵查、起訴權力:偵查程序進一步法治化,嚴格強制性措施的適用條件和程序,實行令狀主義;加強對偵查權力的檢察監(jiān)督和公眾監(jiān)督;設立證據(jù)開示制度;廢除檢察院對審判活動的監(jiān)督權。 C通過司法改革,建立現(xiàn)代法院制度,確保法院的公正性、獨立性、中立性和權威性,并使之擁有阻止政府干預司法、以司法權制約偵查權和起訴權的足夠條件和能力,確保個人權利在受到非法的和無根據(jù)的侵害時能夠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濟。,,二、刑事訴訟的價值,刑事訴訟價值概論 關于刑事訴訟價值的主要學說 刑事訴訟內在價值——程序公正 刑事訴訟外在價值——結果公正 刑事訴訟次級價值——程序的經(jīng)濟性 刑事訴訟諸價值之沖突與協(xié)調,(一)刑事訴訟價值概論,什么是價值? 經(jīng)濟學:交換價值或使用價值 哲學、社會學:價值即為“善”:值得人們向往和追求的。 “人們通常(將價值)區(qū)分為工具價值與固有價值,即作為方法的善和作為目的的善。” ——《不列顛百科全書》 善(the good):“意指一種高尚的、至少是令人滿意的品質的存在,它們或者本身是值得羨慕的,或者對于某種目的來說是有用的?!?——《牛津英語辭典》 ★價值可以分為兩個層面: 第一個層面:外在價值(工具價值)。如果某一事物是達到或實現(xiàn)某一目的的必要或充分的手段,那么它就有價值。 第二個層面:內在價值(目的價值)。某一事物自身所擁有的獨立的內在優(yōu)秀品質。,刑事訴訟的價值,刑事訴訟價值:既是指刑事訴訟程序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所要實現(xiàn)的價值目標,又是人們據(jù)以評價和判斷刑事訴訟程序自身是否正當、是否合理的價值標準。 刑事訴訟外在價值:判斷訴訟程序的實施在形成公正的裁判結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價值標準。 刑事訴訟內在價值:判斷訴訟程序自身是否公正、是否合理的價值標準。,,(二)關于刑事訴訟價值的主要學說,絕對工具主義程序理論 相對工具主義程序理論 程序本位主義理論 經(jīng)濟效益主義程序理論,,絕對工具主義程序理論,核心觀點:刑事訴訟程序只是用以實現(xiàn)某種特定外在目的的工具和手段,這種外在目的就是刑事實體法。 哲學基礎:功利主義 “實體法的惟一正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大多數(shù)社會成員的幸 ?!?,“程序法的惟一正當目的,則為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實體法”。 ——邊沁《司法程序的原理》 評價: 正面:發(fā)現(xiàn)了刑事訴訟程序在實現(xiàn)刑事實體法方面的意義和作用,為 人們正確評價刑事審判程序提供了一項重要的價值標準。 負面:工具主義的絕對化必然導致程序虛無主義的盛行。,,相對工具主義程序理論,核心觀點:基本堅持了工具主義的立場,認為程序法是實 現(xiàn)實體法的工具和手段。但強調在實現(xiàn)其工具價值的同時 應滿足兩個非工具主義目標的實現(xiàn):一是無辜者不受定罪 的權利;二是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裁判者不能為 了在個案中實現(xiàn)實體正義而任意廢止或無視他們,因為它 們的意義在于保證被告人實體權利得到實現(xiàn),并確保刑事 審判的實體正義結果得到普遍的實現(xiàn)。 創(chuàng)始人:【美】R?德沃金:《原則、政策和程序》1985。 評 價: 正面:對絕對工具主義理論進行了修正,意識到判決結果 的公正性需要程序自身的公正性加以保障。 負面:沒有對程序正義本身進行更為深入的探索,仍停留 在工具主義的立場上,沒有發(fā)現(xiàn)程序自身的獨立于結果之外的價值。,,程序本位主義理論,核心觀點:評價刑事訴訟程序的惟一價值標準是程序本身 是否具備一些內在的品質,而不是程序作為實現(xiàn)某一外在 目的的手段的有用性。刑事審判是一項理性的事業(yè),一項 刑事裁判的質量會因為產(chǎn)生它的程序本身不具有可靠性和 合理性而受到損害。 “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xiàn),而且必須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xiàn)” ——英國法諺 評價: 正面:詳盡闡釋了刑事訴訟程序的內在價值,提供了評價 刑事訴訟程序的獨立價值標準。同時將程序的內在價值與人的人格尊嚴和道德主體地位聯(lián)系在了一起。 負面:走向了與工具主義截然相反的另一極端,程序被視為至高無上的決定者。把程序和程序的結果完全混為一 談,認為公正的判決是公正程序的必然結果和邏輯延伸。,,經(jīng)濟效益主義程序理論,核心觀點: 所有法律活動和全部法律制度都以有效利用 自然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為目的?!靶б妗笔欠?律活動的惟一宗旨。 Minimize Sum (EC+DC) EC (error costs) DC (direct costs) “正義的第二種意義,簡單說來就是效益?!?——波斯納《法律之經(jīng)濟分析》 評價: 正面:提出了又一項基本的程序價值標準:經(jīng)濟效益。這使得刑事訴訟價值的研究開始從傳統(tǒng)的定性分析走向定量分析,并促使關注程序分流、程序簡化等問題。 負面:人的生命、自由和人格尊嚴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和計算的。,,(三)刑事訴訟內在價值——程序公正,“自然正義”(nature justice principle) 1、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nemo judex in partesua) 2、應當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audi alterm partem) “正當法律程序”(due law process principle) 1、“非經(jīng)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chǎn)?!保ǖ谖逍拚福?2、“不經(jīng)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chǎn);在州管 轄范圍內,也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保ǖ谑男拚傅谝豢睿?最低限度程序保障 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 1、獲知被控的罪名及案由;2、獲有充分的時間與便利準備辯護并與辯 護人聯(lián)絡;3、獲得迅速審判;4、有權委托辯護人,并獲得公設辯護人 協(xié)助;5、有權與對方證人對質,并申請法院傳喚他所提出的證人出庭作 證;6、有權獲得翻譯幫助;7、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最低限度公正標準,(1)程序參與原則 又稱為獲得法庭審判機會原則,是指受刑事裁判直接影響的人充分而富有意義地參與裁判制作過程。 要求: 1、到庭原則:程序參與者在裁判制作過程中始終到場; 2、富有意義地參與裁判的制作過程 3、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活動并有效地影響裁判結果: 4、參與者在過程中具有人的尊嚴,并受到人道的對待。 (2)程序中立原則 裁判者應在控辯雙方之間保持中立:靜態(tài)的平等對待,是對裁判者個人地位和態(tài)度的要求。 要求: 1、與案件有牽連的人不能成為該案的裁判官; 2、法官不得與案件結果或爭議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關系; 3、裁判者不應存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參與者的偏見。,最低限度公正標準,(3)程序對等原則 控辯雙方應受到平等的對待-動態(tài)的平等對待, 是對裁判者在庭審過程中態(tài)度的要求。 要求: 1、程序參與者有平等的參與機會、便利、手段; 2、法官對各方的意見和證據(jù)予以平等的關注,并在 制作裁判時將各方的觀點均考慮在內。 3、法官應確保參與能力較弱的一方享有一些必要的 特權,以糾正各方在事實上所存在的不平等現(xiàn)象。,最低限度公正標準,(4)程序理性原則 審判程序的運作應符合理性的要求。 要求: 1、法官據(jù)以作出判決的事實必須經(jīng)過合理的證明; 2、法官在制作裁判之前必須進行冷靜、詳細和適當?shù)脑u議; 3、法官的裁判必須以法庭調查和采納的所有證據(jù)為根據(jù) a、證據(jù)必須由法官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進行了合理的調查,其客觀性和相關性得到充分的證實和揭示; b、證據(jù)必須包括參與者各方提出的證據(jù),法官不得任意地將某一方證據(jù)排除在外; c、所有據(jù)以作出裁判的證據(jù)均需經(jīng)過各方的質證和辯論; d、法官應明確陳述其據(jù)以制作裁判的理由和根據(jù)。,最低限度公正標準,(5)程序自治原則 法官的裁判應從法庭審判過程中形成,審判程序在產(chǎn)生裁 判結果方面具有唯一的決定性作用。 要求: 1、裁決須產(chǎn)生于法庭審判活動全部結束之后,而不能產(chǎn) 生與審判開始之前或審判正在進行過程中; 2、裁決須建立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對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 問題所形成的理性認識基礎之上,而不是法官在審判活動之 外所產(chǎn)生的預斷、偏見或傳聞的基礎上; 3、法官的裁判需以各方程序參與者在庭審過程中所提出的 有效意見、主張和證據(jù)為根據(jù),而不能任意地將一方或多方 參與者的觀點和論據(jù)排除于定案根據(jù)之外。,最低限度公正標準,(6)程序及時和終結原則 程序應當及時地產(chǎn)生裁判結果,并使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得 到最終的確定。 及時:不能過于急速,否則參與者不能充分、有意義地參 與,法官不能充分地進行庭前準備、聽審、評議;不能過于 緩慢,浪費司法資源、損害程序參與、可能導致結果不公。 終結性:對裁判結果公正可能具有妨害,但有獨立價值 ——克服和防止審判程序任意啟動,使程序的開啟和運作 合乎理性的要求;旨在對被告人、被害人等程序參與者的利 益給予適當關注,防止因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反復審查而使 被告人、被害人的生活得不到安定。,,刑事訴訟外在價值——結果公正,(1)保證裁判結果的合法性和權威性 (2)確保裁判結果合乎理性的要求:多方參與機制、刑事證明機制、刑事救濟機制; (3)確保刑法的規(guī)定從抽象走向現(xiàn)實; (4)確保實體正義目標得到適當?shù)倪x擇:在不懲罰無辜與不放縱有罪之間進行正確的選擇。,,刑事訴訟次級價值——程序經(jīng)濟性,程序設立:應保證審判活動迅速有效進行。減少不必要的審級;適當減少參加庭審的審判官;及時處理程序參與者提出的申請;對訴訟行為和作出決定確立嚴格的時間限制。 簡化審判程序:減少不必要的程序 保證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對所有案件平均分配資源或不考慮案件本身輕重或本末倒置均不妥。,,刑事訴訟諸價值之沖突與協(xié)調,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的協(xié)調 一致性 公正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公正結果的產(chǎn)生,具有一定的工具性。這是總體情況。但是,(1)堅持公正的程序可能作出不公正的判決。原因:程序以外的因素阻止了真相的發(fā)現(xiàn);程序本身成為發(fā)現(xiàn)真相的障礙。(2)堅持不公正的程序有時候也可能導致公正的裁判結果。但這不具有普遍意義。 沖突 程序公正結果不公正;程序不公正結果公正;公正的程序與公正的結果之間沒有任何內在聯(lián)系。 協(xié)調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兼顧原則 程序與實體不可分離原則 權衡原則――不可將有罪必罰作為絕對的價值目標;嚴格遵守國際公認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標準;使程序公正保持適當?shù)南薅?,正義與效率之協(xié)調 一致性 適度的經(jīng)濟效益性會確保及時、終結地產(chǎn)生裁判結果,是確保程序內在價值的有效手段;可以保證裁判結果符合正義的要求 沖突 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從整體上限制了司法部門對正義的絕對追求;公正性的增強會直接導致司法資源耗費的增大,以至于降低審判活動的經(jīng)濟效益;對效益的不正確追求會妨害程序公正和結果公正的實現(xiàn)。 協(xié)調 兼顧原則;正義優(yōu)先原則;程序繁簡分立原則,,三、刑事訴訟結構,概念:又稱為刑事訴訟構造。是指控、辯、審三方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其法律關系。 與刑事訴訟目的的關系: 一、刑事訴訟結構是實現(xiàn)刑事訴訟目的的手段和方式,目的決定了結構; 二、刑事訴訟目的的提出必須也刑事訴訟結構本身所具有的功能為前提。 刑事訴訟的兩重構造理論: 線性結構與三角結構 刑事訴訟結構的歷史與現(xiàn)實,線性結構理論,線性結構理論 “雙方組合”:一方是作為整體的國家司法機關;另一方為被告人。 內在要求: 1、司法一體化:偵查起訴審判職能不分;或者雖分離但互相配合,警檢 關系密切化、訴審關系接近化。 2、司法活動的主動性、積極性:偵查機關權力大、自由多;法官職權活 動十分廣泛積極。 3.被告人的權利受到嚴格限制。 基本特征: 1、偵查本位主義:偵查是審判的前提和基礎,證據(jù)與結論成為審判證據(jù) 與結論,審判成為偵查過程和結論的展示和推演,偵查是刑事訴訟最主 要、最關鍵的階段。 2、審判過程中的法官職權主義。 3、被告人實際地位客體化。 成因: 1、強調打擊犯罪的價值觀;2、準確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三角結構理論,三角結構(等腰或正三角形): “三方組合” 特征: (1)審判中立:A裁判者與當事人分離;B審判的非偏向性(等距離性)――不偏、無特殊關系、同等重視雙方請求和主張。 (2)控辯平等:A訴訟地位平等,都是訴訟主體;B權利相同或對應。 (3)控辯積極對抗。 體現(xiàn): (1)訴審分離:A不告不理;B起訴與審判對象同一。 (2)審判本位主義:A審判中心――訴訟過程以審判為中心環(huán)節(jié);B庭審集中主義――裁判結論形成于公開的法庭上,經(jīng)連續(xù)、集中地聽審后作出,防止預斷;C控辯對抗構成法庭審判的主要內容,訴訟由當事人積極推進。,兩種結構之對比分析,三機關之間的的地位和關系 線性結構:偵查中心主義,法官積極、主動。 三角結構:審判中心主義,法官消極、中立。 被告人的地位及權利 線性結構:受限制較多,地位傾向與客體。 三角結構:保障程度較高,居于訴訟主體地位。 民主性 三角結構更能體現(xiàn)出現(xiàn)代社會民主、法治的理念。 效率 兩者在發(fā)現(xiàn)案件事實真相方面各有利弊,線性結構 相對更能有效地懲罰犯罪。,刑事訴訟結構的歷史與現(xiàn)實,彈劾式訴訟與糾問式訴訟 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 混合式訴訟結構 我國的訴訟結構,彈劾式訴訟,1、范圍:古巴比倫、古希臘、古羅馬共和時期以及日爾曼法(法蘭克王國)前期和英國的封建時代。 2、概念:個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絕對權利,國家審判機關不主動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處理刑事案件。 3、特征:(1)不告不理――私人不告,國家不理;原告不告,法官不理;(2)無專門的司法機關(包括無專門的追訴犯罪的機關和專門的法官),司法與行政合一(古希臘較早分離)(3)原被告訴訟地位平等(同等地位);(4)裁判機構在訴訟中處于消極的仲裁地位(中國西周法官較主動);(5)審判奉行言詞和公開原則,控辯雙方積極對抗。 4、優(yōu)點:區(qū)分控訴和審判職能,體現(xiàn)訴訟公正。 缺點:國家在追究犯罪上相對被動,影響了對犯罪的有效追究;法官的消極態(tài)度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實情況。,糾問式訴訟,1、范圍:中世紀歐洲大陸,英國君主專制時期的星座法庭。 2、概念:國家司法機關對于犯罪行為,不論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職權主動進行追究和審判的訴訟制度。 3、特征:(1)司法機關依職權主動追究犯罪,偵查、起訴、審判職能合一; (2)被告人成為訴訟客體,實行有罪推定,刑訊成為訴訟的中心環(huán)節(jié),口供被視為“證據(jù)之王”; (3)實行書面、間接審理為主的審理方式,審理和偵查均不公開; 4、與彈劾式訴訟相比:民主性倒退,但國家追究犯罪的能力加強。,,職權主義訴訟 inquisitorial system,概念:訴訟的提起雖然依檢察官的職權開始,但是法官在訴訟中掌握訴訟的主導權,可以不待當事人的申請,主動進行證據(jù)的調查以及發(fā)現(xiàn)證據(jù),以便發(fā)現(xiàn)實質真實。認為同屬國家機關和公益代表的檢察機關和法院在發(fā)現(xiàn)實質真實上都有不可推卸的職責,強調國家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大陸法系國家(德、法、比利時)在刑事訴訟中一般采用此種訴訟結構。,職權主義訴訟 inquisitorial system,特征 1、偵查是官方單方面依職權進行的調查程序(強制偵查須經(jīng)法官許可或由法官為之); 2、起訴方式實行卷宗移送主義,要求起訴書必須寫明證據(jù); 3、定罪與判刑程序合一,原則上不承認被告人有實體處分權,當庭認罪也需全面審理; 4、審判組織實行參審制,法官和陪審員共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參審案件范圍由法律明文規(guī)定,被告人無權選擇; 5、法庭審理實行職權探知主義(職權審問制),法官是積極的審理者,注重發(fā)現(xiàn)實質真實; 6、控辯雙方享有平等的上訴權,實行一事不再理原則; 7、證據(jù)規(guī)則沒有當事人主義嚴格。 ▲ 現(xiàn)代職權主義訴訟進一步向當事人主義訴訟靠攏,如在偵查中的權利保護、證據(jù)調查程序、被告人的處分權等方面。,當事人主義訴訟 adversary system,概念:又被稱為“對抗制”。指訴訟的提起、推進,證據(jù)的提出及調查,依當事人的努力為主,法院基本上根據(jù)當事人的舉證辯論結果進行裁判。強調必須經(jīng)過程序本身具有正義性的訴訟,才允許剝奪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chǎn),訴訟主張的推進及真實的發(fā)現(xiàn)均屬當事人雙方的責任,法院沒有積極查明事實真實的義務。英美法系國家(英格蘭、美國、加拿大)在刑事訴訟中一般采用此種訴訟結構。,當事人主義訴訟 adversary system,特點:(1)偵查采用“審判準備型”,實行“雙軌制”偵查,強制偵查實行司法令狀主義;(2)起訴書一本主義;(3)定罪判刑程序二元制,被告人有實體處分權;(4)陪審制,被告人有陪審選擇權;(5)法庭審理實行當事人對抗制,法官是消極的仲裁者,交叉詢問是證據(jù)調查的基本方法;(6)對控方上訴嚴格限制,禁止雙重危險;(7)證據(jù)規(guī)則比較發(fā)達。 現(xiàn)代當事人主義訴訟在發(fā)現(xiàn)真實和提高訴訟效率方面不斷完善。,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之對比分析,偵查: 職權主義:嫌疑人為被調查對象;單方偵查,被告有忍受偵訊的義務,權利保障較少。 當事人主義:雙方都是偵查主體,都可以獨立搜集證據(jù);不特別強調國家有搜集有利于被告的證據(jù)的義務,不得為收集證據(jù)的目的而限制被告自由,被告方?jīng)]有忍受偵查的義務。 起訴: 職權主義:當事人無權處分訴訟標的――起訴法定主義或限制性的起訴裁量主義,有告訴人請求,則法院得強制起訴(起訴強制主義)。起訴與審判的關系:流水作業(yè),審判以偵查為基礎,二者不過是職權主體的更換。 當事人主義:當事人有權處分訴訟標的――起訴便宜主義(起訴裁量主義);起訴與審判的關系:障礙賽,起訴與審判絕緣,起訴狀一本主義;,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之對比分析,有罪答辯: 職權主義:當事人無權處分訴訟標的,有罪答辯不能成為定罪的依據(jù),定罪只能基于審判的證據(jù)調查,禁止答辯協(xié)商(有放寬的趨勢)。 當事人主義:當事人有權處分訴訟標的,審判只是處理刑事案件的一個途徑,而非唯一途徑;可以根據(jù)有罪答辯科刑;被告可以在起訴前作出有罪答辯,也可以在審判過程中作出有罪答辯(因為控方在審判中可以變更、撤回起訴);被告作出有罪答辯,乃基于其對訴訟標的的處分權,故有協(xié)商交易的過程(辯訴交易);認可其處分權,則不需要審判,或不需要繼續(xù)審判。,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之對比分析,閱卷: 職權主義:被告方無偵查權,為維持審判公平,閱卷制度隨之產(chǎn)生;起訴時卷宗移送至法院,故被告方是在法院閱卷,不會與追訴方產(chǎn)生爭執(zhí)。 當事人主義:傳統(tǒng):公平競爭原則,雙方獨立搜集、使用證據(jù),不得于審判前閱覽對方搜集的證據(jù)?,F(xiàn)代:實質意義上的公平競爭,被告方搜集證據(jù)的方便與能力弱,允許其閱覽控方搜集的證據(jù);因起訴狀一本主義,審判前證據(jù)在各方當事人手中,故閱卷是在對方手中閱覽,會有一番爭執(zhí)(證據(jù)開示制度)。 證據(jù)搜集: 職權主義:起訴之后,案件由法院全權處理,當事人處于協(xié)助法院發(fā)現(xiàn)真實的地位;如果證據(jù)不充分,法院有義務搜集一切可供審判之用的證據(jù),不得放棄職責――職權探知主義。 當事人主義:起訴之后,法院無調查證據(jù)、搜集證據(jù)的義務,僅對證據(jù)進行評價――辯論主義。,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之對比分析,審判程序: 職權主義:維持審判合法性的責任、進行審判的主動權在于法院――審判期日的指定;調查證據(jù)的順序、范圍與方法;如何進行審判(審判庭的組成、是否公開審判、法院有無管轄權、是否應當有辯護人出庭、應予審判的事項、應否停止審判)。 當事人主義:除審判期日以外,證據(jù)調查的順序、范圍、方法,審判的合法性問題,當事人無爭執(zhí)時,法院不得作主。 審判的方式(證據(jù)調查): 職權主義:證據(jù)調查由法院獨宰――決定調查的順序、范圍、方法,以何種證據(jù)證明何種事項,應提出哪些證據(jù),應傳喚哪些證人、鑒定人;對證人、鑒定人進行詢問;決定是否有必要補充搜集證據(jù),并于必要時自行搜集證據(jù)。 當事人主義:除了顯屬浪費訴訟時間、純以拖延訴訟為目的的調查證據(jù)之外,法院無權干涉當事人的證據(jù)調查;交叉詢問成為調查證據(jù)的主要方法。,,混合式訴訟結構,融合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的做法,但更偏向于當事人主義。 典型如二戰(zhàn)以后的日本,意大利于1988年頒布新刑訴法典后也轉變成混合式訴訟構造。,,我國的訴訟結構,歷史 奴隸制時期:神明裁判已經(jīng)消失,據(jù)證定案等; 封建制時期:司法行政合一,刑訊合法,據(jù)供定案等; 現(xiàn)實 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沒有訴訟地位,是偵查客體,有忍受偵查的義務――如實回答義務;偵查是國家機關單方的行為;偵查機關具有廣泛的采取強行偵查措施的權力,法院不介入偵查。 起訴階段:裁量起訴并不是認可檢察官對訴訟標的的處分權;沒有證據(jù)開示或者閱卷制度,沒有答辯程序;檢察官可以變更、追加、撤回控訴、補充偵查;沒有實行起訴書一本主義,起訴與審判沒有絕緣;審判的范圍可以不受起訴指控的制約。 審判階段:借鑒了當事人主義的形式;但未貫徹直接言詞原則,也不具備貫徹這一原則的條件(無陪審制,證人不出庭,律師并未普遍介入)。,- 配套講稿:
如PPT文件的首頁顯示word圖標,表示該PPT已包含配套word講稿。雙擊word圖標可打開word文檔。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檔作品中含有的國旗、國徽等圖片,僅作為作品整體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設計者僅對作品中獨創(chuàng)性部分享有著作權。
- 關 鍵 詞:
- 刑事訴訟法 基本理論
裝配圖網(wǎng)所有資源均是用戶自行上傳分享,僅供網(wǎng)友學習交流,未經(jīng)上傳用戶書面授權,請勿作他用。
鏈接地址:http://m.appdesigncorp.com/p-17965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