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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摘 要 1
引 言 1
1. 動物保護與致人損害矛盾初現 1
2. 野生保護動物致人損害法律制度的空白 2
2.1. 國家立法 2
2.2. 地方立法 3
3. 我國野生動物致人損害國家補償制度的立法現狀 3
4. 我國野生動物致人損害國家補償制度的缺陷 4
4.1. 補償主體模糊不清 4
4.2. 補償經費不足 5
4.3. 補償機制不合理 5
4.4. 計算損害的標準不明 5
4.5. 補償制度實施性不強 6
5. 完善我國野生動物致人損害國家補償制度的建議 6
5.1. 明確補
2、償義務主體 6
5.2. 明確補償的標準 7
5.3. 明確補償的程序 8
5.4. 補償的資金保障 9
參考文獻: 10
野生保護動物致人損害探析
摘 要 本文通過對野生保護動物致人損害的現象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討,對我國野生保護動物致人損害法律制度的空白和補償制度的不完善進行論述。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了完善我野生動物致人損害國家補償制度的建議,要明確補償義務主題;明確補償的標準;明確補償的程序和補償的資金保障等。
關鍵詞:野生動物 致人損害 國家補償制度
引 言 近年來,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事件頻繁發(fā)生,
3、侵害了人們的人身權、財產權,雖然《侵權責任法》對此有規(guī)定情形,但對受害人的保護力度還不夠。國家償是維護受害人權益的有效途徑,但我國現行野生動物致人損害國家補償制度存在嚴重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必須盡快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以促進野生動物的有效保護及人與動物的和諧相處。
1. 動物保護與致人損害矛盾初現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逐漸意識到,人應該和動物和諧共處,為了保護各類珍稀野生動物,一個個自然保護區(qū)迅速在全世界各地建立。據統(tǒng)計:建國以來我國自然保護區(qū)從無到有逐漸壯大,從1956年建立第一個自然保護區(qū)———鼎湖山自然保護區(qū)開始,我國的保護區(qū)發(fā)展歷經了六個階段,到2
4、003年底有多個部門建立1999個自然保護區(qū),約占國土面積的14.4%。然而,隨著野生動物種群的不斷擴大,動物與人的資源爭奪也越來越激烈,野生保護動物致人損害的事故頻頻發(fā)生:2000—2001年,陜西發(fā)生羚牛傷人事件11起,造成4人死亡,11人重傷,僅1999年5月一9月之內,陜西就發(fā)生9起羚牛傷人事件。據不完全統(tǒng)計,幾年來吉林省發(fā)生野生保護動物傷害人畜事件就有50多起,造成人員傷亡十幾人、家畜死傷幾十頭,保護動物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高達2693萬元。據國家林業(yè)部門統(tǒng)計,1991—2001年全國各地實際損失達6065萬元,而得到政府的補償的不到1/10。國家保護區(qū)的建立都選擇在經濟水平不發(fā)達的農
5、村,保護區(qū)內的動物致人財產和人身傷害后,更加使當地居民的生活雪上加霜,居民欲哭無淚。
2. 野生保護動物致人損害法律制度的空白
2.1. 國家立法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關于野生保護動物致人損害的專門法律,其中規(guī)定有關野生保護動物致人損害賠償內容的法律條文僅見于我國198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保護動物保護法》,其中,第十四條規(guī)定: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保護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制定。為保證該條具體實施,國務院己于1992年批準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保護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有關單
6、位和個人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保護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應當采取防范措施。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保護動物受到損失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野生保護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補償要求,經調查屬實并確實需要補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償。盡管如此,關于具體的損害解決方案仍沒有明確提出,相關法律規(guī)定也過于抽象,實際執(zhí)行時,法律起不到切實作用,形同空文。
2.2. 地方立法
我國野生保護動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授權由各地方自行制定具體的補償辦法??墒遣殚喯嚓P資料和電話咨詢有關部門后,不難發(fā)現,除了云南省、吉林省、四川省、陜西省等少數省份出臺了具體的補償辦法
7、之外,我國其他省份在這方面立法還是空白,公民權利受損尚無法可依,更別說實際補償了。
3. 我國野生動物致人損害國家補償制度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的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國家補償立法由國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組成。在國家立法中,我國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補償的直接法律依據有兩條,即《侵權責任法》第14條規(guī)定:“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制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10條規(guī)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應當采取防范措施。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8、受到損失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補償要求。經調查屬實并確實需要補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償。”
至今為止,我國絕大多數的省、自治區(qū)都已經制定了本地方野生動物保護的實施辦法,但只有遼寧、河北、福建、海南、內蒙古、山東、甘肅、四川、貴州等部分省、自治區(qū)的條例或辦法中有關于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補償的規(guī)定。而這些規(guī)定與國家立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相差無幾,缺乏地方特色。
可喜的是,云南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9月16日通過了專門的《云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陜西省也于20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陜西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
9、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填補了我國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補償的地方專門立法的空白。盡管目前我國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補償制度尚未真正地建立起來,但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損害進行“補償”的規(guī)定,為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國家補償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4. 我國野生動物致人損害國家補償制度的缺陷
4.1. 補償主體模糊不清
雖然我國的《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害由當地政府給予賠償,但是法律并沒有對所賠償地政府進行明確界定,導致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往往各級政府相互推卸責任,使遭受損失的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賠償,損害了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4.2. 補償經費不足
我國《野生動物
10、保護法》規(guī)定,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和其他損失的,由當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賠償。但我國野生動物資源豐富的地區(qū)往往是在經濟比較落后的地區(qū),當地政府的財政收入本來就不充裕,還要讓其承擔補償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失,這對當地政府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4.3. 補償機制不合理
由于我國法律對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范圍沒有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所以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當地政府往往只賠償野生動物造成的直接損失,而對間接損失不賠償或者少賠償。另外,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定只賠償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失,而對一般的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失不予賠償,這是不合理的,因為許多損害是在晚上或者
11、無人看到的情形下,不容易判斷到底是哪類野生動物造成的,這給當地政府有了鉆法律空子的機會,他們往往借此機會不給予受害人賠償。
4.4. 計算損害的標準不明
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一大難點就在于造成的損害不宜計算,而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又沒有計算損害的任何標準,在實際的賠償過程中,問題很復雜,不能千篇一律地采用一種標準,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現在由于缺少標準,導致對于賠償額度只能臨時說了算,人為的主觀因素過多,給付補償的隨意性過大,不利于保障受損農民的利益。
4.5. 補償制度實施性不強
我國除了云南和陜西兩省有野生動物致人損害具體賠償辦法外,其他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則沒有制定相
12、應的野生動物致人損害具體賠償辦法,雖然他們都在其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或辦法中規(guī)定了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規(guī)定,但是其規(guī)定過于原則和抽象,不利于實際實施,甚至還有部分省忽略了當地的實際,大量照抄、照搬國家的法律體例和內容條款,不僅未能很好地細化和補充國家的法律,而且未能形成地方特色,使地方的許多實際問題難以解決。
5. 完善我國野生動物致人損害國家補償制度的建議
5.1. 明確補償義務主體
前文所述,《侵權責任法》和《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規(guī)定,野生動物致害的補償義務人為當地人民政府,即致害行為發(fā)生地的人民政府。至于由哪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補償,國家層面的立法并沒有規(guī)定,要根據各省
13、、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府制定的辦法確定。這一規(guī)定只是將各級地方政府作為補償義務主體,并沒有包括中央政府。而野生動物致害頻繁的地區(qū),往往又是經濟發(fā)展水平較低的地區(qū),當地縣級和鄉(xiāng)級政府的財政支付能力較弱,受害人難得到合理的補償。因此,明確中央政府同時作為補償義務的實施主體非常必要。
中央政府實施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補償的義務主要有四個作用:第一,權利與義務相一致。代為享有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權利的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只有中央政府同時作為補償義務的實施主體,才能使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補償符合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基本原則。第二,促進補償的實際履行。中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著國民經濟的命脈,只有在資金上給予
14、損害補償以有力的支持,才能確保補償的實際履行。第三,增強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保護野生動物的積極性。有了中央政府的財政支持,地方政府在補償資金上的壓力才能得以緩解,同時能使群眾對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給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這對于提高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保護工作、補償工作的積極性都是一種促進。第四,為建立合理的損害補償體系奠定基礎。合理的救濟有賴于完善的救濟體系,完善的救濟體系首先應該有主體上的保障,因此,中央政府承擔損害補償的實施義務是建構合理救濟體系的必要基礎。中央政府承擔損害補償的實施義務不在于形式,而在于補償責任的實際承擔,即補償資金的支付。
5.2. 明確補償的標準
對于補償標準,筆者
15、建議,可以參照《國家賠償法》中有關賠償標準的規(guī)定。特別需要明確的是,對于《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guī)定的“損失”,應包括:直接財產損失、間接財產損失(如因設立自然保護區(qū)等給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自由使用限制的、造成該地價值降低的損失,即應增加的收入沒有增加)、野生動物對無過錯的人造成的生命和健康損害損失。同時,在國家立法的層次上對于野生動物導致的損害,其計算標準應該有一個總的規(guī)定。對于財物損失,按照當地最近單位時段市場價格計算財物損失價值。對于人身損害賠償,也可以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計算。同時還要確定精神損害補償的標準。
5.3. 明確補償的程序
補償的程序應該包括申請程序和實施程序
16、。首先,申請程序是獲得補償的必要前提,因此,申請補償的程序應該在申請的方式、時間和申請人方面有明確的規(guī)定。關于申請的方式,應該以書面為主,口頭申請為特殊。允許口頭申請主要是考慮到便民的原則。申請書是否應該有相應的格式則由各地方根據實際需要自定。關于申請的時間應該有一個限制,主要考慮因損害事實的證據狀態(tài)不易保持,基于調查取證和補償效率的需要。對于財物的損害,請求補償的時間應該比造成人身傷害的時限更短。關于申請人,野生動物直接致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應有權要求補償。其次,實施程序應該包括受理補償、調查確認損害、決定補償、支付補償金等幾個步驟。第一,受理補償。明確受理申請的補償義務機關的級別,可
17、以規(guī)定補償申請一律先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縣級政府認為符合自己的補償范圍時,依法自行處理;認為損害較為嚴重且損失較大,需要報請上級政府處理的,應報請直接上一級政府處理。其直接上一級政府認為損害較大,需報請省級政府處理的,依法上報。第二,調查確認損害。損害應由賠補義務機關召集具備相關專業(yè)素質的人員進行調查,必須保證有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或研究方面的專業(yè)人員參加。實行補償責任保險的,補償義務機關在受理申請后必須通知保險公司參加損害調查。損害調查結果由補償義務機關和保險公司根據相關規(guī)定共同做出。第三,決定補償。經調查核實,確有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事實并需要補償的,補償義務機關應做出予以補償的決定。做出補償
18、決定之前,補償義務機關應征求補償申請人的意見,雙方就具體的補償數額進行協(xié)商。補償決定宜采取書面補償協(xié)議的方式,由雙方正式簽字或蓋章。第四,支付補償金。補償義務機關依法給付了補償金,實施程序才告終結。
5.4. 補償的資金保障
為使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國家補償有堅實的資金保障,應該建立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專項資金,即補償基金。補償基金應該專管專用?;饋碓粗饕芍醒胴斦沓袚?,省、市、縣地方財政配套分擔一定比例。同時,應廣泛吸納社會各項資金,如野生動物資源開發(fā)利用收入、鼓勵社會捐贈,也可以探索設立野生動物保護彩票或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彩票等。只要是能籌集資金的合法途徑,都應該是補償基金的來源渠道。
19、嚴格規(guī)定專項基金要??顚S?,不被剝扣或挪用,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tǒng)一管理和使用,并建立部門一把手負責制,對于擅自剝扣或挪用款項的,應給予嚴厲的處罰。建立補償基金之后,應廣泛宣傳該項基金,以吸引和動員社會力量支持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補償,同時也能體現國家對野生動物保護和人權保護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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