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生產管理)《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電力線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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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 業(yè) 安 全 工 作 規(guī) 程 ( 電 力 線 路 部 分 ) 修 訂 思 路 電 業(yè) 安 全 工 作 規(guī) 程 ( 電 力 線 路 部 分 ) 的 修 改 工 作 是 在 國 家電 網 公 司 的 領 導 、 華 東 電 網 公 司 的 具 體 指 導 下 進 行 的 , 按 照“ 中 動 ” 的 原 則 , 總 體 的 修 改 思 路 為 :1、 以 安 全 生 產 法 為 要 求 , 突 出 以 人 為 本 的 思 想 , 進 一 步 體現 安 全 工 作 法 制 化 。2、 適 應 電 力 體 制 改 革 , 正 確 處 理 安 全 性 與 經 濟 性 的 關 系 , 充 分體 現 保

2、 人 身 、 保 電 網 、 保 設 備 安 全 的 要 求 。 修 訂 思 路 3、 適 應 日 益 擴 大 的 電 網 安 全 管 理 的 需 要 , 積 極 應 對 新 技 術 、 新設 備 日 益 普 遍 應 用 所 帶 來 的 安 全 問 題 。4、 以 標 準 化 、 規(guī) 范 化 作 業(yè) 為 要 求 , 提 高 具 體 條 文 的 執(zhí) 行 力 , 提升 現 場 安 全 防 范 的 能 力 。 章 節(jié) 編 排 章 節(jié) 編 排 上 作 適 當 調 整 , 并 增 加 第 九 章 : 施 工 機 具 和 安 全工 器 具 的 使 用 、 保 管 、 檢 查 和 試 驗 。 具 體 為 :

3、 原 規(guī) 程 共 九 章 , 分 別 為 :1、 總 則2、 線 路 運 行 和 維 護3、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4、 保 證 安 全 的 技 術 措 施5、 一 般 安 全 措 施 6、 配 電 變 壓 器 臺 上 的 工 作7、 鄰 近 帶 電 導 線 的 工 作8、 帶 電 作 業(yè)9、 電 力 電 纜 工 作 章 節(jié) 編 排 現 規(guī) 程 共 十 章 , 分 別 為 :1、 總 則2、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3、 保 證 安 全 的 技 術 措 施4、 線 路 運 行 和 維 護5、 鄰 近 帶 電 導 線 的 工 作6、 一 般 安 全 措 施 7、 配 電 設

4、 備 上 的 工 作8、 帶 電 作 業(yè)9、 施 工 機 具 和 安 全 工 器 具 的 使 用 、 保 管 、 檢 查 和 試 驗10、 電 力 電 纜 工 作 章 節(jié) 編 排 其 中 , 第 二 章 增 加 了 第 一 節(jié) 在 電 力 線 路 上 工 作 , 保 證 安 全的 組 織 措 施 ; 第 二 節(jié) 現 場 勘 察 制 度 。 第 三 章 增 加 了 第 一 節(jié) 在 電力 線 路 上 工 作 , 保 證 安 全 的 技 術 措 施 ; 第 五 節(jié) 使 用 個 人 保 安 線 ;第 六 節(jié) 懸 掛 標 示 牌 和 裝 設 遮 攔 (圍 欄 )。 第 五 章 增 加 了 第 四 節(jié) 鄰

5、近 高 壓 線 路 感 應 電 壓 的 防 護 ( 原 規(guī) 程 第 八 章 帶 電 作 業(yè) 中 的 第 八節(jié) 感 應 電 壓 防 護 移 入 ) 。 第 六 章 將 原 來 各 “ 節(jié) ” 作 了 調 整 。 增加 了 第 一 節(jié) 一 般 規(guī) 定 ; 將 原 規(guī) 程 第 五 章 第 三 節(jié) 桿 、 塔 上 工 作 改為 第 二 節(jié) 高 處 作 業(yè) ; 將 原 規(guī) 程 中 的 第 一 節(jié) 挖 坑 、 第 五 節(jié) 爆 破 合并 為 第 三 節(jié) 坑 洞 開 挖 與 爆 破 ; 原 規(guī) 程 第 二 節(jié) 立 桿 撤 桿 改 為 第 五 節(jié) 桿 塔 施 工 與 檢 修 。 章 節(jié) 編 排 第 七 章 配

6、電 設 備 上 的 工 作 是 原 規(guī) 程 配 電 變 壓 器 臺 上 的 工 作修 改 和 完 善 , 同 時 增 加 為 三 節(jié) 內 容 ( 即 第 一 節(jié) 配 電 設 備 上 工 作的 一 般 規(guī) 定 , 第 二 節(jié) 架 空 絕 緣 導 線 作 業(yè) , 第 三 節(jié) 裝 表 接 電 ) 。第 八 章 帶 電 作 業(yè) 。 取 消 原 規(guī) 程 第 六 節(jié) 帶 電 水 沖 洗 ; 第 十 節(jié) 帶 電氣 吹 清 掃 。 增 加 第 六 節(jié) 帶 電 清 掃 機 械 作 業(yè) 。 第 十 章 電 力 電 纜 工作 是 原 規(guī) 程 的 補 充 和 完 善 , 同 時 增 加 了 二 節(jié) 內 容 ( 第 一

7、 節(jié) 電 力電 纜 工 作 的 基 本 要 求 ; 第 二 節(jié) 電 力 電 纜 作 業(yè) 時 的 安 全 措 施 ) 。 附 錄 依 據 修 改 內 容 作 了 增 、 刪 減 。 一 、 總 則 1、 體 現 安 全 生 產 法 的 要 求 , 突 出 以 人 為 本 的 思 想 , 明 確 了危 險 告 知 的 要 求 。1) 明 確 作 業(yè) 現 場 的 基 本 條 件 。a、 作 業(yè) 現 場 的 生 產 條 件 和 安 全 設 施 等 應 符 合 有 關 標 準 、 規(guī) 范 的要 求 , 工 作 人 員 的 勞 動 防 護 用 品 應 合 格 、 齊 備 。 ( 1.2.1條 )b、 經

8、常 有 人 工 作 的 場 所 及 施 工 車 輛 上 宜 配 備 急 救 箱 , 存 放 急 救用 品 , 并 應 指 定 專 人 經 常 檢 查 、 補 充 或 更 換 。 ( 1.2.2條 )c、 現 場 使 用 的 安 全 工 器 具 應 合 格 并 符 合 有 關 要 求 。 ( 1.2.3條 ) 一 、 總 則 2) 明 確 了 危 險 點 告 知 的 要 求 。 各 類 作 業(yè) 人 員 應 被 告 知 其 作 業(yè) 現 場 和 工 作 崗 位 存 在 的 危 險 因素 、 防 范 措 施 及 事 故 緊 急 處 理 措 施 。 ( 1.2.4條 ) 一 、 總 則 2、 反 映 體

9、 制 變 化 后 電 業(yè) 工 作 人 員 的 多 樣 化 的 要 求 。 ( 1.4條 )1) 各 類 作 業(yè) 人 員 應 接 受 相 應 的 安 全 生 產 教 育 和 崗 位 技 能 培 訓 , 經 考試 合 格 上 崗 。 ( 1.4.1條 )2) 新 上 崗 ( 轉 崗 ) 人 員 、 實 習 人 員 和 臨 時 參 加 勞 動 的 人 員 (管 理 人 員 、臨 時 工 等 ) 參 加 電 氣 工 作 , 應 經 過 安 全 知 識 教 育 后 , 方 可 下 現 場 參 加指 定 的 工 作 , 并 且 不 得 單 獨 工 作 。 ( 1.4.3條 )3) 外 單 位 承 擔 或

10、外 來 人 員 參 與 公 司 系 統(tǒng) 電 氣 工 作 的 工 作 人 員 應 熟 悉 本規(guī) 程 、 并 經 考 試 合 格 , 方 可 參 加 工 作 。 工 作 前 , 設 備 運 行 管 理 單 位 應 告 知 現 場 電 氣 設 備 接 線 情 況 、 危 險 點 和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 ( 1.4.4條 ) 一 、 總 則 3、 明 確 了 新 技 術 、 新 工 藝 、 新 設 備 、 新 材 料 在 試 驗 和 推 廣 的 同 時 , 應 制定 相 應 的 安 全 措 施 , 經 本 單 位 總 工 程 師 批 準 后 執(zhí) 行 。 ( 1.6條 )4、 根 據 民 法 通

11、 則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條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于 審 理 觸 電人 身 損 害 賠 償 案 件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 2000年 11月 13日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審 判 委 員 會 第 1137次 會 議 通 過 ) ) 規(guī) 定 對 高 壓 的 定 義 作 了 修 改 。 電 壓 等級 在 1000V及 以 上 者 為 高 壓 ; 電 壓 等 級 在 1000V以 下 者 為 低 壓 。 ( 1.7條 )5、 明 確 了 開 閉 所 、 高 壓 配 電 站 ( 所 ) 內 工 作 參 照 本 規(guī) 程 變 電 站 和 發(fā) 電 廠電 氣 部 分 的 有 關

12、規(guī) 定 執(zhí) 行 。 這 里 所 指 的 開 閉 所 、 高 壓 配 電 站 ( 所 ) 是 由母 線 、 開 關 柜 或 由 母 線 、 開 關 柜 、 變 壓 器 組 形 式 組 合 的 配 電 站 ( 所 )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1、 增 加 : 在 電 力 線 路 上 工 作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 明 確 了 6個 方面 的 組 織 措 施 。 ( 2.1條 ) ( 解 釋 )2、 增 加 現 場 勘 察 制 度 。 線 路 作 業(yè) 具 有 點 多 、 面 廣 、 線 路 長 、 施 工 復 雜 、 危 險 性 大 的 特點 , 從 眾

13、多 事 故 案 例 分 析 , 許 多 事 故 的 發(fā) 生 , 往 往 是 作 業(yè) 人 員 事 前缺 乏 危 險 點 的 勘 察 與 分 析 , 事 中 缺 少 危 險 點 的 控 制 措 施 所 致 , 因 此作 業(yè) 前 的 危 險 點 的 勘 察 與 分 析 是 一 項 十 分 重 要 的 組 織 措 施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增 加 : 1) 進 行 電 力 線 路 設 備 施 工 作 業(yè) 或 工 作 票 簽 發(fā) 人 和 工 作 負 責 人認 為 有 必 要 現 場 勘 察 的 檢 修 作 業(yè) , 施 工 、 檢 修 均 應 根 據 工 作 任 務 組織 現 場

14、 勘 察 , 并 作 好 記 錄 。 ( 2.2.1條 ) ( 解 釋 )2) 明 確 了 現 場 勘 察 的 要 點 , 即 應 查 看 現 場 施 工 ( 檢 修 ) 作 業(yè) 需 要 停電 的 范 圍 、 保 留 的 帶 電 部 位 和 作 業(yè) 現 場 的 條 件 、 環(huán) 境 及 其 他 危 險 點等 。 ( 2.2.2條 ) ( 解 釋 )3) 明 確 了 根 據 現 場 勘 察 結 果 , 對 危 險 性 、 復 雜 性 和 困 難 程 度 較 大 的作 業(yè) 項 目 , 應 編 制 組 織 措 施 、 技 術 措 施 、 安 全 措 施 , 經 本 單 位 主 管生 產 領 導 ( 總

15、 工 程 師 ) 批 準 后 執(zhí) 行 。 ( 2.2.2條 ) ( 解 釋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3、 完 善 了 線 路 第 一 種 工 作 票 ( 附 錄 1)1) 應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欄 :a、 增 加 了 “ 必 要 時 可 附 頁 繪 圖 說 明 ” 的 要 求 ( 解 釋 )b、 明 確 了 “ 應 改 為 檢 修 狀 態(tài) 的 線 路 間 隔 名 稱 和 應 拉 開 的 斷 路 器 ( 開關 ) 、 隔 離 開 關 ( 刀 閘 ) 、 熔 斷 器 ( 包 括 : 分 支 線 、 用 戶 線 路 和 配合 停 電 線 路 ) ” 的 安 全 措

16、施 ( 附 錄 1的 第 6.1條 ) 。 ( 解 釋 )2) 增 加 了 對 現 場 所 掛 的 接 地 線 的 受 控 措 施 欄 : 在 工 作 終 結 時 要 求 核對 編 號 和 數 量 。 ( 附 錄 1的 第 11.1條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3) 增 設 “ 交 任 務 、 交 安 全 ” 班 組 成 員 簽 字 欄 , 以 落 實 各 級 現 場 安 全責 任 , 適 應 安 全 生 產 法 的 要 求 ( 附 錄 1的 第 8條 ) 。 以 下 電 力 線路 第 二 種 工 作 , 電 力 電 纜 第 一 種 、 第 二 種 工 作 , 電 力 線

17、 路 帶 電 作 業(yè)工 作 票 均 增 設 了 此 欄 。4) 增 設 了 工 作 負 責 人 、 工 作 人 員 變 動 情 況 記 錄 欄 。 ( 附 錄 1的 第 9條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4、 增 加 了 電 力 電 纜 工 作 需 填 用 電 力 電 纜 第 一 、 二 種 工 作 票 的 要 求 , 以適 應 電 網 日 益 增 加 的 電 力 電 纜 工 作 的 需 要 。 ( 2.3.1.2 條 、 2.3.1.4條 、附 錄 2、 附 錄 4)5、 增 加 了 填 用 帶 電 作 業(yè) 工 作 票 的 要 求 , 并 制 訂 帶 電 作 業(yè) 工 作

18、票 格 式 。原 規(guī) 程 第 31條 規(guī) 定 : 帶 電 作 業(yè) 填 用 的 是 線 路 第 二 種 工 作 票 , 但 帶 電 作 業(yè)和 不 停 電 線 路 設 備 上 填 用 第 二 種 工 作 票 的 工 作 有 所 區(qū) 別 , 安 全 要 求 也 不一 樣 , 為 此 將 帶 電 作 業(yè) 工 作 從 原 規(guī) 程 第 二 種 工 作 票 中 獨 立 出 來 。 明 確 了帶 電 作 業(yè) 或 與 鄰 近 帶 電 設 備 距 離 小 于 表 5-1規(guī) 定 的 工 作 , 以 及 低 壓 帶 電作 業(yè) 均 需 填 用 帶 電 作 業(yè) 工 作 票 。 強 化 了 帶 電 作 業(yè) 安 全 措 施

19、, 以 適 應 日 益 增 多 的 帶 電 作 業(yè) 工 作 的 需 要 。 ( 2.3.1.5條 、 2.3.4條 、 附 錄 5)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與 原 規(guī) 程 線 路 第 二 種 工 作 票 相 比 , 帶 電 作 業(yè) 票 增 加 了 以 下 內 容 :a、 增 加 了 : “ 停 用 重 合 閘 線 路 ” 欄 ;b、 增 加 了 “ 工 作 條 件 ( 等 電 位 、 中 間 電 位 或 地 電 位 作 業(yè) , 或 鄰 近帶 電 設 備 名 稱 ) ” 欄 ;c、 增 加 了 與 調 度 工 作 許 可 和 終 結 匯 報 欄 ;d、 增 加 了 “ 指

20、定 專 責 監(jiān) 護 人 ” 欄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6、 增 加 了 填 用 “ 事 故 應 急 搶 修 單 ” 要 求 。 ( 2.3.1.6條 、 附 錄 6) 明 確 在 事 故 應 急 處 理 時 可 不 用 工 作 票 , 但 應 使 用 事 故 應 急 搶修 單 , 并 制 訂 了 事 故 應 急 搶 修 單 格 式 。 目 的 是 為 了 確 保 搶 修 過 程中 的 人 身 安 全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7、 補 充 完 善 了 原 規(guī) 程 第 32條 按 口 頭 或 電 話 命 令 執(zhí) 行 的 工 作 。( 2.3.6條

21、)1) “ 桿 、 塔 基 礎 上 的 工 作 ” 、 “ 檢 查 桿 根 地 錨 , 打 綁 樁 ” 合 并 改為 “ 桿 塔 底 部 和 基 礎 等 地 面 檢 查 、 消 缺 工 作 ” 。2) “ 涂 寫 桿 塔 號 , 懸 掛 警 告 牌 ” 改 為 “ 涂 寫 桿 塔 號 、 安 裝 標 志 牌等 , 工 作 地 點 在 桿 塔 最 下 層 導 線 以 下 , 并 能 夠 保 持 表 5-2安 全 距 離的 工 作 ” , 明 確 了 安 全 距 離 的 要 求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3) “ 低 壓 帶 電 工 作 和 單 一 電 源 低 壓 分 支 線

22、 的 停 電 工 作 等 ” 改 為“ 接 戶 、 進 戶 裝 置 上 的 低 壓 帶 電 工 作 和 單 一 電 源 低 壓 分 支 線 的 停 電工 作 ” 。 明 確 了 “ 低 壓 帶 電 工 作 ” 與 “ 低 壓 帶 電 作 業(yè) ” 的 概 念 , 即 :接 戶 、 進 戶 裝 置 上 的 帶 電 工 作 可 按 口 頭 或 電 話 命 令 執(zhí) 行 , 其 它 主 干線 和 分 支 線 上 低 壓 帶 電 工 作 應 填 用 帶 電 作 業(yè) 工 作 票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8、 對 原 規(guī) 程 第 三 章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中 工 作

23、票 制 度 的 有 關 工 作票 的 填 寫 、 簽 發(fā) 、 使 用 、 有 效 期 與 延 期 等 進 行 重 新 組 合 , 并 作 了 補充 和 完 善 。 ( 2.3.7條 、 2.3.8條 、 2.3.9條 )1) 增 加 計 算 機 開 工 作 票 的 內 容 與 要 求 。 ( 2.3.7.1條 )用 計 算 機 生 成 或 打 印 的 工 作 票 應 使 用 統(tǒng) 一 的 格 式 。 由 工 作 票 簽 發(fā) 人審 核 無 誤 , 手 工 或 電 子 簽 名 后 方 可 執(zhí) 行 。2) 規(guī) 定 了 一 張 工 作 票 中 , 工 作 票 簽 發(fā) 人 和 工 作 許 可 人 不 得

24、兼 任 工作 負 責 人 ( 2.3.7.2條 ) 。 ( 解 釋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3) 規(guī) 定 了 工 作 票 由 設 備 運 行 管 理 單 位 簽 發(fā) , 也 可 經 設 備 運 行 管 理單 位 審 核 合 格 且 經 批 準 的 修 試 及 基 建 單 位 簽 發(fā) 。 以 適 應 電 力 體 制 改革 需 要 , 達 到 減 人 增 效 的 目 的 。 ( 2.3.7.3條 )4) 增 加 了 同 一 張 第 一 種 工 作 票 的 適 用 范 圍 。 除 執(zhí) 行 每 張 只 能 用 于一 條 線 路 或 同 ( 聯 ) 桿 架 設 且 同 時 停 送

25、 電 的 幾 條 線 路 外 , 還 適 用 于同 一 個 電 氣 連 接 部 位 的 幾 條 供 電 線 路 , 以 滿 足 電 網 “ T” 型 接 線 等環(huán) 網 供 電 線 路 停 電 工 作 的 需 要 。 ( 2.3.8.1條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5) 明 確 了 “ 一 票 多 班 ” 的 工 作 規(guī) 定 : 若 一 張 停 電 工 作 票 下 設 多 個小 組 工 作 , 每 個 小 組 應 指 定 工 作 負 責 人 ( 監(jiān) 護 人 ) , 使 用 工 作 任 務單 , 作 為 小 組 工 作 的 依 據 。 并 明 確 了 工 作 任 務 單 的

26、填 寫 與 簽 發(fā) 要 求 。( 2.3.8.2條 ) ( 解 釋 )6) 補 充 和 完 善 了 原 規(guī) 程 第 128條 對 鄰 近 、 交 叉 配 合 停 電 線 路 的 安 全要 求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原 規(guī) 程 規(guī) 定 為 : “ 另 一 回 線 路 的 停 電 和 接 地 , 應 填 用 第 一 種 工 作票 并 按 照 第 2、 3章 的 規(guī) 定 同 樣 辦 理 。 若 另 一 回 電 力 線 路 屬 于 其 他 單位 , 則 工 作 負 責 人 應 向 該 單 位 要 求 停 電 和 接 地 , 并 在 確 實 看 到 該 線路 已 經 接 地 后

27、 , 才 可 開 始 工 作 ”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現 規(guī) 程 明 確 了 一 回 線 路 檢 修 ( 施 工 ) , 其 鄰 近 或 交 叉 的 其 他 電 力線 路 需 進 行 配 合 停 電 和 接 地 時 , 均 應 在 工 作 票 中 列 入 相 應 的 安 全 措施 ; 明 確 了 若 配 合 停 電 線 路 屬 同 一 工 作 班 所 做 安 全 措 施 , 則 只 要 填用 一 張 停 電 線 路 工 作 票 即 可 , 有 利 于 提 高 勞 動 生 產 率 ; 明 確 了 配 合停 電 工 作 應 在 停 電 線 路 工 作 票 上 雙 方 辦

28、 理 書 面 許 可 和 終 結 手 續(xù) , 有利 落 實 安 全 責 任 ; 明 確 了 若 配 合 停 電 線 路 屬 于 其 他 單 位 , 如 何 進 行申 請 辦 理 停 電 和 接 地 手 續(xù) , 即 應 由 檢 修 ( 施 工 ) 單 位 事 先 書 面 申 請 ,由 配 合 線 路 的 設 備 運 行 管 理 單 位 同 意 并 實 施 停 電 、 接 地 。( 2.3.8.3條 ) ( 解 釋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7) 明 確 了 工 作 票 如 何 辦 理 延 期 手 續(xù) 。 即 第 一 種 工 作 票 需 辦 理 延 期手 續(xù) , 應 在 有

29、效 時 間 尚 未 結 束 以 前 由 工 作 負 責 人 向 工 作 許 可 人 提 出申 請 , 經 同 意 后 給 予 辦 理 ( 2.3.9條 ) 。 這 里 指 的 工 作 許 可 人 為 調度 或 工 區(qū) 值 班 員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9、 增 加 了 工 作 負 責 人 、 工 作 許 可 人 的 資 質 和 專 責 監(jiān) 護 人 的 素 質 要求 。 工 作 負 責 人 ( 監(jiān) 護 人 ) 、 工 作 許 可 人 應 由 有 一 定 工 作 經 驗 、 熟悉 本 規(guī) 程 、 熟 悉 工 作 班 成 員 的 工 作 能 力 、 熟 悉 工 作 范 圍

30、內 的 設 備 情況 , 并 經 工 區(qū) (所 、 公 司 )生 產 領 導 書 面 批 準 的 人 員 擔 任 。( 2.3.10.2條 ) 專 責 監(jiān) 護 人 應 是 具 有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熟 悉 設 備 情 況 和 本 規(guī) 程 的人 員 。 ( 2.3.10.3條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10、 對 各 類 人 員 的 安 全 責 任 進 行 了 優(yōu) 化 、 明 確 和 補 充 。 以 進 一 步 落實 現 場 安 全 責 任 制 , 真 正 體 現 “ 安 全 生 產 、 人 人 有 責 ” 的 原 則 , 適應 新 形 勢 的 需 要 :1) 工

31、 作 票 簽 發(fā) 人 : 將 原 規(guī) 程 的 第 1、 2點 合 并 為 1點 , 即 : 工 作 必 要性 和 安 全 性 ( 2.3.11.1條 )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2) 工 作 負 責 人 : 取 消 了 原 規(guī) 程 的 第 2點 “ 結 合 實 際 進 行 安 全 思 想 教育 ” , 補 充 和 完 善 了 四 條 : 一 是 檢 查 工 作 票 所 列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正 確完 備 , 是 否 符 合 現 場 實 際 條 件 , 必 要 時 予 以 補 充 ( 2.3.11.2條 中 第2款 ) ; 二 是 工 作 前 對 工 作 班 成 員

32、 進 行 危 險 點 告 知 、 交 待 安 全 措 施和 技 術 措 施 , 并 確 認 每 一 個 工 作 班 成 員 都 已 知 曉 ( 2.3.11.2條 中 第3款 ) ; 三 是 督 促 、 監(jiān) 護 工 作 班 成 員 正 確 使 用 勞 動 防 護 用 品 和 執(zhí) 行現 場 安 全 措 施 ( 2.3.11.2條 中 第 5款 ) ; 四 是 工 作 班 成 員 精 神 狀 態(tài)是 否 良 好 ( 2.3.11.2條 中 第 6款 )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3) 工 作 許 可 人 : 考 慮 到 各 個 層 面 的 工 作 許 可 的 安 全 責 任 ,

33、 取 消 了工 作 許 可 僅 限 “ (值 班 調 度 員 、 工 區(qū) 值 班 員 或 變 電 所 值 班 員 )” 。 并將 原 規(guī) 程 第 3點 改 為 “ 許 可 的 接 地 等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正 確 完 備 ” , 取消 原 規(guī) 程 第 3點 中 只 有 “ 發(fā) 電 廠 或 變 電 所 ” 許 可 線 路 的 接 地 線 的 方式 。 ( 2.3.11.3條 ) ( 解 釋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4) 增 加 專 責 監(jiān) 護 人 的 安 全 責 任 。 目 的 是 明 確 專 責 監(jiān) 護 人 對 自 己 職責 范 圍 的 工 作 負 責 。一 是

34、明 確 監(jiān) 護 對 象 和 監(jiān) 護 范 圍 ; 二 是 工 作 前 對 被 監(jiān) 護 人 員 交 待 安 全措 施 、 告 知 危 險 點 和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 三 是 監(jiān) 護 被 監(jiān) 護 人 員 遵 守 本 規(guī)程 和 現 場 安 全 措 施 , 及 時 糾 正 不 安 全 行 為 。 ( 2.3.11.4條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5) 補 充 完 善 了 工 作 班 成 員 的 安 全 責 任 , 主 要 是 強 調 個 人 安 全 責 任和 工 作 中 正 確 使 用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用 具 。 一 是 掌 握 工 作 內 容 、 工 作 流 程

35、及 安 全 措 施 , 明 確 工 作 中 的 危 險點 , 并 履 行 確 認 手 續(xù) ; 二 是 嚴 格 遵 守 安 全 規(guī) 章 制 度 、 技 術 規(guī) 程 和 勞動 紀 律 , 對 自 己 在 工 作 中 的 行 為 負 責 ; 三 是 正 確 使 用 安 全 工 器 具 和勞 動 防 護 用 品 。 ( 2.3.11.5條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11、 工 作 許 可 制 度 , 主 要 考 慮 到 多 層 面 的 許 可 安 全 要 求 , 并 取 消 了不 合 時 勢 的 傳 達 許 可 方 式 。1) 原 規(guī) 程 第 39條 “ 填 用 第 一 種 工

36、作 票 進 行 工 作 , 工 作 負 責 人 必 須在 得 到 值 班 調 度 員 或 工 區(qū) 值 班 員 的 許 可 后 , 方 可 開 始 工 作 ” 。 改 為“ 填 用 第 一 種 工 作 票 進 行 工 作 , 工 作 負 責 人 應 在 得 到 全 部 工 作 許 可人 的 許 可 后 , 方 可 開 始 工 作 ” 。 取 消 原 規(guī) 程 只 有 “ 值 班 調 度 員 或 工區(qū) 值 班 員 的 許 可 ” 方 式 ( 2.4.1條 )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2) 原 規(guī) 程 40條 “ 線 路 停 電 檢 修 , 值 班 調 度 員 必 須 在 發(fā)

37、電 廠 、 變 電 所 將 線路 可 能 受 電 的 各 方 面 都 拉 閘 停 電 , 并 掛 好 接 地 線 后 , 將 工 作 班 、 組 數 目 ,工 作 負 責 人 的 姓 名 , 工 作 地 點 和 工 作 任 務 記 入 記 錄 簿 內 , 才 能 發(fā) 出 許 可工 作 的 命 令 ” 改 為 “ 線 路 停 電 檢 修 , 工 作 許 可 人 應 在 線 路 可 能 受 電 的 各方 面 ( 含 變 電 站 、 發(fā) 電 廠 、 環(huán) 網 線 路 、 分 支 線 路 ) 都 拉 閘 停 電 , 并 掛 好接 地 線 后 , 方 能 發(fā) 出 許 可 工 作 的 命 令 。 調 度 值

38、 班 員 或 工 區(qū) 值 班 員 在 向 工作 負 責 人 發(fā) 出 許 可 工 作 的 命 令 前 , 應 將 工 作 班 組 名 稱 、 數 目 、 工 作 負 責人 姓 名 、 工 作 地 點 和 工 作 任 務 記 入 記 錄 簿 內 ( 2.4.2條 ) ” 。 這 里 主 要 也 是 考 慮 到 各 個 層 面 的 許 可 方 式 , 同 時 對 調 度 值 班 員 或 工 區(qū) 值 班 員 的 許 可 時 的 要 求 不 變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3) 原 規(guī) 程 第 41條 許 可 開 始 工 作 的 命 令 中 , 由 “ 派 人 傳 達 ” 改 為 “

39、 派人 送 達 ” ( 2.4.3.3條 ) 。 取 消 原 規(guī) 程 第 42條 中 經 中 間 變 電 所 用 電 話傳 達 工 作 許 可 命 令 的 方 式 。4) 增 加 : 對 直 接 在 現 場 許 可 的 停 電 工 作 , 工 作 許 可 人 和 工 作 負 責 人應 在 工 作 票 上 記 錄 許 可 時 間 , 并 簽 名 。 ( 2.4.3條 )5) 增 加 配 合 停 電 線 路 的 工 作 許 可 手 續(xù) , 明 確 若 停 電 線 路 作 業(yè) 還 涉 及其 他 單 位 配 合 停 電 的 線 路 時 , 工 作 負 責 人 應 在 得 到 指 定 的 配 合 停 電

40、 設備 運 行 管 理 單 位 聯 系 人 通 知 這 些 線 路 已 停 電 和 接 地 , 并 履 行 工 作 許 可書 面 手 續(xù) 后 , 才 可 開 始 工 作 。 ( 2.4.4條 )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12、 工 作 監(jiān) 護 制 度 中 , 增 加 了 專 責 監(jiān) 護 人 的 工 作 要 求 。 明 確 完 成 工 作許 可 手 續(xù) 后 , 工 作 負 責 人 和 專 責 監(jiān) 護 人 應 同 樣 履 行 職 責 ( 2.5.1條 ) ;規(guī) 定 若 專 責 監(jiān) 護 人 臨 時 離 開 時 , 應 通 知 被 監(jiān) 護 人 員 停 止 工 作 或 離 開 工

41、作 現 場 , 待 專 責 監(jiān) 護 人 回 來 后 方 可 恢 復 工 作 ( 2.5.2條 ) 。13、 工 作 間 斷 制 度 中 , 對 數 日 內 工 作 有 效 的 第 一 種 工 作 票 , 次 日 復 工時 取 消 了 原 規(guī) 程 “ 均 須 得 到 工 作 許 可 人 許 可 后 方 可 進 行 ” 的 要 求( 2.6.3) 。 這 里 指 的 工 作 間 斷 是 工 作 尚 未 結 束 、 夜 間 不 送 電 的 情 況 。 二 、 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14、 工 作 終 結 和 恢 復 送 電 制 度 中 , 增 加 了 多 個 小 組 工 作 , 工 作

42、 負 責 人應 得 到 所 有 小 組 負 責 人 工 作 結 束 的 匯 報 ( 2.7.1條 ) ; 取 消 了 原 規(guī) 程第 52條 經 中 間 變 電 所 轉 達 報 告 的 終 結 方 式 ; 明 確 了 配 合 停 電 線 路 終 結報 告 要 求 , 即 若 有 其 他 單 位 配 合 停 電 線 路 , 還 應 及 時 通 知 指 定 的 配 合停 電 設 備 運 行 管 理 單 位 聯 系 人 ( 2.7.2條 ) ; 規(guī) 定 了 已 終 結 的 工 作 票 、事 故 應 急 搶 修 單 、 工 作 任 務 單 應 保 存 一 年 ( 2.7.5條 ) 。 三 、 保 證 安

43、 全 的 技 術 措 施 1、 增 加 : 在 電 力 線 路 上 工 作 , 保 證 安 全 的 技 術 措 施 。 明 確 了 5個 方 面的 技 術 措 施 。 ( 3.1條 ) ( 解 釋 )2、 在 停 電 的 安 全 技 術 措 施 中 考 慮 到 配 電 設 備 和 用 戶 線 路 的 安 全 要 求 。1) 應 斷 開 的 斷 路 器 (開 關 )和 隔 離 開 關 (刀 閘 )設 備 中 增 加 了 “ 開 閉 所 、配 電 站 ( 所 ) 、 環(huán) 網 設 備 ( 包 括 用 戶 設 備 ) 等 設 備 。 ( 3.2.1.1條 )2) 應 斷 開 危 及 該 線 路 停 電

44、 作 業(yè) , 且 不 能 采 取 相 應 安 全 措 施 的 交 叉 跨越 、 平 行 和 同 桿 架 設 線 路 中 增 加 了 “ 包 括 用 戶 線 路 ” 。 ( 3.2.1.3條 ) 三 、 保 證 安 全 的 技 術 措 施 3、 明 確 了 停 電 設 備 的 各 端 , 應 有 明 顯 的 斷 開 點 ( 對 無 法 觀 察 到 明 顯斷 開 點 的 設 備 除 外 ) ( 3.2.2條 ) 。 目 的 是 為 了 確 保 作 業(yè) 人 員 的 人 身安 全 , 并 要 求 配 電 設 備 裝 置 能 滿 足 安 全 要 求 。 并 將 原 規(guī) 程 第 56條 中“ 應 檢 查

45、斷 開 后 的 斷 路 器 (開 關 )、 隔 離 開 關 (刀 閘 )是 否 在 斷 開 位 置 ”的 要 求 放 到 第 四 章 倒 閘 操 作 中 ( 4.2.3條 ) ; 將 “ 應 在 斷 路 器 (開 關 )或 隔 離 開 關 (刀 閘 )操 作 機 構 上 懸 掛 “ 線 路 有 人 工 作 , 禁 止 合 閘 !” 的標 示 牌 “ 要 求 放 到 本 節(jié) “ 懸 掛 標 示 牌 和 裝 設 遮 欄 ( 圍 欄 ) ” 中 ( 3.6條 ) 。 三 、 保 證 安 全 的 技 術 措 施 4、 增 加 了 驗 電 前 確 認 驗 電 器 良 好 的 措 施 , 并 明 確 了

46、驗 電 時 保 持 安 全距 離 和 確 保 絕 緣 有 效 長 度 的 要 求 。 即 驗 電 前 , 宜 先 在 有 電 設 備 上 進 行試 驗 , 確 認 驗 電 器 良 好 ; 無 法 在 有 電 設 備 上 進 行 試 驗 時 可 用 高 壓 發(fā) 生器 等 確 證 驗 電 器 良 好 。 驗 電 時 人 體 應 與 被 驗 電 設 備 保 持 表 5-1的 距 離 ,并 設 專 人 監(jiān) 護 。 使 用 伸 縮 式 驗 電 器 時 應 保 證 絕 緣 的 有 效 長 度 。( 3.3.2條 ) 三 、 保 證 安 全 的 技 術 措 施 5、 明 確 對 無 法 進 行 直 接 驗

47、電 的 設 備 , 可 以 進 行 間 接 驗 電 。 即 檢 查 隔離 開 關 ( 刀 閘 ) 的 機 械 指 示 位 置 、 電 氣 指 示 、 儀 表 及 帶 電 顯 示 裝 置 指示 的 變 化 , 但 至 少 應 有 二 個 及 以 上 的 指 示 或 信 號 已 發(fā) 生 對 應 變 化 ; 若進 行 遙 控 操 作 , 則 應 同 時 檢 查 隔 離 開 關 ( 刀 閘 ) 的 狀 態(tài) 指 示 、 遙 測 、遙 信 信 號 及 帶 電 顯 示 裝 置 的 指 示 進 行 間 接 驗 電 ( 3.3.3條 ) 。 以 適 應封 閉 式 配 電 設 備 、 配 網 自 動 化 設 備

48、等 進 行 驗 電 的 需 要 。 三 、 保 證 安 全 的 技 術 措 施 6、 明 確 掛 、 拆 接 地 線 應 在 監(jiān) 護 下 進 行 。 ( 3.4.1條 )7、 增 加 : 禁 止 工 作 人 員 擅 自 變 更 工 作 票 中 指 定 的 接 地 線 位 置 。 如 需變 更 應 由 工 作 負 責 人 征 得 工 作 票 簽 發(fā) 人 同 意 。 ( 3.4.2條 )8、 明 確 裝 、 拆 接 地 線 均 應 使 用 絕 緣 棒 或 專 用 的 絕 緣 繩 。 ( 3.4.5條 )( 解 釋 )9、 明 確 臨 時 接 地 體 的 截 面 積 及 特 殊 地 段 臨 時 接

49、地 的 要 求 。 即 接 地 體的 截 面 積 不 得 小 于 190mm 2( 如 16圓 鋼 ) 。 對 于 土 壤 電 阻 率 較 高 地區(qū) 如 巖 石 、 瓦 礫 、 沙 土 等 , 應 采 取 增 加 接 地 體 根 數 、 長 度 、 面 積 或埋 地 深 度 等 措 施 改 善 接 地 電 阻 。 ( 3.4.7條 ) 三 、 保 證 安 全 的 技 術 措 施 10、 將 原 規(guī) 程 第 137條 在 同 塔 架 設 多 回 線 路 桿 塔 的 停 電 線 路 上 掛 設接 地 線 時 的 安 全 要 求 移 至 本 節(jié) , 即 在 同 塔 架 設 多 回 線 路 桿 塔 的

50、 停電 線 路 上 裝 設 的 接 地 線 , 應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接 地 線 擺 動 , 并 滿 足 表5-1安 全 距 離 的 規(guī) 定 。 斷 開 耐 張 桿 塔 引 線 時 , 應 先 在 斷 開 引 線 的 兩側 裝 設 接 地 線 。 ( 3.4.8條 ) ( 解 釋 )11、 增 加 : 電 纜 及 電 容 器 接 地 前 應 逐 相 充 分 放 電 , 星 形 接 線 電 容器 的 中 性 點 應 接 地 , 串 聯 電 容 器 及 與 整 組 電 容 器 脫 離 的 電 容 器 應逐 個 放 電 , 裝 在 絕 緣 支 架 上 的 電 容 器 外 殼 也 應 放 電 。

51、 ( 3.4.9條 ) ( 解 釋 ) 三 、 保 證 安 全 的 技 術 措 施 12、 取 消 了 原 規(guī) 程 中 兩 線 一 地 制 系 統(tǒng) 的 線 路 裝 接 地 線 的 規(guī) 定 。 13、 為 防 止 感 應 電 , 增 加 “ 使 用 個 人 保 安 線 ” 的 安 全 規(guī) 定 。1) 明 確 了 個 人 保 安 線 的 使 用 范 圍 ,即 工 作 地 段 如 有 鄰 近 、 平 行 、 交叉 跨 越 及 同 桿 塔 架 設 線 路 , 在 需 要 接 觸 或 接 近 導 線 工 作 時 , 應 使 用個 人 保 安 線 。 ( 3.5.1條 )2) 規(guī) 定 了 個 人 保 安

52、線 的 裝 拆 的 安 全 要 求 , 即 個 人 保 安 線 應 在 桿 塔 上接 觸 或 接 近 導 線 的 作 業(yè) 開 始 前 掛 接 , 作 業(yè) 結 束 脫 離 導 線 后 拆 除 。 裝設 時 , 應 先 接 接 地 端 , 后 接 導 線 端 , 且 接 觸 良 好 , 連 接 可 靠 。 拆 個人 保 安 線 的 順 序 與 此 相 反 。 ( 3.5.2條 ) 三 、 保 證 安 全 的 技 術 措 施 3) 明 確 了 個 人 保 安 線 的 裝 置 要 求 , 即 個 人 保 安 線 應 使 用 有 透 明 護套 的 多 股 軟 銅 線 , 截 面 積 不 得 小 于 16

53、mm2, 且 應 帶 有 絕 緣 手 柄 或 絕緣 部 件 。 并 規(guī) 定 嚴 禁 以 個 人 保 安 線 代 替 接 地 線 。 ( 3.5.3條 )4) 明 確 了 個 人 保 安 線 的 接 地 要 求 , 即 在 桿 塔 或 橫 擔 接 地 通 道 良 好的 條 件 下 , 個 人 保 安 線 接 地 端 允 許 接 在 桿 塔 或 橫 擔 上 。 ( 3.5.4條 )( 解 釋 ) 三 、 保 證 安 全 的 技 術 措 施 14、 增 加 “ 作 業(yè) 現 場 裝 設 標 示 牌 和 遮 欄 ( 圍 欄 ) ” 安 全 技 術 措 施的 規(guī) 定 。 主 要 是 滿 足 在 配 電 設

54、 備 上 工 作 的 要 求 。1) 明 確 了 在 一 經 合 閘 即 可 送 電 到 工 作 地 點 的 斷 路 器 ( 開 關 ) 、 隔離 開 關 ( 刀 閘 ) 的 操 作 處 , 均 應 懸 掛 “ 禁 止 合 閘 , 線 路 有 人 工作 ! ” 或 “ 禁 止 合 閘 , 有 人 工 作 ! ” 的 標 示 牌 。 ( 3.6.1條 ) 三 、 保 證 安 全 的 技 術 措 施 2) 規(guī) 定 了 臨 時 圍 欄 的 使 用 范 圍 、 安 全 距 離 及 裝 設 要 求 ; 明 確 了35kV及 以 下 設 備 的 臨 時 圍 欄 , 如 因 工 作 特 殊 需 要 , 可

55、用 絕 緣 隔 板與 帶 電 部 分 直 接 接 觸 。 ( 3.6.2條 )3) 明 確 了 在 城 區(qū) 或 人 口 密 集 區(qū) 地 段 施 工 時 , 工 作 場 所 周 圍 應 裝 設遮 欄 ( 圍 欄 ) ( 3.6.3條 ) ; 高 壓 配 電 設 備 做 耐 壓 試 驗 時 應 在 周 圍設 圍 欄 等 安 全 要 求 ( 3.6.4條 ) 。 四 、 線 路 運 行 與 維 護 1、 原 規(guī) 程 第 10條 規(guī) 定 “ 新 人 員 不 得 一 人 單 獨 巡 線 ” 改 為 “ 單 獨 巡線 人 員 應 考 試 合 格 并 經 工 區(qū) ( 公 司 、 所 ) 主 管 生 產 領

56、導 批 準 ” ;規(guī) 定 電 纜 隧 道 巡 視 工 作 應 由 兩 人 進 行 。 ( 4.1.1條 )2、 增 加 了 雷 雨 、 大 風 天 氣 或 事 故 巡 線 , 巡 視 人 員 應 穿 絕 緣 鞋 或 絕緣 靴 ; 暑 天 、 山 區(qū) 巡 線 應 配 備 必 要 的 防 護 工 具 和 藥 品 ; 夜 間 巡 線應 攜 帶 足 夠 的 照 明 工 具 。 ( 4.1.2條 )3、 增 加 了 特 殊 巡 視 應 注 意 選 擇 路 線 , 防 止 洪 水 、 塌 方 、 惡 劣 天 氣等 對 人 的 傷 害 。 ( 4.1.3條 ) 四 、 線 路 運 行 與 維 護 4、 修

57、改 了 對 巡 線 人 員 發(fā) 現 導 線 、 電 纜 斷 落 地 面 或 懸 吊 空 中 的 報 告處 理 程 序 。 原 規(guī) 程 規(guī) 定 是 “ 迅 速 報 告 領 導 , 等 候 處 理 ” , 現 修 改為 “ 迅 速 報 告 調 度 和 上 級 , 等 候 處 理 ” 。 目 的 是 為 了 提 高 處 理 速度 。5、 增 加 配 電 設 備 巡 視 工 作 的 安 全 要 求 , 即 進 行 配 電 設 備 巡 視 的 人員 , 應 熟 悉 設 備 的 內 部 結 構 和 接 線 情 況 。 巡 視 檢 查 配 電 設 備 時 ,不 得 越 過 遮 欄 或 圍 墻 。 進 出 配

58、 電 設 備 室 ( 箱 ) , 應 隨 手 關 門 , 巡視 完 畢 應 上 鎖 。 單 人 巡 視 時 , 禁 止 打 開 配 電 設 備 柜 門 、 箱 蓋 。( 4.1.5條 ) 四 、 線 路 運 行 與 維 護 6、 增 加 了 倒 閘 操 作 發(fā) 布 操 作 指 令 的 方 式 除 口 頭 、 電 話 外 , 還 可 用傳 真 和 電 子 郵 件 ; 明 確 了 倒 閘 操 作 票 可 以 是 計 算 機 出 票 ; 規(guī) 定 了發(fā) 令 人 發(fā) 布 指 令 的 全 過 程 ( 包 括 對 方 復 誦 指 令 ) 和 聽 取 指 令 的 報告 時 , 都 要 錄 音 并 作 好 記

59、錄 ; 明 確 了 事 故 應 急 處 理 和 拉 合 斷 路 器( 開 關 ) 的 單 一 操 作 可 不 使 用 操 作 票 的 規(guī) 定 。 ( 4.2.1條 )7、 增 加 用 計 算 機 出 票 票 面 格 式 的 要 求 , 即 用 計 算 機 開 出 的 操 作 票應 與 手 寫 格 式 票 面 統(tǒng) 一 。 ( 4.2.2條 ) 四 、 線 路 運 行 與 維 護 8、 增 加 : 電 氣 設 備 操 作 后 的 位 置 檢 查 應 以 設 備 實 際 位 置 為 準 , 無法 看 到 實 際 位 置 時 , 可 通 過 設 備 機 械 指 示 位 置 、 電 氣 指 示 、 儀

60、表及 各 種 遙 測 、 遙 信 信 號 的 變 化 , 且 至 少 應 有 兩 個 及 以 上 的 指 示 已同 時 發(fā) 生 對 應 變 化 , 才 能 確 認 該 設 備 已 操 作 到 位 。 以 滿 足 GIS、 封閉 式 開 關 柜 等 設 備 和 遙 控 操 作 斷 路 器 ( 開 關 ) 確 認 斷 開 位 置 的 需要 。 ( 4.2.3條 ) 四 、 線 路 運 行 與 維 護 9、 增 加 了 對 操 作 票 的 管 理 要 求 ( 4.2.9條 ) 。 即 操 作 票 應 事 先 連續(xù) 編 號 , 計 算 機 生 成 的 操 作 票 應 在 正 式 出 票 前 連 續(xù) 編

61、 號 , 操 作 票按 編 號 順 序 使 用 。 作 廢 的 操 作 票 , 應 注 明 “ 作 廢 ” 字 樣 , 未 執(zhí) 行的 應 注 明 “ 未 執(zhí) 行 ” 字 樣 , 已 操 作 的 應 注 明 “ 已 執(zhí) 行 ” 字 樣 。 操作 票 應 保 存 一 年 。 四 、 線 路 運 行 與 維 護 10、 原 規(guī) 程 “ 砍 伐 樹 木 ” 改 為 “ 砍 剪 樹 木 ” , 并 補 充 :1) 修 剪 樹 木 時 , 使 用 安 全 帶 的 注 意 事 項 , 即 安 全 帶 不 得 系 在 待 砍剪 樹 枝 的 斷 口 附 近 或 以 上 。 ( 4.4.2條 )2) 增 加 了

62、砍 剪 山 坡 樹 木 的 要 求 , 即 砍 剪 山 坡 樹 木 應 做 好 防 止 樹 木向 下 彈 跳 接 近 導 線 的 措 施 。 ( 4.4.3條 ) 四 、 線 路 運 行 與 維 護 3) 明 確 了 砍 剪 樹 木 天 氣 的 要 求 , 即 大 風 天 氣 , 禁 止 砍 剪 高 出 或 接近 導 線 的 樹 木 。 ( 4.4.5條 )4) 規(guī) 定 了 使 用 油 鋸 和 電 鋸 的 作 業(yè) 的 安 全 要 求 , 即 使 用 油 鋸 和 電 鋸的 作 業(yè) , 應 由 熟 悉 機 械 性 能 和 操 作 方 法 的 人 員 操 作 。 使 用 時 , 應先 檢 查 所 能

63、 鋸 到 的 范 圍 內 有 無 鐵 釘 等 金 屬 物 件 , 以 防 金 屬 物 體 飛出 傷 人 。 ( 4.4.6條 ) 五 、 鄰 近 帶 電 導 線 工 作 1、 原 規(guī) 程 中 有 關 鄰 近 、 交 叉 配 合 停 電 線 路 的 安 全 要 求 和 同 桿 架 設 停 電 線 路裝 設 接 地 線 的 要 求 , 移 至 第 二 章 和 第 三 章 描 述 。2、 修 改 在 發(fā) 電 廠 、 變 電 所 出 入 口 處 或 線 路 中 間 某 一 段 有 兩 條 以 上 的 相 互 靠近 的 平 行 或 交 叉 線 路 上 工 作 的 安 全 要 求 。 取 消 原 規(guī) 程

64、中 相 互 靠 近 的 平 行 或交 叉 線 路 100m的 概 念 , 明 確 只 要 有 平 行 或 交 叉 線 路 均 需 要 滿 足 以 下 要 求 :一 是 每 基 桿 塔 上 都 應 有 雙 重 名 稱 ; 二 是 經 核 對 停 電 檢 修 線 路 的 雙 重 名 稱 無誤 , 驗 明 線 路 確 已 停 電 并 掛 好 地 線 后 , 工 作 負 責 人 方 可 宣 布 開 始 工 作 ; 三是 在 該 段 線 路 上 工 作 , 登 桿 塔 時 要 核 對 停 電 檢 修 線 路 的 雙 重 名 稱 無 誤 , 并設 專 人 監(jiān) 護 , 以 防 誤 登 有 電 線 路 桿 塔

65、 。 ( 5.2.4條 ) ( 解 釋 ) 五 、 鄰 近 帶 電 導 線 工 作 3、 禁 止 在 有 同 桿 架 設 的 10千 伏 及 以 下 線 路 帶 電 情 況 下 , 進 行 另 一 回 線路 的 登 桿 停 電 檢 修 工 作 。 ( 5.3.1條 ) ( 解 釋 )4、 原 規(guī) 程 136條 簡 化 描 述 為 : 工 作 負 責 人 在 接 受 許 可 開 始 工 作 的 命 令 時 ,應 與 工 作 許 可 人 核 對 停 電 線 路 雙 重 稱 號 無 誤 。 如 不 符 或 有 任 何 疑 問 時 ,不 得 開 始 工 作 。 ( 5.3.4條 ) ( 解 釋 ) 五

66、 、 鄰 近 帶 電 導 線 工 作 5、 修 改 完 善 在 同 桿 塔 架 設 多 回 線 路 中 上 工 作 防 誤 登 有 電 線 路 的 要 求 。一 是 每 基 桿 塔 應 設 識 別 標 記 ( 色 標 、 判 別 標 幟 等 ) 和 雙 重 名 稱 ; 二是 工 作 前 應 發(fā) 給 作 業(yè) 人 員 相 對 應 線 路 的 識 別 標 記 ; 三 是 經 核 對 停 電檢 修 線 路 的 識 別 標 記 和 雙 重 名 稱 無 誤 , 驗 明 線 路 確 已 停 電 并 掛 好 接地 線 后 , 工 作 負 責 人 方 可 發(fā) 令 開 始 工 作 ; 四 是 登 桿 塔 和 在 桿 塔 上 工作 時 , 每 基 桿 塔 都 應 設 專 人 監(jiān) 護 ; 五 是 作 業(yè) 人 員 登 桿 塔 前 應 核 對 停電 檢 修 線 路 的 識 別 標 記 和 雙 重 名 稱 無 誤 后 , 方 可 攀 登 。 登 桿 塔 至 橫擔 處 時 , 應 再 次 核 對 停 電 線 路 的 識 別 標 記 與 雙 重 稱 號 , 確 實 無 誤 后方 可 進 入 停 電 線 路 側 橫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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