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釋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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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釋義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

2、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guī)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的規(guī)定。 (一)事故一般分為四個等級 事故等級劃分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直接關系到事故報告的級別、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以及事故責任的追究。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的分級,區(qū)分不同的事故級別規(guī)定相應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要求,是順利開展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前提,也是規(guī)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必然要求

3、。多年來,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中雖然有相應的事故分級標準,但在行政法規(guī)層面一直沒有明確、統一的標準。 根據國務院2005年1月26日印發(fā)的《國家突發(f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guī)定,按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多少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條例規(guī)定事故一般劃分為4個等級,即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

4、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業(yè)中毒的人數,也屬于重傷的范圍??梢钥闯?,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越多、直接經濟損失越大,事故的等級也就越高。 需要說明的是,條例規(guī)定的事故分級,包括傷亡人數的標準及相關事故等級的名稱,與目前實踐中掌握、執(zhí)行的事故分級可能不完全一致。這是條例對事故等級劃分作出的新的統一規(guī)定。條例實施后,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中,有關部門、事故發(fā)生單位等各個方面應當對現有的做法作相應的調整,嚴格按照條例規(guī)定的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5、開展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此外,這里所說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比如,10人以上30人以下,實際上是指10人至29人;3人以上10人以下,實際上是指3人至9人。這可能與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所稱的“以上”“以下”的含義有所不同。因此,條例專門對此作出了明確解釋。 (二)可以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guī)定 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事故一般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由于生產經營活動涉及眾多行業(yè)和領域,各個行業(yè)和領域事故的情況都有各自的特點,發(fā)生事故的情形比較復雜,差別也比較大,很難用一個標準來劃分各個行業(yè)或者領域事故的等級。

6、多年來,消防、民用航空、鐵路交通等領域實際上都執(zhí)行了不完全相同的事故等級劃分標準。比如,飛機相撞或者墜落,即使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人員傷亡數量很少,也可能被確定為特別重大事故。 因此,針對一些行業(yè)或者領域事故的實際情況,條例還授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體現了原則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符合實際情況。這就要求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條例施行后,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相關行業(yè)或者領域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guī)定,為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提供依據。這里所說的制定“補充性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將本條例規(guī)定的標準作為最低標準。比如,造

7、成30人以上死亡的,必須確定為特別重大事故,但對某些行業(yè)或者領域,可以規(guī)定造成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也作為特別重大事故。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新生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報告的總體要求及事故調查處理原則和任務的規(guī)定。 (一)對事故報告的總體要求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

8、者瞞報,這是條例對事故報告提出的總體要求。這一規(guī)定是根據實踐中事故報告存在的主要問題作出的,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事故發(fā)生后,及時、準確、完整地報告事故,對于及時、有效地組織事故救援,減少事故損失,順利開展事故調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實踐中,一些單位和個人,包括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人員、地方政府、部門及其有關人員在事故發(fā)生后,不及時報告事故,或者漏報、謊報、瞞報事故的情況時有發(fā)生。有的甚至采取破壞現場、銷毀證據甚至轉移尸體等惡劣手段。有的是不負責任,造成遲報、漏報。有的則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追究,故意謊報或瞞報。無論什么原因,無論什么人,這種行為都是不允許的。針對實踐中事故報告中存在的

9、主要問題,條例從正反兩方面,對事故報告提出了上述總體要求。 (二)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的原則 事故調查處理是一項比較復雜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關系,同時又具有很強的科學性和技術性。要搞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必須有正確的原則作指導。 (1)實事求是的原則。實事求是是唯物辯證法的基本要求。這一原則有幾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必須全面、徹底查清生產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夸大事故事實或縮小事實,不得弄虛作假;二是一定要從實際出發(fā),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礎上明確事故責任;三是提出處理意見要實事求是,不得從主觀出發(fā),不能感情用事,要根據事故責任劃分,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事故

10、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四是總結事故教訓、落實事故整改措施要實事求是,總結教訓要準確、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要堅決、徹底。 (2)尊重科學的原則。尊重科學,是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客觀規(guī)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具有很強的科學性和技術性,特別是事故原因的調查,往往需要作很多技術上的分析和研究,利用很多技術手段。尊重科學,一是要有科學的態(tài)度,不主觀臆想,不輕易下結論,防止個人意識主導,杜絕心理偏好,努力做到客觀、公正;二是要特別注意充分發(fā)揮專家和技術人員的作用,把對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責任的分析、認定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 (三)事故調查處理的任務 根據條例的規(guī)定,事故調查

11、處。理的主要任務和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清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和事故原因,是事故調查處理的首要任務和內容,也是進行下一步工作的基礎。事故原因有可能是自然原因,即所謂“天、災”,也有可能是人為原因,即所謂“人禍”,更多情況下則是責任原因和人為原因共同造成的,即所謂的“三分天災,七分人禍”。無論什么原因,都要予以查明。事故損失主要包括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這是確定事故等級的依據。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重在及時、準確,不能久查不清或者含含糊糊,似是而非。 (2)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事故性質是指

12、事故是人為事故還是自然事故,是意外事故還是責任事故。查明事故性質是認定事故責任的基礎和前提。如果事故純屬自然事故或者意外事故,則不需要認定事故責任。如果是人為事故和責任事故,就應當查明哪些人員對事故負有責任,并確定其責任程度。事故責任有直接責任,也有間接責任;有主要責任,也有次要責任。此外,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來說,還有一個領導責任的問題。 (3)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安全生產工作的根本方針是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通過查明事故經過和事故原因,發(fā)現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漏洞,從事故中總結血的經驗教訓,并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今后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這是事故調查

13、處理的重要任務和內容之一,也是事故調查處理的最根本目的。 (4)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的一項基本制度。《安全生產法》明確規(guī)定,國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結合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對事故責任人分別提出不同的處理建議,使有關責任者受到合理的處理,包括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建議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這對于增強有關人員的責任心,預防事故再次發(fā)生,具有重要意義。 以上規(guī)定較好地體現了事故調查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14、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fā)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釋義。本條是關于政府在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職責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互相配合的規(guī)定。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職責 按照本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這里所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

15、縣級人民政府本身、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以及中央人民政府也就是國務院。根據本條例的規(guī)定,在事故調查處理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有兩項: 一是負責組織事故調查。對事故調查處理,本條例堅持了“政府領 導、分級負責”的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外,事故按照不同的級別,分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這與其說是一項權"利,不如說是一項義務或者職責。無論是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還是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組織事故調查的職責都屬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及時組織有

16、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及時組織事故調查組,盡快開展事故調查工作。有關人民政府還應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領導事故調查組的工作。在事故調查中,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指導,確保事故調查組能夠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順利完成事故調查,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二是及時作出事故批復。事故調查組向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有關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條例規(guī)定的期限,及時作出批復,并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落實事故批復,包括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行政處罰,對事故責任人行政責任的追究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實等。在批復中,有關人民政府要嚴格把關,特別是要保證對事故責任人的追究

17、做到嚴肅、公正、合法。 (二)事故發(fā)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事故調查處理的職責 這里所稱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包括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無論是上級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還是有關部門受政府委托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事故發(fā)生地有關人民政府都應當予以支持、配合。事故發(fā)生地有關人民政府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通常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按照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要求,及時指定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組。 二是,采取有效措施保護事故現場,防止破壞現場、銷毀證據等行為發(fā)生,對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事故責

18、任人員及時控制,防止其逃匿或者轉移資金、財產等。 三是,為事故調查組提供調查所需的有關情況信息,包括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情況和信息、有關部門的監(jiān)管情況和監(jiān)管信息等。 四是,協助做好事故傷亡人員的賠償、家屬安撫等工作,確保當地社會秩序穩(wěn)定。 五是,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事故批復,落實或者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對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有關部門人員的行政處罰,對事故責任人員予以處分,督促有關部門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此外,事故發(fā)生地有關人民政府還應當為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包括交通、辦公場所等

19、。為事故調查處理創(chuàng)造有利的環(huán)境。 (三)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 事故調查處理,關鍵是要做到客觀、公正、高效。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事故調查組是由多個部門和單位共同派人組成的。因此,要順利地開展工作,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效率,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部門就必須要有全局意識、大局意識和高度的工作責任心,互相配合,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不能互相扯皮,互相推諉。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釋義。本條是關于工會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及工會的權利的規(guī)定。 事故調查處理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工會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20、,是其法定權利?!栋踩a法》《工會法》等法律對此都作了規(guī)定。《安全生產法》第七條規(guī)定:“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根據《工會法》的規(guī)定,工會主要通過以下具體工作來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1.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提供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生產經營單位交涉,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2.工會依照國家規(guī)

21、定對新建、擴建生產經營單位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wèi)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jiān)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工會發(fā)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yè),或者生產過程中發(fā)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yè)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fā)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4.工會有權對生產經營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5.涉及從業(yè)人員因工傷亡事

22、故和其他嚴重危害從業(yè)人員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當然,工會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關于事故處理的意見,是指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為了落實工會參與事故到場處理的規(guī)定,條例有關條款明確規(guī)定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包括工會,而且工會屬于“常務會員單位”。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事故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不受阻撓和干涉的規(guī)定。

23、 (一)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 所謂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既包括不允許他人報告事故、要求他人不要報告事故或者不如實報告事故,也包括為他人報告事故設置障礙"等情形,具體方法和手段可能表現為強制命令、威逼利誘及通過事實行為設置障礙等,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或者授意別人進行。實踐中,阻撓和干涉對事故報告的,一般不是普通職工和群眾,而往往是事故發(fā)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主管人員,或者是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有關人員等。這些單位和個人阻撓和干涉事故報告的目的,大都是為了隱瞞事故真相,逃避事故責任追究。同時,這些單位和個人由于地位較為特殊,也有能力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極有

24、可能對事故報告產生較大的消極影響,甚至導致事故被謊報或者瞞報。因此,為了保證事故報告做到及時、準確、完整,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是非常必要的。這是一項嚴格的禁止性規(guī)定,違反該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依法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于查明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總結事故經驗教訓,完善事故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安全生產工作一個不可或缺的環(huán)節(jié)。為了保證事故調查處理的順利進行,必須從制度上排除一切干擾和阻力。因此,本條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

25、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同時,這一要求也是作為安全生產領域基礎性法律的《安全生產法》所明確規(guī)定的(第七十五條)。 按照條例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實踐中,阻撓、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可以表現在多個環(huán)節(jié)。比如,在事故調查組組成過程中阻撓和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組成;阻撓和干涉事故調查的過程,包括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有關證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做偽證、提供虛假情況,或者為事故調查設置障礙;干涉對事故性質的認定或者事故責任的確

26、定;阻撓和干涉對有關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等等。對阻撓、干涉依法調查處理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處分。 需要強調的是,本條規(guī)定的是不得阻撓、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也就是說,依法進行的事故調查處理不受阻撓和干涉。如果事故調查處理不合法,比如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不合法,事故調查的程序不合法,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等,有關方面可以提出意見,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也可以要求糾正。這些都不屬于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

27、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guī)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

28、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釋義。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上報事故并通知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 (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上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同樣是兩條線報告制度。 第一,這是由安全生產分級管理的體制決定的。一般來說,各級

29、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同時,指導、協調、監(jiān)督下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的工作。 第二,這是由不同等級事故調查處理職責分工決定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是緊密相連的兩個環(huán)節(jié),在職權的劃分上需要密切銜接。本條是與本條例第十九條相呼應的。 第三,這是上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時掌握事故信息,快速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盡管事故發(fā)生后,有關部門接到報告都應當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應急救援工作,但是,實際工作中往往存在事故是否會進一步擴大、傷亡人數無

30、法確定等情況,這就需要向上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以便集中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和相應等級的事故調查工作。 (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上報事故時,應當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一,應當通知公安部門。為及時有效打擊安全生產犯罪行為,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以便公安機關迅速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及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防止其逃匿,同時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對逃匿的,由公安機關迅速追捕歸案。 第二,應當通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比如,工傷事故的認定主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從實際情況看,生產安全事

31、故大多屬于工傷事故,且往往直接涉及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賠償等一系列具體問題。因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必要及時獲知事故及人員傷亡的有關情況的信息。 第三,應當通知工會。工會作為工人權益的代表,不僅在平時要主動維護工人權益,而且在事故發(fā)生后更要掌握情況,積極參與事故調查,充分發(fā)揮工人權益維護者的作用。 第四,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F實表明,在一些重特大事故的背后往往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現象,為打掉事故背后的保護傘,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以便其及時介入事故調查,為職務犯罪的偵查做好相應準備。 (三)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上報事故

32、時,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作為政府的組成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向本級政府報告事故情況是行政管理體制的基本要求。同時,本條例第三章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的原則。因為,要求有關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事故情況是十分必要的。 (四)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 作為一部應對特別事件的行政法規(guī),條例必須充分考慮到各種可能性,應當在必要時突破一般情況下行政管理的層級限制,允許越級上報事故。這樣才能體現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符合實際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

33、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釋義。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的時間要求的規(guī)定。 上報事故的首要原則是及時。本條關于事故上報時間的要求,核心詞語是“2小時”?!?小時”的起點是指接到下級部門報告的時間,以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為例,取報告時限要求的最大值計算,從單位負責人報告縣級管理部門,再由縣級管理部門報告市級管理部門、市級管理部門報告省級管理部門、省級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管理部門,最后報至國務院,總共所需時間為9小時。之所以作出這樣限制性的時間規(guī)定,是因為以下原因:第一,快速上報事故,有利于上級

34、部門及時掌握情況,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第二,快速上報事故,有利于快速、妥善安排事故的善后工作;第三,快速上報事故,有利于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的有關情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釋義。本條是關于報告事故應該包括的內容的規(guī)定。

35、 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了事故報告應當完整的原則,本條全面規(guī)定了報告事故所應當包括的內容,是完整性原則的具體體現。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應當包括單位的全稱、所處地理位置、胛有制形式和隸屬關系、生產經營范圍和規(guī)模、持有各類證照的情況、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7兄以及近期的生產經營狀況等。當然,這些只是一般性要求,對于不同行業(yè)的企業(yè),報告的內容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但應當以全面、簡潔為原則。 (二)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報告事故發(fā)生的時間應當具體,并盡量精確到分鐘。報告事故發(fā)生的地點要準確,除事故發(fā)生的中心地點外,還應當報告事故所波及的區(qū)域。報告事故

36、現場的情況應當全面,不僅應當報告現場的總體情況,還應當報告現場人員的傷亡情況、設備設施的毀損情況;不僅應當報告事故發(fā)生后的現場情況,還應當盡量報告事故發(fā)生前的現場情況,以便于前后比較,分析事故原因。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的簡要經過是對事故全過程的簡要敘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簡”,“全”是要全過程描述,“簡”是要簡單明了。需要強調的是,對事故經過的描述應當特別注意事故發(fā)生前作業(yè)場所有關人員和設備設施的一些細節(jié),因為這些細節(jié)可能就是引發(fā)事故的重要原因。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對于人員傷亡情況的報告,

37、應當遵守實事求是的原則,不進行無根據的猜測,更不能隱瞞實際傷亡人數,對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要根據事故單位當班記錄,盡可能準確報告。對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導致的建筑物的毀損、生產設備設施和儀器儀表的損壞等。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已經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單位責任人、已經接到事故報告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為減少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和便于事故調查所采取的應急救援和現場保護等具體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這是報告事故應當包括內容的兜底條款。對于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條例制定時考慮到事故原因往往需要進一步

38、調查之后才能確定,為謹慎起見,沒有將其列入應當報告的事項。但是,對于能夠初步判定事故原因的,還是應當進行報告。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需要準確報告事故的時間、地點、人員傷亡的大體情況,事故單位負責人需要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以及已經采取的措施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向上級部門報告事故情況需要嚴格按照本條規(guī)定進行報告。 第十三每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

39、補報。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補報的規(guī)定。 事故發(fā)生后的一定時期內,往往會出現一些新的情況,尤其是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會發(fā)生一些變化。為了規(guī)范事故的補報工作,條例特別對應當補報的新情況和補報時限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并且對一些特定領域事故新情況的補報期限作了特別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事故傷亡人數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作出30目的規(guī)定,能使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更加合理地安排救援和善后等相關工作,同時也有利于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屬權益的保護。本條對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補報時限作出“自發(fā)生之日起7

40、日內”的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與行業(yè)現有規(guī)定相銜接。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發(fā)生變化而需要補報時,其統計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生產安全事故經濟損失統計工作的通知》的規(guī)定執(zhí)行,即工礦商貿企業(yè)事故(含非傷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按照《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進行統計,其他行業(yè)和領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按照有關部門制定的統計標準進行統計。 第十四條事故發(fā)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單位責任人組織應急搶救工作的規(guī)定。

41、 事故發(fā)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采取有效處置措施,開展先期應急工作,控制事態(tài)發(fā)展,并按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報告。對危險化學品泄漏等可能對周邊群眾和環(huán)境產生危害的事故,生產經營單位應在向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同時,及時向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職工、群眾發(fā)出預警信息,標明危險區(qū)域,組織、協助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救助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fā)生次生、衍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盡快組織恢復生產、生活秩序,配合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五條事故發(fā)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

42、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發(fā)生地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救援工作的規(guī)定。 這里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一般是指按照事故報告要求的人民政府及其下級人民政府?!鞍踩a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是有關人民政府的部門。作出這樣的規(guī)定是基于: 第一,這是由人民政府的性質決定的。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權力的運行一切為了人民。 第二,這是由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決定的。事故的發(fā)生具有突然性和緊迫性,要求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監(jiān)

43、管職責的部門必須作出快速反應,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救援能夠取得更加積極的效果。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運用法律賦予的職權,能夠在短時間內調動各種資源,并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保證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四,這電是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栋踩a法》第八條、第七十二條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第四條、第十匕條都規(guī)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

44、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fā)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fā)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權的規(guī)定。 首先,本條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了事故調查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這樣規(guī)定有利于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安全生產行政首長負責制;有利于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工作;有利于事故調查的公正,減少或者避免地方或者部門保護;有利于準確認定

45、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有利于追究事故責任,避免事故再次發(fā)生。 其次,本條規(guī)定體現了“以人為本”“安全發(fā)展”的理念。本條明確要求,凡造成人身傷亡的,都要由各級政府或者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再次,本條規(guī)定符合當前事故調查的實際情況,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符合安全生產監(jiān)管改革的方向。 (一)對本條的理解要把握兩層意思 一是事故調查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也可以理解為事故調查實行“政府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不管哪級事故,其事故調查工作都是由政府負責的;不管是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還是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都是在政府的領導下

46、,都是以政府的名義進行的,都是政府的調查行為,不能理解為部門的調查行為。 二是事故調查工作是通過事故調查組完成的(有的一般事故除外),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還是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都要按照本條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未按照本條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的,屬于程序或者行政行為不當,其調查結果沒有法律效力。 (二)對本條各款的理解 對本條第一款的理解。一是對特別重大事故國務院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二是特別重大事故國務院可以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這里說的“授權”既可以是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辦公廳以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一攬子授權,也可以是

47、國務院領導同志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用批示的形式個別授權。 對本條第二款的理解。 (1)本款規(guī)定充分體現了分級管理的原則。這樣規(guī)定是根據當前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現狀作出的,便于操作和落實。 (2)本款規(guī)定明確了事故調查的屬地原則。也就是說,事故調查權在事故發(fā)生地的有關人民政府。 (3)本款規(guī)定的“有關部門”一般是指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授權或者委托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4)對重大事故,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對較大

48、事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6)對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般事故的調查以明確授權或者委托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為妥。 本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特指只造成了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發(fā)生單位進行調查,事故發(fā)生單位要按照要求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結果要報告。這樣規(guī)定是為了減輕政府負擔,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條事故發(fā)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

49、善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現場保護的規(guī)定。 事故現場保護的主要任務就是在現場勘查之前,維持現場的原始狀態(tài),既不使它減少任何痕跡、物品,也不使它增加任何痕跡、物品。本條規(guī)定的事故現場保護主體是有關單位和人員,主要是指事故發(fā)生單位和接到事故報告并趕赴事故現場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此外,任何不特定的主體,即任何

50、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保護事故現場,必須根據事故現場的具體情況和周圍環(huán)境,劃定保護區(qū)的范圍,布置警戒,必要時,將事故現場封鎖起來,禁止一切人員進入保護區(qū),即使是保護現場的人員,也不能無故出入,更不能擅自進行勘查,禁止隨意觸摸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的任何物品。特殊情況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移動物件的目的是出于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移動物件必須經過事故單位負責人或者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的同意;移動物件應當作出標志,并作出書面記錄;移動物件應當盡量使現場少受破壞。

51、 第十七條事故發(fā)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人員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的規(guī)定。 根據國務院《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發(fā)現事故責任者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主動向公安機關進行移送。 公安機關發(fā)現有犯罪行為的,或者在接到檢察機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應當依法

52、立案進行偵查,并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釋義。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建立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的值班制度的規(guī)定。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在實踐中建立的值班制度,對于全面準確掌握各方面安全生產動態(tài),確保生產安全事故的有效處置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條例第一次以法規(guī)的形式對生產安全事故值班制度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第一,這是執(zhí)行條例規(guī)定的事故報告制度,保證及時、

53、準確上報事故的需要。 第二,這是事故信息來源渠道的有益補充,對于揭露謊報、瞞報事故有重要作用。 第三,這是維護公民檢舉、舉報權利,確保人民群眾民主權利的重要措施。 本條規(guī)定既是對實際工作經驗的總結,也是對進一步規(guī)范值班制度提出的新要求。值班制度的建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要研究安全生產值班工作的具體措施,制定規(guī)章制度,特別是要明確值班人員的職責及具體工作要求,建立值班責任制。 第二,要加強安全生產值班信息體系建設,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電子信箱等,完善信息報送平臺,確保信息通暢。 第三,要加強對值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

54、值班工作的業(yè)務水平,搞好值班工作與安全生產其他方面工作的有效銜接。 第四,要加強對值班制度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值班人員的工作表現要定期進行評議考核。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原則和組成人員的規(guī)定。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原則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55、要精簡、效能,這是縮短事故處理時限,降低事故調查處理成本,盡最大可能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 (二)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條例在總結《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針對近年來安全生產監(jiān)管體制變化的實際情況,對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作了明確規(guī)定,有以下幾層意思。 一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即根據事故的行業(yè)和領域,決定哪些部門參加事故調查組。 二是事故調查組由以下部門、單位派人組織或者參加。有關人民政府,包括組織事故調查的有關人民政府及事故發(fā)生地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

56、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工會;人民檢察院。 三是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事故調查組應當明確的幾個問題: 一是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必須依照本條例執(zhí)行;二是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履行事故調查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代表其所屬部門、單位進行事故調查工作;三是事故調查組成員都要接受事故調查組的領導;四是事故調查組聘請的專家參與事故調查,也是事故調查組的成員。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成員條件的規(guī)定。 (一)事故調查組

57、成員的基本條件 一是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包括專業(yè)技術知識、 法律知識等。二是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利害關系,主要是為了保證事故調查的公正性。這里的利害關系有兩層意思。 1.事故調查組成員與事故發(fā)生單位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2.事故調查組成員與事故發(fā)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有關負責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實踐中需要強調的幾個問題 1.事故調查組組成時,有關部門、單位中與所調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主動回避,不應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2.事故調查組組成時,發(fā)現被推薦為事故調查組成員的人選與所

58、調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將該成員予以調整。 3.事故調查組組成后,有關部門、單位發(fā)現其成員與所調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將該成員予以更換或者停止其事故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組長及其職權的規(guī)定。 設立事故調查組組長是今后事故調查的必經程序,不設置事故調查組組長,事故調查工作沒有法律效力,其調查結果無效。 (一)事故調查組組長的產生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

59、人民政府指定。由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的,其事故調查組組長可以由有關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權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有關部門指定。 參照當前事故調查的一些成熟做法,今后事故調查組的內部機構一般為:設事故調查組組長一名;根據事故具體情況和事故等級,設副組長1名至3名,一般等級事故可只設組長一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在調查時,可設置具體工作小組,負責某一方面的具體調查工作。 (二)事故調查組組長的職責 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工作,具體職責是。全過程領導事故調查工作;主持事故調查會議,確定事故調查組各小組職責和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分工;協調事故調查工

60、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的分歧意見作出決策等。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職責的規(guī)定。 事故調查組履行本條規(guī)定的各項職責是事故調查工作的核心。 (一)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 1.事故發(fā)生前,事故發(fā)生單位生產作業(yè)狀況; 2.事故發(fā)生的

61、具體時間、地點; 3.事故現場狀況及事故現場保護情況; 4.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情況; 5.事故報告經過; 6.事故搶救及事故救援情況; 7.事故的善后處理情況; 8.其他與事故發(fā)生經過有關的情況。 (二)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 1.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發(fā)生的間接原因; 3.事故發(fā)生的其他原因。 (三)人員傷亡情況 1.事故發(fā)生前,事故發(fā)生單位生產作業(yè)人員分布情況; 2.事故發(fā)生時人員涉險情況; 3.事故當場人員傷

62、亡情況及人員失蹤情況; 4.事故搶救過程中人員傷亡情況; 5.最終傷亡情況; 6.其他與事故發(fā)生有關的人員傷亡情況。 (四)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 1.人員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如醫(yī)療費用、喪葬及撫恤費用、補助及救濟費用、歇工工資等; 2.事故善后處理費用,如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現場清理費用、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等; 3.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費用,如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流動資產損失價值等。 (五)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分析 對認定為自然事故(非責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認

63、定或者追究事故責任人;對認定為責任事故的,要按照責任大小和承擔責任的不同分別認定下列事故責任者: 1.直接責任者,是指其行為與事故發(fā)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人員,如違章作業(yè)人員等; 2.主要責任者,是指對事故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如違章指揮者; 3.領導責任者,是指對事故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主要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人員。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通過事故調查分析,在認定事故的 性質和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對責任者的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建議; 2.對責任者

64、的行政處罰建議; 3.對責任者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 4.對責任者追究民事責任的建議。 (七)總結事故教訓 通過事故調查分析,在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者的基礎上,要認真總結的事故教訓,主要是在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條件等方面存在哪些薄弱環(huán)節(jié)、漏洞和隱患,要認真對照問題查找根源。 1.事故發(fā)生單位應該吸取的教訓; 2.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該吸取的教訓; 3.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主管人員和有關職能部門應該吸取的教訓; 4.從業(yè)人員應該吸取的教訓; 5.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該吸取的

65、教訓; 6.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應該吸取的教訓; 7.社會公眾應該吸取的教訓等。 (八)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針對事故發(fā)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薄弱環(huán)節(jié)、漏洞、隱患等提出的,要具備以下性質:針對性,可操作性,普遍適用性,時效性。 (九)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是在事故調查組全面履行職責的前提下由事故調查組作出的。這是事故調查最核心的任務,是其工作成果的集中體現。 事故調查報告在事故調查組組長的主持下完成,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并在規(guī)定的提交事故調查報

66、告的時限內提出。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fā)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fā)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職權和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人員配合事故調查的義務的規(guī)定。 (一)事故調查組的職權 事故調查組要完成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各項職責,就必須賦予其相應的權力。 1.事故調查權,即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這里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是一個廣義的概念,不僅包括事故發(fā)生單位和個人,而且包括與事故發(fā)生有關聯的單位和個人,如設備制造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還包括與事故發(fā)生有關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人員,等等。 2.文件資料獲得權,即事故調查組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這里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與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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