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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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職責與審批權限第三章設立第四章變更和終止第五章教學組織與管理第六章扶持與獎勵第七章監(jiān)督與檢查第八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guī)范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辦學行為,維護舉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誠信辦學、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是指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yè)技能為主的職業(yè)資格、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yè)培訓機構、培訓學校

2、(以下簡稱民辦培訓學校)。第三條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要適應本行政區(qū)域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和人力資源市場的需求,有利于技工教育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yōu)化配置。第二章職責與審批權限第四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本省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全省民辦培訓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辦學標準。(二)定期發(fā)布民辦培訓學校職業(yè)(工種)設置標準和民辦培訓學校開設職業(yè)資格培訓的職業(yè)(工種)范圍。(三)組織職業(yè)(工種)培訓計劃、培訓大綱、教材的開發(fā);組織開展民辦培訓學校的考核評估和師資培訓工作。(四)按照本辦法第六條之規(guī)定審批設立民辦培訓學校,并負責民辦培訓學?;I設的指導工作。(五)負責省屬民辦培訓學

3、校的管理工作,并指導市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展對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之規(guī)定審批設立民辦培訓學校,并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籌設的指導工作。(二)負責民辦培訓學校項目變更的審批工作,核發(fā)、變更辦學許可證。(三)負責民辦培訓學校日常辦學活動和培訓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開展教學管理評估工作,對學校誠信辦學等工作進行指導。(四)負責民辦培訓學校招生廣告和收費公示等備案工作。(五)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綜合情況統(tǒng)計工作。第六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民辦培訓學校的權限分工。(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在省工商局注冊的企業(yè)

4、、冠“吉林”、“吉林省”字樣的單位申請舉辦各等級職業(yè)資格的民辦培訓學校。(二)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申請舉辦三級以上(含三級)職業(yè)資格的民辦培訓學校。(三)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申請舉辦三級以下職業(yè)資格的民辦培訓學校。(四)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權限由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五)跨省異地開展職業(yè)培訓,必須重新申請設立民辦培訓學校,由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權限進行審批。第三章設立第七條設立民辦培訓學校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基本辦學規(guī)模應不低于200人。(二)應有與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于3年。有辦公用房

5、;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米以上,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臺和黑板設施齊全;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huán)保、勞保、安全、消防、衛(wèi)生等有關規(guī)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guī)程。招收住宿學生,其住宿場所應符合環(huán)保、安全、消防、衛(wèi)生等有關規(guī)定。(三)應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際工位。(四)管理人員,應具備較高職業(yè)道德和專業(yè)素質。(五)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yè)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yè)教育培訓工作經歷,熟悉國家職業(yè)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六)應根據辦學規(guī)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教學管理

6、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yè)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yè)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應配備從事職業(yè)指導和就業(yè)服務的相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七)應配備與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一般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yè)(職業(yè)、工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八)應具有與培訓專業(yè)(職業(yè)、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yè)資格培訓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yè)標準。自編的教學(培訓)

7、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經過專家論證,并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組織實施。(九)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fā)展規(guī)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wèi)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項制度。(十)舉辦者應有穩(wěn)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冠“吉林”、“吉林省”字樣的固定資產應達到5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30萬元以上。第八條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與其培訓項目相適應的辦學資金。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聯合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8、。第九條民辦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規(guī)范的名稱,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其他學校名稱相同。民辦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學校名稱應當包括其所在行政區(qū)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專有名詞。民辦培訓學校的名稱統(tǒng)一使用“市(縣)職業(yè)培訓學?!被颉凹质。郑┞殬I(yè)培訓學?!?。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辦學的合法憑證,除審批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收繳、扣壓或吊銷。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放置在民辦培訓學校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在審批機關監(jiān)督、檢查和辦理相關手續(xù)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第十

9、一條民辦培訓學校遺失辦學許可證應立即登報聲明,并持聲明向審批機關申請補辦。辦學許可證的復印件不得作為對外進行辦學活動的有效證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和買賣辦學許可證。第十二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吉林省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申辦報告3份。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舉辦者、培養(yǎng)目標、辦學規(guī)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二)吉林省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審批表3份(見附件1);(三)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章程;(四)單位辦學應出具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社會團體登記證等)的復印件。公民個人申請辦學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五)擬辦民

10、辦培訓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人員、擬任校長、財會人員、職工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六)擬聘理論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明材料的復印件;(七)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以貨幣資金以外方式出資的,還應提交具有評估資質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八)用作辦公、培訓的場地證明及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自有場地的民辦培訓學校,提交場地產權證明,租借場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及場地產權證明;(九)滿足教學和實訓需要的主要設施、設備的清單;(十)開展相應職業(yè)(工種)培訓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教材目錄;有關

11、證明、證書、證件、教材等除提交復印件(目錄)外,還應提供相應原件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對,證照、證書、證件是外文的應翻譯成中文一并提供。第十三條民辦培訓學校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一)學校名稱、地址等;(二)辦學宗旨、規(guī)模、層次、形式等;(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guī)則等;(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七)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八)章程修改程序。第十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舉辦者申請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審批:(一)受理。舉辦者按規(guī)定提交有關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員

12、應予以受理;對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員不予受理,但需告知理由。(二)評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成專家評審小組進行實地考察,對舉辦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辦學可行性進行評審,并形成專家小組評審意見。(三)批準。審批機關依據專家小組的評審意見,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下達正式批復,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審批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審批機關應將正式書面批復、吉林省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審批表及吉林省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辦學備查表(見附件2)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四)發(fā)證。經批準的民辦培訓學校,持正式批復到審批機關辦理辦學許可證(填寫要求見附件3)。第十五條經審

13、批成立的民辦培訓學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憑辦學許可證及正式批復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登記。第四章變更和終止第十六條民辦培訓學校變更名稱的,應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變更學校名稱的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二)吉林省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變更審批表(見附件4);(三)辦學許可證(正、副本)。第十七條民辦培訓學校辦學層次、專業(yè)(工種)變更的,應通過審批機關審核批準。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變更辦學層次、專業(yè)(工種)的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二)吉林省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變更審批表;(三)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四)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六)、(九)

14、、(十)款要求材料。第十八條民辦培訓學校在本行政區(qū)域內變更注冊校址,應通過審批機關審核批準。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變更注冊校址的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二)吉林省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變更審批表;(三)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四)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在本行政區(qū)域外變更注冊地址的,應到擬變更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終止申請。第十九條民辦培訓學校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由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二)吉林省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變更審批表;(三)具有資質的

1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報告;(四)民辦培訓學校關于資產處置及學員安置等的方案;(五)變更后的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第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條民辦培訓學校申請變更名稱、校址、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等事項時,應按照本辦法第七條之規(guī)定重新核準。個人舉辦的民辦培訓學校一般不予變更舉辦者和法人代表。第二十一條民辦培訓學校需延續(xù)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的,應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吉林省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延續(xù)審批表、延續(xù)申請報告、辦學許可證等材料。審批機關批準延續(xù)的換發(fā)新的辦學許可證。第二十二條民辦培訓學校分立、合并的,應在財務清算后,按原審批程序辦理,并報省人力資

16、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二十三條民辦培訓學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終止。(一)根據學校章程規(guī)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的。第二十四條民辦培訓學校自行終止的,應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代表或舉辦者簽署的終止申請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二)終止方案;(三)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財產審計報告;(四)善后工作安排;(五)辦學許可證(正、副本)。第二十五條民辦培訓學校終止,應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辦法進行財產清算,并妥善做好在校學生安置等工作。第二十六條對終止辦學的民辦培訓學校,由審批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收回

17、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并向社會公示。第五章教學組織與管理第二十七條民辦培訓學校應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建立健全學校內部各項管理制度。決策機構成員名單如有調整,應報審批機關備案。第二十八條民辦培訓學校的校長由理事會或董事會聘任。第二十九條民辦培訓學校應與聘任的教職員工簽訂聘用合同,與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民辦培訓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障費。第三十條民辦培訓學校聘任外籍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聘請外教的單位必須申請國家外國專家局頒發(fā)的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通過年檢后才可以聘請外教。外教從事教學

18、工作需獲得職業(yè)(Z)簽證,持有外國專家證,并且在當地公安部門辦理居留許可后,方可進行工作。第三十一條民辦培訓學校應在許可范圍內自行開展職業(yè)培訓活動,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第三十二條民辦培訓學校對完成學業(yè)的學員,經考核合格的,應頒發(fā)吉林省職業(yè)技能培訓結業(yè)證書,證書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tǒng)一印制。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yè)資格培訓的,應當按照相應職業(yè)(工種)的國家職業(yè)標準,審核學員培訓資格和進行培訓;需進行職業(yè)技能鑒定取得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的,由民辦培訓學校統(tǒng)一組織,按有關職業(yè)技能鑒定工作的要求,參加職業(yè)技能鑒定。第三十三條民辦培訓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電子注冊和學籍管理制度,并建立學員

19、培訓電子檔案,將學員培訓內容、取得結業(yè)證書、參加鑒定時間、取得職業(yè)資格證書、推薦就業(yè)等情況記入學員培訓檔案,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審批機關備案。第三十四條民辦培訓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應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自行制定,及時報當地物價部門備案,向社會公示,并放于學校明顯位置。公示后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未經公示收費的項目不得收費,嚴禁將教師收入與招生學費收入掛鉤。民辦培訓學校應制定具體的學費退費辦法,并報審批機關備案,學校應按照學費退費辦法與學員簽訂有關協議,學員要求退費的,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處理。第三十五條民辦培訓學校應當按照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發(fā)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在發(fā)布前向審批

20、機關備案,并填寫吉林省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招生廣告(簡章)備案表(見附件5),如有修改應重新備案。第三十六條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真實、準確。招生簡章應當載明學校名稱、批準文號、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地址、培養(yǎng)目標、招生專業(yè)、招生辦法、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證書發(fā)放等事項。培訓教學活動應當與招生簡章、廣告內容相一致。第三十七條民辦培訓學校與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和職業(yè)資格考試、鑒定機構聯合辦學,應到審批機關進行備案。嚴禁以提高班、高級班等名義,將學生轉移到其他學校學習。第六章扶持與獎勵第三十八條民辦培訓學校可以依法以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培訓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捐贈者對民辦培訓學校發(fā)

21、展做出特殊貢獻的,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批準,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培訓學校校名。第三十九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對民辦培訓學校的獎勵工作,對為職業(yè)技能培訓事業(yè)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和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四十條對部分管理規(guī)范、教學質量好、社會信譽高的民辦培訓學校,可以通過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參與實施政府補貼的職業(yè)培訓項目。第四十一條民辦培訓學校教師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申請參加技工院校教師系列的職稱評審,與公辦教師享有同等待遇。第七章監(jiān)督與檢查第四十二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對民辦培訓學校進行一次檢查評估。年檢結論分為

22、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級。年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招收新生和舉辦新的培訓活動。整改期滿仍不合格的,取消辦學資格。第四十三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督促民辦培訓學校制定突發(fā)事件緊急處理預案,研究制定學校群體性突發(fā)事件預案,重大事件第一時間上報。第四十四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民辦培訓學校管理檔案,對行政區(qū)域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變更、備案及日常監(jiān)督等情況記入檔案。第四十五條對未經批準從事職業(yè)培訓的組織和個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要依法查處取締。第四十六條民辦培訓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

23、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培訓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四)非法頒發(fā)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yè)證書、培訓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九)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第四十七條辦學許可證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審批機關應依法辦理注銷手續(xù)。第八章附則第四十八條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我省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附件:1吉林省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審批表2吉林省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辦學備查表3辦學許可證填寫要求4吉林省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變更(延續(xù))審批表5吉林省民辦職業(yè)培訓學校招生廣告(簡章)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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