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裝飾設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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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合 同 編 號 :室 內 裝 飾 工 程 設 計 合 同項 目 名 稱 : 委 托 方 ( 甲 方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 托 方 ( 乙 方 ) : 簽 訂 時 間 : 年 月 日 ________合同范本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就 【 】 項 目 進 行 室 內 裝 飾 裝 修 設 計 工 作 ( 下 稱 “本項 目 ”) , 雙 方 經(jīng) 過 平 等 協(xié) 商 , 在 真 實 、 充 分 地 表 達 各 自 意 愿 的 基 礎 上 ,根 據(jù)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合 同 法 》 的 規(guī) 定 , 達 成 如 下 合 同 , 并 由 雙 方 共同 恪 守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jù)下列文件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國家、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guī)和規(guī)章。第二條 本合同設計項目的名稱、設計內容、設計要求、工作范圍2.1 項 目 名 稱 : 【 】 項 目 工 程工 程 地 點 : 【 】2.2 設 計 內 容 : 【 】 樓 住 宅 1 層 入 戶 大 堂 、 前 室 和 走 道 , 地 下 室 、2 至 【 】 層 公 共 走 道 、 前 室 等 公 共 室 內 裝 飾 裝 修 設 計 工 作 。2.3 設 計 要 求 :2.3.1 設 計 風 格 要 求充 分 理 解 項 目 所 在 地 區(qū) 的 歷 史 、 地 理 、 文 化 等 因 素 , 同 時 結 合 項 目 主題 理 念 定 位 的 概 念 以 及 應 與 建 筑 外 立 面 保 持 風 格 上 的 協(xié) 調 一 致 。 在 充 分分 析 同 類 項 目 的 風 格 定 位 后 , 提 出 不 少 于 2 個 以 上 的 方 案 供 甲 方 選 擇 ,經(jīng) 甲 方 批 準 后 方 可 執(zhí) 行 下 一 步 的 設 計 工 作 。2.3.2 設 計 材 料 要 求2.3.2.1 一 層 入 戶 大 堂 、 前 室 和 走 道 :墻 面 : 墻 磚 墻 面 ; 地 面 : 地 磚 地 面 ; 天 花 : 設 吊 頂 。2.3.2.2 地 下 室 、 2 至 【 】 層 公 共 走 道 、 前 室 :墻 面 : 涂 料 墻 面 、 地 磚 踢 腳 ; 地 面 : 地 磚 地 面 ; 天 花 : 設 吊 頂 。2.4 工 作 范 圍 : 本 項 目 的 概 念 設 計 , 方 案 設 計 , 擴 初 設 計 、 施 工 圖 紙設 計 ( 包 括 施 工 圖 冊 、 安 裝 圖 冊 及 節(jié) 點 施 工 圖 ) , 施 工 現(xiàn) 場 交 底 , 配合 提 供 燈 具 等 的 材 料 清 單 、 樣 板 及 型 號 等 一 系 列 工 作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地 塊 規(guī) 劃 建 筑 平 面 及 相 關 設 計 資 料 , 提 交 時 間 為 本 合 同 簽 訂 后 三 天 內 。合同范本設計任務書或者設計任務書修正版(合同附件)第四條 設計成果交付4.1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交 的 有 關 資 料 及 文 件 :序 號資 料 及 文件 名 稱份 數(shù) 內 容 要 求 提 交 時 間1概 念 方 案設 計2功 能 分 析 、 平 面 圖 、風 格 定 位 圖 片本 合 同 簽 訂 后 7 天內 交 付2 方 案 設 計 2室 內 平 面 圖 、 天 花 圖 、效 果 圖 4 張概 念 方 案 經(jīng) 甲 方 確定 后 12 天 內 交 付3施 工 圖8可 用 于 組 織 施 工 的 全部 圖 紙方 案 設 計 完 成 并 經(jīng)甲 方 確 認 后 15 天內 交 付4材 料 清 單及 節(jié) 點 施工 圖2品 牌 、 型 號 、 參 考 價格 、 聯(lián) 系 方 式 明 確 、實 物 樣 板 2 份施 工 圖 完 成 提 交 并經(jīng) 甲 方 確 認 后 5 天內 交 付5 燈 具 清 單 2 圖 片 及 數(shù) 量 清 單施 工 圖 完 成 提 交 并經(jīng) 甲 方 確 認 后 5 天內 交 付合同范本備注1、 上 述 各 個 階 段 的 工 作 經(jīng) 甲 方 書 面 確 認 前 , 如 甲 方 需 要 , 乙 方應 無 償 修 改 , 設 計 周 期 經(jīng) 甲 方 確 認 后 可 相 應 順 延 ; 凡 上 一 階 段確 認 的 內 容 , 甲 方 若 在 下 一 階 段 要 求 乙 方 再 次 修 改 , 則 該 階 段設 計 時 間 順 延 , 且 乙 方 有 權 對 增 加 或 重 復 的 工 作 量 按 本 合 同 約定 增 收 費 用 。2、 乙 方 設 計 成 果 提 供 方 式 包 括 文 本 、 藍 圖 和 相 關 的 電 子 文 件( DWG 格 式 、 JPG 大 分 辨 率 效 果 圖 , 以 及 供 審 核 用 的 PDF 文件 ) 等 。3、 每 個 階 段 開 始 時 需 得 到 甲 方 書 面 確 認 前 一 階 段 工 作 完 成 方 可進 行 。4、 如 方 案 調 整 變 更 , 乙 方 應 調 整 制 作 相 應 效 果 圖 。4.2 驗 收 標 準 和 方 法4.2.1 甲 乙 雙 方 按 合 同 設 計 內 容 和 設 計 任 務 書 要 求 進 行 驗 收 。4.2.2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交 每 階 段 設 計 文 件 后 , 甲 方 對 設 計 成 果 進 行 驗 收 。甲 方 可 以 對 設 計 成 果 提 出 合 理 的 修 改 意 見 , 乙 方 收 到 甲 方 的 修 改 意 見 后 ,應 在 10 個 工 作 日 內 將 修 改 后 的 成 果 提 交 甲 方 。4.2.3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提 交 的 設 計 方 案 和 圖 紙 后 5 個 工 作 日 內 進行 驗 收 , 并 將 驗 收 結 果 書 面 反 饋 給 乙 方 。第五條 設計費用5.1 本 項 目 設 計 面 積 為 【 】 平 方 米 , 本 合 同 下 全 部 設 計 工 作 的 設 計費 用 總 額 ( 含 稅 ) 為 ¥ 【 】 元 ( 大 寫 : 人 民 幣 【 】 元 整 ) 。5.2 上 述 設 計 費 用 為 包 干 總 價 , 已 經(jīng) 包 括 了 乙 方 為 執(zhí) 行 和 完 成 本 合同 項 下 的 全 部 設 計 工 作 時 , 不 能 或 缺 的 所 有 附 帶 工 作 的 費 用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設 計 費 、 差 旅 費 、 顧 問 服 務 費 、 應 繳 納 的 稅 費 、 交 通 費 、 材 料費 、 設 備 費 、 制 圖 費 、 專 利 使 用 費 、 設 計 人 員 到 現(xiàn) 場 考 察 、 指 導 、 匯報 涉 及 的 費 用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發(fā) 生 的 一 切 直 接 或 間 接 費 用 , 為 甲 方 在 本 合同 項 下 所 需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項 , 且 不 因 其 他 任 何 因 素 上 浮 。 除 此 之 外 , 甲方 無 需 就 本 合 同 向 乙 方 支 付 其 他 費 用 ( 本 合 同 中 明 確 由 甲 方 另 行 支 付費 用 除 外 ) 。合同范本5.3 上 述 服 務 費 總 價 已 包 括 乙 方 出 席 甲 方 指 定 的 國 內 會 議 地 點 ( 非乙 方 所 在 地 及 上 海 市 ) 召 開 的 會 議 共 【 】 次 , 每 次 不 少 于 【 】 個 工 作日 ( 在 乙 方 所 在 地 及 上 海 市 開 會 次 數(shù) 不 包 含 在 此 【 】 次 內 , 乙 方 所 在地 及 上 海 市 開 會 次 數(shù) 不 限 ) 所 有 會 議 的 出 席 必 須 事 先 由 甲 方 要 求 及 授 權或 許 可 之 后 才 可 進 行 。第六條 付款方式6.1 本 合 同 付 款 方 式 為 分 階 段 支 付 。 各 階 段 支 付 必 須 滿 足 條 件 如 下 :乙 方 應 按 本 合 同 約 定 的 內 容 提 交 設 計 成 果 并 按 照 甲 方 審 查 意 見 修 改 完 善 ,得 到 甲 方 書 面 認 可 后 甲 方 方 予 支 付 相 應 階 段 設 計 費 用 。6.2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15 個 工 作 日 內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設 計 費 用總 額 的 【 】 %, 即 ¥ 【 】 元 ( 大 寫 : 人 民 幣 【 】 元 整 ) 作 為 預 付 款 。付 款 前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開 具 相 應 費 用 全 額 發(fā) 票 , 并 加 蓋 好 發(fā) 票 專 用 章 。6.3 乙 方 按 時 向 甲 方 提 交 方 案 并 經(jīng) 甲 方 確 認 認 可 后 15 個 工 作 日 內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設 計 費 用 總 額 的 【 】 %, 即 ¥ 【 】 元 ( 大 寫 :人 民 幣 【 】 元 整 ) 。6.4 乙 方 按 時 向 甲 方 提 交 設 計 施 工 圖 并 經(jīng) 甲 方 確 認 認 可 后 15 個工 作 日 內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設 計 費 用 總 額 的 【 】 %, 即 ¥ 【 】元 ( 大 寫 : 人 民 幣 【 】 元 整 ) 。6.5 項 目 工 程 整 體 竣 工 經(jīng) 甲 方 及 當 地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驗 收 合 格 并 經(jīng) 甲 方審 計 結 算 后 15 個 工 作 日 內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設 計 費 用 總 額 的【 】 %, 即 ¥ 【 】 元 ( 大 寫 : 人 民 幣 【 】 元 整 ) 同 時 合 同 生 效 后 已 支 付給 乙 的 相 當 于 設 計 費 用 總 額 【 】 %的 預 付 款 自 動 轉 為 服 務 費 。6.6 各 階 段 設 計 費 用 均 由 甲 方 匯 入 乙 方 指 定 的 銀 行 帳 戶 。 若 甲 方 以 轉賬 、 電 匯 方 式 支 付 的 , 則 甲 方 向 銀 行 辦 理 了 相 關 轉 賬 、 電 匯 手 續(xù) 的 , 即視 為 甲 方 履 行 了 支 付 義 務 。 每 次 付 款 前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提 供 相 應 金 額 的 合法 的 稅 務 發(fā) 票 , 否 則 甲 方 有 權 延 遲 付 款 , 并 且 不 承 擔 逾 期 付 款 的 違 約責 任 。第七條 甲方責任與權利合同范本7.1 甲 方 按 本 合 同 第 三 條 規(guī) 定 的 內 容 , 在 規(guī) 定 的 時 間 內 向 乙 方 提 交 資料 及 文 件 , 并 對 其 完 整 性 、 正 確 性 及 時 限 負 責 。 如 甲 方 提 交 上 述 資 料 及文 件 不 及 時 , 乙 方 按 本 合 同 第 四 條 規(guī) 定 交 付 的 概 念 方 案 設 計 成 果 文 件 時間 相 應 順 延 。 如 甲 方 提 交 上 述 資 料 不 準 確 或 提 交 資 料 有 較 大 修 改 , 以 致造 成 乙 方 設 計 需 做 超 總 設 計 量 【 30%】 的 重 大 修 改 時 , 乙 方 有 權 按 增 加的 工 作 量 另 行 增 收 設 計 費 并 順 延 相 應 的 設 計 文 件 交 付 時 間 。7.2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間 , 甲 方 經(jīng) 提 前 三 十 天 書 面 通 知 乙 方 , 可 要 求 中 止或 解 除 本 合 同 , 并 按 屆 時 甲 方 已 確 認 乙 方 完 成 的 設 計 工 作 量 辦 理 結 算 。除 此 之 外 , 甲 方 無 需 承 擔 其 他 責 任 。7.3 甲 方 應 按 本 合 同 第 六 條 規(guī) 定 的 金 額 和 時 間 向 乙 方 支 付 設 計 費 用 。7.4 甲 方 有 權 對 乙 方 設 計 人 員 的 服 務 素 質 提 出 質 疑 , 并 要 求 更 換 設 計人 員 , 乙 方 應 予 更 換 ; 若 更 換 后 的 設 計 品 質 仍 得 不 到 改 善 , 甲 方 有 權 單方 面 終 止 本 合 同 并 保 留 追 究 經(jīng) 濟 賠 償 的 權 利 , 且 不 因 此 承 擔 責 任 。7.5 甲 方 應 就 乙 方 提 供 的 進 度 、 圖 紙 、 草 圖 、 說 明 以 及 其 他 文 件 及 時反 饋 意 見 , 做 出 認 可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見 , 以 便 乙 方 按 進 度 完 成 相 關 工 作 。甲 方 有 權 提 出 自 己 對 設 計 方 案 的 調 整 意 見 , 乙 方 應 予 遵 從 。 7.6 若 本 設 計 方 案 完 成 后 甲 方 要 求 追 加 或 做 出 超 總 設 計 量 30%的變 更 的 , 則 其 追 加 、 變 更 設 計 費 用 另 計 , 乙 方 有 權 增 加 工 作 時 間 。7.7 甲 方 有 權 為 營 銷 或 其 他 業(yè) 務 需 要 而 使 用 乙 方 的 名 稱 和 標 志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通 過 報 紙 、 雜 志 、 廣 告 以 及 網(wǎng) 絡 媒 體 等 。 同 時 , 甲 方 有 權 公 開地 對 乙 方 的 設 計 成 果 進 行 介 紹 和 評 論 。 乙 方 確 認 , 此 種 形 式 的 介 紹 和 評論 不 構 成 侵 權 。7.8 甲 方 有 權 獲 得 本 合 同 約 定 的 乙 方 提 交 的 各 階 段 的 工 作 成 果 , 并 對該 成 果 享 有 所 有 權 及 完 全 的 的 使 用 權 。7.9 甲 方 有 權 根 據(jù) 項 目 的 實 際 情 況 通 知 乙 方 暫 緩 設 計 /咨 詢 , 但 該暫 緩 期 限 自 乙 方 收 到 甲 方 書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不 得 超 過 6 個 月 , 暫 緩 期 甲方 不 予 任 何 性 質 的 賠 償 或 補 償 。 若 委 托 項 目 工 程 因 甲 方 原 因 暫 緩 超 過 6 個月 , 甲 方 應 將 經(jīng) 甲 乙 雙 方 共 同 結 算 確 認 的 乙 方 已 完 成 工 作 量 的 相 應 顧 問合同范本服 務 費 用 一 次 性 支 付 給 乙 方 。 項 目 的 暫 緩 期 限 結 束 后 , 若 經(jīng) 雙 方 協(xié) 商 一致 的 , 仍 可 按 本 合 同 的 約 定 履 行 各 自 的 權 利 義 務 。第八條 乙方責任與權利8.1 乙 方 按 本 合 同 第 四 條 規(guī) 定 的 內 容 、 時 間 、 要 求 及 份 數(shù) 向 甲 方 交 付質 量 合 格 的 設 計 文 件 , 并 對 其 完 整 性 、 正 確 性 、 時 限 性 、 質 量 負 責 , 設計 文 件 應 當 符 合 有 關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的 規(guī) 定 和 建 筑 工 程 質 量 安 全 標 準 以及 本 合 同 的 約 定 。8.2 乙 方 指 定 【 】 為 本 項 目 主 創(chuàng) 設 計 師 , 須 本 人 親 自 主 筆 設 計 , 總體 把 控 , 主 創(chuàng) 設 計 師 未 經(jīng) 甲 方 書 面 蓋 章 確 認 同 意 不 得 變 更 , 否 則 視 為 乙方 違 約 , 否 則 甲 方 有 權 暫 停 付 款 或 解 除 本 合 同 , 且 無 須 因 此 承 擔 違 約 責任 。8.3 乙 方 作 為 該 項 目 之 專 業(yè) 設 計 師 , 應 保 證 其 提 供 的 所 有 設 計 圖 紙符 合 國 家 及 項 目 所 在 地 政 府 、 部 門 有 關 規(guī) 范 、 規(guī) 定 。 就 項 目 設 計 的 科 學性 、 合 理 性 、 經(jīng) 濟 性 、 安 全 性 和 對 中 國 相 關 規(guī) 范 、 規(guī) 定 的 符 合 性 以 及 滿足 甲 方 設 計 效 果 等 方 面 對 甲 方 負 有 全 面 責 任 , 并 應 在 適 當 階 段 應 甲 方 要求 對 上 述 內 容 予 以 合 理 的 解 釋 、 說 明 、 證 明 。8.4 乙 方 對 設 計 文 件 的 專 業(yè) 深 度 負 有 責 任 。 在 合 同 室 內 設 計 范 圍 內的 由 室 內 設 計 方 案 所 產(chǎn) 生 和 所 涉 及 的 “室 內 幕 墻 ”、 “裝 飾 鋼 結 構 ”、“裝 飾 造 型 ”、 “特 殊 構 件 裝 飾 件 ”、 “特 殊 工 藝 ”、 “非 常 規(guī) 安 裝 方 式的 節(jié) 點 設 計 ”等 , 負 有 完 全 的 技 術 和 安 全 設 計 責 任 , 同 時 設 計 深 度 具 備可 由 對 應 專 業(yè) 施 工 單 位 按 圖 施 工 的 深 度 , 且 不 收 取 任 何 附 加 設 計 費 用 。8.4 乙 方 對 設 計 文 件 出 現(xiàn) 的 遺 漏 或 錯 誤 負 責 及 時 修 改 或 補 充 , 乙 方 對甲 方 提 出 的 修 改 建 議 負 責 補 充 或 修 改 ,并 不 再 收 取 附 加 費 用 。 按 照 甲 方要 求 參 加 有 關 的 設 計 審 查 及 會 議 ,并 根 據(jù) 審 查 結 論 負 責 對 不 超 過 原 定 范圍 內 容 做 必 要 的 調 整 補 充 , 直 至 符 合 甲 方 的 設 計 要 求 并 通 過 政 府 有 關部 門 的 審 批 。8.5 乙 方 交 付 設 計 文 件 后 , 需 配 合 甲 方 進 行 選 樣 確 認 , 在 施 工 前 負 責向 施 工 方 作 設 計 交 底 , 處 理 有 關 設 計 問 題 , 并 出 具 意 見 。 在 施 工 階 段 ,合同范本乙 方 須 對 裝 修 效 果 以 及 室 內 氛 圍 布 置 進 行 現(xiàn) 場 指 導 。 從 方 案 設 計 到 施 工階 段 , 乙 方 應 派 項 目 負 責 人 及 主 要 設 計 師 參 與 交 流 、 匯 報 以 及 現(xiàn) 場 施 工指 導 , 具 體 時 間 根 據(jù) 項 目 具 體 進 展 安 排 。 在 本 項 目 基 本 完 工 時 協(xié) 助 甲 方驗 收 各 項 設 備 安 裝 及 工 程 質 量 , 糾 正 及 完 善 不 符 合 設 計 標 準 的 項 目 。8.6 乙 方 應 保 護 甲 方 的 知 識 產(chǎn) 權 及 商 業(yè) 秘 密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第 三方 擴 散 、 轉 讓 甲 方 提 交 的 技 術 、 項 目 資 料 、 設 計 需 求 等 商 業(yè) 秘 密 , 如 發(fā)生 以 上 情 況 , 乙 方 應 承 擔 本 合 同 設 計 費 用 總 額 30%的 違 約 金 , 且 甲 方有 權 拒 付 未 付 的 設 計 費 用 。 本 條 及 于 乙 方 關 聯(lián) 公 司 及 其 員 工 。8.7 由 于 設 計 人 員 的 錯 誤 造 成 工 程 質 量 事 故 損 失 ,乙 方 除 應 負 責 采取 補 救 措 施 外 ,還 應 免 收 直 接 受 損 失 部 分 的 設 計 費 , 并 根 據(jù) 損 失 程 度 和乙 方 責 任 的 大 小 向 甲 方 支 付 賠 償 金 。8.8 乙 方 須 密 切 配 合 甲 方 的 營 銷 、 宣 傳 等 工 作 , 保 質 、 保 量 、 按 時 完成 設 計 工 作 。8.9 乙 方 必 須 對 派 出 專 案 設 計 人 員 的 水 平 、 能 力 負 責 , 加 強 品 質 管 理 。8.10 乙 方 提 供 的 設 計 成 果 應 充 分 滿 足 甲 方 的 設 計 要 求 , 根 據(jù) 甲 方 的設 計 要 求 進 行 修 改 和 完 善 , 并 由 甲 方 以 書 面 形 式 予 以 確 認 。第九條 各設計階段文件的確認甲 方 對 乙 方 上 一 階 段 工 作 發(fā) 出 正 式 書 面 確 認 函 后 , 乙 方 方 可 進 行 下 一階 段 工 作 。 甲 方 應 盡 快 對 乙 方 交 付 的 設 計 文 件 給 予 確 認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見 ,超 過 下 列 期 限 后 不 給 予 回 復 , 視 為 確 認 ( 乙 方 交 付 方 案 設 計 后 7 個工 作 日 , 施 工 設 計 圖 7 個 工 作 日 ) 。 甲 方 審 查 設 計 文 件 的 時 間 不 計 算在 設 計 工 期 內 。第十條 施工配合10.1 乙 方 提 供 施 工 技 術 配 合 ( 本 合 同 不 含 施 工 駐 場 配 合 費 ) 。 10.2 乙 方 提 供 施 工 技 術 配 合 應 負 責 下 列 事 宜 :10.2.1 協(xié) 助 甲 方 招 標 及 簽 訂 施 工 合 同 ;10.2.2 供 給 工 程 需 要 的 詳 圖 ;合同范本10.2.3 指 導 施 工 、 解 釋 圖 紙 和 協(xié) 助 解 決 技 術 上 的 疑 難 問 題 。 施 工期 間 , 若 甲 方 需 要 乙 方 設 計 師 現(xiàn) 場 處 理 技 術 問 題 , 甲 方 必 須 提 前 48小 時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必 須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的 3 日 內 到 達 現(xiàn) 場 并 處 理 完 畢技 術 問 題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11.1 甲 方 應 按 本 合 同 約 定 的 時 間 向 乙 方 支 付 設 計 費 , 逾 期 支 付 的 ,每 逾 期 一 個 工 作 日 , 應 向 乙 方 支 付 當 階 段 應 付 未 付 設 計 費 的 萬 分 之二 作 為 違 約 金 , 直 至 履 行 完 畢 付 款 義 務 。11.2 乙 方 應 按 本 合 同 要 求 的 內 容 、 時 間 、 要 求 及 份 數(shù) 向 甲 方 提 交 設計 成 果 。 由 于 乙 方 設 計 深 度 、 設 計 質 量 、 設 計 進 度 、 設 計 配 合 等 達 不 到本 合 同 的 要 求 , 乙 方 應 無 條 件 按 甲 方 要 求 的 時 間 內 重 新 提 交 符 合 要 求 的設 計 成 果 ; 延 誤 設 計 成 果 ( 設 計 資 料 及 設 計 文 件 ) 交 付 時 間 , 每 逾 期 一個 工 作 日 , 乙 方 應 向 甲 方 減 收 該 項 目 應 收 設 計 費 的 千 分 之 三 作 為 違約 金 , 直 至 提 交 完 畢 設 計 成 果 。 若 乙 方 無 故 延 遲 交 付 各 階 段 的 設 計 成 果超 過 十 天 , 或 乙 方 依 據(jù) 甲 方 的 要 求 修 改 三 次 后 仍 然 不 能 得 到 甲 方 的 書 面認 可 , 甲 方 有 權 拒 付 未 經(jīng) 確 認 相 關 階 段 的 款 項 , 并 有 權 解 除 本 合 同 ,乙 方 應 承 擔 設 計 費 用 總 額 30%的 違 約 金 。11.3 乙 方 對 設 計 資 料 及 文 件 出 現(xiàn) 的 遺 漏 或 錯 誤 負 責 ( 含 乙 方 設 計 質量 、 設 計 深 度 、 設 計 進 度 達 不 到 國 家 標 準 及 雙 方 的 約 定 ) 。 如 因 乙 方的 設 計 錯 誤 造 成 工 程 返 工 損 失 、 計 劃 變 更 或 工 料 浪 費 等 經(jīng) 濟 損 失 的 , 乙方 應 立 即 采 取 積 極 有 效 的 補 救 措 施 。 如 果 乙 方 收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 超 過 甲方 規(guī) 定 的 期 限 仍 然 沒 有 采 取 有 效 的 補 救 措 施 , 甲 方 亦 有 權 解 除 本 合同 , 甲 方 可 向 乙 方 要 求 賠 償 經(jīng) 濟 損 失 , 或 者 要 求 乙 方 按 設 計 費 用 總 額的 30%支 付 違 約 金 。11.4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 未 經(jīng)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要 求 單 方 面 中 止 或 解 除本 合 同 , 或 本 合 同 因 乙 方 原 因 終 止 或 解 除 的 , 乙 方 應 承 擔 本 合 同 設 計 費用 總 額 的 30%作 為 違 約 金 。11.5 乙 方 確 保 其 提 交 的 設 計 成 果 不 侵 犯 他 人 知 識 產(chǎn) 權 和 其 他 合 法 權利 , 否 則 乙 方 應 當 向 甲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設 計 費 用 總 額 20%作 為 違 約 金 ,合同范本仍 然 不 足 以 彌 補 甲 方 由 此 遭 受 的 全 部 損 失 的 , 乙 方 應 當 彌 補 甲 方 所 遭 受的 實 際 損 失 。11.6 轉 分 包 : 乙 方 不 得 將 本 合 同 項 下 權 利 義 務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轉 讓 給任 何 第 三 方 , 否 則 甲 方 有 權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要 求 乙 方 按 照 設 計 費 用 總 額的 百 分 之 三 十 承 擔 違 約 責 任 。第十二條 知識產(chǎn)權和保密12.1 知 識 產(chǎn) 權 : 甲 方 擁 有 本 合 同 范 圍 內 各 階 段 全 部 設 計 文 件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乙 方 提 交 的 設 計 成 果 、 設 計 資 料 和 文 件 計 劃 和 圖 紙 、 文 章 、 整套 設 計 的 電 子 文 件 等 ) 的 全 部 知 識 產(chǎn) 權 和 所 有 權 , 經(jīng)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可享 有 署 名 權 。 甲 方 可 在 本 項 目 中 自 由 使 用 、 處 置 、 修 改 、 復 制 、 透 露 或公 之 于 眾 , 乙 方 不 得 非 為 本 合 同 目 的 進 行 使 用 。12.2 保 密 : 乙 方 對 于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過 程 中 獲 知 的 甲 方 商 業(yè) 秘 密 、 技術 信 息 , 均 應 承 擔 保 密 責 任 , 否 則 甲 方 有 權 向 乙 方 索 賠 并 解 除 本 合 同 。12.3 乙 方 應 保 證 其 提 交 甲 方 的 設 計 方 案 不 存 在 任 何 權 利 爭 議 或 糾 紛 。12.4 本 工 程 的 設 計 知 識 產(chǎn) 權 屬 甲 方 所 有 , 乙 方 有 責 任 對 此 給 予 保 護 ,保 護 內 容 應 包 括 設 計 任 務 書 、 設 計 方 案 、 說 明 書 、 電 子 與 紙 面 文 件 、 資料 圖 紙 、 數(shù) 據(jù) 。 未 經(jīng) 甲 方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 乙 方 對 設 計 資 料 及 文 件 不 得 擅自 修 改 、 擅 自 復 制 、 傳 播 、 向 第 三 人 泄 露 、 轉 讓 或 用 于 本 合 同 外 的 項目 , 如 發(fā) 生 以 上 情 況 并 因 此 造 成 甲 方 經(jīng) 濟 損 失 的 , 甲 方 有 權 解 除 本 合同 , 乙 方 應 承 擔 本 合 同 所 有 階 段 設 計 費 用 總 額 的 30%的 違 約 金 , 本 條及 于 乙 方 關 聯(lián)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員 。12.5 違 反 本 條 以 上 規(guī) 定 的 , 乙 方 承 擔 一 切 由 此 引 起 的 后 果 并 承 擔 賠償 責 任 。第十三條 宣傳13.1 本 項 目 竣 工 后 , 乙 方 有 權 攝 影 項 目 的 設 計 效 果 供 對 外 宣 傳 用( 包 括 公 司 介 紹 和 學 術 研 究 )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未 經(jīng) 甲 方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合同范本乙 方 及 其 設 計 師 不 得 將 本 項 目 圖 紙 、 文 件 、 設 計 等 用 于 其 他 項 目 或 非 為本 合 同 目 的 進 行 利 用 。13.2 本 項 目 在 對 外 宣 傳 時 , 甲 方 有 權 提 及 乙 方 及 其 設 計 師 。13.3 甲 方 有 權 為 營 銷 需 要 而 使 用 乙 方 的 名 稱 和 標 志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通 過 報 紙 、 雜 志 、 廣 告 以 及 網(wǎng) 絡 媒 體 等 , 且 無 需 另 行 征 得 乙 方 同 意 。 同時 , 甲 方 有 權 公 開 的 對 乙 方 的 設 計 成 果 進 行 介 紹 和 評 論 。 乙 方 確 認 , 此種 形 式 的 介 紹 和 評 論 不 構 成 侵 權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由 于 不 能 預 見 、 不 能 避 免 和 不 能 克 服 的 自 然 原 因 或 社 會 原 因 等 不 可 抗力 事 件 , 致 使 本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時 , 遇 到 上 述 不 可 抗 力事 件 的 一 方 應 自 該 等 事 件 發(fā) 生 之 日 起 10 日 歷 日 內 書 面 通 知 對 方 , 并 在30 日 歷 日 內 向 對 方 提 供 經(jīng)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發(fā) 生 地 縣 級 以 上 政 府 部 門 或 公 證機 關 出 具 的 證 明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需 要 延 期 履 行 、 部 分 履 行 的 有 效 證 明 文件 , 由 合 同 雙 方 按 事 件 對 履 行 合 同 影 響 的 程 度 協(xié) 商 決 定 是 否 解 除 合 同 、或 者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除 履 行 合 同 的 責 任 、 或 者 延 期 履 行 合 同 。 遭 受 不 可 抗力 事 件 的 一 方 未 履 行 上 述 義 務 的 , 不 能 免 除 其 違 約 責 任 。 任 何 發(fā) 生 于 不可 抗 力 事 件 之 后 的 違 約 責 任 不 得 免 除 。第十五條 合同變更和終止15.1 因 項 目 情 況 發(fā) 生 變 化 , 致 使 本 合 同 條 款 需 要 變 更 , 任 何 一 方可 提 出 合 同 變 更 請 求 , 經(jīng) 雙 方 協(xié) 商 , 達 成 一 致 意 見 后 , 簽 訂 正 式 補 充 協(xié)議 后 則 變 更 成 立 , 原 合 同 中 的 變 更 條 款 以 補 充 協(xié) 議 為 準 。 未 經(jīng) 雙 方 協(xié) 商一 致 簽 訂 書 面 補 充 協(xié) 議 , 任 何 一 方 均 不 得 隨 意 變 更 本 合 同 任 何 條 款 。15.2 若 發(fā) 生 下 述 情 形 , 任 何 一 方 可 終 止 本 合 同 , 并 由 終 止 方 向 對 方發(fā) 出 合 同 終 止 的 書 面 通 知 , 通 知 送 達 對 方 生 效 , 本 合 同 終 止 , 雙 方 不承 擔 違 約 責 任 :15.2.1 若 任 何 一 方 進 入 破 產(chǎn) 或 類 似 程 序 , 應 自 該 等 情 況 發(fā) 生 之 日 起10 個 日 歷 日 內 通 知 對 方 ;合同范本15.2.2 若 本 項 目 工 程 因 故 停 緩 建 超 過 6 個 月 , 甲 方 應 自 本 合 同終 止 之 日 起 15 個 工 作 日 內 將 經(jīng) 甲 乙 雙 方 共 同 確 認 的 乙 方 已 完 成 的 工 作量 的 相 應 的 設 計 費 用 一 次 結 清 支 付 給 乙 方 。15.3 若 發(fā) 生 下 述 情 況 , 一 方 須 提 前 30 天 通 知 對 方 , 經(jīng) 甲 、 乙 雙方 協(xié) 商 一 致 ,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15.3.1 合 同 履 行 期 間 , 因 甲 方 原 因 提 前 終 止 本 合 同 , 乙 方 未 開 始工 作 的 , 則 乙 方 應 退 還 甲 方 已 支 付 的 設 計 費 用 ; 已 開 始 設 計 工 作 的 , 甲方 應 根 據(jù) 經(jīng) 甲 方 審 計 認 可 的 乙 方 已 進 行 的 實 際 工 作 量 支 付 設 計 費 , 并 承擔 相 應 的 違 約 責 任 。15.3.2 合 同 履 行 期 間 , 因 乙 方 原 因 提 前 終 止 本 合 同 , 乙 方 應 在本 合 同 終 止 之 日 起 30 個 工 作 日 內 返 還 甲 方 已 支 付 的 該 階 段 全 部 設 計 費用 , 并 向 甲 方 支 付 設 計 費 用 總 額 的 30%作 為 違 約 金 。15.4 本 條 關 于 合 同 解 除 權 的 約 定 不 影 響 締 約 雙 方 依 照 本 合 同 其 他 條款 享 有 的 合 同 解 除 權 。第十六條 禁止商業(yè)賄賂16.1 雙 方 應 嚴 格 遵 守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反 不 正 當 競 爭 法 》 等 相 關法 律 法 規(guī) 關 于 禁 止 商 業(yè) 賄 賂 行 為 的 規(guī) 定 , 堅 決 杜 絕 商 業(yè) 賄 賂 及 其 他 不 正當 之 商 業(yè) 行 為 。本 合 同 所 稱 的 商 業(yè) 賄 賂 , 是 指 乙 方 或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為 促 成 交 易 或 從甲 方 取 得 比 他 人 更 多 的 商 業(yè) 利 益 或 更 特 殊 的 商 業(yè) 待 遇 而 給 予 甲 方 員 工 個人 的 回 扣 、 退 傭 、 購 物 折 扣 、 有 價 證 券 、 禮 品 券 、 優(yōu) 惠 券 、 置 業(yè) 、 禮 品 、饋 贈 、 游 覽 或 旅 游 、 娛 樂 、 招 待 、 報 銷 票 據(jù) 等 形 式 的 不 正 當 利 益 。16.2 若 發(fā) 現(xiàn) 乙 方 或 其 工 作 人 員 存 在 商 業(yè) 賄 賂 行 為 , 甲 方 有 權 解 除 本合 同 及 終 止 與 乙 方 的 一 切 合 作 , 乙 方 應 按 甲 方 查 明 的 行 賄 金 額 的 兩 倍 向甲 方 支 付 違 約 金 。 甲 方 可 依 法 對 乙 方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 包 括 凍 結 所 有 應 付賬 款 , 或 向 法 院 訴 請 乙 方 賠 償 甲 方 的 一 切 經(jīng) 濟 及 商 譽 損 失 ) , 乙 方 將同 時 被 列 入 甲 方 黑 名 單 , 永 不 合 作 。第十七條 通信聯(lián)絡合同范本17.1 甲 方 和 乙 方 的 通 信 聯(lián) 系 地 址 見 本 合 同 簽 署 頁 的 下 端 。 如 有 變 更 ,變 更 一 方 應 在 發(fā) 生 地 址 變 更 之 日 起 三 個 工 作 日 內 書 面 通 知 對 方 。 否 則 ,任 何 一 方 向 本 合 同 記 載 的 通 信 聯(lián) 系 地 址 以 掛 號 信 、 郵 寄 、 快 遞 等 方式 郵 寄 法 律 文 書 的 三 日 后 , 不 論 對 方 是 否 收 到 , 均 視 為 法 律 文 書 已 經(jīng)通 知 并 送 達 對 方 。17.2 本 合 同 中 所 要 求 的 書 面 通 知 的 送 達 , 或 書 面 文 件 、 材 料 及 實 物的 交 付 , 可 以 通 過 以 下 任 一 方 式 完 成 :17.1 向 對 方 的 項 目 負 責 人 或 合 適 的 項 目 聯(lián) 系 人 、 現(xiàn) 場 協(xié) 調 人 員 進 行當 面 交 付 , 并 取 得 接 收 人 員 出 具 的 簽 收 單 , 出 具 簽 收 單 的 日 期 為 送 達 日或 交 付 日 ;17.2.2 通 過 可 查 詢 的 郵 寄 、 快 遞 方 式 向 本 合 同 載 明 的 對 方 單 位 地 址進 行 送 達 , 投 遞 方 記 錄 的 投 妥 日 期 視 為 送 達 日 或 交 付 日 ;17.2.3 派 專 人 向 本 合 同 載 明 的 對 方 單 位 地 址 進 行 送 達 , 并 取 得 對 方單 位 郵 件 收 發(fā) 人 員 出 具 的 簽 收 單 , 出 具 簽 收 單 的 日 期 為 送 達 日 或 交 付 日 ;17.2.4 通 過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 并 以 通 用 可 讀 的 電 子 文 件 格 式 向 對 方 的項 目 負 責 人 或 主 要 聯(lián) 系 人 進 行 發(fā) 送 , 郵 件 成 功 發(fā) 送 即 視 為 送 達 , 但 郵 件在 非 工 作 時 間 發(fā) 送 或 在 臨 近 非 工 作 時 間 不 滿 兩 個 工 作 小 時 內 發(fā) 送 的 , 發(fā)送 后 的 下 一 個 工 作 日 視 為 送 達 日 或 交 付 日 ;17.2.5 通 過 其 他 形 式 送 達 或 交 付 的 , 義 務 方 應 自 行 確 保 送 達 或 交 付方 式 有 效 。第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18.1 本 合 同 受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法 律 、 法 規(guī) 管 轄 及 解 釋 。18.2 凡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與 本 合 同 有 關 的 一 切 爭 議 , 雙 方 應 通 過 友好 協(xié) 商 解 決 。 若 協(xié) 商 解 決 不 成 的 ,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項 目 所在 地 有 管 轄 權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解 決 。第十九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19.1 與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關 的 下 列 技 術 文 件 , 經(jīng) 雙 方 項 目 聯(lián) 系 人 以 書 面方 式 并 經(jīng) 甲 方 蓋 章 確 認 后 , 為 本 合 同 的 組 成 部 分 :合同范本( 1) 甲 方 下 達 的 《 設 計 任 務 書 》 ( 見 附 件 一 ) ;( 2) 甲 方 下 達 的 本 合 同 內 委 托 單 ;( 3) 本 合 同 的 補 充 協(xié) 議 以 及 本 合 同 履 行 過 程 中 甲 方 下 達 的 《 業(yè)主 指 令 》 及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19.2 本 合 同 未 盡 事 宜 , 經(jīng) 雙 方 協(xié) 商 一 致 , 雙 方 可 簽 訂 補 充 協(xié) 議 作為 附 件 , 補 充 協(xié) 議 與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9.3 本 合 同 保 密 條 款 和 爭 議 解 決 條 款 不 因 合 同 解 除 或 終 止 而 失 效 。19.4 本 合 同 一 式 【 】 份 , 甲 乙 雙 方 各 執(zhí) 【 】 份 并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力 。19.5 本 合 同 經(jīng) 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簽 字 并 加 蓋 公 司 公 章之 日 起 生 效 。( 以 下 無 正 文 )(請經(jīng)辦人注意,合同正式簽章的時候不能單獨列簽字頁,請將簽字部分與合同正文放置同一頁。本提示請在正式簽訂合同時刪除)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單位名稱:(蓋章) (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合同范本電 話: 電 話:電 傳: 電 傳: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年【】月【】日于【】簽署 【】年【】月【】日于【】簽署合同范本附件 1:NHH 項目設計委托單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 (乙方)進行 項目的室內裝飾工程設計工作,現(xiàn)就相關委托事項約定如下:1. 本項目主創(chuàng)設計師為: 2. 本項目設計費用總額為: 圓整3. 本次工作設計周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甲方(蓋章)或甲方委托代理人(簽字):乙方確認(蓋章)或乙方委托代理人(簽字):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配套講稿:
如PPT文件的首頁顯示word圖標,表示該PPT已包含配套word講稿。雙擊word圖標可打開word文檔。
-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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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室內裝飾設計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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