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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執(zhí)法程序 安 全 生 產(chǎn) 行 政 執(zhí) 法 流 程 示 意 圖檢查準備文書歸檔行政處罰現(xiàn)場檢查1.確 定 對 象2.明 確 任 務3.熟 悉 情 況 4.制 定 方 案 1.出 示 證 件2.了 解 情 況3.現(xiàn) 場 檢 查5.制 作 文 書6.通 報 情 況 1.立 案 決 定2.調 查 取 證3.處 罰 告 知4.處 罰 決 定5.處 罰 執(zhí) 行6.批 準 結 案 1.文 書 入 庫2.整 理 案 卷3.案 卷 歸 檔 監(jiān) 管 準 備 1 單 位現(xiàn) 場 檢 查確 定 檢 查 對 象 。查 閱 有 關 法 律 法 規(guī) 和 標 準 。 監(jiān) 管 準 備 2檢 查 對 象工 藝 流
2、程 生 產(chǎn)情 況 安 全衛(wèi) 生 檢查計劃了 解 檢 查 對 象 的 工 藝 流 程 、 生 產(chǎn) 和 安 全 衛(wèi)生 情 況 , 制 定 檢 查 計 劃 。 監(jiān) 管 準 備 2檢 方查 法內(nèi) 步容 驟 安 全 檢 查 表 現(xiàn) 場 檢 查 -1安 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督 檢 查 人 員 執(zhí) 行 公 務 時 , 至 少 應 有 兩 名 執(zhí)法 人 員 , 并 出 示 安 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察 員 證 件 。 檢 查 證 件 到 達 被 檢 查 單 位 后 , 首 先 應 找 主 要 負 責 人 了 解 檢 查 單位 相 關 情 況 。 執(zhí) 行 國 家法 律 法 規(guī)的 情 況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 現(xiàn) 場 檢 查
3、 3現(xiàn) 場 檢 查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單 位 的 生 產(chǎn) 工 藝 、 技 術 裝 備 、原 材 料 、 防 護 措 施 等 內(nèi) 容 。生 產(chǎn)工 藝 技 術裝 備 原 材 料 防 護措 施 現(xiàn) 場 檢 查 4安 全 管 理 和 改 善 勞 動 條件 等 方 面 的 問 題 和 建 議現(xiàn) 場 檢 查 時 , 應 聽 取 被 檢 查 單 位 工 作 人 員 關 于 安 全 管 理 和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等 方 面 的 問 題 和 建 議 。 存 在 的 問 題整 改 意 見整 改 期 限現(xiàn)場檢查結束后,應向企業(yè)通報檢查情況,告知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明確整改期限。 現(xiàn) 場 檢 查 6檢 查
4、結 果責 令 改 正指 令 書 整 改 復 查意 見 書 強 制 措 施決 定 書現(xiàn) 場 檢 查 完 畢 后 , 對 檢 查 內(nèi) 容 、 發(fā) 現(xiàn) 的 問 題 及 其 處 理 情 況 ,應 當 制 作 統(tǒng) 一 的 執(zhí) 法 文 書 , 由 參 加 檢 查 的 安 監(jiān) 員 簽 名 后 送 達被 檢 查 單 位 , 并 將 簽 有 被 檢 查 單 位 意 見 的 執(zhí) 法 文 書 帶 回 存 檔 。 行 政 處 罰 立 案 提 交立 案 申 請 立 案 申 批 表安 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督 檢 查 人 員 在 檢 查 中 發(fā) 現(xiàn) 依 法 應 當 給 予 行 政 處 罰 的 行 為 , 由安 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5、督 管 理 部 門 依 法 給 予 行 政 處 罰 。 除 依 照 簡 易 程 序 當 場 作 出 的 行 政 處 罰 外 , 發(fā) 現(xiàn)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單 位 及 其 有 關 人員 應 當 給 予 行 政 處 罰 的 行 為 , 應 當 予 以 立 案 , 填 寫 統(tǒng) 一 的 立 案 審 批 表 ,報 安 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負 責 人 批 準 決 定 立 案 , 指 定 至 少 2名 案 件 承 辦 人 ,并 明 確 主 辦 人 員 。 同 意 立 案 詢 問 筆 錄案 件 承 辦 人 調 查 案 件 時 , 不 得 少 于 兩 人 。 詢 問 有 關 人 員 應 當 制 作
6、統(tǒng) 一 的 調 查 取 證 筆 錄 。 當 事 人 或 者 有 關 人 員 應 當 如 實 回 答 詢 問 , 并 協(xié) 助 調 查 或 者 檢 查 ,不 得 拒 絕 、 阻 撓 或 者 提 供 虛 假 情 況 。 行 政 處 罰 調 查 取 證 ( 2)在 案 件 調 查中 , 涉 及 影 響案 件 處 理 結 果的 有 關 情 況 ,必 須 要 有 證 人證 明 情 況 屬 實 。每 件 證 據(jù) 至少 有 2份 互 為佐 證 的 證 據(jù) 。 行 政 處 罰 收 集 證 據(jù)書 證 物 證 影 音 證 據(jù) 證人證言 當事人陳述 鑒定結論 勘察材料調 查 取 證 除 詢 問 當 事 人 或 證 人
7、 等 有 關 人 員 外 , 可 以 現(xiàn) 場 提 取 相 關 證 據(jù) 或取 得 相 關 書 面 證 據(jù) 材 料 , 可 以 采 取 抽 樣 取 證 的 方 法 。 經(jīng) 當 事 人 認 可 , 還 可以 制 作 影 音 證 據(jù) ; 必 要 時 可 以 請 具 有 資 質 的 專 業(yè) 人 員 或 機 構 勘 察 現(xiàn) 場 進 行 技 術 鑒 定 。在 證 據(jù) 可 能 滅 失 或 者 以 后 難 以 取 得 的 情 況 下 , 經(jīng) 安 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負 責 人 批 準 , 可 以 先 行 登 記 保 存 , 并 應 當 在 七 日 內(nèi) 及 時 作 出 處 理 決 定 , 在此 期
8、間 , 當 事 人 或 者 有 關 人 員 不 得 銷 毀 或 者 轉 移 證 據(jù) 。 詢 問 筆 錄勘 驗 筆 錄其 它 證 據(jù) 材 料調 查 結 束 后 , 應 當 整 理 與 案 件 有 關 的 資 料 , 并 根據(jù) 取 證 情 況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補 充 調 查 。 行 政 處 罰 提 交 調 查 報 告調 查 報 告違法事實的法律適 用 違法事實及證據(jù) 對違法事實的處理建議 案 件 調 查 完 成后 , 主 辦 人 員 應提 交 案 件 調 查 報告 。案 件 調 查 報 告應 羅 列 違 法 事 實及 相 關 證 據(jù) , 列出 違 法 事 實 的 處罰 適 用 法 律 條
9、款 ,并 提 出 對 違 法 事實 的 處 理 建 議 。 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安 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負 責 人 審 查 調 查 報 告 , 根 據(jù) 不 同 情 況 , 分 別 作 出 如 下 決定 : 1.確 有 應 受 行 政 處 罰 的 違 法 行 為 的 , 根 據(jù) 情 節(jié) 輕 重 及 具 體 情 況 , 作 出 行 政 處罰 決 定 ; 2.違 法 行 為 輕 微 , 依 法 可 以 不 予 行 政 處 罰 的 , 不 予 行 政 處 罰 ; 3.違 法 事實 不 能 成 立 的 , 不 得 給 予 行 政 處 罰 ; 4.違 法 行 為 已 構 成 犯 罪 的 ,
10、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 對 情 節(jié) 復 雜 或 者 給 予 較 重 的 行 政 處 罰 , 安 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負 責 人 應 當 集 體討 論 決 定 。 行 政 處 罰 處 罰 告 知違 法 事 實 處 罰 理 由 處 罰 依 據(jù)處 罰 告 知 書在 作 出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前 , 根 據(jù) 安 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擬做 出 的 行 政 處 罰 , 依 法 下 達 統(tǒng) 一 格 式 的 行 政 處 罰 告 知 書 ,送 達 當 事 人 , 告 知 當 事 人 作 出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的 事 實 、 理 由 及 依 據(jù) , 并 告 知 當
11、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權 利 。有 權 進 行 陳 述 、 申辯 , 或 三 日 內(nèi) 要 求組 織 聽 證 。 陳 述 申 辯 要 求 組織 聽 證期 限3天作 出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前 , 當 事 人 有 權 進 行 陳 述 和 申 辯 。 安 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部 門 必 須 充 分 聽 取 當 事 人 的 意 見 , 對 當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實 、 理 由 和 證 據(jù) , 應當 進 行 復 核 ; 當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實 、 理 由 或 者 證 據(jù) 成 立 的 , 應 當 采 納 , 不 得因 當 事 人 申 辯 而 加 重 處 罰 。 作 出 較
12、重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前 , 應 當 告 知 當 事 人 有 要 求 舉 行 聽 證 的 權 利 ; 當事 人 要 求 聽 證 的 , 應 當 在 告 知 后 三 日 內(nèi)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出 。 行 政 處 罰 -聽 證 程 序較 重 行 政處 罰 告 知要 求 聽 證作 出 責 令 停 產(chǎn) 停 業(yè) 整 頓 、 暫 扣 或 吊 銷 有 關 證 照 、 對 個 人 罰 款 為 一 萬元 以 上 或 對 煤 礦 罰 款 為 三 萬 元 以 上 的 較 大 數(shù) 額 罰 款 等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之 前 , 當 事 人 要 求 聽 證 的 , 安 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13、 應 當 組 織 聽 證 , 不 得向 當 事 人 收 取 聽 證 費 用 。當 事 人 提 出 聽 證 要 求 后 , 安 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在 舉 行 聽 證 會的 七 日 前 , 通 知 當 事 人 舉 行 聽 證 的 時 間 、 地 點 。 罰款 責 令改 正 停 產(chǎn)整 頓 暫 扣吊 銷有 關證 照 其 它行 政處 罰安 全 生 產(chǎn) 違 法 行 為 行 政 處 罰 的 種 類 : 1.警 告 ; 2.罰 款 ; 3.沒 收 違 法 所 得 ;4.責 令 改 正 、 責 令 限 期 改 正 、 責 令 停 止 違 法 行 為 ; 5.責 令 停 產(chǎn) 停 業(yè) 整
14、頓 、責 令 停 產(chǎn) 停 業(yè) 、 責 令 停 止 建 設 ; 6.拘 留 ; 7.關 閉 ; 8.暫 扣 或 吊 銷 有 關 證照 ; 9.安 全 生 產(chǎn)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行 政 處 罰 。給 予 關 閉 的 行 政 處 罰 , 報 請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國 務 院 規(guī) 定 的 權 限 決定 。 給 予 拘 留 的 行 政 處 罰 , 建 議 公 安 機 關 依 照 法 決 定 。 行 政 處 罰 移 送 追 刑案 件 移 送 書 發(fā) 現(xiàn) 安 全 生 產(chǎn) 違 法 行 為 構 成 犯 罪 的 , 安 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15、 制 作 統(tǒng) 一 格 式的 案 件 移 送 書 , 將 案 件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發(fā) 現(xiàn) 案 件 超 出 管 轄 范 圍 的 , 安 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應 當 制 作 案 件 移 送 書 , 將 案件 移 送 有 管 轄 權 限 的 機 關 處 理 。 行 政 處 罰 送 達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直 接 送 達郵寄送達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應 當 在 宣 告 后 當 場 交 付 當 事 人 ; 當 事 人 不 在 場 的 , 應 當 在 七 日 內(nèi) 依 照 民 事 訴訟 法 的 有 關 規(guī) 定 , 將 行 政 處 罰
16、 決 定 書 送 達 當 事 人 。送 達 行 政 處 罰 文 書 , 應 當 符 合 下 列 規(guī) 定 : 1.當 事 人 是 單 位 的 , 交 其 收 發(fā) 部 門 簽 收 ; 當 事 人 是個 人 的 , 交 其 本 人 簽 收 。 當 事 人 拒 絕 簽 收 的 , 送 達 人 應 當 邀 請 有 關 基 層 組 織 的 代 表 或 者 有 關 人員 到 場 , 注 明 情 況 , 在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送 達 回 執(zhí) 上 記 明 拒 收 的 事 由 和 日 期 , 由 送 達 人 、 見 證 人簽 名 或 者 蓋 章 , 將 文 書 留 在 當 事 人 的 收 發(fā) 部 門 或
17、 者 住 所 , 即 視 為 送 達 ; 2.當 事 人 不 在 場 , 交 其同 住 的 成 年 親 屬 簽 收 , 并 且 在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送 達 回 執(zhí) 的 備 注 欄 內(nèi) 寫 明 與 當 事 人 的 關 系 ; 3.當事 人 指 定 代 收 人 的 , 交 代 收 人 簽 收 并 注 明 受 當 事 人 委 托 的 情 況 ; 4.直 接 送 達 有 困 難 的 , 可 以 掛號 郵 寄 送 達 , 也 可 以 委 托 當 地 安 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或 者 煤 礦 安 全 監(jiān) 察 機 構 代 為 送 達 ; 5.無 法采 取 以 上 方 式 送 達 的
18、 , 可 以 公 告 , 自 公 告 發(fā) 布 之 日 起 經(jīng) 過 六 十 日 , 即 視 為 送 達 。 公 告 送 達 行 政 處 罰 復 議 或 訴 訟 人民政 府 法 院 行 政處 罰提 起 行政 訴 訟 申 請行 政復 議 當 事 人 對 行 政 處 罰 不 服 的 ,可 以 自 知 道 該 行 政 處 罰 之日 起 六 十 日 內(nèi) 向 安 全 生 產(chǎn)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的 本 級 政 府或 上 級 安 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部 門 提 出 行 政 復 議 申 請 。申 請 人 不 服 復 議 決 定 的 ,可 以 在 收 到 復 議 決 定 書 之日 起 十 五 日 內(nèi) 向
19、人 民 法 院提 起 訴 訟 。 復 議 機 關 逾 期不 作 決 定 的 , 申 請 人 可 以在 復 議 期 滿 之 日 起 十 五 日內(nèi)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當 事 人 對 行 政 處 罰 不 服 的 ,也 可 以 在 知 道 行 政 處 罰 之日 起 三 個 月 內(nèi) 直 接 向 人 民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行 政 處 罰決 定 書強 制 執(zhí) 行申 請 書當 事 人 對 行 政 處 罰 決定 不 服 , 申 請 行 政 復 議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的 ,行 政 處 罰 不 停 止 執(zhí) 行 。當 事 人 逾 期 不 履 行 行政 處 罰 決 定 的 , 可
20、 以 采取 下 列 措 施 : 1.到 期 不繳 納 罰 款 的 , 每 日 按 罰款 數(shù) 額 的 3%加 處 罰 款 ;2.根 據(jù) 法 律 規(guī) 定 , 將 查封 、 扣 押 的 設 施 、 設 備 、器 材 拍 賣 所 得 價 款 抵 繳罰 款 ; 3.申 請 人 民 法 院強 制 執(zhí) 行 。 行 政 處 罰 結 案結案審批表 處 罰 到 位同 意 結 案行 政 處 罰 執(zhí) 行 到 位 后 , 行 政 處 罰 案 件 辦 理 完 畢 , 主 辦 人員 應 提 交 結 案 報 告 , 報 安 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負 責 人 批 準 結 案 。 行 政 處 罰 -辦 理 時 限
21、行 政 處 罰 案 件 自 立 案 之 日 起 , 一 般 應 當 在 三 十 日 內(nèi) 辦 理 完 畢 ; 由 于 客觀 原 因 不 能 完 成 的 , 經(jīng) 安 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負 責 人 同 意 , 可 以 延 長 ,但 不 得 超 過 九 十 日 ; 特 殊 情 況 需 進 一 步 延 長 的 , 應 當 經(jīng) 上 一 級 安 全 生 產(chǎn)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批 準 , 可 延 長 至 一 百 八 十 日 。 60天特殊情況 90天 文 書 歸 檔 每 次 檢 查 結 束 后 , 回 到 辦 公 室 應 立 即 將 執(zhí) 法 軟 件 制 作 的 定 稿 文 書 上 傳 至內(nèi) 網(wǎng) 服 務 器 。行 政 處 罰 執(zhí) 行 完 畢 后 , 案 件 材 料 應 按 一 案 一 卷 單 獨 立 卷 歸 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