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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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三 章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和 代 理 2 第 一 節(jié) 民 事 行 為 制 度一 、 民 事 行 為二 、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三 、 欠 缺 有 效 要 件 的 民 事 行 為四 、 附 條 件 和 附 期 限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3 一 、 民 事 行 為 4 ( 一 ) 定 義 : 民 事 主 體 基 于 意 思 表 示 而 設(shè) 立 、 變 更 和 終止 民 事 權(quán) 利 、 義 務(wù) 的 合 法 行 為 。 ( 二 ) 形 式 1.口 頭 形 式 “ 口 說(shuō) 無(wú) 憑 ” 2.書(shū) 面 形 式 “ 立 字 為 據(jù) ” 3.推 定 形 式 “ 事 實(shí) 勝 于 雄 辯 ” 4.

2、沉 默 “ 此 時(shí) 無(wú) 聲 勝 有 聲 ”二 、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5 成 立 是 對(duì) 事 實(shí) 狀 態(tài) 的 描 述 ; 生 效 是 法 律 意 義 的 價(jià) 值 判 斷 , 是 實(shí) 際 發(fā) 生 約 束 力 的 動(dòng)態(tài) 過(guò) 程 。 ( 三 )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成 立 與 生 效 6 ( 1) 一 般 成 立 要 件 : 當(dāng)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標(biāo) 的 ( 2) 特 別 成 立 要 件 : 要 物 行 為 : 交 付 標(biāo) 的 物 合 同 行 為 :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要 式 行 為 : 履 行 特 別 程 序1.成 立 要 件 7 ( 1) 一 般 生 效 要 件 : 行

3、為 人 具 有 相 應(yīng) 的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 意 思 表 示 真 實(shí) ; 不 違 反 法 律 或 社 會(huì) 公 共 利 益 。 ( 2) 特 別 生 效 要 件 : 特 定 法 律 行 為 所 應(yīng) 具 有 的 生 效 要 件 , 如 : 遺 囑2.生 效 要 件 8 三 、 欠 缺 有 效 要 件 的 民 事 行 為 1.概 念 因 欠 缺 民 事 行 為 的 有 效 要 件 , 在 法 律 上 確 定 的 當(dāng) 然 的 完全 不 發(fā)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民 事 行 為 。 2.認(rèn) 定 ( 1) 無(wú)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實(shí) 施 的 ( 接 受 贈(zèng) 與 有 效 ) ; ( 2)

4、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依 法 不 能 獨(dú) 立 實(shí) 施 的 非 合 同 行 為 ; ( 3) 以 欺 詐 、 脅 迫 、 乘 人 之 危 的 手 段 , 使 對(duì) 方 在 違 背 真 實(shí) 意思 的 情 況 下 所 為 的 非 合 同 民 事 行 為 ; ( 4) 違 反 法 律 或 社 會(huì) 公 共 利 益 的 ; ( 5) 惡 意 串 通 , 損 害 國(guó) 家 、 集 體 或 者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 ( 6)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蓋 非 法 目 的 的 。 ( 一 ) 無(wú) 效 的 民 事 行 為 9 1.概 念 指 由 于 民 事 行 為 缺 乏 合 法 性 , 根 據(jù)

5、法 律 享 有 撤 銷 權(quán) 的 法律 行 為 當(dāng) 事 人 , 可 依 其 自 主 意 思 使 民 事 行 為 之 效 力 歸 于 消 滅的 民 事 行 為 。 2.認(rèn) 定 ( 1) 重 大 誤 解 ( 2) 顯 失 公 平 ( 3) 欺 詐 、 脅 迫 或 乘 人 之 危 損 害 他 人 利 益 的 合 同 行 為( 二 ) 可 變 更 、 可 撤 銷 的 民 事 行 為 10 ( 1) 行 使 期 限 具 有 撤 銷 權(quán) 的 人 自 知 道 或 者 應(yīng) 當(dāng) 知 道 撤 銷 事 由 之 日 起一 年 內(nèi) 沒(méi) 有 行 使 撤 銷 權(quán) , 撤 銷 權(quán) 消 滅 。 ( 除 斥 期 間 ) ( 2)

6、授 予 機(jī) 關(guān) 撤 銷 權(quán) 和 變 更 權(quán) 應(yīng) 當(dāng) 向 人 民 法 院 或 仲 裁 機(jī) 構(gòu) 申 請(qǐng) 。 3.撤 銷 權(quán) 的 行 使 11 1.概 念 指 其 效 力 處 于 懸 置 狀 態(tài) , 須 取 決 于 有 確 認(rèn) 權(quán) 的 人 的 態(tài) 度 而使 其 產(chǎn) 生 效 力 或 歸 入 無(wú) 效 的 民 事 行 為 。 2.認(rèn) 定 ( 1)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超 出 其 民 事 能 力 范 圍 的 合 同 行 為 ; ( 2)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行 為 ; ( 3) 無(wú) 權(quán) 處 分 行 為 。 ( 三 ) 效 力 未 定 的 民 事 行 為 12 3.效 力 未 定 行 為 關(guān) 系

7、人 的 權(quán) 利 與 義 務(wù) 行 為 關(guān) 系 人 享 有 的 權(quán) 利 行 使 條 件 與 法 律 后 果有 確 認(rèn) 權(quán) 的 人 追 認(rèn) 權(quán)不 追 認(rèn) 權(quán) 有 確 認(rèn) 權(quán) 的 人 在 一 個(gè) 月 內(nèi) 對(duì) 該 行 為 追認(rèn) 或 拒 絕 追 認(rèn) , 該 行 為 就 溯 及 于 成 立時(shí) 生 效 或 無(wú) 效 。相 對(duì) 人 催 告 權(quán)撤 銷 權(quán) 善 意 相 對(duì) 人 在 該 行 為 成 立 后 的 合 理 期限 內(nèi) 可 以 催 告 有 確 認(rèn) 權(quán) 的 人 追 認(rèn) 。 有確 認(rèn) 權(quán) 的 人 未 作 表 示 的 , 默 示 為 拒 絕追 認(rèn) ; 行 為 被 追 認(rèn) 之 前 , 善 意 相 對(duì) 人以 明 示 的

8、方 式 撤 銷 該 行 為 , 則 該 行 為 自 始 無(wú) 效 。 限 制 民 事 行 為能 力 人 超 出 其民 事 能 力 范 圍的 民 事 行 為 非 合 同 行 為合 同 行 為 無(wú) 效效 力 待 定 欺 詐 、 脅迫 、 乘 人之 危 的 民事 行 為 非 合 同 行 為合 同 行 為 無(wú) 效損 害 他 人 利 益損 害 國(guó) 家 、社 會(huì) 利 益 無(wú) 效可 變 更 可撤 銷 【 課 堂 練 習(xí) 】 1.公 民 甲 與 房 地 產(chǎn) 開(kāi) 發(fā) 商 乙 簽 訂 一 份 商 品 房 買(mǎi) 賣(mài) 合 同 , 乙提 出 , 為 少 交 契 稅 建 議 將 部 分 購(gòu) 房 款 算 作 裝 修 費(fèi) 用 ,

9、 甲 未表 示 反 對(duì) 。 后 發(fā) 生 糾 紛 , 甲 以 所 付 裝 修 費(fèi) 用 遠(yuǎn) 遠(yuǎn) 高 于 裝 修標(biāo) 準(zhǔn) 為 由 , 請(qǐng) 求 法 院 對(duì) 裝 修 費(fèi) 用 予 以 變 更 。 該 裝 修 費(fèi) 用 條款 效 力 應(yīng) 如 何 認(rèn) 定 ?( ) A 是 雙 方 當(dāng) 事 人 真 實(shí) 意 思 表 示 , 有 效 B 顯 失 公 平 , 可 變 更 C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蓋 非 法 目 的 , 無(wú) 效 D 違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規(guī) 定 , 無(wú) 效 2.楊 某 15周 歲 , 智 力 超 常 , 大 學(xué) 三 年 級(jí) 學(xué) 生 。 楊 某 因 有 某項(xiàng) 發(fā) 明 , 而 與 劉 某 達(dá) 成 轉(zhuǎn)

10、讓 該 發(fā) 明 的 協(xié) 議 。 該 轉(zhuǎn) 讓 協(xié) 議 的效 力 如 何 ? ( ) A.該 轉(zhuǎn) 讓 協(xié) 議 有 效 B.該 轉(zhuǎn) 讓 協(xié) 議 效 力 未 定 C.該 轉(zhuǎn) 讓 協(xié) 議 無(wú) 效 D.該 轉(zhuǎn) 讓 協(xié) 議 可 撤 銷【 課 堂 練 習(xí) 】 3.甲 為 一 乘 客 ( 老 煙 民 , 熟 知 煙 的 價(jià) 格 ) , 乙 為 一 小 販 。乙 在 火 車 車 廂 叫 賣(mài) : “ 嬌 子 香 煙 , 10元 錢(qián) 一 條 。 ” 甲 欣 然買(mǎi) 之 。 經(jīng) 查 , 該 煙 為 假 煙 。 甲 與 乙 之 間 的 行 為 性 質(zhì) 應(yīng) 如 何認(rèn) 定 ? ( ) A.無(wú) 效 民 事 行 為 , 理 由 為

11、 欺 詐 B.可 撤 銷 民 事 行 為 , 理 由 為 欺 詐 C.無(wú) 效 民 事 行 為 , 理 由 是 違 反 法 律 規(guī) 定 D.有 效 民 事 行 為 , 理 由 是 雙 方 達(dá) 成 合 意【 課 堂 練 習(xí) 】 【 課 堂 練 習(xí) 】 4.判 定 下 列 行 為 的 效 力 A.10周 歲 的 少 年 出 售 勞 力 士 金 表 給 40歲 的 李 某 B.5周 歲 的 兒 童 因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而 接 受 獎(jiǎng) 金 C.成 年 人 甲 誤 將 本 為 復(fù) 制 品 的 油 畫(huà) 當(dāng) 成 真 品 購(gòu) 買(mǎi) D.出 租 車 司 機(jī) 借 搶 救 重 病 人 急 需 租 車 之 機(jī) 將 車 價(jià)

12、 提 高 10倍 教 師 李 某 的 父 親 生 前 是 一 個(gè) 集 郵 愛(ài) 好 者 , 去 世 時(shí) 還 留有 幾 本 郵 票 。 李 某 對(duì) 郵 票 從 不 感 興 趣 , 就 以 5000元 的 價(jià) 格將 郵 票 賣(mài) 給 集 郵 愛(ài) 好 者 劉 某 。 事 過(guò) 不 久 , 李 某 從 父 親 生 前的 一 朋 友 處 得 知 , 他 父 親 所 留 的 郵 票 中 , 有 5張 相 當(dāng) 珍 貴 ,可 能 每 張 都 值 5000元 , 而 此 時(shí) 劉 某 正 在 尋 找 買(mǎi) 主 。 李 某 立即 找 到 劉 某 , 要 求 退 還 劉 某 的 5000元 錢(qián) 并 取 回 郵 票 , 但 劉

13、某 堅(jiān) 決 不 同 意 。 雙 方 協(xié) 商 不 成 , 李 某 訴 至 法 院 , 要 求 返 還郵 票 。 請(qǐng) 問(wèn) : 法 院 應(yīng) 如 何 對(duì) 待 李 某 的 請(qǐng) 求 ?【 案 例 討 論 】 條 件 : 以 當(dāng) 事 人 雙 方 約 定 的 , 將 來(lái) 發(fā) 生 的 不 確 定 事 實(shí) 作 為法 律 行 為 生 效 和 失 效 的 依 據(jù) 。 期 限 : 以 當(dāng) 事 人 雙 方 約 定 的 , 將 來(lái) 客 觀 確 定 發(fā) 生 的 事 實(shí) 作為 法 律 行 為 生 效 和 失 效 的 依 據(jù) 。四 、 附 條 件 和 附 期 限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1.條 件 的 概 念 以 當(dāng) 事 人

14、 雙 方 約 定 的 , 將 來(lái) 發(fā) 生 的 不 確 定 事 實(shí) 作 為 法 律行 為 生 效 和 失 效 的 依 據(jù) 。2.條 件 的 分 類 ( 1) 生 效 條 件 , 是 指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效 力 發(fā) 生 的 條 件 。 法 律 行 為 已 經(jīng) 成 立 , 當(dāng) 事 人 之 間 的 權(quán) 利 、 義 務(wù) 明 確 , 但權(quán) 利 和 義 務(wù) 處 于 停 止 狀 態(tài) , 待 條 件 成 就 時(shí) 法 律 行 為 開(kāi) 始 生 效 ,權(quán) 利 人 可 以 請(qǐng) 求 義 務(wù) 人 履 行 義 務(wù) 。 ( 2) 解 除 條 件 , 是 指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消 滅 的 條 件 。 法 律 行 為

15、 已 經(jīng) 發(fā) 生 效 力 , 當(dāng) 事 人 之 間 已 經(jīng) 在 行 使 權(quán) 利 和承 擔(dān) 義 務(wù) , 當(dāng) 條 件 成 就 時(shí)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wù) 即 可 終 止 。( 一 ) 附 條 件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1.期 限 的 概 念 以 當(dāng) 事 人 雙 方 約 定 的 , 以 將 來(lái) 客 觀 確 定 發(fā) 生 的 事 實(shí) 作為 法 律 行 為 生 效 和 失 效 的 依 據(jù) 。2.期 限 的 分 類 ( 1) 生 效 期 限 , 是 使 法 律 行 為 效 力 發(fā) 生 的 期 限 。 在 期 限 到 來(lái) 之 前 , 法 律 行 為 雖 然 成 立 但 不 發(fā) 生 效 力 。 ( 2) 解 除

16、 期 限 , 是 終 止 法 律 行 為 效 力 的 期 限 。 法 律 行 為 已 經(jīng) 發(fā) 生 效 力 , 待 期 限 到 來(lái) 是 終 止 其 效 力 , 解除 當(dāng) 事 人 之 間 的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wù) 。( 二 ) 附 期 限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 課 堂 練 習(xí) 】 3.某 公 司 老 板 與 其 職 員 簽 訂 勞 動(dòng) 合 同 時(shí) 附 加 如 下 條 款 : 若該 職 員 在 本 公 司 工 作 滿 一 年 , 則 加 薪 5%, 則 該 行 為 屬 于 ( ) 的 法 律 行 為 。 A. 附 生 效 條 件 B. 附 解 除 條 件 C. 附 生 效 期 限 D. 附

17、解 除 期 限 24 第 二 節(jié) 代 理 一 、 有 權(quán) 代 理 二 、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三 、 表 見(jiàn) 代 理 四 、 代 理 關(guān) 系 的 終 止 25 ( 一 ) 代 理 的 概 念 代 理 是 指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權(quán) 限 范 圍 內(nèi) ,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義獨(dú) 立 與 第 三 人 為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 由 此 產(chǎn) 生 的 法 律 效 果 直 接 歸屬 于 被 代 理 人 的 一 種 法 律 制 度 。 一 、 代 理 概 述代 理 人 相 對(duì) 人( 第 三 人 ) 被 代 理 人 ( 本 人 )代理基礎(chǔ)關(guān) 系 代 理 行 為 關(guān) 系 后 果歸 屬關(guān) 系 26

18、分 類 依 據(jù) : 基 于 代 理 權(quán) 產(chǎn) 生 的 原 因 1.委 托 代 理 : 代 理 權(quán) 因 本 人 授 權(quán) 行 為 而 發(fā) 生 的 , 一 般 產(chǎn) 生于 基 礎(chǔ) 法 律 關(guān) 系 之 上 。 2.法 定 代 理 : 代 理 權(quán) 因 法 律 的 直 接 規(guī) 定 而 當(dāng) 然 發(fā) 生 的 。 3.指 定 代 理 : 代 理 權(quán) 因 法 院 及 其 他 有 權(quán) 機(jī) 關(guān) 的 指 定 而 發(fā) 生的 。( 二 ) 代 理 的 分 類 例 如 : 根 據(jù) 勞 動(dòng) 合 同 , 企 業(yè) 授 予 售 貨 、 采 購(gòu) 等 工 作 人 員 代理 權(quán) 。委 托 代 理法 定 代 理 指 定 代 理 例 如 : 【

19、民 法 通 則 第 21條 】 “ 失 蹤 人 的 財(cái) 產(chǎn) 由 他 的 配 偶 、父 母 、 成 年 子 女 或 者 關(guān) 系 密 切 的 其 他 親 屬 、 朋 友 代 管 。 代管 有 爭(zhēng) 議 的 , 沒(méi) 有 以 上 規(guī) 定 的 人 或 者 以 上 規(guī) 定 的 人 無(wú) 能 力代 管 的 , 由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的 人 代 管 。 ” 28 1.代 理 人 以 被 代 理 人 名 義 與 自 己 進(jìn) 行 民 事 活 動(dòng) 的 行 為 ; 2.同 一 代 理 人 代 理 雙 方 進(jìn) 行 同 一 項(xiàng) 民 事 活 動(dòng) 的 行 為 ; 3.代 理 人 和 被 代 理 人 知 道 代 理 的 事

20、項(xiàng) 違 法 的 行 為 ; 4.代 理 人 與 第 三 人 惡 意 串 通 , 損 害 被 代 理 人 利 益 的 行為 ; ( 三 ) 代 理 權(quán) 的 濫 用 29 ( 一 )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的 構(gòu) 成 要 件 1.行 為 人 無(wú) 代 理 權(quán) ( 自 始 沒(méi) 有 代 理 權(quán) , 超 越 代 理 權(quán) ,代 理 權(quán) 終 止 ) ; 2.行 為 人 以 被 代 理 人 名 義 與 第 三 人 為 民 事 行 為 ; 3.行 為 人 與 第 三 人 所 為 的 行 為 合 法 。二 、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30 1.被 代 理 人 有 追 認(rèn) 權(quán) 和 拒 絕 權(quán) ( 1) 所 謂 追 認(rèn) , 是 指

21、本 人 認(rèn) 為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行 為 符 合 自己 的 愿 望 和 利 益 時(shí) , 在 一 個(gè) 月 內(nèi) 對(duì)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行 為 的 承 認(rèn) 。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行 為 為 效 力 未 定 的 行 為 , 經(jīng) 本 人 追 認(rèn) 的 , 就 成 為 有 權(quán)代 理 , 由 本 人 承 擔(dān) 代 理 行 為 的 法 律 效 力 。 ( 2) 拒 絕 權(quán) , 是 指 本 人 不 承 認(rèn) 該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行 為 , 將之 效 力 歸 于 無(wú) 效 的 權(quán) 利 。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行 為 為 效 力 未 定 的 行 為 , 經(jīng) 本 人 拒 絕 追 認(rèn) 的 , 就 成 為無(wú) 效 行 為 , 由 行 為 人

22、 承 擔(dān) 行 為 的 法 律 后 果 。 ( 二 )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的 法 律 后 果 31 注 意 : 相 對(duì) 人 行 使 撤 銷 權(quán) 受 到 一 定 的 限 制 : ( 1) 唯 有 善 意 相 對(duì) 人 才 有 撤 銷 權(quán) ; ( 2) 此 撤 銷 權(quán) 須 在 本 人 未 追 認(rèn) 前 行 使 , 如 果 本 人 已 經(jīng) 追 認(rèn) ,善 意 相 對(duì) 人 的 撤 銷 權(quán) 即 歸 于 消 滅 ; 2.相 對(duì) 人 有 催 告 權(quán) 與 撤 銷 權(quán) 32 ( 1) 在 得 不 到 本 人 追 認(rèn) 且 第 三 人 也 沒(méi) 有 撤 銷 時(shí) , 行 為 人要 向 本 人 、 第 三 人 承 擔(dān) 相 應(yīng) 的

23、民 事 責(zé) 任 。 ( 2) 如 果 第 三 人 明 知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人 無(wú) 代 理 權(quán) 仍 與 其 行 為 ,給 本 人 造 成 損 失 的 , 代 理 人 與 第 三 人 對(duì) 本 人 負(fù) 連 帶 責(zé) 任 。 3.無(wú) 權(quán) 代 理 人 的 民 事 責(zé) 任 有 權(quán) 代 理 無(wú) 權(quán) 代 理1.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權(quán) 限 范 圍 內(nèi) ;2.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獨(dú) 立 與 第三 人 為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3.法 律 效 果 直 接 歸 屬 于 被 代 理人 。 1.行 為 人 無(wú) 代 理 權(quán) ( 自 始 無(wú) 代理 權(quán) , 超 越 代 理 權(quán) , 代 理 權(quán) 終止 ) ;2.

24、行 為 人 以 本 人 名 義 與 第 三 人為 民 事 行 為 ;3.行 為 人 與 第 三 人 所 為 的 行 為合 法 。 有 權(quán) 代 理無(wú) 效 行 為本 人 追 認(rèn)本 人 拒 絕 追 認(rèn) 本 人 承 擔(dān) 責(zé) 任行 為 人 承 擔(dān) 責(zé) 任有 效 行 為 效 力 未 定 的 行 為 崗 山 土 產(chǎn) 公 司 于 2000年 派 業(yè) 務(wù) 員 張 慶 , 隨 帶 蓋 好 公 章的 空 白 公 司 介 紹 信 和 空 白 合 同 書(shū) 一 份 去 合 肥 市 聯(lián) 系 業(yè) 務(wù) 。 臨 行 前 , 公 司 經(jīng) 理 王 芹 吩 咐 張 慶 : 這 次主 要 為 了 土 產(chǎn) 公 司 訂 購(gòu) 干 果 , 干

25、果 的 品 種 可由 你 自 行 決 定 。 張 慶 到 達(dá) 合 肥 市 后 , 發(fā) 現(xiàn) 當(dāng) 地 香 蕉 特 別 便 宜 , 而 且 質(zhì) 量很 好 , 就 找 到 該 市 果 品 公 司 商 洽 , 雙 方 訂 立 香 蕉 和 芒 果 干 合同 一 份 , 其 中 香 蕉 5噸 , 每 公 斤 0.6元 , 芒 果 干 1.5噸 , 每 公 斤5元 , 共 計(jì) 價(jià) 款 人 民 幣 10500元 。 合 同 訂 立 后 , 張 慶 即 隨 同 果 品 公 司 的 送 貨 車 回 到 土 產(chǎn) 公 司 。貨 到 土 產(chǎn) 公 司 后 , 公 司 以 張 慶 自 作 主 張 為 由 拒 收 , 果 品

26、公 司 的 送貨 人 則 將 貨 卸 在 土 產(chǎn) 公 司 門(mén) 口 后 將 車 開(kāi) 走 。 香 蕉 堆 在 門(mén) 口 , 經(jīng) 太陽(yáng) 暴 曬 , 即 發(fā) 生 腐 爛 。 當(dāng) 地 工 商 局 聞 訊 趕 來(lái) 及 時(shí) 將 香 蕉 作 了 處 理但 已 造 成 一 定 損 失 。土 產(chǎn) 公 司 堅(jiān) 持 不 承 認(rèn) 香 蕉 的 合 同 , 拒 付 香 蕉 的 貨 款 。果 品 公 司 只 好 向 法 院 起 訴 , 要 求 土 產(chǎn) 公 司 支 付 全 部 貨款 并 承 擔(dān) 違 約 責(zé) 任 。請(qǐng) 問(wèn) : ( 1) 香 蕉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 為 什 么 ? ( 2) 該 合 同 糾 紛 應(yīng) 如 何 處

27、 理 ? 為 什 么 ? 37 ( 一 ) 表 見(jiàn) 代 理 的 概 念 與 特 征 1.概 念 指 行 為 人 雖 無(wú) 代 理 權(quán) , 但 善 意 第 三 人 ( 相 對(duì) 人 ) 在 客 觀上 有 理 由 相 信 其 有 代 理 權(quán) ( 有 授 予 代 理 權(quán) 的 虛 像 ) , 從 而與 其 發(fā) 生 民 事 行 為 , 因 而 使 本 人 對(duì) 第 三 人 負(fù) 該 民 事 行 為 的全 部 法 律 效 果 的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行 為 。 三 、 表 見(jiàn) 代 理 38 ( ) 代 理 人 無(wú) 代 理 權(quán) ; ( ) 相 對(duì) 人 依 據(jù) 一 定 事 實(shí) , 相 信 或 認(rèn) 為 行 為 人 具 有

28、代理 權(quán) , 在 此 認(rèn) 識(shí) 基 礎(chǔ) 上 與 行 為 人 簽 訂 合 同 ;( ) 相 對(duì) 人 主 觀 上 善 意 、 無(wú) 過(guò) 失 。 2.表 見(jiàn) 代 理 的 構(gòu) 成 要 件 3.表 見(jiàn) 代 理 的 效 力 ( ) 發(fā) 生 有 權(quán) 代 理 的 效 力 ; ( ) 相 對(duì) 人 有 撤 銷 權(quán) ; 有 權(quán) 代 理 無(wú) 權(quán) 代 理 表 見(jiàn) 代 理1、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權(quán) 限 范 圍 內(nèi) ;2、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獨(dú) 立 與 第三 人 為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3、 法 律 效 果 直 接 歸 屬 于 被 代 理人 。 1、 行 為 人 無(wú) 代 理 權(quán) ( 自 始 無(wú)代 理

29、權(quán) , 超 越 代 理 權(quán) , 代 理 權(quán)終 止 ) ;2、 行 為 人 以 本 人 名 義 與 第 三人 為 民 事 行 為 ;3、 行 為 人 與 第 三 人 所 為 的 行為 合 法 。 1、 代 理 人 無(wú) 代 理 權(quán) ; 2、 相 對(duì) 人 依 據(jù) 一 定 事 實(shí) ,相 信 行 為 人 具 有 代 理 權(quán) ,在 此 認(rèn) 識(shí) 基 礎(chǔ) 上 與 行 為人 從 事 行 為 ;3、 相 對(duì) 人 主 觀 上 善 意 、無(wú) 過(guò) 失 。有 權(quán) 代 理無(wú) 效 行 為本 人 追 認(rèn)本 人 拒 絕 追 認(rèn) 本 人 承 擔(dān) 責(zé) 任行 為 人 承 擔(dān) 責(zé) 任有 權(quán) 代 理有 授 予 代 理 權(quán) 的 虛 像 40

30、 ( 一 ) 代 理 期 間 屆 滿 或 者 代 理 事 務(wù) 完 成 ( 二 ) 被 代 理 人 取 消 委 托 或 者 代 理 人 辭 去 委 托 ( 三 ) 被 代 理 人 死 亡 ( 四 ) 代 理 人 喪 失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 五 ) 作 為 被 代 理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的 法 人 終 止四 、 代 理 關(guān) 系 的 終 止 第 一 章 案 例 討 論 題 參 考 要 點(diǎn) 42 案 例 討 論某 甲 與 某 乙 2005年 5月 1日 結(jié) 婚 , 翌 年 生 一 子丙 。 2004年 4月 10日 , 某 甲 與 某 乙 商 量 請(qǐng) 了 一個(gè) 保 姆 , 專 門(mén) 負(fù) 責(zé)

31、 照 顧 小 孩 , 每 月 工 資 若 干 。5年 后 , 某 甲 的 父 親 去 世 , 留 下 私 有 房 屋 一 棟和 其 他 日 常 生 活 用 品 若 干 。 某 甲 有 母 親 , 祖父 也 健 在 , 無(wú) 兄 弟 姐 妹 。問(wèn) : 1.民 事 法 律 事 實(shí) 有 哪 些 類 型 ?2.本 案 中 有 哪 些 民 事 法 律 關(guān) 系 ? 43 案 例 討 論讀 小 學(xué) 的 趙 勇 在 某 市 教 委 組 織 的 兒 童 繪 圖 比 賽 中 獲 得 了 一 等 獎(jiǎng) 。 某 市教 委 下 屬 的 一 家 美 術(shù) 雜 志 社 聞 訊 后 即 來(lái) 信 表 示 , 他 們 將 出 一 期

32、兒 童 作品 專 刊 , 希 望 趙 勇 能 寄 幾 幅 作 品 供 他 們 挑 選 。 趙 勇 的 父 親 趙 量 收 信 后給 雜 志 社 寄 去 了 三 幅 作 品 , 但 之 后 一 直 沒(méi) 有 回 音 。 第 二 年 6月 , 趙 量在 該 雜 志 社 的 期 刊 上 發(fā) 現(xiàn) 有 趙 勇 的 兩 幅 作 品 但 沒(méi) 有 給 趙 勇 署 名 , 便 立即 找 到 雜 志 社 , 質(zhì) 問(wèn) 為 何 不 通 知 他 作 品 已 被 選 用 , 而 且 既 不 支 付 稿 酬也 不 署 名 。 然 而 雜 志 社 稱 : 趙 勇 年 僅 7歲 , 是 未 成 年 人 , 還 不 能 享 有著

33、作 權(quán) , 因 此 沒(méi) 必 要 署 名 ; 雜 志 社 發(fā) 表 趙 勇 的 作 品 是 教 委 對(duì) 其 成 績(jī) 的肯 定 , 沒(méi) 有 必 要 支 付 稿 酬 。 問(wèn) : 1.什 么 是 民 事 權(quán) 利 能 力2.根 據(jù) 我 國(guó) 法 律 , 趙 勇 是 否 有 署 名 的 權(quán) 利 和 獲 得 報(bào) 酬 的 權(quán) 利 44 案 例 討 論郭 某 與 楊 某 夫 妻 倆 于 1993年 在 江 西 省 蓮 花 縣 城 共 建 一 棟 200余 平 方 米的 二 層 房 屋 , 于 2000年 8月 辦 理 了 房 屋 所 有 權(quán) 登 記 , 該 房 屋 登 記 在 郭某 一 人 名 下 。 2008年

34、2月 27日 , 在 他 人 介 紹 下 , 楊 某 以 郭 某 的 名 義 與劉 某 簽 訂 了 一 份 房 屋 買(mǎi) 賣(mài) 合 同 , 將 該 房 屋 以 3.3萬(wàn) 元 的 價(jià) 格 出 賣(mài) 給 劉 某 ,該 房 屋 買(mǎi) 賣(mài) 合 同 上 郭 某 的 姓 名 系 楊 某 所 寫(xiě) , 郭 某 姓 名 上 的 手 印 系 楊 某所 按 。 合 同 簽 訂 后 , 劉 某 按 合 同 要 求 將 購(gòu) 房 價(jià) 款 全 部 支 付 給 了 楊 某 ,楊 某 按 合 同 將 房 屋 及 房 屋 所 有 權(quán) 證 、 國(guó) 有 土 地 使 用 證 交 付 給 了 劉 某 。郭 某 知 情 后 , 以 事 前 未 征 得 他 同 意 , 楊 某 擅 自 將 該 房 屋 出 賣(mài) 給 劉 某 為由 向 法 院 起 訴 , 請(qǐng) 求 依 法 確 認(rèn) 楊 某 與 劉 某 簽 訂 的 房 屋 買(mǎi) 賣(mài) 合 同 無(wú) 效 , 并 依 法 判 令 劉 某 返 還 房 屋 及 相 關(guān) 證 件 。問(wèn) : 1.表 見(jiàn) 代 理 與 家 事 代 理 有 何 不 同 ?2.如 何 評(píng) 判 本 案 ? 謝 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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