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網上交易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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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guī)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存量房交易管理,維護房地產交易和資金安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wěn)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已經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存量房交易應當通過廣州市房屋管理系統——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下稱網上交易系統)辦理網上交易手續(xù)。 第三條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guī)則。 第四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時,應當使用網上交易系統辦理存量房網上交易手續(xù)。 存量房交易當事人未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而自行成交的,在市國土房管局確定的簽約服務點辦理存量房網上交易手續(xù)。 簽約服務點是指設在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的辦事點或者愿意為自行交易的買賣當事人提供簽約服務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等。 第五條 簽約服務點、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申請使用網上交易系統,應當向市國土房管局認可的第三方數字證書提供商申辦數字證書,簽署并承諾遵守《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使用承諾書》。 第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應當認真查看存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房屋資料,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如實、準確填寫房屋權屬情況、存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條件、存量房買賣當事人的協商結果等。 第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與存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時,通過網上交易系統輸入存量房產權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房產證號碼和房屋登記字號,與房地產信息系統進行匹配。匹配成功的,自動反饋房屋共有情況、房屋面積和建筑時間等信息。 第八條 存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選擇一家或者多家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fā)布房屋信息。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存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委托為其發(fā)布房屋信息的,應當通過網上交易系統與其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打印書面合同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 房屋信息上網發(fā)布后,在委托期限內變更或者解除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的,有關當事人應當簽訂變更或者解除該合同的書面協議,然后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網上交易系統辦理變更或者撤下該房屋信息的手續(xù)。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到期的,網上交易系統自動撤下房屋信息。 第十條 存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上網發(fā)布房屋信息后,擬自行與買家交易的,需書面通知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收到書面通知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撤下房屋信息,與存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法律關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一條 網上交易系統公布的房屋信息包括: (一)房屋所在區(qū)域; (二)房屋性質(住宅、寫字樓、商鋪等); (三)房屋建筑面積; (四)房屋擬轉讓價格; (五)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期限、委托性質(是否獨家委托); (六)存量房買賣合同的示范文本; (七)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yè)人員名稱、聯系方式; (八)其它需公布的信息。 第十二條 自行交易的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到簽約服務點辦理網上交易手續(xù)時,應當核實房屋權屬情況,根據網上公布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協商擬訂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打印存量房買賣合同并簽章。 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通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達成交易的,應當核實房屋權屬情況,協商擬訂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打印存量房買賣合同并簽章,相關持證從業(yè)人員必須在存量房買賣合同上簽名,并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 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后,各方當事人可以查看房屋的交易狀態(tài)(如簽訂買賣合同、遞件、完稅、過戶、領新證)、交易形式(中介促成、自行交易)、促成交易的中介機構等相關信息,直至本次交易完成后撤下房屋信息。 第十四條 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后,在完成交易過戶前或者解除存量房買賣合同前,不能再次在網上交易系統簽訂以該存量房為標的的買賣合同。 第十五條 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后,經各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變更或者解除該合同的,應當簽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然后由簽訂合同的簽約服務點或者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網上交易系統辦理變更或者撤下該合同的手續(xù)。 第十六條 辦理網上交易手續(xù)后產生爭議的,各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或者由相關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應當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及時處理。爭議解決后,應當向原簽約服務點或者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交協商、調解協議或者仲裁、司法機關裁決文書,由原簽約服務點或者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通過網上交易系統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七條 存量房買賣當事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所簽訂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及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等相關書面資料。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保管相關書面資料五年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結業(yè)的,應當將尚處保管期限內的相關書面資料移交市國土房管局保管。 第十八條 為保證存量房交易和資金安全,買賣當事人應當通過交易資金托管的方式交割房款。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與買賣當事人上網簽訂買賣合同前應當如實告知相關事宜,并協助當事人辦理交易資金托管手續(xù)。 第十九條 存量房買賣當事人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后,可以自行或者要求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協助辦理交易過戶手續(xù)。 第二十條 存量房交易過戶手續(xù)完成后,市國土房管局應當在網上交易系統中明示該存量房當次交易已完成,并撤下房屋信息。 第二十一條 簽約服務點、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在使用網上交易系統辦理相關手續(xù)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網上交易系統外交易; (二)不通過網上交易系統驗證房屋信息; (三)提供虛假房地產中介服務,簽訂虛假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 (四)簽訂虛假存量房買賣合同; (五)以欺騙、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房屋信息后,發(fā)布、公開、泄漏、轉賣當事人及房屋的相關信息材料; (六)協助當事人虛報成交價格; (七)無合法依據為當事人進行系統操作或者拒絕為當事人進行系統操作; (八)系統操作反復失誤,直接或者間接影響雙方當事人交易; (九)利用虛假房屋信息、虛假合同實施詐騙、偷逃稅費等; (十)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當事人相關材料和信息資料; (十一)未按本規(guī)則第十七條規(guī)定妥善保管相關材料; (十二)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二十二條 簽約服務點、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存在本規(guī)則第二十一條所列行為的,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簽約服務點、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簽署的《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使用承諾書》,分別給予責令整改、誠信扣分、行為公示、暫停使用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的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簽約服務點、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的行為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由公安、稅務、工商、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買賣當事人存在利用網上交易系統實施詐騙、偷逃稅費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公安、稅務、物價等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存量房網上交易操作行為作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信用情況和年度檢查的項目之一,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違反本規(guī)則的,市國土房管局將記載入房地產中介信用檔案中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1.存量房網上交易辦理流程 2.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使用承諾書 — 6 — 附件1 存量房網上交易辦理流程 1.通過房地產中介機構促成: 2.買賣雙方自行成交: 附件2 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使用承諾書 承諾人: 為維護存量房交易市場的良好秩序,保證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下稱網上交易系統)的合法、正常使用,特作出如下承諾,保證遵守。 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守《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guī)則》,依法從業(yè),接受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稱市國土房管局)的監(jiān)督管理,積極配合市國土房管局對存量房網上交易行為和房地產中介網上操作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 二、向市國土房管局認可的合法的第三方數字證書提供商申辦數字證書,并妥善保管,謹防被盜;發(fā)現任何違法、違規(guī)使用數字證書或者存在安全漏洞的情況時,立即通知市國土房管局。 三、按照《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guī)則》的規(guī)定開展中介服務活動,使用網上交易系統為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已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存量房辦理交易手續(xù)。 四、通過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發(fā)布房屋信息時,認真核查存量房產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提供的房屋信息資料,如實、準確、規(guī)范輸入房屋信息情況和當事人提出的出售條件,對輸入的房屋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五、開展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時,通過網上交易系統協助當事人協商合同條款,如實反映各方當事人協商結果,規(guī)范簽訂并打印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并在書面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提供給各方當事人保存。 六、積極協助各方當事人按合同約定解決爭議。爭議解決后,根據所提交的協商、調解協議或者仲裁、司法機關裁決文書,通過網上交易系統辦理相關手續(xù)。 七、存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委托本承諾人在網上發(fā)布房屋信息后擬自行與買家交易,并書面通知本承諾人的,于收到書面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撤下網上的房屋信息,與存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法律關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 八、為保證存量房交易和資金安全,在與買賣當事人上網簽訂買賣合同前,如實告知資金托管的相關事宜,并協助當事人辦理交易資金托管手續(xù)。 九、促成存量房買賣當事人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后,如買賣當事人委托本承諾人協助辦理房屋交易過戶手續(xù)的,按約定積極協助。 十、自行交易的買賣當事人委托承諾人協助辦理房屋網上交易、過戶等手續(xù)的,按約定積極協助。 十一、妥善保管所簽訂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及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等相關書面資料,保管期限在5年以上。如結業(yè)的,及時將尚處保管期限內的相關書面資料移交市國土房管局保管。 十二、在使用網上交易系統辦理相關手續(xù)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網上交易系統外交易; (二)不通過網上交易系統驗證房屋信息; (三)提供虛假房地產中介服務,簽訂虛假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 (四)簽訂虛假存量房買賣合同; (五)以欺騙、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房屋信息后,發(fā)布、公開、泄漏、轉賣當事人及房屋的相關信息材料; (六)協助當事人虛報成交價格; (七)無合法依據為當事人進行系統操作或者拒絕為當事人進行系統操作; (八)系統操作反復失誤,直接或者間接影響雙方當事人交易; (九)利用虛假房屋信息、虛假合同實施詐騙、偷逃稅費等; (十)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當事人相關材料和信息資料; (十一)未妥善保管相關材料; (十二)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 十三、存在本承諾書第十二條所列行為的,自愿接受市國土房管局的處理,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給予責令整改、誠信扣分、行為公示、暫停使用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不超過6個月的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由市國土房管局依法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由公安、稅務、工商、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被市國土房管局暫停網上交易資格的,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十五、如因網上交易系統涉及的境內外基礎電信運營商的移動通信網絡的故障、技術缺陷、覆蓋范圍限制、不可抗力、計算機病毒、黑客攻擊或者其他非市國土房管局技術能力范圍內的原因等造成網上服務中斷、內容丟失、出現亂碼、錯誤接收、無法接收、遲延接收等情況的,及時向交易各方當事人如實說明,并作出解釋和妥善安排。 十六、對以本承諾人名義進行的所有活動負全部責任,因本承諾人的行為對第三人構成違約或者侵權的,自行承擔責任。 承諾人:(公章) 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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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二手房 網上交易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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