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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和出具評估報告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jù)《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評估報告,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根據(jù)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評估程序后,對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價值發(fā)表的、由其所在評估機構出具的書面專業(yè)意見。
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編制和出具評估報告,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與價值估算相關的其他業(yè)務,出具價值分析報告或者其他專業(yè)意見,可以參照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2、
第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清晰、準確地陳述評估報告內容,不得使用誤導性的表述。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可以根據(jù)評估對象的復雜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確定評估報告的詳略程度。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評估程序受到限制且無法排除,經(jīng)與委托方協(xié)商后仍需出具評估報告的,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評估程序受限情況及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并明確評估報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條 評估報告應當由兩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并由評估機構蓋章。有限責任公司制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
3、制評估機構負責該評估業(yè)務的合伙人應當在評估報告上簽字。
第十條 評估報告應當使用中文撰寫。需要同時出具外文評估報告的,以中文評估報告為準。
評估報告一般以人民幣為計量幣種,使用其他幣種計量的,應當注明該幣種與人民幣的匯率。
第十一條 評估報告應當明確評估報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當評估基準日與經(jīng)濟行為實現(xiàn)日相距不超過一年時,才可以使用評估報告。
第三章 評估報告的內容
第十二條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標題及文號;
(二)聲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條 評估報告的聲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4、注冊資產評估師恪守獨立、客觀和公正的原則,遵循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規(guī)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關注評估報告特別事項說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聲明的內容。
第十四條 評估報告摘要應當提供評估業(yè)務的主要信息及評估結論。
第十五條 評估報告正文應當包括:
(一)委托方、產權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
(四)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五)評估基準日;
(六)評估依據(jù);
(七)評估方法;
(八)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
(九)評估假設;
(十)評估結論;
(十一)特別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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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說明;
(十三)評估報告日;
(十四)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評估機構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簽字。
第十六條 評估報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業(yè)務約定書中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評估報告使用者。
第十七條 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目的應當惟一,表述應當明確、清晰。
第十八條 評估報告中應當載明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并具體描述評估對象的基本情況,通常包括法律權屬狀況、經(jīng)濟狀況和物理狀況。
第十九條 評估報告應當明確價值類型及其定義,并說明選擇價值類型的理由。
第二十條 評估報告應當載明評估基準日,并與業(yè)務約定書約定的評估基準日保持一致。
6、評估報告應當說明選取評估基準日時重點考慮的因素。評估基準日可以是現(xiàn)在時點,也可以是過去或者將來的時點。
第二十一條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評估遵循的法律依據(jù)、準則依據(jù)、權屬依據(jù)及取價依據(jù)等。
第二十二條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所選用的評估方法及其理由。
第二十三條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評估程序實施過程中現(xiàn)場調查、資料收集與分析、評定估算等主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評估報告應當披露評估假設及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以文字和數(shù)字形式清晰說明評估結論。
通常評估結論應當是確定的數(shù)值。經(jīng)與委托方溝通,評估結論可以使用區(qū)間值表達。
第二十六條 評估報告的特別
7、事項說明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權瑕疵;
(二)未決事項、法律糾紛等不確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項;
(四)在不違背資產評估準則基本要求的情況下,采用的不同于資產評估準則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法。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說明特別事項可能對評估結論產生的影響,并重點提示評估報告使用者予以關注。
第二十七條 評估報告的使用限制說明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報告只能用于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目的和用途;
(二)評估報告只能由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報告使用者使用;
(三)未征得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同意,評估報告的內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開媒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相關當事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評估報告的使用有效期;
(五)因評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評估報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八條 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報告日通常為注冊資產評估師形成最終專業(yè)意見的日期。
第二十九條 評估報告附件通常包括:
(一)評估對象所涉及的主要權屬證明資料;
(二)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的承諾函;
(三)評估機構及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資質、資格證明文件;
(四)評估對象涉及的資產清單或資產匯總表。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準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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