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正當防衛(wèi)與緊急避險 (2)》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3正當防衛(wèi)與緊急避險 (2)(16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wǎng)上搜索。
1、 正 當 防 衛(wèi) 與 緊 急 避 險山 東 省 濟 南 普 利 初 級 中 學 謝 斐 【 情 感 、 態(tài) 度 價 、 值 觀 觀 】 增 強 學 生 與 違 法 犯 罪 作 斗爭 的 意 識 , 懂 得 作 為 一 個 公 民 要 通 過 法 律 手 段 來 維 護國 家 、 社 會 及 個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 進 而 培 養(yǎng) 正 確 的 人 生觀 、 價 值 觀 ?!?能 力 】 能 通 過 實 際 案 例 具 體 分 析 , 學 會 辨 別 正 當 防衛(wèi) 與 緊 急 避 險 , 提 高 正 當 防 衛(wèi) 與 緊 急 避 險 的 能 力 , 培養(yǎng) 勇 于 以 正 當 防 衛(wèi) 來 維
2、護 自 己 合 法 權 益 的 意 識 ?!?知 識 】 認 識 正 當 防 衛(wèi) 的 含 義 及 成 立 條 件 ; 認 識 緊 急避 險 的 含 義 及 成 立 條 件 , 明 確 正 當 防 衛(wèi) 與 緊 急 避 險 的區(qū) 別 。 一 天 晚 上 , 田 華 從 同 學 家 歸 來 , 路 過 一 條 偏 僻 的 胡 同 時 ,從 胡 同 口 跳 出 一 個 持 刀 青 年 黃 某 。 黃 某 把 刀 逼 向 田 華 并 讓 他 交出 錢 和 手 表 。 田 華 扭 頭 就 跑 , 結(jié) 果 跑 進 了 死 胡 同 , 而 黃 某 持 刀緊 隨 其 后 , 慌 亂 害 怕 中 , 田 華 拿
3、起 墻 角 的 一 根 木 棒 , 向 黃 某 揮去 , 黃 某 應 聲 倒 下 。 此 時 有 路 過 群 眾 報 警 , 當 警 察 趕 來 時 , 黃某 已 死 亡 。 死 者 黃 某 家 屬 認 為 田 華 的 行 為 屬 于 “ 過 失 殺人 ” , 于 是 向 法 院 起 訴 。 如 果 你 是 法 官 , 你 會 認 定 田 華 有 罪 么 ? 為 什 么 ?法 官 最 終 認 定 , 本 案 中 , 田 華 對 正 在 進 行 的 搶 劫 犯罪 , 采 取 防 衛(wèi) 行 為 , 造 成 不 法 侵 害 人 黃 某 死 亡 , 不屬 于 過 失 殺 人 , 不 負 刑 事 責 任
4、。 田 華 對 正 在 進 行 持刀 搶 劫 的 黃 某 采 取 的 防 衛(wèi) 行 為 , 屬 于 正 當 防 衛(wèi) 。 所 謂 正 當 防 衛(wèi) , 就 是 當 我 們 的 人 身 、 財 產(chǎn)安 全 或 者 其 他 權 益 遭 受 不 法 侵 害 的 時 候 ,可 以 進 行 正 當 的 反 抗 或 反 擊 , 如 果 這 時 給對 方 造 成 了 傷 害 , 我 們 是 不 用 承 擔 刑 事 責任 的 特 別 提 示 :對 于 未 成 年 人 來 說 , 面對 案 例 中 這 類 侵 害 , 還 是 要 審 時 度勢 , 冷 靜 理 智 , 首 先 確 保 生 命 安 全 。 一 天 晚 上
5、, 田 華 從 同 學 家 歸 來 , 路 過 一 條 偏 僻 的 胡 同 時 ,從 胡 同 口 跳 出 一 個 持 刀 青 年 黃 某 。 黃 某 把 刀 逼 向 田 華 并 讓 他 交出 錢 和 手 表 。 田 華 扭 頭 就 跑 , 結(jié) 果 跑 進 了 死 胡 同 , 而 黃 某 持 刀緊 隨 其 后 , 慌 亂 害 怕 中 , 田 華 拿 起 墻 角 的 一 根 木 棒 。 黃 某 見 田華 反 抗 , 扔 下 刀 轉(zhuǎn) 身 逃 走 , 田 華 追 上 黃 某 , 并 持 木 棒 對 其 打 擊 ,直 至 黃 某 失 去 反 應 , 黃 某 經(jīng) 搶 救 無 效 死 亡 。你 認 為 田
6、華 的 行 為 屬 于 正 當 防 衛(wèi) 么 ? 為 什 么 ? 正 當 防 衛(wèi) , 必 須 要 有 一 定 的 限 度 。如 果 我 們 的 防 衛(wèi) 反 擊 明 顯 超 過 了 必 要 的限 度 , 造 成 重 大 損 害 , 自 己 就 成 了 侵 害者 , 構 成 防 衛(wèi) 過 當 , 要 承 擔 一 定 的 法 律責 任 。 正 當 防 衛(wèi) 必 須 滿 足 的 條 件 2016年 3月 23日 , 南 方 周 末 發(fā) 表 刺 死 辱 母 者 一 文 。 文 中 講 述 了發(fā) 生 在 山 東 聊 城 的 一 個 慘 劇 。 催 債 人 用 極 端 手 段 侮 辱 被 告 于 歡 的 母 親
7、。有 人 報 警 , 民 警 來 到 進 入 接 待 室 后 說 “ 要 賬 可 以 , 但 是 不 能 動 手 打人 ” , 隨 即 離 開 。 于 歡 和 母 親 欲 離 開 但 被 阻 止 , 于 歡 情 急 之 下 拿 刀 刺向 催 債 人 , 4個 催 債 人 被 刺 中 , 其 中 一 人 失 血 過 多 死 亡 。 2016年 12月 15日 , 聊 城 市 中 級 法 院 開 庭 審 理 此 案 。 2017年 2月 17日 , 山 東 省 聊 城 市 中 級 法 院 一 審 以 故 意 傷 害 罪 判 處 于 歡 無 期 徒 刑 。 案 件 披 露 以 后 , 在 社 會 上
8、 引 起 強 烈 反 響 , 一 種 觀 點 認 為 “ 于 歡 為 了保 證 自 身 和 母 親 的 人 身 安 全 及 尊 嚴 , 做 出 的 反 抗 行 為 屬 于 正 當 防 衛(wèi) , 應判 無 罪 ” ; 另 一 種 觀 點 認 為 “ 于 歡 不 能 正 確 處 理 沖 突 , 持 尖 刀 捅 刺 多 人 ,致 一 人 死 亡 、 二 人 重 傷 、 一 人 輕 傷 , 其 行 為 構 成 故 意 傷 害 罪 , 判 決 合理 ” 結(jié) 合 本 節(jié) 課 所 學 , 小 組 內(nèi) 交 流 , 談 談 你 的 觀 點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對 山 東 省 聊 城 市 于 歡 故 意 傷
9、 害 案 高 度 重 視 , 已 派 員 赴山 東 聽 取 山 東 省 檢 察 機 關 匯 報 , 正 在 對 案 件 事 實 、 證 據(jù) 進 行 全 面 審 查 。 對于 歡 的 行 為 是 屬 于 正 當 防 衛(wèi) 、 防 衛(wèi) 過 當 還 是 故 意 傷 害 , 將 依 法 予 以 審 查 認定 ; 對 媒 體 反 映 的 警 察 在 此 案 執(zhí) 法 過 程 中 存 在 失 職 瀆 職 行 為 , 將 依 法 調(diào) 查處 理 。 2017年 3月 26日 下 午 , 山 東 省 人 民 檢 察 院 發(fā) 布 消 息 表 示 , 將 在 該 案 二審 程 序 中 依 法 履 行 出 庭 和 監(jiān) 督
10、 職 責 。 對 社 會 公 眾 關 注 的 于 歡 的 行 為 是 屬 于正 當 防 衛(wèi) 、 防 衛(wèi) 過 當 還 是 故 意 傷 害 等 , 將 依 法 予 以 重 新 審 查 認 定 。 成 立 由反 瀆 職 、 公 訴 等 相 關 部 門 人 員 組 成 的 調(diào) 查 組 , 對 媒 體 反 映 的 警 察 在 此 案 執(zhí)法 過 程 中 存 在 的 失 職 、 瀆 職 行 為 等 問 題 , 依 法 調(diào) 查 處 理 。老 師 的 觀 點 : 公 平 、 正 義 是 人 類 永 恒 的 追 求 , 也 是 社 會 和 諧 的重 要 標 志 ; 公 正 法 治 , 更 是 社 會 主 義 核
11、心 價 值 觀 的 具 體 要 求 。相 信 隨 著 我 國 法 制 建 設 的 逐 漸 完 善 , “ 讓 人 民 群 眾 在 每 一 個 司法 案 件 中 都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義 ” 的 目 標 并 不 遙 遠 。 緊 急 避 險 , 就 是 為 了 使 國 家 、 公 共 利 益 、本 人 或 他 人 的 人 身 、 財 產(chǎn) 和 其 他 權 利 免受 正 在 發(fā) 生 的 危 險 , 不 得 已 而 采 取 的 損害 另 一 較 小 合 法 權 益 的 行 為 。 緊 急 避 險 需 要 滿 足 的 條 件 結(jié) 合 本 節(jié) 課 所 學 知 識 , 以 小 組 為 單 位 進 行 交
12、 流 ,找 一 找 “ 正 當 防 衛(wèi) ” 與 “ 緊 急 避 險 ” 的 共 同 點 與不 同 之 處 。共 同 點 :( 1) 主 觀 目 的 都 是 為 了 保 護 國 家 、 公 共 利 益 、 本 人 或 者他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 2) 成 立 的 前 提 是 合 法 權 益 正 在 遭 受 危 險 ;( 3) 都 有 某 種 限 度 的 制 約 , 否 則 , 都 有 可 能 在 一 定 條 件下 成 為 應 當 負 刑 事 責 任 的 犯 罪 行 為 。 不 同 之 處 :(1)危 害 的 來 源 不 同正 當 防 衛(wèi) 中 危 害 的 來 源 只 能 是 人 所 實 施
13、 的 不 法 侵 害 行 為 ;而 緊急 避 險 中 危 害 來 源 比 較 廣 泛 , 它 不 僅 限 于 人 的 不 法 侵 害 行 為 ,還 可 以 是 自 然 不 可 抗 拒 的 力 等 。( 2) 行 為 對 象 不 同正 當 防 衛(wèi) 只 能 對 不 法 侵 害 者 本 人 來 實 行 , 不 能 損 害 沒 有 參 與 實施 不 法 侵 害 的 其 他 人 的 利 益 ;而 緊 急 避 險 所 損 害 的 只 能 是 與 危險 的 發(fā) 生 無 關 的 第 三 者 的 利 益 。(3)實 施 條 件 不 同緊 急 避 險 要 求 行 為 人 必 須 是 在 不 得 已 的 情 況 下
14、 作 為 排 除 危 險 的唯 一 方 法 時 才 能 實 施 ;而 正 當 防 衛(wèi) 則 無 這 樣 的 要 求 , 即 使 在 當時 的 情 況 下 能 夠 用 其 他 方 法 來 避 免 損 害 , 也 可 以 實 施 正 當 防 衛(wèi) 。 不 同 之 處 :(4)必 要 限 度 不 同正 當 防 衛(wèi) 所 造 成 的 損 害 , 允 許 等 于 或 者 大 于 不 法 侵 害 行 為 所可 能 造 成 的 損 害 ;而 緊 急 避 險 所 損 害 的 合 法 權 益 必 須 小 于 所 保護 的 合 法 權 益 。(5)對 行 為 主 體 的 要 求正 當 防 衛(wèi) 對 防 衛(wèi) 人 一 般 無 特 殊 要 求 , 只 要 符 合 正 當 防 衛(wèi) 的 條件 都 可 以 實 行 ;緊 急 避 險 則 不 適 用 于 在 職 務 上 、 業(yè) 務 上 負 有 特定 責 任 的 人 避 免 本 人 危 險 。 正 當 防 衛(wèi) 防 衛(wèi) 過 當緊 急 避 險共同點 不同點 一 定 的 限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