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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權論文】音樂作品出版著作權問題的窺察與反思
[摘要]音樂作品或音樂理論文稿以出版物的形態(tài)出現(xiàn)在人們的日常音樂文化之中,對我們的音樂表演、教學、研究、文化遺產(chǎn)傳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要發(fā)揮好出版物的這種作用,就必須處理好這其中的一個關鍵性的問題,那就是關于音樂作品出版“著作權”的問題。本文從音樂編輯的角度,對音樂作品的出版,音樂作品出版著作權和著作權人的集體管理等概念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并對著作權維護的現(xiàn)狀進行反思性的分析。
[關鍵詞]音樂作品;出版;著作權;著作權人
一、音樂作品的出版
(一)音樂作品界定
音樂作品是指“
2、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1]
(二)音樂作品出版內(nèi)容分類
從音樂作品的定義看,音樂作品出版內(nèi)容的分類,大概包括聲樂和器樂兩大類。聲樂類出版作品,囊括了中外民歌、藝術歌曲、歌劇選曲、影視歌曲、流行歌曲、音樂劇等音樂體裁,主要是以簡譜和五線譜記譜方式出版。器樂作品主要是指中外各種題材的獨奏、重奏、合奏作品。我國民族器樂作品一般采用簡譜記譜,隨著音樂事業(yè)蓬勃發(fā)展,簡譜記譜和五線譜記譜是當下器樂作品出版中最普遍的記譜方式。
(三)音樂作品出版方式
音樂作品的出版方式,主要以載體分類,包括紙質出版和錄音(音
3、像制品)出版兩類。具體來說,紙質出版,是指將音樂作品以樂譜或曲譜的形式記錄下來,通過軟件制譜,印刷以圖書形式出版;錄音出版,是指將音樂作品通過人聲演唱、器樂演奏,錄制成音頻或視頻,經(jīng)過后期處理,以音像形式出版。無論是紙質出版,還是音像制品出版的音樂作品,由于其自身的特點,還會涉及著作權的問題。
二、音樂作品的著作權
(一)著作權定義
音樂作品的著作權“是指音樂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對其創(chuàng)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fā)行權、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等。音樂作品著作權人有權支配對其作品的表演
4、、復制、發(fā)行、改編、編輯和許可他人以這些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2]
(二)著作權人的界定
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包括曲作者、詞作者、音樂改編者、歌曲譯配者、音樂作者的繼承人以及其他通過合法途徑獲得音樂著作權的人。其中,歌曲作品,詞、曲作者是一首歌著作權的共有者,對作品均享著作權;影視音樂作品,在影視播出中的使用權歸影視制片人所有,除此之外的使用權歸音樂作品作者所有;委約的音樂作品,委托合同中沒有轉讓著作權的或未被委托人接受的,著作權歸作者所有。
(三)著作權的保護期
音樂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是指音樂作品的詞、曲、改編、譯配
5、等創(chuàng)作者對其創(chuàng)作的音樂作品享有專有權的保護期限。保護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過了保護期的音樂作品可以免費使用,作者的署名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修改權等人身權永遠受保護”。[3]
(四)著作權的集體管理
1.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以下簡稱“音著協(xié)”)1992年12月17日我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成立,它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xié)會共同發(fā)起成立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專門維護詞曲作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機構。我國《著作權法》第八條明文規(guī)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
6、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保?]2.“音著協(xié)”的職能主要職能有:①進行音樂著作權人和音樂作品登記和檔案管理;②依法收取音樂作品使用者交納的作品使用許可費,并發(fā)放許可證;③根據(jù)作品被使用的情況向著作權人定期分配作品使用費;④對侵犯音樂著作權的行為提出法律交涉;⑤進行音樂著作權保護的公益宣傳;⑥經(jīng)國家版權局授權,還承擔音樂作品法定許可使用的使用費收轉工作;⑦經(jīng)與海外同類組織簽約,協(xié)會可代為管理和行使海外音樂作品在
7、中國內(nèi)地的著作權。3.音樂作品許可使用的途徑以及付酬標準根據(jù)“音著協(xié)”的規(guī)定,凡是中國的音樂著作權人,都可以成為協(xié)會會員。所以,出版社只須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簽署一個《音樂著作權使用許可證》,再上報出版使用音樂作品詳細的目錄(包括每首音樂作品的名稱及詞曲作者、改編者、譯配者的姓名),經(jīng)協(xié)會審核同意,支付使用費用后,就取得了出版物所涉及音樂作品出版的授權許可了。此外對于非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會員的作品,如果要選入出版,出版前須征得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并按照相應標準支付其使用費。對付酬標準“音著協(xié)”有如下規(guī)定:①音樂作品出版圖書的,按照使用音樂作品的數(shù)量計算,出版數(shù)量在1萬冊以內(nèi)的(含1萬冊),每首
8、作品的使用費為100元人民幣;出版數(shù)量超過1萬冊的,每增加1000冊,每首音樂作品的使用費增加5元;②音樂作品出版雜志、報紙等,按照使用音樂作品的數(shù)量計算,每首作品的使用費為100元人民幣;③出版使用超時長音樂作品的,其使用費為普通作品的2~5倍;所謂超時長音樂作品,是指小提琴協(xié)奏曲《梁祝》,全曲近30分鐘,這類音樂作品;通常一首音樂作品的長度在5分鐘左右,每5分鐘算一首作品,超出部分不到5分鐘的按5分鐘計算。
三、音樂作品出版中出現(xiàn)著作權問題的現(xiàn)狀
自“音著協(xié)”成立以來,在著作權問題的維護、宣傳、解決方面得到了極大改善和提高。但因為音樂作品出版工作的復雜性和音
9、樂作品自身的特殊性,在音樂作品出版使用中,仍然避免不了一些著作權問題的發(fā)生。目前,大多數(shù)音樂作品的出版編校主要依據(jù)作者提供的原稿,這就對作者原稿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且現(xiàn)在很多作品的譜例、版本雜多,加之出版、制作人員的素質和業(yè)務能力的參差不齊,就會存在音樂作品信息不準確的情況,而此時如果出版編輯工作者沒有對這些信息進行仔細地查證,盲目出版,就會造成著作權使用問題的出現(xiàn)。從經(jīng)驗來看,音樂作品出版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會導致著作權問題的出現(xiàn)。1.音樂作品詞、曲作者,外國聲樂作品詞作者和譯配者,一些改編的聲樂、器樂作品改編者信息的不完整;如:中國作品《太陽出來喜洋洋》,大家只知道是“四川民歌”,但如果
10、在歌曲作品出版物上,只標注“四川民歌”而遺漏了詞作者“金鼓”的信息,就會出現(xiàn)著作權的糾紛;2.將已有作者信息誤寫、誤印和張冠李戴;如:將“喜”誤寫為“西”、將“藜”誤印為“黎”等。
四、對音樂作品出版及著作權維護現(xiàn)狀的反思
針對上述音樂作品出版出現(xiàn)的著作權問題這一現(xiàn)狀,結合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為了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思考:
(一)加強知識產(chǎn)權文化建設,培養(yǎng)公民著作權保護意識
國家應大力推廣和普及著作權制度,在社會各級機構、各類學校及公民中宣傳著作權知識,培養(yǎng)公民尊重他人著作權的大環(huán)境,有效打擊各
11、類侵犯著作權的違法行為,為音樂作品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二)積極宣傳音樂作品集體管理制度
“音著協(xié)”在成立20多年的時間里,為維護音樂創(chuàng)作者的著作權做出了大量的工作,但仍有一些機構、公民還存在音樂作品著作權使用的“困惑”和“誤區(qū)”。所以,“音著協(xié)”還應加大力度進行著作權的廣泛宣傳和知識普及,讓廣大民眾“解惑”和走出“誤區(qū)”。另外,音樂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也應積極在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進行作品不間斷的登記,從集體的層面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三)完善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職能
針對“音著協(xié)”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職能中第一條“進行音樂著作權人和音樂作品登記和檔案管理”,[5]建議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音樂作品,設立一個網(wǎng)絡專區(qū),將所有音樂作品進行網(wǎng)絡管理,專區(qū)可以以“音著協(xié)”審核方式進入。以此,保證在出版物中,譜例版本和作者信息的準確性,維護著作權人的利益,解決出版著作權保護的問題。音樂作品與其他文藝作品一樣都是一個特殊的作品類型,其創(chuàng)作過程飽含了創(chuàng)作者的智慧、心血和勞動,理應受到應有的認可與尊重,保護音樂作品創(chuàng)作者神圣的權利———著作權,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