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保護(1)》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民間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保護(1)(3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上搜索。
1、民間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保護(1)
摘要:民間音樂作品作為人類社會的共同財富和寶貴資源,必須予以適當的法律保護。經過對不同法律保護模式的分析和比較,以著作權方式對民間音樂作品實施保護無疑應是現階段一種務實而明智的選擇。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 民間音樂作品 著作權 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可謂當今國際上的一個難題,各國對于是否給予其法律保護,給予什么樣的法律保護,即采取何種法律保護模式,具體如何實施這種法律保護,不僅存在重大的理論分歧,而且形成了一些不同的立法與實踐。為此,曾有學者將此問題稱為“法學界的歌德巴赫猜想”。 而民間音樂作品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中
2、最為活躍和最具代表性的一個部分,其法律保護問題更顯突出,尤為值得關注。本文擬針對現實案例中涌現出來的幾個重點問題,就民間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作一分析和探討,以期對民間音樂作品的法律保護模式的適當選擇及相應法律保護制度的合理構建有所助益。一、民間音樂作品法律保護問題的提出(一)典型案例介紹1.西部民歌權屬糾紛案著名的音樂藝術家王洛賓先生在深入大西北民間音樂的寶庫幾十年中,歷盡千辛萬苦,搜集、整理和改編了大批優(yōu)秀的民歌,但當其通過協議向臺商“一次性賣斷”其中的一些作品后,卻遭到了中國西部很多少數民族同胞和音樂界人士的猛烈抨擊,國家版權局的相關負責人也作出了“不屬于著作權保護范圍的作品”的論斷 。最
3、終少數民族同胞和國家版權局無法為民間音樂進行法律保護找到適當的法律依據,王洛賓先生也沒有辦法對自己辛苦搜集、整理和改編的作品進行轉讓。該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國民間音樂作品保護的法律缺位已構成藝術作品流通的嚴重障礙,并對少數民族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害。2.饒河縣四排赫哲族鄉(xiāng)政府訴郭頌等侵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是:原告黑龍江省饒河縣赫哲族鄉(xiāng)政府主張《烏蘇里船歌》是由《想情郎》、《狩獵的哥哥回來了》等赫哲族傳統(tǒng)民歌編曲而成,并非被告郭頌原創(chuàng),應該定性《烏蘇里船歌》為赫哲族民歌,并要求被告作出聲明及賠償損失。依照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作出的鑒定報告,法院作出的最終判決是:《烏蘇里船歌》是
4、郭頌等人在赫哲族世代流傳的民間曲調的基礎上,運用現代作品手法創(chuàng)作完成的,郭頌作為合作作者之一,享有對《烏蘇里船歌》的著作權,以任何方式使用時應注明“根據赫哲族民間曲調改編”。應該說,與“西部民歌風波”案相比,該案在解決民間音樂作品法律保護問題上有了明顯的進步,不僅承認改編作者享有著作權,而且嘗試著對民間音樂作品的權利主體提供一些必要的救濟。3.其他相關案例湖南的劉鴻志對電視連續(xù)劇《水滸》主題曲《好漢歌》產生質疑而進行訴訟,認為《好漢歌》抄襲了中原民歌《王大娘補缸》,后來《好漢歌》被判為原創(chuàng)作品; 在英國,1960年代的“西部之家”民歌案也是一宗關于民間音樂作品權屬糾紛的案件。英國法院作出的判決
5、是,當地流傳多年的蘇格蘭民歌“西部之家”因無法確認其作者而屬于公共領域的作品,任何人都有權將其錄制下來,而將其錄制下來的成果不具有原創(chuàng)性,因而不能享有版權。 在美國,1963年“Kingston Trio”案同樣涉及民間音樂作品的權屬。在該案中,名為“Kingston Trio”的三重唱組合改編了一首他們認為屬于公共領域的歌曲“Tom Dooley”,而沒有提到這首歌曲的原創(chuàng)者——生活在美國北卡羅來納州山區(qū)的農民Frank Proffitt和記錄、整理、改編這首歌曲并發(fā)表于《美國民歌集》的民歌收藏家Frank Warner。法院最終審查判決三重唱組合的改編行為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即侵犯了《美
6、國民歌集》印制版本中應當得到保護的著作權。 (二)幾個重要問題的提出從上述諸案例不難看出,是否以及如何給予民間音樂作品以何種法律保護,是一個讓各國都感到有些措手不及的新問題,但是又不得不認真面對并尋求合理解決的難題??偟膩砜?,該問題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何為民間音樂作品,其與現行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之一——音樂作品相比有何特殊性;第二,應否給予民間音樂作品以法律保護,對其保護有何意義;如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即采用何種適當的法律保護模式對其進行保護,是納入現行的著作權保護體系還是針對其特殊性確立新的保護機制;選擇的保護模式如何在受保護的權利主體與社會公眾的利益之間保持平衡,即如何在推動民間
7、音樂作品的持續(xù)創(chuàng)作與促進各國、各民族、各地區(qū)間的文化交流之間保持平衡;第三,如果選擇給予民間音樂作品以著作權保護的話,應如何消彌民間音樂作品與現行著作權制度之間的缺口,構建有效的民間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機制。二、民間音樂作品的界定民間音樂,就是扎跟于人民生活,與人民的生活習俗、山川地貌、文化傳統(tǒng)、社會影響等密切相關的音樂藝術類別。其基本特征是:創(chuàng)作主體的群體性和融合性;流傳過程的傳承性和變異性;受地域影響深遠以及存在形態(tài)的非固定性和非接觸性。在很多西方關于民間音樂作品的著作中,將民間音樂作品寫成“Folk Music”或者“Traditional Music”,我們應當從“民間”和“音樂作品”兩
8、個方面來界定民間音樂作品:首先,“民間”一詞指明了作品的來源和創(chuàng)作方式。根據《美國傳統(tǒng)字典》的解釋,“Folk”指的是一個社會或地區(qū)被看作是傳統(tǒng)生活方式代表的普通的人群,尤其是作為組成特色文化的風俗、信仰、藝術的發(fā)源者和傳播者。筆者認為,“民間”應當解釋為,通過不斷模仿、口傳心授或其他方式充分反映符合其群體期望的群體導向和社會價值的一個群體中,這個群體可以是民族、部落、社區(qū)甚至國家,也可以是這個群體中的一些個體。其次,對于“音樂作品”的理解,各國尚存在一定的分歧,分歧的焦點是音樂作品究竟是否包含文字。一種理解是把文字排除在音樂作品之外,例如,1988年《英國版權法》第3條第1款第2項即規(guī)定:“
9、音樂作品系指由樂曲構成之作品,其中不包括意在隨樂曲一同演唱或口述之文字,也不包括一同表演之動作?!绷硪环N理解是將與音樂一同演唱的詞(文字)一同視為音樂作品。采此理解的國家占多數,如我國2002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3款規(guī)定:“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不帶詞的作品?!睘榻鉀Q各國在此方面的分歧,《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年巴黎文本)和《世界版權公約》(1971年巴黎文本)采取折衷的方式來界定音樂作品,即“配詞或未配詞的樂曲”類作品。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民間音樂作品是指由某社會群體(如民族、區(qū)域、國家)或者該群體中的一些個體所表達的符合群體期望和有一定社會價值的旋律、和聲和節(jié)奏的藝術表現形式,這種藝術表現形式是以口傳心授為傳播途徑,以自由流變?yōu)槠浠敬嬖诜绞胶蜕慈暮铣勺髌?。通常具體表現為民歌、說唱、器樂等民間音樂藝術表現形式。三、民間音樂作品法律保護模式的選擇(一)關于民間音樂作品法律保護模式的理論分歧是否應對民間音樂作品進行保護,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共2頁: 1
論文出處(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