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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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甲方:_乙方:_簽訂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頁 共 5 頁金融機構借款合同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指辦理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1)金融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nèi)容:借款種類、借款幣種、借款用途、借款數(shù)額、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2)合同訂立要注意的問題借款人應在訂立合同時負擔如實申報義務。借款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依約提供擔保。3)貸款人的義務按期、足額提供貸款的義務。依據(jù)合同法第200條的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由于貸款人未足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保密義務。作為貸款人以方金融機構,對于其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階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項商業(yè)秘密,有保密義務,不得泄密或進行不正當使用。4)借款人的合同義務按照約定的日期和數(shù)額收取借款。合同法201條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和數(shù)額收取借款的,仍須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日期和數(shù)額向貸款人支付利息。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按期支付利息。如果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不能確定利息支付期限,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在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款借款時一并支付。按期返還借款容忍義務。在貸款人按照約定檢查、監(jiān)督借款的使用情況時,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該項義務給予約定產(chǎn)生,未作約定的,借款人有權拒絕貸款人對貸款使用狀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的請求。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特征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具有如下特征:有償性金融機構發(fā)放貸款,意在獲取相應的營業(yè)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負擔按期返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義務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在這一點上,該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為無償合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要式性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的存在產(chǎn)生爭議的,視為合同關系不成立。如果雙方?jīng)]有爭議或者一方當事人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該合同也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對于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采用書面形式。諾成性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時,合同關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則有所不同,該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終止金融借款合同終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幾種情況:1、借款合同因期限屆滿雙方履行合同而終止。借款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未約定對合同繼續(xù)展期的,則合同終止,借款人應依約定將借款及利息返還給貸款人,借款合同因此而消滅。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終止。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貸款人的解除而終止。此外,合同終止的其他原因也適用于借款合同。第 4 頁 共 5 頁合同編號:_本文至此結束,感謝您的瀏覽!(模板僅供參考)下載修改即可使用第 5 頁 共 5 頁-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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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機構 借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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