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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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yè) 所 得 稅 法 實 施 條 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 以下簡稱稅法 的規(guī)定 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稅 法 第 一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個 人 獨 資 企 業(yè) 合 伙企業(yè) 是指依照中國法律 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 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yè) 合伙企業(yè) 第 三 條 稅 法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依 法 在 中 國 境 內(nèi) 成 立 的 企 業(yè) 是 指 依 照 中 國 法 律 行 政 法 規(guī) 在中國境內(nèi)成立的 除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以外的公司 企業(yè) 事業(yè)單位 社會團體 民辦非 企業(yè)單位 基金會 外國商會 農(nóng)民專業(yè)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組織 稅 法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所 稱 依 照 外 國 地 區(qū) 法 律 成 立 的 企 業(yè) 是 指 依 照 外 國 地 區(qū) 法 律 成 立 的具有企業(yè)性質(zhì)的組織 第 四 條 稅 法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實 際 管 理 機 構(gòu) 是 指對企業(yè)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實施實質(zhì)性管理和控制 的機構(gòu) 第五條 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gòu) 場所 是指在中國境內(nèi)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機構(gòu) 場所 包括 一 管理機構(gòu) 營業(yè)機構(gòu) 辦事機構(gòu) 二 農(nóng)場 工廠 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 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 從事建筑 安裝 裝配 修理 勘探等工程作業(yè)的場所 五 營業(yè)代理人 六 其他機構(gòu) 場所 第 六 條 本 條 例 第 五 條 所 稱 營 業(yè) 代 理 人 是 指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受 非 居 民 企 業(yè) 委 托 代 理 從事經(jīng)營的公司 企業(yè)和其他經(jīng)濟組織或者個人 一 經(jīng)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購業(yè)務 并簽訂購貨合同 代為采購商品 二 與 委 托 人 簽 訂 代 理 協(xié) 議 或 者 合 同 經(jīng) 常 儲 存 屬 于 委 托 人 的 產(chǎn) 品 或 者 商 品 并 代 表 委 托 人 向他人交付其產(chǎn)品或者商品 三 有權(quán)經(jīng)常代表委托人簽訂銷貨合同或者接受訂貨 四 經(jīng)常代理委托人從事貨物采購 銷售以外的經(jīng)營活動 第 七 條 稅 法 第 三 條 所 稱 所 得 包 括 銷 售 貨 物 所 得 提 供 勞 務 所 得 轉(zhuǎn) 讓 財 產(chǎn) 所 得 股 息 紅 利 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 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 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八條 稅法第三條第二款 第三款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nèi) 境外所得 按以下原則劃分 一 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的所得 按經(jīng)營活動發(fā)生地確定 二 轉(zhuǎn)讓財產(chǎn)所得 不動產(chǎn)按財產(chǎn)所在地確定 動產(chǎn)按轉(zhuǎn)讓動產(chǎn)的企業(yè)所在地確定 三 股息紅利所得 按分配股息 紅利的企業(yè)所在地確定 四 利息所得 按實際負擔或支付利息的企業(yè)或機構(gòu) 場所所在地確定 五 租金所得 按實際負擔或支付租金的企業(yè)或機構(gòu) 場所所在地確定 六 特 許 權(quán) 使 用 費 所 得 按 實 際 負 擔 或 支 付 特 許 權(quán) 使 用 費 的 企 業(yè) 或 機 構(gòu) 場 所 所 在 地 確 定 七 其他所得 由國務院財政 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 九 條 稅 法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所 稱 實 際 聯(lián) 系 是 指 擁 有 管 理 控 制 據(jù) 以 取 得 所 得 的 股 權(quán) 債權(quán) 財產(chǎn)等 第 二 章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第 一 節(jié) 一 般 規(guī) 定 第 十 條 企 業(yè)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的 計 算 以 權(quán) 責 發(fā) 生 制 為 原 則 國 務 院 財 政 稅 務 主 管 部 門 另 有 規(guī) 定 的 除 外 前 款 所 稱 權(quán) 責 發(fā) 生 制 是 指 當 期 已 經(jīng) 實 現(xiàn) 的 收 入 和 已 經(jīng) 發(fā) 生 或 應 當 負 擔 的 費 用 不 論 款 項 是 否 收 付 均 作 為 當 期 的 收 入 和 費 用 不 屬 于 當 期 的 收 入 和 費 用 即 使 款 項 已 在 當 期 收 付 也 不 作 為 當 期 的 收 入 和 費 用 第 十 一 條 企 業(yè) 應 當 建 立 健 全 財 務 會 計 制 度 并 按 照 本 章 的 有 關 規(guī) 定 計 算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企 業(yè) 確 實 不 能 提 供 真 實 完整 準確的收入 支出憑證 不能正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的 稅 務機關可以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潤 費用換算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 十 二 條 稅 法 所 稱 虧 損 是指企業(yè)根據(jù)稅法及本條例的規(guī)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 不征稅收入 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shù)額 第二節(jié) 收 入 第 十 三 條 稅 法 第 六 條 所 稱 企 業(yè) 取 得 收 入 的 貨 幣 形 式 包 括 現(xiàn) 金 銀 行 存 款 應 收 賬 款 應 收票據(jù) 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稅 法 第 六 條 所 稱 企 業(yè) 取 得 收 入 的 非 貨 幣 形 式 包 括存貨 固定資產(chǎn) 投資性房地產(chǎn) 生物資產(chǎn) 無 形資產(chǎn) 股權(quán)投資 勞務 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資產(chǎn)以及其他權(quán)益 第十四條 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yè)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 應當按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 是指按照資產(chǎn)的市場價格 同類或類似資產(chǎn)市場價值基礎確定 第 十 五 條 稅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銷 售 貨 物 收 入 是 指 企 業(yè) 銷 售 商 品 產(chǎn) 品 原 材 料 包 裝物 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第 十 六 條 稅 法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所 稱 提 供 勞 務 收 入 是 指 企 業(yè) 從 事 建 筑 安 裝 修 理 修 配 交 通 運 輸 倉 儲 租 賃 金 融 保 險 郵 電 通 信 咨 詢 經(jīng) 紀 文 化 體 育 科 學 研 究 技 術 服 務 教 育 培 訓 餐 飲 住 宿 中 介 代 理 衛(wèi) 生 保 健 社 區(qū) 服 務 旅 游 娛 樂 加 工 和 其 他 勞 務 服 務 活 動 取 得 的 收 入 第 十 七 條 稅 法 第 六 條 第 三 項 所 稱 轉(zhuǎn) 讓 財 產(chǎn) 收 入 是 指 企 業(yè) 轉(zhuǎn) 讓 固 定 資 產(chǎn) 投 資 性 房 地 產(chǎn) 生物資產(chǎn) 無形資產(chǎn) 股權(quán) 債權(quán)等所取得的收入 第 十 八 條 稅 法 第 六 條 第 四 項 所 稱 股 息 紅 利 等 權(quán) 益 性 投 資 收 益 是 指 企 業(yè) 的 權(quán) 益 性 投 資 從被投資方取得的分配收入 股 息 紅 利 等 權(quán) 益 性 投 資 收 益 除 國 務 院 財 政 稅 務 主 管 部 門 另 有 規(guī) 定 外 應 當 以 被 投 資 方 作 出利潤分配決策的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第 十 九 條 稅 法 第 六 條 第 五 項 所 稱 利 息 收 入 是 指 企 業(yè) 將 資 金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但 不 構(gòu) 成 權(quán) 益 性 投 資 或 因 他 人 占 用 本 企 業(yè) 資 金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包 括 存 款 利 息 貸 款 利 息 債 券 利 息 欠 款 利息 等收入 企業(yè)持有到期的長期債券或發(fā)放長期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確認收入 第二十條 稅法第六條第 六 項所稱租金收入 是指企業(yè)提供固定資產(chǎn) 包裝物和其他資產(chǎn)的 使用權(quán)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第 二 十 一 條 稅 法 第 六 條 第 七 項 所 稱 特 許 權(quán) 使 用 費 收 入 是 指 企 業(yè) 提 供 專 利 權(quán) 非 專 利 技 術 商標權(quán) 著作權(quán)以及其他特許權(quán)的使用權(quán)而取得的收入 特 許 權(quán) 使 用 費 收 入 應 當 按 照 合 同 約 定 的 特 許 權(quán) 使 用 人 應 付 特 許 權(quán) 使 用 費 的 日 期 確 認 收 入 的 實 現(xiàn) 第 二 十 二 條 稅 法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所 稱 接 受 捐 贈 收 入 是 指 企 業(yè) 接 受 的 來 自 其 他 企 業(yè) 組 織 和個人自愿和無償給予的貨幣性或非貨幣性資產(chǎn) 接受捐贈收入 應當在實際收到捐贈資產(chǎn)時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第 二 十 三 條 稅 法 第 六 條 第 九 項 所 稱 其 他 收 入 是 指 企 業(yè) 取 得 的 除 稅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至 第 八 項 收 入 以 外 的 一 切 收 入 包 括 企 業(yè) 資 產(chǎn) 溢 余 收 入 逾 期 未 退 包 裝 物 沒 收 的 押 金 確 實 無 法 償 付 的 應 付 款 項 企 業(yè) 已 作 壞 賬 損 失 處 理 后 又 收 回 的 應 收 賬 款 債 務 重 組 收 入 補 貼 收 入 教 育費附 加返還款 違約金收入 匯兌收益等 第二十四條 企業(yè)下列經(jīng)營業(yè)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一 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二 企 業(yè) 受 托 加 工 制 造 大 型 機 械 設 備 船 舶 飛 機 等 以 及 從 事 建 筑 安 裝 裝 配 工 程 業(yè) 務 或 者 提 供 勞 務 等 持 續(xù) 時 間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的 應 當 按 照 納 稅 年 度 內(nèi) 完 工 進 度 或 者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確 認收 入的實現(xiàn) 完 工 進 度 或 者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不 能 合 理 判 斷 情 況 的 按 照 本 條 例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條 確 定 的 原 則 處 理 第 二 十 五 條 采 取 產(chǎn) 品 分 成 方 式 取 得 收 入 的 以 企 業(yè) 分 得 產(chǎn) 品 的 時 間 確 認 收 入 的 實 現(xiàn) 其 收 入 額 按照產(chǎn)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第 二 十 六 條 企 業(yè) 發(fā) 生 非 貨 幣 性 資 產(chǎn) 交 換 以 及 將 貨 物 財 產(chǎn) 勞 務 用 于 捐 贈 贊 助 集 資 廣 告 樣 品 職 工 福 利 和 利 潤 分 配 應 當 視 同 銷 售 貨 物 轉(zhuǎn) 讓 財 產(chǎn) 和 提 供 勞 務 國 務 院 財 政 稅 務 主管 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 二 十 七 條 稅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的 財 政 撥 款 是 指 各 級 政 府 對 納 入 預 算 管 理 的 事 業(yè) 單 位 社 會 團 體 等 組 織 撥 付 的 財 政 資 金 但 國 務 院 以 及 國 務 院 財 政 稅 務 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稅 法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所 稱 行 政 事 業(yè) 性 收 費 是 指 企 業(yè) 根 據(jù) 法 律 行 政 法 規(guī) 地 方 性 法 規(guī) 等 有 關規(guī)定 依照國務院規(guī)定程序批準 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并納入預算管理的費用 稅法第七條第 二 項所稱政府性基金 是指企業(yè)根據(jù)法律 行政法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 代政府收 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稅法第七條第 三 項所稱其他不征稅收入 是指企業(yè)取得的國務院財政 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 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節(jié) 扣 除 第 二 十 八 條 稅 法 第 八 條 所 稱 企 業(yè) 實 際 發(fā) 生 的 與 取 得 收 入 有 關 的 支 出 是 指 與 取 得 收 入 直 接 相 關的支出 企 業(yè) 以 取 得 的 稅 法 第 七 條 規(guī) 定 的 不 征 稅 收 入 用 于 支 出 所 形 成 的 費 用 或 財 產(chǎn) 不 得 扣 除 或 計 算 折 舊扣除 除 稅 收 法 律 行 政 法 規(guī) 另 有 規(guī) 定 外 企 業(yè) 實 際 發(fā) 生 的 成 本 費 用 稅 金 損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不 得重復扣除 第 二 十 九 條 稅 法 第 八 條 所 稱 合 理 的 支 出 是 指 符 合 經(jīng) 營 活 動 常 規(guī) 應 計 入 資 產(chǎn) 成 本 或 當 期 損 益 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 企 業(yè) 發(fā) 生 的 支 出 應 區(qū) 分 為 收 益 性 支 出 和 資 本 性 支 出 資 本 性 支 出 是 指 不 得 在 發(fā) 生 當 期 直 接 扣 除 應按稅收法律 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分期扣除或計入有關資產(chǎn)成本的支出 第 三 十 條 稅 法 第 八 條 所 稱 成 本 是 指 企 業(yè) 在 生 產(chǎn) 產(chǎn) 品 及 提 供 勞 務 等 過 程 中 發(fā) 生 的 直 接 材 料 直接人工及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的制造費用 第 三 十 一 條 稅 法 第 八 條 所 稱 費 用 是 指 企 業(yè) 在 生 產(chǎn) 產(chǎn) 品 及 提 供 勞 務 等 過 程 中 發(fā) 生 的 銷 售 費 用 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 三 十 二 條 稅 法 第 八 條 所 稱 稅 金 是 指 企 業(yè) 實 際 發(fā) 生 的 除 所 得 稅 和 允 許 抵 扣 的 增 值 稅 以 外 的各項稅金及附加 第 三 十 三 條 稅 法 第 八 條 所 稱 損 失 是 指 企 業(yè) 經(jīng) 營 活 動 中 實 際 發(fā) 生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和 存 貨 的 盤 虧 毀 擔 報廢凈損失 轉(zhuǎn)讓財產(chǎn)損失 呆賬損失 壞賬損失 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非常損失及其他損失 前款所稱資產(chǎn)盤虧 毀損 報廢凈損失 是指資產(chǎn)盤虧 毀損 報廢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 賠款后的余額 企業(yè)發(fā)生的資產(chǎn)損失 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 按照國務院財政 稅務主管部門的 規(guī)定扣除 企業(yè)已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chǎn) 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 應計入當期收入 第 三 十 四 條 稅 法 第 八 條 所 稱 其 他 支 出 是 指 除 成 本 費 用 稅 金 損 失 外 企 業(yè) 經(jīng) 營 活 動 中發(fā)生的有關的 合理的支出 第 三 十 五 條 稅 法 第 九 條 所 稱 公 益 性 捐 贈 是 指 企 業(yè) 通 過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門 以 及 省 級以上部門認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用于下列公益事業(yè)的捐贈 一 救助災害 救濟貧困 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 教育 科學 文化 衛(wèi)生 體育事業(yè) 三 環(huán)境保護 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 促進社會發(fā)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yè)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 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 慈善組織等 社會團體 一 依法成立 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二 以發(fā)展公益事業(yè)為宗旨 并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 全部資產(chǎn)及其增值為公益法人所有 四 收益和營運節(jié)余主要用于所創(chuàng)設目的的事業(yè) 五 終止或解散時 剩余財產(chǎn)不能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組織 六 不經(jīng)營與其設立公益目的無關的業(yè)務 七 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 具有不為私人謀利的組織機構(gòu) 九 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分配 也沒有對該組織財產(chǎn)的所有權(quán) 十 國務院財政 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 三 十 七 條 企 業(yè) 當 期 實 際 發(fā)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贈 支 出 在 年 度 利 潤 總 額 12 以 內(nèi) 含 的 準 予 扣 除 年度利潤總額 是指企業(yè)按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第三十八條 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 準予在稅前扣除 前 款 所 稱 職 工 工 資 薪 金 是 指 企 業(yè) 每 一 納 稅 年 度 支 付 給 在 本 企 業(yè) 任 職 或 與 其 有 雇 用 關 系 的 員 工 的 所 有 現(xiàn) 金 或 非 現(xiàn) 金 形 式 的 勞 動 報 酬 包 括 基 本 工 資 獎 金 津 貼 補 貼 年 終 加 薪 加 班 工 資 以 及 與 任 職 或 者 受 雇 有 關 的 其 他 支 出 第 三 十 九 條 企 業(yè) 發(fā) 放 給 在 本 企 業(yè) 任 職 的 主 要 投 資 者 個 人 及 其 他 應 在 合 理 的 范 圍 內(nèi) 扣 除 對 特 殊 類 型 的 企 業(yè) 發(fā) 放 的 工 資 薪 金 按 國 家 有 關 規(guī) 定 實 行 扣 除 第 四 十 條 企 業(yè) 按 照 國 務 院 有 關 主 管 部 門 或 省 級 人 民 政 府 規(guī) 定 的 范 圍 和 標 準 為 職 工 繳 納 的 基 本 醫(yī) 療 保 險 費 基 本 養(yǎng) 老 保 險 費 失 業(yè) 保 險 費 工 傷 保 險 費 生 育 保 險 費 等 基 本 社 會 保 險 費 和 住 房 公 積金 準予稅前扣除 企 業(yè) 提 取 的 年 金 在 國 務 院 財 政 稅 務 主 管 部 門 規(guī) 定 的 標 準 范 圍 內(nèi) 準 予 扣 除 第 四 十 一 條 企 業(yè) 為 其 投 資 者 或 雇 員 個 人 向 商 業(yè) 保 險 機 構(gòu) 投 保 的 人 壽 保 險 財 產(chǎn) 保 險 等 商 業(yè) 保險 不得扣除 企業(yè)按國家規(guī)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 準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企業(yè)經(jīng)營期間發(fā)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可以扣除 企 業(yè) 為 購 置 建 造 和 生 產(chǎn) 固 定 資 產(chǎn) 無 形 資 產(chǎn) 和 經(jīng) 過 十 二 個 月 以 上 的 建 造 才 能 達 到 預 定 可 銷 售 狀 態(tài) 的 存 貨 而 發(fā) 生 的 借 款 在 有 關 資 產(chǎn) 購 建 期 間 發(fā) 生 的 借 款 費 用 應 作 為 資 本 性 支 出 計 入 有 關 資 產(chǎn) 的 成 本 有 關 資 產(chǎn) 竣 工 結(jié) 算 并 交 付 使 用 后 或 達 到 預 定 可 銷 售 狀 態(tài) 后 發(fā) 生 的 借 款 費 用 可 在 發(fā) 生 當 期 扣 除 企 業(yè) 發(fā) 生 的 不 需 要 資 本 化 的 借 款 費 用 符 合 稅 法 和 本 條 例 對 利 息 水 平 限 定 條 件 的 準 予 扣 除 第 四 十 三 條 非 金 融 企 業(yè) 在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期 間 向 金 融 企 業(yè)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準 予 扣 除 向 非 金 融企業(yè)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高于按照金融企業(yè)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數(shù)額的部分 準予扣除 金融企業(yè)的儲蓄利息支出和同業(yè)拆借利息支出 準予扣除 第 四 十 四 條 企 業(yè) 在 外 幣 交 易 中 產(chǎn) 生 的 匯 兌 損 失 以 及 納 稅 年 度 終 了 后 將 人 民 幣 以 外 的 貨 幣 性 資 產(chǎn) 負 債 按 期 末 即 期 匯 率 折 算 為 人 民 幣 產(chǎn) 生 的 匯 兌 損 失 除 已 計 入 資 產(chǎn) 成 本 及 與 向 所 有 者 進 行 利 潤 分 配 相 關 的 部 分 外 準 予 扣 除 第四十五條 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滿足職工共同需要的集體生沽 文 化 體 育 等 方 面 的 職 工 福 利 費 用 支 出 準 予 扣 除 第 四 十 六 條 企 業(yè) 實 際 發(fā) 生 的 職 工 工 會 經(jīng) 費 支 出 在 職 工 工 資 總 額 2 含 內(nèi) 的 準 予 扣 除 第 四 十 七 條 除 國 務 院 財 政 稅 務 主 管 部 門 另 有 規(guī) 定 外 企 業(yè) 實 際 發(fā) 生 的 職 工 教 育 經(jīng) 費 支 出 在 職 工 工 資 總 額 2 5 含 以 內(nèi) 的 準 予 據(jù) 實 扣 除 第 四 十 八 條 企 業(yè) 實 際 發(fā) 生 的 與 經(jīng) 營 活 動 有 關 的 業(yè) 務 招 待 費 按 實 際 發(fā) 生 額 的 50 扣 除 第 四 十 九 條 企 業(yè) 每 一 納 稅 年 度 實 際 發(fā) 生 的 符 合 條 件 的 廣 告 支 出 不 超 過 當 年 銷 售 營 業(yè) 收 入 15 含 的 部 分 準 予 扣 除 超 過 部 分 準 予 在 以 后 年 度 結(jié) 轉(zhuǎn) 扣 除 第 五 十 條 稅 法 第 十 條 第 六 項 所 稱 贊 助 支 出 是 指 企 業(yè) 發(fā) 生 的 各 種 非 廣 告 性 質(zhì) 的 贊 助 支 出 第 五 十 一 條 稅 法 第 十 條 第 七 項 所 稱 未 經(jīng) 核 定 的 準 備 金 支 出 是 指 企 業(yè) 未 經(jīng) 國 務 院 財 政 稅 務 主 管 部 門 核 定 而 提 取 的 各 項 資 產(chǎn) 減 值 準 備 風 險 準 備 等 準 備 金 第 五 十 二 條 金 融 企 業(yè) 按 下 列 公 式 計 提 的 呆 賬 準 備 準 予 扣 除 本 年 末 允 許 扣 除 的 呆 賬 準 備 本 年 末 允 許 提 取 呆 賬 準 備 的 資 產(chǎn) 余 額 1 上 年 末 已 經(jīng) 扣 除 的 呆 賬 準 備 余 額 金 融 企 業(yè) 符 合 規(guī) 定 核 銷 條 件 的 呆 賬 損 失 應 先 沖 減 已 經(jīng) 扣 除 的 呆 賬 準 備 呆 賬 準 備 不 足 沖 減 的 部 分 準 予 直 接 扣 除 金 融 企 業(yè) 收 回 已 扣 除 的 呆 賬 損 失 時 應 計 入 當 期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第 五 十 三 條 企 業(yè) 按 照 國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規(guī) 有 關 規(guī) 定 提 取 的 用 于 環(huán) 境 生 態(tài) 恢 復 等 的 專 項 資 金 準 予 扣 除 提 取 資 金 改 變 用 途 的 不 得 扣 除 已 經(jīng) 扣 除 的 應 計 入 當 期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第 五 十 四 條 企 業(yè) 參 加 財 產(chǎn) 保 險 和 責 任 保 險 按 照 規(guī) 定 實 際 繳 納 的 保 險 費 用 準 予 扣 除 第 五 十 五 條 企 業(yè) 根 據(jù)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的 需 要 租 入 固 定 資 產(chǎn) 所 支 付 租 賃 費 按 下 列 辦 法 扣 除 一 以 經(jīng) 營 租 賃 方 式 租 入 固 定 資 產(chǎn) 而 發(fā) 生 的 租 賃 費 按 租 賃 年 限 均 勻 扣 除 二 融 資 租 賃 發(fā) 生 的 租 賃 費 不 得 直 接 扣 除 按 規(guī) 定 構(gòu) 成 融 資 租 入 固 定 資 產(chǎn) 價 值 的 部 分 應 當 提 取 折 舊 費 用 分 期 扣 除 第 五 十 六 條 企 業(yè) 接 受 關 聯(lián) 方 提 供 的 管 理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服 務 按 照 獨 立 交 易 原 則 支 付 的 有 關 費 用 準 予 扣 除 第 五 十 七 條 企 業(yè) 實 際 發(fā) 生 的 合 理 的 勞 動 保 護 支 出 準 予 扣 除 前 款 所 稱 勞 動 保 護 支 出 是 指 確 因 工 作 需 要 為 雇 員 配 備 或 提 供 工 作 服 手 套 安 全 保 護 用 品 防 暑 降 溫 用 品 等 所 發(fā) 生 的 支 出 第 五 十 八 條 企 業(yè) 內(nèi) 部 營 業(yè) 機 構(gòu) 之 間 融 通 資 金 調(diào) 劑 資 產(chǎn) 和 提 供 經(jīng) 營 管 理 服 務 等 內(nèi) 部 業(yè) 務 往 來 的 發(fā) 生 的 費 用 均 不 計 入 收 入 和 扣 除 第 五 十 九 條 非 居 民 企 業(yè) 在 中 國 境 內(nèi) 設 立 的 機 構(gòu) 場 所 就 其 境 外 總 機 構(gòu) 實 際 發(fā) 生 的 與 本 機 構(gòu) 場 所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有 關 的 費 用 能 夠 提 供 總 機 構(gòu) 出 具 的 費 用 匯 集 范 圍 定 額 分 配 依 據(jù) 和 方 法 等 證 明 文 件 并 合 理 計 算 分 攤 的 準 予 扣 除 第 四 節(jié) 資 產(chǎn) 的 稅 務 處 理 第 六 十 條 企 業(yè)的各項資產(chǎn) 包括固定資產(chǎn) 生物資產(chǎn) 無形資產(chǎn) 長期待攤費用 投資資產(chǎn) 存貨等 以歷史成本作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 是指企業(yè)取得該項資產(chǎn)時實際發(fā)生的支出 企 業(yè) 持 有 各 項 資 產(chǎn)期間產(chǎn)生資產(chǎn)增值或損失 除稅收規(guī)定可以確認損益的外 不得調(diào)整有關資 產(chǎn)的計稅基礎 第 六 十 一 條 稅 法 第 十 一 條 所 稱 固 定 資 產(chǎn) 是 指 企 業(yè) 為 生 產(chǎn) 產(chǎn) 品 提 供 勞 務 出 租 或 經(jīng) 營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使 用 時 間 超 過十二個月 不含十二個月 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chǎn) 包括房屋 建筑物 機器 機械 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有關的設備 器具 工具等 第六十二條 企業(yè)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固定資產(chǎn)的計稅基礎 一 外購的固定資產(chǎn) 按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chǎn) 按竣工結(jié)算前實際發(fā)生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 三 融 資 租 入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按 租 賃 開 始 日 租 賃 資 產(chǎn) 的 公 允 價 值 與 最 低 租 賃 付 款 額 現(xiàn) 值 中 孰 低 者 加上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 作為計稅基礎 四 盤盈的固定資產(chǎn) 按同類固定資產(chǎn)的重置完全價值作為計稅基礎 五 通 過 捐 贈 投 資 非 貨 幣 性 資 產(chǎn) 交 換 債 務 重 組 取 得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按 該 資 產(chǎn) 的 公 允 價 值 和 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 第六十三條 固定資產(chǎn)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 準予扣除 企 業(yè) 應 當 從 固 定 資 產(chǎn) 使 用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計 算 折 舊 停 止 使 用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應 當 從 停 止 使 用 月 份 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 業(yè) 應 當 根 據(jù) 固 定 資 產(chǎn) 的 性 質(zhì) 和 使 用 情 況 合 理 確 定 固 定 資 產(chǎn) 的 預 計 凈 殘 值 固 定 資 產(chǎn) 預 計 凈 殘 值一經(jīng)確定 不得變更 第 六 十 四 條 除 國 務 院 財 政 稅 務 主 管 部 門 另 有 規(guī) 定 外 固 定 資 產(chǎn) 計 算 折 舊 的 最 短 年 限 如 下 一 房屋 建筑物 為20年 二 火車 輪船 機器 機械和其他生產(chǎn)設備 為10年 三 火車 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有關的器具 工具 家具等 為5年 四 電子設備 為3年 第 六 十 五 條 從 事 開 采 石 油 資 源 的 企 業(yè) 所 發(fā) 生 的 礦 區(qū) 權(quán) 益 和 勘 探 費 用 可 以 在 已 經(jīng) 開 始 商 業(yè) 性 生 產(chǎn)后 在不少于2年的期限內(nèi)分期計提折耗 從 事 開 采 石 油 資 源 的 企 業(yè) 在 開 發(fā) 階 段 的 費 用 支 出 和 在 采 油 氣 井 上 建 筑 和 安 裝 的 不 可 移 作 他 用 的 建 筑 物 設 備 等 固 定 資 產(chǎn) 以 油 氣 井 礦 區(qū) 或 油 氣 田 為 單 位 按 以 下 方 法 和 年 限 計 提 的 折 舊 準 予扣 除 一 以油氣井 礦區(qū)或油氣田為單位 按照直線法綜合計提折耗 折耗年限不少于6年 二 以油氣井 礦區(qū)或油氣田為單位 按可采儲量和產(chǎn)量法綜合計提折耗 采 取 上 述 方 法 計 提 折 耗 的 可 以 不 留 殘 值 從 油 氣 井 或 油 氣 田 開 始 商 業(yè) 性 生 產(chǎn) 月 份 的 次 日 計 提 折耗 第六十六條 生產(chǎn)性生物資產(chǎn) 按照實際發(fā)生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 一 外購生產(chǎn)性生物資產(chǎn) 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等作為計稅基礎 二 通 過 捐 贈 投 資 非 貨 幣 性 資 產(chǎn) 交 換 債 務 重 組 取 得 的 生 產(chǎn) 性 生 物 資 產(chǎn) 按該資產(chǎn)的公允 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 本條所稱生產(chǎn)性生物資產(chǎn) 是指為產(chǎn)出農(nóng)產(chǎn)品 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chǎn) 包括 經(jīng)濟林 薪炭林 產(chǎn)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七條 生產(chǎn)性生物資產(chǎn)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 準予扣除 企業(yè)應當從生產(chǎn)性生物資產(chǎn)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 停止使用的生產(chǎn)性生物資產(chǎn) 應當 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yè)應當根據(jù)生產(chǎn)性生物資產(chǎn)的性質(zhì)和使用情況 合理確定生產(chǎn)性生物資產(chǎn)的預計凈殘值 生產(chǎn) 性生物資產(chǎn)的預計凈殘值一經(jīng)確定 不得隨意變更 第六十八條 生產(chǎn)性生物資產(chǎn)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林木類生產(chǎn)性生物資產(chǎn)為10年 二 畜類生產(chǎn)性生物資產(chǎn)為3年 第 六 十 九 條 稅 法 第 十 二 條 所 稱 無 形 資 產(chǎn) 是 指 企 業(yè) 為 生 產(chǎn) 商 品 提 供 勞 務 出 租 給 他 人 或 為 管 理 目的而持有的 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chǎn) 包括專利權(quán) 商標權(quán) 著作權(quán) 土地使用 權(quán) 非專利技術 商譽等 第七十條 無形資產(chǎn)按取得時的實際支出作為計稅基礎 一 外 購 的 無 形 資 產(chǎn) 按 購 買 價 款 相 關 稅 費 以 及 直 接 歸 屬 于 使 該 項 資 產(chǎn) 達 到 預 定 用 途 所 發(fā) 生的其他支出作為計稅基礎 二 自 行 開 發(fā) 的 無 形 資 產(chǎn) 按 開 發(fā) 過 程 中 符 合 資 本 化 條 件 后 至 達 到 預 定 用 途 前 發(fā) 生 的 實 際 支 出作為計稅基礎 三 通 過 捐 贈 投 資 非 貨 幣 性 資 產(chǎn) 交 換 債 務 重 組 取 得 的 無 形 資 產(chǎn) 按 該 資 產(chǎn) 的 公 允 價 值 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 第七十一條 無形資產(chǎn)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 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chǎn)的攤銷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chǎn) 在有關法律或協(xié)議 合同中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 可依其規(guī)定使用年 限分期計算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 在企業(yè)整體轉(zhuǎn)讓或清算時 準予扣除 第 七 十 二 條 稅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和 第 二 項 所 稱 固 定 資 產(chǎn) 的 改 建 支 出 是 指 企 業(yè) 改 變 房屋 建筑物結(jié)構(gòu) 延長使用年限等發(fā)生的支出 固定資產(chǎn)的改建支出 除稅法第十三條第 一 二 項規(guī)定以外 應當增加該固定資產(chǎn)原值 其中 延長固定資產(chǎn)使用年限的 還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并相應調(diào)整計算折舊 第 七 十 三 條 稅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所 稱 固 定 資 產(chǎn) 的大修理支出 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支出 一 發(fā)生的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chǎn)的計稅基礎50 以上 二 發(fā)生修理后固定資產(chǎn)的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 三 發(fā) 生 修 理 后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生 產(chǎn) 的 產(chǎn) 品 性 能 得 到 實質(zhì)性改進或市場售價明顯提高 生產(chǎn)成本 顯 著 降 低 四 其 他 情 況 表 明 發(fā) 生 修 理 后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性 能 得 到實質(zhì)性改進 能夠為企業(yè)帶來經(jīng)濟利益的增 加 第 七 十 四 條 稅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所 稱 長 期 待 攤 費 用 從 費 用 發(fā) 生 的 次 月 起 分 期 攤 銷 攤 銷期限不得少于3年 長期待攤費用 包括企業(yè)在籌建期發(fā)生的開辦費 第 七 十 五 條 稅 法 第 十 四 條 所 稱 投 資 資 產(chǎn) 是 指 企 業(yè)對外進行權(quán)益性投資和債權(quán)性投資形成的資 產(chǎn) 投資資產(chǎn)按發(fā)生的實際支出作為計稅基礎 一 以支付現(xiàn)金取得的投資 按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計稅基礎 二 以 購 買 權(quán) 益 性 證 券 投 資 者 投 入 接 受 捐 贈 非貨幣性資產(chǎn)交換 債務重組取得的投資資 產(chǎn) 按該投資資產(chǎn)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 第七十六條 企業(yè)對外投資的成本在對外轉(zhuǎn)讓或處置前不得扣除 在轉(zhuǎn)讓 處置時 投資的成本 可從轉(zhuǎn)讓該資產(chǎn)的收入中扣除 據(jù)以計算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或損失 第 七 十 七 條 稅 法 第 十 五 條 所 稱 存 貨 是 指 企 業(yè) 持 有以備出售的產(chǎn)成品或商品 處在生產(chǎn)過程中 的在產(chǎn)品 在生產(chǎn)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貨 按取得時的實際支出作為計稅基礎 一 外購存貨 按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等作為計稅基礎 二 投 資 者 投 入 接 受 捐 贈 非 貨 幣 性 資 產(chǎn) 交 換 債務重組取得的存貨 按該存貨的公允價值 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 三 生產(chǎn)性生物資產(chǎn)收獲的農(nóng)產(chǎn)品 按產(chǎn)出或采收過程中發(fā)生的材料費 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 接費用等必要支出作為計稅基礎 第 七 十 八 條 企 業(yè) 各 項 存 貨 的 使 用 或 者 銷 售 其 實 際成本的計算方法 可以在先進先出法 加權(quán) 平均法 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 計價方法一經(jīng)選用 不得隨意改變 第 七 十 九 條 稅 法 第 十 六條和第十九條所稱凈值 是指企業(yè)按上述規(guī)定確定的資產(chǎn)的計稅基礎扣 除按稅法規(guī)定計提的資產(chǎn)的折舊 攤銷 折耗 呆賬準備后的余額 企 業(yè) 不 能 提 供 上 述 財 產(chǎn) 取 得 或 持 有 時 的 支 出 以 及 稅 前 扣 除 情 況 有 效 憑 證 的 稅 務 機 關 有 權(quán) 采 用 合 理方法估定其財產(chǎn)凈值 第 五 節(jié) 企 業(yè) 重 組 與 清 算 第 八 十 條 企 業(yè) 重 組 過 程 中 發(fā) 生 的 各 項 資 產(chǎn) 交 易 凡 已 確 認 收 益 或 者 損 失 的 相 關 資 產(chǎn) 應 當 按 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第 八 十 一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企 業(yè) 重 組 是 涉 及 一 個 或 一 個 以 上 企 業(yè) 的 實 質(zhì) 性 或重大的法律或經(jīng)濟 結(jié)構(gòu)改變的交易 包括企業(yè)法律形式和地址的改變 資本結(jié)構(gòu)調(diào)整 整體資產(chǎn)轉(zhuǎn)讓 整體資產(chǎn)置換 合 并 分立等 前款所稱企業(yè)法律形式和地址的改變 包括從一種法律形式的企業(yè)轉(zhuǎn)變?yōu)榱硪环N類型的企業(yè) 以 及企業(yè)登記地點的變化等 本條第一款所稱資本結(jié)構(gòu)調(diào)整 是指企業(yè)融資結(jié)構(gòu)的改變 包括企業(yè)股東持有的股份的金額和比 例發(fā)生變更 增資擴股等股本結(jié)構(gòu)的變化或負債結(jié)構(gòu)的變化以及債務重組等 本條第一款所稱企業(yè)整體資產(chǎn)轉(zhuǎn)讓 是指企業(yè)將實質(zhì)上的全部經(jīng)營資產(chǎn)轉(zhuǎn)讓給另一家企業(yè) 由此 取得對該另一家企業(yè)的股權(quán) 本條第一款所稱企業(yè)整體資產(chǎn)置換 是指企業(yè)將實質(zhì) 上 的 全 部 經(jīng) 營 性 資 產(chǎn) 與 另 一 家 企 業(yè) 的 全 部 經(jīng) 營性資產(chǎn)進行整體交換 本條第一款所稱企業(yè)合并 是指被合并企業(yè)將其全 部 資 產(chǎn) 和 負 債 轉(zhuǎn) 讓 給 另 一 家 現(xiàn) 存 或 新 設 企 業(yè) 以 下 簡 稱 合 并 方 其 股 東 由 此 取 得 合 并 方 的 所 有 者 權(quán) 益 份 額 以 下 簡 稱 股 權(quán) 支 付額 或除合并企業(yè) 所有者權(quán)益份額以外的現(xiàn)金 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chǎn) 以下簡稱非股權(quán)支付額 實現(xiàn)兩個或兩個以上企 業(yè)的依法合并 本條第一款所稱企業(yè)分立 是指被分立企業(yè)將其部 分 或 全 部 營 業(yè) 分 離 轉(zhuǎn) 讓 給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現(xiàn) 存 或新設的企業(yè) 以下簡稱分立方 其股東由此取得分立方的股權(quán)支付額或非股權(quán)支付額 第八十二條 企業(yè)的重組業(yè)務 一般應在交易發(fā)生時確認有關資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或損失 第 八 十 三 條 企 業(yè) 在 債 務 重 組 中 企 業(yè) 發(fā) 生 的 以 非 貨 幣 資 產(chǎn) 清 償 債 務 或 者 以非貨幣資產(chǎn)購買股 權(quán)的 應當分解轉(zhuǎn)為轉(zhuǎn)讓資產(chǎn)和清償債務或投資兩項業(yè)務 確認有關資產(chǎn)的轉(zhuǎn)讓所得或損失 企業(yè)在債務重組中企業(yè)發(fā)生的債權(quán)轉(zhuǎn)股權(quán)業(yè)務 應當分解為債務的清償和投資兩項業(yè)務 確認有 關債務重組的所得或損失 第 八 十 四 條 企 業(yè) 在 債 務 重 組 業(yè) 務 中 債 務 人 應 當 按 照 支 付 的 債 務 清 償 額 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 差額 確認債務重組所得 債權(quán)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quán)計稅基礎的差額 確認債務重 組損失 第 八 十 五 條 關 聯(lián) 方 之 間 發(fā) 生 的 含 有 讓 步 條 款 的 債 務 重 組 有 合 理 的 經(jīng) 營 需 要 并 符 合 以 下 條件之一的 可以按本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認債務重組所得或損失 一 經(jīng)法院裁定的 二 有全體債權(quán)人同意的協(xié)議 三 國務院財政 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 八 十 六 條 不 符 合 本 條 例 第 八 十 五 條 規(guī) 定 條 件 的 關 聯(lián) 方 之 間 的 含 有 讓 步 條款的債務重組 債 權(quán) 人的讓步損失 應當視為捐贈 不得在稅前扣除 債務人應當確認捐贈收入 如果債務人是債權(quán)人 的股東 債權(quán)人所作的讓步應當推定為企業(yè)對股東的分配 債務人取得的讓步按稅法第二十六條第 二 項的規(guī)定處理 第 八 十 七 條 符 合 本 條 例 第 八 十 五 條 規(guī) 定 條 件 的 債 務 重 組 債 務 人 確 認 的 債務重組所得金額超 過當年應納稅所得20 的 可分5年分期計入應納稅所得 第 八 十 八 條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的 企 業(yè) 重 組 業(yè) 務 除 與 資 產(chǎn) 交 易 的 補 價 或 非 股 權(quán)支付額相對應部分 的資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或損失應在交易當期確認外 經(jīng)稅務機關確認 資產(chǎn)交易雙方可暫不確認有關資產(chǎn)的 轉(zhuǎn)讓所得或損失 以下簡稱免稅合并 分立 整體資產(chǎn)轉(zhuǎn)讓和置換 一 企 業(yè) 整 體 資 產(chǎn) 置 換 中 作 為 資 產(chǎn) 置 換 補 價 的 貨 幣 性 資 產(chǎn) 低 于 整 個 資 產(chǎn)置換交易公允價值 的20 二 企業(yè)整體資產(chǎn)轉(zhuǎn)讓 合并 分立等重組業(yè)務中 作為補價的非股權(quán)支付額的公允價值低于 股權(quán)賬面價值的20 第八十九條 企業(yè)只改變法律形式或地址 有關資產(chǎn)可不視同轉(zhuǎn)讓 不進行清算和分配 第 九 十 條 免 稅 的 整 體 資 產(chǎn) 置 換 業(yè) 務 中 除 與 補 價 相 對 應 部 分 的 資 產(chǎn) 外 交易雙方換入資產(chǎn)的 計稅基礎應按換出資產(chǎn)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第 九 十 一 條 免 稅 的 整 體 資 產(chǎn) 轉(zhuǎn) 讓 業(yè) 務 中 除 與 非 股 權(quán) 支 付 額 相 對 應 部 分 的資產(chǎn)外 轉(zhuǎn)讓方企 業(yè)取得接受方企業(yè)股權(quán)的成本 應按轉(zhuǎn)讓方原持有資產(chǎn)的計稅基礎確定 接受方企業(yè)取得轉(zhuǎn)讓方企業(yè) 資產(chǎn)的計稅基礎 可按實際交易價格確定 第九十二條 免稅的企業(yè)合并業(yè)務中 當事各方應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被合并方企業(yè)將全部資產(chǎn)和負債轉(zhuǎn)讓給合并方企業(yè) 除與非股權(quán)支付額相對應部分的資產(chǎn)外 合 并方企業(yè)接收的被合并企業(yè)的全部資產(chǎn)和負債的計稅 基 礎 應 以 原 計 稅 基 礎 確 定 除 法 律 或 協(xié) 議 另 有規(guī) 定外 被合并方企業(yè)合并前全部納稅事項由合并方企業(yè)承擔 當 年 可 由 合 并 后 企 業(yè) 彌 補 的 被 合 并 方 企 業(yè) 虧 損 限 額 被 合 并 企 業(yè) 凈 資 產(chǎn) 公 允 價 值 國 家 當 年 發(fā) 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第九十三條 免稅的企業(yè)分立交易中 當事各方應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除 與 補 價 相 對 應 部 分 的 資 產(chǎn) 外 分 立 企 業(yè) 接 受 被 分 立 方 企 業(yè) 的 資 產(chǎn) 和 負 債 的 計稅基礎 應按被 分立方企業(yè)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被 分 立 方 企 業(yè) 已 分 離 資 產(chǎn) 相 對 應 的 納 稅 事 項 由 接 受 資 產(chǎn) 的 企 業(yè) 承 繼 被 分 立 企業(yè)的未超過法定 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chǎn)占全部資產(chǎn)的比例進行分 配 由 接 受 分 離 資 產(chǎn) 的 分 立 企 業(yè) 繼 續(xù) 彌 補 第九十四條 除企業(yè)股權(quán)重組業(yè)務中 交易雙方之間存在100 控股關系 且有關股權(quán)的受讓方 為中國境內(nèi)企業(yè)的 其他跨境重組交易不得享受本條例規(guī)定的免稅待遇 應在重組交易發(fā)生時確認有 關重組交易中涉及的資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或損失 第 九 十 五 條 依 照 法 律 法 規(guī) 章 程 協(xié) 議 終 止 經(jīng) 營 或 應 稅 重 組 中 取 消 獨 立 納 稅 人 資格的企業(yè) 應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清算 并就清算所得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企業(yè)的全部資產(chǎn)可變現(xiàn)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chǎn)的計稅基礎 清算費用 相關稅費以及債務清償 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第 九 十 六 條 企 業(yè) 從 被 清 算 方 分 得 的 剩 余 資 產(chǎn) 其 中 相 當 于 被 清 算 方 累 計 未 分 配利潤和累計盈 余公積中按該企業(yè)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 應確認為股息所 得 剩 余 資 產(chǎn) 扣 除 股 息 所 得 后 的 余 額 超 過或低于所有者投資成本的部分 應確認為企業(yè)的投資轉(zhuǎn)讓所得或損失 企業(yè)全部資產(chǎn)的可變現(xiàn)價值減除清算費用 職工的工資 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結(jié)清稅款 清償公司債務后是企業(yè)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chǎn) 第三章 應 納 稅 額 第九十七條 稅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稅率 減免稅額 抵免稅額 公式中的應納稅額和應納稅所得額均為大于或等于零的數(shù)額 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 是指根據(jù)稅法或者國務院的稅收優(yōu)惠規(guī)定減征 免征和抵免的應 納稅額 第 九 十 八 條 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是指企業(yè)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按照境外稅收法律及相關規(guī)定應該繳納并已經(jīng)實際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性質(zhì)的稅款 第 九 十 九 條 稅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所 稱 境 外 所 得 依 本 法 規(guī) 定 計 算 的 抵 免 限 額 是 指 企 業(yè) 來 源 于 中 國 境 外 的 所 得 依 照 稅 法 和 本 條 例 的 規(guī) 定 計 算 的 應 納 稅 額 該 抵 免 限 額 應 當 分 國 地 區(qū) 不 分 項 計 算 其計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抵免限額 境內(nèi) 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 來源于某國 地區(qū) 的所得額 境內(nèi) 境外所得總額 第 一 百 條 稅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所 稱 五 個 年 度 是 指 從 企 業(yè) 取 得 的 境 外 所 得 已 在 境 外 繳 納 的 所 得 稅 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xù)五個年度 第一百零一條 按稅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居民企業(yè)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yè)包括 一 由單一居民企業(yè)直接持有25 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yè) 二 由 本 條 第 一 項 規(guī) 定 的 外 國 企 業(yè) 直 接 持 有 25 以 上 股 份 且 由 單 一 居 民 企 業(yè) 通 過 一 個 或 多個前述外國企業(yè)間接持有25 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yè) 三 由 本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二 項 規(guī) 定 的 外 國 企 業(yè) 直 接 持 有 25 以 上 股 份 且 由 單 一 居 民 企 業(yè)通過一個或多個前述外國企業(yè)間接持有25 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yè) 第 一 百 零 二 條 居 民 企 業(yè) 在 依 照 稅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的 規(guī) 定 抵 免 境 外 所 得 稅 稅 額 中 由 其 負 擔 的 稅 額 的 應 在 符 合 本 條 例 第 一 百 零 三 條 規(guī) 定 持 股 比 例 的 企 業(yè) 之 間 從 最 低 一 層 企 業(yè) 起 逐 層 計 算 由 上 一 層 企 業(yè)負擔的稅額 其計算公式如下 本 層 企 業(yè) 由 上 一 層 企 業(yè) 負 擔 的 稅 額 本 層 企 業(yè) 就 利 潤 和 投 資 收 益 所 實 際 繳 納 和 按 稅 法 規(guī) 定 計 算 負 擔 的 稅 額 本層企業(yè)向上一層企業(yè)分配的股息紅利額 本層企業(yè)所得稅后利潤額 第 一 百 零 三 條 企 業(yè) 在 依 照 稅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規(guī) 定 抵 免 稅 款 時 應 當 提 供 境 外 稅 務 機 關 填 發(fā) 的 稅 款所屬年度的納稅憑證 第四章 稅收優(yōu)惠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稅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款 所 稱 國 債 利 息 收 入 是 指 企 業(yè) 購 買 財 政 部 發(fā) 行 的 國 家公債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稅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二 款 所 稱 符 合 條 件 的 居 民 企 業(yè) 之 間 的 股 息 紅 利 等 投 資 性 收 益 是 指 居 民 企 業(yè) 直 接 投 資 于 另 一 居 民 企 業(yè) 所 取 得 的 投 資 收 益 不 包 括 投 資 于 另 一 居 民 企 業(yè) 公 開 發(fā) 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所取的的投資收益 第 一 百零六條 稅法第二十六條第 四 款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 依法律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xù) 二 從事公益性或非營利性活動 三 取 得 的 收 入 除 用 于 與 組 織 有 關 的 合 理 的 支 出 外 全 部 用 于 章 程 規(guī) 定 的 公 益 性 或 非 營 利 性事業(yè) 四 財產(chǎn)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 注 銷 后 的 剩 余 財 產(chǎn) 按 照 其 章 程 的 規(guī) 定 用 于 公 益 性 或 非 營 利 性 目 的 無 法 按 照 章 程 規(guī) 定 處 理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轉(zhuǎn)贈給與該組織性質(zhì) 宗旨相同的組織 并向社會公告 六 創(chuàng) 設 者 和 主 要 投 入 人 不 擔 任 該 組 織 領 取 工 資 薪 酬 的 管 理 職 務 投 入 人 對 投 入 該 組 織 的 財 產(chǎn)不保 留或享有任何財產(chǎn)權(quán)利 七 工 作 人 員 及 其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報 酬 應 當 控 制 在 當 地 平 均 工 資 水 平 一 定 的 幅 度 內(nèi) 不 變 相 分 配組織財產(chǎn) 八 國務院財政 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 一 百 零 七 條 稅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四 款 所 稱 符 合 條 件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收 入 不 包 括 從 事 營 利性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第 一 百 零 八 條 稅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一 款 規(guī) 定 的 企 業(yè) 從 事 農(nóng) 林 牧 漁 業(yè) 項 目 可 以 免 征 減征企業(yè)所得稅 是指 一 企業(yè)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 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1 谷物 薯類 油料 豆類 棉花 麻類 糖料的種植 2 中藥材的種植 3 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4 豬 牛 羊的飼養(yǎng) 二 企業(yè)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 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1 蔬菜的種植 水果 堅果 飲料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 林產(chǎn)品的采集 不包括天然森林和野生植物產(chǎn)品的采集 3 牲畜 家禽的飼養(yǎng) 不包括狩獵和捕捉動物 4 海水養(yǎng)殖 內(nèi)陸?zhàn)B殖和遠洋捕撈 5 灌溉服務 農(nóng)產(chǎn)品初加工服務 獸醫(yī)服務等農(nóng) 林 牧 漁服務業(yè)項目的所得 國家禁止和限制發(fā)展的項目 不得享受本條例所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 第 一 百 零 九 條 企 業(yè) 從 事 稅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款 規(guī) 定 的 國 家 重 點 扶 持 公 共 基 礎 設 施 項 目 的 投資經(jīng)營所得 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chǎn)經(jīng)營收入所屬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yè)所得稅 第三 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國 家 重 點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礎 設 施 項 目 是 指 公 共 基 礎 設 施 項 目 企 業(yè) 所 得 稅 優(yōu)惠目錄 內(nèi)的港口碼 頭 機場 鐵路 公路 電力 水利等項目 公 共 基 礎 設 施 項 目 企 業(yè) 所 得 稅 優(yōu) 惠 目 錄 由 國 務 院 財 政 稅 務 主 管 部 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 定 企業(yè)承包經(jīng)營 承包建設和內(nèi)部自建自用以上項目 不得享受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 第 一 百 一 十 條 企 業(yè) 從 事 稅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三 款 規(guī) 定 的 符 合 條 件 的 環(huán) 境 保 護 節(jié) 能 節(jié) 水 項 目的所得 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chǎn)經(jīng)營收入所屬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yè)所得稅 第三年至 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符 合 條 件 的 環(huán) 境 保 護 節(jié) 能 節(jié) 水 項 目 包 括 公 共 污 水 處 理 公 共 垃 圾 處 理 沼氣綜合開發(fā)利用 風 力發(fā)電 太陽能發(fā)電 潮汐發(fā)電 海水淡化等 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 稅務主管部門另行 制定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條 企 業(yè) 取 得 稅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四 款 規(guī) 定 的 符 條 件 的 技 術 轉(zhuǎn) 讓 所 得 500萬 元以內(nèi)的部分免征企業(yè)所得稅 500萬元以上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關聯(lián)方之間發(fā)生技術轉(zhuǎn)讓所取得的技術轉(zhuǎn)讓所得 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條 非 居 民 企 業(yè) 取 得 稅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五 款 規(guī) 定 的 所 得 減 按 10 稅 率 征 收 企業(yè)所得稅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所得稅 一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 中國境內(nèi)銀行和居民企業(yè)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 外國銀行以優(yōu)惠利率向中國境內(nèi)銀行提供貸款或購買債券所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 在 中 國 境 內(nèi) 沒 有 設 立 機 構(gòu) 場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業(yè) 從 其 直 接 投 資 的 國 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 新技術企業(yè)取得的股息 紅利收入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條 稅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款 所 稱 符 合 規(guī) 定 條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業(yè) 是指從事國家非 限制行業(yè)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yè) 一 制 造 業(yè) 年 度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不 超 過 30萬 元 從 業(yè) 人 數(shù) 不 超 過 100人 資 產(chǎn) 總 額 不 超 過 3000萬元 二 非 制 造 業(yè) 年 度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不 超 過 30萬 元 從 業(yè) 人 數(shù) 不 超 過 80人 資 產(chǎn) 總 額 不 超 過 i000萬元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條 稅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國 家 需 要 重 點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術 企 業(yè) 是 指 擁 有 國家自主知識產(chǎn)權(quán) 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yè) 一 符合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范圍 二 用 于 高 新 技 術 產(chǎn) 品 和 技 術 的 研 究 開 發(fā) 費 用 占 企 業(yè) 當 年 總 收 入 的 比 重 銷 售 收 入 2億 元 以 上的 為3 銷售收入5000萬元至2億元的 為4 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 為6 三 高新技術產(chǎn)品 服務 收入占企業(yè)總收入60 以上 四 具 有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的 職 工 占 企 業(yè) 職 工 總 數(shù) 30 以 上 其 中 從 事 高 新 技 術 產(chǎn) 品 和 技 術 研 究 開發(fā)的科技人員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20 以上 國 家 需 要 重 點 扶 持 的 高-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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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yè) 所得稅法 實施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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