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南寶實業(yè)有限公司與廖旺森等委托加工合同糾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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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貿(mào)易合同 儋州南寶實業(yè)有限公司與廖旺森等委托加工合同糾紛 上訴人儋州南寶實業(yè)有限公司因委托加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XX)浦民初字第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儋州南寶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少球及其代理人{李0x}、被上訴人{廖1x}及其代理人{符2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湯3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為,XX年,經(jīng)中間人陳為龍介紹,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梁少球和被告{廖1x}洽談合作開發(fā)石英礦事宜。同年5月5日,二人以原告和洋浦裕洋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簡稱裕洋公司)的名義簽訂《定購硅石合同書》。約定裕洋公司向原告供應硅石6300立方,第一期于6月20日前供貨2500立方包裝車,交貨地點在海南澄邁太平南蛇嶺石英石場,價格為石場交貨每立方56元;合同生效后原告支付1萬元作為定金,進場2天內(nèi)原告將4萬元存折交給中間人陳為龍作為貨款保證金,根據(jù)工作進度支付。合同簽訂當日,被告{廖1x}給陳為龍出具委托書一份,內(nèi)容為委托其從梁少球處領取1萬元加工生產(chǎn)石英石定金和4萬元貨款保證金。此后,被告{廖1x}組織進場開始石場的土建施工,梁少球亦在現(xiàn)場指揮施工。5月6日,陳為龍收取原告法定代表人梁少球1萬元定金后轉交被告{廖1x};6月10日,陳為龍分數(shù)次將39000元匯給被告{廖1x},用于工地土建開支,6月15日,被告{廖1x}出具收條承認收到原告預付的挖機費l萬元。土建工程完工后,被告{廖1x}沒有進行石英石的加工生產(chǎn),改為將設備出租給案外人王照興,由王照興加工生產(chǎn)石英石而梁少球則向其購買。8月15日,梁少球簽署書面意見,內(nèi)容為"同意王照興租用{廖1x}的礦山設備每立方租金7元"。 當月王照興生產(chǎn)出一批石英石并交付原告運出港口。但是,被告{廖1x}并未從王照興處收到機械設備租金。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廖1x}要求退還預付款無果,因此成訟。裕洋公司股東系由被告{廖1x}和案外人廖城組成,該公司已經(jīng)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庭審中被告{廖1x}陳述該公司一直由其單獨負責經(jīng)營,有關財產(chǎn)也是由其個人支配,原告對此陳述予以認可。 原審法院認為:《定購硅石合同書》簽章的當事人雖然是原告和裕洋公司,但被告{廖1x}在審理過程中承認公司經(jīng)營實際上是其個人在操作,公司資產(chǎn)也由其個人支配,{廖1x}應是合同權利義務的實際承擔者。原告對此亦表示認同。該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即從南蛇嶺石英礦開采加工所得的礦石,由于南蛇嶺石英礦系由政府部門批準給原告開采,只有原告具有合法的開采和銷售權,因此該定購合同其實質是一個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約定的貨款實際是委托加工的經(jīng)費。由于合同約定的交貨期限為6月20日前,而實際上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6月16日才下發(fā),因此該合同是客觀上無法按期履行。在礦場土建部分完成后,被告{廖1x}未繼續(xù)進行加工生產(chǎn),而是與案外人王照興簽訂機械設備租賃合同,梁少球對此表示同意,并與王照興簽訂買賣合同,由此原委托加工合同客觀上不可能再履行,被告不存在故意不履行的違約情況,應認定雙方以實際行為解除原委托加工合同。由于雙方在解除合同時未對財產(chǎn)返還、賠償損失等等問題達成一致協(xié)商意見,故應按合同法關于解除的處理原則處理,由取得對方財產(chǎn)的合同一方進行返還。被告收取的款項用于礦場的土建工程,而且梁少球亦在現(xiàn)場對土建工程進行指揮,因此該款項應認定為已經(jīng)物化為礦場的土建部分,誰取得土建部分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即應認定誰取得了該款。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廖1x}僅僅將.有關機械設備出租,故不能認定其對該土建部分有收益權;另一方面,由于獲得政府批準開采權的是原告,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取得該土建部分使用權和收益權的也只是原告。所以,不能認定被告{廖1x}依據(jù)原委托加工合同取得了原告的財產(chǎn),從而應當返還。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715元由原告負擔。 上訴人儋州南寶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寶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認定事實缺乏證據(jù)支持,純屬主觀臆斷。陳為龍作為中間人收取了上訴人支付購貨款的4萬元、1萬元定金,這是無爭的事實,上訴人經(jīng)理梁少球從始至終并未在現(xiàn)場"指揮施工",更沒有證據(jù)證實陳為龍收款后分數(shù)次將39000元款用于工地上建開支是梁少球同意的。假定有,那么工地上建開支明細帳是否有憑證?是否有梁少球同意開支的簽字?沒有證據(jù)支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原審認定《定購硅石合同書》是委托加工合同嚴重違反合同自治性原則。本案中盡管合同標的物是特定的,政府部門將開采權批準給上訴人,上訴人又委托被上訴人開采,但采掘出來的礦石雙方當事人是以購銷的方式來履行合同的,被上訴人是經(jīng)商多年的人,其不可能不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而法院不能在上訴人主張和被上訴人辯解理由之外推定是所謂的委托加工合同。本案相關證據(jù)表明,雖然開采權是以上訴人的名義辦理的,但被上訴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均是以其公司及個人名義實施的,并不是以委托人名義實施,因此,盡管本案存在符合委托加工合同特征的個別事實行為,但其性質顯然不是委托加工合同。另外,政府下文之前就一直在采挖,批文并不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被上訴人將設備租賃給王照興生產(chǎn)石英礦并交付給上訴人純屬另外一層法律關系,上訴人與王照興也簽訂協(xié)議,且已給付對價,因此不能認定為是被上訴人客觀上不能履行合同的事實根據(jù)。三、合同被迫解除,被上訴人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取得財產(chǎn)應當返還。被上訴人兩次委托陳為龍收取上訴人支付的保證金4萬元和定金1萬元是無法抹去的事實。沒有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收到該款后用于土建開支,即便被上訴人將上述款項用于土建工程,根據(jù)上述理由,更是與上訴人毫無關系。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返還保證金4萬元,預付挖機費1萬元,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及逾期利息3500元。 杭州杰升美術制作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光彩事業(yè)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糾紛 抗體委托加工合同 服裝委托加工合同范本 委托加工合同精選范文 工礦產(chǎn)品委托加工合同書 沈陽市百特電力電子有限公司以與被告沈陽市姚千建筑材料廠委托加工合同糾紛案 工礦產(chǎn)品委托加工合同書 一流信息監(jiān)控攔截系統(tǒng)(imbsystem) 委托加工合同樣本 20XX關于食品委托加工合同樣本 委托加工合同范本精選-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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