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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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為o本章重點內容:o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o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o民事行為的效力;o民事行為的附條件 “大陸法系民法中最輝煌的成就” “最難理解的基本概念” 第一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和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o (二)特征o 1.民事法律行為屬于表意行為,和事實行為相對。o 2.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合法,即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內容和形式。o 3.民事法律行為能產生意思表示中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o(三)法律行為制度的演變:o 1.萌芽于羅馬法(提供思想素材):對雙方行為和單方行為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出
2、現(xiàn) “適法行為”概念。o 2.奠基于法國民法典(提供了現(xiàn)實基礎):確立了誠實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則,規(guī)定契約的要件及無效原因。o 3.首次規(guī)定于1863年首次出現(xiàn)在撒克遜民法立法中。 o 4.德國民法典規(guī)定了完備的法律行為制度。o(四)我國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原因o受前蘇聯(lián)理論的影響o法律行為理論本身的發(fā)展 民事法律行為 經濟法律行為法律行為 行政法律行為 訴訟法律行為 憲法行為 有效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o民事行為 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合法的 民事事實行為 違法的:侵權行為、違約行為民事主體的行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準(民事活動) 民事表意行為
3、 無效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 效力有瑕疵的 可撤銷可變更 效力待定 o(五)法律行為制度的意義o具有靈活性和原則性,連接法律原則與具體法律制度,被認為是從具體法律制度中提取的公因式,避免法律的重復。五法律行為,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就是一盤散沙。o 1.使民法有了完備的體現(xiàn)o 2.使商品交易行為和其它行為有了統(tǒng)一的基本法律規(guī)范 o二、民事法律事實的行為的分類事件o 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行為o“民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領域內基于其意志所實施的,能夠產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即“當事人有意識的活動”,相對于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實行為。 (1)根據(jù)是否表意可分為: 表意行為和非表意行為o表意行為:
4、是通過意思表示進行的行為,旨在確立、變更、終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為表意行為,遺囑、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包括民事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 o非表意行為:事實行為和違約行為、侵權行為o事實行為是基于一定的事實,產生民事權利的變動的行為為事實行為,如過失損害、拾得遺失物、撿到失散的飼養(yǎng)動物、無因管理。 o準法律行為:是表意行為中的一種,但其效力并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如繼承法中的寬恕。o我國繼承法司法解釋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
5、2)合法行為 (合同、遺囑)o 違法行為 (侵權行為;違約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和可撤消、可變更的民事行為。) o 3、根據(jù)法律調整的不同可分為: 民事行為、 行政行為、犯罪行為、訴訟行為。 o三、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 o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 民事事實行為與民事(表意)行為的主要區(qū)別:o 1、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o 2、事實行為依法律規(guī)定直接產生法律后果,民事行為依據(jù)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fā)生效力;o 3、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fā)生法律規(guī)
6、定的效果,民事行為的本質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實構成;o 4、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民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條件。 o按照現(xiàn)行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事實行為分別包括:無因管理行為、正當防衛(wèi)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以及侵權行為、違約行為、遺失物的拾得行為、埋藏物的發(fā)現(xiàn)行為等。 四、法律行為與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o民事活動是民事和主體進行的能夠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各種行為的總稱,包括民事事實行為和民事表意行為。o民事行為是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fā)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合法的 民事事實行為 違法的:侵權行為、違約行為民事主體的行為 有效
7、的:民事法律行為、準(民事活動) 民事表意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 效力有瑕疵的 可撤銷可變更 效力待定 有效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o民事行為 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 經濟法律行為法律行為 行政法律行為 訴訟法律行為 憲法行為 o “法律行為是行為人為創(chuàng)設其意欲的法律關系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最早由德國法學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書中提出的,o后由海瑟將其內涵擴大到一般性法律行為,于1863年首次出現(xiàn)在撒克遜民法立法中。 第二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o一、根據(jù)意思表示的方式分為:o 1.單方法律行為。即根據(jù)單方意思表示
8、即可成立的行為。如遺囑、撤銷、追認等。o 2.雙方法律行為或多方法律行為。即經過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的行為。 二、根據(jù)是否須為對價給付分為:o(一)標準:以民事法律行為有無對價為標準。只有雙方法律行為才可以進行此類劃分。 o 1.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雙方須為對價的行為。 (買賣 租賃)o 2.無償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沒有對價的行為。贈與行為、無償保管、借用。(贈與) o(二)區(qū)分意義(僅對財產行為具有意義):o一是對行為性質的認定;o二是對行為人責任的認定。o第三百七十四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shù)模9苋俗C明自
9、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o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o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o三、根據(jù)行為成立是否要以物為要件。分為:o 1.諾成法律行為。僅以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買賣 諾成)o 2.實踐法律行為。即除意思表示之外,還必須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的行為。(贈與,借用)o如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根據(jù)行為的形式有無法定要求,分為:o 1.要式法律行為。是
10、依法必須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為。如章程、證券、不動產交易等。o 2.不要式法律行為。不要求采取法定形式。 五、 根據(jù)行為能否獨立存在分為:o1.主法律行為??梢元毩⒋嬖?。o2.從法律行為。須以主法律行為的存在為前提的法律行為。如保證合同。六、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o1.物權行為是引起物權關系發(fā)生、變更和終止的行為。o2.債權行為是引起債權關系發(fā)生、變更和終止的行為。 七、財產行為和身份行為o 1.財產行為是導致財產關系發(fā)生變動的行為。出賣財產。o 2.身份行為是導致身份關系發(fā)生變動的行為。結婚、收養(yǎng)等。 八、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o 1.前者是以給付原因為要件的
11、財產行為。o 2.后者是不以給付原因為要件的財產行為。 如票據(jù)行為的無因性。 o九、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o負擔行為是指發(fā)生債權債務的行為,又稱債權行為,如贈與、租賃、保證等。處分行為是指使某特定權利直接發(fā)生得失變更的行為,如動產交付和不動產登記的行為。 o二者的區(qū)別:o 1、法律效果不同。處分行為發(fā)生使相對人取得權利的法律效果,而負擔行為的效力則在于使行為人承擔給付義務。 o 2、處分行為以行為人具有處分權為生效要件,負擔行為則不需要行為人具備處分權。 o 3、處分行為適用標的物特定化原則,即處分行為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的。負擔行為則沒有這樣的限制。o 4、處分行為適用公示原則,負擔行為沒有這一
12、要求。 十、生前行為和死因行為o 1.前者是在行為人生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為。o 2.后者是在行為人死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如遺囑。 案 例 :o 廣 源 早 年 喪 妻 , 膝 下 有 二 子 一 女 。 1989年 3月 ,高 廣 源 立 下 遺 囑 , 將 家 中 祖 傳 房 產 六 間 平 均 分給 三 個 子 女 , 并 到 當 地 公 證 處 辦 理 了 公 證 。 與高 廣 源 同 住 的 長 子 因 為 自 己 沒 有 得 到 全 部 房 產而 耿 耿 于 懷 , 經 常 以 辱 罵 、 凍 餓 等 方 式 虐 待 老人 。 次 子 雖 對 老 人 還 算 尊 故 , 但 也 不
13、 是 十 分 關心 父 親 的 境 況 。 只 有 女 兒 從 小 就 很 孝 順 , 高 廣源 對 她 特 別 疼 愛 。 o 1995年 11月 , 高 廣 源 瞞 著 長 子 , 在 女 兒 家里 當 著 次 子 和 另 外 三 位 鄰 居 的 面 , 立 下 了錄 音 遺 囑 , 說 廢 除 1989年 3月 所 立 的 遺 囑 ,將 房 屋 中 的 五 間 都 留 給 女 兒 , 另 一 間 留 給次 子 , 不 留 給 長 子 任 何 房 產 。 1998年 , 高廣 源 感 到 自 己 將 不 久 于 人 世 , 為 防 止 萬 一 ,便 又 瞞 著 兩 個 兒 子 , 在 6月
14、 和 女 兒 一 起 去 房產 登 記 機 關 辦 理 了 房 產 過 戶 手 續(xù) , 將 五 間房 的 產 權 過 戶 給 了 女 兒 。 同 年 10月 , 老 人去 世 。 隨 后 , 三 個 子 女 在 房 產 繼 承 上 產 生了 糾 紛 。 o本案中,高廣源所立的錄音遺囑無效,因為根據(jù)繼承法的規(guī)定,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遺囑人不能以其他形式的遺囑變更、撤銷公證遺囑。除此之外,遺囑人可以通過對自己財產的生前處分行為而在事實上撤銷公證遺囑。例如遺囑人在生前就出賣、贈與、銷毀自己在遺囑中指定由某人繼承或受遺贈的某項特定財產,則由于該項財產已不再歸遺囑人所有,不可能再成為遺產的一部分,因此遺
15、囑中有關處分該財產的那部分內容便失去效力。由此可以看出,生前行為的效力高于遺囑的效力,本案的情況即屬于此。 o案例:o甲欠乙800元錢,甲無力償還。丙替甲償還,并對甲說:“這800元錢算送給你算了。”甲堅決不同意,說將來一定要還。后來甲還了500元,甲丙關系惡化,丙要求甲償還剩余的300元錢,甲則要求丙償還已經還的500元錢。誰有道理? 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o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概念 (一)意思表示 (二)其它事實 o二、意思表示(一)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把進行某一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 o(二)構成要素 五要素說: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
16、行為意思、表示行為 四要素說: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為、表示意思 三要素說: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為 1.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內容的意思要素。 2.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內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要素,是意思表示的基礎,又稱為效果意思或法效意思。效果意思以目的意思為基礎和前提。 3.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將內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xiàn)于外部,并足以為外界客觀理解的行為要素。 o案例:o教師甲講座后簽名售書,禮堂外張貼欄表明該書的價格及書名,并告知有意購買者在門口簽字簿上簽名。一學生乙未留意該公告,以為是簽到,遂簽名。買賣合同是否已經成立? o案例:o甲乙火車上相識,甲怕自己
17、到站時未醒,叫乙一定叫醒自己。但乙沒有叫醒甲,導致甲支出額外費用,可以要求乙承擔? o(三)意思表示的條件 意思表示的條件:(1)意思表示客觀存在,即存在客觀的表示行為;(2)必須包括效果意思;(3)意思表示內容完整、確定。o(四)分類1.有相對人與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2.對話的與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3.獨立的與非獨立的意思表示 4.明示的與默示的意思表示 5.健全的與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o三、意思表示的形式o(一)口頭形式(二)書面形式1.一般的書面形式。2.特殊的書面形式。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獲得有關機關承認的形式。(1)公證形式。(2)鑒證形式。(3)審核登記形式。(4)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
18、傳、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 o法律規(guī)定“核準登記”為合同生效要件:o專利權轉讓合同自向專利局登記之日起生效,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的,還需要外經貿部和科技部批準。o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商標的轉讓、專利申請、轉讓商標等“核準登記”為生效要件. o法律規(guī)定公證:o外國人在中國收養(yǎng)子女的o作為執(zhí)行執(zhí)行證據(jù)的債權文書o法律規(guī)定要采用書面形式的o擔保合同、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轉讓合同、著作權轉讓合同、保險合同、勞動合同 o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登記、房屋租賃的登記屬于備案性質。o 注 意 : 房 屋 登 記 的 效 力 是 發(fā) 生 所 有 權 的 轉
19、 移 ,不 是 房 屋 買 賣 合 同 生 效 的 條 件 , 也 不 是 風 險轉 移 的 時 間 , 而 是 所 有 權 轉 移 的 時 間 。 (三)推定形式 即當事人通過實施積極的行為,使他人可以推知其意思表示的形式。消費者支付商品費用、房屋租賃者繼續(xù)交納租金。 o(四)沉默形式 是當事人單純的不作為,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特別約定賦予其特定意思表示的形式。 民通意見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o如民法通則規(guī)定:“本人知道他人以
20、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o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四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o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為具備構成要素的事實狀態(tài),即事實上產生了一個民事法律行為。o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法律效力。 二、民事行為的成立要件o(一)一般要件:o 1.主體存在o 2.標的確定可行o 3.意思
21、表示o(1)意思表示的構成: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為。o(2)意思表示的條件:意思表示客觀存在,即存在客觀的表示行為;必須包括效果意思;意思表示內容完整、確定。 o(二)特別要件:o 1.合同行為:需要意思表示一致。o 2.實踐行為(要物行為):交付特定的標的物。o 3.要式行為:必須具備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續(xù) 三、民事表意行為的生效要件o(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 1.立法理由:是民法意思自治、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2.確認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的標準:(1)主觀標準(意思主義):個人主義和個人自由的產物,有利于保護表意人的意志和利益,但很
22、難判斷當事人的真實的主觀想法,可能有損當事人的利益,導致不公平的結果出現(xiàn)。 (2)客觀標準(表示主義):從行為人表示出來的意思判斷,推定當事人表示出來的意思就是其真實意思,除非行為人能力證明其行為受到不爭當?shù)母深A和阻礙。由于行為人主觀上的原因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無法得到確認,此種規(guī)定在于保護交易的安全。我國婚姻法對欺詐、重大誤解情況締結的婚姻有效即是。(3)主客觀相結合標準(折衷):以表示主義為原則,意思主義為例外。在判斷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時,應力求判斷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主客觀原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的判斷。 案 例 1o 楊 某 訴 利 某 也 應 按 不 可 撤 銷 的 贈
23、 與 合 同 給 付 打賭 所 得 車 輛 案o 原 告 楊 某 經 營 餐 飲 , 被 告 李 某 承 建 鎮(zhèn) 水 泥 路 面的 硬 化 工 程 后 , 經 鎮(zhèn) 政 府 同 意 , 將 工 程 用 的 泥沙 堆 放 于 馬 路 邊 以 備 使 用 。 楊 某 認 為 李 某 影 響其 經 營 , 二 人 發(fā) 生 爭 執(zhí) 。 楊 某 要 求 李 某 將 泥 沙移 開 , 李 某 說 自 己 是 經 政 府 同 意 的 , 你 不 就 是想 要 錢 嘛 。 楊 某 說 : “ 你 不 要 以 為 自 己 有 個 紅旗 轎 車 就 不 得 了 。 ” 李 某 : “ 我 有 個 紅 旗 轎 車這
24、么 樣 ? 你 叫 我 幾 聲 干 爹 , 給 我 磕 頭 、 拜 祭 我 ,我 就 把 紅 旗 轎 車 送 給 你 。 ” 楊 某 當 即 如 此 做 ,并 要 求 李 某 交 付 轎 車 。 o分析:被告叫原告叫其幾聲干爹,磕頭、拜祭他,真真實意思是為例羞辱被告,并非想送轎車給原告。被告聽了辱罵自己的話反而采取自虐的行為,也是不對的,贈與合同不成立。而且被告并未將車交付給原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不能要求交付車輛。 案 例 2:o 王 平 與 張 真 系 朋 友 , 1988年 2月 , 張 真 因 結 婚 需要 錢 , 遂 從 王 平 處 借 款 5000元 。 張 真 結 婚 后 宴請 一
25、 些 好 友 。 在 宴 席 上 , 其 他 朋 友 對 王 平 開 玩笑 講 : “ 都 是 哥 們 , 這 5000元 還 借 什 么 , 干 脆給 張 真 算 了 。 ” 王 平 也 隨 口 講 : “ 算 就 算 了 。 ”張 真 遂 笑 著 講 : “ 那 我 就 不 還 了 , 算 你 送 的 。 ”時 隔 數(shù) 月 后 , 王 平 因 事 需 用 錢 , 向 張 真 催 還 借款 。 張 真 對 王 平 講 : “ 這 錢 你 已 當 著 大 家 說 過送 我 的 , 不 用 還 了 , 現(xiàn) 在 怎 么 又 向 我 要 ?” 王 平向 張 真 解 釋 , 那 是 他 隨 口 開 玩
26、 笑 。 張 真 表 示 ,他 是 當 真 的 。 王 平 多 次 催 要 無 果 , 遂 向 人 民 法院 起 訴 , 要 求 張 真 歸 還 借 款 。 o本案中,王平所作的贈與的表示,根據(jù)當時的場合、語氣,完全可以判斷出是在特定條件下的玩笑話,同其內在意思是不一致的,這一點從后來時隔不久王平向張真索款的行為可加以印證。 o(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o 1.不違反法律的理解與適用o(1)立法理由:是依法治國和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要求o(2)適用中注意事項:o破除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民事行為就無效的舊觀念,樹立凡法律未明確禁止的行為就是有效行為的新觀念。 o應根據(jù)行為的違法性區(qū)別對待,如
27、違反任意性規(guī)范的行為有效;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范的無效;未按法律強行性規(guī)范應強制補辦相關手續(xù),不宜一律認定無效,如物權變動、知識產權轉讓合同、房屋租賃應采用書面形式、法人應當在登記范圍內經營等。o應將行政責任與民事無效責任區(qū)別開來。如經營盜版音像資料的行為,應對行為人處以罰款,而不宜宣告以為的銷售無效。 o 2.關于社會公共利益o主要包括: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善良風俗習慣o約定上街鬧事、傷風敗俗、約定賭博、不結婚、不離婚、以人身作為履行債的擔保。 o(四)符合民事行為生效的形式要件o身份行為:結婚登記、離婚登記、收養(yǎng)登記o知識產權轉讓登記、不動產抵押登記 o四、民事行為的成立和生
28、效的區(qū)別o 1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與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o 2二者的構成條件不同。 o 3.二者的法律意義不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與否基本上取決于當事人雙方的意志,體現(xiàn)的是意思自治原則,而民事法律行為能否生效則要取決于是否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體現(xiàn)的是民事行為守法原則。 4.民事行為成立和生效的時間可能不同o(1)一般民事行為依法成立的時間就是成效的時間。 o(2)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在辦理了相關的手續(xù)時生效。 o(3)合同約定生效時間或條件的時間到來或條件成就時生效。 o思考:o 1.民事行為的不成立和不生效的區(qū)別o條件不同,民事行為的不成立是不存在主
29、體、標的,或主體意思表示不一致,不生效是生效條件不具備,如附條件的民事行為條件不具備。 o 2.民事行為的不成立和無效的區(qū)別o(1)原因不同。o(2)不成立的合同行為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補正,如需要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未采用,但當事人履行主要義務,堆放接受的,視為合同成立。無效合同不能補正。o (3)合同不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合同不生效可能還涉及性質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第五節(jié)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為o一、附條件的民事表意行為 是指其效力的開始或終止取決于將來不確定事實的發(fā)生與否的民事表意行為。 (二)所附條件的構成要件o 1、必須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o 2、必須是未來不確定的事實;o 3、確定的條
30、件不得違反法律和道德;o民通意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guī)定或者不可能發(fā)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o 4、必須是將來可能發(fā)生的事實(可能性)。o 5、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o(三)條件的分類o 1、延緩條件:o生效條件又被稱為延緩條件、停止條件,是指民事行為效力發(fā)生的條件 。o成就行為生效;不成就不生效。o 2、解除條件:o解除條件又被稱為消滅條件,在附解除條件的民事行為中,在條件成就以后即失去效力。o成就行為失效;不成就行為繼續(xù)有效。o 3、積極條件:作為或事件的發(fā)生。o 4、消極條件:不作為或事件的避免。 o(四)限制措施。如果惡意促成條件的成就或不成
31、就,不生相應的法律效果。o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o 當 事 人 對 合 同 的 效 力 可 以 約 定 附 條 件 。 附 生 效 條 件的 合 同 , 自 條 件 成 就 時 生 效 。 附 解 除 條 件 的 合 同 ,自 條 件 成 就 時 失 效 。o 當 事 人 為 自 己 的 利 益 不 正 當 地 阻 止 條 件 成 就 的 , 視為 條 件 已 成 就 ; 不 正 當 地 促 成 條 件 成 就 的 , 視 為 條件 不 成 就 。 o思考:彩禮的性質? o二、附期限的民事表意行為o(一)概念:是以一定期限的到來為效力開始或終止原因的民事表意行為。期限為將來確定能出
32、現(xiàn)的事項。o(二)期限分類o 1、延緩期限:成就生效;不成就不生效;o 2、解除期限:成就失效;不成就繼續(xù)有效。o(三)限制措施,不允許附加不能期限。 o思考: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的區(qū)別。 o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于法律行為的附款,是當事人對于法律行為效果的發(fā)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o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具體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定一定的條件,把該條件的成就(或發(fā)生)或不成就(或不發(fā)生)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的發(fā)生或終止的根據(jù)。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具體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終止的依據(jù)。o二者的主要區(qū)別是:期限是將來必然到來的事實,而條件有可能成就也有可能不成就。 第六節(jié) 民事
33、行為的效力狀態(tài)o一、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o(一)概念o即欠缺生效要件而自成立時起就絕對沒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表意行為。o(二)無效民事行為的特征o 1.自始無效:無效婚姻例外o 2.當然無效o 3.確定無效o例外:o建設工程承包人超出資質范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資質的,為有效。o婚姻無效,應在無效的情形消除之前請求法院宣告無效。 o二、民事行為無效的原因o 第 五 十 八 條 下 列 民 事 行 為 無 效 :(一 ) 無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實 施 的 ;(二 )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依 法 不 能 獨 立 實施 的 ;(三 ) 一 方 以 欺 詐 、 脅
34、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危 , 使 對 方 在 違 背 真 實 意 思 的 情 況 下 所 為 的 ; o (四 ) 惡 意 串 通 , 損 害 國 家 、 集 體 或 者 第 三人 利 益 的 ;(五 ) 違 反 法 律 或 者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的 ;(六 ) 經 濟 合 同 違 反 國 家 指 令 性 計 劃 的 ;(七 )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蓋 非 法 目 的 的 ; 無 效 的 民 事 行 為 , 從 行 為 開 始 起 就 沒有 法 律 約 束 力 。 (一 ) 無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實 施 的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
35、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o (二 )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依 法 不 能 獨 立 實 施 的 ;o 思 考 :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依 法 不 能 獨 立 實 施 的 行為 都 無 效 嗎 ?o 合 同 法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o 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
36、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o 應 分 三 種 :o 一 、 征 得 他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同 意 的 為 有 效 。o 二 、 未 得 到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同 意 的 單 方 行 為 為無 效 。o 三 、 未 得 到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同 意 的 合 同 行 為 為效 力 待 定 。 o (三 ) 一 方 以 欺 詐 、 脅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危 , 使 對 方 在 違 背 真 實 意 思 的 情 況 下 所 為 的 ;( 可 變 更 可 撤 銷 ) 1.欺詐:是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進行民事行為。 因欺詐行為而導致民
37、事行為無效須具備的條件:o欺詐方具有欺詐的故意;o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o被欺詐的一方因欺詐而陷入錯誤;o被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了意思表示;o欺詐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 o 2.脅迫:是以將來要發(fā)生的損害或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并因此而進行民事行為。因脅迫行為導致民事行為無效應符合的條件:脅迫人具有脅迫的故意;脅迫者實施了脅迫行為;受脅迫者因脅迫而訂立了合同;脅迫行為是非法的 o 3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o一方乘對方危難或急迫之際逼迫對方;o受害人出于危難或急迫而訂立了合同;o不法行為人所取
38、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許的限度。 o 4 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o 5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o (自開始就無效) o (四 ) 惡 意 串 通 , 損 害 國 家 、 集 體 或 者 第 三人 利 益 的 ;o其特點:o當事人出于惡意;o當事人之間互相串通;o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o(五 ) 違 反 法 律 或 者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的 ;合 同 法 第 四 條 合 同 法 實 施 以 后 , 人 民 法 院 確 認 合 同 無效 , 應 當 以 全 國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會 制 定 的 法 律 和 國 務 院制 定 的 行 政 法 規(guī) 為 依 據(jù) , 不 得 以 地 方 性
39、法 規(guī) 、 行 政 規(guī)章 為 依 據(jù) 。 o必須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無效;o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行規(guī)定;o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guī)范,既包括內容的違法,也包括形式的違法。o(六 ) 經 濟 合 同 違 反 國 家 指 令 性 計 劃 的 ; o (七 )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蓋 非 法 目 的 的 ;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當事人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又稱為隱匿行為。其特點:這種行為就外表來看是合法的;合同行為只是一種表象,其被掩蓋的是一種非法的隱匿行為;當事人主觀上具有規(guī)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隱
40、匿的行為與外表行為不一致。 三 1.虛假的民事行為:假借贈與逃避債務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19條: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o 2.偽裝的民事行為o被掩蓋的民事行為合法有效o被掩蓋的民事行為違法無效o如:以私房買賣掩
41、蓋真實的全民單位購買房屋 o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o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以逃避法定義務,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o對比合同法:o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案例一o陳某承包的鎮(zhèn)辦拉絲廠所用的電線,是鎮(zhèn)供電站專門拉的一條單線,為此電站站長經常以查電為由來廠里吃飯,每次陳某都十分客氣。2000年7月,站長的弟弟吳某突然拉來一卡車西瓜,要求陳某買下。陳某聲稱已經給工人發(fā)過降溫費,而且也用不了這么多西
42、瓜,當場表示拒絕。但是當晚廠里的電就被停掉,電站站長告知陳某線路需要檢修。第二天,吳某再次將西瓜拉來,并說只要陳某買下西瓜,電就可以送上。陳某無奈,只得以高于市場的價格買下全部西瓜。當晚電也真的就來了。事后陳某越想越生氣,但不知如何是好。o(1)吳某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2)陳某應怎么辦? 案例二o 2000年10月,養(yǎng)殖戶楊樹清從某縣良種場以每頭800元的價格購得8頭奶牛。同時,楊樹清又與本村村民周某達成購買飼料的口頭協(xié)議。雙方商定,楊樹清以每公斤0.2元的價格購買周某的飼料草4000公斤,次年2月10日交貨付款。次年元旦,楊樹清自家存放的飼料草不慎起火燒盡,楊樹清便找到周某要求交付購
43、買的飼料草。周某則稱他現(xiàn)在要牛不要錢,購買4000公斤飼料草所需的800元錢要以兩頭良種奶牛來折抵。楊樹清 o迫于飼料草供給的艱難,同意了周某的提議,用兩頭奶牛換取了4000公斤飼料草。但次日,楊樹清找到周某,表示愿以1500元錢再買回該兩頭奶牛,周某則予以拒絕。雙方爭執(zhí)不下,楊樹清遂以周某敲詐他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奶牛,周某則稱“買賣既做,絕無反悔之理”。 四、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表意行為o(一)概念,是欠缺生效要件,根據(jù)法律享有撤消權的人,可依照其自主意思使該行為的效力歸于消滅或加以變更的民事表意行為。o(二)制度價值o在國家干預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方面保持必要的平衡。其邏輯根據(jù)是當事
44、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o(三)特征o 1、可撤銷的民事表意行為在撤銷前具有法律效力。o 2、可撤銷的民事表意行為因撤銷權人行使撤消權,其效力歸于消滅。 o(四)內容o 民通第五十九條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 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o第六十條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n合同法第五十四條n(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n(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n(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
45、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n o (一)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誤解的條件: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表意人對合同的內容等發(fā)生了重大誤解;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誤解是誤解一方的非故意的行為。 o民通意見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案例:o北街照相器材商店采購到一批以前未經營過的相機,價格定為l880元。售貨員誤將標價牌制作為880元。一天,顧客段勇來逛商店,發(fā)現(xiàn)近2000元的相機在此只賣880元,看到這么便宜,便
46、一下買了兩架。此后售貨員去庫房再次提貨時才發(fā)現(xiàn)實際價格為l880元。商店在得知這一情況后,經多方查找,總算找到段勇。但段勇講,這兩部相機已被他先后都轉讓出去了,共得款2000元,他已用此款買了一部錄像機。如果商店要追回照相機,得去找另外二位買這兩架相機的人。商店迫于無奈,只好起訴到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對這一買賣關系予以撤銷。 o(二)顯失公平的行為o主要是由于一方經驗的缺乏導致的。o民通意見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o民通意見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
47、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案例:o1993年1月20日上午,李某與女友到聯(lián)合日用雜品店為其父購買絞面機,恰好遇上該店新進一批HB一25型電動不銹鋼絞面機,標價138元,覺得十分便宜(李某是電工,知道僅一臺電機即需100余元),便要求購買。營業(yè)員說:“貨剛到,組長不在,沒有價格,請明天來”。李某當即指著標價牌說:“上面標價138元,怎么沒有價格?”當即付款138元,將貨提走。當天下午,營業(yè)組長接班時發(fā)現(xiàn)1380元的電動不銹鋼絞面機誤標138元,被人買走,當即派人四處尋找。經過四處走訪,于1月23日找到了李某。商店主動提出獎給李200元,要求他歸還絞面機。李某謊稱:“運輸途中不慎將
48、絞面機損壞,己以150元賣給一農民?!蓖瑫r還說,“錯標價格是該店單方責任,與買者無關。”不予理睬。為此,聯(lián)合日用雜品店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回原物或者補足貨款。 o本案中,李某從商店購買絞面機屬顯失公平的行為。因為李某明知不銹鋼絞面機價格不止138元,在營業(yè)員告知其明天再來的情況下,利用錯標的價格和營業(yè)員對商品價格經驗的缺乏付款取貨,當事人雙方權 利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shù)脑瓌t。 o注意區(qū)分: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o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
49、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o(五)撤銷權的行使o 1.概念o是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通過自己單方意思表示,使行為效力歸于消滅的權利。屬于形成權。o 2.行使。 o(1)請求權人o只能是利益受到損害或可能受到損害的一方o(2)變更請求與撤銷請求o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o(3)撤銷或變更的機關o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 o(4)請求權行使的期限n民通意見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n合同法第五十五條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
50、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o(一)是因欠缺生效要件,其效力能否發(fā)生取決于有權人追認與否認的民事表意行為。o(二)內容o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年齡、智力范圍的行為;o 2.物權代理: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所為的行為;o 3.無權處分: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o 4債務承擔 o(三)效力待定合同權利人的追認o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o合同法47條: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
51、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o 2.無權代理o合同法第四十八條o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o 3.無權處分o合同法第五十一條o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o 思 考 : 權 利 人 拒 絕 追 認 的 , 處 分 行 為 效 力 如何 ? o物權法第一百零六
52、條o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o(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 o六、無效民事表意行為的法律后果o如果行為沒有履行,自不生法律效力。如果行為已經履行,就需要:o(1)返還財產。但要考慮善意取得問題。(2)賠償損失。以過錯來判斷賠償責
53、任。(3)其他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o注意:o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o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o補充:締約過失責任o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它是承諾生效后,合同成立生效前,締約雙方在磋商過程中違反說明、告知、注意義務承擔的責任。o1.締約上的過失發(fā)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o2.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負的義務(先合同義務);o o(1)先合同義務是法定義務。(2)先合同義務是附隨義務,是附隨合同義務而存在。(3)先合同義務不是給付性義務。(4)先合同義務產生于訂立合同雙方產生合理的信賴之時。 o 3.違反先合同義務一方有過錯;過錯,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商業(yè)秘密;其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o 4.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o 5.過錯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o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形式:o合同未成立o合同無效o合同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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