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識補(bǔ)充:代理、訴訟時效、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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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 立 新 學(xué) 校 委 托 其 教 務(wù) 人 員 王 某 購 買 一 批 電教 器 材 。 王 某 到 百 貨 公 司 購 買 時 , 正 好 該公 司 舉 行 有 獎 銷 售 , 規(guī) 定 購 買 商 品 若 干 元可 得 到 獎 券 一 張 。 王 某 代 購 電 教 器 材 , 得到 五 張 獎 券 , 他 自 己 把 這 幾 張 獎 券 收 了 起來 。 后 來 百 貨 公 司 抽 獎 , 這 幾 張 獎 券 中 的一 張 中 了 頭 獎 , 可 得 到 彩 色 電 視 機(jī) 一 臺 ,該 電 視 機(jī) 應(yīng) 當(dāng) ( )。l A 歸 立 新 學(xué) 校 所 有l(wèi) B 歸 立 新 學(xué) 校 所 有 ,

2、 但 應(yīng) 當(dāng) 給 王 某 以 適 當(dāng)補(bǔ) 償l C 歸 王 某 所 有l(wèi) D 歸 立 新 學(xué) 校 與 王 某 共 有 2006-02-25 5 王芳有事,我來代她演出你兒子真孝順,替我們?nèi)マk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問題:上述代理行為法律允許嗎? l 甲 委 托 乙 代 簽 合 同 , 乙 因 病 征 得 甲 同 意 后又 委 托 丁 代 簽 合 同 , 則 甲 、 丁 間 為 : ( )l A 共 同 代 理 B 單 獨(dú) 代 理l C 再 代 理 D 法 定 代 理 l 甲 委 托 乙 將 一 批 香 煙 運(yùn) 往 A市 , 途 中 乙 患 急癥 人 院 搶 救 , 乙 將 香 煙 托 付 給 司 機(jī) 丙 運(yùn)

3、 輸 ,并 請 護(hù) 士 打 電 話 將 情 況 告 知 甲 。 甲 當(dāng) 即 表示 丙 不 可 靠 , 不 能 將 貨 物 (香 煙 )托 付 給 丙 。但 此 時 丙 已 開 車 上 路 。 結(jié) 果 途 中 遇 雨 , 部分 香 煙 被 淋 濕 報 廢 , 乙 對 此 ( )。l A 應(yīng) 負(fù) 賠 償 責(zé) 任 , 因 為 甲 將 香 煙 托 付 給 他l B 應(yīng) 和 丙 共 同 承 擔(dān) 責(zé) 任l C 對 損 失 沒 有 責(zé) 任 , 因 為 情 況 緊 急 , 為 保護(hù) 甲 的 利 益l D 應(yīng) 和 甲 共 同 承 擔(dān) 責(zé) 任 l 無 線 電 廠 派 甲 、 乙 兩 人 去 廣 州 聯(lián) 系 業(yè) 務(wù)

4、 ,這 是 ( )。l A 共 同 代 理 B 法 定 代 理l C 單 獨(dú) 代 理 D 再 代 理 l 張 某 和 李 某 受 甲 鞋 店 委 托 , 去 外 地 買 一 批皮 鞋 , 其 時 , 張 某 與 某 鄉(xiāng) 辦 鞋 廠 勾 結(jié) , 購進(jìn) 一 批 劣 質(zhì) 皮 鞋 , 李 某 并 不 知 情 。 張 某 得了 好 處 后 , 送 了 一 條 高 檔 香 煙 給 李 某 , 李某 因 為 張 某 是 其 師 傅 , 也 未 過 多 問 。 此 案中 , 應(yīng) 由 ( )負(fù) 連 帶 責(zé) 任 。l A 張 某 、 李 某 和 鄉(xiāng) 辦 鞋 廠l B 張 某 與 鄉(xiāng) 辦 鞋 廠l C 張 某 與

5、李 某l D 李 某 與 鄉(xiāng) 辦 鞋 廠 l 業(yè) 務(wù) 員 張 某 受 甲 商 場 委 托 , 以 不 高 于 每 臺 價 格 2000元 的 標(biāo) 準(zhǔn) 購 進(jìn) 1500臺 彩 電 。 張 某 的 妻 子 在 乙 家 電 廠工 作 。 張 某 遂 與 乙 家 電 廠 家 協(xié) 商 簽 訂 了 一 買 賣 彩 電的 合 同 。 合 同 約 定 , 甲 商 場 向 乙 家 電 廠 購 買 2000臺彩 電 , 每 臺 價 格 1900元 , 共 計 380萬 元 。 由 于 張 某的 妻 子 在 此 次 買 賣 合 同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 乙 家 電 廠 給予 張 某 每 臺 彩 電 100元

6、的 回 扣 。 則 下 列 說 法 中 , 正確 的 有 : ( )l A 張 某 多 采 購 了 500臺 彩 電 , 屬 于 超 越 代 理 權(quán) , 為無 權(quán) 代 理 , 本 部 分 合 同 無 效l B 張 某 以 1900元 的 價 格 購 進(jìn) 彩 電 , 給 被 代 理 人 甲商 場 增 加 了 利 益 , 其 代 理 行 為 不 屬 于 代 理 權(quán) 的 濫 用l C 設(shè) 若 乙 家 電 廠 是 張 某 的 妻 子 開 設(shè) 的 私 營 企 業(yè) ,則 張 某 的 行 為 構(gòu) 成 自 己 代 理 l D 本 案 中 , 張 某 應(yīng) 該 把 20萬 元 的 回 扣 返 還 給 甲 商場 l

7、 李 某 和 王 某 是 鄰 居 , 李 某 要 去 邊 疆 地 區(qū) 支 教一 年 , 臨 行 前 將 自 己 的 電 腦 委 托 王 某 保 管 。一 個 月 后 , 李 某 電 告 王 某 說 自 己 新 買 了 一 臺電 腦 , 委 托 其 保 管 的 電 腦 可 以 以 適 當(dāng) 價 格 出售 , 但 是 顯 示 器 不 要 賣 。 張 某 知 道 此 事 后 ,對 王 某 說 自 己 想 買 , 但 希 望 王 某 對 李 某 說 電腦 有 毛 病 , 以 便 以 低 價 購 買 , 王 某 便 按 張 某的 意 思 告 訴 了 李 某 , 李 某 同 意 低 價 出 售 , 張某 便

8、 以 較 低 的 價 格 購 買 了 該 電 腦 。 過 了 一 段時 間 王 某 嫌 顯 示 器 礙 事 , 便 以 李 某 的 名 義 以合 理 價 格 賣 給 了 趙 某 , 趙 某 已 經(jīng) 付 錢 , 但 是 沒 有 交 貨 。 李 某此 時 支 教 期 滿 , 回 來 后 了 解 了 真 實(shí) 情 況 , 產(chǎn)生 了 糾 紛 。 問 :l ( 1) 李 某 能 否 要 求 張 某 返 還 電 腦 ?l ( 2) 王 某 向 趙 某 出 售 顯 示 器 的 行 為 性 質(zhì) 如 何認(rèn) 定 ?l ( 3) 若 王 某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將 顯 示 器 賣 給 不 知情 的 趙 某 , 但

9、 是 沒 有 交 貨 , 則 此 時 王 某 的 行為 性 質(zhì) 如 何 認(rèn) 定 ? 趙 某 能 否 主 張 對 顯 示 器 的所 有 權(quán) ? l 參 考 答 案l ( 1) 可 以 。 李 某 委 托 王 某 代 為 出 售 電 腦 , 雙方 形 成 代 理 法 律 關(guān) 系 , 但 是 王 某 濫 用 代 理 權(quán) ,與 張 某 惡 意 串 通 , 損 害 李 某 的 利 益 , 依 照 民 法 通 則 第 58條 的 規(guī) 定 , 代 理 人 與 第 三人 惡 意 串 通 , 損 害 被 代 理 人 利 益 的 行 為 是 無效 民 事 行 為 。 張 某 不 能 取 得 電 腦 的 所 有 權(quán)

10、 ,李 某 有 權(quán) 要 求 其 返 還 電 腦 。l ( 2) 王 某 向 趙 某 出 售 顯 示 器 的 行 為 是 無 權(quán) 代理 行 為 , 屬 于 效 力 未 定 的 民 事 行 為 。 李 某 沒有 委 托 王 某 出 售 顯 示 器 , 因 此 , 王 某 以 李 某的 名 義 出 售 顯 示 器 的 行 為 是 沒 有 代 理 權(quán) 的 無 權(quán) 代 理 行 為 , 其 效 力 處 于 不 確 定 狀 態(tài) , 李 某可 以 追 認(rèn) 該 行 為 而 使 其 有 效 , 趙 某 在 知 道 王某 為 無 權(quán) 代 理 后 也 可 以 催 告 李 某 追 認(rèn) , 或 者自 行 撤 銷 該 行

11、為 。l ( 3) 王 某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出 售 李 某 的 顯 示 器 ,此 屬 于 無 權(quán) 處 分 行 為 。 趙 某 雖 然 不 知 情 , 并且 合 理 價 格 有 償 購 買 , 但 是 趙 某 沒 有 實(shí) 際 受讓 該 顯 示 器 , 按 照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的 要 件 , 善意 相 對 人 必 須 實(shí) 際 占 有 標(biāo) 的 物 , 所 以 本 題 中的 情 形 不 符 合 善 意 取 得 的 要 件 , 趙 某 不 能 取得 顯 示 器 的 所 有 權(quán) 。 l 甲 于 1995年 5月 12日 將 小 件 包 裹 寄 存乙 保 管 處 。 5月 14日 , 該 包

12、 裹 被 盜 。 5月25日 , 甲 提 貨 時 得 知 貨 物 被 盜 。 甲 請 求乙 賠 償 損 失 的 訴 訟 時 效 期 間 至 何 時 屆 滿 ?( )lA、 1996年 5月 14日 B、 1996年 5月 25日lC、 1997年 5月 14日 D、 1997年 5月 25日 l B l 甲 于 1998年 9月 10日 向 乙 借 款 1萬 元 , 雙 方 約定 借 款 期 限 為 1年 。 1年 后 , 甲 沒 有 還 款 , 但表 示 將 在 一 個 月 內(nèi) 還 清 款 項 , 乙 表 示 應(yīng) 允 。對 此 , 下 列 說 法 中 , 正 確 的 有 ( ) 。l A、

13、乙 請 求 甲 還 款 的 訴 訟 時 效 期 間 至 2001年 9月 10日 屆 滿l B、 乙 請 求 甲 還 款 的 訴 訟 時 效 期 間 至 2001年 10月 10日 屆 滿l C、 甲 在 一 個 月 內(nèi) 還 款 的 表 示 引 起 時 效 期 間 的中 斷l(xiāng) D、 甲 在 一 個 月 內(nèi) 還 款 的 表 示 引 起 時 效 期 間 的延 長 l BC l 甲 和 乙 約 定 , 若 甲 的 兒 子 考 上 大 學(xué) ,甲 則 把 其 子 使 用 的 一 輛 汽 車 賣 給 乙 , 并于 其 子 入 校 后 3個 月 內(nèi) 交 付 。 若 甲 的 兒 子如 愿 考 上 大 學(xué) ,

14、而 甲 未 履 行 合 同 義 務(wù) ,時 效 期 間 應(yīng) 自 ( ) 時 起 算 。lA 甲 的 兒 子 入 校lB 甲 的 兒 子 考 上 大 學(xué)lC 甲 的 兒 子 入 校 已 滿 3個 月lD 雙 方 達(dá) 成 協(xié) 議 時 ll答 案 : Cl 解 析 : 附 條 件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訴訟 時 效 起 算 點(diǎn) 自 條 件 成 立 時 開 始 。 l 1988年 2月 8日 夜 , 趙 某 回 家 路 上 被 人用 木 棍 從 背 后 擊 傷 。 經(jīng) 過 長 時 間 的 訪 查 ,趙 某 于 2007年 10月 31日 掌 握 確 鑿 證 據(jù) 證明 將 其 打 傷 的 是 錢

15、 某 。 趙 某 要 求 錢 某 賠償 的 訴 訟 時 效 屆 滿 日 應(yīng) 為 ( ) lA 1990年 2月 8日lB 2008年 2月 8日lC 2008年 10月 31日lD 2009年 10月 31日 l B l 答 案 : B l 解 析 : 本 題 主 要 是 發(fā) 現(xiàn) 20年 的 最 長 訴 訟 時 效在 這 兒 是 個 陷 阱 。 20年 的 最 長 訴 訟 時 效 是 從權(quán) 利 受 侵 害 時 起 算 , 即 從 1981年 1月 開 始 計 算 ,最 后 的 截 至 日 期 應(yīng) 當(dāng) 是 2001年 的 1月 1日 。 但是 本 案 中 涉 及 的 身 體 受 到 傷 害 的

16、訴 訟 時 效 為 1年 , 從 發(fā) 現(xiàn) 或 者 應(yīng) 當(dāng) 發(fā) 現(xiàn) 權(quán) 利 被 侵 害 時 起 算 。而 且 “ 發(fā) 現(xiàn) 或 者 應(yīng) 當(dāng) 發(fā) 現(xiàn) 權(quán) 利 被 侵 害 ” 應(yīng) 當(dāng)包 括 知 道 “ 加 害 事 實(shí) ” 和 “ 加 害 人 ” 兩 個 方面 。 因 此 1年 的 起 算 點(diǎn) 為 1999年 的 6月 30日 ,最 后 的 截 至 日 就 是 2000年 的 6月 30日 , 沒 有 超過 20年 的 最 長 期 限 , 所 以 正 確 答 案 為 B。 l下 列 案 件 中 訴 訟 時 效 為 2年 的 是 哪 個 ?( )lA 啤 酒 瓶 爆 炸 , 炸 傷 消 費(fèi) 者 甲lB 乙

17、 租 住 王 某 房 子 , 卻 拒 付 房 租lC 丙 將 財 物 寄 存 于 丁 處 , 丁 吸 煙 引 起 火災(zāi) 將 財 物 燒 毀 ;lD 煤 氣 瓶 在 運(yùn) 輸 中 爆 炸 , 將 貨 主 戊 炸 傷 l AD l在 訴 訟 時 效 期 間 的 6個 月 內(nèi) 發(fā) 生 下 列 哪 些事 情 時 , 訴 訟 時 效 中 止 ( )lA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死 亡lB 不 可 抗 力lC 債 務(wù) 人 允 諾lD 債 權(quán) 人 請 求 l答 案 : ABl解 析 : 民 通 意 見 第 172條 規(guī) 定 : 在 訴訟 時 效 期 間 的 最 后 6個 月 內(nèi) , 權(quán)

18、 利 被 侵 害的 無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力 人 沒 有 法 定 代 理 人 , 或 者 法 定 代 理 人死 亡 、 喪 失 代 理 權(quán) 的 , 或 者 法 定 代 理 人本 人 喪 失 行 為 能 力 的 , 可 以 認(rèn) 定 為 因 其他 障 礙 不 能 行 使 請 求 權(quán) , 適 用 訴 訟 時 效中 止 。 民 法 通 則 第 139條 規(guī) 定 , 在 訴訟 時 效 期 間 的 最 后 6個 月 內(nèi) , 因 不 可 抗 力或 者 其 他 障 礙 不 能 行 使 請 求 權(quán) 的 , 訴 訟時 效 中 止 。 l時 效 中 斷 的 法 定 事 由 有

19、 ( )lA 不 可 抗 力lB 義 務(wù) 人 支 付 了 利 息lC 義 務(wù) 人 向 權(quán) 利 人 承 認(rèn) 其 權(quán) 利 的 存 在lD 債 權(quán) 人 請 求 l 答 案 : BCDl 解 析 : 民 法 通 則 第 140條 規(guī) 定 , 訴 訟 時 效因 提 起 訴 訟 、 當(dāng) 事 人 一 方 提 出 要 求 或 者 同 意履 行 義 務(wù) 而 中 斷 。 l 甲 欠 乙 1萬 元 , 丙 為 甲 的 代 理 人 。 丙與 乙 約 定 2002年 5月 1日 償 還 乙 1萬 元 借 款 。但 2002年 6月 1日 , 甲 仍 未 還 錢 。 于 是 乙向 丙 表 示 同 意 延 期 履 行 債

20、務(wù) 。 此 行 為 在法 律 上 將 產(chǎn) 生 下 列 哪 種 效 果 ? ( )lA 訴 訟 時 效 的 中 斷 lB 訴 訟 時 效 的 中 止 lC 訴 訟 時 效 的 延 長 lD 改 變 法 定 時 效 期 間 l 甲 出 售 一 批 奶 牛 給 乙 , 雙 方 約 定 , 甲 于1999年 11月 4日 在 其 養(yǎng) 牛 場 向 乙 交 付 奶 牛 , 乙于 一 個 月 后 向 甲 付 款 。 一 個 月 后 , 乙 沒 有 付 款 ,而 甲 也 忙 于 其 他 事 務(wù) 無 暇 顧 及 。 2001年 7月 4日甲 因 車 禍 受 傷 成 了 植 物 人 , 因 對 由 誰 擔(dān) 任 其

21、 監(jiān)護(hù) 人 發(fā) 生 爭 議 , 遲 至 2001年 8月 4日 才 確 定 了 由丙 擔(dān) 任 甲 之 監(jiān) 護(hù) 人 。 2002年 2月 3日 丙 清 理 甲 的財 產(chǎn) 時 , 發(fā) 現(xiàn) 尚 有 乙 的 欠 款 沒 有 追 回 , 遂 向 乙主 張 權(quán) 利 , 因 乙 認(rèn) 為 該 債 務(wù) 訴 訟 時 效 期 間 已 過不 愿 償 還 發(fā) 生 糾 紛 。 則 依 法 , 甲 向 乙 請 求 償 還債 務(wù) 的 訴 訟 時 效 期 間 至 何 日 屆 滿 ? ( )l A、 2000年 12月 4日 B、 2001年 12月 4日l C、 2002年 1月 4日 D、 2002年 2月 4日 l C l

22、 甲 向 乙 借 款 10萬 元 , 借 款 期 為 1年 。半 年 后 , 乙 出 國 深 造 , 3年 后 回 來 , 向 甲要 求 還 款 , 甲 還 款 了 。 后 甲 聽 朋 友 說 ,該 借 款 已 經(jīng) 過 了 訴 訟 時 效 期 間 , 遂 要 求乙 返 還 。 乙 不 返 還 , 甲 訴 至 法 院 , 對 甲的 訴 訟 請 求 , 人 民 法 院 應(yīng) ( ) 。lA、 不 予 支 持 lB、 予 以 支 持 lC、 不 予 受 理 lD、 支 持 一 半 l A 法 律 有 規(guī) 定當(dāng) 事 人 有 約 定 l 裝 修 公 司 甲 在 完 成 一 項 工 程 后 , 將 剩余 的

23、 木 地 板 、 廚 衛(wèi) 用 具 等 賣 給 了 物 業(yè) 管理 公 司 乙 。 但 甲 營 業(yè) 執(zhí) 照 上 的 核 準(zhǔn) 經(jīng) 營范 圍 并 無 銷 售 木 地 板 、 廚 衛(wèi) 用 具 等 業(yè) 務(wù) 。甲 乙 的 買 賣 行 為 法 律 效 力 如 何 ? ( )lA 屬 于 有 效 法 律 行 為lB 屬 于 無 效 民 事 行 為lC 屬 于 可 撤 銷 民 事 行 為lD 屬 于 效 力 待 定 民 事 行 為 l 答 案 : Al解 析 : 依 合 同 法 解 釋 第 10條 , 當(dāng) 事人 超 越 營 業(yè) 執(zhí) 照 載 明 的 經(jīng) 營 范 圍 訂 立 的合 同 , 原 則 上 并 不 因 為

24、當(dāng) 事 人 越 權(quán) 而 無效 , 但 違 反 了 以 下 經(jīng) 營 范 圍 而 訂 立 的 合同 是 無 效 的 : ( 1) 限 制 經(jīng) 營 的 ; ( 2)特 許 經(jīng) 營 的 ; ( 3)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禁 止經(jīng) 營 的 。 本 案 中 , 裝 修 公 司 超 越 經(jīng) 營 范圍 銷 售 木 地 板 、 廚 衛(wèi) 用 具 , 不 違 反 禁 止 、限 制 、 特 許 經(jīng) 營 規(guī) 定 , 應(yīng) 認(rèn) 定 為 有 效 。 l 下 列 選 項 中 哪 些 應(yīng) 認(rèn) 定 為 無 效 的 民 事行 為 ? ( )lA 某 甲 與 某 縣 政 府 商 定 , 某 甲 贈 給 某 縣政 府 一 臺 轎

25、 車 , 但 實(shí) 際 上 此 臺 轎 車 歸 某乙 所 有l(wèi)B 間 歇 性 精 神 病 人 , 在 確 能 證 明 的 發(fā) 病期 間 實(shí) 施 的 民 事 行 為 lC 某 甲 把 一 幅 古 畫 真 品 錯 當(dāng) 成 復(fù) 制 品 賣給 某 乙lD 11歲 的 某 丙 接 受 了 從 美 國 來 的 叔 叔 送給 他 的 一 臺 電 腦 , 價 值 1 5萬 元 l 答 案 : AB l解 析 : C項 為 重 大 誤 解 , 是 可 撤 銷 的 民 事行 為 , D項 是 有 效 的 民 事 行 為 。 見 民 法通 則 第 55條 、 第 58條 , 民 法 通 則 意見 第 67條 、 第

26、68條 , 合 同 法 第 54條 。 l 甲 企 業(yè) 采 取 欺 騙 手 段 將 自 己 部 分 變 質(zhì)茶 葉 搭 配 部 分 優(yōu) 質(zhì) 茶 葉 出 賣 給 乙 企 業(yè)( 未 摻 在 一 起 ) 。 乙 企 業(yè) 發(fā) 覺 后 訴 致 人民 法 院 , 請 求 確 認(rèn) 上 述 合 同 無 效 。 對 此 ,法 院 應(yīng) 如 何 處 理 ? ( )lA 確 認(rèn) 甲 、 乙 兩 企 業(yè) 之 間 的 購 銷 合 同 無效 ; lB 確 認(rèn) 甲 、 乙 兩 企 業(yè) 之 間 關(guān) 于 優(yōu) 質(zhì) 茶 葉的 買 賣 關(guān) 系 仍 然 有 效lC 確 認(rèn) 甲 、 乙 兩 企 業(yè) 之 間 關(guān) 于 變 質(zhì) 茶 葉的 買 賣

27、關(guān) 系 可 撤 銷lD 撤 銷 甲 、 乙 兩 企 業(yè) 之 間 的 購 銷 合 同 l 答 案 : BCl解 析 : 詳 見 民 法 通 則 第 60條 。 l 下 列 哪 些 選 項 為 重 大 誤 解 行 為 ? ( )lA 甲 不 知 女 友 已 與 他 人 結(jié) 婚 而 購 買 訂 婚鉆 戒lB 乙 誤 真 畫 為 膺 畫 而 低 價 售 之lC 丙 承 攬 粉 刷 他 人 圍 墻 , 因 估 算 坪 數(shù) 錯誤 , 報 價 偏 低lD 丁 誤 認(rèn) 某 人 為 地 震 救 命 恩 人 而 贈 與 五千 元 l 答 案 : BCDl解 析 : 本 題 考 查 重 大 誤 解 。 民 法 通

28、則意 見 第 71條 規(guī) 定 , “ 行 為 人 因 對 行 為的 性 質(zhì) 、 對 方 當(dāng) 事 人 、 標(biāo) 的 物 的 品 種 、質(zhì) 量 、 規(guī) 格 和 數(shù) 量 等 的 錯 誤 認(rèn) 識 , 使 行為 的 后 果 與 自 己 的 意 思 相 悖 , 并 造 成 較大 損 失 的 , 可 以 認(rèn) 定 為 重 大 誤 解 。 ” 據(jù)此 , 重 大 誤 解 屬 意 思 表 示 內(nèi) 容 的 錯 誤 ,如 關(guān) 于 當(dāng) 事 人 、 標(biāo) 的 物 本 身 和 法 律 行 為性 質(zhì) 的 錯 誤 等 , 對 意 思 表 示 內(nèi) 容 有 錯 誤的 , 允 許 當(dāng) 事 人 撤 銷 。 而 重 大 誤 解 和 動機(jī) 錯

29、誤 極 易 混 淆 。 l 動 機(jī) 錯 誤 是 意 思 表 示 原 因 的 錯 誤 , 即 表 意人 在 意 思 形 成 過 程 中 , 對 其 決 定 為 某 特 定 內(nèi) 容意 思 表 示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事 實(shí) , 認(rèn) 識 不 正 確 , 例如 誤 認(rèn) 遺 失 某 書 而 另 購 之 等 。 動 機(jī) 存 在 于 內(nèi) 心 ,非 他 人 可 以 窺 知 , 自 不 能 允 許 表 意 人 撤 銷 , 否則 即 有 害 于 交 易 安 全 。l 本 題 中 , A項 為 動 機(jī) 錯 誤 。 BCD三 項 為 意 思表 示 內(nèi) 容 錯 誤 , 關(guān) 系 當(dāng) 事 人 利 益 重 大 , 屬 重

30、 大誤 解 , 可 以 撤 銷 。 其 中 B項 為 對 于 標(biāo) 的 物 性 質(zhì)的 誤 解 , C項 為 對 于 標(biāo) 的 物 數(shù) 量 的 誤 解 , D項 為對 于 對 方 當(dāng) 事 人 的 誤 解 。 l 下 列 哪 些 行 為 當(dāng) 事 人 一 方 可 以 請 求 人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機(jī) 構(gòu) 變 更 或 者 撤 銷 ? ( )lA 甲 商 店 誤 將 3000元 的 商 品 標(biāo) 價 1000元賣 給 顧 客 乙lB 甲 公 司 與 乙 約 定 在 運(yùn) 輸 途 中 對 乙 的 人身 傷 害 概 不 負(fù) 責(zé)lC 甲 公 司 董 事 長 以 公 司 的 名 義 為 另 一 名董 事 的 個

31、 人 債 務(wù) 提 供 擔(dān) 保lD 無 權(quán) 代 理 訂 立 的 合 同 l A l 甲 、 乙 兩 人 運(yùn) 一 批 貨 物 到 某 地 銷 售 ,到 達(dá) 后 適 逢 甲 患 重 病 , 急 需 錢 入 院 治 療 。乙 無 法 籌 措 到 住 院 的 錢 , 而 貨 物 也 一 時難 于 銷 售 , 丙 得 悉 甲 、 乙 情 況 后 , 向 乙表 示 愿 意 以 低 價 全 部 購 買 , 乙 為 替 甲 治療 , 不 得 不 接 受 了 丙 提 出 的 價 格 , 將 全部 貨 物 賣 給 丙 , 造 成 重 大 損 失 。 該 合 同屬 于 下 列 哪 種 合 同 ? ( )lA 無 效

32、的 合 同 lB 可 變 更 的 合 同 或 可 撤 銷 的 合 同lC 部 分 有 效 部 分 無 效 的 合 同 lD 未 成 立 的 合 同 l 答 案 : Bl 解 析 : 根 據(jù) 合 同 法 第 54條 規(guī) 定 : 下 列 合 同 , 當(dāng)事 人 一 方 有 權(quán) 請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機(jī) 構(gòu) 變 更 或 者撤 銷 : ( 一 ) 因 重 大 誤 解 訂 立 的 ; ( 二 ) 在 訂 立 合同 時 顯 失 公 平 的 。 一 方 以 欺 詐 、 脅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人 之 危 , 使 對 方 在 違 背 真 實(shí) 意 思 的 情 況 下 訂 立 的 合同 ,

33、受 損 害 方 有 權(quán) 請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機(jī) 構(gòu) 變 更或 者 撤 銷 。 當(dāng) 事 人 請 求 變 更 的 ,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機(jī) 構(gòu) 不 得 撤 銷 。 民 通 意 見 第 70條 規(guī) 定 : 一 方 當(dāng)事 人 乘 對 方 處 于 危 難 之 機(jī) , 為 牟 取 不 正 當(dāng) 利 益 , 迫使 對 方 作 出 不 真 實(shí) 的 意 思 表 示 , 嚴(yán) 重 損 害 對 方 利 益的 , 可 以 認(rèn) 定 為 乘 人 之 危 。 題 中 , 乙 為 了 給 甲 治 病 ,被 迫 作 出 不 真 實(shí) 的 意 思 表 示 , 損 害 自 己 利 益 , 滿 足丙 牟 取

34、 不 正 當(dāng) 利 益 的 要 求 , 屬 于 乘 人 之 危 的 情 形 ,因 而 是 可 變 更 、 可 撤 銷 的 合 同 。 l 某 電 器 商 行 明 知 彩 色 電 視 機(jī) 有 質(zhì) 量 問題 , 但 在 銷 售 時 故 意 不 加 說 明 , 顧 客 甲購 買 了 質(zhì) 量 有 問 題 的 彩 電 。 該 行 為 屬 于( ) 。lA、 受 欺 詐 的 行 為lB、 顯 失 公 平 的 行 為lC、 行 為 人 對 行 為 內(nèi) 容 有 重 大 誤 解 的 民 事行 為lD、 乘 人 之 危 的 民 事 行 為 l 答 案 : Al解 析 : 此 題 如 果 沒 有 造 成 財 產(chǎn) 和

35、人 身 傷害 , 顧 客 可 向 商 場 請 求 違 約 責(zé) 任 , 時 效一 年 。 此 情 況 下 可 行 使 撤 銷 權(quán) , 撤 銷 合同 。 撤 銷 權(quán) 的 行 使 期 間 是 一 年 從 知 道 或應(yīng) 該 知 道 之 日 起 , 向 商 場 主 張 締 約 過 失責(zé) 任 。 依 照 消 費(fèi) 者 權(quán) 益 保 護(hù) 法 的 規(guī)定 , 顧 客 可 以 請 雙 倍 賠 償 。 l 甲 公 司 董 事 長 張 某 與 乙 汽 車 制 造 廠 訂 立 一份 汽 車 買 賣 合 同 , 價 格 50萬 元 。 乙 廠 如 約 運(yùn)汽 車 至 甲 公 司 所 在 地 時 , 甲 公 司 其 他 董 事

36、及股 東 以 公 司 內(nèi) 部 規(guī) 定 , 因 公 司 規(guī) 模 較 小 , 每名 董 事 對 外 所 簽 訂 合 同 , 如 標(biāo) 的 額 超 過 20萬元 的 , 應(yīng) 經(jīng) 董 事 會 討 論 決 定 , 而 張 某 擅 自 訂立 購 車 合 同 乃 屬 違 反 公 司 內(nèi) 部 規(guī) 定 的 行 為 為由 主 張 合 同 無 效 , 并 拒 絕 收 貨 拒 付 貨 款 。 乙廠 對 甲 公 司 內(nèi) 部 規(guī) 定 并 不 知 曉 。 則 張 某 所 訂合 同 , 其 效 力 如 何 ? ( )l A、 有 效 B、 無 效 C、 效 力 未 定 D、 可 撤 銷 l 答 案 : Al 解 析 : 本 題

37、 考 查 點(diǎn) 是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超 越 其職 權(quán) 行 為 的 效 力 問 題 。 如 果 法 定 代 表 人 超 越其 職 權(quán) 行 為 對 外 仍 然 產(chǎn) 生 效 力 , 公 司 對 其 約定 不 得 對 抗 第 三 人 。 l 下 列 民 事 行 為 中 屬 于 效 力 未 定 的 民 事 行 為 的有 ( )l A 王 某 基 于 重 大 誤 解 而 與 李 某 訂 立 的 買 賣 合同l B 12歲 小 學(xué) 生 小 芳 與 當(dāng) 代 商 城 簽 訂 的 購 買 一臺 價 值 9000元 電 腦 的 合 同l C 劉 某 以 欺 詐 手 段 與 馬 某 訂 立 的 買 賣 鋼

38、材 的合 同l D 8歲 小 學(xué) 生 小 劉 與 某 公 司 簽 訂 的 接 受 5000元 贈 與 的 合 同 l 答 案 : Bl 解 析 : 效 力 未 定 合 同 , 包 括 欠 缺 行 為 能 力 的合 同 , 欠 缺 處 分 權(quán) 的 合 同 , 欠 缺 代 理 權(quán) 的 合同 和 欠 缺 同 意 權(quán) 的 合 同 。 l 甲 將 其 電 腦 借 給 乙 使 用 , 乙 卻 將 該 電腦 賣 給 丙 。 依 據(jù) 我 國 合 同 法 的 規(guī) 定 ,下 列 關(guān) 于 乙 丙 之 間 買 賣 電 腦 的 合 同 效 力的 表 述 哪 一 項 是 正 確 的 ? ( )lA 無 效 lB 有 效l

39、C 效 力 待 定 lD 可 變 更 或 撤 銷 l 答 案 : Cl 解 析 : 本 題 涉 及 效 力 未 定 的 合 同 問 題 。 本 題中 , 乙 將 電 腦 賣 給 丙 , 可 能 是 以 甲 的 名 義 賣給 丙 , 也 可 能 是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賣 給 丙 。 如 果是 以 甲 的 名 義 賣 給 丙 , 依 合 同 法 第 48條規(guī) 定 , 構(gòu) 成 缺 乏 代 理 權(quán) 的 效 力 未 定 的 合 同 ;如 果 是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賣 給 丙 , 依 據(jù) 合 同 法 第 51條 規(guī) 定 , 構(gòu) 成 無 權(quán) 處 分 的 效 力 未 定 的 合同 。 不 論 是

40、依 第 48條 , 還 是 依 第 51條 規(guī) 定 ,本 題 的 正 確 答 案 只 能 是 C。 l 甲 公 司 與 乙 公 司 簽 訂 鋼 鐵 買 賣 合 同 ,約 定 : 如 果 鋼 鐵 2000年 7月 市 場 價 格 高 于3千 元 /噸 , 或 低 于 2千 5百 元 /噸 , 則 合 同不 履 行 ; 如 在 2千 5百 元 /噸 至 3千 元 /噸 之間 , 則 應(yīng) 于 2000年 8月 交 貨 。 此 合 同 為 :( ) lA 附 生 效 條 件 的 民 事 行 為 lB 附 解 除 條 件 的 民 事 行 為lC 附 期 限 的 民 事 行 為 lD 無 效 民 事 行

41、為 l 答 案 : A l民 事 法 律 行 為 所 附 條 件 是 :l應(yīng) 是 不 確 定 的 事 實(shí) ;l應(yīng) 是 未 發(fā) 生 的 事 實(shí) ;l應(yīng) 是 當(dāng) 事 人 約 定 的 事 實(shí) ;l應(yīng) 是 合 法 的 事 實(shí) 。 l 甲 、 乙 約 定 , 如 果 今 年 9月 甲 去 美 國留 學(xué) , 甲 將 把 他 的 三 居 室 以 優(yōu) 惠 價 格 租給 乙 。 該 法 律 行 為 是 : ( ) lA 附 解 除 條 件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lB 附 始 期 的 法 律 行 為 lC 附 終 期 的 法 律 行 為 lD 附 延 緩 條 件 的 法 律 行 為 l D l 當(dāng) 事 人

42、約 定 : “ 甲 的 兒 子 如 果 從 外 地 調(diào)回 ” , 甲 乙 之 間 的 房 屋 租 賃 合 同 即 行 終 止 。這 一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所 附 的 是 ( )lA 肯 定 解 除 條 件 lB 肯 定 延 緩 條 件 lC 否 定 解 除 條 件 lD 否 定 延 緩 條 件 l 答 案 : Al解 析 : 解 除 條 件 的 效 力 指 所 附 條 件 成 就時 ,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就 失 去 效 力 。 肯 定 解除 條 件 就 是 用 肯 定 語 言 所 附 的 解 除 條 件 。 l 李 某 將 房 屋 租 給 張 某 使 用 , 雙 方 約 定張 某

43、應(yīng) 在 李 某 兒 子 大 學(xué) 畢 業(yè) 分 配 北 京 后的 十 天 內(nèi) 騰 出 房 屋 。 這 一 協(xié) 議 屬 于 :( ) 。lA 附 解 除 條 件 的 合 同 lB 附 停 止 條 件 的 合 同 lC 延 緩 期 限 的 合 同 lD 附 解 除 期 限 的 合 同 l 答 案 : A l解 析 : A項 正 確 , 因 為 雙 方 在 合 同 中 附 有一 個 發(fā) 生 與 不 發(fā) 生 不 確 定 的 事 實(shí) , 來 決定 合 同 效 力 的 喪 失 。 B項 錯 誤 , 停 止 條 件又 稱 為 生 效 條 件 , 這 與 當(dāng) 事 人 的 本 意 不符 , 當(dāng) 事 人 的 本 意

44、在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消 滅合 同 的 效 力 。 C項 錯 誤 , 延 緩 期 限 又 稱 為生 效 期 限 , 理 由 與 第 ( 2) 項 相 同 。 題 干所 說 合 同 是 附 條 件 的 合 同 , 不 是 附 期 限的 合 同 。 期 限 必 然 屆 至 , 而 李 某 的 兒 子是 否 能 考 上 大 學(xué) 是 不 確 定 的 事 實(shí) 。 l1.甲 從 國 外 帶 回 一 架 照 相 機(jī) 。 好 友 乙 看 望甲 時 , 見 到 該 照 相 機(jī) 愛 不 釋 手 , 便 向 甲 提出 : “ 給 我 吧 。 ” 甲 說 : “ 先 拿 去 用 吧 。 ”乙 走 時 將 照 相

45、 機(jī) 帶 走 。 后 因 乙 急 需 用 錢 ,以 2 000元 將 照 相 機(jī) 賣 給 丙 ( 丙 不 知 情 ) 。三 個 月 后 , 甲 問 乙 : “ 你 何 時 將 照 相 機(jī) 還我 ? ” 乙 說 : “ 你 不 是 送 給 我 了 ? ” 雙 方為 此 發(fā) 生 糾 紛 , 訴 至 法 院 。l問 : ( 1) 該 案 涉 及 哪 些 基 本 理 論 ?( 2) 該 案 應(yīng) 該 如 何 處 理 ?( 3) 就 該 案 涉 及 的 主 要 理 論 問 題 進(jìn) 行 討 論 l 2. 民 法 通 則 第 59條 規(guī) 定 : 民 事 行 為 顯 失 公平 的 , 一 方 當(dāng) 事 人 有 權(quán) 請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仲 裁機(jī) 構(gòu) 予 以 變 更 或 撤 銷 。 合 同 法 也 規(guī) 定 :“ 下 列 合 同 , 當(dāng) 事 人 一 方 有 權(quán) 請 求 人 民 法 院或 者 仲 裁 機(jī) 構(gòu) 變 更 或 者 撤 銷 : ( 二 ) 在訂 立 合 同 時 顯 失 公 平 的 。 ”l 請 從 意 思 自 治 原 則 和 公 平 原 則 的 關(guān) 系 入 手 ,評 述 上 述 法 律 規(guī) 定 。 ( 考 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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