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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級社的法律地位及其責任制度研究
李怡
[摘 要]船級社經過長時間發(fā)展已經逐漸成為海運業(yè)中的主要構成部分,主要為海運業(yè)提供船舶建造、維護、檢驗等服務項目,在保障航行過程中的人身安全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主要圍繞船級社法律地位、船級社責任制度的建立、船級社責任對應的保護機制等方面展開討論,詳細分析了船級社在各類事務處理中的法律責任,并針對船級社責任制度以及責任保護機制的建立進行了探討,以期為開展船級社工作提供依據。
[關鍵詞]船級社;法律地位;責任制度;保護機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8.14.032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
2、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8)14-00-02
在航海業(yè)蓬勃發(fā)展的背景下,船級社作用逐漸凸顯出來,但是在其發(fā)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主要表現在船級社法律性質不明確,導致關于船級社的責任糾紛問題加劇,嚴重阻礙了船級社效能的發(fā)揮。從現階段的法律條例來看,還沒有完全實現為解決實踐問題提供法律依據,在船級社法律責任規(guī)定上有所缺陷,導致船級社在處理相關問題時沒有法律支撐,是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1 船級社法律地位分析
1.1 船級社的法律性質
從傳統(tǒng)法律角度出發(fā),對于美國船級社來講,最初運營資本來自船舶保險公司,通過船舶檢驗工作來增加資本,屬于非營利性質的公司。意大利
3、船級社的最初運營資金來自個人投資,同樣屬于非營利公司。從船級社法律性質及發(fā)展背景來看,它們大多是自發(fā)形成的非營利組織。國內外研究學者關于船級社的觀點基本一致,都認為船級社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形成的一種民間機構,主要進行船舶檢驗等工作,并為符合質量指標的各項安全設備頒發(fā)證書,從法律形式上看,傳統(tǒng)意義上的船級社體現出非盈利性質。在利用法律規(guī)定對這一機構進行性質判定時,理論上還沒有明確說明,考慮到船級社自身發(fā)展歷程較為特殊,還需要結合各國法律規(guī)定和船級社業(yè)務的特點進行具體分析。例如,對于美國船級社和意大利船級社而言,由于它們設立形式與基金會類似,通常將這類船級社歸類為財團法人。而對于德國船級社和法國船級社
4、來說,在他們發(fā)展初期便具備企業(yè)性質,可將其判定為社團法人。
隨著船級社在海運業(yè)上的重要地位逐漸被認可,其在貨物運輸、船舶交易以及海上保險等方面的作用被給予高度重視。但是自19世紀開始,船級社法律性質受一系列影響有所改變。首先,船級社運營獨立性被破壞。在船級社服務項目有所增加的基礎上,它們更多開始為船東提供相應服務,而與保險商間的聯(lián)系有所減少,并且船級社一些業(yè)務辦理開始要求支付相關費用。船級社為了加強與船東間的合作關系,在開展船舶檢驗等操作時會受船東限制,無法保證船舶檢驗的有效性。其次,船級社固有的公正特性逐漸消失。各國船級社對船舶檢驗標準有所差異,政府部門對船級社的約束力度有所降低。同時在船
5、級社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部分船級社為了迎合客戶利益,在船舶檢驗方面的控制力度不足,導致船級社的公正性遭到破壞,在上述情況下,勢必會對船級社非營利性的法律性質產生影響。
1.2 船級社涉及的法律關系
在進行船級社法律地位分析時,還需要考慮船級社涉及的法律關系。首先,從法定服務中船級社與被服務者間關系這一角度出發(fā),不同國家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大陸法系指出,船級社各項事務的開展可看作是政府行為,這時船級社和船東間的關系受法律約束,并且船級社對應的權力由法律授予,可借助法律作用與船東建立法律關系。而英美法系傾向于認同船級社是政府代理人的觀點,即船級社和船東間形成民事法律關系,這時船級社責任判定主要
6、依據民事法律規(guī)定。產生不同觀點的原因在于不同國家的法律基礎有所差異,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能進行行政管理的組織包括政府部門和非政府組織。而我國船級社在進行相關服務項目時,便體現出其行政授權組織這一性質,能在法律支持下行使行政職權,但在責任承擔方面又需要與政府部門共同承擔,因此不可將其看成行政主體。其次,還可從非法定服務角度出發(fā)分析船級社涉及的法律關系。船級社可為船東提供工業(yè)服務以及入級服務等非法定服務,在這種服務模式下,船級社與船東間主要是民事法律關系。雙方將簽訂合作合同,通常情況下,船級社獨立運營特點將尤其突出,在合同糾紛處理方面,要參考民事法律規(guī)定。
2 船級社責任制度的建立
2.1 船級
7、社不承擔責任的依據
船級社運營過程中,當出現下述情況時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第一,船舶選擇不合理造成的安全問題應由船東承擔法定責任。根據通航情況來提供合適的船舶是對船東基本要求,不涉及船級社服務,船舶選擇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內容,不能僅憑借船舶質量達標這一理由來進行抗辯。第二,船級社在對船舶控制方面體現出不足。只有在充分掌握船舶信息的情況下才能夠提高對船舶的控制力度,由于船級社只在船舶質量檢驗階段與船舶有短期接觸,因此對船舶控制力有所缺乏。而船東始終與船舶有緊密聯(lián)系,在通航過程中,能對船舶故障點進行及時判斷,從這一角度出發(fā),當船舶通行過程中出現安全問題時,船級社對船舶控制力的欠缺可作為否定責任的參
8、考依據。
2.2 船級社承擔責任的依據
船級社主要開展船舶及其通航通道的質量檢測工作,當出現船舶運行狀況惡化或者通道安全問題時,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對于部分船級社來講,還存在質量檢驗體系不健全的問題,容易發(fā)生嚴重的安全事故。例如,英國“The Ramsgate Trial”一案中,船級社在進行客船通道檢驗時,由于沒有嚴格遵照船級社規(guī)定開展作業(yè),檢驗過程中有明顯疏忽。1994年客戶通道發(fā)生坍塌,造成7人重傷,6人喪生。這一事件發(fā)生后,受傷人員對船級社提起訴訟,判決指出無論是檢驗人員工作失誤還是船級社的通道質量認證規(guī)范存在不足,都說明船級社沒有盡到通道檢驗責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案例說明船
9、級社在開展相關工作時,當自身行為危害到第三方時,則需要對第三方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在船舶質量檢驗方面,由于船級社檢驗質量降低,導致大量船舶保養(yǎng)不充分,無法保證船舶安全通行,這時要求船級社承擔相應的責任。
除了船舶及通道檢驗質量存在問題可作為船級社責任承擔依據外,船級社和被服務者之間的合作關系也可作為責任判定依據。以比利時的“The Spero”事件為例,案例詳情為“The Spero”輪有明顯腐蝕現象,而船級社在對其進行質量認證時,頒布了入級證書,在實際通航時,造成裝載貨物損失。對此問題,用戶起訴船級社和船東,提出經濟損失賠償。法院判定,船級社服務對貨主損失有間接影響,違反了船級社認真開展各項
10、服務項目的原則,要求船級社承擔賠償責任。
3 船級社責任對應的保護機制
3.1 責任保險制度
為了確保船級社責任判定的合理性,還需要注重責任保護機制的設置。其中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及運用具有可行性,在該制度的作用下,能為船級社責任提供保障。根據責任保險合同,可明確判定投保人在開展有關業(yè)務過程中,由于失誤對他人造成危害時需要承擔的責任。對于保險責任適應性而言,由于船級社符合應用責任保險制度的要求,當出現賠償金額較大的情況時,憑借保險制度來避免出現法律傾向受害者利益的問題,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另外,責任保險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受害者的損失,進而緩解船級社的賠償壓力,以便達到損失賠償和投保人自
11、身利于處于均衡狀態(tài)的目的,滿足社會公益要求。
3.2 賠償基金制度
在賠償基金制度方面,通過建立這一制度,能起到轉移企業(yè)風險的作用。從船級社運營特點著手,可發(fā)現其相關聯(lián)的用戶類型較多,其中主要客戶為船東,船級社船舶檢驗、客船通道檢驗等服務內容,都與船東有一定的合作關系,在這種情況下,船級社需要承擔的責任勢必與船東有所聯(lián)系。當出現船上貨物損失現象時,船級社可借助相關制度,將利益風險轉移到船東方,使船東作為分攤賠償金融的對象,以此減少對企業(yè)運行的影響。關于賠償基金的制定,需要參照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對船舶通航過程中由于故障問題產生的賠償金額進行規(guī)范,確保賠償資金的合理使用,為船級社穩(wěn)定運營提供保障
12、。例如,可將賠償資金的使用由國際機構來決定,主要依靠船東的自覺性,來實現賠償資金制度的應用效果。實際操作方法為在國際組織中進行注冊的船舶,有責任繳納一定的賠償資金,并由國際組織進行系統(tǒng)管理,以便保證資金妥善保管。
3.3 賠償責任限定
所謂賠償責任限定,主要指對涉及方過失賠償進行規(guī)定的制度標準,在海運業(yè)有廣泛的應用,并且在不同國家針對賠償責任的限定提出了相應的限定標準。例如,海上所有人需要承擔對船上人身安全威脅的責任限定制度、承運人應對貨物運輸時間延長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責任限定等。實踐經驗表明,賠償責任限定制度的制定及實施,有利于分擔船級社賠償責任,達到合理劃分賠償責任的目的,不僅可以提
13、高船舶通行過程中的安全性,還能為船級社責任否定提供依據,充分體現出建立責任保護機制的必要性,尤其在船級社涉及業(yè)務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制度的支持作用可為船級社發(fā)展提供保障。
4 結 語
船級社是在法律支持下開展一系列工作的機構,為了確保船級社各項事務開展取得良好效果,有必要對其法律地位及責任制度加以重視,在明確其法律地位的條件下,制定健全的責任制度。尤其在船級社間競爭明顯加劇的情況下,使船級社開設更多體現利益性質的服務項目,嚴重違背了船級社的運行原則。針對這一問題,國際組織開始致力于通過借助法律手段來提高船級社的服務質量,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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