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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三:深圳市交通局政府采購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局政府采購管理工作,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深圳網上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政府應急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規(guī)定和市財政部門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局直各單位(處室)(以下簡稱采購單位)使用市級財政資金(含交通專項資金、港口建設費分成資金、部門預算資金、政府投資計劃資金等)和其他財政性資金進行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事項。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財審處負責統(tǒng)籌管理全局政府采購工作,具體職責是:(一)編制局年度政府采購計劃、預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
2、下達各單位執(zhí)行;(二)內設政府采購管理員和操作員各一名,分別保管政府采購密鑰;(三)審核局各采購單位申報政府采購的相關資料;(四)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全局各采購單位政府采購工作;(五)及時收集和發(fā)布市財政部門、市政府采購中心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六)匯總分析政府采購統(tǒng)計報表。第四條 各采購單位負責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具體職責是:(一)根據交通專項資金、港口建設費分成資金、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年度部門預算和其他財政性資金計劃,擬定本單位(處室)年度政府采購計劃,報財審處審核匯總;(二)負責實施本單位(處室)的政府采購計劃;(三)指定專人負責政府采購項目的資料申報、審核報批招標文件、評標、驗收、付款等相關業(yè)
3、務工作的協(xié)調和聯(lián)系;(四)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政府采購管理的政策法規(guī)和市局各項規(guī)章制度。第五條 政府采購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部門的檢查監(jiān)督。第三章 采購方式第六條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的規(guī)定,政府采購可采用以下方式:(一)公開招標(協(xié)議采購);(二)競爭性談判;(三)單一來源采購;(四)詢價采購;(五)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第七條 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貨物、工程、服務項目,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實行政府采購,不得把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第八條 非公開招標采
4、購方式的申請原則上與年初資金計劃編制同步提出,同時在集中采購預算中將該項目單列,財政部門依據采購單位提供的證明文件審核批準。 第九條 除法定條件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單一來源采購:(一)上級部門補助部分資金采購指定貨物、服務或唯一來源的工程項目;(二)原有系統(tǒng)工程的延續(xù)性建設,因兼容性或者標準化的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商采購的;(三)其他上級部門有明確規(guī)定的項目。第四章 采購程序第十條 財審處根據經批準的資金計劃向財政部門申報采購立項。第十一條 各采購單位根據批準的采購計劃填寫交通局政府采購登記表,編制采購項目需求文件。 第十二條 財審處審核項目需求文件,網上申報采購。屬公開招標方式的,直
5、接報市政府采購中心審核并形成招標文件;屬其他采購方式的,須報財政部門審批。第十三條 經項目分管局領導同意后,采購單位確認項目招標文件,采購管理員網上確認標書。第十四條 采購中心發(fā)布招標公告,各采購單位經分管局領導授權委派評標人參加采購中心組織的評標工作。第十五條 正在實施或已實施完畢的采購項目,不得申請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也不得申請由單位自行采購。已在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代理機構公開招標失敗的項目,如確需改變采購方式,經財審處確認后,由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意見,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已完成采購的項目,采購單位應依據中標通知書及時簽訂合同,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實施項目,辦理資金支付
6、手續(xù)。嚴禁隨意更改或增減項目內容,如確因設計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須變更或增減的,須提前申報,并嚴格按照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辦理。第十七條 應急項目采購按深圳市政府應急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規(guī)定辦理。第十八條 屬于財政國庫直接支付的采購資金,由采購單位填寫采購資金支付申請表,財審處審核,經分管財務局領導批準并加蓋局公章后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按合同約定將資金直接支付供應商。屬于單位自行支付的采購資金按合同約定付款。第十九條 各采購單位應做好采購文件的分類、建檔保管工作,防止資料遺失、泄露。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自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15年。采購文件包括采購預算、政府采購登記表、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質疑答復、中標通知書、合同、項目成果、驗收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與責任追究第二十條 財審處應當加強對全局各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包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執(zhí)行情況,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zhí)行情況。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反饋審計、財政部門,主動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第二十一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凡不按規(guī)定招標或分拆項目規(guī)避招標、擅自變更采購項目及方式,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單位主管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與上級和財政部門規(guī)定有不一致的,從其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財審處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