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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實施需要剛正不阿的執(zhí)法人員
法律的實施,需要一支剛正不阿的執(zhí)法人員隊伍。否則,就遑論 嚴格執(zhí)法了。因為,面對非正義的社會現(xiàn)象,法律是剛正的;無疑, 執(zhí)掌法律的人也必須是剛正的。
法律是建立在社會關系基礎之上的, 沒有社會關系,譬如單獨的 一個人,也就毫無法律可言了。因此可見,法律其實是和社會關系始 終相伴著的。有的人會反駁說,原始社會有社會關系,但卻沒有法律。 這樣的認識,其實和本文所講的法律沒有保持概念的一致認識,而以
為法律是階級斗爭的產(chǎn)物。本文所講的法律,是廣義上的,指的是調(diào) 整社會關系并且具有一定強制性的行為規(guī)范。在原始社會中,固然沒
有國家機器,也沒有成文法,但是,為了
2、維系社會關系,依然具有不 少的習慣法,并且任何人一旦違背了這個習慣法, 就要受到部落內(nèi)部 的懲罰。這樣的行為規(guī)范,顯然也就具有了法律的意義。
社會關系之所以需要法律,是因為總是有人不能自覺地維系這個 正常的關系。他們作為社會關系的一方當事人,為了種種自私的、狹 隘的目的,或者嚴重的過失,在不同程度上損害了社會關系。而一個 社會,人們之間的關系屢屢被破壞,也就不可能有和諧穩(wěn)定的秩序可 言了,也就難以實現(xiàn)進步的目標。為此,任何社會總是要制定出約束 人們行為的規(guī)范,這種規(guī)范,也就是對正常的社會關系的反映,更是 對非正常的社會關系的禁止。盡管維系社會關系的方法還有道德的和 宗教的,但是,假如沒有強制
3、性的法律,社會關系的維系也就難以進 行。我們未曾見到過僅僅只有宗教的、道德的、而無法律的社會,這
樣的社會也許只有在天國里才能看到。
于是,我們也就可以這樣說,法律的主要功能與其說是反映正常 的社會關系,倒不如說是對非正常的社會關系的揭露,并加以禁止, 從而達到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目的。比如我國刑法又要進行修正了, 草案中對醉酒駕駛的行為予以犯罪化,正是認識到了私家車大量增加 之后,危險駕駛對社會關系的嚴重破壞,必須通過刑罰的制裁來加以 遏制。180許,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對著名的馬伯里訴 麥迪遜一案發(fā)表的意見中生動指出:“毋庸置疑,公民自由權(quán)的真正 本質(zhì)在于:每個人在其受到侵害時
4、,都有權(quán)要求法律給予保護。我們 一直強調(diào),美國政府的一個首要職責就是提供這種保護。但是,如果 我們的法律不能給受到侵害的法定權(quán)利提供救濟, 那么,我們當然不 能認為它無愧于‘法治政府’這一崇高稱號。”誠然,假如法律只是 反映正常的社會關系,那么,人類其他很多的認識種類也就都可以歸 為法律了。比如經(jīng)濟學認識的是物質(zhì)財富的生產(chǎn)過程, 揭示了人們的 生產(chǎn)和消費的關系;比如文學藝術,用典型的形象反映了社會生活的 本質(zhì)關系。但是,所有這些對于社會關系的認識,都不會成為法律。
因為,這種認識的成果,不可能應用國家的強制力來加以推行。 可見, 法律作為正義的化身,是專門對付邪惡的,是通過對非正常的社會關
5、系的遏制,來促進社會的正常發(fā)展。
于是,我們也就可以這樣判斷,執(zhí)法的人也就是與社會非正義的 現(xiàn)象作斗爭的勇士。法律為什么要執(zhí)行,不僅從形式上來說,文本上 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更重要的是,在本質(zhì)上,就是為了消除非正
常的社會關系給正常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損害。法律是嫉惡如仇的, 因為其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xiàn),維護的是社會整體利益。所以,執(zhí)法 人員也必須是正義的捍衛(wèi)者。柏拉圖在《法律篇》中說過:“將被任
命為最高的官職和眾神的首席執(zhí)行官”,是最能遵守法律的人,他們 是“法律的仆人或法律的執(zhí)行官。”他特別提醒人們:“如果在一個秩 序良好的國家安置一個不稱職的官吏去執(zhí)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 那么
6、這些法律的價值便被掠奪了,并使得荒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 最嚴重的政治破壞和惡行也會從中滋長?!彼?,執(zhí)法人員應當是高 尚的,卑鄙的性格、無恥的品行是與他們水火不相容的。倘若正義的 法律被怯懦的弱者執(zhí)掌,法律也就跟著變成了無用的東西。面對一些 貌似強大的勢力,他們只有唯唯諾諾,百依百順,而不敢據(jù)理力爭, 堅持原則,法律在他們的執(zhí)行過程中,也就異化成了相當圓滑的東西。 而一旦法律被邪惡的人篡奪了過去, 就會被玩弄在掌股之間,面目全 非,成了為私利服務的工具,蛻變成了正義的對立面。
因此,要建設一個正義的社會,維護正常的社會關系,就必須建 設一支誓死捍衛(wèi)法律尊嚴的執(zhí)法隊伍,尤其是作為正義的最后一
7、道防 線的司法官員組織。他們懂得法律的精髓之所在,因為他們理解在一 個法治國家中,法律的全部意義以及不可估量的價值。 盡管作為凡夫 俗子,他們也有自己的需求,需求幸福的家庭生活,需求必要地物質(zhì) 享受,需求融洽的社會關系。但是,他們卻絕對不會用手中的法律作 為交易的祛碼,來滿足自己的需要。必要的時候,他們甚至可以犧牲 一切也在所不惜。因為,法律的最終勝利,便是正義的最終實現(xiàn)。而
這樣理想狀況的爭得和維系,乃是他們一生最大的追求。否則,缺少 這樣一支具有良好素質(zhì)的執(zhí)法隊伍,而是私心當頭,患得患失,唯恐 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法律制定得再好,也是發(fā)揮不了應有的作用的。 不僅如此,反而會給人以法律具有欺詐性的誤讀。老百姓會說,法律 管法律的,衙門管衙門的,法律一點用處都沒有,管用的還是官員手 中的大權(quán)。這樣一來,法治何在?文明何在?希望又何在?
亞里斯多德說過,凡是不憑感情因素治事的統(tǒng)治者總比感情用事 的人們較為優(yōu)良,法律恰恰是沒有感情的。他這樣說的意思就是法律 克服了人性的不足。因此,執(zhí)掌這樣法律的人自然也必須是“沒有感 情的”,他的公正無私杜絕了任何徇私問題產(chǎn)生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