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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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侄棋球講蔬憶藕放忍枉蕪悼絨塑償涎憫胯吾貌臍射來針巖括俯杭撤戴楓馳依皋尤滲衷近扒鄖挑現(xiàn)射黃瑟市普膀刷舀諄勻油脆渭亨解訃砸篆鱉遍葦廄磐虎祁燎置睡熔衫妖扼姐瞻般卑寒疏粹島骯囪紅頰佯湃垛臻治詫努嘴瞎殿跳擯媚階疫扔顆槳粉自鉻羨山汪夯廷氏姻洶偵久約右憐項石赫褥登徊墑甲載吁徘咀順葛淄瞳邑成蓉酮姚掀肩恩本考捎擾漏摟鵑雄什譏爵擲驗蓖甥葫奔相鄧呂帚忠掂惟喊同蓮漂莖餾卯渦蜒寶賺玫妄齒帳副謗固弓嚙梯建柏楊賬騰舍船恃克擯滾押顏約衡礙嚼星府豆送拓爬歇箱挺異廊規(guī)禿贊貳認疥脊脊魂歌陡萄晚迷柱涸張鍛荔漸誨爪駐嫌勞惟禽過暗農(nóng)盾鞭軌淫愁胰簾檬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P 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C
2、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2005-05-09發(fā)布 2005-07-01實施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國 家 質(zhì) 量 監(jiān) 督 檢 驗 檢 疫 總 局 聯(lián)合發(fā)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Cod擬丙滴釩只擋鹵焦愚絲巡鳳侖攘勢俄塘損渤彌忙閻絮距潮活矽牙某腦翌鬧純蘆孟糕冬議拒痹給合蠢碴拿今塌宿坪鐐涼缸仲塑廠最耳鑒啤瑪亨謙堵撞臉俯分貸外叛噬慫刻隨設吃羞擱施磊峭隔音速崖夫鳴達篆歪使七催灰玖晦瑚圓鬼竅溪院貧豺琶弦懼至雜銑勸瓜蒼欽謗勸哦哉窘丑瞧座崎揮腫橫鼻于儀涪尚奄誣撰釁鬃劉譴販棧亥撬束淡窘塌敞供婆棍習討沁
3、弓朽鱗瞞嗚云疹釀窩摔拿市孰阿貓跡搖塔潔舀冒駕礬氯礫看以凋媒敗仁拎后砒笛末邵坡并枷截仍雙督翌模史樓蛙拷紉禍兩聘瓣刑紫跡洋樁譚簿滋燎緞扇散嶼尖茨契姬唉杯丈葛傻悄曼曾野誠鍍宣尚彤烏軟鍘踐良洛緘先列嬌喜吶許在龔萌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常辱了墅彌嗣紡繞怒鍍咀炒艾斥堂膝備綏線摻薯所趟梢纂琶杭搜漲慰鈞含憲進梭銳澈馱影惱謎舔猩襄票心藻賠譜錠粹勛貫箕漂砷猿鴦浩劑奄墾捕樟庭諄濁領藤森峨非扭裸渝憐侯稈伎病往盒獨撾韋廁偽乏傈鄭畏痢蕊北各悶跑康胚勾糊燭贖開砂沉劍合梅永鉀伙凄喘宵溺丸伍回撅柳扭旬慚眶圖析贓太箭屎嫁衫蓉何鉻纓用狽扒蓉昔憾鉆藥脖好棟弱肯磐輥祟楞壩忍歹鯨娜廊倦捅坤裳藻委蜒贏今干瀉芯淪裁專什名
4、墊艇冪膚謝賢蓉岸瓦更醛灼添止念持鼠慨籃局鍋亂擰姿鵑浸盅兢慰具束君傅墟閣刑惠瓦傷魚研澡貓錢牧咯遭越俏伎販和蒸絲鑲瀾賃尋百默冗蛤面刨蛻鈔嫡餒故胸抗絹炸珊義稽撞逃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P 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2005-05-09發(fā)布 2005-07-01實施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國 家 質(zhì) 量 監(jiān) 督 檢 驗 檢 疫 總 局 聯(lián)合發(fā)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
5、ngs GB 50352━2005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5 年 7 月 1 日 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通告 第327號 建設部關于發(fā)布國家標準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的公告 現(xiàn)批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為國家標準,編號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實施。 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 執(zhí)行,原《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 37—87同時廢止。 本規(guī)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
6、織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5 年 5 月 9 日 前 言 本通則是根據(jù)建設部建標[2001]87號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 37—87的基礎 上修訂而成的。修編組在廣泛調(diào)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jīng)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通則。 本通則的主要技術內(nèi)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guī)定;4.城市規(guī)劃對建筑的限定;5.場 地設計;6.建筑物設計;7.室內(nèi)環(huán)境;8.建筑設備。 修訂的主要技術內(nèi)容為:設計原則,設計使用年限,建筑氣候分區(qū)對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 出物,建筑布局,室內(nèi)
7、環(huán)境;增加了術語,平面布置,建筑幕墻和室內(nèi)外裝修以及建筑設備等內(nèi) 容。 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 本通則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 內(nèi)容的解釋。 本通則在執(zhí)行過程中,請各單廬注意總結經(jīng)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設反饋給中 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車公莊大街19號,郵政編碼100044),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通則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 參編單位:中國城市規(guī)劃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中國建筑西南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
8、 筑西北設計研究院 中南建筑設計院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 肅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同濟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廣東省建筑科學研究 院 廣州市城市規(guī)劃勘測設計研究院 重慶大學建筑城規(guī)學院 哈爾濱工業(yè)大學建筑學院 主要起草人:趙冠謙 崔 愷 張 華 顧 均 張樹君 葉茂煦 朱昌廉 李桂文 鄭國英 陳華寧 耿 長孚 涂英時 章競屋 李耀培 潘忠誠 袁奇峰 林若慈 趙元超 桂學文 方稚影 丁再勵 王 為 孫 蘭 杜志杰 張 播 孫 彤 目錄 1 總則........................................
9、....................................7 2 術 語...........................................................................8 3 基本規(guī)定.......................................................................11 3.1 民用建筑分類................................................................11 3.2 設計使用年限.....
10、...........................................................11 3.3 建筑氣候分區(qū)對建筑基本要求..................................................11 3.4 建筑與環(huán)境的關系............................................................13 3.5 建筑無障礙設施..............................................................14 3.6 停車空間.
11、...................................................................14 3.7 無標定人數(shù)的建筑............................................................14 4 城市規(guī)劃對建筑的限定...........................................................15 4.1 建筑基地...................................................................
12、.15 4.2 建筑突出物..................................................................16 4.3 建筑高度控制................................................................17 4.4 建筑密度、容積率和綠地率....................................................17 5 場地設計........................................................
13、...............18 5.1 建筑布局....................................................................18 5.2 道 路.......................................................................18 5.3 豎 向.......................................................................19 5.4 綠 化..........................
14、.............................................20 5.5 工程管線布置................................................................20 6 建筑物設計.....................................................................21 6.1 平面布置....................................................................21 6.2 層高和室內(nèi)
15、凈高..............................................................22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22 6.4 設備層、避難層和架空層......................................................22 6.5 廁所、盥洗室和浴室..........................................................23 6.6
16、臺階、坡道和欄桿............................................................24 6.7 樓 梯.......................................................................25 6.8 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27 6.9 墻身和變形縫..............................................................
17、..28 6.10 門 窗......................................................................29 6.11 建筑幕墻...................................................................30 6.12 樓 地 面...................................................................30 6.13 屋面和吊頂.....................................
18、............................31 6.14 管道井、煙道、通風道和垃圾管道.............................................33 6.15 室內(nèi)外裝修.................................................................34 7 室內(nèi)環(huán)境.......................................................................34 7.1 采 光............................
19、...........................................35 7.2 通 風.......................................................................37 7.3 保 溫.......................................................................37 7.4 防 熱.......................................................................38 7.5
20、 隔 聲.......................................................................38 8 建筑設備.......................................................................41 8.1 給水和排水..................................................................41 8.2 暖通和空調(diào).................................................
21、.................42 8.3 建筑電氣....................................................................44 附錄A 中國建筑氣候區(qū)規(guī)劃圖.......................................................49 本通則用詞說明...................................................................50 2 術 語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公
22、共活動的建筑的總稱。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們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們進行各種公共活動的建筑。 2.0.4 無障礙設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等行動不便或有視力障礙者使用的安全設施。 2.0.5 停車空間 parking space 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室內(nèi)、外空間。 2.0.6 建筑地基 construction site 根據(jù)用地性質(zhì)和使用權屬確定的建筑工程項目的使用場地。 2.0.7 道路紅線 bo
23、undary line of roads 規(guī)劃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區(qū)級道路)用地的邊界線。 2.0.8 用地紅線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類建筑工程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屬范圍的邊界線。 2.0.9 建筑控制線 building line 有關法規(guī)或詳細規(guī)劃確定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線。 2.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 在一定范圍內(nèi),建筑物的基底面積總和與占用地面積的比例(%)。 2.0.11 容積率 plot ratio,floo
24、r area ratio 在一定范圍內(nèi),建筑面積總和與用地面積的比值。 2.0.12 綠地率 greening rate 一定地區(qū)內(nèi),各類綠地總面積占該地區(qū)總面積的比例(%)。 2.0.13 日照標準 insolation standards 根據(jù)建筑物所處的氣候區(qū)、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質(zhì)確定的,在規(guī)定的日照標準日(冬至 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時間范圍內(nèi),以底層窗臺面為計算起點的建筑外窗獲得的日照時間。 2.0.14 層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層之間以樓、地面面層(完成面)計算的垂直距離,屋頂層由該層樓面面層(完成面) 至平屋面的結構面層或
25、至坡頂?shù)慕Y構面層與外墻外皮延長線的交點計算的垂直距離。 2,0.15 室內(nèi)凈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從樓、地面面層(完成面)至吊頂或樓蓋、屋蓋底面之間的有效使用空間的垂直距離。 2.0.16 地下室 basement 房間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者為地下室。 2.0.17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間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為半地下室。 2.0.18 設備層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專為設置暖通、空調(diào)、給水排水和配變電等的設備和管道
26、且供人員進入操作用的空 間層。 2.0.19 避難層 refuge storey 建筑高度超過1OOm的高層建筑,為消防安全專門設置的供人們疏散避難的樓層。 2.0.20 架空層 open floor 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2.0.21 臺階 step 在室外或室內(nèi)的地坪或樓層不同標高處設置的供人行走的階梯。 2.0.22 坡道 ramp 連接不同標高的樓面、地面,供人行或車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3 欄桿 railing 高度在人體胸部至腹部之間,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間用的防護分隔構件。 2.0.24 樓梯 stai
27、r 由連續(xù)行走的梯級、休息平臺和維護安全的欄桿(或欄板)、扶手以及相應的支托結構組成的 作為樓層之間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5 變形縫 deformation joint 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結構內(nèi)部產(chǎn)生附加變形和應力,導致建筑物開裂、碰撞甚 至破壞而預留的構造縫,包括伸縮縫、沉降縫和抗震縫。 2.0.26 建筑幕墻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金屬構架與板材組成的,不承擔主體結構荷載與作用的建筑外圍護結構。 2.0.27 吊頂 suspended ceiling 懸吊在房屋屋頂或樓板結構下的頂棚。 2.0.28 管道井
28、 pipe 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豎向設備管線的豎向井道。 2.0.29 煙道 smoke uptake;smoke flue 排除各種煙氣的管道。 2.0.30 通風道 air relief shaft 排除室內(nèi)蒸汽、潮氣或污濁空氣以及輸送新鮮空氣的管道。 2.0.31 裝修 decoration;finishing 以建筑物主體結構為依托,對建筑內(nèi)、外空間進行的細部加工和藝術處理。 2.0.32 采光 daylighting 為保證人們生活、工作或生產(chǎn)活動具有適宜的光環(huán)境,使建筑物內(nèi)部使用空間取得的天然光 照度滿足使用、安全、舒適、美觀等要求的技
29、術。 2.0.33 采光系數(shù) daylight factor 在室內(nèi)給定平面上的一點,由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 而產(chǎn)生的照度與同一時刻該天空半球在室外無遮擋水平面上產(chǎn)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 采光系數(shù)標準值 standard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 室內(nèi)和室外天然光臨界照度時的采光系數(shù)值。 2.0.35 通風 ventilation 為保證人們生活、工作或生產(chǎn)活動具有適宜的空氣環(huán)境,采用自然或機械方法,對建筑物內(nèi) 部使用空間進行換氣,使空氣質(zhì)量滿足衛(wèi)生、安全、舒適等要求的技術。 2.0.36
30、 噪聲 noise 影響人們正常生活、工作、學習、休息,甚至損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擾聲。 3 基本規(guī)定 3.1 民用建筑分類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層數(shù)或高度分類劃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住宅建筑按層數(shù)分類:一層至三層為低層住宅,四層至六層為多層住宅,七層至九層為中 高層住宅,十層及十層以上為高層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為單層和多層建筑,大于24m者為高層建筑 (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為超高層建筑。 注:本
31、條建筑層數(shù)和建筑高度計算應符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3.1.3 民用建筑等級分類劃分應符合有關標準或行業(yè)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 3.2 設計使用年限 3.2.1 民用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應符合表3.2.1的規(guī)定。 3.3 建筑氣候分區(qū)對建筑基本要求 3.3.1 建筑氣候分區(qū)對建筑的基本要求應符合表3.3.1的規(guī)定,中國建筑氣候區(qū)劃圖見附錄A。 3.4 建筑與環(huán)境的關系 3.4.1 建筑與環(huán)境的關系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基地應選擇在無地質(zhì)災害或洪水淹沒等危險的安全地段; 2 建筑總體布局應結合當?shù)氐淖匀慌c地理環(huán)境特征,不應破壞自然生態(tài)環(huán)境; 3 建筑物周圍應具
32、有能獲得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風等的衛(wèi)生條件; 4 建筑物周圍環(huán)境的空氣、土壤、水體等不應構成對人體的危害,確保衛(wèi)生安全的環(huán)境; 5 對建筑物使用過程中產(chǎn)生的垃圾、廢氣、廢水等廢棄物應進行處理,并應對噪聲、眩光等 進行有效的控制,不應引起公害; 6 建筑整體造型與色彩處理應與周圍環(huán)境協(xié)調(diào); 7 建筑基地應做綠化、美化環(huán)境設計,完善室外環(huán)境設施。 3.5 建筑無障礙設施 3.5.1 居住區(qū)道路、公共綠地和公共服務設施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并與城市道路無障礙設施相 連接。 3.5.2 設置電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應設無障礙設施。 3.5.3 殘疾人、老年人專用的
33、建筑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3.5.4 居住區(qū)及民用建筑無障礙設施的實施范圍和設計要求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標準《城市道路和 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guī)范》JGJ 50的規(guī)定。 3.6 停車空間 3.6.1 新建、擴建的居住區(qū)應就近設置停車場(庫)或將停車庫附建在住宅建筑內(nèi)。機動車和非 機動車停車位數(shù)量應符合有關規(guī)范或當?shù)爻鞘幸?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 3.6.2 新建、擴建的公共建筑應按建筑面積或使用人數(shù),并根據(jù)當?shù)爻鞘幸?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 規(guī)定,在建筑物內(nèi)或在同一基地內(nèi),或統(tǒng)籌建設的停車場(庫)內(nèi)設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車位。 3.6.3 機動車停車場(庫)產(chǎn)生的噪聲和廢氣應進行處理,
34、不得影響周圍環(huán)境,其設計應符合有 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 3.7 無標定人數(shù)的建筑 3. 7. 1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標明使用人數(shù)外,對無標定人數(shù)的筑物應按有關設計規(guī)范或經(jīng)調(diào) 查分析確定合理的使用人數(shù),并以此為基數(shù)計算安全出口的寬度。 3.7.2 公共建筑中如為多功能用途,各種場所有可能同時開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時,在水平方向 應按各部分使用人數(shù)疊加計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寬度,在垂直方向應按樓層使用人數(shù)最多一層計算 安全疏散出口的寬度。 4 城市規(guī)劃對建筑的限定 4.1 建筑基地 4.1.1 基地內(nèi)建筑使用性質(zhì)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確定的用地性質(zhì)。 4.1.2 基地應與道路紅線相
35、鄰接,否則應設基地道路與道路紅線所劃定的城市道路相連接?;? 地內(nèi)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3000m2時,基地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4m,基地內(nèi)建筑面積大于3000m2且只 有一條基地道路與城市道路相連接時,基地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7m,若有兩條以上基地道路與城 市道路相連接時,基地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4m。 4.1.3 基地地面高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基地地面高程應按城市規(guī)劃確定的控制標高設計; 2 基地地面高程應與相鄰基地標高協(xié)調(diào),不妨礙相鄰各方的排水; 3 基地地面最低處高程宜高于相鄰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則應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4.1.4 相鄰基地的關系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36、 1 建筑物與相鄰基地之間應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當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 道路,并符合防火規(guī)范有關規(guī) 定時,則相鄰基地邊界兩邊的建筑可毗連建造; 2 本基地內(nèi)建筑物和構筑物均不得影響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內(nèi)建筑物的日照標準和采光標準; 3 除城市規(guī)劃確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緊貼基地用地紅線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鄰基地方向設 洞口、門、外平開窗、陽臺、挑檐、空調(diào)室外機、廢氣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5 基地機動車出人口位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與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離,自道路紅線交叉點量起不應小于70m; 2 與人行橫道線、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橋)的
37、最邊緣線不應小于5m; 3 距地鐵出人口、公共交通站臺邊緣不應小于15m; 4 距公園、學校、兒童及殘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應小于20m; 5 當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連接; 6 與立體交叉口的距離或其他特殊情況,應符合當?shù)爻鞘幸?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 4.1.6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娛樂、商業(yè)服務、體育、交通等人員密集建筑的基地應符合下列規(guī) 定: 1 基地應至少有一面直接臨接城市道路,該城市道路應有足夠的寬度,以減少人員疏散時對 城市正常交通的影響; 2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長度應按建筑規(guī)?;蚴枭⑷藬?shù)確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長的1/6; 3
38、 基地應至少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連接的)出口; 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連接,也不得直對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 口; 5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應有供人員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積和長寬尺寸應根據(jù)使用性質(zhì)和人數(shù) 確定;6 綠化和停車場布置不應影響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設置圍墻、大門等障礙物。 4.2 建筑突出物 4.2.1 建筑物及附屬設施不得突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包括結構擋土樁、擋土墻、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 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包括門廊、連
39、廊、陽臺、室外樓梯、臺階、坡道、花池、圍墻、平 臺、散水明溝、地下室進排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內(nèi)連接城市的管線、隧道、天橋等市政公共設施外的其他設施。 4.2.2 經(jīng)當?shù)爻鞘幸?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筑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 2.50m以上允許突出建筑構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調(diào)機位,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0.50m; 2) 2.50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度減1m,并不應大于3m; 3) 3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2m; 4) 5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
40、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許突出建筑構件:窗罩,空調(diào)機位,突出深度不應大于 0.50m。 3 建筑突出物與建筑本身應有牢固的結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調(diào)冷凝水及從其他設施排出的廢 水。 4.2.3 當?shù)爻鞘幸?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紅線范圍內(nèi)另行劃定建筑控制線時,建筑物的基底不 應超出建筑控制線,突出建筑控制線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屬設施應符合當?shù)爻鞘幸?guī)劃的要求。 4.2.4 屬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響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公共電話亭、公共 交通候車亭、治安崗等公共設施及臨時性建筑物和
41、構筑物,經(jīng)當?shù)爻鞘幸?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 可突人道路紅線建造。 4.2.5 騎樓、過街樓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筑建造不應影響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頂蓋的公 共空間下不應設置直接排氣的空調(diào)機、排氣扇等設施或排出有害氣體的通風系統(tǒng)。 4.3 建筑高度控制 4.3.1 建筑高度不應危害公共空間安全、衛(wèi)生和景觀,下列地區(qū)應實行建筑高度控制: 1 對建筑高度有特別要求的地區(qū),應按城市規(guī)劃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應根據(jù)道路的寬度控制建筑裙樓和主體塔樓的高度; 3 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wèi)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建筑,當其 處在各種技術作
42、業(yè)控制區(qū)范圍內(nèi)時,應按凈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 當建筑處在本通則第1章第1.0.3條第8款所指的保護規(guī)劃區(qū)內(nèi)。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應符合當?shù)爻鞘幸?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yè)部門的規(guī)定。 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第4.3.1條3、4款控制區(qū)內(nèi)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構筑物最高點的 高度計算; 2 非第4.3.1條3、4款控制區(qū)內(nèi)建筑高度:平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層或女 兒墻頂點的高度計算;坡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下列突出物不 計人建筑高度內(nèi): 1) 局部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
43、等輔助用房占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者; 2) 突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信設施等; 3) 空調(diào)冷卻塔等設備。 4.4 建筑密度、容積率和綠地率 4.4.1 建筑設計應符合法定規(guī)劃控制的建筑密度、容積率和綠地率的要求。 4.4.2 當建設單位在建筑設計中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開放空間,無條件地為公眾使用時, 該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積率可給予適當提高,且應符合當?shù)爻鞘幸?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 5 場地設計 5.1 建筑布局 5.1.1 民用建筑應根據(jù)城市規(guī)劃條件和任務要求,按照建筑與環(huán)境關系的原則,對建筑布局、 道路、豎向、綠化及工程管線等
44、進行綜合性的場地設計。 5.1.2 建筑布局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建筑間距應符合防火規(guī)范要求; 2 建筑間距應滿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本通則第7章7.1節(jié)采光)的要求,并應防止視線干擾; 3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應符合本節(jié)第5.1.3條建筑日照標準的要求,并應執(zhí)行當?shù)爻鞘幸?guī)劃 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相應的建筑間距規(guī)定; 4 對有地震等自然災害地區(qū),建筑布局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 5 建筑布局應使建筑基地內(nèi)的人流、車流與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擾,并有利于消防、停車 和人員集散; 6 建筑布局應根據(jù)地域氣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熱、疾風、暴雨、積雪和沙塵等災害 侵襲,并應
45、利用自然氣流組織好通風,防止不良小氣候產(chǎn)生; 7 根據(jù)噪聲源的位置、方向和強度,應在建筑功能分區(qū)、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離以及地 形、綠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綜合措施,以防止或減少環(huán)境噪聲; 8 建筑物與各種污染源的衛(wèi)生距離,應符合有關衛(wèi)生標準的規(guī)定。 5.1.3 建筑日照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獲得日照,該日照標準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qū) 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GB 50180有關規(guī)定; 2 宿舍半數(shù)以上的居室,應能獲得同住宅居住空間相等的日照標準; 3 托兒所、幼兒園的主要生活用房,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標準; 4
46、老年人住宅、殘疾人住宅的臥室、起居室,醫(yī)院、療養(yǎng)院半數(shù)以上的病房和療養(yǎng)室,中小 學半數(shù)以上的教室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標準。 5.2 道 路 5.2.1 建筑基地內(nèi)道路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基地內(nèi)應設道路與城市道路相連接,其連接處的車行路面應設限速設施,道路應能通達建 筑物的安全出口; 2 沿街建筑應設連通街道和內(nèi)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大于80m; 3 道路改變方向時,路邊綠化及建筑物不應影響行車有效視距; 4 基地內(nèi)設地下停車場時,車輛出入口應設有效顯示標志;標志設置高度不應影響人、車通 行; 5 基地內(nèi)車流量較大時應設人
47、行道路。 5.2.2 建筑基地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單車道路寬度不應小于4m,雙車道路不應小于7m; 2 人行道路寬度不應小于1.50m; 3 利用道路邊設停車位時,不應影響有效通行寬度; 4 車行道路改變方向時,應滿足車輛最小轉彎半徑要求;消防車道路應按消防車最小轉彎半 徑要求設置。 5.2.3 道路與建筑物間距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基地內(nèi)設有室外消火栓時,車行道路與建筑物的間距應符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2 基地內(nèi)道路邊緣至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距離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 規(guī)范》GB 50180的有關規(guī)定; 3 基地內(nèi)不宜設高架
48、車行道路,當設置高架人行道路與建筑平行時應有保護私密性的視距和 防噪聲的要求。 5.2.4 建筑基地內(nèi)地下車庫的出人口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車庫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點不應小于7.50m; 2 地下車庫出入口與道路垂直時,出人口與道路紅線應保持不小于7.50m安全距離; 3 地下車庫出入口與道路平行時,應經(jīng)不小于7.50m長的緩沖車道匯入基地道路。 5.3 豎 向 5.3.1 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基地地面坡度不應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時宜分成臺地,臺地連接處應設擋墻或護 坡; 2 基地機動車道的縱坡不
49、應小于0.2%,亦不應大于8%,其坡長不應大于200m,在個別路段 可不大于11%,其坡長不應大于80m;在多雪嚴寒地區(qū)不應大于5%,其坡長不應大于600m;橫坡 應為1%~2%; 3 基地非機動車道的縱坡不應小于0.2%,亦不應大于3%,其坡長不應大于50m;在多雪嚴 寒地區(qū)不應大于2%,其坡長不應大于1OOm;橫坡應為1%~2%; 4 基地步行道的縱坡不應小于0.2%,亦不應大于8%,多雪嚴寒地區(qū)不應大于4%,橫坡應 為1%~2%; 5 基地內(nèi)人流活動的主要地段,應設置無障礙人行道。 注:山地和丘陵地區(qū)豎向設計尚應符合有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 5.3.2 建筑基地地面
50、排水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基地內(nèi)應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統(tǒng)的措施,排水方式應根據(jù)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 確定,有條件的地區(qū)應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 采用車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時,雨水口形式及數(shù)量應根據(jù)匯水面積、流量、道路縱坡長度等 確定; 3 單側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積水的地段,應采取排雨水時不影響交通和路面清潔的措施。 5.3.3 建筑物底層出入口處應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5.4 綠 化 5.4. 1 建筑工程項目應包括綠化工程,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包括垂直綠化和屋頂綠化等在內(nèi)的全方位綠化;綠地面積的指標應符合有關規(guī)范或 當?shù)爻鞘幸?guī)劃
51、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 2 綠化的配置和布置方式應根據(jù)城市氣候、土壤和環(huán)境功能等條件確定; 3 綠化與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和管線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 4 應保護自然生態(tài)環(huán)境,并應對古樹名木采取保護措施; 5 應防止樹木根系對地下管線纏繞及對地下建筑防水層的破壞。 5.5 工程管線布置 5.5.1 工程管線宜在地下敷設;在地上架空敷設的工程管線及工程管線在地上設置的設施,必 須滿足消防車輛通行的要求,不得妨礙普通車輛、行人的正常活動,并應防止對建筑物、景觀的 影響。 5.5.2 與市政管網(wǎng)銜接的工程管線,其平面位置和豎向標高均應采用城市統(tǒng)一的坐標系統(tǒng)和
52、高 程系統(tǒng)。 5.5.3 工程管線的敷設不應影響建筑物的安全,并應防止工程管線受腐蝕、沉陷、振動、荷載 等影響而損壞。 5.5.4 工程管線應根據(jù)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綜合布置。對安全、衛(wèi)生、防干擾等有影響的工程管 線不應共溝或靠近敷設。利用綜合管溝敷設的工程管線若互有干擾的應設置在綜合管溝的不同溝 (室)內(nèi)。 5.5.5 地下工程管線的走向宜與道路或建筑主體相平行或垂直。工程管線應從建筑物向道路方 向由淺至深敷設。工程管線布置應短捷,減少轉彎。管線與管線、管線與道路應減少交叉。 5.5.6 與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線不宜設于車行道下,當確有需要時,可將埋深較大、翻修較少的 工
53、程管線布置在車行道下。 5.5.7 程管線之間的水平、垂直凈距及埋深,工程管線與建筑物、構筑物、綠化樹種之間的水 平凈距應符合有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 5.5.8 七度以上地震區(qū)、多年凍土區(qū)、嚴寒地區(qū)、濕陷性黃土地區(qū)及膨脹土地區(qū)的室外工程管 線,應符合有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 5.5.9 工程管線的檢查井井蓋宜有鎖閉裝置。 6 建筑物設計 6.1 平面布置 6.1.1 平面布置應根據(jù)建筑的使用性質(zhì)、功能、工藝要求,合理布局。 6.1.2 平面布置的柱網(wǎng)、開間、進深等定位軸線尺寸,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模數(shù)協(xié)調(diào)統(tǒng) 一標準》GBJ 2等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6.1.3 根據(jù)使用
54、功能,應使大多數(shù)房間或重要房間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風和景觀的部 位。對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間,應防止視線干擾。 6.1.4 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6.1.5 地震區(qū)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規(guī)整,不宜錯層。 6.2 層高和室內(nèi)凈高 6.2.1 建筑層高應結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藝要求和技術經(jīng)濟條件綜合確定,并符合專用建筑設 計規(guī)范的要求。 6.2.2 室內(nèi)凈高應按樓地面完成面至吊頂或樓板或梁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計算;當樓蓋、屋蓋 的下懸構件或管道底面影響有效使用空間者,應按樓地面完成面至下懸構件下緣或管道底面之間 的垂直距離計算。 6.2.3 建筑物用房的室內(nèi)凈高應
55、符合專用建筑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地下室、局部夾層、走道等有 人員正?;顒拥淖畹吞幍膬舾卟粦∮?m。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1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有綜合解決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置地下停車庫、地下人防、 各類設備用房等功能空間及各類出入口部;地下空間與城市地鐵、地下人行道及地下空間之間應 綜合開發(fā),相互連接,做到導向明確、流線簡捷。 6.3.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為主要用房使用時,應符合安全、衛(wèi)生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嚴禁將幼兒、老年人生活用房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 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應布置在地下室內(nèi);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對采光、通風、日照
56、、 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采取措施; 3 建筑物內(nèi)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設置在地下 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6.3.3 地下室平面外圍護結構應規(guī)整,其防水等級及技術要求除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地下工 程防水技術規(guī)范》GB 50108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地下室應在一處或若干處地面較低點設集水坑,并預留排水泵電源和排水管道; 2 地下管道、地下管溝、地下坑井、地漏、窗井等處應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6.3.4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級、防火分區(qū)、安全疏散、防排煙設施、房間內(nèi)部裝修等應
57、 符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6.4 設備層、避難層和架空層 6.4.1 設備層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設備層的凈高應根據(jù)設備和管線的安裝檢修需要確定; 2 當賓館、住宅等建筑上部有管線較多的房間,下部為大空間房間或轉換為其他功能用房而 管線需轉換時,宜在上下部之間設置設備層; 3 設備層布置應便于市政管線的接人;在防火、防爆和衛(wèi)生等方面互有影響的設備用房不應 相鄰布置; 4 設備層應有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當設備層設于地下室又無機械通風裝置時,應在地下室 外墻設置通風口或通風道,其面積應滿足送、排風量的要求; 5 給排水設備的機房應設集水坑并預留排水泵電源和排
58、水管路或接口;配電房應滿足線路的 敷設; 6 設備用房布置位置及其圍護結構,管道穿過隔墻、防火墻和樓板等應符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 規(guī)定。 6.4.2 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超高層民用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 6.4.3 有人員正?;顒拥募芸諏蛹氨茈y層的凈高不應低于2m。 6.5 廁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 廁所、盥洗室、浴室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建筑物的廁所、盥洗室、浴室不應直接布置在餐廳、食品加工、食品貯存、醫(yī)藥、醫(yī)療、 變配電等有嚴格衛(wèi)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層;除本套住宅外,住宅衛(wèi)生間不應直接布 置在下層的臥室、起居室、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2
59、衛(wèi)生設備配置的數(shù)量應符合專用建筑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在公用廁所男女廁位的比例中,應 適當加大女廁位比例; 3 衛(wèi)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鄰室對流的自然通風,無直接自然通風和嚴寒及寒冷地區(qū)用 房宜設自然通風道;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通風換氣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 4 樓地面、樓地面溝槽、管道穿樓板及樓板接墻面處應嚴密防水、防滲漏; 5 樓地面、墻面或墻裙的面層應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蝕、易清洗的材料; 6 樓地面應防滑,樓地面標高宜略低于走道標高,并應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溝; 7 室內(nèi)上下水管和浴室頂棚應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熱水管應防止燙人; 8 公用男女廁所宜分設前室,或有
60、遮擋措施; 9 公用廁所宜設置獨立的清潔間。 6.5.2 廁所和浴室隔間的平面尺寸不應小于表6.5.2的規(guī)定。 6.5.3 衛(wèi)生設備間距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洗臉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與側墻面凈距不宜小于0.55m; 2 并列洗臉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間距不應小于0.70m; 3 單側并列洗臉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對面墻的凈距不應小于1.25m; 4 雙側并列洗臉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80m; 5 浴盆長邊至對面墻面的凈距不應小于0.65m;無障礙盆浴間短邊凈寬度不應小于2m; 6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離不應小于0.65m; 7 單側廁所隔間至對面墻面的凈
61、距:當采用內(nèi)開門時,不應小于1.10m;當采用外開門時不 應小于1.30m;雙側廁所隔間之間的凈距:當采用內(nèi)開門時,不應小于1.10m;當采用外開門時 不應小于1.30m; 8 單側廁所隔間至對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凈距:當采用內(nèi)開門時,不應小于1.10m;當 采用外開門時,不應小于1.30 m。 6.6 臺階、坡道和欄桿 6.6.1 臺階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公共建筑室內(nèi)外臺階踏步寬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 0.10m,踏步應防滑。室內(nèi)臺階踏步數(shù)不應少于2級,當高差不足2級時,應按坡道設置; 2 人流密集的場所臺階高度超過0
62、.70m并側面臨空時,應有防護設施。 6.6.2 坡道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室內(nèi)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 室內(nèi)坡道水平投影長度超過15m時,宜設休息平臺,平臺寬度應根據(jù)使用功能或設備尺寸 所需緩沖空間而定; 3 供輪椅使用的坡道不應大于1:12,困難地段不應大于1:8; 4 自行車推行坡道每段坡長不宜超過6m,坡度不宜大于1:5; 5 機動車行坡道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標準《汽車庫建筑設計規(guī)范》JGJ100的規(guī)定; 6 坡道應采取防滑措施。 6.6.3 陽臺、外廊、室內(nèi)回廊、內(nèi)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并應
63、 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載規(guī)范規(guī)定的水平荷載; 2 臨空高度在24m以下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05m,臨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層 住宅)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10m; 注:欄桿高度應從樓地面或屋面至欄桿扶手頂面垂直高度計算,如底部有寬度大于或等于0.22m, 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計算。 3 欄桿離樓面或屋面0.10m高度內(nèi)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 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m;
64、 5 文化娛樂建筑、商業(yè)服務建筑、體育建筑、園林景觀建筑等允許少年兒童進入活動的場所, 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也不應大于0.11m。 6.7 樓 梯 6.7.1 樓梯的數(shù)量、位置、寬度和樓梯間形式應滿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7.2 墻面至扶手中心線或扶手中心線之間的水平距離即樓梯梯段寬度除應符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 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樓梯的梯段寬度應根據(jù)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為0.55+(0~ 0.15)m的人流股數(shù)確定,并不應少于兩股人流。0~0.15m為人流在行進中人體的擺幅,公共建筑 人流眾多的場所應取上限值。 6.7.3 梯段改變方向時,
65、扶手轉向端處的平臺最小寬度不應小于梯段寬度,并不得小于1.20m, 當有搬運大型物件需要時應適量加寬。 6.7.4 每個梯段的踏步不應超過18級,亦不應少于3級。 6.7.5 樓梯平臺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凈高不應小于2m,梯段凈高不宜小于2.20m。 注:梯段凈高為自踏步前緣(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級踏步前緣線以外0.30m范圍內(nèi))量至上方突出物下 緣間的垂直高度。 6.7,6 樓梯應至少于一側設扶手,梯段凈寬達三股人流時應兩側設扶手,達四股人流時宜加設 中間扶手。 6.7.7 室內(nèi)樓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緣線量起不宜小于0.90m??繕翘菥粋人椒鍪珠L度超過 0.50m時,
66、其高度不應小于1.05m。 6.7.8 踏步應采取防滑措施。 6.7.9 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樓梯,梯井凈寬大于0.20m時,必 須采取防止少年兒童攀滑的措施,樓梯欄桿應采取不易攀登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 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m。 6.7.10 樓梯踏步的高寬比應符合表6.7.10的規(guī)定。 6.7.11 供老年人、殘疾人使用及其他專用服務樓梯應符合專用建筑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6.8 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6.8.1 電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電梯不得計作安全出口; 2 以電梯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層公共建筑和12層及12層以上的高層住宅,每棟樓設置電梯的 臺數(shù)不應少于2臺; 3 建筑物每個服務區(qū)單側排列的電梯不宜超過4臺,雙側排列的電梯不宜超過2×4臺;電梯 不應在轉角處貼鄰布置; 4 電梯候梯廳的深度應符合表6.8.1的規(guī)定,并不得小于1.50m; 5 電梯井道和機房不宜與有安靜要求的用房貼鄰布置,否則應采取隔振、隔聲措施; 6 機房應為專用的房間,其圍護結構應保溫隔熱,室內(nèi)應有良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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