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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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業(yè)務需求〉的通知》(國稅函[2006]8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執(zhí)行口徑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043號)和相關稅收政策,結合我省推行企業(yè)所得稅網上申報的實際,對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填報說明進行了整合、修訂、完善,并補充如下意見。年度申報表工作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管征局反映。 一、關于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計算基數問題。 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

2、。 二、關于技術開發(fā)費和安置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額的填報問題。 技術開發(fā)費或安置殘疾人工資支出符合稅收規(guī)定的,允許按技術開發(fā)費實際發(fā)生額的 50%加計扣除或安置殘疾人工資實際發(fā)生額的 100%加計扣除,同時,如果主表第16-17-18+19-20行>0,那么0≤主表第21行“加計扣除額”≤主表第16-17-18+19-20行,否則主表第21行=0。 安置殘疾人稅收優(yōu)惠政策分別按以下口徑填報: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按上述口徑在主表第21行填報;單位按照財稅[2007]92號規(guī)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yè)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yè)所得稅,在附表七第3行“免稅的補貼收入”欄目填報;原

3、福利企業(yè)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的企業(yè)所得稅,在年度申報前,經主管國稅局按照國稅發(fā)[2007]67號文規(guī)定審批后,按審批金額填報在附表七第43行。 三、關于投資收益的填報及補稅問題。 申報表主表第2行“投資收益”中股息性質的所得,為被投資單位向納稅人的實際分配額,包括現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額。在此行不做還原計算。 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yè)或產品出口企業(yè),按稅法規(guī)定減征、免征企業(yè)所得稅期滿后仍按規(guī)定享受的稅收優(yōu)惠,視為稅法規(guī)定的定期減稅、免稅期,納稅人從上述企業(yè)分回的投資收益免予補繳企業(yè)所得稅。 四、關于廣告費、業(yè)務招待費、業(yè)務宣傳費的扣除基數問題。

4、 對主要從事對外投資的納稅人,其投資收益作為廣告費、業(yè)務招待費、業(yè)務宣傳費等項扣除的計算基數。對主要從事金融保險業(yè)務的納稅人,以扣除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后的營業(yè)收入,作為業(yè)務招待費扣除的計算基數;以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yè))收入”作為廣告費、業(yè)務宣傳費等項扣除的計算基數。對其他納稅人,以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yè))收入”作為廣告費、業(yè)務招待費、業(yè)務宣傳費等項扣除的計算基數。 五、關于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虧損和不得作為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問題。 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并入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按稅法規(guī)定計算應補稅額,但屬于稅務機關查補的部分不得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救

5、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 六、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所稱每月全部職工工資,是指按稅收規(guī)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 七、關于工效掛鉤企業(yè)工資結余的處理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6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yè)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6號),從2006年度起,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yè),按照“兩個低于”原則,在核定額度內其實際發(fā)放的工資總額可在當年企業(yè)

6、所得稅前扣除。企業(yè)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總額超過實際發(fā)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也不再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結轉以后年度使用。但2005年底以前已納稅調增的工資結余部分(98年底以后部分),以后年度動用時仍可按規(guī)定進行納稅調減。 八、關于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網上申報若干問題。 (一)企業(yè)所得稅網上申報的推行對象。 除企業(yè)所得稅網上申報正式開通前急需辦理注銷登記及跨區(qū)移戶的納稅人,實行查帳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原則上應采用網上申報方式,以便借助省局企業(yè)所得稅網上申報助手軟件,加強報表邏輯關系的審核、提高申報準確率、為后續(xù)管理提供依據。 (二)認真相關涉

7、稅信息核對 納稅人在網上申報過程中,應認真核對網上申報助手軟件自動帶出提示的相關涉稅信息(如:申報表類型、是否固定稅率、本期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等)及申報提交時提示的相關涉稅信息(如:減免稅額、虧損額等)與本單位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如發(fā)現與實不符的,應及時向主管國稅局申請核實。 (三)申報表填報順序。 鑒于申報表中不少數據為依據本表或其他表主動數據計算生成的被動數據,為提高填報效率及準確性,建議分別按以下順序依次填報: ⒈一般企業(yè)(包括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附表一⑴,附表二⑴,附表三,主表第1至12行(網上申報只需填報主表第4、8行),附表十一,附表十二,附表十三,附表十四⑴,附表四,

8、附表五,主表第13至16行(網上申報為自動計算帶出),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主表第17至22行(網上申報只需填報主表第19、21行),附表十,主表第23至35行(網上申報只需填報主表第35行)。 ⒉金融業(yè):附表一⑵,附表十四⑶(保險業(yè)需填報),附表二⑵,附表三,主表第1至12行(網上申報只需填報主表第4、8行),附表十一,附表十二,附表十三,附表十四⑵,附表四,附表五,主表第13至16行(網上申報為自動計算帶出),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主表第17至22行(網上申報只需填報主表第19、21行),附表十,主表第23至35行(網上申報只需填報主表第35行)。 ⒊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

9、單位:附表三,附表一⑶,附表二⑶,主表第1至12行(網上申報只需填報主表第8行),附表十一,附表十二,附表十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主表第17至22行(網上申報只需填報主表第19、21行),附表十,主表第23至35行(網上申報只需填報主表第35行)。 附件:⒈《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填報說明 ⒉《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核定征收企業(yè))》及填報說明 (注:除另有說明外,申報表中填充色為綠色的欄目為主動數據,需納稅人主動填報;填充色為黃色的欄目為受限定的主動數據,需納稅人依據稅收政策主動填報;填充色為紅色的欄目為不需填報數據;填充色為藍色的欄目

10、為本表被動數據,網上申報根據本表邏輯關系自動生成;填充色為紫色的欄目為其他表被動數據,網上申報根據本表與其他表的邏輯關系自動生成;填充色為梅紅色的欄目為自動帶出需納稅人核實數據,網上申報根據征管軟件數據自動生成。) 附件: 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般企業(yè)、金融企業(yè)) 稅款所屬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識別號: □□□□□□□□□□□□□□□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納稅人名稱: 收入總額 行次 項 目

11、金 額 1 銷售(營業(yè))收入(請?zhí)罡奖硪? 2 投資收益(請?zhí)罡奖砣? 3 投資轉讓凈收入(請?zhí)罡奖砣? 4 補貼收入 5 其他收入(請?zhí)罡奖硪? 6 收入總額合計(1+2+3+4+5) 扣除項目 7 銷售(營業(yè))成本(請?zhí)罡奖矶? 8 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 9 期間費用(請?zhí)罡奖矶? 10 投資轉讓成本(請?zhí)罡奖砣? 11 其他扣除項目(請?zhí)罡奖矶? 12 扣除項目合計(7+8+9+10+11)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3 納稅調整前所得(6-12) 14 加:納稅調整增加額

12、(請?zhí)罡奖硭模? 15 減:納稅調整減少額(請?zhí)罡奖砦澹? 16 納稅調整后所得(13+14-15) 17 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附表六)(17≤16) 18 減:免稅所得(請?zhí)罡奖砥撸?8≤16-17) 19 加: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所得稅額 20 減: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請?zhí)罡奖戆耍? 21 減:加計扣除額(21≤16-17-18+19-20) 22 應納稅所得額(16-17-18+19-20-21) 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23 適用稅率 24 境內所得應納所得稅額(22×23) 25 減:境內投資

13、所得抵免稅額 26 加: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請?zhí)罡奖硎? 27 減:境外所得抵免稅額(請?zhí)罡奖硎? 28 境內、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24-25+26-27) 29 減:減免所得稅額(請?zhí)罡奖砥撸? 30 實際應納所得稅額(28-29) 31 匯總納稅成員企業(yè)就地預繳比例 32 匯總納稅成員企業(yè)就地應預繳的所得稅額(30×31) 33 減:本期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34 本期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35 附:上年應繳未繳本年入庫所得稅額 納稅人聲明: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

14、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稅收規(guī)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納稅人公章: 經辦人: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報中介機構公章: 經辦人執(zhí)業(yè)證件號碼: 代理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事業(yè)社團) 稅款所屬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15、 月 日 納稅人識別號: □□□□□□□□□□□□□□□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納稅人名稱: 收入總額 行次 項 目 金 額 1 銷售(營業(yè))收入(請?zhí)罡奖硪虎? 2 投資收益(請?zhí)罡奖砣? 3 投資轉讓凈收入(請?zhí)罡奖砣? 4 補貼收入(請?zhí)罡奖硪虎? 5 其他收入(請?zhí)罡奖硪虎? 6 收入總額合計(1+2+3+4+5) 扣除項目 7 銷售(營業(yè))成本(請?zhí)罡奖矶? 8 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 9 期間費用(請?zhí)罡奖矶?

16、 10 投資轉讓成本(請?zhí)罡奖砣? 11 其他扣除項目(請?zhí)罡奖矶? 12 扣除項目合計(7+8+9+10+11)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3 納稅調整前所得(6-12) 14 加:納稅調整增加額(請?zhí)罡奖硭模? 15 減:納稅調整減少額(請?zhí)罡奖砦澹? 16 納稅調整后所得(13+14-15) 17 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附表六)(17≤16) 18 減:免稅所得(請?zhí)罡奖砥撸?8≤16-17) 19 加: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所得稅額 20 減: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請?zhí)罡奖戆耍? 21 減:加

17、計扣除額(21≤16-17-18+19-20) 22 應納稅所得額(16-17-18+19-20-21) 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23 適用稅率 24 境內所得應納所得稅額(22×23) 25 減:境內投資所得抵免稅額 26 加: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請?zhí)罡奖硎? 27 減:境外所得抵免稅額(請?zhí)罡奖硎? 28 境內、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24-25+26-27) 29 減:減免所得稅額(請?zhí)罡奖砥撸? 30 實際應納所得稅額(28-29) 31 匯總納稅成員企業(yè)就地預繳比例 32 匯總納稅成員企業(yè)就地應預繳的所

18、得稅額(30×31) 33 減:本期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34 本期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35 附:上年應繳未繳本年入庫所得稅額 納稅人聲明: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稅收規(guī)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納稅人公章: 經辦人: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報中介機構公章: 經辦人執(zhí)業(yè)證件號碼: 代理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19、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填報說明 一、使用對象及報送時間 ㈠使用對象: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 ㈡報送時間要求: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撤銷情形,并進行清算的,應在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之前,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 二、基本結構及主要邏輯關系 ㈠基本結構。 ⒈表頭項目。 ⑴“稅款所屬期間”:應填報公歷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年

20、度中間發(fā)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yè)等情況,按規(guī)定需要清算的,應填報至實際停業(yè)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并按《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fā)[2005]200號)的規(guī)定進行納稅申報。 ⑵“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tǒng)一核發(fā)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⑶“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⒉表內項目。 本表表內項目主要有35行,分為四個部分: ⑴收入總額(1至6行):主要對應附表一和附表三,除“視同銷售收入”和“稅收上確認為其他應稅收入”外,基本按會計口徑填寫。 ⑵扣除項目(7至12行):主要對應附表二和附表三,除“視同銷售成本”和“稅收上確認為其他成本費用”外,基本按會計

21、口徑填寫。 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13至22行),主要對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是按稅法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過程,除納稅調增、調減以外,還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免稅所得、公益救濟性捐贈、技術開發(fā)費和安置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等政策的申報問題予以明確,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免稅所得、公益救濟性捐贈、技術開發(fā)費和安置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都采用有限度地扣除,每項扣除都不能使應納稅所得額小于零。 ⑷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23至35行):主要處理境內投資所得、境外應納稅額的抵減問題,減免所得稅、匯總納稅成員企業(yè)的預繳,以及已繳稅款、補退稅款的核算問題。 ㈡本表的表內邏輯關系。 ⒈第6行

22、=第1+2+3+4+5行。 ⒉第12行=第7+8+9+10+11行。 ⒊第13行=第6-12行。 ⒋第16行=第13+14-15行。 ⒌第21行:如果主表第16-17-18+19-20行>0,那么0≤主表第21行≤主表第16-17-18+19-20行。 如果主表第16-17-18+19-20行≤0,那么主表第21行=0。 ⒍如果第16行-17-18+19-20-21行≤0,那么第22行=0;否則第22行=第16-17-18+19-20-21行。 ⒎⑴如果第22行≤0,那么第23行=0。 ⑵如果第22行>0, ①納稅人為一般企業(yè)、信用社、事業(yè)社團或非企業(yè)單位,且非匯總納稅的成員

23、企業(yè),如果第22行≤30000,那么第23行=18%;如果第22行>100000,那么第23行=33%;如果30000<第22行≤100000第22行,那么第23行=27%。 ②納稅人為除信用社以外的金融保險企業(yè),或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yè),第23行=33%。 ⒏第24行=第22×23行。 ⒐第25行=取較小值(第19行,第24行)。 ⒑第28行=第24-25+26-27行。 ⒒第30行=第28-29行。 ⒓第31、32行:如果設置項(匯總納稅企業(yè)類別)=“成員企業(yè)”,那么第31行=設置項(就地預繳比例),第32行=第30×31行;否則,第31、32行不需填報。 ⒔第33行:網上申報不

24、可手工修改(程序自動帶入前四個季度的預繳稅款),匯總申報的全轄申報,可手工修改,系統(tǒng)不予監(jiān)控,由管理環(huán)節(jié)加強審核。 ⒕第34行:如果設置項(匯總納稅企業(yè)類別)=“成員企業(yè)”,那么第34行=第32-33行;否則第34行=第30-33行。 ㈢本表與附表的邏輯關系。 ⒈第1行:屬于“一般企業(yè)”,主表第1行=附表一⑴第1行;屬于“金融企業(yè)”,主表第1行=附表一⑵第1行;屬于“事業(yè)社團非企業(yè)單位”,主表第1行=附表一⑶第3+4+5+6+7行。 ⒉第2行=附表三第4列第17行(屬于“事業(yè)社團非企業(yè)單位”,第2行=附表一⑶第8行=附表三第4列第17行)。 ⒊第3行=附表三第6列第17行(屬于“事業(yè)

25、社團非企業(yè)單位”,第3行=附表一⑶第9行=附表三第6列第17行)。 ⒋第4行:屬于“一般企業(yè)”和“金融企業(yè)”,手工錄入;屬于“事業(yè)社團非企業(yè)單位”,主表第4行=附表一⑶第2行。 ⒌第5行:屬于“一般企業(yè)”,主表第5行=附表一⑴第16行;屬于“金融企業(yè)”,主表第5行=附表一⑵第16行;屬于“事業(yè)社團非企業(yè)單位”,主表第5行=附表一⑶第10+11行。 ⒍第7行:屬于“一般企業(yè)”,主表第7行=附表二⑴第1行;屬于“金融企業(yè)”,主表第7行=附表二⑵第1行。 ⒎第9行:屬于“一般企業(yè)”,主表第9行=附表二⑴第29行;屬于“金融企業(yè)”,主表第9行=附表二⑵第39行。 ⒏第10行=附表三第9列第1

26、7行。 ⒐第11行:屬于“一般企業(yè)”,主表第11行=附表二⑴第17行;屬于“金融企業(yè)”,主表第11行=附表二⑵第26行;屬于“事業(yè)社團非企業(yè)單位”, 主表第11行=附表二⑶第14行。 ⒑第14行=附表四第3列第41行。 ⒒第15行=附表五第21行。 ⒓附表六第2列“本年”行=本年主表的第16行。 ⒔當第16行>0時,第17行=附表六第10列第6行,且第17行≤第16行;當第16行≤0時,第17行=0。 ⒕第18行: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第18行=0。屬于“一般企業(yè)”和“金融企業(yè)”,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18行=取較小值(主表第16-17行,附表七第1行) 。屬于“事業(yè)

27、社團非企業(yè)單位”,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18行=取較小值(主表第16-17行,附表一⑶第12行)。 ⒖第19行:手工填列,檢測項目:如果第16行≤0,那么第19行=0;如果第16行>0,那么第19行≤第16行-第17行-第18行且第19行≤附表三第5列第17行。 ⒗第20行: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20行=0;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20行=取較小值(主表第16-17-18行+19行,附表八第5列第 1行)。 ⒘主表第26行=附表十第7列“合計”行。 ⒙⑴設置項(境外所得已納稅款抵扣方法)=“分國不分項抵扣”,那么主表第27行=附表十第9列數額(附表十第8列大

28、于第9列的非“合計”行次)+附表十第8+11列的數額(附表十第8列不大于第9列的非“合計”行次)。 ⑵設置項(境外所得已納稅款抵扣方法)=“定率抵扣”,那么 主表第27行=附表十第13列“合計”行。 ⒚第29行=取較小值(主表第28行,附表七第10+62行)。 三、收入總額項目 填報納稅人當期發(fā)生的,根據稅收規(guī)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所有應稅收入項目。 ㈠第1行“銷售(營業(yè))收入”: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yè)務收入”、“其他業(yè)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guī)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 納稅人經營業(yè)務中發(fā)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一律以凈額反映

29、在“主營業(yè)務收入”。 ㈡第2行“投資收益”:填報納稅人取得的債權投資的利息收入和股權投資的股息性收入。債權性投資利息收入填報各項債權性投資應計的利息,包括國債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報股權性投資取得的股息、分紅、聯(lián)營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應計股息性質的收入。金額無需還原計算。 ㈢第3行“投資轉讓凈收入”:填報各項投資資產轉讓、出售、處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之和)扣除相關稅費后的金額。 ㈣第4行“補貼收入”:填報納稅人收到的各項財政補貼收入,包括減免、返還的流轉稅等。㈤第5行“其他收入”:填報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按照稅收規(guī)定當期應予確認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會計制度

30、核算的“營業(yè)外收入”,以及在“資本公積金”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及根據稅收規(guī)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收入。 四、扣除項目 填報納稅人當期發(fā)生的,按照稅收規(guī)定應在當期扣除的成本費用項目。 ㈠第7行“銷售(營業(yè))成本”: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yè)務成本”、“其他業(yè)務支出”,以及與視同銷售收入相對應的成本。 ㈡第8行“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填報納稅人本期“主營業(yè)務收入”相對應的應繳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yè)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㈢第9行“期間費用”:填報納稅人本期發(fā)生的銷售(營業(yè))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合計數。 ㈣第1

31、0行“投資轉讓成本”:填報轉讓投資資產(包括短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必須按稅收規(guī)定計算投資成本調整。 ㈤第11行“其它扣除項目”:填報與第5行“其他收入”相對應的成本支出(包括“營業(yè)外支出”中按照稅收規(guī)定可以扣除的項目、資產評估減值等),以及其他扣除項目。但不包括公益救濟性捐贈、非公益救濟性捐贈及贊助支出。 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㈠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填報納稅人實際發(fā)生的成本費用金額大于稅收規(guī)定標準,應進行納稅調整增加所得的金額。納稅人如有未在收入總額中反映的收入項目或者不應在扣除項目中反映的支出項目,以及超出稅收規(guī)定的扣除標準的支出金額,

32、房地產業(yè)務本期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等,也在本行填列。 ㈡第15行“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報根據稅收規(guī)定可在稅前扣除,但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中沒有在當期成本費用中列支的項目金額,以及在以前年度進行了納稅調整增加,根據稅收規(guī)定從以前年度結轉過來在本期扣除的項目金額。納稅人如有根據規(guī)定免稅的收入在收入總額中反映的以及應在扣除項目中反映而沒有反映的支出項目,以及房地產業(yè)務本期已轉銷售收入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等,也在本行填列。 ㈢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如為負數,就是納稅人當年可申報向以后年度結轉的虧損額;如為正數,應繼續(xù)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㈣第17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guī)定

33、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 ㈤第18行“免稅所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guī)定應單獨核算的免予征稅的所得額在彌補虧損后剩余的部分。 ㈥第19行“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所得稅額”:金額為本表第2行的數額(不大于第16行數額的部分)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再扣減“免稅所得”后的余額所對應的在被投資企業(yè)已繳納的所得稅款。 應補稅投資收益小于短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中應補稅的投資收益合計數的,應按被投資方企業(yè)適用稅率從高到低,還原計算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的所得稅額。 ㈦第21行“加計扣除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guī)定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額。 六、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㈠第23行“適用稅率”:填報納

34、稅人根據稅收規(guī)定確定的適用稅率。 ㈡第25行“境內投資所得抵免稅額”:填報納稅人彌補虧損后的應補稅投資收益余額所對應的在被投資企業(yè)已繳納的所得稅額。 ㈢第26行“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第27行“境外所得抵免稅額”:填報納稅人境外所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財稅字[1997]116號)計算的“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和“境外所得抵免稅額”。實行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yè)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參加匯總納稅,應單獨申報,就地計算抵免或補繳企業(yè)所得稅。 ㈣第29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列納稅人按稅收規(guī)定實際減免的企業(yè)所得稅額。其中,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yè)

35、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應按就地預繳的企業(yè)所得稅額計算抵免額。 ㈤第31行“匯總納稅成員企業(yè)就地預繳比例”:填報匯總納稅成員企業(yè)按照稅收規(guī)定應在所在地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比例。 ㈥第33行“本期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guī)定已在季(月)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額。 ㈦第35行“上年應繳未繳本年入庫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預繳稅款額及匯算清繳的稅款額。 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一⑴ 銷售(營業(yè))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 填報時間: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項 目

36、 金 額 1 一、銷售(營業(yè))收入合計(2+7+12) 2 ⒈主營業(yè)務收入(3+4+5+6) 3 ⑴銷售商品 4 ⑵提供勞務 5 ⑶讓渡資產使用權 6 ⑷建造合同 7 ⒉其他業(yè)務收入(8+9+10+11) 8 ⑴材料銷售收入 9 ⑵代購代銷手續(xù)費收入 10 ⑶包裝物出租收入 11 ⑷其他 12 ⒊視同銷售收入(13+14+15) 13 ⑴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 14 ⑵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 15 ⑶其他視同銷售的收入 16 二、其他收入合計(1

37、7+24) 17 ⒈營業(yè)外收入(18+19+···+23) 18 ⑴固定資產盤盈 19 ⑵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 20 ⑶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 21 ⑷出售無形資產收益 22 ⑸罰款凈收入 23 ⑹其他 24 ⒉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25+26+27+28+29) 25 ⑴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 26 ⑵債務重組收益 27 ⑶接受捐贈的資產 28 ⑷資產評估增值 29 ⑸其他 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附表一⑴《銷售

38、(營業(yè))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制度》、《小企業(yè)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 二、基本結構及主要邏輯關系 ㈠基本結構。 本表分為銷售(營業(yè))收入和其他收入兩部分,填報納稅人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yè)務收入”、“其它業(yè)務收入”和“營業(yè)外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guī)定應在當期確認為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和“稅收應確認的其他收入”等五個方面內容。 ㈡本表的表內關系。 ⒈第1行=第2+7+12行。 ⒉第2行=第3+4+5+6行。 ⒊第7行=第8+9+10+11行。 ⒋第12行=第13+14+15行。 ⒌第16行=第17+24行。 ⒍第17

39、行=第18+19+20+21+22+23行。 ⒎第24行=第25+26+27+28+29行。 ㈢本表與主表的關系。 ⒈主表第1行=本表第1行。 ⒉主表第5行=本表第16行。 三、具體填報說明 ㈠第1行“銷售(營業(yè))收入合計”: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yè)務招待費、業(yè)務宣傳費、廣告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對主要從事對外投資的納稅人,其投資所得就是主營業(yè)務收入。并可據此計算業(yè)務招待費等的扣除限額,但不在本表反映,填入附表三《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 ㈡第2至6行“主營業(yè)務收入”:根據不同行業(yè)的業(yè)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中的主營業(yè)務收入。納稅人經營業(yè)務中發(fā)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

40、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一律以凈額在此反映。 ⒈第3行“銷售商品”:填報從事工業(yè)制造、商品流通、農業(yè)生產以及其他商品銷售企業(yè)的主營業(yè)務收入。 ⒉第4行“提供勞務”:填報從事提供旅游飲食服務、交通運輸、郵政通信、對外經濟合作、加工修理修配、文化體育、娛樂等勞務、開展其他服務的納稅人取得的主營業(yè)務收入。 ⒊第5行“讓渡資產使用權”: 填報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如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版權、專營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收入以及以租賃業(yè)務為基本業(yè)務的出租固定資產取得的租金收入。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出售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讓渡)屬于“營業(yè)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讓渡現金資產使用權取得的債權利息收入(包

41、括國債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一并在附表三填報。 ⒋第6行“建造合同”:填報納稅人建造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的主營業(yè)務收入。 ㈢第7至11行:按照會計核算中“其他業(yè)務收入”的具體業(yè)務性質分別填報。其他業(yè)務收入中已在本表第2行中反映的,不在此行重復填報。 ⒈第8行“材料銷售收入”:填報銷售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收入。 ⒉第9行“代購代銷手續(xù)費收入”:填報從事代購代銷、受托代銷商品收取的手續(xù)費收入。專業(yè)從事代理業(yè)務的納稅人收取的手續(xù)費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為主營業(yè)務收入填列到主營業(yè)務收入,即第4行中。 ⒊第10行“包裝物出租收入”:填報出租

42、、出借包裝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的押金。 ⒋第11行“其他”:填報在“其他業(yè)務收入”會計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舉的其他業(yè)務收入,不包括已在主營業(yè)務收入中反映的讓渡資產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㈣第12至15行:填報“視同銷售的收入”。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應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算繳納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⒈第13行“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填報納稅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材料和自產、委托加工產品的公允價值金額。 ⒉第14行“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填報納稅人將非貨幣性資產用于投資

43、、分配、捐贈、抵償債務等方面,按照稅收規(guī)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金額。非貨幣性交易中取得補價的,按照會計準則應確認的收益,填報在本表第20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 ⒊第15行“其他視同銷售的收入”:填報納稅人除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和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行為以外,其他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企業(yè)所得稅政策上需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㈤第16行“其他收入合計”:填報營業(yè)外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外的稅收應確認的其他收入。 ㈥第17至23行“營業(yè)外收入”:填報在“營業(yè)外收入”會計科目核算的收入。 ⒈第18行“固定資產盤盈”:填報納稅人在經常化

44、、制度化的資產清查中,發(fā)現的固定資產盤盈數額。 ⒉第19行“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填報納稅人因處置固定資產而取得的凈收益。不包括納稅人在主營業(yè)務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銷售固定資產類商品。國有企業(yè)在產權轉讓過程中,處置固定資產形成的國有產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上繳財政的,不填報在此行。 ⒊第20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填報納稅人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易行為中,實現的與收到補價對應的收益額。如果非貨幣性資產交易已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處理,其收入已在本表第14行反映,相應的成本也在附表二⑴第15行反映,因此在會計上已確認的“營業(yè)外收入——非貨幣性交易收益”不再此行重復填列;但不涉及視同銷售的非貨幣性

45、資產交易,取得補價的一方在會計上已確認的“營業(yè)外收入——非貨幣性交易收益”在此行填列。 ⒋第21行“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填報納稅人因處置無形資產而取得的凈收益。國有企業(yè)在產權轉讓過程中,處置無形資產形成的國有產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上繳財政的,不填報在此行。 ⒌第22行“罰款凈收入”:填報納稅人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取得的罰款凈收入。 ⒍第23行“其他”:填報在“營業(yè)外收入”會計科目核算的收入中除固定資產盤盈、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和罰款凈收入外的其它營業(yè)外收入。主要應注意納稅人“收取的總機構管理費收入”,它是指企業(yè)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向下屬企業(yè)收

46、取(分攤)的管理費。 ㈦第24至29行“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收入”:填報會計核算不作收入處理而稅收規(guī)定應確認收入的除視同銷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在“資本公積金”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等。 ⒈第25行“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填報納稅人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包括超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應付帳款,如果無法提供債權人未確認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證明的也應并入本行),及已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其他應付款。 ⒉第26行“債務重組收益”:填報納稅人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金額、股權公允價值的差額。 ⒊第27行“接受捐贈的資產”:填

47、報納稅人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的貨幣性資產及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金額(2003年以前稅收政策規(guī)定納稅人得到的捐贈資產不征收所得稅,同時形成的資產不允許提取折舊和攤銷費用)。 ⒋第28行“資產評估增值”:填報納稅人因改組改制、或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發(fā)生的評估增值額。如果納稅人股份制改造后仍按改造前的帳面價值作為資產計稅成本的,則本行不填。 ⒌第29行“其他”:填報納稅人除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以外的,在會計核算不作收入處理而稅收規(guī)定應予以確認的其他收入,如取得的各種價內外基金、收費及附加等。 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一⑵ 金融企業(yè)收入明細表 填報時間:

48、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項 目 金 額 1 一、基本業(yè)務收入(2+3+…+15) 2 利息收入 3 金融企業(yè)往來收入 4 中間業(yè)務收入 5 手續(xù)費收入 6 證券承銷收入(虧損以“-”填列) 7 自營證券差價收入(虧損以“-”填列) 8 買入返售證券收入(虧損以“-”填列) 9 受托投資管理收益(虧損以“-”填列) 10 保費收入 11 分保費收入 12 追償款收入 13 基金收入 1

49、4 匯兌收益 15 其他業(yè)務收入 16 二、其他收入合計(17+18+24+28) 17 ⒈視同銷售收入 18 ⒉營業(yè)外收入(19+20+21+22+23) 19 固定資產盤盈和轉讓凈收入 20 非貨幣性交易收益 21 出售無形資產收益 22 取得的各種價外基金、收費和附加 23 罰款收入 24 ⒊稅收上應確認的收入(25+26+27) 25 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 26 接受捐贈的資產 27 在稅收上確認的資產評估增值 28 ⒋其他 經辦人(簽章):

50、 法定代表人(簽章): 附表一⑵《金融企業(yè)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金融企業(yè)填報。根據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以及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金融企業(yè)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在內的多種組織形式的行業(yè)群體。 二、基本結構與主要邏輯關系 ㈠基本結構。 本表是金融企業(yè)關于收入項目的附表,分為基本業(yè)務收入(第2行至第15行)和其他收入(第17行至28行)兩大部分。 ㈡本表的表內關系。 ⒈第1行=第2+3+…+15行。 ⒉第16行=第17+18+24+28行。 ⒊第18行=第19+

51、20+…+23行。 ⒋第24行=第25+26+27行。 ㈢本表與主表的關系。 ⒈主表第1行=本表第1行。 ⒉主表第5行=本表第16行。 三、具體填報說明 (一)第1行“基本業(yè)務收入”: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yè)務活動取得的收入。金融企業(yè)生產經營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如代郵電部門收取的郵電費。 (二)第2行“利息收入”:填報除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以外的各項利息收入。包括:中長期貸款利息收入、短期貸款利息收入、押匯利息收入、貼現利息收入、銀團貸款利息收入、境外轉貸款利息收入、外匯儲備貸款利息收入、租賃利息收入、個人貸記卡透支利息收入、單位貸記卡透支利息收入、個人消費貸款利息收

52、入、買方信貸利息收入、賣方信貸利息收入、打包貸款利息收入、授信墊款利息收入、保險利息收入、國內信用證融資利息收入、協(xié)議透支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 (三)第3行“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填報銀行與中央銀行及境內外其他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資金往來發(fā)生的利息收入,主要包括:存放央行收入、存放境內同業(yè)收入、存放境外同業(yè)收入、買入票據收入、拆放境外同業(yè)收入、拆放境內同業(yè)收入、返售資產收入、轉貼現收入、議付賠償金收入、調期利息收入、其他金融機構往來收入。 (四)第4行“中間業(yè)務收入”:填報金融企業(yè)提供金融中間業(yè)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代理費、承諾費、安排費、擔保費、咨詢顧問費和證券承銷費收入等。 (五

53、)第5行“手續(xù)費收入”:填報在提供相關金融業(yè)務服務時向客戶收取的費用。主要包括:國內結算手續(xù)費收入、國際結算手續(xù)費收入、租賃手續(xù)費收入、擔保費收入、委托貸款手續(xù)費收入、承兌業(yè)務手續(xù)費收入、保管箱業(yè)務手續(xù)費收入、承銷國債手續(xù)費收入、信用卡跨系統(tǒng)交易手續(xù)費收入、代理銀行業(yè)務手續(xù)費收入、代理保險業(yè)務手續(xù)費收入、代理收費業(yè)務手續(xù)費收入、代理基金銷售手續(xù)費收入、基金托管費收入、代理貴金屬業(yè)務手續(xù)費收入、其他代理業(yè)務手續(xù)費收入、貸記卡手續(xù)費收入、期權費收入、其他手續(xù)費收入。 (六)第6行“證券承銷收入”:填報金融企業(yè)接受委托代理發(fā)行或者承銷股票、債券等而取得的收入(虧損以“-”填列)。 (七)第7行“

54、自營證券差價收入”:填報從事證券業(yè)務的金融企業(yè)在自營證券買賣業(yè)務中,買入證券與賣出證券的差價收入(虧損以“-”填列)。 (八)第8行“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填報從事證券業(yè)務的金融企業(yè)與其他企業(yè)以合同或協(xié)議的方式,按一定價格買入證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規(guī)定的價格將該批證券返售給其他企業(yè)以賺取差價的差價收入(虧損以“-”填列)。 (九)第9行“受托投資管理收益”:填報接受委托進行投資管理的收入(虧損以“-”填列)。 (十)第10行“保費收入”:填報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yè)務所取得的保費收入。 (十一)第11行“分保費收入”:填報保險公司分入分保業(yè)務所取得的保費收入。 (十二)第12行“追償款收入”:

55、填報保險公司因第三者的過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在賠償被保險人后取得代位求償權并向第三者索回賠償所取得的收入。 (十三)第13行“基金收入”:填報證券投資基金收入,包括股票差價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賣出回購證券收入和其他收入。 (十四)第14行“匯兌收益”:填報金融企業(yè)進行外匯買賣和兌換外幣等業(yè)務發(fā)生的匯兌收益。指銀行辦理結售匯、外匯買賣折算收益、代客外匯買賣、自營外匯買賣、其他外匯買賣等業(yè)務,因匯價變動而獲得的收益。 (十五)第15行“其他業(yè)務收入”:填報金融企業(yè)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營業(yè)收入。包括從事信托、融資租賃的業(yè)務收入。 (十六)第16行“其他收入合計”:包括

56、營業(yè)外收入、根據稅收規(guī)定應在當期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和其他稅收上應確認的收入。 (十七)第17行“視同銷售收入”:填報金融企業(yè)處置非貨幣性資產等按公允價值確認的收入,包括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收入;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收入;其他視同銷售收入。 (十八)第18行“營業(yè)外收入”:填報除上述基本業(yè)務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外非正常生產經營的收入。主要包括: ⒈第19行“固定資產盤盈和轉讓凈收入”:按照金融企業(yè)的“盤盈清理凈收益”科目填列。 ⒉第20行“非貨幣性交易收益”:按照金融企業(yè)進行非貨幣性交易取得的價差收入填列。 ⒊第21行“出售無形資產收益”:按照金融企業(yè)轉讓無形資產的凈收益填列

57、。 ⒋第22行“取得的各種價外基金、收費和附加”:是指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guī)定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項目外的收入。按照金融企業(yè)的相關科目填列。 ⒌第23行“罰款收入”:按照金融企業(yè)的“罰款罰沒收入”、“內審罰沒收入”等科目填列。 (十九)第24行“稅收上應確認的收入”:填報按照稅收有關規(guī)定確認應當征收所得稅的收入。 ⒈第25行“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填報納稅人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包括超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應付帳款,如果無法提供債權人未確認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證明的,也應并入本行)及已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其他應付款。 ⒉第26行“接受捐贈的資產”:填報

58、2003年1月1日以后金融企業(yè)接受捐贈的資產在稅收上應該確認的收入數。 ⒊第27行“在稅收上確認的資產評估增值”:填報金融企業(yè)資產評估增值在稅收上應確認的收入數。 (二十)第28行“其他”:填報納稅人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一⑶ 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項目 金額 1 一、收入總額(2+3+……+11) 2 財政補助收入 3 上級補助收入 4 撥入??? 5 事業(yè)收入 6 經營收入 7 附屬

59、單位繳款 8 投資收益(見附表三) 9 投資轉讓凈收入(見附表三) 10 捐贈收入 11 其他收入 12 二、免稅收入總額(13+14+……+22) 13 納入預算及預算外專戶管理的基金及附加 14 納入預算及預算外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15 財政部核準不上繳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16 主管部門、上級單位的專項補助收入 17 所屬獨立核算單位上交的稅后利潤 18 各級政府資助 19 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guī)定收取的會費 20 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21 財政撥款 22 其他

60、 23 三、應納稅收入總額(1-12) 24 四、應納稅收入總額占全部收入總額比重(23÷1)   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附表一⑶《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填報。 二、基本結構與主要邏輯關系 ㈠基本結構。 本表填報納稅人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收入及稅收規(guī)定免稅的收入項目。 ㈡本表的表內關系。 ⒈第1行=第2+3+…+11行。 ⒉第12行=第13+14+…+22行。 ⒊第23行=第1-12行

61、。 ⒋第24行=第23÷1行×100%。 ㈢本表與主表的關系。 ⒈主表第1行=本表第3+…+7行。 ⒉主表第4行=本表第2行。 ⒊主表第5行=本表第10+11行。 ⒋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18行=0;如果主表第16行>0,主表第18行=取較小值(本表第12行,主表第16-17行)。 ㈢本表與其他附表的關系 ⒈主表第2行=本表第8行=附表三第4列第17行 ⒉主表第3行=本表第9行=附表三第6列第17行 三、具體填報說明 ㈠第1行“收入總額”:填寫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免稅收入以及按稅法規(guī)定應確認的收入。 ㈡第2至11行:按稅收規(guī)定的權責發(fā)生制調整后的金額填寫。

62、 ⒈第2行“財政補助收入”:填報事業(yè)單位直接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和通過主管部門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yè)經費,包括正常經費和專項資金。 ⒉第3行“上級補助收入”:填報事業(yè)單位從主管部門或從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這里的非財政補助收入是指: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只能用自身組織的收入和集中下級單位的收入,撥給其所屬的事業(yè)單位。轉撥財政部門的事業(yè)經費只能計入“財政補助收入”,不能作為“上級補助收入”撥給所屬事業(yè)單位。 ⒊第4行“撥入專款”:指事業(yè)單位從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領取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資金。 ⒋第5行“事業(yè)收入”:指事業(yè)單位開展專業(yè)業(yè)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

63、和部分經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⒌第6行“經營收入”:指事業(yè)單位在專業(yè)業(yè)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以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⒍第7行“附屬單位繳款”:填報事業(yè)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上繳的收入。包括附屬事業(yè)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附屬企業(yè)上繳的利潤等。 ⒎第8行“投資收益”:指事業(yè)單位對外投資的持有收益,包括債權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 ⒏第9行“投資轉讓凈收入”:指事業(yè)單位收回、轉讓、處置投資資產取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⒐第10行“捐贈收入”:填報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⒑第11行“其他收入”:填報除第2至10行以外的收入。如固定資產出租、無形資產

64、轉讓、視同銷售、其他單位對本單位的補助以及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 ㈢第12至22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5號)第二條規(guī)定免征企業(yè)所得稅的項目內容,并按稅收規(guī)定的權責發(fā)生制調整后的金額填寫。根據國稅發(fā)[1999]65號文,對于13—22行的免稅收入,納稅人在接受稅務機關檢查時,應主動提供有關資料。 ㈣第24行“應納稅收入總額占全部收入總額的比重”適用范圍:準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項目金額采用分攤比例法的單位,用第24行“應納稅收入總額占全部收入總額的比重”計算應納稅收入應分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金額。計算公

65、式: 應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金額=支出總額×第24行“應納稅收入總額占全部收入總額的比重”。 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二(1) 成本費用明細表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項 目 金 額 1 一、銷售(營業(yè))成本合計(2+7+13) 2 ⒈主營業(yè)務成本(3+4+5+6) 3 ⑴銷售商品成本 4 ⑵提供勞務成本 5 ⑶讓渡資產使用權成本 6 ⑷建造合同成本 7 ⒉其他業(yè)務支出(8+9+10+11+12) 8

66、⑴材料銷售成本 9 ⑵代購代銷費用 10 ⑶包裝物出租成本 11 ⑷相關稅金及附加 12 ⑸其他 13 ⒊視同銷售成本(14+15+16) 14 ⑴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成本 15 ⑵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成本 16 ⑶其他視同銷售成本 17 二、其他扣除項目合計(18+26) 18 ⒈營業(yè)外支出(19+20+···+25) 19 ⑴固定資產盤虧 20 ⑵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 21 ⑶出售無形資產損失 22 ⑷債務重組損失 23 ⑸罰款支出 24 ⑹非常損失 25 ⑺其他(包括三項減值準備) 26 ⒉稅收上應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27+28) 27 ⑴資產評估減值 28 ⑵其他 29 三、期間費用合計(30+31+32) 30 ⒈銷售(營業(yè))費用 31 ⒉管理費用 32 ⒊財務費用 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附表二⑴《成本費用明細表》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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