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相關(guān)業(yè)務(wù)培訓(xùn)_20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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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 府 采 購 業(yè) 務(wù) 知 識 青 島 市 財 政 局 政 府 采 購 監(jiān) 管 處 2015年 3月 5日 政府采購法業(yè)務(wù)知識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采 購 法 于 2002年 6月 29日 第 九 屆全 國 人 大 常 務(wù)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八 次 會 議 通 過 。 以 中 華 人 民 共和 國 主 席 令 第 68號 予 以 公 布 , 2003年 1月 1日 起 實 施 。 立 法 目 的 : 為 了 規(guī) 范 政 府 采 購 行 為 , 提 高 政 府 采 購 資 金 的使 用 效 益 , 保 護 政 府 采 購 當(dāng) 事 人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 促 進 廉 政
2、 建設(shè) , 制 定 本 法 。 定 義 : 本 法 所 稱 政 府 采 購 , 是 指 各 級 國 家 機 關(guān) 、 事 業(yè) 單 位和 團 體 組 織 , 使 用 財 政 性 資 金 采 購 依 法 制 定 的 集 中 采 購 目錄 以 內(nèi) 的 或 者 采 購 限 額 標(biāo) 準(zhǔn) 以 上 的 貨 物 、 工 程 和 服 務(wù) 的 行為 。 政府采購業(yè)務(wù)知識 原 則 : 公 開 透 明 原 則 、 公 平 競 爭 原 則 、 公 正 原 則 和 誠實 信 用 原 則 。 政 府 采 購 當(dāng) 事 人 : 采 購 人 、 供 應(yīng) 商 和 采 購 代 理 機 構(gòu) 。 監(jiān) 管 部 門 :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3、 財 政 部 門 是 負 責(zé) 政 府 采 購 監(jiān)督 管 理 的 部 門 , 依 法 履 行 對 政 府 采 購 活 動 的 監(jiān) 督 管 理職 責(zé) 。 政 府 采 購 目 錄 : 是 采 購 人 編 制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和 計 劃 ,開 展 政 府 采 購 活 動 的 主 要 依 據(jù) 。 屬 于 省 級 以 下 預(yù) 算 的 ,由 設(shè) 區(qū)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確 定 并 公 布 ( 山 東 省 政 府 采 購 管理 辦 法 , 需 按 實 施 條 例 修 改 ) 。 政府采購業(yè)務(wù)知識一 、 政 府 采 購 程 序二 、 政 府 采 購 組 織 形 式 和 限 額 標(biāo) 準(zhǔn)三 、 政 府
4、采 購 方 式 一 、 政 府 采 購 程 序 定 義 : 政 府 采 購 程 序 是 政 府 采 購 活 動 應(yīng) 當(dāng) 遵 循 的 步 驟和 先 后 次 序 。 內(nèi) 容 : ( 一 )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 二 ) 政 府 采 購 計 劃 ( 三 ) 政 府 采 購 執(zhí) 行 ( 四 ) 簽 訂 政 府 采 購 合 同 ( 五 ) 組 織 履 約 驗 收 ( 六 ) 政 府 采 購 資 金 支 付 ( 一 )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政 府 采 購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負 有 編 制 部 門 預(yù) 算 職 責(zé) 的部 門 在 編 制 下 一 財 政 年 度 部 門 預(yù) 算 時 , 應(yīng) 當(dāng)
5、將 該 財 政年 度 政 府 采 購 的 項 目 及 資 金 預(yù) 算 列 出 , 報 本 級 財 政 部門 匯 總 。 部 門 預(yù) 算 的 審 批 , 按 預(yù) 算 管 理 權(quán) 限 和 程 序 進行 。 山 東 省 政 府 采 購 管 理 辦 法 第 七 條 采 購 人 在 編 制年 度 部 門 預(yù) 算 時 應(yīng) 當(dāng) 一 并 按 照 集 中 采 購 目 錄 和 采 購 限額 標(biāo) 準(zhǔn) 編 報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 年 度 內(nèi) 追 加 或 者 調(diào) 整 的 部門 支 出 預(yù) 算 中 屬 于 政 府 采 購 項 目 的 , 應(yīng) 當(dāng) 同 時 追 加 或者 調(diào) 整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 ( 一 )
6、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編 制 依 據(jù) : 1、 編 制 內(nèi) 容 見 當(dāng) 年 集 中 采 購 目 錄 及 限 額 標(biāo) 準(zhǔn) ; 2、 時 間 要 求 見 財 政 部 門 當(dāng) 年 的 部 門 預(yù) 算 編 報 要 求 ; 3、 青 島 市 市 級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擬 修 訂 ) 。 單 位 范 圍 : 納 入 預(yù) 算 管 理 的 所 有 部 門 單 位 和 團 體 組 織 等 , 包 括 一 級預(yù) 算 單 位 、 二 級 預(yù) 算 單 位 和 基 層 預(yù) 算 單 位 。 ( 一 )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資 金 范 圍 : 財 政 性 資 金 , 是 指 納 入
7、預(yù) 算 管 理 的 資 金 。 以 財 政 性 資金 作 為 還 款 來 源 的 借 貸 資 金 視 同 財 政 性 資 金 。 ( 實 施 條 例第 二 條 ) 采 購 項 目 既 使 用 財 政 性 資 金 又 使 用 非 財 政 性 資 金 的 , 使 用財 政 性 資 金 的 部 分 , 適 用 政 府 采 購 法 及 條 例 , 資 金 無 法 分割 的 , 統(tǒng) 一 適 用 政 府 采 購 法 及 條 例 。 (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條 ) 上 級 主 管 部 門 未 經(jīng) 過 市 級 財 政 部 門 直 接 撥 入 預(yù) 算 單 位 賬戶 的 資 金 ( 按 撥 款 部 門 要 求
8、 。 如 屬 拼 盤 資 金 , 也 屬 于 采 購范 圍 ) ( 一 )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編 制 內(nèi) 容 : 按 照 當(dāng) 年 發(fā) 布 的 集 中 采 購 目 錄 ( 以 下 簡 稱 “ 目 錄 ” ) 的 要 求 。 除 下 列 情 形 ,單 位 其 他 采 購 項 目 均 需 報 送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 不 需 編 報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 單 位 可 自 行 組 織 采 購 的 情 形 : (1)目 錄 中 明 確 規(guī) 定 的 情 形 , 如 2015年 目 錄 中 列 示 的 11類 情 形 ; (2) 目 錄 附 表 中 采 購 組 織 形 式 為 “ 部 門
9、分 散 采 購 ” 且 采 購 金 額 在 政 府 集 中采 購 限 額 ( 20萬 元 ) 以 下 的 貨 物 、 服 務(wù) 和 工 程 ; (3) 目 錄 附 表 中 采 購 組 織 形 式 為 “ 部 門 集 中 采 購 ” 且 采 購 金 額 10萬 元 以 下 ,單 位 擬 自 行 采 購 的 ( 根 據(jù) 部 門 的 管 理 需 要 , 如 主 管 部 門 要 求 進 行 統(tǒng) 一 集 中 采 購的 , 可 報 送 預(yù) 算 ) 。 (4) 目 錄 附 表 中 采 購 組 織 形 式 為 “ 網(wǎng) 上 超 市 ” 且 全 年 采 購 金 額 3萬 元 或 0.3萬元 以 下 的 部 分 ,
10、如 印 刷 、 路 由 器 、 交 換 機 、 辦 公 家 具 、 圖 書 資 料 等 。 不 需 編 報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 單 位 需 按 進 行 定 點 采 購 的 情 形 : 辦 公 耗 材 、 車 輛 加 油 維 修 保 險 采 購 項 目 。 公 務(wù) 機 票 ( 按 財 政 部 要 求 ) 。 ( 一 )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編 制 要 求 : (1)體 現(xiàn) 政 府 采 購 政 策 功 能 : 目 前 國 家 、 省 、 市 出 臺 的 政府 采 購 支 持 經(jīng) 濟 社 會 發(fā) 展 的 政 策 主 要 有 四 項 : 支 持 中 小 微企 業(yè) 政 策 、 節(jié) 能 環(huán) 保
11、 政 策 、 支 持 監(jiān) 獄 企 業(yè) 、 支 持 殘 疾 人 就業(yè) 政 策 。 支 持 中 小 微 企 業(yè) 政 策 。 在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環(huán) 節(jié) 有 明 確 要求 , 財 政 部 、 工 業(yè) 和 信 息 化 部 政 府 采 購 促 進 中 小 企 業(yè) 發(fā)展 暫 行 辦 法 ( 財 庫 2011181號 ) 以 及 國 發(fā) 2012 14號 、青 政 發(fā) 2012 46號 文 件 的 要 求 , 預(yù) 留 年 度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支 持 中 小 微 企 業(yè) 。 財 庫 2011181號 第 四 條 要 求 :負 有 編 制 部門 預(yù) 算 職 責(zé) 的 各 部 門 要 制 定 面 向
12、小 微 企 業(yè) 采 購 的 具 體 方 案 ,統(tǒng) 籌 確 定 本 部 門 ( 含 所 屬 單 位 ) 面 向 小 微 企 業(yè) 采 購 的 項 目 。編 制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時 , 在 滿 足 機 構(gòu) 自 身 運 轉(zhuǎn) 和 提 供 公 共 服務(wù) 基 本 需 求 的 前 提 下 , 應(yīng) 當(dāng) 預(yù) 留 本 部 門 年 度 政 府 采 購 項 目預(yù) 算 總 額 的 18%以 上 , 專 門 面 向 小 型 、 微 型 企 業(yè) 采 購 。 ( 一 )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節(jié) 能 環(huán) 保 政 策 , 體 現(xiàn) 在 政 府 采 購 環(huán) 節(jié) 主 要 是 按 照 國 家 倡 導(dǎo) 節(jié) 能 減 排的 方 針
13、政 策 , 應(yīng) 當(dāng) 優(yōu) 先 采 購 環(huán) 保 節(jié) 能 產(chǎn) 品 , 按 照 國 家 發(fā) 改 委 、 財 政 部 、環(huán) 保 部 的 要 求 , 每 年 發(fā) 布 兩 期 節(jié) 能 環(huán) 保 清 單 , 采 購 清 單 內(nèi) 產(chǎn) 品 在 評 審階 段 可 享 受 在 價 格 和 技 術(shù) 等 方 面 給 予 的 4%-8%加 分 。 特 別 注 意 : 清 單 要 求 強 制 采 購 的 , 如 計 算 機 、 打 印 機 等 必 須 采 購 清 單內(nèi) 產(chǎn) 品 ( 對 配 置 進 行 了 要 求 ) ; 支 持 殘 疾 人 就 業(yè) 工 作 , 按 照 青 政 辦 發(fā) 【 2012】 9號 的 要 求 , 在 評
14、 審階 段 以 投 標(biāo) 單 位 安 置 殘 疾 人 就 業(yè) 人 數(shù) 達 到 本 單 位 在 職 職 工 總 數(shù) 的 1.5為 基 數(shù) , 每 超 過 1個 百 分 點 , 商 務(wù) 部 分 評 分 給 予 加 1分 , 最 高 加 4分 。 (2)符 合 資 產(chǎn) 配 置 要 求 。 公 務(wù) 用 車 、 通 用 辦 公 設(shè) 備 、 辦 公 家 具 類 項 目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的 編 報 , 應(yīng) 符 合 車 輛 配 備 及 資 產(chǎn) 配 置 ( 青 財 資 201239號 ) 的 規(guī) 定 。 對 于 超 采 購 標(biāo) 準(zhǔn) ( 數(shù) 量 標(biāo) 準(zhǔn) 和 價 值 標(biāo) 準(zhǔn) ) 的 設(shè) 備 , 需 作 出 說
15、明 , 一 并報 送 財 政 部 門 。 ( 一 )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3)填 寫 要 求 。 各 單 位 在 編 報 本 單 位 的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時 , 應(yīng) 按 照當(dāng) 年 目 錄 列 示 的 采 購 品 目 及 對 應(yīng) 序 號 進 行 填 報 , 編 報 預(yù) 算 時 能明 確 到 末 級 的 , 盡 量 編 到 末 級 。 有 資 產(chǎn) 配 備 標(biāo) 準(zhǔn) 的 , 必 須 編 到末 級 。 序 號 可 填 到 “ 款 ” 級 , 如 “ H01、 臺 式 微 型 計 算 機 ,F(xiàn)A01課 題 研 究 、 規(guī) 劃 ” 。 支 出 項 目 的 “ 名 稱 ” 按 批 復(fù) 部 門 預(yù)
16、算 的 支 出 項 目 名 稱 填 列 , 如 商 品 服 務(wù) 支 出 、 專 項 業(yè) 務(wù) 費 、 專 項 資 金 。 (4)時 間 要 求 2015年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的 時 間 要 求 : 分 兩 個 階 段 青 島 市 財 政 局 關(guān) 于 編 制 2015年 市 級 部 門 預(yù) 算 的 通 知 要 求 :編 報 部 門 預(yù) 算 的 同 時 編 制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 在 預(yù) 算 調(diào) 整 建 議 提 報階 段 11月 15日 前 , 各 部 門 根 據(jù) 調(diào) 整 的 部 門 預(yù) 算 報 送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 一 )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追 加 調(diào) 整 政 府 采
17、 購 預(yù) 算 。 因 特 殊 情 況 確 需 緊 急 采 購 或 年 初無 法 編 報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的 項 目 , 實 行 特 事 特 辦 、 及 時 追 加或 調(diào) 整 。 追 加 預(yù) 算 需 同 時 報 送 說 明 及 表 格 。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的 審 核 : 財 政 部 門 重 點 審 查 采 購 項 目 的 必要 性 、 采 購 資 金 來 源 、 項 目 編 碼 、 采 購 數(shù) 量 及 配 備 標(biāo) 準(zhǔn) 等內(nèi) 容 , 經(jīng) 按 程 序 審 核 后 , 如 人 代 會 后 政 府 采 購 內(nèi) 容 涉 及 的資 金 預(yù) 算 有 調(diào) 整 , 需 及 時 調(diào) 整 政 府 采
18、購 預(yù) 算 ; 如 資 金 預(yù) 算無 調(diào) 整 , 則 按 當(dāng) 時 提 報 的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批 復(fù) 。 同 時 將 批 復(fù)的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導(dǎo) 入 政 府 采 購 電 子 化 操 作 系 統(tǒng) ( 以 下 簡 稱“ 系 統(tǒng) ” ) 。 (二)政府采購計劃 政 府 采 購 計 劃 是 年 度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的 具 體 實 施 方 案 , 沒 有 采 購 計 劃 的 ,不 得 實 施 政 府 采 購 。 編 報 要 求 ( 1) 時 間 : 每 季 度 結(jié) 束 前 10日 內(nèi) 。 ( 2) 操 作 流 程 ( 2015年 擬 取 消 紙 質(zhì) 件 ) : 填 報 。 各
19、預(yù) 算 單 位 在 系 統(tǒng) 中 填 報 下 一 季 度 政 府 采 購 計 劃 表 , 保 存 、提 交 。 注 意 : 應(yīng) 按 批 復(fù) 的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填 報 。 需 按 標(biāo) 準(zhǔn) 類 和 非 標(biāo) 準(zhǔn) 類 分 別 填 報 。 標(biāo) 準(zhǔn) 類 是 指 公 務(wù) 用 車 以 及 屬 青 財 資 2012 39號 范 圍 內(nèi) 的 資 產(chǎn) , 其 他 屬 非 標(biāo) 準(zhǔn) 類 。 公 務(wù) 用 車 需 經(jīng) 車 管 委 審 批 同 意 后 方 可 報 送 季 度 實 施 計 劃 。 除 批 量 采 購 項 目 ( 計 算 機 、 打 印 機 ) 必 須 按 季 報 送 外 , 其 他 采 購 項 目可 盡
20、 量 早 報 。 財 政 部 門 審 核 系 統(tǒng) 內(nèi) 計 劃 。 主 要 審 核 采 購 標(biāo) 準(zhǔn) ( 數(shù) 量 標(biāo) 準(zhǔn) 和 價 值標(biāo) 準(zhǔn) ) 、 資 金 來 源 、 主 要 規(guī) 格 型 號 、 特 殊 要 求 等 。 財 政 部 門 系 統(tǒng) 審 核通 過 后 , 視 同 批 復(fù) 政 府 采 購 計 劃 。( 二 ) 政 府 采 購 計 劃 (三)政府采購執(zhí)行 采 購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機 構(gòu) 按 照 規(guī) 定 的 組 織 形 式 和 批 準(zhǔn) 的 采 購方 式 組 織 、 實 施 政 府 采 購 。 政 府 采 購 執(zhí) 行 程 序 包 括 公 開 招 標(biāo) 程 序 、 邀 請 招 標(biāo) 程
21、 序 、 競 爭 性談 判 程 序 、 詢 價 程 序 、 單 一 來 源 采 購 程 序 。 目 前 我 市 常 用 的 還 有 網(wǎng) 上 超 市 采 購 , 即 網(wǎng) 上 競 價 、 商 場 供 貨 、定 點 采 購 、 二 次 競 價 。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季 度 實 施 計 劃 采 購 申 報 ( 與 季 度 實 施 計劃 關(guān) 聯(lián) , 即 無 季 度 實 施 計 劃 , 無 法 申 報 ) 按 批 準(zhǔn) 的 申 報 項目 具 體 采 購 方 式 實 施 采 購 ( 如 部 門 集 中 采 購 、 部 門 分 散 采 購 、網(wǎng) 上 超 市 二 次 競 價 、 網(wǎng) 上 超 市 網(wǎng) 上 競
22、價 、 網(wǎng) 上 超 市 商 場供 貨 、 網(wǎng) 上 超 市 定 點 采 購 、 批 量 集 中 采 購 ) 合 同 備 案 履 約 驗 收 資 產(chǎn) 登 記 資 金 支 付 檔 案 留 存 。 (三)政府采購執(zhí)行以 部 門 集 中 采 購 為 例 , 介 紹 整 個 采 購 流 程 :公 共 資 源 交 易 改 革 后 的 具 體 工 作 流 程 ( 限 額 以 上 部門 集 中 采 購 項 目 , 其 他 不 變 ) ( 一 ) 部 門 集 中 采 購 項 目 屬 于 部 門 集 中 采 購 范 圍 的 ( 附 表 標(biāo) 注 為 “ 部 門 集 中采 購 ” “ 網(wǎng) 上 超 市 ”且 采 購 金
23、額 在 20萬 元 以 上 的 項目 ) , 由 采 購 單 位 按 照 青 島 市 市 本 級 政 府 采 購 代 理機 構(gòu) 選 用 暫 行 辦 法 ( 青 財 采 201015號 ) 規(guī) 定 委 托 代理 機 構(gòu) , 按 照 全 市 統(tǒng) 一 程 序 和 規(guī) 則 在 市 公 共 資 源 交 易大 廳 實 施 采 購 。 (三)政府采購執(zhí)行 1、 預(yù) 算 及 計 劃 環(huán) 節(jié) 單 位 編 報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 按 部 門 預(yù) 算 要 求 時 間 編 制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紙 質(zhì) 件 及 電 子 版 ) 報 財 政 部 門 對 口 業(yè) 務(wù) 處 室 。 財 政 部 門 審 核 、
24、批 復(fù) 、 導(dǎo) 入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 財 政 部 門 審 核 后 , 批復(fù) 各 預(yù) 算 單 位 , 并 將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導(dǎo) 入 政 府 采 購 系 統(tǒng) 。 單 位 報 送 季 度 實 施 計 劃 。 在 部 門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批 復(fù) 后 , 每 季 度 結(jié)束 前 10日 內(nèi) , 各 采 購 單 位 需 將 下 一 季 度 政 府 采 購 實 施 計 劃 通 過系 統(tǒng) 提 交 財 政 部 門 對 口 業(yè) 務(wù) 處 室 。 2、 采 購 立 項 環(huán) 節(jié) 采 購 項 目 申 報 、 立 項 。 采 購 單 位 按 照 經(jīng) 審 核 的 季 度 實 施 計 劃 情 況 ,登
25、 錄 系 統(tǒng) , 填 寫 采 購 申 報 書 , 進 行 采 購 項 目 立 項 。 注 意 : 填 寫 采 購 申 報 書 時 要 將 采 購 具 體 內(nèi) 容 或 采 購 清 單 作 為 附 件 附加 上 。 特 別 是 比 較 復(fù) 雜 的 項 目 , 便 于 項 目 負 責(zé) 人 了 解 該 采 購 項 目 具 體情 況 ; 經(jīng) 過 預(yù) 算 評 審 的 項 目 直 接 在 申 報 書 備 注 中 注 明 “ 已 經(jīng) 過 財 政 預(yù) 算 評 審 , 評 審 報 告 文 號 ” (三)政府采購執(zhí)行 財 政 部 門 審 核 , 確 定 采 購 方 式 。 財 政 部 門 對 照 季 度 實 施 計
26、 劃 對 采 購 項 目 進行 預(yù) 算 及 采 購 方 式 審 核 , 審 核 后 , 申 報 書 傳 到 公 共 資 源 交 管 辦 。 公 共 資 源 交 管 辦 負 責(zé) 人 審 核 并 指 定 項 目 負 責(zé) 人 , 項 目 負 責(zé) 人 審 核 后 , 申 報書 退 回 單 位 。 3、 采 購 實 施 環(huán) 節(jié) 抽 取 代 理 機 構(gòu) 。 采 購 單 位 在 系 統(tǒng) 內(nèi) 五 選 一 隨 機 選 取 代 理 機 構(gòu) , 簽 訂 委 托協(xié) 議 ( 法 定 程 序 ) 。 注 意 : 代 理 機 構(gòu) 資 質(zhì) 、 從 業(yè) 人 員 情 況 等 在 網(wǎng) 站 首 頁 辦 事 指 南 中 。 下 一 步
27、 改革 制 定 招 標(biāo) 文 件 。 代 理 機 構(gòu) 會 同 采 購 單 位 制 定 采 購 招 標(biāo) 文 件 。 注 意 : 代 理 機 構(gòu) 主 要 負 責(zé) 幫 助 單 位 按 照 要 求 編 制 招 標(biāo) 文 件 、 組 織 調(diào) 研 、 評 審 等 程 序 ,具 體 采 購 需 求 、 技 術(shù) 參 數(shù) 仍 需 要 采 購 單 位 提 出 。 征 求 供 應(yīng) 商 意 見 忌 采 用 單 向 或 封 閉 征 求 方 式 。 (三)政府采購執(zhí)行 采 購 文 件 中 必 須 明 確 并 細 化 有 關(guān) 采 購 需 求 標(biāo) 準(zhǔn) 、 報 價 內(nèi) 容 及要 求 、 評 標(biāo) 成 交 標(biāo) 準(zhǔn) 、 驗 收 標(biāo) 準(zhǔn)
28、等 內(nèi) 容 。 其 中 要 求 供 應(yīng) 商 作 實質(zhì) 性 響 應(yīng) 的 有 關(guān) 技 術(shù) 和 商 務(wù) 條 款 , 應(yīng) 當(dāng) 在 該 條 款 前 以 “ ” 等醒 目 標(biāo) 識 予 以 明 示 ; 沒 有 標(biāo) 明 的 應(yīng) 視 為 非 實 質(zhì) 性 條 款 。 采 購 單 位 需 做 好 設(shè) 備 參 數(shù) 。 采 購 部 門 要 與 設(shè) 備 使 用 部 門 做 好 溝 通 ,銜 接 。 內(nèi) 部 的 一 致 性 ( 統(tǒng) 一 對 外 , 案 例 ) 采 購 單 位 需 與 代 理 機 構(gòu) 做 好 溝 通 。 明 確 聯(lián) 系 人 , 及 時 反 饋 意 見 。 一般 代 理 機 構(gòu) 會 在 采 購 前 與 各 單
29、位 溝 通 參 數(shù) 及 采 購 限 價 , 作 為 采 購 的 依據(jù) 。 采 購 單 位 需 與 供 應(yīng) 商 做 好 溝 通 。 確 定 各 設(shè) 備 供 應(yīng) 商 后 , 各 供 應(yīng) 商 會與 各 單 位 進 行 溝 通 , 再 次 確 認 采 購 的 設(shè) 備 參 數(shù) 、 價 格 及 數(shù) 量 , 確 認 結(jié)果 將 作 為 供 應(yīng) 商 訂 貨 的 依 據(jù) 。 各 單 位 一 定 注 意 及 時 、 負 責(zé) 的 進 行 確 認 。不 要 等 供 應(yīng) 商 供 貨 , 安 裝 完 成 才 發(fā) 現(xiàn) 原 來 提 交 的 參 數(shù) 與 實 際 需 要 不 符 。 (三)政府采購執(zhí)行 發(fā) 布 采 購 公 告 。
30、代 理 機 構(gòu) 待 招 標(biāo) 文 件 審 核 同 意 后 在 青 島 政 府 采 購 網(wǎng)發(fā) 布 政 府 采 購 公 告 , 同 時 上 傳 中 國 政 府 采 購 網(wǎng) , 下 一 步 計 劃 同 時 發(fā) 布到 山 東 政 府 采 購 網(wǎng) 站 。 抽 取 評 審 專 家 、 組 織 開 標(biāo) 評 標(biāo) 。 單 位 授 權(quán) 代 表 與 代 理 機 構(gòu) 在 青 島 市公 共 資 源 交 易 大 廳 抽 取 專 家 。 代 理 機 構(gòu) 組 織 開 標(biāo) 評 標(biāo) 。 注 意 : 采 購 單 位 授 權(quán) 相 關(guān) 人 員 抽 取 專 家 、 授 權(quán) 作 為 采 購 人 代 表 的 授 權(quán) 書等 法 律 文 書 應(yīng)
31、注 意 規(guī) 范 ( 公 章 、 格 式 , 身 份 證 應(yīng) 與 授 權(quán) 書 復(fù) 印 在 同 一張 紙 上 后 再 加 蓋 公 章 ) 。 采 購 單 位 在 抽 取 外 地 專 家 進 行 封 閉 時 , 單 位 紀(jì) 檢 監(jiān) 察 人 員 要 按 照封 閉 紀(jì) 律 要 求 不 得 私 下 接 觸 評 審 專 家 , 不 得 委 托 代 理 機 構(gòu) 私 下 接 觸 專家 。 采 購 單 位 授 權(quán) 的 采 購 人 代 表 應(yīng) 遵 守 評 標(biāo) 紀(jì) 律 , 不 要 發(fā) 布 傾 向 性 言論 影 響 專 家 的 評 審 意 見 , 不 要 影 響 代 理 機 構(gòu) 按 評 審 專 家 的 意 見 進 行
32、操作 。 (三)政府采購執(zhí)行 發(fā) 布 中 標(biāo) 公 告 。 代 理 機 構(gòu) 發(fā) 布 中 標(biāo) 公 告 , 經(jīng) 公 示 無 疑 義后 發(fā) 出 成 交 通 知 書 ( 采 購 單 位 簽 字 蓋 章 ) 。 簽 訂 采 購 合 同 。 采 購 單 位 與 中 標(biāo) ( 成 交 ) 供 應(yīng) 商 簽 訂 合同 。 應(yīng) 重 視 合 同 細 節(jié) 。 履 約 驗 收 。 采 購 單 位 對 政 府 采 購 項 目 進 行 履 約 驗 收 。 注 意 : 單 位 應(yīng) 重 視 這 一 環(huán) 節(jié) 。 技 術(shù) 性 強 的 項 目 可 聘 請 專家 參 與 驗 收 。 錄 入 采 購 結(jié) 果 。 采 購 單 位 將 采 購
33、結(jié) 果 錄 入 系 統(tǒng) “ 申 報 書中 標(biāo) 金 額 管 理 ” 。 合 同 備 案 。 單 位 登 陸 中 國 政 府 采 購 網(wǎng)( http:/) , 在 政 府 采 購 信 息 統(tǒng) 計 及 計劃 管 理 系 統(tǒng) ( 網(wǎng) 絡(luò) 版 ) 內(nèi) 錄 入 合 同 內(nèi) 容 , 并 于 合 同 簽 訂 7日內(nèi) 持 兩 份 合 同 和 中 標(biāo) ( 成 交 ) 通 知 書 到 市 財 政 局 政 府 采 購 監(jiān) 管 處 辦 理 合 同 備 案 。 (三)政府采購執(zhí)行 資 產(chǎn) 登 記 。 采 購 單 位 購 置 資 產(chǎn) 達 到 固 定 資 產(chǎn) 登 記 入 賬 條 件 的 ,由 單 位 登 陸 “ 資 產(chǎn) 系
34、統(tǒng) ” 進 行 卡 片 錄 入 登 記 , 打 印 行 政 事 業(yè)單 位 購 置 資 產(chǎn) 登 記 表 并 加 蓋 公 章 , 報 市 財 政 局 行 政 事 業(yè) 資 產(chǎn)處 審 核 。 資 金 支 付 。 采 購 單 位 持 經(jīng) 備 案 的 合 同 及 經(jīng) 審 核 的 資 產(chǎn) 登 記 表到 市 財 政 國 庫 支 付 局 辦 理 資 金 支 付 手 續(xù) 并 進 行 賬 務(wù) 處 理 。 檔 案 留 存 。 代 理 機 構(gòu) 整 理 項 目 檔 案 。 分 別 交 采 購 監(jiān) 管 處 、 采購 單 位 及 留 存 。 采 購 人 、 采 購 代 理 機 構(gòu) 對 政 府 采 購 項 目 每 項 采購 活
35、 動 的 采 購 文 件 應(yīng) 當(dāng) 妥 善 保 存 , 不 得 偽 造 、 變 造 、 隱 匿 或 者銷 毀 。 采 購 文 件 的 保 存 期 限 為 從 采 購 結(jié) 束 之 日 起 至 少 保 存 十 五年 。 (四)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1、 簽 訂 采 購 合 同 要 求 : ( 1) 中 標(biāo) 成 交 通 知 書 發(fā)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nèi) , 采 購 單 位與 中 標(biāo) 成 交 供 應(yīng) 商 簽 訂 書 面 合 同 。 ( 2) 所 簽 訂 的 合 同 不 得 對 招 投 標(biāo) 文 件 作 實 質(zhì) 性 修 改 ;不 得 私 下 訂 立 背 離 合 同 實 質(zhì) 性 內(nèi) 容 的 協(xié) 議 。
36、( 3) 由 采 購 代 理 機 構(gòu) 以 采 購 人 名 義 簽 訂 合 同 的 , 應(yīng)當(dāng) 提 交 采 購 人 的 授 權(quán) 委 托 書 , 作 為 合 同 附 件 。 ( 4) 合 同 中 應(yīng) 注 重 對 項 目 驗 收 標(biāo) 準(zhǔn) 及 違 約 責(zé) 任 約 定 (四)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2、 合 同 管 理 和 履 約 監(jiān) 督 ( 1) 中 標(biāo) 或 成 交 供 應(yīng) 商 不 得 采 取 轉(zhuǎn) 包 方 式 履 行 政 府 采 購 合 同 。 ( 2) 項 目 主 體 部 分 或 重 要 、 關(guān) 鍵 設(shè) 備 , 不 得 采 取 分 包 方 式 履 行合 同 。 ( 3) 采 購 單 位 與 供 應(yīng) 商 不
37、得 擅 自 變 更 、 中 止 或 終 止 合 同 。 ( 4) 合 同 繼 續(xù) 履 行 將 損 害 國 家 利 益 或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的 , 雙 方 當(dāng)事 人 應(yīng) 當(dāng) 變 更 、 中 止 或 終 止 合 同 , 并 承 擔(dān) 過 錯 責(zé) 任 。 3、 合 同 備 案 : 政 府 采 購 項 目 的 采 購 合 同 自 簽 訂 之 日 起 七 個 工 作日 內(nèi) , 采 購 人 應(yīng) 當(dāng) 將 合 同 副 本 報 同 級 政 府 采 購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和有 關(guān) 部 門 備 案 。 ! 不 及 時 履 行 合 同 導(dǎo) 致 產(chǎn) 品 不 生 產(chǎn) 的 后 果 (五)組織履約驗收 采 購 人
38、 或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機 構(gòu) 在 供 應(yīng) 商 供 貨 、 工 程 竣 工 或 服 務(wù) 執(zhí)行 中 或 結(jié) 束 后 , 組 織 開 展 履 約 驗 收 。 大 型 或 者 復(fù) 雜 的 政 府 采 購項 目 , 應(yīng) 當(dāng) 邀 請 國 家 認 可 的 質(zhì) 量 檢 測 機 構(gòu) 參 加 驗 收 工 作 。 驗 收活 動 結(jié) 束 后 , 驗 收 方 成 員 應(yīng) 當(dāng) 在 驗 收 書 上 簽 字 , 并 承 擔(dān) 響 應(yīng) 的法 律 責(zé) 任 。 山 東 省 政 府 采 購 管 理 辦 法 ( 山 東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62號 ) 第三 十 二 條 采 購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采 購 代 理
39、 機 構(gòu) 應(yīng) 當(dāng) 在 供 應(yīng) 商 履 行完 合 同 義 務(wù) 之 日 起 7個 工 作 日 內(nèi) , 對 合 同 履 行 情 況 進 行 驗 收 , 參加 評 審 的 采 購 人 代 表 應(yīng) 當(dāng) 回 避 ; 大 型 或 者 復(fù) 雜 的 政 府采 購 項 目 , 應(yīng) 當(dāng) 聘 請 國 家 認 可 的 質(zhì) 量 檢 測 機 構(gòu) 參 加 驗 收 。 (六)政府采購資金支付 采 購 單 位 持 經(jīng) 備 案 的 合 同 及 經(jīng) 審 核 的 資 產(chǎn) 登 記 表 到 市財 政 國 庫 支 付 局 辦 理 資 金 支 付 手 續(xù) 并 進 行 賬 務(wù) 處 理 。 二 、 政 府 采 購 組 織 形 式 和 限 額 標(biāo)
40、準(zhǔn) 政 府 采 購 實 行 集 中 采 購 和 分 散 采 購 相 結(jié) 合 部 門 集 中 采 購 : 屬 于 部 門 集 中 采 購 范 圍 的 ( 目 錄 附 表 標(biāo) 注 為“ 部 門 集 中 采 購 ” 且 采 購 金 額 在 20萬 元 以 上 的 項 目 ) , 由 采 購單 位 按 照 青 島 市 市 本 級 政 府 采 購 代 理 機 構(gòu) 選 用 暫 行 辦 法 ( 青 財 采 201015號 ) 規(guī) 定 委 托 代 理 機 構(gòu) , 在 財 政 、 監(jiān) 察 等 部 門的 監(jiān) 督 下 , 按 照 全 市 統(tǒng) 一 程 序 和 規(guī) 則 在 市 公 共 資 源 交 易 大 廳 實施 采
41、購 。 部 門 分 散 采 購 : 是 法 定 的 政 府 采 購 組 織 形 式 。 分 散 采 購 由 采 購單 位 委 托 代 理 機 構(gòu) , 在 內(nèi) 部 紀(jì) 檢 監(jiān) 察 部 門 的 監(jiān) 督 下 , 遵 照 政府 采 購 法 等 法 律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的 程 序 、 采 購 方 式 , 自 行 組 織 招 投標(biāo) , 并 按 要 求 辦 理 檔 案 歸 集 、 合 同 備 案 。 政 府 采 購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門 依 法 對 分 散 采 購 項 目 實 行 事 后 監(jiān) 督 , 過 程 監(jiān) 督 由 采 購 單 位 內(nèi)部 紀(jì) 檢 監(jiān) 察 部 門 負 責(zé) 。 2015我 市 公 開 招 標(biāo)
42、 限 額 為 80萬 元 ; 集 中 采 購 限 額 為 20萬 元 。 三 、 政 府 采 購 方 式 政 府 采 購 采 用 的 方 式 :( 一 ) 公 開 招 標(biāo) ;( 二 ) 邀 請 招 標(biāo) ;( 三 ) 競 爭 性 談 判 ;( 四 ) 單 一 來 源 采 購 ;( 五 ) 詢 價 ;( 六 ) 競 爭 性 磋 商 ;( 七 ) 國 務(wù) 院 政 府 采 購 監(jiān) 督 管 理 部 門 認 定 的 其 他 采 購 方 式 。不 得 規(guī) 避 招 標(biāo) : 第 二 十 八 條 在 一 個 財 政 年 度 內(nèi) , 采 購 人將 一 個 預(yù) 算 項 目 下 的 同 一 品 目 或 者 類 別 的
43、貨 物 、 服 務(wù) 采 用公 開 招 標(biāo) 以 外 的 方 式 多 次 采 購 , 累 計 資 金 數(shù) 額 超 過 公 開 招標(biāo) 數(shù) 額 標(biāo) 準(zhǔn) 的 , 屬 于 以 化 整 為 零 方 式 規(guī) 避 公 開 招 標(biāo) , 但 項目 預(yù) 算 調(diào) 整 或 者 經(jīng) 批 準(zhǔn) 采 用 公 開 招 標(biāo) 以 外 方 式 采 購 除 外 。采 購 人 不 得 將 應(yīng) 當(dāng) 以 公 開 招 標(biāo) 方 式 采 購 的 貨 物 或 者 服 務(wù) 化整 為 零 或 者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規(guī) 避 公 開 招 標(biāo) 采 購 。 三 、 政 府 采 購 方 式 采 購 單 位 按 照 政 府 采 購 法 和 財 政 部 74號
44、 令 政 府 采 購非 招 標(biāo) 采 購 方 式 管 理 辦 法 規(guī) 定 的 適 用 條 件 合 理 選 擇 公 開招 標(biāo) 、 邀 請 招 標(biāo) 、 競 爭 性 談 判 、 競 爭 性 磋 商 、 單 一 來 源 、詢 價 等 采 購 方 式 , 按 程 序 組 織 采 購 。 ( 一 ) 政 府 采 購 的 方 式 招 標(biāo) 方 式 1、 公 開 招 標(biāo) : 指 定 媒 體 發(fā) 布 公 告 , 距 投 標(biāo) 截 止 日 不 少 于20天 , 采 用 綜 合 評 分 法 。 2、 邀 請 招 標(biāo) : 具 有 特 殊 性 , 只 能 從 有 限 范 圍 的 供 應(yīng) 商 處 采 購 。 采 用 公 開 招
45、 標(biāo) 方 式 的 費 用 占 政 府 采 購 項 目 總 價 值 的 比例 過 大 。 公 告 不 少 于 5個 工 作 日 , 在 符 合 資 質(zhì) 條 件 的 供 應(yīng) 商 中 隨 機抽 取 3家 以 上 , 再 按 公 開 招 標(biāo) 辦 法 進 行 評 標(biāo) 。 三 、 政 府 采 購 方 式 非 招 標(biāo) 方 式 3、 競 爭 性 談 判 : ( 適 用 于 貨 物 、 服 務(wù) 、 工 程 ) 競 爭 性 談 判 是 指 談 判 小 組 與 符 合 資 格 條 件 的 供 應(yīng) 商 就 采 購 貨 物 、 工程 和 服 務(wù) 事 宜 進 行 談 判 , 供 應(yīng) 商 按 照 談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46、 提 交 響 應(yīng) 文 件 和最 后 報 價 , 采 購 人 從 談 判 小 組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選 人 中 確 定 成 交 供 應(yīng) 商 的采 購 方 式 。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采 購 項 目 , 可 以 采 用 競 爭 性 談 判 方 式 采 購 : ( 一 ) 招 標(biāo) 后 沒 有 供 應(yīng) 商 投 標(biāo) 或 者 沒 有 合 格 標(biāo) 的 , 或 者 重 新 招 標(biāo)未 能 成 立 的 ; ( 二 ) 技 術(shù) 復(fù) 雜 或 者 性 質(zhì) 特 殊 , 不 能 確 定 詳 細 規(guī) 格 或 者 具 體 要 求的 ; ( 三 ) 非 采 購 人 所 能 預(yù) 見 的 原 因 或 者 非 采
47、 購 人 拖 延 造 成 采 用 招 標(biāo) 所 需 時 間 不 能 滿 足 用 戶 緊 急 需 要 的 ; ( 四 ) 因 藝 術(shù) 品 采 購 、 專 利 、 專 有 技 術(shù) 或 者 服 務(wù) 的 時 間 、 數(shù) 量 事先 不 能 確 定 等 原 因 不 能 事 先 計 算 出 價 格 總 額 的 。 三 、 政 府 采 購 方 式 公 開 招 標(biāo) 的 貨 物 、 服 務(wù) 采 購 項 目 , 招 標(biāo) 過 程 中 提 交 投 標(biāo) 文 件 或 者 經(jīng) 評 審 實 質(zhì)性 響 應(yīng) 招 標(biāo) 文 件 要 求 的 供 應(yīng) 商 只 有 兩 家 時 , 采 購 人 、 采 購 代 理 機 構(gòu) 按 照 本 辦法 第
48、四 條 經(jīng) 本 級 財 政 部 門 批 準(zhǔn) 后 可 以 與 該 兩 家 供 應(yīng) 商 進 行 競 爭 性 談 判 采 購 ,采 購 人 、 采 購 代 理 機 構(gòu) 應(yīng) 當(dāng) 根 據(jù) 招 標(biāo) 文 件 中 的 采 購 需 求 編 制 談 判 文 件 , 成 立談 判 小 組 , 由 談 判 小 組 對 談 判 文 件 進 行 確 認 。 符 合 本 款 情 形 的 , 本 辦 法 第 三十 三 條 、 第 三 十 五 條 中 規(guī) 定 的 供 應(yīng) 商 最 低 數(shù) 量 可 以 為 兩 家 。 除 此 之 外 , 均 應(yīng) 達 到 三 家 。 從 談 判 文 件 發(fā) 出 之 日 起 至 供 應(yīng) 商 提 交 首
49、 次 響 應(yīng)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不 得 少于 3個 工 作 日 。 多 輪 報 價 , 符 合 資 質(zhì) 、 服 務(wù) 等 條 件 的 最 后 報 價 最 低的 供 應(yīng) 商 中 標(biāo) 。 三 、 政 府 采 購 方 式 4、 詢 價 采 購 : ( 僅 適 用 于 貨 物 ) 詢 價 是 指 詢 價 小 組 向 符 合 資 格 條 件 的 供 應(yīng) 商 發(fā) 出 采 購 貨 物 詢 價 通知 書 , 要 求 供 應(yīng) 商 一 次 報 出 不 得 更 改 的 價 格 , 采 購 人 從 詢 價 小 組 提 出的 成 交 候 選 人 中 確 定 成 交 供 應(yīng) 商 的 采 購 方 式 。 貨 物 規(guī)
50、 格 、 標(biāo) 準(zhǔn) 單 一 , 現(xiàn) 貨 貨 源 充 足 , 價 格 變 化 幅 度 小 。 從 詢 價 通 知 書 發(fā) 出 之 日 起 至 供 應(yīng) 商 提 交 響 應(yīng)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不 得少 于 3個 工 作 日 。 一 輪 報 價 , 符 合 招 標(biāo) 文 件 條 件 且 報 價 最 低 的 供 應(yīng) 商 中標(biāo) 。 5、 單 一 來 源 : 只 能 從 唯 一 供 應(yīng) 商 處 采 購 。 發(fā) 生 了 不 可 預(yù) 見 的 緊 急 情 況 不 能 從 其 他 供 應(yīng) 商 處 采 購 。 必 須 保 證 原 有 采 購 項 目 一 致 性 或 者 服 務(wù) 配 套 的 要 求 , 需 要 繼
51、 續(xù)從 原 供 應(yīng) 商 處 添 購 , 且 添 購 資 金 總 額 不 超 過 合 同 采 購 金 額 10%。 先 論 證 , 再 公 示 ( 公 示 期 不 得 少 于 5個 工 作 日 ), 無 異 議 , 附 相 關(guān) 材 料 報批 。 三 、 政 府 采 購 方 式 ( 二 ) 方 式 審 批 74號 令 第 四 條 達 到 公 開 招 標(biāo) 數(shù) 額 標(biāo) 準(zhǔn) 的 貨 物 、服 務(wù) 采 購 項 目 , 擬 采 用 非 招 標(biāo) 采 購 方 式 的 , 采 購人 應(yīng) 當(dāng) 在 采 購 活 動 開 始 前 , 報 經(jīng) 主 管 預(yù) 算 單 位 同意 后 , 向 設(shè) 區(qū) 的 市 、 自 治 州 以 上
52、 人 民 政 府 財 政 部門 申 請 批 準(zhǔn) 。 各 區(qū) ( 市 ) 政 府 采 購 項 目 因 特 殊 情 況 需 要 采 用 公 開 招標(biāo) 以 外 的 采 購 方 式 的 , 由 市 級 財 政 部 門 委 托 并 授 權(quán) 區(qū)市 財 政 部 門 審 批 。 三 、 政 府 采 購 方 式 1、 申 報 主 體 : 采 購 單 位 ( 先 報 主 管 部 門 ) 。 2、 申 報 材 料 : ( 1) 書 面 申 請 報 告 ( 2) 市 直 單 位 政 府 采 購 方 式 審 批 表 ( 3) 相 關(guān) 證 明 文 件 ( 4) 財 政 部 門 認 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53、3、 受 理 部 門 : 市 級 以 上 財 政 部 門 三 、 政 府 采 購 方 式 目 錄 中 公 開 招 標(biāo) 限 額 為 80萬 元 。 80萬 元 以 下 的 政 府 采 購 項 目 , 原則 上 采 用 公 開 招 標(biāo) 方 式 。 符 合 法 定 情 形 的 , 擬 采 用 競 爭 性 談 判 、 詢 價方 式 采 購 的 , 不 需 審 批 ; 80萬 元 ( 含 80萬 元 ) 以 上 的 項 目 , 采 用 上 述方 式 的 , 單 位 需 填 寫 政 府 采 購 方 式 審 批 表 ( 青 島 政 府 采 購 網(wǎng) 辦 事指 南 下 載 ) , 先 經(jīng) 主 管 部 門 審 核
54、 后 到 財 政 部 門 審 批 同 意 后 方 可 進 行 采購 。 采 購 金 額 20萬 元 以 上 選 擇 單 一 來 源 方 式 采 購 的 , 單 位 需 先 抽 取代 理 機 構(gòu) 組 織 專 家 論 證 填 寫 單 一 來 源 采 購 信 息 公 示 情 況表 到 采 購 監(jiān) 管 處 辦 理 網(wǎng) 上 公 示 公 示 期 ( 5個 工 作 日 ) 無 疑義 填 寫 政 府 采 購 方 式 審 批 表 主 管 部 門 審 核 同 意 財 政 部門 進 行 審 批 , 方 可 進 行 采 購 。 74號 令 新 規(guī) 定 與 原 規(guī) 定 相 比 , 變 動 事 項 : 一 是 采 購 方
55、 式 報財 政 部 門 審 批 前 應(yīng) 先 報 主 管 部 門 審 核 ; 二 是 單 一 來 源 項 目 ,在 公 示 前 增 加 了 專 家 論 證 環(huán) 節(jié) 。 三 是 單 一 來 源 項 目 , 供 應(yīng)商 提 供 的 采 購 標(biāo) 的 成 本 、 同 類 項 目 合 同 價 格 以 及 相 關(guān) 專 利 、專 有 技 術(shù) 等 情 況 說 明 。 三 、 政 府 采 購 方 式 4、 規(guī) 避 公 開 招 標(biāo) 的 問 題 ( 1) 規(guī) 避 公 開 招 標(biāo) 的 法 律 規(guī) 定 : 政 府 采 購 法 28條 , 18號 令 第 5條 : 招 標(biāo) 采 購 單 位 不 得 將 應(yīng) 當(dāng)以 公 開 招 標(biāo)
56、 方 式 采 購 的 貨 物 服 務(wù) 化 整 為 零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規(guī) 避公 開 招 標(biāo) 采 購 。 ( 2) 規(guī) 避 公 開 招 標(biāo) 的 情 形 一 是 存 在 采 購 單 位 將 一 個 符 合 公 開 招 標(biāo) 數(shù) 額 標(biāo) 準(zhǔn) 的 項 目 拆 成 若干 低 于 公 開 招 標(biāo) 數(shù) 額 標(biāo) 準(zhǔn) 的 小 項 目 ; 二 是 故 意 拖 延 采 購 實 施 時 間 , 使 采 用 公 開 招 標(biāo) 的 時 間 難 以 滿 足采 購 需 求 , 只 得 采 用 其 他 采 購 方 式 。 三 是 未 經(jīng) 批 準(zhǔn) 自 行 采 用 其 他 采 購 方 式 采 購 應(yīng) 為 公 開 招 標(biāo) 采
57、 購 方式 的 項 目 ; 四 是 先 采 購 后 補 辦 手 續(xù) 。 采購人的法律責(zé)任 山 東 省 政 府 采 購 管 理 辦 法 ( 山 東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62號 ) 第四 十 八 條 違 反 本 辦 法 規(guī) 定 , 采 購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財 政部 門 責(zé) 令 限 期 改 正 , 給 予 警 告 , 由 任 免 機 關(guān) 或 者 監(jiān) 察 機 關(guān) 對 直接 負 責(zé)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zé) 任 人 員 依 法 給 予 處 分 , 并 予 以通 報 ; 構(gòu)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zé) 任 : ( 一 ) 未 編
58、報 政 府 采 購 預(yù) 算 和 計 劃 擅 自 進 行 采 購 的 ; ( 二 ) 未 經(jīng) 核 準(zhǔn) 采 購 進 口 產(chǎn) 品 的 ; ( 三 ) 違 規(guī) 收 取 或 者 不 按 規(guī) 定 退 還 保 證 金 的 ; ( 四 ) 在 采 購 活 動 中 有 惡 意 串 通 行 為 的 ; ( 五 ) 采 購 文 件 具 有 限 制 、 排 斥 潛 在 供 應(yīng) 商 的 內(nèi) 容 的 ; ( 六 ) 違 規(guī) 確 定 中 標(biāo) ( 成 交 ) 供 應(yīng) 商 的 ; ( 七 ) 拒 絕 配 合 財 政 部 門 處 理 投 訴 、 舉 報 事 項 的 。 聯(lián) 系 人 及 方 式 政 策 咨 詢 85855838 合 同 備 案 張 安 峰 85855850 政 府 采 購 系 統(tǒng) 操 作 王 工 85855850 青 島 政 府 采 購 網(wǎng) http:/ 青 島 市 市 直 機 關(guān) 會 議 費 管 理 辦 法 、 青 島 市 市 直機 關(guān) 差 旅 費 管 理 辦 法 、 青 島 市 市 直 機 關(guān) 培 訓(xùn) 費 管理 辦 法 、 青 島 市 因 公 臨 時 出 國 經(jīng) 費 管 理 實 施 辦 法 公 務(wù) 機 票 謝 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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