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J04-91浸出制油工廠防火安全規(guī)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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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行 業(yè) 標 準 浸 出 制 油 工 廠 防 火 安 全 規(guī) 范 SBJ 04-91 主 編 單 位: 商業(yè)部辦工業(yè)管理公司 批 準 部 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實 施 日 期: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 1992 北 京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廠房 第三章 生產(chǎn)設備和消防設施 第四章 電氣設施 第五章 防雷 第六章 生產(chǎn)安全管理 第七章 安全操作 第八章 溶劑 附錄一 名詞解釋 附錄二 本規(guī)范用詞說明 附加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防止和減少浸出制油工廠(車間)(以下簡稱浸出油廠)火災和爆炸的危害,保障浸出油廠職工人身和財產(chǎn)的安全,特制訂本規(guī)范。 第1.0.2條 浸出油廠的防火安全,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和技術法規(guī),全面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積極采用先進的防火技術,做到安全生產(chǎn),方便使用,經(jīng)濟合理。 第1.0.3條 本規(guī)范適用范圍 一、新建、擴建、改建的浸出車間及其禁區(qū)內(nèi)的所有建筑物、構筑物、生產(chǎn)裝備和電氣設施; 二、溶劑貯罐與裝卸區(qū); 三、浸出車間物料輸入和輸出的設備; 四、浸出油廠生產(chǎn)安全管理和安操作。 第1.0.4條 現(xiàn)有浸出油廠的廠房’生產(chǎn)裝備、電氣大修理、努力達到本規(guī)范的要求。 第1.0.5條 浸出油廠的防火安全,除執(zhí)行本規(guī)范的現(xiàn)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廠 房 第2.0.1條 浸出油廠生產(chǎn)建筑火災危險性的類別和耐火等級應符合表2.0.1的規(guī)定。 生產(chǎn)建筑火災危險性的類別和耐火等級 表2.0.1 生 產(chǎn) 建 筑 名 稱 使 用 或 生 產(chǎn) 的 物 資 火 災 危 險 類 別 最 低 耐 火 等 級 浸 出 車 間 獨 立 溶 劑 庫 溶劑(閃點<28OC爆炸下限<10%) 甲 二級 預處理車間 壓榨車間 精煉車間 植物油料和植物油(可燃固體物、閃點>60OC的液體) 丙 三級 原料庫粕庫 植物油料、餅粕(可燃固體物) 丙 三 級 鍋爐房 蒸發(fā)量 >4t/h 利用固體或液體作燃料 丁 二級 蒸發(fā)量 ≤4t/h 利用固體或液體作燃料 丁 三級 第2.0.2條 浸出車間與相鄰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2.0.2的規(guī)定。 浸出車間與相鄰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 表2.0.2 防 火間 距 耐火 (m) 等級 耐 火 等 級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浸出車間 一、二級 12 14 16 注: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如外墻有凸出部分名的燃燒構件,則應從其凸出部分的外緣算起。 第2.0.3條 浸出車間應獨立設置,并應在距離車間外墻壁12m以外設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非燃燒實體圍墻,并應列為防火禁區(qū)。 兩個以上浸出車間,可以設置在同一個防火禁區(qū)內(nèi)。但浸出車間的廠房總占地面積不應超過高1500m2。 浸出車間與相鄰車間(一、二級耐火等級)之一的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屋蓋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h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少,但不應小于6m。其相鄰一面禁區(qū)圍墻(只限一個方位)距離可相應減少,但不應小于6m。 第2.0.4條 浸出車間與下述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下列規(guī)定: 重要的公共建筑與文物保護區(qū) 50m 民用建筑 25m 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 30m 廠外鐵路(中心線) 30m 廠內(nèi)鐵路(中心線) 20m 廠內(nèi)公路(路邊) 15m 變配電站(室) 25m 注:本廠內(nèi)的鐵路如有機車進入?yún)^(qū)關閉灰箱或設隔離車等安全措施時,其防火間距可以不限。 采用高架變配電站(室)(離地高1.25m),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小于15m。 第2.0.5條 禁區(qū)內(nèi)附屬于浸出車間的溶劑罐及其罐房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車間外地下溶劑罐房距離浸出車間外墻不應小于6m,半地下溶劑 罐房距離浸出車間不應小于8m; 二、地下溶劑罐房應采取防水和通風排氣措施; 三、溶劑罐的總?cè)萘坎粦笥?0m3,直埋式地下溶劑罐的總?cè)萘靠梢苑艑挼?0m3。 第2.0.6條 溶劑裝卸場地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下列規(guī)定。 至明火點或散發(fā)火花地點30m; 至浸出車間30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減少到12m; 溶劑罐15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減少到5m; 至鄰近廠內(nèi)生產(chǎn)建筑物12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減少到5m。 第2.0.7條 設在禁區(qū)外的溶劑,應有獨立的高度不低于1.5m的非燃燒實體墻,圍墻與貯罐的間距不宜小于1.5m,圍墻至鄰近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8m。 第2.0.8條 浸出車間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柱,如采用鋼柱承重的框架結構時,鋼柱應涂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5h。 第2.0.9條 浸出車間應設置泄壓設施,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zhì)屋蓋作泄壓面積,易于泄壓的門、窗、輕質(zhì)墻體也可以作泄壓面積。 作泄壓面積的輕質(zhì)屋蓋和輕質(zhì)墻體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過120kg。 第2.0.10條 泄壓面積與車間體積比值(m2/m3)宜采用0.10~0.22。當體積超過1000m3時,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難時,可適當降低,但不宜小于0.05。 第2.0.11條 泄壓面積的設置應避開人員集中的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發(fā)生爆炸的部位。 第2.0.12條 浸出車間地面應有一定的坡度,但不得設地溝、地坑,放工時開設的地溝、地坑應在放工完成后用細砂填實,并以薄層水泥敷面。 第2.0.13條 浸出車間內(nèi)不得設辦公室、休息室、更衣室、化驗室、零部件貯藏室。 第2.0.14條 浸出車間配電室若毗鄰車間外墻設置,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無門窗洞口的非燃燒體隔開,其地面應高于地面1.25m。 第2.0.15條 浸出車間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并設有疏散指示標志。 車間內(nèi)最遠工作的地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30m。出口的最小寬度不宜小于0.9m。 第2.0.16條 大型操作平臺的長度超過25m時,樓梯設置不應少于兩座,且其中一個樓梯的傾斜度不應大于45O。樓梯的最小寬度不宜小于1.1m。 浸出車間二樓及樓以上平臺宜設一個疏散門和一個室外疏散梯。 第2.0.17條 浸出車間應設置水封池,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宜靠近浸出車間; 二、應為三室及以上水泥結構,其保護高度不應0.4m,封閉水柱高度應大于保護高度過2.4倍。容量不應車間分水箱容積的1.5倍。 三、水流的入口和出口的管道均應是水封閉式。 第2.0.18條 浸出車間和獨立溶劑庫周圍應設的消防車道,其寬度不應小于3.5m。道路上空有障礙物時,其凈空高度應小于4m。 消防車道穿過建筑物的門洞時,其凈高和凈寬不應小于4m;門垛之間的凈寬不應小于3.5m。 第2.0.19條 浸出廠房建筑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所有的門、窗等應向外域啟。 第2.0.20條 浸出車間的其他建筑防火設計應按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生產(chǎn)設備和消防設施 第3.0.1條 浸出工藝與生產(chǎn)設備的設計有利于安全生產(chǎn),生產(chǎn)系統(tǒng)封閉性能應可靠。 溶劑輸出和輸入的泵及管道,應分開單獨設置。 第3.0.關條 工藝和設備上應設有便于取樣的裝置。有溶劑的設備、容器、管道的最低點處應設有放空閥和通入蒸汽的清洗入口。 第3.0.3條 電器儀表、計量器具的質(zhì)量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其安裝位置和手動操作閥的位置,均應便于操作、觀察、檢修和維修保養(yǎng)。壓力表和溫度計的表盤直徑應大于100mm。 第3.0.4條 生產(chǎn)設備的質(zhì)量、安裝與使用應符合國家苗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第3.0.5條 設備的布置應有利于車間內(nèi)部的通風。 第3.0.6條 入浸物料的輸入和粕的輸出設備,其進出口宜采用高位布置,并應在輸送設備的室外段設排氣口。 第3.0.7條 浸出車間內(nèi)應配置固定或移動式溶劑蒸氣檢測報警器。 第3.0.8條 車間應備有防爆排風機。固定式排風管出口宜高出層面至少1.5m。 第3.0.9條 車間內(nèi)應裝有蒸氣沖洗裝置。 第3.0.10條 溶劑罐的呼吸閥終端和浸出系統(tǒng)廢氣排出口處應裝阻火器,廢氣排放口應于屋面頂1.5m。 第3.0.11條 通向設備的直接蒸汽管道應裝有 止回閥。 第3.0.12條 所有管道及管件的表面,必須涂刷防腐涂層,埋地鋼管應采用防腐絕緣或其他防護措施。 第3.0.13條 車間的裸露管道及管件應涂刷不同顏色的油漆,管道的油漆顏色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蒸 汽: 白色 水: 綠色 溶 劑: 紅色 油和混合油: 黃色 溶劑蒸汽: 蘭色 自由氣體: 淡蘭色 第3.0.14條 工作溫度高于650C的設備和管道冷凍系統(tǒng)的設備和管道(冷卻冷凝系統(tǒng)除外),必須用非燃燒材料保溫。熱力管線和設備保溫后,其表面溫度不宜高于環(huán)境溫度150C。 第3.0.15條 嚴禁將溶劑管道與蒸汽管道、配電線路敷設在同一或交叉相通的管溝(槽)內(nèi)。 第3.0.16條 溶劑和混合油管道應采用焊接或法蘭連接,并應盡量減少接頭。平敷管道的傾斜度,應符合規(guī)定。 第3.0.17條 生產(chǎn)裝置中的玻璃液位計,玻璃視管應裝有保護套,并應兩端裝閥門。 第3.0.18條 生產(chǎn)裝置中不得使用普通皮帶傳動,應采用保持良好的潤滑的鏈條或齒輪和能防止靜電的皮帶傳動。 第3.0.19條 生產(chǎn)裝置中的設備、容器、操作平臺、管道、建筑物金屬構件和柵欄等非帶電裸露金屬部分,均應接地,其電阻不宜大于100。 管道法蘭應跨接,跨接導線電阻不應大于0.03。 第3.0.20條 應設置一個高水塔或其他水源。水塔或其他水源的供水能力應可滿足突然停電時安全回收溶劑的用水需要。 第3.0.21條 在危險環(huán)境操作和維修不得使用非防爆工具。 第3.0.22條 浸出車間的滅火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間外消防給水應按GBJ16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滅火器的配置應按GBJ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在主要設備或事故易發(fā)生部位應設置蒸汽滅火裝置。 第四章 電氣設施 第4.0.1條 按國家GBJ《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浸出用途號溶劑屬Ⅱ類A級T3組爆炸性物質(zhì)。 浸出油廠的生產(chǎn)工藝裝置是封閉式的,其爆炸危險的區(qū)域等級劃分如下: 浸出車間及禁區(qū)內(nèi) 2級區(qū)(筒稱2區(qū)) 溶劑庫區(qū) 2級區(qū) 溶劑卸料區(qū) 2級區(qū) 危險環(huán)境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在運行過程中,必須具備不引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第4.0.2條 危險環(huán)境電氣設備的選型,根據(jù)危險環(huán)境區(qū)域危險物的特性,可選用隔爆型(d),增安型(e),本質(zhì)安全型(ia和ib)。其他電氣器件 亦應采用相應的防爆型,活動燈具還需加保護罩。 第4.0.3條 浸出物料輸入設備和粕庫的卸料、包裝設備宜采用爆電器設施。 第4.0.4條 危險環(huán)境使用的低壓電纜和絕緣導線,其額定電壓不應低于線路的額定電壓,且不得低于500V(通訊電纜除外)。零線絕緣的額定電壓應與相線相同,并應在同一護套或鋼管內(nèi)。 第4.0.5條 危險環(huán)境應采用銅芯的低壓電纜或絕緣導線。其線芯最小截面積電力線路1.5mm2,控制線條1.5mm2,通訊線0.28mm2,照明線1.5mm2。 第4.0.6條 電氣線路應敷設在爆炸危險性小的區(qū)域或距離釋放源較遠的位置。應避開易受機械損傷、振動、或腐蝕以及有危險溫度的場所。如有困難時,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第4.0.7條 電氣線路應設有當過載、短路、漏電、接地、斷線等情況下能自動報警或切斷電源的保護裝置。 第4.0.8條 危險環(huán)境內(nèi)的電氣線路不宜有中間接頭。在特殊情況下,線路須設中間接頭時,必須在相應的防爆型接線盒(分線盒)內(nèi)連接和分路。 第4.0.9條 危險環(huán)境內(nèi)的電氣線路的接線盒、分線盒、接頭、隔離密封盒、撓性連接管等,可選用隔爆型、增安型。 第4.0.10條 危險環(huán)境必須采用鋼管配線工程,嚴禁明敷絕緣線。 第4.0.11條 配線工程應使用鍍鋅鋼管,或采用經(jīng)過清除管道內(nèi)壁毛刺和管道外壁進行防腐處理(埋于混凝土中的除外)的水煤氣鋼管,鋼管內(nèi)徑應不小于電纜外徑的確1.5倍。 配線鋼管應敷役在工藝管道的上方。 第4.0.12條 鋼管之間,鋼管與鋼管附件,鋼管與電氣設備引入裝置的連接,應采用螺紋連接,其有效嚙合數(shù)不少于6扣,并用防松螺母擰緊。鋼管螺紋部分應涂以防腐蝕的鉛油或磷化膏。 第4.0.13條 配管通過與其它場所相鄰的隔墻時,應在隔墻任一側(cè)裝設橫向式隔離密封盒;通過地坪引入相信相鄰時,在地坪上方裝設縱向式密封盒。 密封盒內(nèi)應填充非燃燒性混合填料,穿孔洞要堵嚴密。 第4.0.14條 當配管管徑大于50mm,管路長超過15m時,應每隔離15m左右的適當?shù)攸c裝設一個隔離密封盒。 第4.0.15條 電纜的選型、敷設、連接方法等應符合該型電纜工程和技術要求。 第4.0.16條 電力電纜與通訊、信號電纜;高壓電纜與低壓、控制電纜應分開敷設。 第4.0.17條 電纜溝、配管敷設留下的孔洞。應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分隔;配管管口用非燃燒填料密封。 第4.0.18條 電氣線路接地保護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低壓中性點不接地電路中,必須裝設一相接地或漏電時能迅速動作的接地自動切斷裝置或接地自動報警裝置。 二、在低壓中性點接地電路中,必須裝設單相接地時能迅速動作的自動切斷裝置。 第4.0.19條 非帶電裸露金屬部分的保護接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機架、電線管及其配件、以及電纜保護管及護套等非帶電裸露金屬部分應采用專門的接地線。該接地線若與相線敷設地同一保護管內(nèi)時,應具有與相線相同的絕緣。 二、應接地的部分與接地干線相連接的接地線宜使用多股軟紋線,其最小截面銅線不應小于4mm2,鋼線不應小于6mm2,易受機械損傷的部位應裝保護管。 三、接地干線(網(wǎng))應在不同方向與接地體相連,連接處不得小于兩處。 四、輸送危險物質(zhì)的金屬管道和電氣線路的工作零線不得作為保護接地線用。 五、電氣設備及燈具的專用接地可零線應單獨與接地干線(網(wǎng))相連接。 第4.0.20條 接地電阻:中性點不接地系統(tǒng),其接地電阻值不大于10Ω;中性點接地系統(tǒng),其接地電阻值不大于4Ω;防靜電保護接地電阻值不大于100Ω。 第4.0.21條 架空線路面(包括電力線路和通訊線路)嚴禁跨越危險環(huán)境,當架空線與危險環(huán)境鄰近時,其邊界距離不應小于桿塔高度的確1.5倍。 第4.0.22條 禁止在危險環(huán)境安裝臨時電纜、插座和照明燈等。 第五章 防 雷 第5.0.1條 按GBJ57《建筑防雷設計規(guī)范》(試行),浸出車間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防雷要求屬第一類工業(yè)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5.0.2條 浸出車間的建筑物應采取防止直接雷擊、雷電感應和雷電浸入而產(chǎn)生電火花的防雷措施,并應做到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jīng)濟合理。 第5.0.3條 浸出車間宜設置獨立的避雷針,使被保護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及突出屋面的物體(風帽、放散管等)均應處于避雷裝置的保護范圍內(nèi)。 對排放溶劑蒸氣的管道,其保護范圍應高出管頂2m以上。 第5.0.4條 禁止在避雷裝置支架上懸掛電話線、廣播線低壓架空電線等。 第5.0.5條 避雷針的支架和接地裝置到被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與其有關的金屬物(管道、電纜等)之間的距離(圖5.0.5)應符合下列公式要求并不得小于3m。 獨立避雷針 地上部分:SK1≥0.3Rch+0.1hx (5.0.5--1) 地下部分: ≥0.3Rch (5.0.5--2) 式中SK1―空氣中距離(m) Sd1-地下距離(m) Rch-避雷接地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Ω) hx- 被保護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計算點高度(m) 兩避雷針保護范圍邊緣最低點的高度Sk2至被保護物高度hx的距離不應小于3m。 l Sk1 Sk2 Sk1 hx h Rch Sa1 圖5.0.5 防雷裝置至保護物的距離 第5.0.6條 避雷針有獨立的接地裝置,其沖擊接地電阻Rch不宜大于10Ω。 第5.0.7條 防止雷電感應和電磁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浸出車間內(nèi)的金屬物質(zhì)文明建設(設備、管道、構架、電纜外皮鋼屋架、鋼窗等)和突出屋面的金屬物(風管、放散管等),均應接到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上。 二、防雷電感應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并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共用此接地裝置的距離(Sd1)應符合第5.0.5條的要求。 屋內(nèi)接地干線與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的連接,不應少于兩處。 三、平行敷設的長金屬物如管道、構架、電纜外皮、其凈距小于是100mm時,應每隔20~30m用金屬跨接,交叉凈距小于100mm時,其交叉處應跨接。 第5.0.8條 防止雷出電波侵入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壓線路宜采用電纜直埋地敷設,入戶端應將金屬外皮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 二、架空金屬管道、埋地或地溝內(nèi)的金屬管道,在進入建筑物處,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距離建筑物100m內(nèi)的架空管道,還應 每隔絕25m左右接地一次,其沖擊電阻值不大于20Ω。金屬或鋼筋混凝土支架的基礎可作接地裝置。 第5.0.9條 避雷針接閃器一般 采用圓鋼或焊接鋼管制成,其直徑為: 針長(m) 圓鋼(mm) 鋼管(mm) < 1 ≥12 ≥20 1-2 ≥16 ≥25 第5.0.10條 避雷針引線采用直徑≥8 mm的圓鋼或截面積≥ 48 mm2,厚度≥4 mm的扁鋼制成。 第5.0.11條 避雷針和引下線應鍍鋅可涂漆,在腐蝕性較強的環(huán)境,還應適應加大其截面積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第5.0.12條 采用多根引下線時,為了便于測量接地電阻以及檢查引下線,接地線的連接狀況,宜在和引下線距地面1.8 m以下處設置斷接卡。 第5.0.13條 垂直埋設或水平埋設的接地體可采用扁鋼、圓鋼、角鋼等,其最小規(guī)格應符合下列要求: 1、扁鋼截面積 100 mm2, 厚度4mm 2、圓鋼直徑 10mm 3、角鋼寬度 50mm, 厚度4mm 4、鋼管公稱口徑 25mm 壁厚3.5mm 在腐蝕性較大的土壤中,應采取鍍鋅或加大截留面積。 接地線應與水平埋設接地體的截面相同。 第5.0.14條 接地體的長度2.5m,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5m接地體之間的距離宜為5m,當受地方限制時,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小于垂直接地體的長度。 第5.0.15條 防止直擊雷的接地裝置距離建筑和構筑物的出入口及人行道不應小于3m。當小于3m時,水平接地體局部埋深不應小于1m,或按GBJ57規(guī)定執(zhí)行。 第5.0.16條 避雷針的保護范圍 一、 單支避雷針的保護范圍,應按下列方法確定(圖5.0.16.1) 1、避雷針在地面上的保護半徑,應按下式計算: r=1.5h (5.0.16.1) 2、避雷針在hx高度的xx′平面上的保護半徑,應按下式計算: (1)當hx≥2/h時 rx=hd=h-h(huán)x(5.0.16.1-2) (2)當hx≤2/h時 rx=1.5h-2hx(5.0.16.1-3) (3)當30m<h≤120m時,應將公式(5.0.16.1-1.2.3)求得的結果乘系數(shù) (以下和系數(shù)所用p值相同) hd 450C h hx x h/2 x′ ○1.5h rx xx′平面上范圍有截面 圖5.0.16.1單支避雷針的保護范圍 各式中r-避雷針在地面上的保護半徑(m) h-避雷針的高度(m) rx-避雷針在hx高度的xx′平面上的保護半徑(m) hd-避雷針的有效高度(m) hx-被保護物的高度重(m) p-高度影響系數(shù) 二、雙支等高避雷針的保護范圍,應按下列方法確定(圖5.0.16.2) 1兩針外側(cè)的保護范圍,應按單支避雷針所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 2、兩針間的保護范圍,應通過兩針頂點A、B及中點的圓弧確定,O點是兩針間保護范圍邊緣的最低點,其高度應按下式計算: (1)當hx≤30m時 h=h-D/7 (5.0.16.2-1) (2)當hx≥30m時 ho=h-D/7p (5.0.16.2-2) 3、兩針在xx′平面上中心線每側(cè)的最小保護寬度,應按下式計算: bx=1.5(ho-hx) (5.0.16.2-3) 保護浸出車間,溶劑軍的兩針的距離與高度之比不宜大于4。 各式中ho-兩針間保護范圍邊緣最低點的高度(m); D-兩針間的距離(m); bx-兩針間在hx 高度的xx′平面上中心線每側(cè)的最小保護寬度(m)。 A 圖5.0.16.2雙支等高避雷針的保護范圍 三、 針不等高避雷針的保護范圍,應按下列方法確定(圖5.0.16.3) 1、兩針外側(cè)的保護范圍,應按單支避雷針所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 2、兩針間的保護范圍,應先按單去支避雷針規(guī)定的方法作出較高的保護范圍,然后經(jīng)過較低避雷針的頂點B作出水平線與相交于C點作為一支 假想避雷針的頂點,BC之的保護范圍應按第5.0.16條之二方法確定。 四、 多支等高避雷針的保護范圍,應按下列方法確定 圖5.0.16.3雙支不等啟避雷針的保護范圍 1、三支等高避雷針所形成的三角形勢發(fā)展.2.3的外側(cè)應[按第5.0.16條之二方法確定,相鄰避雷針的最小保護bx≥0時,則全部面積均受到保護(圖5.0.16.4-1) 圖5.0.16.4-1三支等高避雷針的保護范圍 2、四支發(fā)上等高避雷針所形成的四鑰匙工或多角形,可先將其分為兩個或幾個三角形,然后分別按上專款的規(guī)定確定其保護范圍。若各邊的最大寬度bx≥0時,則全部面積均受到保護(圖5.0.16.4-2) 圖5.0.16.4-2四支等高避雷針的保護范圍 第5.0.14條 浸出車間、溶劑軍不宜利用山勢架設避雷針。 第六章 生產(chǎn)安全管理 第6.0.1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浸出項目,由行業(yè)主部門對有關的廠房建筑、生產(chǎn)工藝裝備、電氣、防雷、消防等安全技術設施,應有當?shù)氐墓蚕馈趧颖Wo等部門參加,審查同意年方可進行正式設計。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防火設計應經(jīng)當?shù)毓蚕啦块T審核批準,才能正式施工。 第6.0.2條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對的關的安全技術設施和工程質(zhì)量,除施工單位加強自檢外,工程的有關管理部門要負責檢查督促。 第6.0.3條 工程竣工交驗收時,由行業(yè)主管部門會同當?shù)叵馈趧颖Wo等有關部門規(guī)范和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法規(guī)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產(chǎn)。 竣工安全驗收必備的文件有: 1、廠區(qū)平面布置圖; 2、車間設備布置圖; 3、工藝流程圖; 4、管道布置圖; 5、隱蔽工程驗收證; 6、購置的生產(chǎn)設備、儀器、電氣產(chǎn)品的合格證書; 7、電氣檢修規(guī)程規(guī)定的有關安裝試驗記錄、文件; 8、拆卸檢修的隔爆型電氣設備的隔爆面檢修記錄,隔爆密封盒安裝記錄(包括密封材料的型號、配比和澆灌時間); 9、防爆電氣設備運行時的溫度測量記錄; 10、保護接地與接零、防雷和防靜電保護接地的電阻測量記錄等; 11、其他與安全驗收有關的技術文件。如單團試驗、聯(lián)動和投料試車的記錄,職工安全培訓考核情況等。 第6.0.4條 企業(yè)安全管理組織實施本企業(yè)職工區(qū)安全知識教育,進行消防培訓,使全體職工掌握滅火器材的性能和用法。 第6.0.5條 對浸出車間的工人實行操作合格證制度。每個工人必須進行生產(chǎn)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崗獨立操作。 工人操作合格證由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糧食局核發(fā)。 第6.0.6條 防爆電氣設備的維護、檢修,必須由經(jīng)過專業(yè)培訓并獲得資格證書的電氣專業(yè)人員承擔。 防爆電氣專業(yè)人員在維護,檢修防爆電氣設備時,除按一般電氣維修要求外,還應按《防爆電氣安全規(guī)程》中有關“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和維護”和“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的規(guī)定進行工作。 第6.0.7條 在禁區(qū)周圍設置醒目的禁火、防火標志和告示。 任何人員進入禁區(qū)嚴禁帶入和使用以下列物品: 1、火柴、打火機、非防爆型電筒、閃光燈和其他能產(chǎn)生爆炸或火花的其他物品; 2、能產(chǎn)生靜電的針紡織面料做的工作服、帽子; 3、能摩擦起火的帶釘?shù)男梢苿予F制工全工作臺、座椅,非防爆工具。 第6.0.8條 在浸出車間內(nèi)和有溶劑蒸氣的環(huán)境下,嚴禁脫、換能產(chǎn)生靜電火花的衣服。 第6.0.9條 浸出車間內(nèi)、溶劑庫、粕庫、溶劑運輸車船等帶溶劑的設備、容器、管道等需檢修并動用明火時,必須先采取徹底排除物料和溶劑的措施,并確認車間空氣和設備內(nèi)部空氣中溶劑蒸氣濃度低于爆炸下限時,經(jīng)責任廠長在準許動火通知單上簽字后并采取嚴格的防火措施,才能火源器材帶入禁區(qū)進行檢修。檢修完畢,及時將火源器材撤離禁區(qū)。 可移動的含溶劑設備、容器在禁區(qū)內(nèi)清洗合格后,宜移出禁區(qū)進行檢修。 第6.0.10條 進入溶劑罐房或大型浸出容器檢修,應有二人合作進行,一人入內(nèi)檢修,另一人在外進行監(jiān)護,以防不測事故了生。 溶劑罐房內(nèi)溶劑蒸氣濃度大時,搶修人員必須采取通風等安全措施后,才能開始工作。 如發(fā)生溶劑嚴重溢流時,搶修人員必須戴可靠的防護面具才能進入。 第6.0.11條 浸出工藝裝置的控制儀表,必須按計量部門的要求定期進行檢驗校正。 第6.0.12條 防雷、防靜電、電氣設備和車間內(nèi)的所有接地裝置及電纜相間絕緣,每年至少檢查、測量一次,測量結果應符合規(guī)定在求。檢測結果應詳細記錄歸檔。不合格的要及時檢修或更新。 第6.0.13條 嚴禁在禁區(qū)內(nèi)和車間內(nèi)晾曬衣物,烘烤食品。 檢修合格后非操作所需工具,機械零部件等應及時清理,移出車間存放。 第6.0.14條 定期清除禁區(qū)內(nèi)的干草、雜草、不得在禁區(qū)內(nèi)和車間內(nèi)堆放油渣、粕渣、鐵銹渣、廢棄的帶油漬棉布、棉絲等雜物。 經(jīng)常保持生產(chǎn)環(huán)境(車間內(nèi)外場地、道路、門窗、窗臺、平臺)和設備、容器、管道、電氣裝置的清潔衛(wèi)生,防止可燃物沉積。 第6.0.15條 禁區(qū)出入口應建立門衛(wèi)制度。非浸出車間當班人員,未經(jīng)廠部批準禁止進入禁區(qū)。 外來實習、參觀人員應按工廠規(guī)定,進行實習或參觀,并遵守工廠的有關規(guī)定。 禁區(qū)的非常入口,應嚴格管理,以防無關人員竄入禁區(qū)。 第6.0.16條 在杜絕溶劑的跑、冒、滴、漏現(xiàn)象,并保持浸出車間的良好通風,門窗一般宜常敞開,寒冷地區(qū)可以度當打開,但不得全部關閉。當車間內(nèi)空氣的溶劑蒸氣濃度較高時,要及時通風排除。 第6.0.17條 向溶劑貯罐注新溶劑時,要設立臨時防火戒線和做好消防戒備。 第七章 安全操作 第7.0.1條 浸出車間禁止帶電檢修、更換電氣設備和線路,禁止約時停送電,并在斷電處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 第7.0.2條 在溶劑蒸氣濃度大于0.5%(體積)的環(huán)境中,禁止拆開防爆電氣設備。 第7.0.3條 應經(jīng)常巡檢溶劑蒸氣釋放源(泵、管件、閥門、法蘭的密封、進料口、廢水排放口、粕出口、成品油出口、尾氣等)是否正常,如有異常,應及時查明原因,及時處理恢復正常。 第7.0.4條 車間含溶劑物料取樣化驗應按規(guī)定進行,不得隨意開啟含溶劑物料準備的密封口取樣。 第7.0.5條 設備運行中,操作工應經(jīng)常檢查下列情況: 一、 車間生產(chǎn)設備運行是否正常; 二、工藝控制、指示儀表是否正常; 三、電氣設備、儀表是否正常; 四、車間物料與成品是否合格。 檢查中發(fā)現(xiàn)異常,工作人員應分別情況,及時處理,并予以登記。 第7.0.6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停國,組織專業(yè)維修人員進行檢查處理。 一、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切斷蒸汽,接通高塔備用水源; 二、冷卻水源或供熱系統(tǒng)中斷或嚴重不足時; 三、溶劑、混合油嚴重泄漏或車間溶劑蒸汽濃度過高或溶劑損耗出現(xiàn)異常時; 四、負載電流突然超過規(guī)定值或確定斷相運行狀態(tài)時; 五、 設備局部發(fā)生火花或高溫、燃燒或溶劑蒸汽局部爆炸時; 六、 機械設備部件松動發(fā)生摩擦,產(chǎn)生異常響聲或冒火星時; 七、 機械設備出現(xiàn)嚴重故障或危及電氣安全時; 八、 主要控制測量儀表、電氣儀表失靈又無法及時更換時。 第7.0.7條 在發(fā)生溶劑泄漏事故時,應及時用蒸汽沖洗設備、地面和低凹或死角處。 溶劑及其蒸溢入非防爆區(qū)域時,要采取緊急安全措施,嚴禁在溶劑蒸溢入?yún)^(qū)域內(nèi)出現(xiàn)明火,嚴禁關閉或啟動非及防爆電氣。 第7.0.8條 動明火檢修設備時,含溶劑設備、容器、管件等清洗步驟: 一、徹底排除設備、容器、管道內(nèi)的物料和殘渣,排除的物料和殘渣應置于安全場所; 二、切斷、堵塞或封閉與貯存設施相連通的管道、輸送線或其他連接物; 三、向設備內(nèi)通入蒸汽來清除殘留溶劑蒸汽,供給的蒸汽壓力不應小于0.25MPa,通蒸氣的時間要充足,以便把各部位的殘余溶劑蒸發(fā)掉,排出的溶劑蒸汽應回收或排到安全場所; 四、待設備冷卻后,再用蒸汽清洗一遍; 五、為了保證安全,在開始調(diào)換或維修設備之前;或在任何一次點火焊接、磨削或處熱理之前,必須用溶劑蒸汽濃檢測器(儀)進行測試。測試合格后,再用不小于4m的距離進行點火試驗,在確定安全后,才進行明火作業(yè); 六、明火作業(yè)過程中要經(jīng)常測試溶劑蒸汽濃度。現(xiàn)場出現(xiàn)溶劑蒸氣含量上升警示時,要立即停止明火作業(yè),查明原因,并立即按上述步驟重新清洗,測試符合規(guī)定后,再恢復明火作業(yè); 七、在明火作業(yè)現(xiàn)場,應有監(jiān)護和滅火措施; 八、設備更換或檢修完畢,重新運行之前,經(jīng)檢查合格后由負責人簽字準予開工運行。 第八章 溶劑的安全管理 第8.0.1條 浸出油廠廠內(nèi)的溶劑貯運和使用應嚴格安全管理。 第8.0.2條 設立在禁區(qū)外的溶劑罐和溶劑裝卸設施,應執(zhí)行本規(guī)范第2.0.6條、第2.0.7條、第2.0.18條、第3.0.10條、第3.0.17條、第3.0.19條、第4.0.1條及其他有關的規(guī)定。 第8.0.3條 灌裝溶劑時宜采用防靜電的軟管,如采用普通的非金屬軟管,應用銅線纏在軟管外并接地,導線截面不應小于2.5mm2。 第8.0.4條 裝卸溶劑的場地上,應設有為油車或油桶跨接的防靜電接地裝置。 第8.0.5條 溶劑罐車的進出管口底部,向溶劑罐車灌裝溶劑時,應將管子插到油罐底部,禁止從高處向容器中沖擊噴濺。 第8.0.6條溶劑灌裝的時間和流速,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 灌裝200 l油桶時,宜為1min; 2、 灌裝4000 l汽車油罐車時,不應大于8min; 3、 灌裝流速不應大于4.5m/s。初始流速不應大于1.5m/s。 第8.0.7條 運輸溶劑的火車,進入浸出工廠或溶劑庫區(qū)時,其煙囪要加蓋防火罩,嚴禁鉤火扒灰,并將排灰穴、排氣管關閉。 第8.0.8條 運送溶劑的汽車要有醒目的防火標志,有防靜電的觸地裝置,汽車進入溶劑庫區(qū)或監(jiān)近浸出禁區(qū)時,排煙管要加蓋防火罩。停車后立刻關閉發(fā)動機。灌裝或卸貨完畢,待周圍溶劑蒸氣散盡后才能再啟動發(fā)動機。 第8.0.9條 防止夏日陽光直射溶劑貯罐、貯桶和,罐車。溶劑車在運輸中暫時停車,要注意風向并遠離別火、散火點10m以上。 第8.0.10條 不準用溶劑洗滌任何物品,不準瘵溶劑帶出車間或庫房。 第8.0.11條 外溢的溶劑或混合油,應及時收集處理或妥善存放在密閉的容器內(nèi)。 附錄一 名 詞 解 釋 名 詞 說 明 耐火極限 對任何一建筑構件按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火作用時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表示。 非燃燒體 用非燃燒材料做成的構件。非燃燒材料系指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如建筑中采用金屬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無機礦材料。 閃 點 液體揮發(fā)的蒸氣與空氣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最低溫度(采用閉杯法測定)。 爆炸下限 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合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fā)生爆炸的最低濃度(按體積比計算). 甲類液體 閃點<28OC的液體 重要公共建筑 性質(zhì)重要,人員密集,發(fā)生火災后損失大、影響大、傷亡大的公共建筑物。如省、市級以上的機關辦公樓、電子計算機中心、通訊中心、學校、體育館、影劇院、百貨樓等。 明火地點 室內(nèi)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 散發(fā)火花地點 有飛火的煙囪或室外的砂輪、電焊 、氣焊(割)等固定地點。 廠外 鐵路線 工廠、倉庫區(qū)域外與全國鐵路網(wǎng)、其他企業(yè)或原料基地銜接的鐵路。 廠內(nèi) 鐵路線 工廠、倉庫內(nèi)部的鐵路行走線。 名 詞 說 明 地下液體儲罐 罐內(nèi)最高液面低于附近地面(距儲罐4M范圍內(nèi)的地面)最低標高0。2M者。 接閃器 避雷針、避雷帶、避雷網(wǎng)、架空避雷線的直接接受雷擊部分,以及用作接閃的金屬屋面和金屬構件等。 引下線 連接接閃器與接地裝置的金屬導體。 接地裝置 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礎中作散流作用的導體。 防雷裝置 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總合。 直擊雷 雷電直擊在建筑物和構筑物上,產(chǎn)生電效應、熱效應和機械力者。 雷電感應 雷電放電時,在附近導體上產(chǎn)生的靜電感應和電磁感應,它可能使金屬部件之間產(chǎn)生火花。 靜電感應 由于雷云先導作用,使附近導體上感應出與先導通道符號相反的電荷,雷云主放電時,等導通的電荷迅速中和,在導體上的感應電荷得到釋放,如在就近泄入地中就會產(chǎn)生很高電位, 電磁感應 由于電流迅速變化在其周圍空間產(chǎn)生瞬變的強磁場,使附近導體上感應出失很高的電動勢。 雷電波 浸入 由于雷電對架線路或金屬管道的作用,雷電波可能沿著這些管線浸入屋內(nèi),危及人身安全或損壞設備。 爆炸危險環(huán)境 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或爆炸性混合物浸入可能引起爆炸的環(huán)境, 附錄二 本規(guī)范用詞說明 一、執(zhí)行本規(guī)范條文時,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zhí)行中區(qū)別對待: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用詞: 正面一般采用“必須”;反面一般 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一般采用“應”;反面一般采用或“不應”或“不得”或“不準”。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何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一般采用“宜”或“一般”或“可”;反面一般采用 “不宜”。 二、條文中指名必須按有關的標準、規(guī)范可規(guī)定執(zhí)行的寫法為“應按...執(zhí)行”或“應附合...要求”,非必須按所指的標準、規(guī)范或其他規(guī)定執(zhí)行的寫法為“可參照...執(zhí)行”。 附加說明:本規(guī)范主編單位;商業(yè)部辦工業(yè)管理司 主要起草人:謝階平 蔣永琨 沈則培-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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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SBJ04 91 浸出 工廠 防火 安全 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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