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斯坦國消防安全規(guī)范的基本要求(中文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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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緊急事務管理局1999年7月9日第19號令 1999年于司法部注冊,編號No.866 關于確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消防安全細則; 主要要求;(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消防安全細則08-97) 為了避免生產經營設施和住宅發(fā)生火災,降低火災帶來的物質損失,并考慮到出現的新型經營形式,同時為使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消防安全》和《關于用戶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得到貫徹執(zhí)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緊急事務管理局通過以下決議: 1. 明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消防安全細則; 主要要求;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消防安全細則08-97。 2. 該細則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司法部注冊之日起開始生效。 3. 承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緊急事務委員會1998年10月20日第16號令失去效力。 主席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消防安全細則 主要要求;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消防安全細則08-97 1. 總則 1) 該細則符合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消防安全》的法律規(guī)定,規(guī)定了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消防安全的總體要求,是所有國家權力機構、地方代表機關和執(zhí)行機構以及地方自治機構、企業(yè)、機關部門、組織*、某些法人(與所有制形式、經營方式和部門性質無關)、上述組織機構的負責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公民、外國公民及無國籍人員必須遵守執(zhí)行的規(guī)定。 注: * 下文中出現的“企業(yè)”和“組織”兩個詞,將使用“企業(yè)”一個詞語來表達。 犯有違反(包括不履行、不當履行或規(guī)避履行)消防安全細則要求的人員,應承擔刑事、行政或其它現行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責任。 2) 依據本細則保證消防安全的同時,應當遵守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消防安全》法律和消防安全規(guī)范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求,其中包括: 消防安全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則,細則,一些包含消防安全要求的法律文件。 部門和專業(yè)性的消防安全規(guī)定,以及消防安全領域的其它依據法定程序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都不應削弱本細則的要求。 3) 在每一個工程項目當中都應保證火災發(fā)生時人們自身安全,并且應制訂針對每處火災易發(fā)段和火災隱患段(修配廠、車間等類似場所)的消防安全措施細則,細則應與地方消防部門協(xié)調一致,并由工程項目領導人員進行確認。 注: *工程項目 – 區(qū)域,企業(yè),建筑物,設施,廠房,室外設施,倉庫,交通工具,露天場地,工藝流水線,設備,產品。 4) 所有剛剛步入工作崗位的工人和職員都應接受關于在企業(yè)中遵守規(guī)定的消防規(guī)章制度的指示。在由工程項目領導人員所規(guī)定的期限(不超過一年)屆滿時,且在企業(yè)工人和職員的工作性質發(fā)生變化時,應進行消防技術基礎知識的重復宣傳,或者組織相關培訓課程。消防技術基礎知識普及結束時,進行測驗。 5) 保證消防安全的責任: 整個企業(yè)及其構成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符合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消防安全》法律,由企業(yè)首席領導(企業(yè)主,雇主)負責; 獨立的區(qū)域、建筑物、設施、廠房、車間、工藝設備和工藝流水線工段、技術設備、電力網等類似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由企業(yè)領導(企業(yè)主,雇主)確定,并發(fā)出通知簽字確認委任負責人; 個人的住宅、別墅、花園小屋、車庫(試車場)、院內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其所有人負責; 若租賃合同中沒有其它約定,則租賃的建筑物、設施、場所、裝置的消防安全責任由承租人負責。 6) 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消防安全》法律規(guī)定,非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組成部分的部、國家委員會及中央執(zhí)行機構,在其職權范圍內針對消防安全工作: 在消防安全領域執(zhí)行統(tǒng)一的國家政策,部門間相到協(xié)作配合; 研究制定并調整規(guī)范、標準和細則; 成立部門內消防技術委員會、消防小組、消防局分隊及搶險救護分隊,以保證實現其二十四小時晝夜工作; 對消防安全狀態(tài)進行監(jiān)控,采取措施預防和消除火災; 組織科學研究,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對公民和專業(yè)人員進行消防安全細則的培訓。 7) 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消防安全》法律規(guī)定,地方代表機構、地方執(zhí)行機構和地方管理機構被授予以下職權: 組織實施和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制定、明確和保證地方有針對性的規(guī)劃得到執(zhí)行; 采取強制規(guī)定以保證發(fā)生火災時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及火災的預防和消除; 采取預防和消除火災具體措施; 通知居民和組織機構關于消防安全方面的辦法措施; 制定、明確并執(zhí)行消防安全支出方面的地方預算; 協(xié)助社會消防聯(lián)合組織的工作。 8) 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消防安全》法律規(guī)定,一些組織,不論其為何種所有制形式,必須: 遵守消防安全要求,并且執(zhí)行國家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指令和其它合法要求; 制定并落實保證消防安全的具體措施; 進行消防安全宣傳,并就消防安全具體措施對員工進行培訓; 依據規(guī)定規(guī)范,其中包括并且基于同消防部門各機構簽定的合同,成立并設置消防部門小分隊; 根據清單所列各項,保持滅火設備和滅火系統(tǒng)處于完好狀態(tài),不允許不按其功能進行使用; 應在滅火進程中,在查明起火原因及條件和火情擴大原因及條件的過程中,并且在查明違反消防安全要求和導致火災發(fā)生的過失人的工作過程中,協(xié)助消防隊的工作; 采取措施推廣使用火情探測自動設備和滅火自動設備; 當國家消防隊人員在組織機構轄區(qū)內依據法律規(guī)定程序執(zhí)行公務時,應保證允許其進入; 向國家消防監(jiān)督機構提供關于消防安全狀況的消息和文件,其中包括關于其生產的產品的消防安全方面、在其轄區(qū)內發(fā)生的火災及火災后果方面的消息和文件; 當火災發(fā)生時,當現有消防保護系統(tǒng)和設備失效時,當道路和通道狀況發(fā)生變化時,立即通知國家消防隊。 9) 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消防安全》法律規(guī)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公民必須: 遵守消防安全要求; 當發(fā)現發(fā)生火災時,立即將這一情況通知國家級消防隊; 在國家消防隊的小分隊到達現場之前,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搶救人和財物并滅火; 協(xié)助國家消防隊的滅火工作; 執(zhí)行國家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命令和其它合法要求; 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向國家消防監(jiān)督機構提請對屬于其自己的生產、經營、居住和其它場所及建筑物進行視察、檢驗,以便對其是否遵守消防安全要求、消除損壞情況進行監(jiān)督。 2. 保證消防安全的組織措施 1) 城市、村鎮(zhèn)和鄉(xiāng)村居民點的地方代表機構、執(zhí)行機構及地方自治機構必須: 確定可燃垃圾堆放場地; 當發(fā)生草原(森林)大火時,部署和監(jiān)督采取措施,防止火種進入居民點; 部署和監(jiān)督采取措施,備好相應設施以應對春夏火災危險時期和冬季取暖季節(jié),在居民點采取公共普及性措施; 確定運用一切力量和設施進行滅火的方案; 通知居民和組織關于防火安全的具體措施; 協(xié)助社會消防聯(lián)合組織的工作。 2) 應保證每一個建筑物工程都設置有滅火消防部門,可以建立配備有消防裝備的消防小分隊,或者參與到消防小分隊(城市、地區(qū)等的消防部門)的工作事務中。 3) 所有生產制造的產品都應有消防安全的標識。不允許銷售無消防安全措施說明的易爆易燃物品和材料。 4) 每個企業(yè)都應依據其火災危險性情況,通過發(fā)布指令(守則)來建立消防制度,其中包括: 規(guī)定使用明火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方法; 規(guī)定并設置吸煙地點; 規(guī)定消防車輛進入目標建筑的方法; 規(guī)定場地以及在場所中一次性放置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允許數量; 規(guī)定可燃廢料和粉塵的清除方法,規(guī)定浸油工作服的保管方法; 規(guī)定發(fā)生火災時和工作日結束時用電設備的斷電方法; 詳細規(guī)定: 進行臨時用火工作和其它具有火災危險性質的工作的方法; 結束工作后查看和關閉工作場所的方法; 當發(fā)現火災時,工人應采取的行動; 明確工種(崗位)清單,規(guī)定進行消防指導及消防技術基礎知識學習課程的日期和制度,并指定具體實施的責任人。 5) 所有生產、行政、倉儲場所及輔助場所的電話機旁邊,都應掛上指示有電話號碼“01”的標示牌,以便呼叫國家安全消防隊。 6) 在每層一次性可容納10人以上的房屋和建筑物(除住宅之外)內,應在明顯位置上部署掛上火災發(fā)生時的人員疏散平面圖(示意圖),并應設置向人們通知發(fā)生火災的系統(tǒng)(裝置)。 有大規(guī)模人員停留的建筑物群工程(建筑物可容納超過50人)的領導(企業(yè)主)應制訂火災發(fā)生時的人員疏散方案,配有圖解和文字兩部分內容。 疏散方案的文字部分應包括有火災發(fā)生時應采取的行動列舉、行動方法及其順序。建筑物(房屋)平面圖(示意圖)的疏散平面圖的圖解部分應使用箭頭標明人流移動的方向。 應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動員全體工作人員進行疏散實際訓練。 針對夜間有人員居留的建筑場所(幼兒園,學生宿舍,醫(yī)院等),在其守則中應規(guī)定有兩個行動方案: 在白天和在夜間。 夜間行動方案中應明確火災發(fā)生時對人員進行疏散的地點。 7) 企業(yè)員工,甚至于公民,必須: 在生產和日常生活中,遵守消防安全的要求,遵守以規(guī)定程序進行確認的標準、規(guī)范和細則的要求,并且遵守并維護消防制度; 在使用電氣和燃氣設備、日用化學用品時,在從事用火工作、易燃物質、液體燃料及其它能夠引起火災的危險物品、材料和設備的相關工作時,采取預防措施; 當發(fā)現火災時,將情況通知國家消防隊的消防部門,并盡可能采取措施搶救人員、財物、滅火。 8) 針對一些人們集體參與場所(集會,會議,晚會,舞廳,新年慶祝會,演出等)采取措施的負責人應在活動開始之前仔細地查看場所,確認已在消防工作方面做好了充分的準備,對疏散通道要格外引起注意。 9) 對于一些使用、加工、儲藏危險的(易爆的)、放射性和劇毒物品的企業(yè),其領導(企業(yè)主)必須向國家消防隊的分隊報告易爆危險物質和材料(國家標準12.1.044-89)的性能指標,該指標對于保證前來參加滅火工作和進行首要緊急救援工作的全體人員的安全是必不可少的。 3. 區(qū)域、房屋、建筑物、場所的消防安全要求 1. 區(qū)域方面內容 1) 在居民點和企業(yè)的區(qū)域上不允許設置可燃廢棄物和垃圾的堆放點。所有的廢棄物應集中放入到專門劃出的場地的容器和箱子內,然后運走。 2) 位于房屋、建筑物和露天倉庫間的防火間距范圍內的居民點和企業(yè)的區(qū)域,以及毗鄰住宅、別墅建筑和其它建筑的地段,都應及時清除掉可燃廢棄物、垃圾、落葉、干草等。 3) 位于房屋、建筑物間及位于木材、鋸材、其它材料和裝置的堆垛間的防火間距之上,不允許用來堆放材料、裝置和包裝物,防火間距也不允許用來當作房屋和建筑物的運輸和施工(安裝)的駐扎場所。 4) 通向房屋、建筑物、露天倉庫和用來滅火的水源的道路、通道、入口和過道,通向固定的消防梯和消防用具的通道,應始終保持暢通和完好狀態(tài),冬季時應清除積雪和冰。 當關閉道路或通道以進行維修或由于其它原因,妨礙了消防車的通過,進行工作的組織應立即向國家消防隊的分隊通報這一情況。 在相應地點道路關閉期間,應設置繞行方向指示標志,或者建設橫穿維修地段的橫道和通向水源的通道。 5) 臨時建筑物應與其它房屋和建筑物相距不小于15米(除了其它規(guī)范要求的較大防火間距情形之外),或者位于防火墻旁邊。 獨立的箱式建筑物允許成組分布,每組應不超過10所,面積應不超過800m2。房屋各組間的間距及從房屋到其它建筑物、商業(yè)售貨亭等的間距都應不小于15米。 6) 在倉儲和供應站、糧食收購站、商業(yè)建筑物、石油開采加工、易燃液體、液體燃料和可燃氣體儲存、生產各種類型爆炸物、存在火災危險、爆炸危險的地段的區(qū)域和建筑物內,在學前兒童福利機構和學校、醫(yī)療和文化演出單位,在谷類作物田地中,在交通工具中,甚至在企業(yè)的未劃入可吸煙處,都不允許吸煙。 7) 在距離房屋和建筑物不足50米處不允許點起篝火、點燃廢棄物和包裝材料。應在白天時候,在管理人員的監(jiān)督下,在專門劃為該用途的地點點燃廢棄物和包裝材料。 8) 設施區(qū)域應配備充足的外部照明,以便可以迅速找到消防用水源、外置消防梯和建筑物的入口。 9) 穿過設施內部的鐵路的道口和過道應保持暢通,以便消防車輛通過,并且在軌道面高度上應鋪上整塊的鋪板。無火車機頭的車廂不允許在鐵路道口處停放。橫穿軌道的鐵路道口數量應不少于兩個。 10) 住宅、別墅區(qū)、庭院區(qū)、公共和公民個人房屋的區(qū)域上不允許在露天場地上、院子里存放裝有易燃液體和可燃液體的容器、裝過該類液體的空包裝,以及裝有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罐子。 11) 位于森林中、森林草原帶和草原地帶的夏季兒童避暑和保健性質的兒童營地,都應設置寬度不小于3米的生土化防火帶。 12) 對于用于消防滅火目的、具有宅旁區(qū)域(地段)數量超過300的村鎮(zhèn)居民點、園藝集體協(xié)會和別墅建設合作組織應配備一臺便攜式消防電動泵;對于具有宅旁區(qū)域(地段)數量超過300少于1000的,應配備一臺拖掛式消防電動泵;對于具有宅旁區(qū)域(地段)數量超過1000的,則應配備不少于兩臺拖掛式消防電動泵。 位于鄉(xiāng)鎮(zhèn)地區(qū)的休養(yǎng)所和其它具有保健性質的設施,根據執(zhí)行權力機構的方案,都應配備消防器械和相應的消防技術裝置。 2. 建筑物、設施和場所方面內容 1) 所有生產和倉儲的廠房都應確定火災爆發(fā)等級和火險等級,以及電氣設備安裝規(guī)程方面的區(qū)域分類,此類信息都應在廠房大門上標明。 火災危險性有所提高的設備附近應掛上標準的安全標識、告示和牌子。 不允許使用處于生產過程當中的、沒有經過火災爆發(fā)危險性指標的研究分析或者沒有取得合格證的材料和物品,并且不允許將此類材料和物品同其它材料和物品一起儲存。 2) 所有設施對象都應配備有完好的、一次滅火器具(依據附件3)、用于呼叫消防隊的裝置以及消防自動裝置。 3) 各場所、房屋和建筑物的消防系統(tǒng)和消防裝置(防煙保護、消防自動裝置設施、消防供水、消防門、消防閥門、防火墻和防火隔板的其它保護裝置等)應始終保持完好狀態(tài)。不允許設置妨礙消防門和防煙門(裝置)正常關閉的輔助裝置。 4) 不允許對存在故障、能夠導致火災的設備、裝置和機床進行操作,也不允許在斷開用于檢測溫度、壓力和其它消防安全數據所要求的指定狀態(tài)的檢測儀器和技術自動裝置的情況下,對設備、裝置和機床進行操作。 5)當施工結構、可燃的精加工及保溫材料、金屬材料及裝置金屬支架的防火保護層(灰漿、專業(yè)漆、各類漆、涂料等,包括防火性能喪失和老化)受到破壞時,應立即予以消除。 依據規(guī)范要求需要進行沖洗(浸漬)的木質結構和紡織物,在其沖洗(浸漬)有效期到期時,應對其進行檢驗;當其組成部分喪失了防火保護性能時,應重新進行沖洗(浸漬)處理。 每年應不少于兩次對可燃結構和紡織物的沖洗(浸漬)防火保護狀態(tài)進行檢查。 6)在防火墻、防火隔板和防護結構交叉處,由于各種各樣的工程管線和工藝管線造成的孔洞和間隙,則應使用可以確保耐火性、不透煙和不透氣性能要求范圍的建筑砂漿或其它非可燃材料將其填塞好。 7) 重新規(guī)劃場所、變更其功能用途或者規(guī)劃安裝新的技術設備時,應遵循現行施工和技術設計規(guī)范的防火要求。 8)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設施和大型戲劇演出性質單位(油庫,劇院等)必須同最近的國家消防隊或者居民點消防中心保持直撥電話聯(lián)絡。 9) 在企業(yè)的場所、廠房和建筑物中(除了個人建設的住宅之外)禁止: 除了在現行規(guī)范性文件中有所規(guī)定的情形之外,在地下室、底層儲存和使用易燃液體和可燃液體、炸藥、爆炸物、氣體罐、帶有噴霧式包裝的貨物、賽璐珞和其它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物品、材料; 使用頂樓、設備層、通風機室和其它工業(yè)場所用于組織生產、修配,以及儲存產品、設備、家具和其它物品; 在電梯廳內安排倉儲室、售貨亭、攤位等; 在地下室和底層內建設可燃材料倉庫和工作間以及安置某些雜用房間,并且在其入口沒有同總樓梯間隔離開的情況下; 將設計中規(guī)定的門廳、大廳、走廊、外室及樓梯間用門拆除; 在露臺和敞廊的門、出口處,進入毗鄰部分的過道以及通入外部疏散樓梯的出口堆滿家具、設備及其它物品; 使用釬焊燈和運用其它帶有明火的方式為冰凍管道加溫,使用汽油、煤油和其它易燃液體和可燃液體用來打掃場所、清洗衣服; 在窗戶上安裝不透光的格柵(除倉儲、錢柜、軍械庫、某些機構和住房的保密部分之外); 為屬火災發(fā)生時的安全區(qū)域的敞廊和露臺安裝玻璃; 在樓梯間和走廊內建設庫房和貯藏室,在樓梯踏階下、樓梯空地上儲存物品、家具和其它可燃材料(在第一層和底層的樓梯踏階下,允許設置中央供暖控制樞紐間、測水量樞紐間和配電箱間,并用不可燃材料制成的隔板隔離開)。 在房屋(除了耐火性能等級為V的房屋之外)的生產和倉儲室內建設夾層、小辦公室及其它采用可燃、不易燃材料和金屬板制成的內置結構。 10) 房屋的房頂(屋頂)的外部消防梯和消防護欄應始終保持完好狀態(tài),每年應不少于兩次對其完好程度進行檢查。 11) 對于只有一個疏散出口的場所,允許在其內進行不超過50人出席的活動。 在防火等級為IV 和V 的場所內進行大規(guī)模人員(50人及更多人)參與的活動,只允許在該場所的第一層進行。 12) 頂樓、設備層和地下室的窗戶應做成玻璃窗,門應保持敞開狀態(tài)。門上應指示出鑰匙存放位置。 應定期清除掉房屋和建筑物的地下室層、底層的透光孔凹坑的可燃垃圾。不允許使用密實的鋪蓋物將上述凹坑和窗戶遮蓋住。 13) 煤油燈(燈具)應牢固地固定在結構物上,并且在玻璃上方應設有金屬防護罩。燈上方的罩或者燈具的頂部與頂棚的可燃(不易燃)結構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0.7米,與可燃(不易燃)墻壁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0.2米。墻上的掛式煤油燈(燈具)應設置金屬擋板,并且牢固固定。燈具及臺式煤油燈應具有穩(wěn)定的底座。 14) 使用液體燃料的取暖和照明裝置,只有使用說明書上規(guī)定的燃料時,才允許使用。 15) 在觀眾廳、餐廳、展廳、交易大廳、交易所大廳、祭祀廳及其它大廳(場所)內,在看臺上及其它有大規(guī)模人員逗留的場所,不允許有超過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或者根據對通道疏散通過能力的估算所確定的人數。如果在規(guī)范中沒有規(guī)定用于估算的數據,則應采用保證人員從大廳疏散出去的時間,即2分鐘,計算面積以每位人員所占的面積(即0.75m2)得出。 16) 必須布置好帶有密實的關閉蓋子的金屬箱子用于收集用過的擦拭材料。一個工作班結束時箱子內裝的東西都應從廠房內取走。 17) 工作當中接觸油、漆、油漆和其它易燃液體、可燃液體的工作人員的工作服,應懸掛著存放于專門用于存放工作服地點的金屬柜里。 18) 在安裝有彩色玻璃、高度超過一個樓層的樓房內,不允許破壞安裝在每個樓層面的彩色玻璃上的非可燃不透煙隔板結構。 19) 當組織和進行大規(guī)模人員參與的新年慶?;顒雍推渌顒訒r: 只允許使用具有不少于兩個符合設計規(guī)范要求的疏散出口的場所,并且該類場所的窗戶上沒有可燃隔板制成的柵欄且位于不超過兩層的樓房內; 樅樹應安置于穩(wěn)定的底座上,并應考慮到樹枝不可觸及墻壁和頂棚,不可妨礙從場所內退出。 在沒有用電照明的場所內,使用樅樹進行的活動只能在一日當中光線充足的時候進行。 彩燈的使用應遵守電氣設備安裝規(guī)程的規(guī)定。在使用無降壓變壓器的電氣照明電路時,在樅樹上可以使用串聯(lián)電壓達12伏的串形裝飾小燈; 小燈功率不應超過25瓦,彩燈裝置可以使用銅芯可彎折的電線; 當發(fā)現彩燈存在不正?,F象(線路發(fā)熱,小燈閃爍,冒電火花等)時,應馬上將彩燈斷電; 在活動進行過程當中,應在活動場地和大廳場所組織責任人、消防小組成員或者消防部門人員值勤。要舉行活動的場所應保證有一次消防滅火工具。 禁止: 使用電弧照明燈、蠟燭和爆竹,點燃焰火、安排其它具有火災危險性、可以引發(fā)火災的燈光效果; 用塞璐珞、紗布和棉絮這些沒有防火保護成分制成的玩具來裝飾樅樹,用沒有防火保護成分的布料、棉絮制作新年衣服; 進行用火、上漆和其它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火災危險的工作; 使用窗戶上的百葉窗來遮蔽場所; 縮小排與排之間過道的寬度,在過道間安置額外的座位和椅子等; 演出或者表演時將場所內燈光完全熄滅; 場所內人員數量超出規(guī)定標準。 3. 疏散通道 1) 疏散出口的數量和尺寸、照明條件、保證防煙塵條件、疏散通道的擴展都應符合消防防火施工設計規(guī)范。 2) 所有疏散出口處的門都應按從場所走出的方向靈活敞開。當場所內有人員停留時,可以將門從里面用容易開啟的插銷鎖住。 3)禁止: 在過道、走廊、外室、游廊、電梯廳、樓梯平臺、樓梯踏階和小出口處堆放家具、柜子、設備、各種材料和成品;堵塞疏散出口處的門; 在出口的外室處(除了寓所和個人住宅之外)設置任何結構的衣物烘干器、掛衣架和衣帽間,存放(其中包括臨時性的)任何物品和材料; 在疏散通道上設置阻板、柵門、折疊門、升降門和旋轉門以及其它設施,妨礙人群通暢疏散; 在疏散通道(除了耐火等級為V的房屋之外)采用可燃材料用于對墻面和頂棚進行裝飾、表面加工和涂漆,在樓梯間采用可燃材料用于梯階和平臺的裝飾、表面加工和涂漆; 在走廊采光室內安置辦公間和其它房間; 在開闊位置上安裝樓梯間、走廊、前廳和外室的自動關閉門(如果這些設施都不使用火災中起作用的自動裝置),并將其拆除; 在防煙樓梯間內安裝玻璃或關閉用于空氣流通的百葉窗; 用普通玻璃替換安裝在有玻璃的門和腰頭窗上的加強玻璃; 使用可燃的合成材料制成的地毯和路毯。 4) 應根據設計規(guī)范在場所中布置技術設備、展示裝置和其它設施,以保證疏散過道通向樓梯間和其它疏散通道。 5) 在大規(guī)模人員停留的建筑物內,如果沒有設置應急照明,則在斷電情況下,每個值勤人員都應配有手電筒。手電筒的數量由領導人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值勤工作人員出勤情況和建筑物內人員數量來確定,但應保證不少于每個值勤工作人員人守一把。 4. 電氣設備的消防安全要求 1) 電氣設備應依據電氣設備安裝規(guī)程、用電電氣設備技術操作規(guī)程、用電電氣設備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技術規(guī)定和其它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安裝和使用。 2) 電動機、電照明燈、控制儀器、起動控制裝置、檢測儀器和保護裝置、輔助性設備、電線和電纜線都應配備符合電氣設備安裝規(guī)程范圍等級的保護形式和保護級,并應配備有防止電流短路和電流過載的保護裝置。 3) 所有導電件、配電裝置和設備、測量儀器、斷裂型式的安全保護裝置、刀形開關、以及所有其它啟動裝置和輔助設備都應安裝在不可燃的底座上(大理石,夾布膠布,絕緣塑膠板等)。 4) 在因工作結束而關閉的、沒有值勤人員監(jiān)督的所有場所中(不論其功能用途),所有電氣設備和電氣儀表都應斷電(除了值勤用照明和應急照明、消防滅火自動裝置、防火信號裝置和保護裝置,以及由于技術要求需晝夜運作的電氣設備)。 5) 不允許在可燃的屋頂及敞棚、堆放可燃材料的露天倉庫(料堆、堆垛)上方架設電力輸送空中線路和外部電線。 6) 在電氣設備使用過程當中,禁止: 在不符合生產廠家的提出的建議(須知)情況下使用電氣設備和儀器,或者使用存在可能導致火災的故障的電氣設備和儀器,使用損壞的或者失去絕緣保護性能的電線和電纜; 使用損壞了的插座、刀形開關和其它電氣設備用產品; 將電燈和照明器用紙、布和其它可燃材料包裹起來; 使用沒有非可燃材料制成的墊板的電熨斗、電熱板、電水壺和其它電加熱裝置; 除了在技術細則中規(guī)定可以不間斷供電的裝置之外,對接入電網的電加熱裝置、電視機、收音機等裝置置之不管; 使用不規(guī)范的(自制的)電加熱裝置,使用不標準的保險絲或者其它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自制過載保護和短路保護裝置; 違反電氣設備安裝規(guī)程,穿過倉儲間及存在爆炸危險和火災危險區(qū)段敷設輸送電線和電纜; 在所有存在火災爆炸危險和消防安全隱患的場所使用電加熱裝置; 使用沒有保護燈罩的白熾燈電照明器。 7) 不允許在同一根管子、金屬套、線束、施工結構的封閉管道當中,或者在同一個槽盤中,同時敷設相互備用電路、施工照明和應急照明電路、供電電纜和控制電纜。 8) 根據國家標準12.4.026-76 制成的“出口”指示燈應保持完好狀態(tài)并始終接通電流。在觀眾廳、演出廳和其它大廳里這些“出口”指示燈可以只在活動進行時(有人員逗留的時間)接通電流。 9)便攜式電照明器應采用可彎折銅芯電線,裝有玻璃罩,有防護網罩保護,并安裝有用于懸掛的小鉤子。 10) 照明器配置時只能使用非可燃材料,其外殼應與承重吊索隔離開。 探照燈和照明燈應安置在距離可燃結構和可燃材料不小于0.5米 的地方,而對于透鏡探照燈,則該距離應不小于2米。探照燈和照明燈的濾光鏡應使用不可燃材料制成。 11) 不允許使用沒有設置溫度調節(jié)器的電爐和電熨斗。 5. 供暖系統(tǒng)和通風系統(tǒng)的消防安全要求 1) 在取暖季節(jié)開始之前,應對爐子、鍋爐房、供熱發(fā)電機室和熱風爐裝置以及其它供暖裝置和系統(tǒng)進行檢查和修復。不允許使用損壞了的爐子和其它供暖裝置。 2) 爐子和其它供暖裝置與可燃結構應保持規(guī)范規(guī)定的防火隔火帶(空隙),還應配備預燃室用無燒毀和損壞的金屬板,其尺寸不小于0.5х0.7mm(在地板或者其它可燃材料制成的地面上)。 3) 在供暖開始之前和整個取暖季節(jié)里,必須清除煙道和爐子內的煙黑,在整個取暖季節(jié)當中應不少于: 對于采暖爐,三個月一次; 對于不間斷運作的爐子和爐灶,兩個月一次; 對于廚房爐灶和其它不間斷(長時間)燃燒的爐子,一個月一次。 4) 通向使用液體燃料的供暖鍋爐和供暖發(fā)電機裝置的每個噴射器的燃料導管都應設置有不少于兩個閥門: 一個位于燃燒室旁,另一個位于燃料貯存罐旁。 5)在企業(yè)和居民點的鍋爐裝置和其它發(fā)熱裝置的使用過程中,不允許: 安排沒有經過專業(yè)培訓和沒有取得相應考試合格證的人員進行工作; 在鍋爐室和供暖發(fā)電機室內貯存超過1m3的易燃液體或者超過5m3的可燃液體; 使用石油產品殘余物和其它不符合設備使用技術條件的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作為燃料; 禁止: 當液體燃料從燃料供應系統(tǒng)滲漏(燃氣泄漏)的情況下使用發(fā)熱裝置; 在噴射器或者燃氣燃燒器熄滅的情況下輸送燃料; 在預先沒有對裝置進行吹洗的情況下將其點燃; 當監(jiān)控和調節(jié)儀器存在故障或者斷電的情況下,在缺少該類儀器的情況下進行工作; 在鍋爐和蒸汽管道上烘干任何可燃材料; 6) 在供暖爐的使用過程當中禁止: 將生著火的爐子置之不管,讓年幼兒童看管生著火的爐子; 將燃料、其它的可燃物品和材料放置于預燃室板材上; 使用汽油、煤油、柴油和其它易燃液體和可燃液體點燃爐子; 使用未指定用于生爐取暖的煤、焦炭和燃氣燃料來生爐取暖; 在場所內舉行會議和其它大型規(guī)模的活動期間生火點燃爐子; 使用通風管道和燃氣管道作為煙道; 將爐子燒得過熱。 7) 在房屋和建筑物(除了住宅之外)內,在工作結束之前不少于兩小時時間內不再點燃爐子,在醫(yī)院和其它晝夜都有人員住留的場所中,則應于睡覺之前兩小時時間之內不再點燃爐子。 在白天有人員住留的兒童保育機構,應在兒童入園之前不晚于一個小時之內結束爐子點火工作; 從爐膛內掏出的爐灰和爐渣應用水澆滅,并運送到專門用于放置爐灰的安全地點。 8) 不允許安裝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和技術條件要求的金屬爐。 在安裝臨時金屬爐時應遵循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金屬爐的支腳高度應不小于0.2米。 爐子下面的熱爐坑應采用一排磚平鋪砌在粘土漿上或者采用0.012米厚的石棉制厚板進行隔離,頂部蓋上鋼制覆板; 金屬爐應安裝在距離木制結構和家具不小于1米的位置,距離防止可被點燃的結構應不小于0.7米,從點火孔到木制結構和家具間的距離為1.25米。 9) 從窗戶引出金屬煙筒時,窗戶處應嵌入屋頂用薄鐵皮制成的替代隔離板的板材,尺寸應不小于三個煙筒直徑大小。煙筒的一端應伸出建筑物墻外不少于0.7米,其末端為朝向上方的高度為0.5 米的套管。從頂窗戶中伸出的套管,應伸出高于檐板1米的高度。套管上方應安裝圓蓋。 10) 頂樓上煙道穿過的所有煙管和煙墻都應刷白。 11) 使用固體燃料的鍋爐裝置煙管道應配備火花消滅器,并根據第1.5.3條規(guī)定清除煙黑。 商業(yè)設施建筑中建設的鍋爐房不允許將其固體燃料變?yōu)橐后w燃料。 12)空氣管道中的耐火裝置(爐門、擋板、閥等)、帶有消防信號及滅火功能自動裝置的通風系統(tǒng)的閉塞裝置、火災發(fā)生時的通風設備自動斷電裝置應定期檢查,使之保持完好狀態(tài)。 13) 在通風系統(tǒng)和空氣調節(jié)系統(tǒng)的使用過程中,禁止: 使通風室的門處于開啟狀態(tài); 關閉排氣閥、排氣孔和排氣柵; 將天然氣放熱器接到空氣管道上; 燒掉空氣管道中積存的油脂沉積物、粉塵及其它可燃物。 14) 應在企業(yè)指令規(guī)定的期限內清除通風室、旋風離塵器、過濾器、空氣管道內的可燃粉塵和生產廢棄料。 對于存在火災爆炸危險及火災隱患的場所,以安全方式進行的通風系統(tǒng)清潔制度應由企業(yè)的領導者(企業(yè)主)制定。 15) 在液壓油過濾器、干式過濾器、除塵裝置和其它通風(吸塵)裝置存在故障和斷電情況下,不允許技術設備在進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安裝)場所內運作。 16) 為了防止固體雜物落入用來清除可燃粉塵、纖維和其它含有固體雜質殘渣的風機中,在風機前應安裝除石裝置,安裝磁性分離器用于剔除金屬物。 17) 氣動壓力輸送管道和局部排氣系統(tǒng)的空氣管道應安裝嚴實的關閉孔以便定期進行觀測、系統(tǒng)清潔和火災發(fā)生時的滅火工作。 觀測孔彼此間距離應不超過15米,設置于T形管、拐角、管道穿墻和穿過樓板的位置。 18)消除機器和設備的除塵裝置中的氣體用的過濾器應安裝在隔離場所內。 19) 在循環(huán)過程中,應使用過濾器清除設備中的夾塵氣體,分兩個階段進行清除工作。 6. 對其它類型的工程設備的消防安全要求 1) 不允許使用存在故障的燃氣用具,不允許將燃氣管和燃氣用具的開關置于非關閉狀態(tài),不允許將家具和其它可燃物品及材料放置在距離燃氣用具小于0.2米的位置。 2) 使用具有“運送消防分隊”功能的電梯時,應遵循經領導者確認的、經國家消防隊分隊同意的規(guī)程。 3) 不允許向排水管路網內排放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和火災危險的液體(即使是在事故發(fā)生時)。對于使用易燃液體和可燃液體的企業(yè),安裝在其排水管路網內的液封器,應始終保持完好狀態(tài)。 4) 垃圾通道的活門應配備嚴實的門瓣。 7. 消防供水網方面的內容 1) 消防供水管網應保持完好狀態(tài),并應保證滅火所必需的規(guī)范要求的水耗標準。對其工作性能的檢查一年應不少于兩次(在春季和秋季)。 防火消火栓應保持完好狀態(tài),在冬季應對其采取保溫措施并清除雪和冰。 當供水管網和消火栓部分斷電時,或者網內壓力減少到低于要求值,必須將這一情況通知給國家消防隊分隊。 企業(yè)的用電供給應保證不間斷供應給消防水泵電動機。 2) 在消防栓和貯水池(水源)旁邊,并且在通向消防栓和貯水池(水源)的方向上,都應設置相應的指示標志(立體的發(fā)光體或者運用反光涂層制成的扁平標志)。指示標志上應清晰地標明相距水源地的距離數字。在夜間,應為防火消防栓和貯水池指示標志提供照明。 3) 內部消防給水管的消防栓應安裝在1.35米的高度,配備軟管和套筒,放置于消防柜中。在柜門上應標志出字母標識“ПК(即:消防栓)”、以及最近的消防部隊的順序號和電話號碼。柜門的外部應由紅色構成,并且符合國家標準12.4.026-76的要求。消防軟管應與龍頭和套筒相接。每六個月必須對消防栓進行不少于一次的檢修、放水,將軟管重新卷成一卷。 4) 在泵站內應掛出消防供水總示意圖和泵聯(lián)接總管示意圖。每個閥門和消防抽水泵處都應指明其用途。抽水泵的接通方式應由技術細則來確定。 居民點消防給水泵站設施應同國家消防隊保持直接的電話聯(lián)系。 5) 對安裝在測水裝置旁通管上的電驅動閥門每一年應不少于兩次進行檢查,對于消防泵則每月都應檢查。 指定設備應保持完好狀態(tài)。 6) 在建筑設施區(qū)域上或者在其附近(在200米半徑內)有天然水源或人工水源(河、湖、水庫、冷卻水塔等),則應建成通往水源的帶有平臺(埠頭)的通道,平臺尺寸不小于12х12m,做成堅硬的鋪筑面,以便安置消防車并在一年當中任何時候將水引入。由相關企業(yè)負責(在居民點則由地方自治機構負責)使人工水庫、通往水源的通道以及引水裝置始終處于穩(wěn)定的準備就緒狀態(tài)。 7) 在一年當中的任何時候,水塔應當作消防設備取水之用。用作消防滅火之用的儲存水,不允許用作生產和生活之用。 8. 消防信號裝置和滅火裝置、防煙保護系統(tǒng)、發(fā)生火災通報系統(tǒng)和組織疏散系統(tǒng)方面內容 1) 消防信號和滅火自動裝置、防煙保護系統(tǒng)、火災發(fā)生通報系統(tǒng)和組織疏散系統(tǒng)的技術維護和計劃預防性檢修方面規(guī)定的工作應依據考慮了生產廠家技術文件而制定的年度工作計劃進度表和維修工作的進展期限來完成。技術維護和計劃預防性檢修應由專業(yè)的受過培訓的服務人員或者取得許可證的專業(yè)組織依據合同規(guī)定來完成。 在對設備(某些線路、警報器)斷電、進行技術維護或者維修期間,企業(yè)領導者(企業(yè)主)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建筑物、設施、場所和技術設備的防火工作。 2) 在調度站(消防崗)內應掛出工作守則,規(guī)定當收到火災警報和消防自動裝置(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的消息時操作人員(值班人員)應采取的行動次序。對調度站(消防崗)應保證電話聯(lián)絡和完好的電信號燈(不少于3臺)。 3) 消防自動裝置應保持完好狀態(tài)、始終裝備待用狀態(tài),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 除了規(guī)范和細則中已作規(guī)定的情況之外,不允許將裝置的自動起動方式改裝為手動起動方式。 4) 滅火裝置的罐和瓶、能滅火物質體和容器內的壓力若低于計算值10%及更低,則應補充裝填或者重新裝填。 5) 放置在存在機械損傷危險位置的自動噴水滅火(水幕消防)裝置的噴水器應使用不影響散熱、不改變噴灑曲線的牢固的防護罩進行保護。 不允許安裝塞子和堵蓋代替已經開裂和損壞的噴水器。 6) 消防滅火站應配備連接圖和火災發(fā)生時裝置的使用技術規(guī)范。 每個控制站旁都應掛出指示牌用以標明采取了保護措施的場所、設備裝置部分的噴水器類型和數量?;铋T和閥都應按連接圖指示予以編號。 7) 火災警報系統(tǒng)應根據疏散方案規(guī)定在同一時間內向房屋(建筑物)各處或選擇性地在建筑的某些部分(樓層、分區(qū)等)傳送警報信號。 在醫(yī)療和學前兒童機構中,以及學校宿舍寢室樓內,只是由值勤人員進行通知。 警報系統(tǒng)的使用方式應在其使用說明和疏散方案中做出規(guī)定,其中應指定有權操作系統(tǒng)的人員。 8) 在一些不需要使用技術裝置通知發(fā)生火災的建筑物中,建筑設施的領導應對發(fā)生火災通知方式做出規(guī)定,并指定相應責任人。 9) 警報器(揚聲器)應無音量調節(jié)裝置,并接入無嵌入裝置的線路中。 為了保證可靠傳達警報內容和組織疏散,允許使用內部無線電廣播網和建筑設施內配備的其它廣播網。 9. 消防技術裝備方面內容 1) 消防車應存放在消防站或者專門的用作此用途的停車場內,該場所內應配備供暖、供電、電話、堅硬的地板筑面、防寒保溫大門、以及其它的裝置和設備,用于保證國家消防隊人員工作的規(guī)范性的、安全的工作條件。 不允許從消防車上從消防車內取出消防技術裝備,不允許不按其功能使用消防技術裝備。 2) 消防車和消防電動泵、配備和重新裝備的用于滅火的技術裝置應配備消防技術裝備,加入燃料和滅火物質,并保持完好狀態(tài)。使用技術裝備用來消防滅火的程序應由經過地區(qū)管理機關確認的出動使用部署表和運用人力、物力進行滅火的方案來確定。 3) 每一臺消防電動泵、為消防滅火目的而配備(重新裝備)的技術設備,都應保證一名經過專門培訓的發(fā)動機工(駕駛員)。企業(yè)應制定好將消防電動泵運送到失火地點的規(guī)定。 10. 火災中的行動次序 1) 每個公民在發(fā)現火災或者燃料跡象(開始冒煙、燒焦的味道、溫度升高等)時,應: 立即將這一情況電話通知國家消防隊(這時應說出設施的地址、發(fā)生火災的地點,并報上自己的姓名)。 盡可能采取措施疏散人員、滅火并完善保存物資。 2) 到達火災現場的企業(yè)(其它公職人員)領導應: 將發(fā)生火災一事再次通知給國家消防隊,并將上級指揮情況通知給負責設施內值勤的調度人員; 當危脅到人們的生命安全時,應采取現有的人力和物力,立即組織營救人員; 檢查消防保護自動系統(tǒng)接通進入工作情況(向人們通告發(fā)生火災、消防滅火、防煙保護方面)。 在必要情況下,切斷電能(除了消防保護系統(tǒng)之外),停止運輸設備、機組、儀器的工作,斷絕原料交通、燃氣、蒸汽和輸水管道,停止應急場所及其相鄰場所內的通風系統(tǒng)的工作,采取其它有利于防止火情繼續(xù)發(fā)展和建筑物場所冒煙的措施。 除了消滅火災相關措施的工作之外,停止建筑物內的所有工作(如果生產工藝程序允許這樣做的話); 使不參加滅火行動的所有工作人員離開危險地段范圍; 在國家消防隊到達之前全面領導滅火行動(考慮到建筑設施的特點); 保證參與到滅火行動的人員遵守安全要求; 在滅火的同時組織疏散和保護物資; 組織迎接國家消防隊小分隊并協(xié)助選擇通往火源地和消防供水的最近路線。 3) 在消防分隊到達時,企業(yè)領導(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滅火工作領導人介紹建筑設施的構造和技術特點、鄰近的房屋和建筑物、建筑設施中存儲和使用的危險的、爆炸危險的、劇毒的、放射性物質、材料和產品,以及其它保證成功消滅火災和滅火參與者的安全的必要信息,并且組織運用建筑設施的一切人力和物力,以便采取消滅火災和防止火災繼續(xù)發(fā)展的必要措施。 4) 對于建筑設施發(fā)生的每一起火災,管理機關都應解釋其情形、火災發(fā)生和發(fā)展促使條件,并采取必要的過失防范措施。 2. 居民點 1) 對于位于森林當中的居民點,應制定和采取措施(設置防火帶保護,栽種闊葉林,清除夏季時期干燥的植被等),以排除在森林大火中火情蔓延到設施和建筑物的可能性。春夏季節(jié)在農業(yè)地區(qū)必須制定和采取措施以排除將火種從居民點帶入的可能性。 2) 在農業(yè)地區(qū),在個人住宅正面(圍墻門或者房產大門)應掛出描述用具的牌子,房屋住戶應攜帶其前去滅火。 每一個住宅結構都應設置貯水罐(大水桶)。指定的建筑物應配備可以靠放的、攀上房頂的梯子,在屋頂上則應有能登上屋脊的梯子。 3) 在鄉(xiāng)村居民點、箱式建筑物、別墅和園藝鄉(xiāng)鎮(zhèn)的區(qū)域內應配備有聲警報裝置用于火災發(fā)生時向人們報警,并有儲水用于消防滅火,還應確定呼叫國家消防隊的方法。 4)板棚、車庫和其它建筑設施(附屬建筑物)應遵循消防安全規(guī)范進行建設。 5)在春夏季火災危險時期,建議在消防編隊和消防警衛(wèi)隊等的協(xié)助下,在消防站組織公民和位于居民點的企業(yè)的工作人員值勤。 6)居民點和獨立位置的建筑設施應保證完好的電話聯(lián)絡或者無線電聯(lián)絡,以便向國家消防隊通報火災發(fā)生情況。不允許將“01”聯(lián)系線路變?yōu)槭召M服務電話。 3. 人員居住用房屋 1) 在住宅寓所和宿舍寢室內不允許設置不同種類的用于使用和儲存火災爆炸危險的物質和材料的工作間和倉儲場所,也不允許在沒有依據設計規(guī)范進行相應的改建的情況下,將其出租用作其它用途的設施之用。 在寓所和居住用房中允許儲存不超過10升的易燃液體和可燃液體,以及不超過12升的發(fā)生爐煤氣。不允許在陽臺和敞廊上存放易燃液體、可燃液體和發(fā)生煤氣罐。 2) 用于廚房及其它消耗場所氣體燃料供應的煤氣罐裝置(某些容量超過12升的罐體),允許安置在: 不超過兩層的建筑物外部或者內部,在安裝不超過兩個罐體的情況下; 建筑物外部,在安裝兩個以上罐體的情況下。 兩層住宅安設了煤氣裝置,當住房數量為以下規(guī)定數值時,允許將罐體安裝在建筑物內部: 在新建建筑住宅中,不超過4個; 在現有建筑住宅中,不超過8個。 建筑物外部的煤氣罐裝置應安置于非可燃材料制成的柜子內或者罩上保護外罩。 直接在建筑物墻附近安置煤氣罐裝置,則建筑物墻應達到不低于III – IIIa耐火等級,并不應具有可燃保溫層。 煤氣罐裝置應安置于距離窗孔和門孔以下距離: 對于住宅建筑和生產建筑: 耐火等級I 級和II級- 8 米; 耐火等級III級、IIIa級和IIIb 級- 10米; 耐火等級IV級、IVа 級和V 級 - 12米; 公共建筑物- 25米。 臨近住宅處允許安置數量不超過三組的煤氣罐裝置,彼此間距離應不小于15米。 臨近公共建筑物或生產建筑物允許安置數量不超過一組的裝置。 3) 當長時間閉鎖別墅、花園式房屋時,電力網應斷開,燃氣罐的閥門應緊緊關閉。 4) 在賓館、公路旅館、野游宿營地及宿舍中應有哈薩克斯坦語及俄語書寫的消防安全細則須知。當入住外國公民時,消防安全措施須知應用多種語言書寫。所有前來住宿的人員都應知悉須知的內容(簽字認可)。 5) 在賓館、公路旅館、野游宿營地及宿舍的房間內應單獨掛出火災發(fā)生時人員疏散平面圖,在平面圖上標出房間或屋子。 6) 在賓館、公路旅館、野游宿營地及宿舍的房間內不允許使用加熱儀器(煮水器、電水壺、熨斗、電爐等),使用禁止事項文字說明及符號標識通知這一規(guī)定。 7) 不允許在住宅樓賓館場所中安置倉庫、辦公室、辦事處等。 8) 為使火災發(fā)生時住宿人員能夠成功疏散,賓館全體人員應配備個人保護工具(呼吸面罩,防毒面具等)。 9) 在專門的保障性設施(學校學生宿舍,敬老院和殘疾人院、保育院)中應組織服務人員晝夜值勤。值勤人員應隨身攜帶一套疏散出口所有門鎖的鑰匙,另一套存放在值班室內。 在夜間,值勤人員(守衛(wèi)人員)不允許睡覺,離開到設施范圍之外的地方。不允許在走廊、前廳或者其它疏散道路上放置床位。 4. 行政辦公樓 1) 每一棟行政辦公樓內都應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所有電氣設施的使用狀況。 2) 在電爐、電水壺和其它電加熱裝置的使用過程中,應遵循以下要求: 電加熱裝置應放置在帶有穩(wěn)定底座的非可燃墊板上,應位于出口的相反位置上。 電加熱裝置的安裝位置與建筑結構、家具和其它可燃材料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1米; 非工作日期間電加熱裝置的通電地點應斷電; 電加熱裝置應為加工完畢產品。 不允許在這類裝置上使用暴露的加熱元件。 3) 在可容納超過50人的大禮堂和相似的場所中應設置不少于兩個疏散出口。 4) 檔案室、圖書館、打字室、復印室、畫室及其它類似場所中不允許使用可燃材料來裝修墻壁和頂棚。 5) 應制定發(fā)生火災時的人員疏散方案以便成功疏散職工。 5. 計算機用建筑物及場所,計算中心 1) 信息庫、穿孔卡片、穿孔帶、磁帶和成捆磁盤的儲存場所應位于單獨場所中,配備非可燃的多層架和柜子。將穿孔卡、穿孔帶和磁帶存放在多層架上時,應先放置于金屬盒內。 不允許在電子計算機機房內放置用于存放任何材料和物品的柜子。 2) 不允許在電子計算機機房上方或下方設置有火災爆炸危險和火災危險的場所和倉庫。 不允許在鄰近電子計算機室的地方設置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和火災危險等級為A和B的建筑場所。 3) 不允許直接在機房內維修電子計算機裝置。 4)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允許有包裝在不怕碎的、嚴實封閉的包裝內、且不超過0.5升的用于日常維護和熱處理裝置的易燃液體。 5) 不允許將接入線路的、用于檢測和控制電子計算機的無線電電子設備置于無人看管之處。 6) 一個季度應不少于一次對設備、部件、電纜管道和板層間空間進行灰塵清理。 6.學術機關和學校 1) 只有當企業(yè)指令指定的委員會對用到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和火災危險的物質和材料的實驗(試驗)設備進行過操作驗收之后,才允許對其進行使用。委員會確實這些設備的火災爆炸危險及火災危險等級,并做出可以將設備安裝于不同場所的結論。 2) 學術指導人員(執(zhí)行負責人員)應采取保證研究過程中消防安全的必要措施。 3) 在實驗室和其它場所中允許存放數量上不超過定期更換需用量的易燃液體和可燃液體。在排氣柜工作過程中,清除揮發(fā)液體表層直到罩內熱蒸汽濃度很大程度上(兩倍)低于爆炸濃度的允許極值。向場所內運送液體應使用安全的封閉包裝。 4) 如果排氣柜內有不屬于可操作范圍內的物質、材料及裝置,以及當排氣柜發(fā)生故障、通風系統(tǒng)斷電時,不允許在排氣柜內進行操作。 防止液體從工作臺上流下的凸邊應完好無損。 5) 用來使用易燃物質進行操作的排氣柜的木制部分應涂上耐火漆或者非可燃物質。 6) 當天工作結束時,用過的易燃液體和可燃液體應收集到專門的氣密封閉包裝內,然后從實驗室內帶起,以便以后有效利用。 不允許將易燃液體和可燃液體倒入排水管道。 7) 用于進行易燃液體和可燃液體操作的容器,在實驗結束后應使用消防安全溶液對其進行清洗。 8)學校樓房在每個學年開始之前都應由相關委員會對其進行驗收,委員會成員當中應包括國家消防監(jiān)督機會工作人員。 9) 在學習教室和辦公室內只允許放置用于保證教學的必要的器具、儀器、模型、附屬品、教科書等,都應存放于柜子內、多層架上或者穩(wěn)固安置的臺架上。 10) 學習教室和辦公室內的書桌(辦公桌)數量應不超過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數量。 11) 針對學習者和學生每年都應組織學習日常消防安全守則的學習活動(交談會),計算為每年4個小時的發(fā)生火災演習活動。針對低年級每年應不少于兩次進行消防安全課題的交談會,而針對學前兒童機構,則應進行帶有游戲情節(jié)的學習活動。 12) 當工作室、實驗室和畫室的活動結束時,所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和火災危險的物質和材料都應清理到安置在單獨場所的非可燃柜子(箱子)內。 7. 學前兒童機構 1) 具有保健性質的兒童營地的木制建筑應為一層建筑。框架式房屋和板墻房屋應抹上灰泥,并且具有非可燃的屋頂和非可燃的保溫層。 2) 禁止: 將現有的學前兒童機構場所租賃出去; 使用可燃材料覆蓋建筑物(席草,油氈等); 將兒童安置在木制建筑物的閣樓房間,以及在無法保證兩個疏散出口的樓層、建筑物及場所之中; 將學前兒童機構安置在用作住宅和公共建筑物的場所內; 營地建筑的廚房、洗衣間用可燃結構建造; 在可燃結構的建筑物內安置超過50名兒童; 在容納超過50人的學前兒童機構中使用火爐供暖; 在夏季,在兒童占用的場所內生爐取暖,使用煤油裝置和電加熱裝置。 3) 兒童別墅和夏令營應保證電話聯(lián)絡、發(fā)生火災時報警信號和一次滅火器具。在這些場所中應安排服務人員晝夜值勤,并且夜間不允許睡眠。在值勤室內應安裝電話。 8. 文化教育機構及演出機構 1) 只有當一些劇院、馬戲團、電影院、文化宮、祭祀設施、博物館、圖書館及其它有大規(guī)模人員停留的民用建筑設施,以及看臺可容納1000人和超過1000人的體育館符合規(guī)范文件中對于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得到國家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許可情況下,才允許對其進行使用; 2) 當法人簽訂進行巡回演出、報告和組織有外國公司參與的展覽會的合同(合約)時,必須在合同(合約)中體現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現行的消防安全要求。 3) 在博物館和畫廊中應制定展品和其它珍品的疏散方案,在馬戲團和動物園,則應制定動物疏散方案。 4) 所有文化教育機構及演出機構在其開放時期之前都應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并且由地方自治機構組成的部門間委員會驗收通過。 5) 觀眾廳和看臺上的所有座位和椅子都應成排連接并牢固固定在地板上。在可以自由退出包廂的情況下,允許不將座位(椅子)固定在不超過12個位置數量的包廂內。 在用作舞會的觀眾廳內,其位置數量不超過200個,在必須連接的情況下,椅子固定到地板上時可以不連成一排。 6) 劇院、俱樂部等演出間的正在搭建的木制結構(布景格架、舞臺地板、工作橋等)應使用耐火劑深度浸透。上述結構以及可燃的舞臺布景、舞臺和展覽會裝璜、觀眾大廳和展覽廳大廳的幕布、觀眾休息室、餐飲間都應定-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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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薩克斯坦 消防安全 規(guī)范 基本要求 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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