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城市政府的“過度管理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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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城市政府的“過度管理癥”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蔡定劍 來源:南方周末 各地政府必須從“全能政府”的觀念中徹底解放出來,放松管制,給人民以充分的人身自由和經(jīng)濟自由 最近云南城管執(zhí)法沖突發(fā)生群體事件,暴力執(zhí)法又一次進入人們視線。只要執(zhí)法方式不改,這種事件就會不斷上演。一定要終結現(xiàn)行的城管制度,變城管執(zhí)法為城管服務,城市才會和諧。 在當前中國城市化過程中,現(xiàn)實社會對小攤販有極強的需求。記得1990年代初,北京夏天有很多地攤西瓜攤,老百姓晚上熱,出門抱一個西瓜吃起來解暑。這是一種多好的良性循環(huán)——老百姓可以隨時方便地買到便宜的瓜,又大大地剌激了消費;小瓜攤主依此得以謀生,一個夏天的生意足可賺足一年的錢,而瓜農的瓜不愁沒有出路。居民需要小販,小販需要生活。兩利的事,政府就不需要?城市是人民的城市,不是政府的城市。政府怎么管理一個現(xiàn)代化的城市? 傳統(tǒng)的“萬能政府”,總想無所不“關心”,習慣把它的意志強加給人民。面對日益現(xiàn)代化的城市,管理者不但給大街上每個地方劃上了線,而且喜歡設滿柵欄,把很多路口都堵死,使很多道路使用率降低。城市交通“秩序”似乎有了,但由于沒有一定的靈活性,擁堵加劇了。 管理者把居民小區(qū)的管理權授給了物業(yè)管理者或居委會,小區(qū)管理者于是把小區(qū)都封閉起來,汽車進出收費。盡管停車占用的都是公共道路或人行通道,甚至樓門出口。管理者也對收廢品的收攤位費,出租地下室和垃圾道。國外的城市是以樓為單位進行管理,中國的城市小區(qū)都成了一個個堡壘,城市的血脈淤塞了。 還有不斷引起質疑的出租車管理。本可以個體運營,但政府不愿“個體”出租,把管理權授給了“公司”。那些“公司”卻盤剝司機,引起罷運和輿論指責。政府為何還要維護這種“有組織”的管理? 正是由于這些過度的管理理念,催生了各種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因而制造了一批社會矛盾。城管是這些矛盾最突出的反映。 城市肉搏戰(zhàn) “城管來啦!”路邊的小攤主如驚弓之鳥,推著車或卷起商品四散奔逃。這已成城市典型一幕。自十多年前城管綜合執(zhí)法隊成立,城管暴力執(zhí)法的報道不斷,城管把現(xiàn)代化過程中的城市變成了新的戰(zhàn)場,城管隊員與那些在城市邊緣生活的小販進行了一場場肉搏戰(zhàn)。 2009年4月,一篇名為“驚爆!城管操作實戰(zhàn)手冊”的帖子現(xiàn)身天涯社區(qū),該書是北京城管局培訓教材,由城管培訓“課題研發(fā)組”編寫?!袄兹恕钡氖?,在“反暴力抗法的局部動作”一節(jié)中,該書教導城管隊員如何做到“以暴制暴”時不留下把柄:注意要使相對人的臉上不見血,身上不見傷,周圍不見人……該書還教導城管隊員要“意無雜念”,不要考慮自己會不會把相對人弄傷。 這種教材的披露說明,城管的暴力執(zhí)法不是偶然行為。更不可理喻的是,這種有組織的暴力被披露后,沒有政府部門出來對有關人員追究責任。 可疑的“現(xiàn)代化”觀念 不知什么時候、根據(jù)什么精神,很多城市實行“無攤販”的城市政策。成立城管綜合執(zhí)法大隊的任務之一,就是打擊無照攤販。但是,卻很少有政府部門給街頭攤販發(fā)放經(jīng)營許可證,造成政府與城市邊緣人群的尖銳對立。城管不得不使用暴力手段來驅趕攤販。 中世紀,諾曼人占領英倫三島,當時英格蘭實行當?shù)氐钠胀ǚ?,為了實現(xiàn)司法的統(tǒng)一,于是國王建立了王座法庭,以解決因普通法裁決不公的申訴,體現(xiàn)國王的恩典和公平正義。沒想到王座法庭的法官憑借國王的威勢,變得愈來愈飛揚跋扈,司法專橫引起民憤,給國王留下了司法專橫的惡名。最終國王不得不把這些王座法庭給廢除了。 現(xiàn)在城管就像當年英國的王座法庭一樣。城管處于中國政府這一粗大神經(jīng)的末梢,街頭執(zhí)法是公眾對政府最直觀的感受。政府完全沒必要為城市擺攤這樣的事與老百姓過不去。 暴力城管的邏輯 暴力執(zhí)法與城管本身的地位和素質不無關系。在小販面前大打出手的城管,在行政系列中卻是地地道道的弱者。城管執(zhí)法大隊不屬于政府機構系列,有的執(zhí)法隊員竟然是臨時工。 2009年6月19日,河南濟源市城管手持“我要生存,還我尊嚴”的條幅集體在市政府門前上訪,反映城管的待遇太低,不滿他們在政府系列中被邊緣化的地位。當一群地位卑微的人,掌握有公共權力時,暴力也就可能成為一種對自身地位不滿的報復手段。 其實,城管暴力執(zhí)法也并不能簡單歸咎于部分城管人員素質低,而在于政府讓其承擔了一些不適當?shù)某鞘泄芾砣蝿?,即取消小攤小販? 城市化過程中,大量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大量的失業(yè)下崗工人,都靠街頭擺攤維持生計。取消街頭攤販,必然會引起攤販的強烈反抗和市民對他們的同情。城管與小商販之間的關系,實質上就是城市管理與居民謀生權之間的矛盾。 政府取締小商販的背后,存在著深刻的政府管理目標與管理理念的錯位。很多城市管理者認為,城市要現(xiàn)代化,意味著要有高樓大廈,街面上要干凈靚麗,小攤販和乞討人員被認為是落后、不文明、有損現(xiàn)代化的象征,因而要被抹去或藏起來。這是一種十分變態(tài)的“現(xiàn)代化”和“文明”的觀念。 在2008年天門市城管事件后(路過的天門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總經(jīng)理魏文華用手機對城管的粗暴執(zhí)法過程進行錄像,被發(fā)現(xiàn)后魏遭群毆致死),曾有百名學者聯(lián)名上書要求取締城管,除了對其暴力執(zhí)法的不滿,主要還是對城管合法地位的強烈質疑。 為了城市管人民? 城市中,是不是小商小販做點小買賣都得通過政府的許可?城市當然需要秩序,但政府的管理應當服從于民眾的生存權。街頭小販要管理,但不需要政府許可。根據(jù)行政許可法第13條規(guī)定,凡是公民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jiān)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不適用行政許可。這幾條都可適用小商販。街頭商販的買賣雙方很少有糾紛,說明公民能自主決定,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jié)。行政機關可以通過監(jiān)督檢查的手段,保證食品的衛(wèi)生。小商小販通常經(jīng)營的就是一些鮮活產品,民眾有自己的判斷力,小商販有自己的決定權。 紐約、巴黎等都是世界著名大都市,他們卻能把小商販納入到有序的城市管理之中,有的城市給其發(fā)照,有的給其設置攤點。在曼哈頓,政府采用政府許可的這種管理模式,但卻沒有絲毫限制民眾的經(jīng)營自由。在很多地方,尤其在那些少數(shù)民族等弱勢群體的聚居地,到處都是出售鮮活產品的小商小販,還有人經(jīng)常在地下通道和廣場唱歌,演奏音樂。在周末,有些地方被專門開辟出來出售各種商品,例如跳蚤街。同時政府也允許人民在其庭院中出售其舊的物品,通常被稱為是庭院銷售(YardSel)。 有人可能認為這樣城市會很亂,但這正是許多大都市的魅力所在,也是吸引游客的原因。在新加坡、泰國、印度這樣的國家,政府采取的同樣是一種保障居民銷售權的管理模式。居民雖然需要申請或許可,但申請的門檻很低。在新加坡的飲食城(FoodCity),只要居民申請就可以得到一個攤位經(jīng)營,有登記管理和服務,沒有強制和暴力。又如泰國曼谷,以夜市聞名,開辟整條街為夜市,方便民眾同時也吸引了大量游客,去曼谷的觀光客很少有人不去的。 中國正處于市場化的進程中,如果放開管制,一些大城市可能解決幾萬人甚至幾十萬的就業(yè),此外還可以拉動消費,也活躍了市民和城市生活,使得城市變得更加具有活力。“為了人民管城市,而不是為了城市管人民”,這樣的城市管理才有意義,這樣確立的秩序才有價值。 消除城管與小商販的沖突,根本上要求政府轉變管理觀念。應當取締對小商販的管制,轉變“無商販城市”的觀念,取消許可,即便有許可也不是為了限制,而是更好地為人提供服務。政府執(zhí)法的目標決定不要走向加強暴力,呼吁通過加強立法使城管合法,讓城管變成第二警察的思路行不通,這是加劇政府與老百姓矛盾沖突的路,這樣的執(zhí)法與人民根本利益背道而馳。 城管如何才算合法? 老百姓能不能在市場上出售自家的產品,做點小生意謀生?顯然,這是自古以來老百姓的一種自然權利,即生存權和經(jīng)濟自由權。我國憲法雖沒有直接寫明這一權利,但我國政府批準加入的“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明確規(guī)定,公民有職業(yè)選擇的自由,有從事經(jīng)濟活動的自由。有人選擇辦公司,有人只能擺小攤??梢姡∩特湐[攤是一種基本權利,不可剝奪,不需要政府批準。 當然,現(xiàn)代社會老百姓到大城市擺攤和以前在小城市和小城鎮(zhèn)趕集有很大的不同。因為它會影響城市的交通,產生公共衛(wèi)生問題。眾多小攤販上街也會造成城市管理上的一些問題。所以,為了公共利益,權利也應接受限制。 但是,根據(jù)憲政法治國家的原理,政府對公民的基本權利進行限制和剝奪必須依正當?shù)姆沙绦颉? 怎樣限制才合法合理? 第一,政府要限制小販必須有合法的目的:一是為了交通秩序,二是為了他人的生活安寧,三是為了公共衛(wèi)生等?;谶@些理由,政府可以對小販進行管理。但這些都不足以剝奪小商販經(jīng)營權。小商販上街銷售產品是一種生存方式,生存需要肯定高于一些人對秩序的需要。 第二,管理手段必須適當。政府的管理只是為了讓小販不影響交通,不影響他人生活的安寧,不要出售不衛(wèi)生的食品,也不要把街上衛(wèi)生搞得亂七八糟。 是讓他們規(guī)范、有秩序,而不是取締。政府不能把人抓起來,也不能將小販的生存工具給沒收、毀掉,只能告誡他們遵守秩序,或給予輕微的罰款,勸離現(xiàn)場等。如果只是為了街頭秩序和有礙觀瞻,就用暴力來取締和驅趕,是執(zhí)法手段過當,是違法的。 現(xiàn)行城管的終結 保證公民的生存權是人權的核心價值,政府對個體商販的管理是服務性的,而不是限制、取締。在尊重個體經(jīng)營方式特點的情況下,讓他們在適當?shù)臅r間、地點進行經(jīng)營活動,這才是城管的出路。 我的建議是:要像廢除“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審查辦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一樣廢除城管,對街頭小商販、地攤采取開放政策,把它當作就業(yè)和商業(yè)發(fā)展的一部分,可以在商務部門下建立城市小販服務管理機構,實行低門檻登記制,為他們提供在適當?shù)牡攸c、適當?shù)臅r間進行經(jīng)營的管理,僅此而已。對影響交通的小販,規(guī)勸他們去政府提供的經(jīng)營處所。 城管是政府過度管制的標本。各地政府必須從“全能政府”的觀念中徹底解放出來,放松管制,給人民以充分的人身自由和經(jīng)濟自由,才是避免政府因過度管理產生大量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根本之道。 錄入:胡雁霞 責編:鐘欣 免責聲明: 本文系轉載相關媒體,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中國城市發(fā)展網(wǎng)無關。其原創(chuàng)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jīng)本站證實,文章僅供參考。本站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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