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大學學生西區(qū)宿舍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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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大學西區(qū)宿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生宿舍是學生學習、生活、休息的重要場所,也對學生進行思想教育和開張素質教育的蟲咬陣地。為搞好學生宿舍的規(guī)范化管理,創(chuàng)造清潔、整齊、文明、有序的學習和生活環(huán)境,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寧波大學實際情況,特制定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波大學各學生社區(qū)住宿者。 第二章 入住和繳費 第三條: 凡具有寧波大學學籍的全日制學生,學校實行統(tǒng)一安排住宿。 新生入學前,學生宿舍管理部門將學生宿舍按新生人數(shù)統(tǒng)一調配給個學院,并按照學院所報初步安排名單接納新生住宿,新生報到后2周內報正是住宿名單,宿舍管理部門案正式住宿名單對學生進行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務;未報到學生床位由學院集中后再由宿舍管理部門進行合理調配。 第四條: 學生應按照指定房間床位入住,不得擅自變更房間、床位,不得轉租、轉借。如應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宿舍者,應在學年末由本人提出申請,按照規(guī)定辦妥相關手續(xù)方可調整。 第五條: 學生住宿嚴格按照省市有關部門文件與收費許可證規(guī)定收費。每學年開學前,住宿學生應到制動銀行預存足額住宿費,宿舍管理部門在每學年開學初委托相關銀行代扣。經(jīng)濟上確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jīng)學院和學生宿舍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可予以緩交。學生因未能存足住宿費等原因造成銀行扣款未成功的,在報到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學宿舍管理部門補交納。超過住宿費交納期限尤為申請緩交的按拒交住宿費處理造成住宿費銀行還貸利息損失的,按同期銀行公布利率收取滯納金。 第六條: 走讀、旁聽等學生原則上不安排校內住宿。確需在校內住宿的,應向學生宿舍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同意后方可入住,同時必須與宿舍管理部門簽訂入住協(xié)議。 第三章 安全和衛(wèi)生管理 第七條: 各學院要重視對住宿學生的思想教育與日常行為管理工作,教育學生自覺遵守學校的住宿管理規(guī)定,及時了解學生思想動態(tài),關心學生思想、生活,引導學生正確處理各種問題。輔導員和班主任應經(jīng)常到學生宿舍走訪學生。 第八條:宿舍管理人員負責宿舍的秩序維護、清潔衛(wèi)生、設施維修等,每個住宿學生應尊重并支持其履行職責。 第九條:學生入住時配備的房門鑰匙,應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自行調換和私配。如出現(xiàn)遺失和遺忘的情況,應根據(jù)宿舍管理部門具體規(guī)定辦理。學生離開寢室,要關門落鎖,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現(xiàn)金、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現(xiàn)金及有價證券不能超過200元,多余現(xiàn)金存入銀行。 第十條: 住宿學生要維護宿舍樓秩序,保持安靜。不得在宿舍和樓道內踢球、打球、溜冰、高聲喧嘩、高聲播放音樂或進行其他影響他人學習和生活的活動;不得在宿舍內猜拳、酗酒、進行各種賭博活動。 第十一條: 住宿學生要自覺維護公共設施。不得擅自調換門鎖,擅自改變宿舍內各種家具、設施的位置以及接入線路的走向、接口,擅自修改、調換水表、電表等計量裝置。 第十二條:住宿學生要增強安全意識。宿舍內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熱得快”等各種大功率電器,禁止私拉亂接電線、插座、網(wǎng)線。除學校在學生宿舍安裝的電源插頭以外,禁止在學生宿舍改裝及另接電線。不得儲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物品。宿舍成員要提高警惕,加強防火、防盜,杜絕事故發(fā)生,發(fā)生案件及時報告,保護好現(xiàn)場,積極協(xié)助保衛(wèi)處開展工作。禁止在學生宿舍使用以下電器:電爐、熱得快、電熱毯、電水壺、電熱杯、電飯煲、電熨斗等大功率電器。禁止在學生宿舍使用以下火源:蠟燭、煤油爐、酒精爐、液化氣灶、煤爐、木炭火鍋等可能引起火災的器具。禁止在學生宿舍樓內焚燒雜物。禁止在學生宿舍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主要指鞭炮、酒精、汽油、炸藥、香蕉水等)。 第十三條:住宿學生要搞好寢室的內務衛(wèi)生。宿舍及單元公共部位的衛(wèi)生要及時打掃并保持整潔。學生宿舍管理部門要定期對學生宿舍衛(wèi)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的結果反饋給相關學院。公寓走廊內、樓梯不得堆放雜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公寓內的電器設備或線路安裝,不得隨意改變,禁止將自行車停放宿舍走廊。 第十四條:住宿學生要愛護公共財物。宿舍內各項設施,發(fā)生損壞要及時報修。愛護消防器材,對配備在宿舍樓內的滅火器、消防栓、應急照明燈,安全疏散等消防設施,嚴禁試用或挪作他用。愛護綠化,不得采摘花卉,挖掘、攀折或刻劃樹木,不得踐踏草坪、花壇和在樹枝上吊掛、晾曬衣物被褥。如屬故意損壞的,應賠償有關費用并繳納罰金。 第十五條:住宿學生要保持學生社區(qū)的環(huán)境整潔。不得飼養(yǎng)各種寵物;不隨意張貼廣告、海報、亂涂亂畫;不隨地吐痰,亂扔、亂倒廢棄物;不得焚燒垃圾和雜物。 第十六條: 嚴禁經(jīng)商,未經(jīng)批準,任何人不得在學生社區(qū)內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各種經(jīng)營活動。禁止小商販進入學生宿舍 第十七條: 住宿學生要自覺遵守學生宿舍熄燈就寢制度。周日至周四晚22:30,周五、周六晚23:00熄燈及關門,住宿的同學應按規(guī)定時間回宿舍就寢。原則上每年的6月1日至10月1日實行通宵供電,熄燈關門時間不變。 第十八條:嚴格會客制度。來訪人員須在值班室登記、交押有效證件后方可進入宿舍,會客時間為每天8:00-21:30;不得在宿舍內留宿外來人員。女生宿舍樓除執(zhí)行公務者外,未經(jīng)批準,其它異性一律不準入內。 第十九條:住宿學生要節(jié)約水電,并按規(guī)定及時繳納水電費用。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清費用的,按照水電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收取滯納金。 第二十條:為了建立健全學生宿舍管理的長效機制,學校聘任社區(qū)樓宇輔導員,從事學生日常思想工作、管理工作和生活指導。 第二十一條:社區(qū)樓宇輔導員的任職資格,工作職責,聘任、管理與考核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四章 退 宿 第二十一條:住宿學生因畢業(yè)、退學、休學等原因退宿的,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退宿手續(xù)。住宿時間(以學生宿舍管理部門受理日期為住宿截至期限)不滿一個月,按全額退款處理(限新生);開學后超過一個月而不足一個學期(含滿一個學期),按一學期收??;超過一個學期而不滿一學年,按一學年收取。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繳清住宿、水電等相關費用后方可辦理退宿離校手續(xù)。學生離校時應做到遵紀守法、愛護公物、文明離校;要主動配合工作人員清點公共設施和財物,如有損失,相關責任人須按價賠償。 第二十一條:住宿學生辦理退宿手續(xù)后,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帶走自己的物品,否則按無主物品處理,造成的個人財產(chǎn)損失由住宿學生本人負責。 第二十一條: 辦妥退宿手續(xù)的學生應及時離樓,延期搬出的,按每天20元交納住宿費和水電管理費;長期不搬的,可采取強制措施,由此造成的個人財產(chǎn)損失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五章 申請校外住宿 第二十六條 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應在由學校提供的校內學生公寓住宿,原則上不允許學生在校外住宿。因特殊情況確需在校外住宿的,應在每年5月15日至5月30日向所在學院提出下一學年的校外住宿申請并報學生發(fā)展與服務處審批。 申請和辦理校外住宿手續(xù)程序如下: 1、學生擬在校外住宿,應先向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 2、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收到學生校外住宿申請書后,應向學生詳細了解申請校外住宿的理由、校外房屋的性質和周邊環(huán)境等情況,并向學生說明在校外住宿可能產(chǎn)生的不良后果和個人應承擔的責任; 3、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在向學生了解上述有關情況并對學生進行教育引導后,學生仍堅持要到校外住宿,則由學生本人填寫《寧波大學學生申請校外住宿審批表》; 4.學生按審批表的內容如實填寫校外住宿理由,并經(jīng)家長簽字同意或附上家長表示同意的有關材料; 5.若在校外租房住宿應寫清詳細住宿地址并提供房主身份證復印件及房屋出租許可證復印件; 6.經(jīng)學生所在學院核實情況并簽署意見后,交學生發(fā)展與服務處備案; 7.已辦理校外住宿審批手續(xù)的學生,應在每學年最后2周前到宿舍管理部門辦理退宿手續(xù),學校不再為其保留床位。凡不及時辦理手續(xù)者,按住宿學生對待,收取住宿費; 8.學生校外住宿地點發(fā)生變更應及時報所在學院登記備案;每次申請的有效期為一學年。 第二十七條 可申請校外住宿的特殊情況如下: 1.家在寧波的; 2.家雖然不在寧波,但父母在寧波置有房產(chǎn)的; 3.本人患有不適宜集體生活的疾?。ㄐ枋屑壱陨厢t(yī)院證明),需要長期安靜調養(yǎng); 4.親屬有重疾需要學生本人照顧(需街道以上相關證明); 5.由于考研、考公務員等需要; 6.延長學業(yè)的學生。 第二十八條 校外住宿的學生,應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加強個人人身及財產(chǎn)的自我保護,積極參加學校、學院和班級組織的各項活動;定期向班主任和輔導員反饋自己的生活學習情況。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在校外住宿發(fā)生的一切行為(包括因此產(chǎn)生的糾紛、人身安全和財產(chǎn)損失)均由學生本人負責,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十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返校住宿的學生,應向所在學院和學生宿舍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批準后由學生宿舍管理部門根據(jù)房源情況安排床位。 第三十一條 學生辦理退宿手續(xù)后仍在校內學生宿舍住宿者,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即終止其校外住宿資格,除補收當年住宿費外,并作違規(guī)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未辦理校外住宿申請手續(xù)擅自在校外住宿引起的責任后果由學生本人自負,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視其情節(jié)輕重,可給予通報批評處理或下列之一的處分: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開除校籍。 第六章 違紀、違規(guī)處理 第三十三條 偷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非法侵占國家、集體或者個人財物者,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jīng)濟賠償外,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偷竊財物價值不滿3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價值在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或雖不滿300元,但多次作案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以詐騙、搶奪、詐騙勒索、搶劫等手段作案者,視情節(jié)和后果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經(jīng)保衛(wèi)或者公安部確認撬竊者,未竊得財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竊得財物,按本條第一款從重處分。 為作案者把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包庇,窩贓和銷贓者,按本條第一款從輕處分。 偷竊公章、證件、文件、檔案等物品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jié)特別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偷盜試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盜用他人電話卡等有價消費卡,按本條第一款處理。 將他人遺忘物或丟失物占為己有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明知贓物而購買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冒領存款、匯款或其他錢物的,按本條第一款處理。 第三十四條 故意損壞或擅自動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為造成損害后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損害后果者,視其過錯嚴重程度,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五條 尋釁滋事、毆打他人、打架斗毆者,視情節(jié)和后果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或其它方式挑釁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 1.雖未動手大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視情節(jié)和后果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未造成傷害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傷害后果較輕者,給予記過處分;后果較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后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策劃、慫恿他人打架: 1.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給予警告處分: 2.造成打架后果的,視情節(jié)與后果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打架者: 1.后果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后果較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后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tài)發(fā)展,造成后果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后果較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持械打人或勾結校外人員聚眾斗毆為首者,視情節(jié)與后果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為大家者提供器械,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在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旁證人提供偽證,干擾調查工作的,視情節(jié)與后果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利用不正當手段私下解決或組織他人提供偽證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下列處理或處分: 使用大功率電器或違章用火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一起火警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記過處分;造成火災者,出賠償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未經(jīng)準許,擅自在校外住宿的,給予警告處分;經(jīng)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在集體宿舍留宿外來人員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三十七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應持慎重態(tài)度,做到程序正當、證據(jù)充足、依據(jù)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有學生處出具《學生違紀擬處分通知》,以書面(信函)方式告知學生可以對擬處分意見提出申辯,學校在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后,做出處分決定?!哆`紀處分決定通知書》由所在學院以書面(信函)方式送達給學生本人,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的期限,并視違紀情節(jié)通知學生家長。對受處分的學生有學院及指派教師與學生談話,做好教育引導工作,并作好相關記錄。 學生有權提出申訴,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處分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校學生事務申訴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有學生事務申訴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廳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可以暫緩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若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蚴〖壗逃龔d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八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決定,有學生處視情況在校公告欄中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經(jīng)小組成員討論參看學生手冊通過,由本小組最終解釋。-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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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大學 學生 宿舍 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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