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困難群眾救助實施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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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 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生活困難群眾救助實施辦法 姓名: XXX 部 門: XX部 生活困難群眾救助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做好我州困難群眾的臨時救助工作,根據(jù)《省政府辦公廳轉(zhuǎn)發(fā)省民政廳關于建立城鄉(xiāng)居民臨時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精神,結(jié)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具有州戶籍且居住在本地或非本州戶籍但持續(xù)暫住本地一年以上的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由州、縣人民政府委托民政部門對因病、因災等造成的突發(fā)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群眾給予一次性應急生活救助的措施。接受救助的對象享受的是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條臨時救助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堅持以“救急救難”為主; (二)堅持及時、適度和公開、公平、公正; (三)堅持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家庭保障相結(jié)合; (四)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 第四條臨時救助對象: (一)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三無”人員、重點優(yōu)撫對象、五保對象; (二)城鄉(xiāng)低保邊緣群體; (三)貧困家庭中無能力上學的大、中專學生; (四)經(jīng)民政局認定需要給予臨時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和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流浪乞討人員等)。 第五條臨時救助申請條件和救助標準: (一)家庭成員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yī)療保險、新型農(nóng)村合作醫(yī)療保險、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醫(yī)療救助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個人負擔的醫(yī)療費仍然超過5000元以上,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給予一次性3000元的救助; (二)家庭成員中有人遭遇車禍、溺水、礦難及其他人身意外傷害,在扣除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死亡的給予一次性1000元,重殘的給予一次性XX元的救助; (三)因火災等突發(fā)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chǎn)重大損失,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給予一次性1000元--XX元適當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經(jīng)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給予一次性100--1000元的適當救助; (五)家庭主要成員癡呆傻殘、無勞動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一次性救助XX元; (六)外來務工人員和流浪乞討人員給予一次性返程路費和一日以內(nèi)的基本生活費。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因打架斗毆、酗酒、賭博、吸毒或其它違紀違法行為導致家庭困難的; (二)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家庭困難的; (三)拒絕管理機關調(diào)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民政部門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臨時救助的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享受臨時救助的,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自愿向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臨時困難救助申請審批表》,并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nóng)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原件及復印件); 4、在居住地申請臨時救助的,需戶籍所在地村(居)委員會出具導致申請人需要臨時救助具體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 5、公安機關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暫住證; 6、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7、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 (二)審核 1、村(居)委會接到臨時救助申請書后,應及時進行入戶調(diào)查,并在社區(qū)(村)進行公示3天; 2、經(jīng)初審無異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村(居)委會在《臨時困難救助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初審意見并加蓋公章,會同有關材料上報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3、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接到上報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入戶核實、社區(qū)查訪,對符合條件的由主管領導簽署審核同意意見并加蓋公章,會同有關材料上報縣民政局審批。經(jīng)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要建立臨時救助檔案,應及時將實施臨時救助的情況錄入臨時救助信息數(shù)據(jù)庫。 (三)審批 1、州、縣民政局自接到上報材料之日起,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由民政、工會等相關部門建立聯(lián)系會議制度,并進行研究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nèi)辦理審批手續(x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州、縣民政局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西海鎮(zhèn)地區(qū)的救助對象由州民政局審批。 3、如遇特殊緊急情況的,可簡化程序,隨報隨批,事后補充相關材料,完善相關手續(xù)。特殊情形下,州、縣民政局可以直接實施救助。 4、因病、因災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較大困難的,一次性救助金額超過1000元以上的,應經(jīng)民政局審核審批小組集體研究。 第八條同一事由一年內(nèi)不能重復申請。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每年申請臨時救助的次數(shù)原則上不能超過兩次;特殊情況確實需要救助的,須經(jīng)民政局審核審批小組集體研究決定。 第九條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 臨時救助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助為輔,主要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省財政補助; (二)州、縣財政預算安排; (三)州、縣財政城鄉(xiāng)低保年度結(jié)余資金; (四)社會捐助及其他資金。 為做好我州臨時救助工作,在爭取省級補助資金的同時,州、縣財政分別將不少于5萬元的臨時救助地方配套資金列入年度預算及時撥付,并以10%的增幅逐年增加,資金滾存使用。 第十條州、縣民政局設立臨時救助資金管理專戶,并按月填報臨時救助資金支出統(tǒng)計表,定期向社會公布臨時困難救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臨時救助資金由民政部門管理并發(fā)放。州、縣財政為民政部門每年安排不少于1萬元的工作經(jīng)費。 第十二條民政局應當主動接受各級財政、審計、監(jiān)察部門對臨時困難救助工作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救助對象不如實提供家庭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由民政局或受委托的鄉(xiāng)(鎮(zhèn))追回冒領款物,并取消當事人當年申請臨時生活救助資格。 第十四條從事臨時救助管理和審批的工作人員要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guī)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jīng)辦人員,追究相關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后,各縣可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州民政局備案。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州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 8 頁 共 8 頁 THANKS 謝謝您的閱覽 僅供參考-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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